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若干问题述评_公平正义论文

公平正义若干问题述评_公平正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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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273(2011)04-0022-05

一、怎样看待公平正义诉求的凸显

公平正义成为社会的诉求是在改革开放30年之后凸显出来的。如何看待公平正义诉求的凸显?一类观点认为,公平正义问题的出现是经济增长过程中必然出现的问题,并随着经济增长自然而然地得到解决。这种观点一度在学界和干部中相当普遍,其中一些持新自由主义立场的经济学家的言论尤其突出。他们的基本观点是,只要经济发展了,蛋糕做大了,什么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其主要依据有如下两个:

一是援引美国前总统里根提出的所谓“高山流水”原则,强调财富就是富人创造的,只有富人增多了,他们的财富积聚了,才会产生“高山流水”的效应,自然而然地使穷人的生活得以改善。对于这一观点,有学者指出,这是一个被历史事实早就否定了的论断。亚当·斯密就指出,尽管富人的消费可以给穷人提供就业的机会,但是资本家从来也不会给工人充足的劳动报酬。在工人与资本家的抗衡中,资本占有优势地位,所以财富是不会自动地从富人流向穷人的。马克思则鲜明地指出,“资本和雇佣劳动”是一种对抗的关系,只有无产者联合起来,工人才能争取到自己的利益。恩格斯在论述英国工联的历史作用时指出,即使是平均的工资也是必定要经过工人与资本家的讨价还价才能实现的。在英国,正是经过工联几十年的努力,才使得资本家不敢恣意压低工人工资。

二是经济学史上的库次涅茨“倒U曲线”理论,认为只要把蛋糕做大到一定程度,自然会达到拐点,分配不公的问题会自然而然地解决。这一假说的政策意义是:分配不公在经济发展的早期是不可避免的,政府的再分配政策是徒劳无益的。据此,中国还只达到了人均3000美元的水平,没有达到拐点,这时提出公平正义没有必要,也没有什么益处。这一观点同样受到了学界同仁的质疑。“倒U曲线”本来只是一个依据英美德等西方国家的历史资料提出的一个假说,至多是一种统计学意义上的经验定律,只是描述了一些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常见现象,这一点在西方经济学界是有共识的。据有些学者的研究,自1990年代以来,经验研究中不支持这一假说的日益增多。[1]如果把这个曲线与具体的历史进程结合起来考察,就不难发现,这不是经济增长带来的自然现象,更不是必然规律。历史事实表明,分配差距的缩小,是各种政治、社会和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是各种政治力量博弈的结果,认为单纯经济增长会自然带来分配差距的缩小,是没有根据的。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在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之后就陷入了“中等收入陷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把“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鲜明地提出来,没有花大力气来改变两极分化的格局。对于这一观点,有些学者指出,蛋糕做大和蛋糕如何分得好,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而且,蛋糕能否做大,取决于蛋糕是否分得公平:“如果‘蛋糕’分得不公,做‘蛋糕’的人本身就没有积极性,这个‘蛋糕’就永远做不大。只有‘蛋糕’分得合理,分得公平,大家才有积极性,蛋糕才能越做越大。”

在如何看待公平正义诉求凸显这一问题上,还有一类观点认为,公平正义的诉求只是反映了人们的主观感受,表达了一些人的个人偏好,而且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并不能说明确实存在着这样那样不公平的现象。这种观点以情感主义的价值理论为依据,将价值仅仅看作是人的情感、情绪等个人偏好的表达。桑塔耶那、罗素、艾耶尔等均持此类观点。对此,有学者认为,价值尽管具有情绪性,但还具有理想性。价值不仅是人们对于可能世界的一种追求,而且涉及诸多可能世界中哪一个是值得追求的。而选择哪一种可能世界涉及一个评价、选择的标准问题。具体的一个个评价是主观的,但是具体的个别的评价背后还是有标准或者有尺度的,这个标准就是评价之评价(the valuation of valuations),这个尺度就是价值标准。价值标准就是用来评价各种具体的事物行为的。经济社会建设中出现的种种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反映在人们的观念中,就表现为对公平正义的诉求。有的学者还强调认为,公平正义诉求的凸显,“反映了当下分配不公、正义阙如之剧烈性”。[2]

那么,公平正义成为突出社会诉求的根源是什么?

就经济方面而言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效率优先”。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本身就是错误的。这一原则把公平放到了次要的位置,后来的分配不公、教育不公、司法不公、服务不公、卫生不公都是兼顾公平带来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改革开放初期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必要的,也是正确的,迅速改变了当时贫穷落后的面貌,但也确实带来了许多问题,需要作出调整。[3]另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经济政策。改革开放前,我们学习的是斯大林模式,但是斯大林模式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看,存在着不足,必然导致失败。[4]改革开放改变了原来的经济体制,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但是,有学者认为,贫富差距拉大是改革开放中采取的一些具体政策的必然结果。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使得一部分人富了起来。改革的导向是市场经济的导向,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必然带来分化,最靠近市场的所有者、参与者的收入必然越来越高。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制和非公经济共同发展,两种不同的分配制度并存,在按资分配的情况下,必然是财富越滚越多。政策当中的非均衡发展,特区经济的发展,沿海经济的发展,优惠政策、特殊措施等,带来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这些反映在收入上面必然是两极分化、高低悬殊。[5]也有人认为,中国经济增长方式存在问题,原来我们以市场换技术的设想没有实现,导致中国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一般趋势被中断了。国际资本在高端,我们外向型的、加工企业被压在低端。靠微弱利润支撑的经济增长,代价是巨大的、不可持续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在把握时机、适时转变观念与政策方面存在着失误。当然,也存在着一些激进的观点,认为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偏离了社会主义正确方向。

有些学者侧重于从社会建设存在的问题中寻找公平正义诉求凸显的原因。首先,中国社会长期存在身份不同带来的不公。中国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这一结构带来城市居民和农民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大量的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却难以享受城市居民的各种待遇。身份成为他们融入城市的最大障碍,阻碍了他们向上流动的渠道。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是造成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原因之一。其次,市场泛化带来的不公。改革开放30年来,市场本身具有一种强烈的扩张趋势,缺乏有力的政策加以制止,结果是泛市场化,教育、医疗、住房等不能被产业化、市场化的领域被市场化了。市场的泛滥导致了差距的迅速扩大。再次,特权和权钱结合加剧了社会不公。一些拥有特权的群体利用他们手中的权力,占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导致普通民众拥有的资源减少。而法治的不健全和司法不公又使得这些不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处。而为公众诟病的官二代、富二代现象中又显示了特权世袭的危险。一旦权力和资本勾结在一起,形成权贵,社会不公随之更加突出。

二、公平正义要不要纳入核心价值

公平正义诉求的凸显表明了这一价值的重要性,那么,公平正义是否应该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呢?

有些学者不赞成将公平正义纳入核心价值。他们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公平正义纳入核心价值会妨碍发展。这种观点与做大蛋糕的理论密切相关,认为既然GDP,也就是经济增长是唯一的目标,而经济要增长就得三个依靠,即“依靠资本而不依靠劳动,依靠精英而不依靠大众,依靠强势而不依靠弱势”。一旦将公平正义纳入核心价值,就可能“劫富济贫”,这就会使国外、境外资本不愿投资,还会把富人和知识精英吓跑,最终会影响经济增长。二是价值目标太抽象、太遥远了,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对于这一观点,有学者指出,价值目标确实比起有量化的指标、具体的蓝图要抽象,但具体的蓝图背后是有价值目标支撑的。像20世纪50年代农村期望的“楼上楼下电灯电话”等等,背后就有一个均富的理想价值在里面。而且,具体的东西在实现的过程中会发生变化,价值目标就比较稳定,比较容易凝聚共识,便于在一致的前提下去展开不同意见的讨论。此外,价值目标尽管抽象但是具有范导作用。一旦确立了价值目标,就可以引导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为,制定出具体的符合价值目标的政策,并在实践中更好地执行。例如,和谐和公正作为一个价值目标的提出,对于匡正单纯的GDP主义起到了较好的范导作用。三是将公平正义纳入核心价值,会吊高老百姓的胃口,增加政府的负担。

与上述反对意见相反,许多学者认为,公平正义应该纳入核心价值。首先,“公平公正”成为价值目标,有助于引领经济社会的全方位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进行分配制度的改革、司法公正等社会建设问题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其次,将公平正义纳入核心价值,就可以向广大公众表明自己秉承公平正义之心,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公正地对待社会成员与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通过执政公正造就社会公正的信念和决心,必将大大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道义上的吸引力和整个社会的凝聚力。最后,将公平正义纳入核心价值有助于发挥核心价值在引导社会舆论和社会风尚方面的作用。

三、公平正义纳入核心价值的文化基础在哪里

(一)将公平正义纳入核心价值的历史依据

首先,公平正义并非完全是舶来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早已有之。自先秦开始,我们的先人就提出了“公正”、“正义”,并对其内涵作了明确的阐述,后儒又作了发挥。所谓“公”就是“无私心”,“天无私覆,地无私载”。公,也就是要求“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泰誓中》),做到顺应民心,“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所谓“正”也就是“无偏无党”,“无偏无颇”,处事“当于理”。“公”是实现“正”的前提,“正”是“公”所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传统文化中的公正观体现了古今之通理。[6]从继承传统文化、更好地体现民族特色的角度考虑,一些学者认为将公平正义更为简括地表述为“公正”二字为好,或者表述为“社会公正”更为妥帖。其次,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理想的本质特征。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实现了政治解放,但是资本主义的平等仅仅是金钱面前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社会主义要比它更为公正。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批判的一个要旨就是强调要消除资本主义下的劳动异化和权力异化所带来的不公平和不公正,以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强调:“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7](p.143)邓小平在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时指出,一方面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另一方面,就是要实现共同富裕,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他反复强调,“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7](p.123)他还把这一价值目标能否实现作为检验改革成败的一个标志,“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7](p.139)胡锦涛在论述公平正义重要性的时候,是把它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提出来的。他说:“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8]最后,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近代中国革命充分体现了中国人民对公正的一贯追求。

(二)从现代化的进程来看,公平正义也是西方社会现代化过程中的一大理论成果,对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有着借鉴意义

现代化成功的背后是一系列作为支撑的理念,其中就包括了公平正义。亚当·斯密说:“正义犹如支撑大厦的重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9](p.106)在早期,正义的重点放在对个人的消极权利的保障上,在二战之后,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就更加关注积极权利以及对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等新的观念。他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三)作为核心价值的公平正义,需要将中国传统公正观与西方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公平正义结合起来

传统公正观首先是一种执政理念,主体是执政者,强调的是执政者要有公心,要不偏私地对待社会成员与社会群体,使得社会成员与社会群体各得其所、各安其分。但是,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缺乏个人权利观念为基础的维度,因此需要将中国传统公正观与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建立在个人权利基础上的公平正义结合起来,将传统公正观转化为适合现代社会的公正观。

四、公平正义与其他价值目标的关系如何

将公平正义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价值目标之一,如果这一观点得以成立,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厘清公平正义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关系。

(一)富强与公平正义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摆脱了“富则修”、“贫穷就是社会主义”的观念,突出了“富强”这一中国近代以来一直为广大先行者和公众所孜孜以求的价值目标,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增强了它的吸引力。但是“富强”这一价值目标在当今中国需要与公平正义联系起来。首先,许多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都把发展经济、实现富强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只有将“富强”与“公平正义”联系起来,才能突出我们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增强它在道义上的感召力。其次,社会舆论对“富”的内涵的解读发生了变化。30年前在提出“致富光荣”、“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口号的时候,“富”所蕴含的意义是“富足”,也就是指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如今,社会舆论普遍倡导的“财富人生”,主要的导向已经放到了个人财富的积聚上。一些被誉为“成功人士”的“富人”都是握有巨额的金融资产、产业资本或物业资产的人士。而大多数普通民众则被这类舆论排除在“富裕”之外。这样,“富强”这一价值目标的内涵就变得异常复杂,既包括了“国强”与“国富”之间的关系,又有“国富”与“民富”之间的关系,还有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以及相互关系问题。因此需要将公平正义纳入核心价值,并通过对这一目标的具体阐释和澄清,展示我们正在建设的社会经济制度如何合理地在不同的群体之间分配权利和财富,以取得共识。再次,只有与公平正义联系在一起,才能避免对富强的片面理解。唯有克服对个人财富的单向度的追求,遏制拜金主义和对道义力量的漠视,才能让整个社会尤其是那些担负着较多社会责任的干部和知识界人士,把追求一个更加公平的经济和社会结构,当作值得追求和应当追求的价值目标,才能在社会群体之间建立起必要的互信。同时,也只有把公平正义落到实处,共同理想才能得到广大劳动者的认同,并自愿地遵循维护公平正义所必需的道德规范,进而使得大家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起作为一个公民所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民主与公平正义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逐步实现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目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以保障人民各项权利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政治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基本内涵包括: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不是被统治者;人民是目的和服务对象,不是手段或工具,更不是“对手”。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根本宗旨是“为民”,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保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得到满足,促进人民各方面素质和能力的全面发展;将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视作评价政绩的最高标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维护司法正义;确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杜绝任何特权,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民的政治权利;不断扩大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空间和渠道;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必须通过人民民主的方式求得解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更不能随便使用暴力和压制手段。[10]同时,民主政治的实现,也有赖于公平正义的引领。有学者认为:“现在社会上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矛盾与我们整个社会价值观的颠倒或曰不当选择是有关系的”,“要解决这些矛盾,首要的在于重构社会共同价值观,要把我们的社会塑造成为一个正义的社会。现在我们说要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它们分别对应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但这四者如果不以‘正义’为引领,则要么无法实现,要么经济越富强,社会矛盾越多。”[11]

(三)文明与公平正义

“社会风气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社会风气的诸多问题,如诚信缺失、公信力下降、各种丑恶现象层出不穷等,都与公平正义的缺失息息相关。因此把公平正义纳入价值目标,着力在公共政策中进一步体现这一价值目标,对于解决社会关注的道德问题,必将产生积极作用。

(四)和谐与公平正义

除了“富强”之外,“和谐”这一已经得到较为广泛认同的价值目标也有待于公平正义的充实,才能免于被曲解。首先,“和谐”只是对一种状态的描述,历史上有各种各样的和谐,并没有界定社会的性质。其次,“和谐”理念提出依据之一,是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但对此的解读则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学者把传统的“和”仅仅理解为一种待人处事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离开了制度性安排的公平正义来谈论和谐的做法,会在实际生活中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总之,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度伦理,才能对“和谐”这一价值目标作出比较准确的阐释,赋予“和谐”以具体的规定性,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和谐社会”区别于历史上其他社会形态的“社会和谐”的特点。

五、公平正义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系如何

公平正义是在科学发展观提出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不断强化的。对此,大家没有异议。讨论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以人为本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以人为本是将发展的重心从物转移到人,是对过去发展方式的自觉反思,改变了单纯以追求经济增长为目的的观念。有学者认为,以人为本应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比公平正义更为根本。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现阶段还需要面对的现实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社会阶层的分化、利益格局的分化、贫富的分化。那么,讲以人为本,就必定涉及如何对待不同群体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情况是,有些人一味强调企业主的利益,如某房地产商公开声言:我们就是为富人盖房的,我们盖房的目的是要让穷人住不起房。在他们看来,以牺牲社会底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条件而增大一些企业的财富是合理的社会秩序。可见,离开了公平正义来谈以人为本,难以解释和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强调以人为本就是要公平地对待不同的利益主体。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体现了代际正义的思想。

第二,公平正义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之间的关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在当代中国,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体现了三点重要的变化:一是把发展是硬道理与坚持科学发展联系在一起,是对发展是硬道理的重新阐释。二是突出了公平正义的地位,全会强调四个更加注重,最后的落脚点是促进公平正义,可以理解为四个更加注重的目的是促进公平正义,也可以说,促进公平正义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原则与方向。三是指明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公平正义的具体方向,促进公平正义的当务之急是顺应人民的愿望,把公平正义和老百姓的生活联系起来,尽快缩小收入差距,切实解决民生问题。

六、需要继续研究哪些理论问题

将公平正义纳入核心价值,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之一,还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解决。这些理论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公平正义,以及在治国理政中更好地促进公平正义。

第一,如何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内涵。一方面是传统公正观如何实现现代化转化,更好地与现代社会相适应;另一方面需要厘清社会主义的公正观与其他的社会思潮所阐发的公正观之间的关系。

第二,厘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哲学基础。包括如何从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最基本问题上,回答群己关系、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等学理性的问题。

第三,哲学价值论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如价值仅仅是个人的主观感受还是有着客观的标准,形成全社会共同价值目标现实可能性的依据何在?在利益分化的条件下形成共识的恰当途径何在?价值的相对性和历史性该如何看待?等等。

第四,在实践的领域中如何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体现价值目标,如何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政策及其实施进行价值的评估?尤其需要探究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如何落实公平正义?

第五,如何在公众中展开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学习和讨论以求得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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