周海霞[1]2004年在《论春秋战国妇女地位》文中提出春秋战国时期是整个妇女发展历程中的重要转折时期,本文在以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的基础上,从社会性别分工与社会性别角色入手,分妇女的家庭地位、社会地位及妇女地位式微叁部分对春秋战国妇女地位进行了探析,得出以下结论:认为源于妇女的贡献和母系制残余,春秋战国时期女性并未完全处于依附性地位;但由于社会性别分工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及其所影响的社会政治制度、民间观念习俗,此时期的女性已处于卑弱地位并呈下降趋势,其下降趋势,标志着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性别分工制度的发展和成熟;传统的男性态度,实质上也得益于这种生产力条件下被证明合理的社会性别制度,随着其后传统社会男性经济统治的加强和社会性别制度的巩固,妇女地位继续下降。
王倩影[2]2010年在《春秋战国时期的中下层妇女地位》文中指出春秋战国社会是中国历史上一大变革时期,也是从旧礼制破灭到新礼制形成的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由松散到严谨的过渡阶段。它不仅保留前代的礼法遗存,交织社会变型时期的自由散漫,而且含有后代礼法的最初形态。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研究此时期的妇女地位就显得颇为重要。由于中下层妇女代表了广大的社会群体,能更好的反映当时的社会风貌,因此本文试从婚姻、礼法和社会生活叁个方面来探讨,在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上辅以考古资料来浅析这一时期的中下层妇女地位。论文主要包括:第一部分:婚姻中体现的中下层妇女地位。她们的婚姻目的性单一,经历了自主选择到“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转变,且受到贵族阶层的迫害。婚姻生活基本和睦,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和再嫁之义,但是离婚的主动权趋向于男性,女性地位式微。第二部分:礼法中体现的中下层妇女。礼法作为规范行为的准则约束妇女的生活,透过礼法教育可以看出,中下层妇女不仅在婚礼中处于卑弱的地位,而且在同性间有着明显的等级差别。在家庭生活中,女性在礼法教条的束缚下,不仅上事公婆下继后世,终身还要顺从妇道以夫为尊,在一夫多妻(妾)的情况下,甚至还要处理婚姻关系中的层次问题。尽管在特殊状况下,她们的地位略高于男子,但是并不能扭转女性的整体地位。第叁部分:社会活动中体现的中下层妇女。通过她们从事活动范围的不同、社会职业的多元化与服役情况,进一步揭示她们的阶级层次和真实的社会生活。声色职业的发达和人祭人殉的残留,更加凸显了她们地位的卑微。
蔡玥[3]2011年在《浅析礼制与春秋、战国时期女性涉政现象的关系》文中研究说明西周时期,父权制全面成熟,男性为主导、女性从属于男性的社会结构最终确立。以宗法制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建立起来,在制度上明确了女性主内的社会分工,将女性的政治权力限定在极小的范围内。武王伐纣,将商朝灭亡的原因归结为“牝鸡司晨”。西周反思殷政,统治阶级对于女性涉政的限制十分严格。春秋时期,虽然有“赫赫宗周,褒姒灭之”的教训,但仍出现了大量的女性涉政现象。齐桓公与诸侯约定“毋使妇人与国事”,既是西周以来限制女性参与政治的态度的延续,也表明在当时已经出现男性对于女性涉政问题态度松动的趋势,以至需要盟约禁止。战国时期,女性政治权力达到顶峰,出现“太后专政”的现象。男性也认可、接受女性行使政治权力,并主动借助女性力量,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本文整理了《左传》、《国语》、《战国策》、《史记》这四部书籍中春秋、战国时期的全部资料,筛选出包含女性涉政问题的史料,按照性质、内容、目的、方式、结果五个国素,逐条进行国素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分别进行统计、对比。通过这种客观、切近史料的方法,从整体上反映春秋、战国时期女性涉政行为的总体特点和两个时期呈现出的不同状态。比较春秋、战国时期的女性涉政现象——性质方面,主动的比例逐渐上升,高于被动的比例;内容方面,从以“嗣位”、“内政”为主,转变到以“内政”、“外交”问题为主;目的方面,从以“为子”、“为夫”为主,转变到以“为己”、“为母家/亲人”为主;方式方面,从以“依靠丈夫”、“依靠自己”为主,转变到以“依靠自己”为主;结果方面,成功的比例逐渐上升,并贴近顶点。因素分析的结果体现出春秋、战国时期大量出现的女性涉政现象与礼制的约束力有着直接关系。男性统治者对于礼制的重视和维护限制了春秋时期女性的涉政行为。然而,同一时期礼制的衰弱趋势使得其对于女性的约束力逐渐下降,同时,部分男性统治者对于礼制的忽视和违反对于女性的涉政行为起了推动作用。至战国时期,礼制崩溃,社会形态发生转变,新的制度又尚未建立,因此,女性涉政失去了制约,出现了“太后专政”的现象。
武晓颖[4]2012年在《试论周代贵族妇女的社会地位》文中研究表明从古至今,妇女问题一直被历史学家所重视。人类是由男女两性共同组成的,所以,人类的整部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由两性串演的剧本。离开女性人类历史的发展就无从谈起。可见,妇女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如果离开妇女问题来研究历史,那么我们的历史科学就不是立体的和全方位的。本文的着重点即在于研究周代贵族妇女的社会地位,目前,有关妇女问题的研究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特点。长久以来,周代一直是研究妇女地位的一个重要时期,但是关于周代贵族妇女社会地位问题的专门性论着,至今依旧罕见。周代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因此对这一时期贵族妇女社会地位问题的研究也就有了特殊的意义。对于这一问题的论述,本文将分别从西周、春秋和战国叁个不同阶段来做细致分析。西周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较之夏商时期有所下降。春秋战国时期是奴隶制社会走向衰落和封建社会渐趋形成的大变革时期。这一时期虽然有不少贵族妇女在政治上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地位也远远不及男性,依旧只是男性的附属,本文立论于周代贵族妇女的社会地位问题及其所反映出的社会现实方面,通过对周代贵族妇女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教育等方面的研究,来进一步探讨周代贵族妇女的社会地位及其变化。从对周代贵族妇女社会地位的分析和探讨,揭示出周代贵族妇女地位日趋下降的原因,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周代贵族妇女的社会生活,揭示其实质。
周海霞[5]2006年在《论春秋战国时期妇女地位的式微》文中研究说明春秋中后期开始,随着男性生产力的显着提高,妇女地位式微。发展到战国之时,女性地位与春秋前期相比已呈明显下降趋势。春秋战国时期妇女地位的式微,标志着适应相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性别分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曹亚华[6]2016年在《性别角色视阈下的春秋女性贵族政治研究》文中指出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社会发生巨大变革,在此背景下,涌现出一大批参与政治的女性,特别是贵族女性。而经过商、周两代漫长的时间浸染和各种因素的推动,性别角色这一区分男女两性的基本社会模式也日趋完善。因此,本文的主题是从性别角色的视阈出发,俯瞰春秋时期女性贵族的政治活动。文章包括叁大部分,前言、正文和小结。首先在前言部分,阐明本文的研究目的、意义、思路,特别是对于性别角色理论的定义、发展、派别进行简明扼要的介绍。正文的第一章,以同时期的男性为参照物,阐述春秋时期女性贵族活动的背景和规范,包括女性的成长教育、社会分工和以周礼为原则的等级制度叁个方面。第二章,承接上文,由对贵族女性的塑造和要求演化出对女性在一般领域的角色期待,即良母、顺妇、孝女,而聚焦于政治领域,在既定的女性伦理和已发生的多起女性参政触发恶劣后果的历史事实的双重作用下,这一时期人们对女性与政治的理想要求是“妇无公事”,即不希望女性参与政治。第叁章,介绍女性贵族政治实践的契机,并详细考察女性角色在政治领域的实践,从女性最常见承担的母、妻、妾、女的角色入手,结合女性参政的动机、内容、性质和结果,考察各个女性贵族角色之间的,女性角色与男性角色之间在政治领域的和谐与冲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主动的绝缘于政治的女性、主动的参与政治并带来良好结果的女性、主动的参与政治并造成恶性后果的女性、在父权和夫权双重制约下的左右为难的女性、被动参与政治带来恶性后果的女性。第四章,探讨男性统治者对于政治失败的女性贵族的惩罚手段,以及与之配套的评价机制,这一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男性对女性贵族政治的评价,二是女性贵族对男性评价机制的认同和内化。小结部分是在对正文各个章节概括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文章的主旨,总结春秋时期的女性贵族政治的实质和特点。
周红妹[7]2009年在《从《左传》看春秋贵族妇女家庭婚姻地位》文中指出人类按性别分为男性和女性,他们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以男性为中心的传统社会对妇女地位的认识不够充分,更缺少对妇女地位的深入研究。妇女地位研究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妇女史研究的重点和核心,这一研究既可加深我们对历史和传统文化的认识,又对现代妇女的发展研究具有启示与借鉴作用。目前研究春秋时期妇女家庭婚姻地位的文章虽多,但各种观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迄无明确结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前的文章多从婚姻制度的层面,揭示了男女不平等,批判了“男尊女卑”;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后,随着史学的发展,学科的分化与渗透,研究方法的多样化,学术界对妇女地位的不同观点也相继涌现。笔者试图对这些观点进行梳理与分析,以《左传》涉及的春秋时期二百多个社会关系明确可考的贵族女性的家庭婚姻地位为研究对象,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使用先秦相关典籍以及出土文献等具体史料,运用社会学中的角色理论,以女性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力求真实反映春秋时期贵族妇女的家庭婚姻地位。本文主要从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得出以下结论:婚姻地位上,春秋时期主流社会中贵族少女的婚恋已经受制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般认为周代早期某些地域或许存在婚恋自由,这个提法是不妥当的。在夫死或者被出的情况下,虽有再婚的可能,但再婚时同样罕有自主权。贵族妇女在遭遇不如意的婚姻时,很难主动解除婚姻。春秋时期“一夫一妻(多妾)”,是男女在婚制上最大的不平等。在男女不平等的前提下,贵族家庭忽视女性权利,婚制在理论上创造出“夫妻”(嫡妻与丈夫)平等之义。家庭地位上,贵族少女与父母天然的血缘关系,决定了少女在家庭中有自己的地位。这时期存在少女被当作礼物送人的现象,有观点认为这是少女地位下降的表现。我们认为,这是奴隶制在婚姻形态上的表现,将人当作物不限于女性,不能用现代的人本思想解释古代这一现象。春秋时期贵族少女也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母家具有与夫家匹敌的关系,嫡妻一般都具有较高的家庭地位。尤其是那些或以妇德见长,或以智慧擅名,或以美色称善,或家中丈夫也具有较高素养的妇女,在家庭中都拥有相当高的地位。当然,不排除某种原因,正妻地位甚至低于妾。有的妾要求丈夫尊重自己,有的妾地位极其低下,都与妇女身后的母家势力和自身素质密切相关。地位较高的妻妾为人母后,从儿女的婚事,到继承人人选的确定上,都可能左右事态的发展,可见她们在家庭中的影响与地位。《左传》中即便是对于被出的母亲或者是有过错的母亲,儿子都是容忍的,对母亲是照顾的,反映出妇女在社会上获得的伦理和家庭地位。春秋时期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是多层次的,妇女的容貌、智慧、母家的势力和支持是决定她们地位和命运的叁个重要因素。
郭成磊[8]2013年在《东周楚国婚姻考》文中认为本文以楚国婚姻为研究对象,选取了四个相关问题着重进行了考证。首先,考证楚人的婚时与婚龄。古代婚期主要有仲春说、秋冬说和“通年听婚”说。笔者通过考察有关文献材料和记有历日的楚系媵器,结合历法常识,得出楚人一般选择孟冬到仲春这段农闲时节作为婚期的结论,并以此结论验之于民族志的资料。古代婚龄范围,一般是女子为十五至二十岁,男子为二十至叁十岁,而国君或贵族又十五岁即可嫁娶。从史料和楚人世系等层面进行推断,发现楚人的婚龄与此范围基本吻合。其次,探讨楚人的婚恋礼俗。两周之时,由于宗法礼仪观念的不断强化,中原地区的婚姻愈加规范化、制度化。在剖析相关史料的基础上,笔者考述了楚人婚恋各环节的礼俗,发现其与周礼婚姻文化大同小异。第叁,钩稽楚国的联姻状况。有关楚人联姻的史料散存于各典籍文献和铜器铭文中,笔者通过查阅传世文献,并对大量媵器铭文进行汇释及年代考订,钩稽出了楚的二十多个联姻之国,其联姻范围遍布各方诸侯,但相对集中在江淮一带,并对联姻双方所怀的政治意图作了简要阐释。第四,考述楚国妇女的地位。婚姻中的两性关系,尤其是妇女所处的地位是婚姻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从政治地位、家庭地位、社会地位叁个方面对楚国妇女的地位进行了考述,认为东周时期妇女的整体地位式微,但相较于中原诸国,楚国妇女则仍有相对较高的地位。
冯贤[9]2013年在《春秋时期女性家庭角色及其地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春秋时期是大动荡、大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新劳动工具的产生促进了经济发展,争霸引起各方势力激烈角逐,私学的兴起和发展促进了文化传播。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环境下,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也经历了重要转折。因此研究这一时期女性地位的发展变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以《左传》、《国语》、《礼记》、《仪礼》等史料为主,结合考古学、社会学、社会性别等领域的内容,在春秋特殊的社会背景下,研究女性的社会地位;在两性关系的基本原则“叁从”对女性人身归属的限制下,研究女性在不同家庭角色下的生存状态与地位变化。文章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言,主要是对女性地位问题研究现状的回顾和总结,指出前人研究的学术价值和研究中的不足。第二部分是在春秋社会背景下,研究当时女性所处的社会地位。春秋前期,由于社会动荡、周王室权力衰微而造成“礼崩乐坏”,人们对“礼”的使用只是断章取义、取己所需,礼对人们行为的束缚力减弱,使这一时期女性的生存环境较为宽松,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中后期,新的礼制逐渐建立完善,女性重新被各种行为礼仪束缚起来;战争的继续和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女性物化的程度,女性社会地位衰落。第叁部分主要是讨论“叁从”关系。不管是女性参政所表现出来的权力,还是为人母时所拥有的权力,都不能简单的说其地位升高,因为在这些女性背后都有一个限制,就是身份皆从属于男性。“叁从”从身份制度上限制了女性的独立发展。第四部分主要讨论女性在不同家庭角色下的性别关系、权力和义务,并随角色不同而表现出的地位变化。“为人女”时女子身份从属于父兄或父系家族,从未出生的差别期待到出生后的差别对待,皆体现出男尊女卑的社会思想,但是长幼有序、贵贱有别又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着女子的卑弱地位。女子从婚姻选择到婚后生活都与父系家族有割舍不断的关系链接。“为人妻”时女子身份从属于丈夫及其家族,上要孝顺公婆,下要教养子女、操持家务,有管家之权,却无经济决定之权。不少妇女通过“私积聚”来积攒钱财,以保证被休后的生活。直到“为人母”时女子的家庭地位才算有一定的提高。因为“孝”观念的提倡和“母以子贵”的原因,母亲在家庭事务上拥有了一定的话语权甚或决定权,寡母权力更大,可以主持家族祭祀,决定继承人的废立。第五部分是结语。总结全文,并对当代女性的地位做一些思考。
罗晓蓉[10]2005年在《婚姻礼制和社会生活中的春秋妇女》文中研究说明文章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仪礼·士昏礼》的成书年代及反映的内容作了初步分析,文章认为由于“《仪礼》十七篇”成书于春秋末年迄战国初,则可以推论《仪礼·士昏礼》所记载的婚礼的制定和形成必定不晚于春秋战国之际。并且根据《仪礼》记载的是西周至春秋时的礼仪制度,推论《士昏礼》也应该是反映春秋及春秋之前的婚姻礼俗,经过春秋战国之际儒家学者的整理与删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整理者的理念,形成我们现在所见到的文本。由于《春秋经传》与《士昏礼》的成书年代相近,二者都是反映春秋及春秋以前的历史,因此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文章的第二部分对《仪礼·士昏礼》与《春秋经传》中的六礼进行比较,发现在制度和内容上基本相同,只是在实际实行中,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程序有所变化或被简化,当时如《士昏礼》所载的完备的六礼未必能普遍实行。 第叁部分对《春秋经传》所载而未见于《仪礼·士昏礼》的婚礼,以及二者的记载中有些歧异的内容进行探讨。产生歧异的主要原因一是两书的类型不同,所记内容的侧重点不同,《仪礼·士昏礼》记载的是制度上的婚礼,《春秋经传》记载的是现实生活中的婚礼,二者必然有一些不同。此外《仪礼》经秦火之后,现存十七篇是它的残存部分,所以我们只看到遗留下的士的婚礼,而没有天子诸侯大夫婚礼;《士昏礼》只承认经过聘娶仪式的婚姻才是唯一合礼的,但通过《春秋经传》等文献记载我们知道,春秋时还有与聘娶婚并存的烝报昏制,烝报昏制在春秋末期逐渐为主流社会所不容,以至后来的正统文献多有不载。这些都是《士昏礼》中没有而《春秋经传》可以补充的内容。二是因为婚
参考文献:
[1]. 论春秋战国妇女地位[D]. 周海霞. 江西师范大学. 2004
[2]. 春秋战国时期的中下层妇女地位[D]. 王倩影. 河北师范大学. 2010
[3]. 浅析礼制与春秋、战国时期女性涉政现象的关系[D]. 蔡玥. 南京大学. 2011
[4]. 试论周代贵族妇女的社会地位[D]. 武晓颖.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2
[5]. 论春秋战国时期妇女地位的式微[J]. 周海霞.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 2006
[6]. 性别角色视阈下的春秋女性贵族政治研究[D]. 曹亚华. 吉林大学. 2016
[7]. 从《左传》看春秋贵族妇女家庭婚姻地位[D]. 周红妹. 北京语言大学. 2009
[8]. 东周楚国婚姻考[D]. 郭成磊. 华中师范大学. 2013
[9]. 春秋时期女性家庭角色及其地位研究[D]. 冯贤. 辽宁师范大学. 2013
[10]. 婚姻礼制和社会生活中的春秋妇女[D]. 罗晓蓉. 四川大学.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