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晋南朝“三武”考_东晋论文

东晋南朝“三武”考_东晋论文

东晋南朝的“三吴”考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晋论文,南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吴”作为一个地理名词,不仅在有关东晋南朝的史书中频繁出现,而且当今学者在论著中也经常讲到。但对于吴郡、吴兴郡之外的第三个郡,唐代以来就有三种不同观点。郦道元《水经注》认为是会稽,《元和郡县图志》与《通典》都主张为丹阳,《资治通鉴》“胡三省注”则断定为义兴。对此问题,南宋人范成大最早予以探讨。他指出:唐朝人梁载言的《十道四蕃志》主“丹阳说”,又提出“义兴说”;《郡国志》主“义兴说”,又承认“丹阳说”。他断定“丹阳说”“为正”,同时又说:“吴郡与吴兴、会稽三郡为三吴甚明。”①王鸣盛对此疑难问题感慨说:“史文回互,颇难详究。”他的结论与范成大相同,既认为“丹阳说”“为定论”,又承认“会稽说”。②《辞海》的编者主张会稽与丹阳“二说比较合于原意”。③《中国历史地名大辞典》的观点与之类似。④王铿通过考证持“会稽说”。⑤余晓栋则主张东晋时为“丹阳说”;南朝时“三吴概念逐渐模糊”,“多种说法并存”。⑥全面深入考察史书记载,笔者认为,“会稽说”与“丹阳说”皆不足凭信,只有“义兴说”合乎实际,而且东晋南朝一直如此。但《辞源》与《中国历史大辞典》(魏晋南北朝史)对“三吴”的解释都没有“义兴说”。⑦古今学者大多持“会稽说”,⑧王先生与余先生的观点又都持之有据。故本文拟对“三吴”的含义进行考证与辨析。

      余晓栋认为,“东晋时期,三吴实指‘吴郡、吴兴、丹阳’”,“因为在《晋书》、《宋书》等史书中,都找不出可以驳斥‘丹阳’说的有力证据,而对‘会稽’说和‘义兴’说却难证其是”。其实不然。首先,在东晋南朝,对于“义兴说”我们可以举出不少确凿的例证。下文就选取若干史料,略作分析说明。

      阳羡人周玘率领“乡里义众”,“三定江南”,因功被任命为行建武将军、吴兴太守。“(元)帝以玘频兴义兵,勋诚并茂,乃以阳羡及长城之西乡、丹阳之永世别为义兴郡,以彰其功焉……流人帅夏铁等寓于淮泗,(王)恢阴书与铁,令起兵,己当与玘以三吴应之”。⑨周玘“三定江南”依靠的是“乡里义众”,他要叛乱仍然要借助“乡里义众”。此处的“三吴”,自然包括他的家乡所在地义兴与任职的吴兴。义兴在三吴之列,是显而易见的。

      刘宋前废帝“景和元年(465),罢东扬州,(刘)子房以本号督会稽东阳新安临海永嘉五郡诸军事、会稽太守。太宗即位……长史孔觊不受命,举兵反……三吴晋陵并受命于觊”。⑩此“三吴”可以考出。孔觊“发兵驰檄……吴郡太守顾琛……据郡同反。吴兴太守王昙生、义兴太守刘延熙、晋陵太守袁标,一时响应”。(11)史书又载:泰始二年(466)正月,“吴郡太守顾琛、吴兴太守王昙生、义兴太守刘延熙、晋陵太守袁摽、山阳太守程天祚并举兵反”。(12)这两条史料充分说明,上文的“三吴”是指吴郡、吴兴、义兴三郡。

      宋明帝“与刘勔、张兴世、齐王诏曰:‘吴喜……及泰始初东讨,正有三百人,直造三吴,凡再经薄战……于朝廷则三吴首献庆捷……’”(13)此“三吴”不难考证。宋明帝在东讨檄文中说:“殿中将军杜敬真、殿中将军陆攸之、建武将军吴喜,甲楯一万,分趣义兴。”吴喜率军“至国山县界,遇东军于虎槛村,击大破之,自国山进吴城,去义兴十五里……交战尽日……进义兴南郭外……义兴军既为吴喜等所破,奔散者多投晋陵……喜至吴兴,顿置郡城……晋陵既平,吴中震动,吴兴军又将至,顾琛与子宝素携其老母泛海奔会稽”。(14)国山县属义兴郡;吴喜首先出兵和平定的是义兴郡,战斗最激烈也在义兴,然后平定吴兴、晋陵、吴郡。这说明上文的“三吴”指义兴、吴兴与吴郡。

      齐高帝“建元四年(482),奉朝请孔觊上《铸钱均货议》,辞证甚博。其略以为:‘……三吴国之关阃,比岁被水潦而籴不贵……’”(15)连年的水灾史书有记载。建元元年“九月辛丑,诏:‘二吴、义兴三郡遭水,减今年田租’”。(16)《五行志》对此也有记载:“建元二年,吴、吴兴、义兴三郡大水。二年夏,丹阳、吴二郡大水。”(17)由“二年夏”可知,“建元二年”的“二”为“元”之讹,形近而误。建元四年六月“戊戌,诏曰:‘……吴兴、义兴遭水县,蠲除租调’”。(18)三次水灾,两次提到义兴,会稽则没有涉及,这说明义兴应在“三吴”之内。余晓栋据前一条史料说:“显见义兴不在‘三吴’之内,否则……可直接称三吴。”这一推理难以成立,因为如上所述,吴郡与吴兴可以合称二吴,也可以并举;吴郡、吴兴与义兴可以合称三吴,也可以一一列举。余先生推理的反证是“二吴”与丹阳并举,建元二年“六月癸未,诏:‘昔岁水旱,曲赦丹阳、二吴、义兴四郡遭水尤剧之县……’”。(19)

      “吴兴郡屡以水灾失收,有上言当漕大渎以泄浙江。中大通二年(530)春……发吴郡、吴兴、义兴三郡民丁就役”。(20)吴兴郡要兴修水利工程,征发的是吴郡、吴兴、义兴三郡的民丁,说明这三郡关系密切,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地区,所以合称三吴。

      其次,驳斥“丹阳”说的有力证据至少可以举出以下五条:其一,大明六年(462)“八月,月入南斗魁中,占曰:‘大臣诛,斧钺用,吴、越有忧’……自后三年……羽林兵入三吴讨叛逆”。(21)刘彧杀死前废帝刘子业,于泰始元年十二月即皇帝位,刘子业诸弟举兵反。“羽林兵入三吴讨叛逆”与上文所述吴喜“直造三吴”为同一件事情。“时诸方并举兵反,国家所保,唯丹阳、淮南数郡,其间诸县,或已应贼”。(22)“时普天同逆,朝廷唯保丹阳一郡,而永世县寻又反叛”。(23)泰始二年正月,“永世县民史逸宗据县为逆,殿中将军陆攸之讨平之”。(24)这说明,除永世县短暂反叛外,丹阳郡在朝廷的牢固控制之下,不应在羽林兵讨伐叛逆的三吴之内。其二,刘宋吏部尚书谢庄在给大司马、江夏王刘义恭的信中说:“前时曾启愿三吴,敕旨云‘都不须复议外出’”。(25)谢庄请求去三吴任职,孝武帝称之为“外出”,显然三吴在丹阳之外,即丹阳不在三吴之数。其三,齐末,梁武帝率兵围攻建康,“时三吴多乱,高祖命(萧恢)出顿破岗”。(26)破岗在丹阳郡最东边的句容县。萧恢在破岗防备来自三吴的军事进攻,三吴自然不包括丹阳郡。其四,东晋末期,“东郡既由兵掠,因以饥馑,死者甚重。三吴户口减半,会稽则十三四,临海、永嘉死散殆尽”。(27)郡又称东诸郡、东方诸郡,即建康以东的郡,后面列举的诸郡可证,此外“三吴”与会稽并举。因此三吴不包括丹阳郡,也不包括会稽郡。其五,丹阳说不能成立的另一重要依据,如同王铿所言:“东晋以后,丹阳郡与吴郡、吴兴郡并不接界,不是一个地区。”对此余晓栋反驳说:“王铿先生认为丹阳与吴郡、吴兴并不接壤,而是被义兴、晋陵分割。关于这一点,并未拿出令人信服的资料加以说明……若是真如王先生所说,那丹阳郡在近五十年里难道一直独郡孤悬不成?这显然是不可能的。”笔者认为,王先生所说是正确的,余先生的辩驳难以成立。“令人信服的资料”是谭其骧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第四册,一看就一目了然,毋庸多说。就扬州而言,丹阳与晋陵、义兴等连成一片,并未“独郡孤悬”。如果丹阳、吴郡、吴兴为三吴,就此而言,丹阳才会“独郡孤悬”。这恰好反证,“丹阳说”难以成立。丹阳与吴郡、吴兴不相连接,是丹阳不属于三吴的铁证。余先生的疏误缘于失检。

      认为三吴指吴郡、吴兴、会稽,是古今学者普遍的观点。范文澜与王仲尧的见解与此不同,但也认为会稽在三吴之内。(28)因此,很有必要列举事例来商榷“会稽说”。

      上文已经考证,“三吴首献庆捷”的“三吴”,是指义兴、吴兴与吴郡;此外还有晋陵郡。所以,史书接着说:“太宗以四郡平定,留吴喜统全景文、沈怀明、刘亮、孙超之、寿寂之等东平会稽”。(29)这明确显示会稽不在三吴之内。

      王铿说:“在笔者所见的含有‘二吴’一词的史料中,尚未发现有会稽与二吴并列分言之例,这反过来证明了会稽为三吴之一。”从逻辑上说,三吴的含义不取决于会稽、义兴与二吴并列与否,而决定于会稽、义兴与三吴是否并举。晋安帝“隆安三年(399),(孙)恩于会稽作乱,自称征东将军,三吴皆响应”。(30)孙恩在会稽发动暴动,自然响应孙恩的三吴不包括会稽。会稽与三吴并举,明确显示会稽不在三吴之中。考之史书,响应孙恩的诸郡中的确有义兴。隆安三年“十一月甲寅,妖贼孙恩陷会稽,内史王凝之死之,吴国内史桓谦、临海太守新蔡王崇、义兴太守魏隐并委官而遁,吴兴太守谢邈、永嘉太守司马逸皆遇害”。(31)然会稽已经被孙恩攻陷,自然不在响应孙恩的‘三吴’之列,而义兴显然包括在内。“三吴皆相应”,是以吴郡、吴兴、义兴三个郡为代表而言,此外还有临海、永嘉二郡。

      刘牢之“镇京口。及孙恩攻陷会稽,牢之遣将桓宝率师救三吴,复遣子敬宣为宝后继。比至曲阿,吴郡内史桓谦已弃郡走,牢之乃率众东讨,拜表辄行。至吴,与卫将军谢琰击贼,屡胜,杀伤甚众,径临浙江”。(32)孙恩作乱,“加(徐州刺史谢琰)督吴兴、义兴二郡军事,讨恩。至义兴,斩贼许允之,迎太守魏鄢还郡。进讨吴兴贼丘尩,破之。又诏琰与辅国将军刘牢之俱讨孙恩”。(33)王师平定义兴、吴郡、吴兴三郡之后,才东渡浙江进攻会稽,这说明“桓宝率师救三吴”的“三吴”指以上三郡,会稽不在其中。

      “时三吴水淹,谷贵民饥,刺史彭城王(刘)义康使立议以救民急,(沈)亮议以‘……酒有喉唇之利,而非餐饵所资,尤宜禁断,以息游费。’即并实行。世祖出镇历阳,行参征虏军事”。(34)据《宋书》卷五《文帝纪》,元嘉时期的禁酒有两次,分别在十二年六月与二十一年正月,而武陵王刘骏出镇历阳即担任南豫州刺史在十七年。因此,上文的禁酒发生在十二年,该年“六月,丹阳、淮南、吴兴、义兴大水,京邑乘船。乙酉,以徐豫南兖三州、会稽宣城二郡米数百万斛赐五郡遭水民。是月,断酒”。(35)前边只提到丹阳等四个郡,与“五郡遭水民”相抵牾,二者必有一误。《南史》卷二《文帝纪》所载为五个郡,元嘉十二年六月,“丹阳、淮南、吴、吴兴、义兴大水,都下乘船”。又,“元嘉十二年,东诸郡大水,民人饥馑,吴义兴及吴郡之钱塘,升米三百”。(36)这两条史料说明,《宋书·文帝纪》的引文涉后文“吴兴”,“吴”字重出,被后人误删,当据此补;上文的“三吴”指吴郡、吴兴、义兴三郡。因为这三郡受灾最严重,所以史书用“三吴”来泛指以上五郡。既然从会稽运米到受灾的五郡,自然会稽不在“三吴水淹”的“三吴”之内。

      孔觊“出为寻阳王子房右军长史,加辅国将军,行会稽郡事。太宗即位……上流反叛,上遣都水使者孔璪入东慰劳。璪至,说觊以‘……今南北并起,远近离叛,若拥五郡之锐,招动三吴,事无不克。’”(37)“五郡”指上文所述刘子房都督的会稽、东阳、新安、临海、永嘉等五个郡。“五郡”与“三吴”并举,说明二者是并列关系。又,会稽已经在孔觊的直接控制之下,无须再去“招动”。据此可以断定,会稽绝不在三吴之列。

      “徐嗣徽、任约等引齐军济江,据石头城,高祖问计于(韦)载,载曰:‘齐军若分兵先据三吴之路,略地东境,则时事去矣……’”(38)揣摩韦载的话可知,此“三吴”应该指临近建康的吴郡、吴兴、义兴三郡,会稽不在其中。因为:其一,北齐军队不可能径直渡过浙江到达会稽;其二,如果齐军占据了会稽,就到达南朝的最东端与大海,就不能再“略地东境”。

      学者们在论证“会稽说”或“丹阳说”时,列举了不少史料作为证据。这些史料的确很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很有必要在此逐条予以辨析,同时进一步考证三吴的含义。

      王铿提出:“东晋南朝的三吴地域,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广义的三吴地域“从北朝看来,它甚至就是南朝的代名词”。这是正确的,但还有余义可发。“桓玄辅晋,以(王镇之)为大将军录事参军。时三吴饥荒,遣镇之衔命赈恤,而会稽内史王愉不奉符旨,镇之依事纠奏”。(39)据此,会稽似乎在狭义的三吴之内,其实不然。元兴元年(402),“无麦禾,天下大饥。二年春二月乙卯,桓玄矫诏自称大将军……秋八月,玄又自号相国”。(40)由此可知,“三吴饥荒”即“天下大饥”,“三吴”泛指东晋全境。这是广义三吴的一个例证。此类事例还有很多。宋文帝的太子刘劭弑君篡位后,武陵王刘骏驰檄京师说:“传檄三吴,驰军京邑,远近俱发,扬旍万里。”(41)此处的“三吴”绝非狭义的三个郡,而是广义,指南朝全境。可见,并非仅北朝称南朝为三吴,东晋南朝人也称自己的国家为三吴。

      三吴在广义和狭义之外还有第三个含义,即指代扬州。例如,“先是,(庾)翼悉发江、荆二州编户奴以充兵役,士庶嗷然。(扬州刺史何)充复欲发扬州奴以均其谤。后以中兴时已发三吴,今不宜复发而止”。(42)由前文的“欲发扬州奴”可知,此“三吴”指扬州,我们还可以举出两条佐证。大兴四年(321)五月庚申诏:“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43)“中兴建……(戴若思)出为征西将军,都督兖豫幽冀雍并六州诸军事、假节,加散骑常侍。发投刺王官千人为军吏,调扬州百姓家奴万人为兵配之”。(44)陶回在平定苏峻之乱后,“擢补北军中侯,俄转中护军。久之,迁征虏将军、吴兴太守。时人饥谷贵,三吴尤甚……回上疏曰:‘……不如开仓廪以赈之。’乃不待报,辄便开仓……由是一郡获全。既而下诏,并敕会稽、吴郡依回赈恤,二郡赖之。在郡四年,征拜领军将军……咸和二年,以疾辞职,帝不许”。(45)平定苏峻之乱在咸和四年(329)二月,陶回“以疾辞职”绝对不会在咸和二年。咸和共九年。观陶回的仕历可知,此“咸和二年”应为“咸康二年(336)”。“成帝咸和五年,无麦禾,天下大饥”。(46)这与上文的记载在时间上相吻合。据此可知,当时是全国“人饥谷贵”,“三吴尤甚”是指扬州地区特别严重,“三吴”不是狭义的三郡,而是指代扬州。

      咸和三年五月,苏峻“遣管商、张瑾、弘徽寇晋陵,韩晃寇义兴。吴兴太守虞潭与庾冰、王舒等起兵于三吴。”(47)因为王舒为会稽内史,人们很容易认为会稽属于狭义的“三吴”。这仍是表面现象。“司徒(王)导密令以太后诏谕三吴吏士,使起义兵救天子。会稽内史王舒以庾冰行奋威将军,使将兵一万,西渡浙江。于是吴兴太守虞潭、吴国内史蔡谟、前义兴太守顾众等皆举兵应之”。(48)庾冰是前吴国内史,他起兵之初就进入吴兴作战。起兵的主要官员是吴郡、吴兴、义兴三郡前任与现任的长官。叛军没有东渡浙江到达会稽,起兵和战斗的地区也主要是在以上三郡。“起兵于三吴”的“三吴”,理应指代这三个郡。而“诏谕三吴吏士”,与刘骏“传檄三吴”类似,“三吴”指东晋全境。

      苏峻之乱平定后,“宗庙宫室并为灰烬,温峤议迁都豫章,三吴之豪请都会稽,二论纷纭,未有所适”。(49)此“三吴”不能简单理解为狭义的三郡。诸葛恢出任会稽太守之前,元帝对他说:“今之会稽,昔之关中,足食足兵,在于良守。”(50)沈约评论说:“会土带海傍湖,良畴亦数十万顷,膏腴上地,亩值一金,鄠、杜之间,不能比也。”(51)沈约又说:“会土全实,民物殷阜,王公妃主,邸舍相望。”(52)这都反映出会稽郡的富庶。正因为如此,车骑大将军郗鉴派遣将军夏侯长去劝说平南将军温峤说:“今贼(苏峻)谋欲协天子东入会稽。”(53)这都足以说明,“三吴之豪请都会稽”在情理之中,并非完全出于私利;迁都会稽应该是大多数扬州豪门的意愿。否则,狭义三吴所指三郡之外的其他扬州门阀难道就不希望迁都会稽吗?因此,这里的“三吴”不是狭义的三郡,它应指代扬州。

      王敬则迁会稽太守,“会土边带湖海,民丁无士庶皆保塘役,敬则以功力有余,悉评敛为钱,送台库以为便宜,上许之。竟陵王子良启曰:‘伏寻三吴内地,国之关辅,百度所资……臣昔忝会稽,粗闲物俗,塘丁所上,本不入官’”。(54)不能据此断定会稽属于狭义的“三吴”,因为此处的“三吴”不是狭义。萧子良在另一篇上启中说:“三吴奥区,地惟河、辅,百度所资,罕不自出,宜在蠲优,使其全富。”(55)萧子良所说的“三吴”,相当于汉朝的三河、三辅地区,是朝廷财富的渊薮,因此不是指狭义的三郡,而是指代扬州。沈约评论说:“江左以来,树根本于扬越,任推毂于荆州”;此二州“民户境域,过半于天下”。(56)沈约又说:“江南之为国盛矣……至于外奉贡赋,内充府实,止于荆、扬二州……扬部有全吴之沃,鱼盐圯梓之利,充仞八方,丝绵布帛之饶,覆衣天下。”(57)这充分说明萧子良所说的两个“三吴”都指代扬州。“扬部有全吴之沃”,即扬州是先秦吴国境域内最富庶的地区,所以用三吴来指代扬州。“自晋氏渡江,三吴最为富庶,贡赋商旅,皆出其地”。(58)有学者将此“三吴”解释为:“吴郡、会稽、吴兴。”(59)据上文所述可知,此“三吴”应指代扬州。同样的用法又如,“彼寿阳者,南引荆汝之利,东连三吴之富,北接梁宋”。(60)

      晋孝武帝宁康二年(374)“四月壬戌,皇太后诏曰:‘……三吴奥壤,股肱望郡,而水旱并臻,百姓失业……三吴义兴、晋陵及会稽遭水之县尤甚者,全除一年租布,其次听除半年,受赈贷者即以赐之’”。(61)王铿提出:此处的“三吴”“是一种泛称”,“‘三吴义兴、晋陵及会稽’恐怕应该是‘三吴中的义兴、晋陵、会稽’之意”。这一见解可能不妥。太和六年(371)“六月,京都及丹阳、晋陵、吴郡、吴兴、临海五郡并大水”。(62)“简文帝咸安二年(372)十月,大旱,饥……孝武帝宁康元年三月,旱。”(63)可见,水灾与旱灾并非仅限于三个郡,结合“三吴奥壤,股肱望郡”可知,第一个“三吴”应指代扬州。王鸣盛说:“宁康诏文会稽与义兴、晋陵皆在三吴之外,尤为显然。”(64)果真如此的话,“水旱并臻,百姓失业”的是“三吴”,为何要免除这三郡的租布呢?这显然于理不通。笔者认为,上文的第一个“三吴”指代扬州,第二个“三吴”则为“二吴”之讹。二吴指吴郡与吴兴。如果将二吴与义兴也合称三吴,容易与前一个三吴混淆。所以诏书用了“三吴”与“二吴”两个概念。“二吴”史书多有记载,本文第一部分所引建元元年与二年诏书所言即是。这样,上述史料就可以合理解释了——扬州地区连年“水旱并臻,百姓失业”,其中吴郡、吴兴、义兴、晋陵及会稽“遭水之县尤甚者,全除一年租布”,其他受灾稍轻的郡县“听除半年”。

      南郡王萧大连,“太清元年(547),出为东扬州刺史……会稽丰沃,粮仗山积,东人惩(侯)景苛虐,咸乐为用,而大连恒沉湎于酒。宋子仙攻之,大连弃城走,追及于信安县,大连犹醉弗之觉。于是三吴悉为贼有”。(65)玩味传文可知,侯景叛军自北向南进军,东扬州沦陷,标志原来的整个扬州全部被叛军占领。此“三吴”并非狭义,它仍然是指代东扬州分立之前的旧扬州。

      蔡兴宗,“迁镇东将军、会稽太守……三吴旧有乡射礼,久不复修,兴宗行之,礼仪甚整”。(66)此“三吴”仍非狭义,可能指代南朝全境,因为乡射礼是中华传统的礼仪,并非某个地区所特有。

      “苏峻反,加(吴兴太守虞)潭督三吴、晋陵、宣城、义兴五郡军事”。(67)这里三吴与义兴并举,学者们据此论证会稽或丹阳为三吴之一,而义兴不在三吴之内。但这条史料有讹误,需要经过校勘,才能使用。三吴加上晋陵、宣城、义兴为六郡,与后文的“五郡”不合。王鸣盛对此解释说:“潭所督三吴、晋陵、宣城、义兴凡有六郡,而言五郡者,盖彼时潭已自为吴兴太守,则三吴之中固居其一矣。今加督五郡而言三吴,则疑晋人已主吴兴与丹阳、吴郡为三吴,除去吴兴,连晋陵、宣城、义兴数之,则五郡也……《成纪》及《刘牢之》、《陶回传》随便言之,不必泥。”(68)因为虞潭担任吴兴太守,所以督军事的郡就不计算在内,这与事实不符,因为当时督诸郡或诸州军事者,全部将兼任太守或刺史的州、郡统计在内。王鸣盛的解释为牵强附会,他拘泥于狭义的三吴,不清楚它的三层含义,对这些史料均未能作出圆满诠释,以史书“随便言之,不必泥”搪塞。清人劳格认为:“三吴,会稽、吴郡、吴兴也。并晋陵等三郡,凡六郡。此云五郡,误。”(69)劳格的判断是错误的,因为“五郡”并不误。同传下文又言:“(陶)侃等假潭节、监扬州浙江西军事。”“及(陶)侃立行台,上(王)舒监浙江东五郡军事”。(70)陶侃对虞潭和王舒的任命发生在同时,王舒所“监浙江东五郡军事”,为会稽、东阳、新安、永嘉、临海。虞潭“监扬州浙江西军事”,与苏峻加虞潭“督五郡军事”,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虞潭所督的为浙江西五郡,即吴郡、吴兴、晋陵、宣城、义兴,不包括会稽在内。丹阳是京师所在地,苏峻绝不会让虞潭督之的。因此,上文的“五郡”不误,“三吴”应为“二吴”,形近而讹。这样,就不能由《虞潭传》的记载,得出义兴不属于狭义三吴的结论了。史书中“二吴”一词常见,而且多与义兴并举,因为三郡毗邻,境况往往相同。除本文第一部分所引史料外,又如,刘宋扬州刺史、始兴王刘濬在上书中说:“州民姚峤比通便宜,以为二吴、晋陵、义兴四郡,同注太湖,而松江沪渎壅噎不利,故处处涌溢,浸渍成灾。”(71)

      上文对三吴的含义及其三种说法进行了考证、辨析,接下来从三吴的成因、会稽都督区、“吴会”概念等三个方面,来进一步论证狭义的三吴之一是义兴而非会稽。

      会稽郡为秦朝所设立,“汉顺帝永建四年(129),分会稽为吴郡”;吴兴郡在“孙皓宝鼎元年(266)分吴郡、丹阳立”;义兴郡于“晋惠帝永兴元年(304),分吴兴之阳羡、丹阳之永世立”。(72)王铿说:“从行政区划的历史来看,吴郡、吴兴、会稽本来在行政上是属于一个地区。”这固然不错。但仍不能将此作为会稽为三吴之一的证据。人所周知,韩、赵、魏三国由晋国分裂而成,合称三晋;阳平郡、广平郡都由魏郡分立,三者合称三魏。同理,既然吴郡、吴兴都是由会稽分出来的,那么三郡就该合称“三会”,而不应该称“三吴”。在孙吴与西晋时期,或者说在吴兴建立之后、义兴建立之前的38年期间,狭义的三吴为何没有出现?为何它迟至义兴郡建立之后的东晋才出现呢?这只能将狭义的三吴界定为吴郡、吴兴、义兴三郡,以上疑点才能解开。吴兴、义兴基本由吴郡分立,三郡同处太湖流域,而太湖地区被称为吴中,(73)所以三者合称三吴。

      王鸣盛指出:“周时吴国之境北以长江为限,其西不过至今江宁而止,自此而西则为楚地矣,南与越以浙江为界,故唐人诗亦云‘到江吴地尽,隔岸越山多’。”(74)这说明吴境南到浙江为止,这一观念到唐朝依然如此,东晋南朝时期自然更是这样。东晋南朝时期,吴郡、吴兴与会稽之间仍有浙江阻隔,而浙江东的会稽、东阳、新安、永嘉、临海等五郡,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地域。东晋时期王羲之请求分会稽为越州。严耕望指出:“事虽未成,但浙东五郡有独立为一区之势,其来旧矣。”严先生对东晋、宋齐、梁陈的会稽(东扬州)都督区,宋梁陈时期以这五个郡为主建立的东扬州,有翔实考证。(75)这都反映出会稽在内的浙江东五郡当时别为一个独立的地域。所以,会稽不应在狭义的三吴之列。

      由于三吴与会稽是当时经济发展最好、最富庶的地区,所以二者可以合称“吴会”。范泰给宋少帝上封事进谏言:“近者东寇纷扰,皆欲伺国瑕隙,今之吴会,宁过二汉关、河,根本既摇,于何不有。”(76)“吴会”与“二汉关、河”对举,并被称为“根本”,应该指最富庶的三吴与会稽地区。学者将东晋时的“吴会”解释为:“指吴郡会稽旧郡一带、江浙地区”,(77)是符合实际的。“吴会”一词在三国时期就有,指吴郡与会稽;(78)东晋南朝时则指三吴与会稽,地理范围基本一致。三国至南朝“吴会”概念的继续沿用,说明狭义的三吴不包括会稽。

      人们对狭义三吴的含义一直争论不休,源于不清楚它的三层含义。刘纬毅说:“《三吴郡国志》吴韦昭撰……汉分会稽为吴、吴兴、丹阳三郡,故称三吴”;“《三吴土地记》亦名《三吴记》,晋顾长生撰……按,三吴即吴郡、吴兴、丹阳”。后者有如下两条材料:“吴大帝赤乌三年七月,有王述者采药于天台山……述良久登峻岩四望,见海上风云起”;“宋文帝元嘉三年春,彭城刘枢,字正一,自江陵归鄂下,宿上明洲”。(79)据此可以推断刘先生对三吴的解释不妥当。此处的天台山是指今浙江台州市天台县的天台山。该县孙吴时名为始平县,两晋南朝为始丰县,都属临海郡。(80)东晋荆州刺史桓冲“上书曰:‘……南平孱陵县界,地名上明,田土膏良,可以资业军人……’于是移镇上明”。(81)上明在荆州南平郡。鄂下指鄂县,在武昌郡。(82)以上两则故事均发生在吴郡、吴兴和丹阳三郡之外,从而说明《三吴土地记》的“三吴”不是狭义的三郡,而是东晋全境。同样可以断定《三吴郡国志》的“三吴”也不是狭义,而是指东吴全境。《辞海》说:“义兴始置于晋,则三国时不应已有三吴之称。”(83)《中国历史地名大辞典》也持类似观点。(84)余晓栋否定“义兴说”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义兴郡设立于‘三吴’概念出现之后”。这些见解都不能成立,因为《三吴郡国志》的“三吴”是指孙吴全境,狭义的“三吴”概念是在东晋之后才出现的。余先生指出:“在正史典籍中,‘三吴’始见于《晋书》,第一次是在《晋书·帝纪第六》中:‘(晋太兴二年)是岁,南阳王保称晋王于祁山。三吴大饥。’”这年五月“壬戌,诏曰:‘天下凋弊,加以灾荒,百姓穷困,国用并匮,吴郡饥人死者百数……’”(85)“元帝太兴二年六月,吴郡米庑无故自坏。天戒若曰,夫米庑,货籴之屋,无故自坏,此五谷踊贵,所以无籴卖也。是岁遂大饥,死者千数焉”。(86)这说明正史中第一次出现的三吴是指广义的东晋全境。余晓栋论证“丹阳说”举了如下两条史料。“世祖武皇帝太康元年,既平孙皓,纳百万而罄三吴之资,接千年而总西蜀之用,韬干戈于府库,破舟船于江壑”;(87)“自德宗以来,内外乖贰,石头以外,皆专之于荆、江,自江以西则受命于豫州,京口暨于江北皆兖州刺史刘牢之等所制,德宗政令所行,唯三吴而已”。(88)如果将这两个“三吴”解释为狭义的三郡,是荒唐可笑的。因为晋武帝绝不可能仅搜刮三个郡的财物;东晋朝廷也不可能仅控制三个郡的地盘。前一个“三吴”与“西蜀”并举,显而易见是指孙吴全境。后一个“三吴”与豫州、兖州、荆州并举,指代扬州。当时张法顺对司马元显说:“桓玄……专有荆楚……而第下之所控引,止三吴耳。”(89)张法顺所言与后一条材料相一致;这里的“三吴”与“荆楚”对举,进一步说明它指代扬州。

      三吴的“会稽说”和“丹阳说”的产生,范成大和王鸣盛在这两种观点之间的首鼠两端,以及人们对三吴的聚讼纷纭,都是由于不了解三吴的三层含义造成的。

      ①范成大:《吴郡志·考证·三吴》,《丛书集成初编》第315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95页。

      ②参见王鸣盛:《十七史商榷·三吴》,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330—332页。

      ③参见《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第17页。

      ④参见史为乐主编:《中国历史地名大辞典》,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62页。

      ⑤参见王铿:《东晋南朝时期“三吴”的地理范围》,《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1期。本文引王先生的话皆出此,不赘。

      ⑥余晓栋:《东晋南朝“三吴”概念的界定及其演变》,《史学月刊》2012年第11期。本文引余先生的话出此,不赘。

      ⑦参见《辞源》,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6页。《中国历史大辞典》(魏晋南北朝史),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第25页。

      ⑧参见劳格:《晋书校勘记》,《丛书集成初编》第168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68页;汪士铎:《三吴考》,见《清人文集·地理类汇编》第1册,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80页;唐长孺主编:《中国通史参考资料》(古代部分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79页注释1;詹子庆主编:《中国古代史参考资料》,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120页注释6;朱绍侯主编:《中国古代史》中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7页;何德章:《六朝南方开发的几个问题》,《学海》2005年第2期。不胜枚举。

      ⑨《晋书》卷五八《周处传附子玘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573页。

      ⑩《宋书》卷八○《松滋侯子房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061页。

      (11)《宋书》卷八四《孔觊传》,第2156页。

      (12)《宋书》卷八《明帝纪》,第156页。按,“袁摽”的“摽”,疑有误,似乎应从《孔觊传》作“标”,因为《南史》卷三《宋明帝纪》与卷二七《孔琳之传附孙觊传》也都记载的是“袁标”(第78、736页)。《资治通鉴》记载的也是“袁标”(第4096页)。

      (13)《宋书》卷八三《吴喜传》,第2116—2117页。

      (14)《宋书》卷八四《孔觊传》,第2156—2161页。

      (15)《南齐书》卷三七《刘悛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652页。

      (16)《南齐书》卷二《齐高帝纪下》,第35页。

      (17)《南齐书》卷一九《五行志》,第384页。

      (18)《南齐书》卷三《武帝纪》,第46页。

      (19)《南齐书》卷二《齐高帝纪下》,第36页。

      (20)《梁书》卷八《昭明太子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168页。

      (21)《宋书》卷二六《天文志四》,第752—753页。

      (22)《宋书》卷五七《蔡廓传》,第1581页。

      (23)《宋书》卷八六《殷孝祖传》,第2190页。

      (24)《宋书》卷八《明帝纪》,第156页。

      (25)《宋书》卷八五《谢庄传》,第2172页。

      (26)《梁书》卷二二《鄱阳王萧恢传》,第350页。

      (27)《魏书》卷九七《岛夷桓玄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122页。

      (28)范文澜说:“会稽是王羲之谢安等北方士族聚居的名郡,吴郡、吴兴(包括义兴)是南方士族的中心居地,这三郡号称三吴”。(见氏著:《中国通史》第2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465页)王仲尧说:“南朝三吴地区主要指会稽(今浙江省绍兴)、吴郡(今江苏省苏州)、建康和京口(今江苏省南京和镇江)三个地区。”(见氏著:《论南朝三吴地区的商贸业》,《商业经济与管理》1995年第1期)

      (29)《宋书》卷八四《孔觊传》,第2161页。

      (30)《宋书》卷一○○《自序·沈警传》,2445页。

      (31)《晋书》卷十《安帝纪》,第252页。

      (32)《晋书》卷八四《刘牢之传》,第2190页。

      (33)《晋书》卷七九《谢安传附子琰传》,第2078页。

      (34)《宋书》卷一○○《自序·沈亮传》,第2449—2450页。

      (35)《宋书》卷五《文帝纪》,第83页。

      (36)《宋书》卷六三《沈演之传》,第1685页。按,《宋书》卷四七《刘怀肃传附弟怀敬传》:“元嘉十三年,东土饥,上遣扬州治中从事史沈演之巡行在所”(第1405页)。据上文所述可知,此“十三”是“十二”之讹,形近而误。

      (37)《宋书》卷八四《孔觊传》,第2156页。

      (38)《陈书》卷一八《韦载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249—250页。

      (39)《宋书》卷九二《良吏·王镇之传》,第2262页。

      (40)许嵩撰,张忱石点校:《建康实录》卷一○《晋安帝》,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18页。

      (41)《宋书》卷九九《二凶·刘劭传》,第2429—2430页。

      (42)《晋书》卷七七《何充传》,第2029页。

      (43)《晋书》卷六《元帝纪》,第154页。

      (44)《晋书》卷六九《戴若思传》,第1847页。

      (45)《晋书》卷七八《陶回传》,第2065—2066页。

      (46)《晋书》卷二七《五行志上》,第809页。

      (47)《晋书》卷七《成帝纪》,第173页。

      (48)《资治通鉴》卷九四“晋成帝咸和三年”条,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2956—2957页。

      (49)《晋书》卷六五《王导传》,第1751页。

      (50)《晋书》卷七七《诸葛恢传》,第2042页。

      (51)《宋书》卷五四《史臣曰》,第1540页。

      (52)《宋书》卷五七《蔡廓传附子兴宗传》,第1583页。

      (53)《晋书》卷六七《郗鉴传》,第1799页。

      (54)《南齐书》卷二六《王敬则传》,第482页。

      (55)《南齐书》卷四○《竟陵王萧子良传》,第696页。

      (56)《宋书》卷六六《史臣曰》,第1739页。

      (57)《宋书》卷五四《史臣曰》,第1540页。

      (58)《资治通鉴》卷一六三“简文帝大宝元年”条,第5045页。

      (59)詹子庆主编:《中国古代史参考资料》,第120页注释6。

      (60)《晋书》卷九二《文苑伏涛传》,第2399—2400页。

      (61)《晋书》卷九《孝武帝纪》,第226页。

      (62)《晋书》卷八《海西公纪》,第214页。

      (63)《晋书》卷二八《五行志中》,第841页。

      (64)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四五“三吴”条,第331页。

      (65)《南史》卷五四《南郡王萧大连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341页。

      (66)《宋书》卷五七《蔡廓传附子兴宗传》,第1583页。

      (67)《晋书》卷七六《虞潭传》,第2013—2014页。

      (68)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四五“三吴”条,第331页。

      (69)劳格:《晋书校勘记》,《丛书集成初编》第168册,第65页。

      (70)《晋书》卷七六《王舒传》,第2001页。

      (71)《宋书》卷九九《二凶·刘濬传》,第2435页。

      (72)《宋书》卷三五《州郡志一》,第1030、1032、1041页。

      (73)萧绎撰,许逸民校笺:《金楼子校笺》,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524页注释16。

      (74)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四五“三吴”条,第331页。

      (75)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史》(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41、57—58、76—77页。

      (76)《宋书》卷六○《范泰传》,第1619页。

      (77)唐长孺主编:《中国通史参考资料》(古代部分第3册),第129页注释1。

      (78)参见范成大:《吴郡志》卷四八《考证》“吴会”条,第395页。

      (79)刘纬毅:《汉唐方志辑佚》,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第54、101、102页。

      (80)参见《宋书》卷三五《州郡志一》,第1036页。

      (81)《晋书》卷七四《桓彝传附弟冲传》,第1950页。

      (82)参见《宋书》卷三七《州郡志三》,第1127页。

      (83)《辞海》,第17页。

      (84)参见《中国历史地名大辞典》,第62页。

      (85)《晋书》卷六《元帝纪》,第152页。

      (86)《晋书》卷二七《五行志上》,第808、829页。

      (87)《晋书》卷二六《食货志》,第783页。

      (88)《魏书》卷九六《僭晋司马睿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107页。

      (89)《晋书》卷六四《会稽王司马道子传附子元显传》,第17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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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晋南朝“三武”考_东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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