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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306(2001)06-0090-04
一、国企改革:制度与结构的关系
概而言之,我国国企改革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企业制度改革和数量结构改革。制度方面的改革起步最早,但收效不大。结构方面的改革行动较迟,但见效明显。
毋庸讳言,国企结构改革同样步履维艰。由于过去旧体制中没有国有企业从竞争中出局的退出机制,而现在这种机制又需要生长,因而国企结构改革面临企业改制、企业破产、资产重组、职工下岗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重重困难。尽管如此,国企结构改革的成功却不难预见。这是因为,关于国企结构改革的理论认识是彻底的。这种彻底性表现于这样一种理论逻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对应,一方面,全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必须是多种所有制的混合结构,在公有制经济保持主体地位的同时,非公有制经济有充分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的数量多少及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大小就不是重要的问题。”(注:董辅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国有企业》,载于董辅礽、厉以宁、韩志国主编:《国有企业:你的路在何方——50位经济学家论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不言而喻,国企结构改革成功并不意味着国企改革最终成功。是否解决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兼容的问题,可以看作国企改革是否最终成功的标志。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的兼容问题,有质和量两个方面。质的方面是指企业制度,即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制度构造,如何被置换为与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和调节机制相结合的制度构造。量的方面是指国有经济的数量结构。这个数量结构又分两层,一层是国有经济内部的结构,即各种国有企业的规模及其比例;另一层是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数量关系,即国有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显而易见,国企结构改革就是从量的方面去解决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的兼容问题。国企结构改革成功的意义就在于给予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以合理定位,即把国有经济的数量结构调整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一致。
但是,把国企结构改革的成功作为国企制度改革得以推进的条件这种作用不能夸大,即使届时出现了在量的方面与市场经济兼容的国有经济,也不能幻想国有企业在质的方面就会与市场经济自行兼容。只有完成企业制度改革,国企改革才会最终成功。
国企制度改革的真正困难在理论上。目前关于国企改革的理论中,盛行对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简单模仿和固守国有资本逻辑这两种思潮,前者倾向于套用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陈说,后者则抱住国企所有权等于国家所有权的教条不放。于是,尽管学术界对于国企制度改革提出了各种理论,这些理论对于国企制度改革的特定方面不乏真知灼见,但是,没有抓住国有企业制度问题的特殊性,理论上就难以找到国企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合理路径。我国国有企业在企业制度上的根本缺陷是什么?要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什么?对此似乎还没有满意的答案。
二、驳“消解论”
凡是在改革国有制旗号下包含着令全民所有制消解意图的种种理论,在此称为“消解论”。“消解论”不是一个统一的理论。它们之间关于如何变革国有制的主张差异很大,但在消解全民所制上却惊人的相似。
所谓“私有化主张”,这是最极端的“消解论”。如果私有化指的是我国在生产力发展的现阶段应当发展私有制经济从而形成多元所有制共存格局,那是不错的。但是,针对国企制度改革提出的“私有化主张”,表面上是用产权量化的形式变革国有制,实质上是取消全民所有制。这种“私有化主张”不但操作起来会有严重问题,而且它在理论上也是牵强附会的。这种主张的理论基础是所谓“公有制下公共产权的内禀性质”或“公有制的产权特性”,(注:持这种观点的人可能不直接提私有化,而改换另一个角度,把它说成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所有制根源。参见张建文:《政企分开、国有资产所有者在位与产权主体多元化》,《学术月刊》1999年第2期。)即所谓公有产权缺乏所有者激励。
其实,所谓公有产权制度下所有者缺乏激励的观点,源于一种私有制情结,即认为所有者激励产生的前提是要有私有制那样明晰的产权边界,要在谁是所有者、谁的财产以及谁的财产收益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否则,像全民所有者的成员与全民财产及其收益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那样,就会缺乏所有者激励。这种观点的解释力仅限于古典私有制。现代私有制的特点是个人资本不断演变为社会资本,即“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93页。 )自从股份制作为一种财产运营方式和资本组织形式产生以来,资本的私有性日益与社会相结合,历史的辩证法让私有东西日益取得共有的形式,以至于现代私有制越来越具有共有制的表现方式。现代私有制的这种新特点直接破坏了古典私有制下所有制与财产及其收益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在一个完全由私人财产组成的股份公司中,若干原本独立的私有财产表现为一个整体的法人财产,这样一来,除了在狭义所有意义上保留着私有产权边界外,占有、支配、使用等财产权利统统被整合为法人财产权,就使得私有产权边界在经营权和控制权层次上模糊以至消失。(注:此说与股份制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具有明晰的产权边界无关,只涉及产权在企业内部的配置。顺便指出,产权在市场上的边界刚性以及在企业内部的边界柔性这种变化的确对既有理论提出了挑战。)于是,单个股东私有的股份财产及其收益通过全体股东共有的法人财产及公司整体收益来表达。一方面,股份公司以全部股份资本为运营对象,在经营中不论是用于投资还是用于偿债,都无法区分是在处置哪一个股东的财产,股东与自己的财产的关系淹没在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迂回曲折的财务网络中;另一方面,股份公司以全体股东为回报对象,公司经营收益的获得首先表现为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单个股东的收益不过是若干个收益平均数而已。显而易见,在以股份制企业为主要形式的现代私有制条件下并不存在所有者与财产及其收益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如果硬要以此为依据来证明缺乏所有者激励的话,那么,岂不等于说现代私有制也是缺乏所有者激励的?
再来看“消解论”的两种典型主张。一是所谓建立“企业所有制”,即通过国有企业向国家租赁国有资产实行租赁经营来积累企业自有资产,“企业积累的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企业而不再属于国家。企业不断进行的积累行为,必然会不断缩小他们占用的国家财产的比例而增加自有财产的比例。而当企业自有财产成为自己运营的财产的主要部分时,企业所有制便形成了”。(注:忠东:《社会主义所有制研究论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3~284页。)也就是说,当企业自有资产伴随租赁经营而增长乃至淹没其所租赁的国有资产时,企业所有制就取代国有制。尽管不能把这种主张与私有化相提并论,但是,这样在企业事实占有、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之间三级跳远而设想美妙地埋葬国有制的本质,是令全民所有制消解。二是一种据说是用现代企业理论推演出的所谓“国有资产债权化”,认为,国企改革“出路何在?出路在于将国有资产变为债权(而不是股权)”,原因在于,“没有真正的资本所有者,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家”。就是说,“那些真正承担风险的资本所有者”借入国有资本而控制操纵国有企业,是国企改革的出路。“作为债权人,国家甚至可以将资本委托给银行、投资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而无须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企之间的纽带可以彻底切断”。(注:张维迎:《企业理论及其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意义》,载于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编:《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147页。)这样,固然能够彻底解决政企分开,国家也能“旱涝保收”地取得固定的债权收入,然而,这是国企改革的目的吗?这种主张的奥妙在于用把国有资本从职能资本演变为借贷资本的方法,使身负弊端的国有企业无需“治病”而可直接“超度”升天。这种理论的要害之外是国有资产本身不具有资本资格这个无形假设,因而需要其它(如个人财产的)“真正的资本所有者”来驾驭国有资产。显而易见,倘若国有资产由职能资本全部转化为借贷资本,就意味着虽然国有资产以债权形式存在着,但是,不仅国有企业将全部消亡,而且全民所有制将龟缩为财政范畴而退出生产过程。
三、驳“所有者缺位论”
最迷惑人的“消解论”是所谓“所有者缺位论”。这种理论自以为找到了国企弊端的症结。其基本观点是:“就真实的产权关系而言,实际上国有资产并没有真正的所有者”,断言“全体国民(这里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的公民)并不能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这种理论的实质是从否定全民所有者走向否定全民所有制。从本质上说,如果某财产的所有者因某种原因而缺位,只要该所有者是合法的,那么,合乎逻辑的结论必然是该所有者应当归于其位,而不能改变该所有者的财产为他人所有。恰恰相反,这种理论不顾这种所有者逻辑,先否定全民所有者的存在,轻易断言“法律所规定的全民所有者形同虚设”,得出了以否定全民所有者为特征的所谓“所有者缺位”;继而以解决“所有者缺位”为由,提出了用“民有民营”来取代“绝大部分国有企业”这种实际上否定全民所有制的主张。(注:本段引文均见张凤林:《寻求治理国资流失的根本途径》,《经济学家》1999年第6期。)
否定全民所有者的观点属于无稽之谈。全民所有者及其全民财产,是一种历史产物,除了作为历史范畴的自我否定外,其存在是不可否定的。“所有者缺位”概念已然成为逻辑笑柄。既然对于国有资产而言不存在所有者,那么,又依凭什么说国有资产流失了呢?难道人们在指认某物没有所有者之后又可以无中生有地探讨它的所有者属性?这是因为,对于没有所有者的“财产”,在逻辑上就不应当有谁能够主张什么权利;相应地,任何人随意处置它也不会损害别人什么,就像某甲不能指控某乙随意呼吸了空气一样。其实,不论在经济学还是法学意义上,不存在所有者,就不存在财产。“确切地说,财产是一种社会关系”,“物本身不是财产”,“人对物(对象)的排它的占有关系”产生才使“物和对象成为财产”。(注:刘诗白:《产权新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某物是财产,就必定意味着它是一定所有者的财产。如果某所有者的某财产失窃或遗失,并不改变该财产属于某所有者这种性质。如果某财产的既定所有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消失,该财产总会以某种社会形式(继承、没收等)被赋予新的所有者。因此,在人类社会中从来就不存在没有所有者的财产。
长期以来,全民所有制采取国有制的实现形式。国有制在我国经济实践中获得了充分的展开,国有制的种种弊端也获得了充分表现,并且人所共知。国企改革从制度方面看就是要改革国有制,这是没有疑义的。
但是,改革国有制并不意味着全民所有制的消解。事实上,传统的国有制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唯一实现形式在我国长期推行的结果,抑制了全民所有制自身内涵的展开,直到今天,改革进程还没有为全民所有制推出一种传统国有制以外的实现形式。也就是说,人们见到的只是经由传统的国有制表现出来的全民所有制,至今谁也没有见过其它形式表现出来的全民所有制,因此,全民所有制的制度效能尚未在传统的国有制之外获得真实的体现。那么,人们有什么依据对于全民所有制本身做出评判?
四、国企改革的根本问题是所有权制度
与目前理论界存在的欲用“产权”取代“所有权”的流行时尚不同,笔者强调,国有企业所有权制度问题,是我国国企改革的根本问题。我国国有企业的最深层次的弊端在于所有权制度,因而,所有权制度改革就是我国国有企业根本性改革的突破口。只有首先把所有权制度中的根本性缺陷消除,即对所有权制度实施改革并且重塑所有权制度,经营权层次的制度安排才能找到制度根基,我国国有企业才能够在此基础上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如果满足于“两权分离”理论,就无法推进国有企业的根本性改革。如果忽视甚至回避所有权制度问题,国企制度改革就会迷失方向。
改革以来,人们总是把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核心问题定位于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从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出发,产权问题就成为所有权与经营权如何划分以及对于经营权如何做出制度安排的问题。这就存在一种“两难困境”:强化经营权弱化所有权的结果,会走向“内部人控制”;而强化所有权弱化经营权又无法实现“政企分开”。迄今从“两权分离”理论到股份制理论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种种主张,都未能走出这种“两难困境”的原因在于,人们回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制度改革,固守国有资本逻辑,把国家完全行使国企所有权作为既定前提,因而国企改革就跳不出国家与企业关系的思维定式。
实质上,国企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不是国家与企业的关系问题,而是所有者内部关系问题,换言之,不是全民所有者不愿意行使所有权,而是缺乏全民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制度安排,即国企所有权的缺位构造这种制度缺陷造成了国企所有权完全由国家行使的局面。
我国国有企业产权问题的特殊性在于所有权本身的制度安排存在缺陷。从所有者内部关系角度看,呈现出国企所有权缺位构造格局:一方面,劳动者群体作为全民的局部代表者未能获得必要的法权表现,即未能被赋予国企所有权的微观权能从而出现所有者的局部代表者缺位;另一方面,国家作为全民的整体代表者获得充分的法权表现即被赋予国企所有权的宏观权能的同时,代替劳动者群体直接充当所有者的局部代表者,并越位行使国企所有权的微观权能从而出现国家角色越位。
因此,我国国企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从国企所有权的缺位构造向分权构造复归。作为一种内在必然性,国企所有权分权构造原则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制度根基。国企所有权分权构造原则,是指把国企所有权区分为宏观权能与微观权能两个层面。宏观权能的权能要素包括剩余索取权和总体监督权。微观权能的权能要素包括对资产经营者的选择权和对资产经营者的现场监督权。分权构造是指把宏观权能赋予国家,而将微观权能赋予劳动者群体。
国企所有权缺位构造格局显示了国有制深刻的内在矛盾。这个矛盾形成的内在动力必然会冲破传统国有制的束缚,找寻全民所有制新的实现形式,作为一种可能的途径,实现国企所有权的缺位构造向分权构造复归,其结果,国有企业就能够在重塑所有权制度的条件下,建立起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既彻底解决“政企分开”,又充分保证所有者约束,为国有企业根本解决效率和竞争力问题,实现与市场经济充分兼容提供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