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农业保险模式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农业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及本文的研究背景
农业保险一直是世界各国保险学和农业经济学界所关注的话题。它之所以受到关注,一方面是由于风险的承受者是在各国都属经济承受力相对较弱的农民,他们的生产和生活的稳定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而农业保险是帮助农民稳定其农业收入的有效方法之一。另一方面在于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比如旱灾、洪灾、雹灾、虫灾等等,而且农业灾害的影响面往往较大,因此,一般来讲农业保险所承保是可保险程度相对较低且影响面较大的风险。这使得农业保险风险有区别于其它保险风险的特性。所以,建立一套健全而又适合国情发展的农业保险体系,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都是非常重要的。
就中国而言,农村人口相对较多而收入较低。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1年中国农村人口仍占总人口数的62.30%。当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60.0元时,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仅2366.0元,不到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二分之一。这样,关注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其意义不可低估。农业保险作为帮助农民稳定其农业收入的有效方法之一,在中国本应有较大的需求和较大的发展市场,事实却正好相悖。长期以来,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两家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而且农业保险自1982年开办以来,险种及保费收入都逐年减少。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农业保险由原来60多个险种降到现在的不到30个。而2002年保费收入为3.3亿元,仅占公司保费总收入的0.6%,比上年下降了20%。令人欣慰的是中国应积极发展其农业保险市场已经成为中国政府、保险学界及保险公司、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基本共识。2004年,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的成立以及给予法国安盟保险集团(Groupama)在中国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许可正说明了此。
中国的农业保险为什么会如此不景气?其表面原因:一是农业保险亏损严重,以1999年为例,据国家统计局通报的数字,1999年中国中外资保险公司各种保险综合赔付率(Loss Ratio,保险赔款和保费收入的比值)是36%,而同期农业保险的赔付率是77%。农业保险的劣势显而易见,商业保险公司自然不愿承担此项亏损。二是中国保险市场虽近年来发展很快,但可发展空间仍然很大,许多分支保险市场(如人寿保险市场)都还存有一定的效益空间为各家保险公司所分享,由此造成保险公司愿意发展赢利好的险种,而不愿承担如农业保险这类管理成本高,亏损风险大的保险业务。三是农民收入低,除去基本生活开支,余款不多甚至没有,对需要提前提交保费以防备未知风险的农业保险还不充分理解,保险意识不强。加之其灾年依赖救济的心理,造成他们的投保积极性不高。
但这些都只是表面原因,中国农业保险之所以不景气的实质原因还在于中国农业保险的体制。长期以来,中国农业保险的形式由于国家对农业保险除免交营业税外,没有其它扶持政策,农业保险几乎是纯商业性保险。正是农业保险的这种体制造成了农业保险发展的停滞甚至后退。那么,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应如何发展呢?对此问题,我们从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2003年召开的“中法农业保险论坛”上的讲话中可以看出保监会的思路。吴定富主席说,“保监会将积极探索经营农业保险的多种组织形式,既抓紧研究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可行性,鼓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同时也要引进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专长的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保监会还于去年底提出了五种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并表示要力争在一到两年内,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
我个人认为,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走多种组织形式相结合的道路正是中国农业保险的出路之所在。就中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模式问题,受篇幅限制,本文将仅集中讨论两点:一是关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一形式。二是强调在农业保险市场上加大政府介入的必要性。
二、充分重视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作用
相互保险公司(mutual insurance cooperative)的保险形式是保险市场上常见的一种保险形式,它与一般股份制商业保险的最重要区别在于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也是公司的所有者。另一个类似于相互保险公司形式的还有相互保险合作社(reciprocal)的保险形式。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其一,管理体制上的差别,前者有一个类似于商业公司的管理群体,后者则雇佣代理人进行管理;其二,资本积累量上的差别;前者有一定的资本积累量,后者则没有。由于这些差别不影响本文的沦点,本文将不区分相互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合作社,换句话讲,当我们建议相互保险形式的时候,它也可能联系于相互保险合作社的形式。
归纳起来,相互保险形式,比较于商业保险,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相互保险公司由于公司的投保人也是其所有者,因而理论上不存在商业保险运作中投保人与公司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由这类利益冲突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理论上不再存在。但由于投保人往往不了解自己的权益以及相互形式失去股份制形式的市场监管等原因,投保人与公司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相互形式中更为突出。两种不同利益冲突的结果是市场分段的形成。换句话说,不同的所有制形式适用于不同的保险分支,而相互保险形式更适用于管理者的权限相对受限的保险分支。(注:这一观点始见于Mayers & Smith(1981,1988,1994)。之后也为其他学者的研究所证实,比如,Cuminins,et al.(1997)和O’Sullivan & Diacon(1999)。)值得一提的是,实证研究发现在农场所有者的多风险保险分支中,采用相互保险形式的公司明显多于股份制商业保险的保险形式。(注:见Mayers & Smith(1988)和Born et al.(1995)。)
第二,相互保险形式有利于不对称信息问题的缓解。其原因是由于许多合作组织起始于邻里之间,大家彼此了解,相互熟悉,比较于商业保险形式,任何形式的欺骗都更容易被同属一个组织的邻里所发现,相互保险形式中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相对较轻。另一个基本事实是,经验研究显示相互保险形式往往产生于低风险者之间,因为当商业保险市场由于高风险者的存在而要求较高的保险费时,低风险者因不愿意支付高于分担其低风险所需要的保费而离开或不进入市场,逆选择(Adverse Selection)问题的结果是低风险者走到一起成立自己的相互保险组织并彼此分担风险,所以逆选择问题得以缓解。(注:见Smith & Stutzer(1990,1995)。)
第三,相互保险公司不以创造利润为最终目的,参与者之间的共同的利益是以分担风险的形式来降低个人风险。所以公司的活动往往不限于分担风险,常常在降低风险和防止灾害发生上加强成员间的其它方面的合作。比如,提供成员新技术和新方法,促进成员间的合作以减少灾害的发生和在灾害发生时减少成员的个人损失。这一点,日本农业互助保险协会(Agricultural Mutual Relief Association)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所借鉴。这里,我们应该注意到相互保险公司作为投保人之间分担风险的一种形式,它的理论基础在于概率论中的大数定理,相互公司的投保人越多,风险越分散,在一定程度上,以分担风险为共同利益的相互公司效率也就越高。与此同时,为了吸引更多的参与者,为了协调各参与者之间的利益,相互公司虽属投保人所有,仍然需要经管人员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正如商业公司虽属股权人所有也仍然需要雇佣经管人员对其进行管理一样。所以,相互公司的投保人都无一例外的要支付管理费用。一般来讲,投保人越多,相应的管理成本就越高。由于有分担风险的效益与管理成本等方面的平衡问题,相互公司并非越大越好越有效,相互公司的大小、区域和边界是有限制的。(注:分析这个观点的文章有Murgai et al.(2002)。)
第四,瑞典经济学家斯各格(Gö;ran Skogh)关于相互保险公司产生于风险的不确定性的理论提示我们相互公司形式在统计资料不足,因而保险费无法精确计算时的可行性。(注:见Skogh(1999)。)斯各格认为相互公司这一保险形式产生于纯商业保险出现以前所面临的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的时候。这里所谓的不确定性是指人们对面临的风险还很不了解,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可能产生的损失量等都不确定,换句话说,风险的概率分布未知。商业保险公司因此而无法精确计算保险费,结果要么公司不提供此类风险的保险,要么公司提供此类风险的保险,但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公司的商业利益而被要求很高的保险费。风险的承受者因无法投保而发展相互保险的组织形式。原因是在风险的概率分布未知时,分担风险的和约条款在一定条件下仍可形成。风险的承受者作为投保人在相互保险中投保,实际就是与同一组织中的其他投保人签下共同分担风险的和约。当所签和约能确保实施,即不会有人”赖帐”时,签约各方签约时不一定预付保险费,人们只是在某一方或几方遭遇损失时才按和约签定的条款分担损失。(注:即便为了公司的运作,签约各方签约时预付一定保险费,当一方或几方遭遇损失时,理论上相互保险因属投保人所有还可以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对预付的保险费予以调整。事后支付责任款的相互保险形式目前在美国少数地区的农业保险中仍然存在。)斯各格理论成立的关键是计算精确的保险费,形成分担风险的和约要求较少的关于风险的信息。正因为此,风险分负和约才可以在保险费无法精确计算的情况下形成,相互保险的组织形式才可以在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有效运作的情况下形成。就中国的国情,虽然农业灾害自始有之,但历史的原因使得其某些统计资料不足,增加了风险的难以预测性,即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相互保险形式也许是农业保险的一种可选形式。但也要看到,如果相互保险形式是由于风险难以预测而产生,相应的管理成本会较高,所以,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尽量减少风险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要尽快获得有关风险的信息资料,以降低管理成本。
第五,相互保险公司可利用其投保人和所有者合一的特点发行其风险分担合同,以加强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这里说的市场风险可能是价格变化的风险、金融风险或其它形式的市场风险。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典型的谷物保险(Crop Insurance)为抵御谷物收成减少而设立,但谷物收成的减少往往伴随以谷物价格的提高,反之,谷物收成高的时候往往其价格低,谷物保险合同不能直接帮助农民防御其收入的变化。搞小规模生产的农民可能对价格变化听之任之,搞大规模生产的农民理论上可以到农作物期货市场购买期货合同以抵御价格变化的风险。但他们中的大多数必须为此支付一定数量的管理费,请经纪人或经纪公司帮助运作。在相互公司中,由于公司的目的就是为其成员的共同利益服务,因而可以在收较少管理费的情况下为其成员提供理财服务,比如为其成员在期货市场上操作。具体实施上,相互公司可发行将保险合同和期货合同组合在一起的风险分担合同。这样做的好处,其一,实施相对容易。因为相互公司的投保人和所有者合一,它经济上的最终收益或损失,不论来源于投保人间分担谷物收成风险或是来源于投保人共同在期货市场上的操作,都属于公司的投保人,分配起来相对容易,且不存在商业公司中利润被股权人”剥削”和占有的矛盾。其二,较之于农民既去商业公司购买保险,又去经纪公司寻求其它理财服务,合二为一,由于总体环节的减少使农民的总体管理费用支付减少。其三,投保人在制订个人理财计划,购买组合合同时,综合考虑了不同风险的共同影响,这无疑是理财上的进一步优化。(注:关于组合合同的进一步分析,可参阅Wu(2002)。这篇文章也收集在2002年亚太风险与保险协会第六后年会的论文集中(电子版)。)值得一提的是,相互保险公司的这一特点并非相互公司所特有,商业公司也可考虑发行组合合同。另外,由于发行组合合同的复杂性以及我国期货市场的不完善,组合合同的发行要在相互组织发展相对成熟后才能运作。这也符合保监会关于现阶段农业保险原则上要区分农业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而农业保险以自然灾害损失补偿为主,经营风险如因农产品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变化、汇率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等,则通过其它政策手段解决的思路。
相互保险形式虽然是农业保险的可选形式之一,要成功地运作好这一组织形式还必须借鉴商业公司的有效管理手段,比如,建立一个相对大的保险池以分散风险,提供多期风险分担合同,在合同中引入自保和共同保险的部分,对区域按风险高低实行分类等等。除此而外,政府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
三、增强政府介入农业保险的力度
政府介入农业保险不应限于一般意义上的政府制定法令法规或法律条款,而应更深层次的介入,比如由政府直接提供农业保险,或政府津贴商业公司,或直接介入公司的管理。政府直接或间接介入农业保险是世界上任何一个有农业保险的国家所通行的,其主要原因在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
第一,在得不到政府支持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承担农业风险。以谷物保险为例,它所承保的风险是人所难以控制的自然风险,而且好的或坏的天气往往影响大片的区域,可保风险赖以依存的风险独立性在此,在地方区域内不再具备。加之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两个不对称信息问题在农业保险中非常突出,因此造成农业保险所要承保的风险具有很大程度上的风险的不可保性。除此之外,由于农民收入相对较低,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个体农民的生产规模相对较小,造成农业保险的宣传和管理成本高。风险的不可保性和高管理成本使商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不愿意在得不到政府经济支持的情况下承此风险。
第二,政府有责任支持农业保险。原因之一是农民的收入相对较低且不稳定,从福利经济的角度讲,帮助这一弱势群体是政府的责任。而农业风险是农民收入不稳定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政府有责任支持和帮助农业保险以增强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其二,农业风险有其特殊性,它往往由小而大,由此及彼。比如虫灾风险,假设A区域遭受虫灾,如果不采用某种极端措施,则A区域受灾程度相对轻但可能波及B区域,如果采用某种极端措施则会减轻对B区域的影响而使A区域受灾程度相对高。政府有责任协调两个区域间的关系以减轻整体受灾程度。其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农民在制订生产计划方面有较大的独立性,而他们的生产计划,比如种植何种谷物的决定,是否利用新技术的决定,是否投资新产品的决定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其决策所产生的风险是否能得以保护。政府支持农业保险,不仅使农民的生产得以保护,影响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着农民的收入,还从宏观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农民制订生产计划,也因此影响着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其受益者绝不仅是农民自己。
第三,政府有能力支持农业保险。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一方面应体现在财力上,另一方面也应体现在管理机构上。从财力方面,农业保险需要多大补贴,政府如何补贴和能补贴多少的问题,在进一步的定量研究之前,很难评说。但值得一提的是,政府目前将农业保险与政府救济的关系定位于补充而不是替代上,所以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款不可能靠转化救济款来获得。而中国入世后对农产品的补贴量将逐年减少,转化一定数量的农产品补贴款为农业保险补贴款或许能部分地解决农业保险补贴款的来源问题。从管理机构方面,中国政府有从国家、省、地(市)、县、区、乡、村、组的金字塔形的组织机构,利用这一组织机构,可以扩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的保险区域,而因此减缓农业风险在地方区域不独立所造成的风险不可保的矛盾。同时也可利用这一组织机构的监督能力和获取投保个体风险类型信息的能力来减缓农业风险中不对称信息问题所造成的风险不可保的矛盾。
总体来讲,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使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独立承办农业保险,而政府有责任、有能力支持农业保险,只有在政府支持的情况下,农业保险才会得以健康发展。政府扶持农业保险可以通过减少税收,补贴保险金,承担部分或全部的管理费用等扶持商业保险公司的形式来扶持农业保险。这一形式已经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本文将不再赘述。前面介绍的相互保险公司形式当然也离不开政府在经济和管理两个层面上的扶持。其扶持方式可以类似于减少税收、补贴保险金、承担部分或全部的管理费用等。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利用政府自生的组织机构来帮助建立和运营相互公司,换句话讲,政府直接提供公共保险的形式不可忽视。
政府直接提供公共保险,其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来源于美国经济学家、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罗博士(Kenneth J.Arrow)。阿罗博士在个体极大化其效用偏好(Utility Function)和个体是风险的不愿承担者(Risk Averse)两个假设下建立模型,证明并陈述了他的基本观点:在模型的两个假设和保险费“公平”的条件下,抵御任何风险的保险的提供都能提高社会总体福利(Social Welfare)。从这个角度讲,任何以效益为目的的私人保险公司所不提供的风险保险都应由政府提供。除此之外,政府提供保险的理论依据还在于当某种风险的保险不为私人保险公司所提供时,多是因为这种风险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保性,比如风险的独立性不被满足,比如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两个不对称信息问题突出,比如统计资料不足而保险费难以确定等。政府提供保险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这些矛盾。虽然阿罗博土的理论也受到挑战,(注:见Priest(2003)。)但几十年来仍是追随者居多,尤其是在农业保险的领域内。以美国为例,其谷物保险、洪灾保险(Flood Insurance)都是由政府提供的。
受篇幅限制,本文将不对政府保险这一形式作详细讨论。值得一提的是,本文也没有涉及全自愿性保险、强制性保险和半强制性保险三种形式的讨论。概括的讲,在这三种形式的选择中,半强制性保险应该符合中国国情的选择。
小结
我对中国农业保险体制问题的思考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中国农业保险要走多种组织形式并行发展的道路。农业保险种类很多,加上中国国土面积大,各地方区域间的差异也大,可视具体情况实行不同的组织形式。各种组织形式各有特点。但不论是商业保险形式、相互保险形式、还是政府提供公共保险的形式,政府介入都是必不可少的。农业保险本身是一个大的课题,它有很多重要方面都需要更深入的讨论和实践。可喜的是农业保险问题正引起广泛的关注,我们希望能在不久的将来看到中国农业保险市场走向成熟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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