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构主义:后现代知识论的“终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后现代论文,建构主义论文,社会论文,知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一种试图超越后现代思想的哲学理念正悄然兴起,这就是社会建构主义(social constructivism或者social constructionalism(注:关于社会建构主义的这两个英文名称大体上通用,就笔者的研究,二者略有差异。在使用对象上,social constructivism主要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者所使用,例如,数学家布鲁尔和社会学家诺尔-塞蒂纳等。而social constructionalism则主要被人文或文化学者所使用,例如I.哈金就是如此。另外,二者在意义及用法上也有所差异。social constructivism(有时可以去掉“社会”这个修饰词)更强调建构活动的新康德主义或激进建构主义韵味,而social constructionalism则往往强调知识建构活动中的社会-文化因素。社会建构主义在术语上的歧义性,恰恰反映了社会建构主义的理论创意和思想局限。))。“建构主义是社会科学家阻止后现代主义潮流的理念,而共建就是建构主义达到这一目的的方法。”(Pettman,p.13)
但何谓社会建构主义?更为深层的问题是,如何理解社会建构主义?国内外学界往往把社会建构主义理解为后现代语境的新康德主义、方法论的相对主义或“修辞学转向”。这是对社会建构主义的误解,其实质是把社会建构主义中的某些极端诉求或个别思想家在特定语境中的过激言论,当作社会建构主义的理论实质。
我们以为,尽管社会建构主义思想纷纭,但其理论实质或思想大势是对知识进行发生学的研究,即从社会生产过程的角度研究知识。“如果不分析知识的建构,也就不能理解知识本身。”(Delanty,p.125)社会建构主义强调知识生产的建构性,因而有效地抵御了本质主义和客观主义,但也容易陷入新康德主义的极端激进思想;它强调知识建构的社会性,因而有效地抵御了个人主义和心理主义,但也容易陷入相对主义或文化多元论;它强调对知识进行社会建构的辩证性,因而有效地抵御了绝对主义和各种决定论,但也容易陷入对知识进行过度文化诠释的社会/文化决定论。
一、怎样理解社会建构主义:新康德主义,相对主义,社会/文化决定论?
学界对社会建构主义议论纷纷:有人将其等同于新康德主义,有人将其等同于相对主义,有人将其等同于社会/文化决定论。我们认为,这些议论或许都抓住了社会建构主义的某些思想倾向,但并没有把握社会建构主义的思想实质。
1.把社会建构主义理解为新康德主义我们知道,大多数思想家都认为“康德是建构的伟大先驱”。因此,社会建构主义不能不受康德主义和新康德主义的影响。社会建构主义的经典作家S.西斯芒多(S.Sismondo)就曾经提到一种以新康德主义作为方法论的社会建构主义。他说,“我使用‘新康德主义’这个标签来表示这样一种观点,这种观点确信,在科学家的理论与物质世界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因果关系或语义联系。新康德主义的建构主义确信科学的共识具有某些直接的物质作用,科学的表达创造了它自己的客体。”(Sismondo,p.8)
康德的“建构”思想深深地影响了社会建构主义,也奠定了社会建构主义的理论基础。由于强调知识或人工物的建构性,建构主义往往蕴涵主观主义等思想倾向。例如,所谓激进的社会建构主义(strong social constructivism)就是如此。用夏平的话说:“是我们自己而不是实在对我们之所知负责。知识,就像国家一样,是人类活动的产物。”(Shapin,p.344)
这种激进的社会建构主义招致了社会建构主义正统思想家的批判,例如S.西斯芒多就表示:“反对新康德主义这种激进的建构主义观点。……不支持充满霸气的新康德主义形而上学观点的建构主义。我的证据是,新康德主义的观点缺乏或没有智力上的作用,因而毫无价值”。(Sismondo,pp.9-10)
这至少说明,社会建构主义或许存在新康德主义的思想因素,但新康德主义作为社会建构主义的本质特征并没有得到学界的共识,得到共识的只是知识的建构性。
2.把社会建构主义理解为方法论的相对主义伯瑞(Philip Brey)认为,“社会建构主义研究明显地利用了方法论的对称性(methodologyical symmetry)这一原则,或称方法论的相对主义(methodological relativism)。一般而论,这个原则是指,对技术的分析应无偏见地对待各种分析框架”。(Brey)
但也有人认为社会建构主义并不等于相对主义。A.库克拉就指出:“形而上学的建构论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至少在初步看来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实体,尽管这两种观点往往被同一个人所支持。首先,初步查证,建构主义并不明显地需要认识论的相对主义。把那种认为事实是社会地建构起来的建构主义和承认有绝对真假的反相对主义结合起来是可能的。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某些社会实体就是被无可争议地建构起来的明证。货币的价值就是一个被社会地建构起来的事实:我们称之为货币的这张纸片能够使我们购买东西,仅仅因为它被广泛地认可为确实能够使我们购买东西。然而,如果有一个孤立的个人不相信货币具有购买力,那么这个人一定是错的。同样,应该得到正视的是,科学事实一旦被社会地建构,而且一旦已经被建构起来,那么,如果有人怀疑这种建构,这就是一个错误。有些建构主义者就承认建构主义而又否认相对主义,例如,拉图尔和伍尔伽所著的《实验室生活》就是一个在建构主义文献中最有影响的著述,这部著述就提请读者关注他们的观点并‘不是相对主义的’。”(Kukla,p.9)
这至少说明,社会建构主义或许存在相对主义的思想因素,但相对主义作为社会建构主义的本质特征并没有得到学界的共识,得到共识的只是知识建构的社会性。
3.把社会建构主义理解为社会/文化决定论在社会建构主义者阵营中,具有社会/文化决定论倾向或因素的并不在少数。按1999年出版的《剑桥哲学辞典》,“社会建构主义(social constructivism)虽有不同形式,但一个共性的观点是,某些领域的知识是我们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制度的产物,或者是相关的社会群体互动和协商的结果。”(Audi,p.855)
在“索卡尔事件”所引发的“科学大战”中,这种社会/文化决定论也遭到了严厉的批判。诺里塔·克瑞杰指出,“科学研究的产品,即所谓的自然律,必须始终视为一种社会建构,其有效性依赖于专家之间的默契,正如罗马教皇的合法性依赖于大主教的枢密院。”(克瑞杰,第3-4页)
这至少说明,社会建构主义或许存在社会/文化决定论的倾向或因素,但这种倾向或因素并没有得到学界的共识,得到共识的只是在科学与社会(科学工作者与社会科学家)之间保持公平的对话或辩证关系。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理解社会建构主义?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思考一个基本判断:“建构主义是社会科学家阻止后现代主义潮流的理念”。这个判断意味着,社会建构主义不是后现代主义,更不是现代主义,因而我们不能用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理论框架来审视社会建构主义。新康德主义、相对主义和社会/文化决定论都是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说话方式”或评价标准,这种“说话方式”或评价标准带有本质主义和反本质主义以及结构主义与解构主义的有色眼镜,因而不适合评价社会建构主义。
我们认为,社会建构主义其实并不是什么“主义”,而是一种对知识的新的研究方式。正如逻辑经验主义研究知识的辩护问题一样,社会建构主义主要研究知识的生产过程。社会建构主义是一种关于知识是如何生产的哲学思想,这种思想提醒我们在知识的生产或建构过程中了解知识。德兰蒂指出,“科学作为一种产品,是一种特定环境下的建构,这种建构带有使其发生和被建构过程的印记。如果不分析知识的建构,也就不能理解知识本身。”(Delanty,p.125)
人们或许可以从这个定义中看到社会建构主义的相对主义、社会/文化决定论等倾向,但本文提醒要从这个定义中识别一个具有革命性意义的思想动向:从“社会的生产过程”的角度来理解知识,“如果不分析知识的建构,也就不能理解知识本身”。
这种理解的革命性就在于:现代主义主要从本质主义的角度理解知识大厦是什么以及由什么构成等问题(如逻辑实证主义等);后现代主义从解构主义的立场出发,告诫我们要在知识大厦的拆毁过程中来理解知识是什么(如夏平的《真理社会史》和哈丁的《科学的文化多元性》等);而社会建构主义则从发生学的角度,建议我们从知识大厦的建构过程中了解知识本身(如塞蒂纳的《制造知识》和拉图尔等人的《实验室生活》)。
当然,社会建构主义的革命性也同时寓于危险性之中。当知识的建构性被强调的时候,新康德主义式的主观主义(“人为自然立法”)就有可能在社会建构主义的信奉者和批判者中蔓延,但强调知识的建构性并不是新康德主义;当知识建构的社会性被强调时,方法论的相对主义就有可能在社会建构主义的信奉者和批判者中蔓延,但强调知识建构的社会性并不等于方法论的相对主义;当知识被社会建构的互动性被强调时,社会/文化决定论就有可能在社会建构主义的信奉者和批判者中蔓延,但强调知识被社会建构的互动性并不等于社会/文化决定论。
二、社会建构主义的理论品格:建构性,建构的社会性,“共建”的辩证性
怎样理解社会建构主义?我们既要避免现代主义或本质主义的武断,也要警惕后现代主义或相对主义的陷阱。作为对后现代主义的超越,社会建构主义主要由三个基本命题所构成:从本质主义转向建构主义,强调知识的建构性;从个体主义转向群体主义,强调知识建构的社会性;从决定论转向互动论,强调知识“共建”的辩证性。
1.从本质主义转向建构主义,强调知识的建构性本质主义是现代主义知识论的核心理念之一,反本质主义则被后现代主义所尊崇。海德格尔和哈贝马斯代表了现代主义知识论的最高水平,但却难免本质主义的哲学局限性。芬伯格指出了对当代科技哲学具有重要影响的海德格尔和哈贝马斯的本质主义特征:“海德格尔和哈贝马斯所提供的本质主义理论难以识别技术原则的非常不同的实现方式。因此,在他们的思想中,技术是被严格地注定了的,在技术的界面里几乎没有可以调整的余地。”(Feenberg)
建构主义方法论的确被社会建构主义者所奉行,如P.L.伯格和T.卢克曼的《实在的社会建构》(1966)、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原理》(1970)、E.门德尔松的《知识的社会生产》(1977)、诺尔-塞蒂纳的《制造知识》(1981)、拉图尔等人的《实验室生活》(1979)、W.比捷克的《技术系统的社会建构》(1987)、科尔的《科学的制造》(1995)等。所谓的“从本质主义转向建构主义”,就是从知识的本质判断转向知识的发生过程,即从“知识是什么”的问题转向“知识是如何发生”的问题。正如诺尔-塞蒂纳所说:“科学家在实验室里如何生产和再生产他们的知识,是本书所关心的主要问题。我借对科学事业的建构性和与境性的评论,已广泛地介绍了这一主要论题。‘如何’的问题是这里所倡导的知识人种学将必须面对的第一个问题。”(诺尔-塞蒂纳,第37-38页)
任何理性都是有限的。强调知识的建构性,也未必就是理解知识的绝对真理。强调知识的建构性以及与此相关的“实验室研究”等,在本质上是一种“经验转向”,是一种与本质主义话语方式不同的“工程师的说话方式”。但正如温纳(L.Winner)所批评的那样:“一旦走进技术的黑箱,人们就一定能知道哲学和技术研究所要求的所有答案吗?……技术并不是一维的实体。首先,技术的概念本身就有许多意义,最基本的有:技术作为器具;技术作为知识形式;技术作为行动的方式……但是,这些技术的每一种形式都有复杂的意义。例如,技术作为知识形式就可以有许多工程分支,如建筑工程、系统工程、机械工程、电子工程、物理工程和软件工程等等。所以,技术黑箱还包含技术自身历史发展的形式,这是技术哲学家在理解现代技术的本质和作用时所不可忽视的,否则,哲学家就有把技术过分简单化的危险。”(转引自Kroes)
对于知识的建构性或从知识生产的角度理解知识,应该注意两个问题:其一,就思想史的意义而言,建构论的分析方法具有独特的历史地位。即使这种分析方法带有某些新康德主义或相对主义的时代病症,我们也应该给予应有的评价。其二,作为一种“经验转向”(当然不同于古典经验主义和逻辑经验主义),它有经验论的痼疾,也一定有各种新经验论的自身缺陷,但就其力图转向生活、现实并关注经验层面提出的新问题来说,有其值得肯定和可以借鉴的方面。
2.从个体主义转向群体主义,强调知识建构的社会性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逻辑经验主义哲学家卡尔纳普就提出了“方法论的个体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问题,借以批判以个体感觉为根据的经验主义。其实,方法论个体主义是现代主义的哲学的基本特征之一。近世以来,思想家大多把世界或知识归结为某一种个体存在物,如笛卡尔的“我思”、贝克莱的“我的感觉”、维特根斯坦的“我的语言”、海德格尔的“我的存在”、库恩的“我的世界”等等。
社会建构主义反对“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主张群体主义的方法论,强调知识建构的社会性。
社会建构主义认为,任何知识或其他人造物,都不是个人的产物,而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在这个问题上,技术哲学家芬伯格在他于2000年出版的《选择现代性:哲学和社会科学中的技术转向》中,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技术设计是许多参与者共同协商的成果。如果认为技术设计是个别天才的神来之笔或纯粹的实验室制造,那才是非理性的奢望。技术的设计过程也就是由不同的社会角色参与开发技术的过程。公司的所有者、技术人员、消费者、政界领袖、政府官员等等,都有资格成为参与技术的社会角色。他们都致力于确保在技术设计中表达自己的利益。他们通过下面的方式对技术设计施加影响,如提供或撤消资源、按自己的意愿规定技术的目的、使现有的技术安排符合自己的利益、为现存的技术手段安置新的方向,等等。技术是这些社会角色的社会表达。
在社会建构主义看来,知识所表达的是整个社会。“我们的技术反映我们的社会。技术再生产并包含着专业的、技艺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因素的相互渗透的复杂性。……‘纯的’技术是没有意义的。技术总是包含着各种因素的折中。无论技艺被何时设计或建构出来,政治、经济、资源强度的理论、关于美与丑的观念、专业倾向、嗜好和技能、设计工具、可用的原材料、关于自然环境的活动的理论,——所有这些都被融入其中。”(Bijker and Law,p.4)
公正而论,社会建构主义主张知识生产具有社会性是有道理的,但如果把这种思想发挥到至极,则可能导致相对主义。
社会建构主义强调知识建构的社会性不等于相对主义,但并不意味着这种强调没有问题。库克拉就对社会建构主义的“协商”范畴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对于协商而言,我们需要协商的逻辑,但按照逻辑建构主义,全部逻辑都是被协商的。因此,协商的逻辑本身也应该曾经是被协商的。这只能诉诸一个先在的协商逻辑的发生,如此等等。每一个协商都以逻辑为前提,但这个逻辑又需要另一个协商。……因此逻辑建构主义归结为非理性主义。”(Kukla,pp.121-122)可见,社会建构主义对知识建构的社会性强调即使没有相对主义之嫌,也难以避免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解释循环。
3.从单向决定论转向互动论,强调知识“共建”的辩证性决定论是现代性哲学的重要方法论之一。在分析哲学看来,“意义”决定一切;在功能主义看来,“功能”决定一切;在实用主义看来,“效用”决定一切;在解释哲学看来,“理解”决定一切;在技术主义看来,“技术”决定一切;在“存在”哲学看来,存在决定一切。“如果把海德格尔的本体论的语言转换过来,他似乎在告诉我们,技术构成了一种新的文化系统,这个文化系统重建整个社会世界作为一种可控制的客体。……人和社会的工具化是无法逃脱的命定。唯一的解脱希望就是唤醒一种新的理性精神,但这太抽象了,对于新的技术实践几乎不能提供什么有价值的信息。用海德格尔的话说,‘只有上帝才能拯救我们’……”(Feenberg)
后现代主义致力于消解各种决定论,但往往陷入各种相对主义、虚无主义和多元主义等,这些方法论对决定论具有相当的破坏性,却对人类的思想鲜有建设性(包括各种建设性的后现代主义)。
社会建构主义反对决定论,强调辩证法在社会地建构知识中的重要意义。
早在社会建构主义被奠基之日起,辩证法就深深植根于社会建构主义之中。R.培特曼清晰地说明:“按照建构主义分析,‘人类生来就是注定要与他人一起建构并居住在这个世界上。’对人类而言,世界就是由人类控制的、并可由人类界定的实在。世界的界限是由自然限定的,但一经被人类建构,这个世界就反作用于自然。在自然和社会地建构的世界的辩证关系之间,人类本身是可塑的。同样的辩证法也存在于人类自身,‘人生产了实在,并在生产实在中也生产了自身’……因此,‘被社会地建构的’世界也是辩证的。它发生在‘人’与‘人’之间和‘自然’与‘人’之间。”(Pettman,p.11)
但社会建构主义的辩证性有如下几种形式(这几种形式是相关的):
互动性:通过语言或知识使人与世界、客观与主观、个人系统与社会系统等之间互相转化。社会建构主义的奠基人伯格和卢克曼指出:“强调这一点非常重要:人作为生产者和社会世界作为人的产物之间的关系,是而且一直保持一种辩证的关系。这个辩证关系就是,人(当然不是作为孤立的个体而是作为集体)和他的社会世界,是相互作用的。产品反过来影响生产者。外在化和客观化处于一种不断的辩证关系之中。……社会是人类的产物,社会是一种客观实在,人是社会的产物。”(Berger and Luckmann,pp.78-79)
商谈性(修辞性):P.恩斯特提出过这样的观点:“社会建构主义者的本体论的核心……就是这样一种观点,像杰根(Gergen)和哈里(Harrè)一样,人类的基本现实,就是商谈……商谈被看作是哲学的中心,持这种观点的人来自不同的传统,其中包括米德、彼得斯(Peters)、罗蒂和伽达默尔。商谈就是一群人在一起使用共享的语言进行交谈。”(Ernest,p.162)其实,哲学的修辞学传统源远流长。自古希腊时期始,以书写和对话的形式进行商谈就在哲学和认识论中被使用了。苏格拉底的一个最著名的哲学贡献就是“通过对话的方式寻求真理”。对话被许多重要的哲学家和科学家所使用,包括柏拉图、布鲁诺、伽利略、贝克莱、莱布尼茨、休谟、尼采、拉卡托斯等人。“他们的目的是想表明并比较对相同问题的不同观点及其讨论;权衡各种观点及对它们的批判,通过讨论走向清楚并有说服力的概念。……商谈这个概念所意味的是,商谈是许多讲话者和听众利用共同的语言所形成的语言学意义上的一系列话语或文本,这些讲话者和听众,轮流作为讲话者和听众,不断互相反馈以推进持续的商谈……”(Ernest,p.1)
超越性:通过主观知识(个体知识)与客观知识(社会或公共知识)的不断循环,达到不断超越自我、不断超越知识的目的。社会地建构知识的辩证性不仅体现为制度与行为之间的内化与外化之间的辩证法,而且还体现为个人知识与公共知识(或主观知识与客观知识)之间相互转化的辩证法。在这个问题上,拉卡托斯做了十分有益的探索,他的社会建构主义数学哲学充满了辩证法的光辉,然而却被国内学界所忽视。“社会建构主义的中心在于一种详细阐述个人的或主体的与社会的或客体的数学知识——这两种知识是同样重要的(虽然在传统认识论中后者占优先地位)——的理论和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同上,p.241)
可以通过“数学的创造和再生产循环”说明对知识进行社会建构的超越本性:
数学知识的社会建构
附图
总的说来,上图概括了集体数学知识和个人数学知识是如何在学术背景和教育背景之间交替变化的循环过程中彼此再创造的。这既是一个创造循环又是一个再生产循环,在这个循环中现存的数学知识得到了再生产,新知识加入到了已接受的陈述体系中。(同上,p.244)
社会建构主义以知识的社会生产为研究纲领,通过辩证法(互动性、商谈性、超越性等范畴)来克服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结构主义与解构主义、实在论与相对主义之间二元对立的基础方法论。然而,作为社会建构主义基础方法论的辩证法并不是全部理性,更不是理性的“终结者”。这种说法不是一句空泛的学术遁语。学术发展的大势是“宏大叙事”与微观探索的交替演进,想想亚里士多德、黑格尔、马克思、韦伯、帕森斯、哈贝马斯等“体系建构者”的前前后后,就足以明白这一点。辩证法是一种综合性的学术路线,当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对立走向极限的时候,特别是后现代主义走向相对主义极端的时候,一种新型的辩证法就会应运而生。当然,这时另一种取代这种新型辩证法的微观探索时代也就不会很远了。因此,社会建构主义或许可以理解为“共建知识的辩证法”。
三、社会建构主义:一个探索中的结论
据以上论述,我们通过与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的比较,对社会建构主义可做如下概括:
1.从基本范畴的角度看,现代主义关注的是主客体的关系问题,后现代主义关注的是主体际性问题,而社会建构主义则既关注主客体关系问题,又关注主体际性问题,其实质是通过主体际性(人的社会性)范畴来研究主客体关系问题。
2.从思想理路看,现代主义处于哲学发展的语言学(句法学)转向阶段,后现代主义处于哲学发展的解释学(文化学)转向阶段,而社会建构主义则处于哲学发展的修辞学(辩证法的意义上)转向阶段。
3.从方法原则看,现代主义是绝对主义的,认为一个出色的思想家可以创造一个绝对的思想体系;后现代主义是相对主义的,认为最合理的判据就是“怎么都行”(费耶阿本德语);而社会建构主义则是集体主义的,认为哲学是社会性的理性事业,真正的哲学思想是一定的社会群体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集体协商的产物。
4.从概念框架看,现代主义奉行结构主义,认为世界及其事物总有一个不变的结构深藏于其中;后现代主义奉行解构主义,认为哲学家所揭示的任何结构都是值得批判的;而社会建构主义奉行建构主义,认为世界以及事物的结构是人类共建的结果。
5.从认识模型看,现代主义力图用分析、还原和整合等认识工具来揭示世界图景;后现代主义力图用消解、兼容和断裂等认识工具来解释世界图景;而社会建构主义则力图用协商、对话和共识等认识工具来建构世界图景。
6.从真理内容看,现代主义认为真理内容是纯净的或价值无涉的,因而是绝对的、齐一的;后现代主义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绝对真理,即使存在真理也负载着文化旨趣(哈贝马斯)或政治理念(L.温纳),这些文化旨趣或政治理念当然是不可通约的;而社会建构主义则认为真理是存在的,但真理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各种思想或利益在协商过程中争辩、冲突、让步、共识的产物,因此真理是异质性的,是充满矛盾的。
7.从理论目的看,现代主义期望达成本质主义;后现代主义期望达成反本质主义;而社会建构主义则期望达成建构的本质主义。这就是说,社会建构主义既不像本质主义那样期望发现事物有一个终极性的本质,也不像反本质主义那样根本否定事物有任何本质或类似本质的东西,它承认事物有本质,但事物的本质是社会地建构的产物。
8.从政治含义看,现代主义往往暗含着权威主义的理论前提,这种权威主义必然导致思想/学理上的独裁主义(那些发现“真理”的大师们),而思想/学理上的独裁主义往往导致政治上的精英统治论(那些自认为发现社会的本质或发展规律的人们);后现代主义往往暗含着无政府主义的理论前提,这种无政府主义破坏了现代思想中的权威主义,但却以牺牲理论的客观性或思想的规范性为代价,往往导致个人主义、相对主义和多元主义;而社会建构主义则既反对现代主义的权威主义,也反对后现代主义的无政府主义,而是倡导思想“制造”中的民主主义,但这种民主主义是以社会建构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因而这种民主主义是社会建构主义的民主主义,即参与的民主主义。
我们可以对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和社会建构主义做如下区别:
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 社会建构主义
基本范畴 主客体关系 主体际性关系主体际性/主客体关系
思想理路 语言学转向 解释学转向 修辞学转向
方法原则 绝对主义相对主义集体主义/共建的辩证方法
概念框架 结构主义/反映世界
解构主义/消解世界
共建主义/社会地建构世界
认识模型 分析、还原、一元解构、兼容、多元协商、对话、共识
真理内容 绝对性或价值中立无真理或理论负荷性 真理的共建性或社会性
理论目的 本质主义反本质主义 本质的建构主义
政治含义 权威(精英)主义 无政府主义 参与的民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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