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精神与孔斯坦的宪政自由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斯坦论文,宪政论文,自由主义论文,近代论文,精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近代是商业的时代
前苏联学者和中国学者曾对孔斯坦的思想作过一定程度的研究。以最近中国学者李强在《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中译本序言为例,开章主要是从对自由问题的分析入手的,然后转向到孔斯坦关于人民主权问题的分析,把握的重点主要是他关于自由的认识。这种分析问题的特点是单刀直入。一些学者也采用了这种分析思路。而西方学者方特纳(Blancamaria Fontana)把问题的切入点放在了孔斯坦对僭主政治的分析上,重在说明近代人民主权是如何被政治野心家用来论证独裁统治的。然而问题是,孔斯坦在阐述政治思想上是否就是以思想观念的分析作为视角。如果这样看,他的政治思想起码在视角上是和启蒙思想家相同的。然而,从孔斯坦世纪思想论述分析,他的政治思想主要还是从对“近代”本质的理解开始的。
“近代”一词出现于公元5世纪,该词在当时是和古典相联系的。所谓“现代”意味着“古典”的不断延伸。而自文艺复兴以来,人们对“近代”的理解就不同了,“近代”的意义就是“新”。这种状况尤其体现在启蒙时代的思想上。那时的思想家越来越强调新的思想、新的科学方法,这样“近代”也就和“古典”对立起来。以这种求“新”的精神,近代政治思想家重新审视政治,看待国家,在否定以往神学世界观和古代政治群体政治观的基础上创立了权利政治观。依据这种政治观,人的自然权利作为了国家的基础,国家成为了人们社会结合的产物,个人和国家、国家和教会以及国家和社会不再是相互包容的,而是明确划分开来的,个人不再是封建关系的从属,而是成为了独立的“单子”。显然,处于文艺复兴时代和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政治思想家对近代的理解实际上主要强调的是个人的政治解放,个人的重要地位。在当时,这种对近代的理解具有强烈的革命意义。
然而进入19世纪以后,近代的这种革命精神对于已经取得了政权的资产阶级来说显然已不合需要。英国工业革命的发展为近代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精神,他们不再将视角放在政治领域而是转到经济和技术领域了,发展工业,抢占市场,商业渗透,激烈竞争成为一种强劲的势头,在欧洲以及世界范围内显示出了他的权威。显然,近代已经不再是以革命来显示自己的权威,而是把工商作为了它的宗旨。这种精神使在英国爱丁堡大学受过高等教育,亲身体验过工业革命蓬勃发展生机的孔斯坦受到深刻的影响,这在他1914年出版的《征服和僭主精神》一书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
在孔斯坦看来,近代的精神绝不是征服精神。因为征服精神是一种战争精神,它是通过强制来获得利益而不是通过商业中的协商来取得利益的。同一的法律,同一的行政措施已成为帝国的最高目标,而把多样性排除在外。然而,孔斯坦看到这种精神又巧妙地承认了个人的地位,因为作为集团的或地方的联合力量不好对付,而对付独立的人,不用费力就可以将他们置于强权统治之下。[1](P74)不仅如此,近代征服者为了实现这种统一性,往往破坏被征服者精神上的独立性。由此他得出结论,今天人们的意识已经不是跪在征服者的足下,而是匍匐在他们脚下了,近代的独裁统治正使人变得非人化。
孔斯坦也分析了近代变革中那些杰出人物的作用,拿破仑就是典型代表。这位叱咤风云的人物所实行的军事独裁统治不同于以往,它以人民主权作为旗帜,并提出要把平民院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唯一权力机关,这些完全给人一种民主政治的面目。但是他的统治绝不是民主政治,而是一种新型的专制统治,即“僭主政治”(usurpation)。它和专制统治一样都是一人说了算,都是个人的意志决定一切。
无论从征服还是从僭主精神的角度来理解近代都是错误的,在孔斯坦看来,对近代的理解,不在革命,不在军事征服,而在工商。他明确提出当今时代是商业的时代,近代的精神就是商业精神,“文明的计算”(civilized calculation)构成了商业时代的灵魂。它作为一种必然的力量,“弱化着战争的性质。在以往的时代中,商业国家总是被好战的敌人打败。今天,他们将成功地抵抗他们。他们甚至在他们的敌人中找到支持者。无限的商业渗透和复杂的商业分支使社会利益超越了本土的边界,时代的精神战胜了那种以爱国主义为名义的狭隘的、敌对的精神”。[1](P55)不仅如此,发展商业、促进工商解放了个人,创造了使权力依赖于它的权威。因此,货币成为专制主义最危险的武器,但它又是对专制权力的有力制约。在古代,单个的公民弱于强大的政治权力,而在近代,财富成为一种对付权力的有力工具。他批判了战争致富论,指出,一些人自以为通过战争可以获得财富,这不过是古代国家的现实。因为在那时,战争增加了个人和国家的财富,而在现代国家中,即使是成功的战争,所失大于所得。[1](P54)因此,当今时代不是进行战争,而是促进商业,现代国家不是征服而是把和平、舒适和工业作为发展的目标。
总之,在孔斯坦看来,近代已经进入到了商业活动的时代,依靠战争和军事独裁已不合时代需要。在这种条件下,人们应该采取务实的态度,在工商发展的基础上建构政治,实现由如何打天下向如何坐天下的转变。
二、自由的区分和协调
1919年,孔斯坦就古代人的自由和近代人的自由或“两种自由”作了一次演讲,深入地阐述了他对自由的认识。同年,这个演讲被编成小册子正式出版。现代新自由主义思想家伯林在评价这部小册子时指出:“没有人能像孔斯坦那样深刻地理解和清楚地表达了两种自由的冲突。”[2](P163)伯林的这个评价肯定了他的“两种自由”在政治思想史上的意义,但也容易给人一种假象,似乎孔斯坦只看到了两种“自由”的“冲突”。要明确这点,需要考察一下孔斯坦对两种自由的认识。
孔斯坦认为的两种自由:一种是政治自由;另一种是个人自由。前者是指公民的参政行为,主要包括集体行使多数人的主权、共同讨论公共福利、决定战争和和平、制定法律、参加审判、选举公职人员等。后者主要是指个人的自由。它是“每个人在法律下的权利”[1](P310)。它包括个人的人身自由、思想自由、选择职业、处置财产、行动自由、与他人合作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贸易和经营自由。此外,作为个人权利的一个部分,“个人可以通过选举所有或个别的官员、或者通过代表、请愿、要求官方注意他们的请示,以此来影响政府的管理的权利”。[1](P311)
在区分的基础上,孔斯坦分析了两种自由的特点和局限。古代人的自由是一种集体自由、政治自由。在这种自由中,所有的个人行为都受到了严格的监督。个人在思想表达、劳动择业、宗教信仰等很多方面并不具有独立地位。可以说,在古代社会中,“个人在私人关系上是奴隶”。[1](P311)是整体的臣民,整体可以随意地剥夺个人的身份和特权。因此,古代自由关注分享权力,其危险在于忽视个人权利。但孔斯坦认为,在古代政治生活中,个人在公共生活中几乎总是主权者。作为集体中的成员,他可以审讯、罢免、指责、驱逐或处死他的行政官或统治者。而个人自由是现代人的自由。这种个人自由是近代的特征。但是他指出,近代注重个人自由本身具有局限性,“专注于个人独立,追逐个别利益很容易放弃掉参与政治的权利”。[3](P41)
孔斯坦分析两种自由的冲突,目的是说明卢梭的政治思想以及法国大革命“将两种自由混淆了起来”,而这种混淆的根本就是否定个人自由,这正成了法国大革命“许多邪恶的根源”。但是,孔斯坦并没有因为批判卢梭和革命时代的雅格宾专政将古代人的自由照搬至今而将两种自由对立起来,而是主张它们要相互弥补。仅强调个人自由是不够的,应该说“政治自由只是它的保证。因此,政治自由是不可缺少的”[1](P323)。有鉴于此,“政治自由要毫无例外地给予所有的公民。以使他们审视和研究他们的不可侵犯的利益,扩充他们的精神,给予他们思想能力,在他们当中建立起一种能够构成一个人的荣耀和力量的理智上的平等”。[1](P327)
孔斯坦主张两种自由,但并不是平分秋色,更不同于后来的新自由主义。在新自由主义思想中,社会和国家是第一位的,个人是从属的。而在孔斯坦思想中,个人是首位的,政治自由不过是手段。他曾经指出:“在古代,政治自由本身是乐事,在近代,政治自由是他们的权利保证。”[3](P39)也就是说,在孔斯坦看来,近代的政治自由是维护个人自由的一种手段,发挥着限制权力的消极功能。人们的政治参与不过是一种“同意法律的权利”,“考虑我们的利益”,而不是实际设立它们。[4](P87)从这点上看,孔斯坦主张个人自由并不是要排除政治自由,而是要通过政治思想来保证个人自由。
在孔斯坦的政治思想中,还有一个方面也是前苏联学者和中国学者的政治思想研究著作中较少涉及的,这就是他对人民主权的分析。最近以来一些西方学者和中国学者开始注意到了孔斯坦对人民主权的分析,西方学者芳特纳和哈罗得·多基(Howard Dodge)以及“两种自由”中译本序言作者李强都注意到人民主权和极权主义之间的关系,可以说这是对孔斯坦政治思想研究的一个深化。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受到社会经济的、文化的多种因素的制约。在众多的政治制度中,民主政治所给予个人的自由是其他任何制度不能比拟的。但是,民主政治本身同样不是理想王国,它也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从发展趋势上看,民主政治可以帮助人民有效地制约政府官员,维护公民自由和人权。但是,民主政治如果运行不当就会演化为无政府主义,甚至可能成为少数野心家强化自己统治的手段。认识民主政治在怎样的条件下演变成这种结局比从肯定的方面认识民主政治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方面,孔斯坦对民主政治,特别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分析就体现出这位思想家的独到见解。在《政治原理》中,孔斯坦分析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他指出,人们在建立契约时毫无保留地将他们的权利交给了共同体,所以他们都平等地得到了共同体的保护,也平等地从共同体中获得了应得的那份。同时,共同体由于所有人的这种转让而获得了至高无上的权力,即人民主权。孔斯坦评价道:由于人民主权不能自己表达自己,也需要一个实际的权威组织来代表他们。那么卢梭所说的这些性质就会消失殆尽。因为,以全体名义做出的行为不管人们喜欢与否,必然是听从单个人或是几个人的。就将自我奉献给全体而言,由于全体是抽象的,自我没有主体所献。相反,自我奉献自我必定是给予以全体名义行为的那些人。这样,自我并没有达到卢梭所说的所有人的完全平等,所得和所失并不是相等的,而是大多数个人失去了一切,而一小部分人获得了一切。因此,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也就带来了这样的结果:1)个体自由的丧失。孔斯坦说:“抽象地承认人民主权一点也不能增加个人自由的总量。”[1](P175)相反,人民主权带来的是个人自由的丧失。2)总体意志实际上是少数人或个人的意志,“他们的权力就是总体意志”。[1](P175)因此,人民主权带来的并不是民主,而是“僭主”,也就是打着人民主权旗号而出现的拿破仑统治或一种新型的专制。
孔斯坦借对霍布斯《利维坦》一书的评价也对主权的无限性进行了透视。他指出,主权是无限的,当这种原则被运用到政体的认识上就会产生出这样的认识:“民主政体是多数人掌握绝对主权;贵族政体就是一些人享有绝对主权;君主政体就是一个人掌握绝对主权。”[1](P175)一旦人民将他的个人自由全部贡献给社会时,人民也就赋予了君主一种绝对的权力,君主成为了这种主权的绝对占有者。到这时,所谓的这种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主权就成为了一种专制。在《政治原理》的《论个人自由》一文中,孔斯坦列举了专断权力的种种弊端,其中一点就是,在专断权力之下没有自由可言。同理,在绝对的“人民主权”之下,也决不会增加任何的个人自由。所以他的结论是,当你主张人民主权是不可限制时,就给社会一个极大的权力,不管权力是在多数人手中,少数人手中,一个人手中,它肯定都构成了邪恶。
人民主权同样也会导致专制。鉴于这样的分析,问题的支点就要从权力所属向权力范围转移。对此,孔斯坦回顾了以往人们的政治认识。他认为,以往人们一直反对掌权者而不是权力本身,不是破坏他们,而是简单地取代他们。由此导致了这样一个逻辑:权力加于整个社会,社会再把权力转交给大多数人,又从大多数人转到少部分人手中,而最后的结局经常是转向一个人手中。[1](P176)而在孔斯坦看来,要实现自由,保障自由,关键不是政权掌握在谁的手中,而是政权的范围问题,他指出:“世上没有一个权威是无限的。不管是人民的权威,还是宣布自己是人民代表的权威,无论是国王的权力还是法律的权力都不是无限的。”[1](P180)权力无限,个人自由是没有保障的。
孔斯坦对人民主权的分析无疑带有保守的特点。他没有正确地看到在整个社会的变革时代中,首先解决的就是政权的归属问题。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中,首先明确的就是政权要归属到人民手中。没有这样一个变化也就没有近代的民主,也就不能有效地调动起千千万万的民众加入到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去。可以说在历史发生根本性转变,政权从一个阶级转向另一个阶级手中时,起决定作用的是人民。尽管在革命以后,政权可能落到一部分人手中,但这其中仍离不开人民的选择。
但孔斯坦对人民主权的分析仍然有着合理的方面。无论是拿破仑的军事独裁统治还是法西斯的统治,在实现自己的统治上莫不用“人民主权”来加强自己的统治基础,论证自己的合法性。正是这样,当代西方政治思想家在分析人民主权思想时指出了他们之间的联系。但是,由于人民主权本身具有这种局限性而否定人民主权是错误的,问题是如何在保证人民主权基础上,保证国家权力确实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恐怕在这点上,权力的范围就具有了重要地位。也就是说,人民主权要通过健全的法制、完备的机制和明确的范围来保证,以防人民主权演变成少数野心家的工具。在这种意义上,孔斯坦提出通过确立权力范围来保障公民的自由就具有了实际价值。
三、宪政主义的改革方案
在对孔斯坦的研究中,人们的分析重点放在了关于政体问题的研究上,其中特别放在了政治权力的分配以及他们的编排上。[5]这种分析从现代的角度考察就显得有些狭窄了。
不可否认,政体研究是西方传统,从古希腊开始,西方思想家就注重对整体问题的研究。但是在西方政治思想中,“政体”和“宪法”、“章程”、“结构”等词就是同一语,所谓的政体研究从严格意义上说是宪政研究。什么是“宪政”,并没有统一说法。从总体上看,是通过宪法和法律来确立政治结构、政治程序和规则、政治权力范围以及公民和国家、国家和社会之间关系等,它的一个客观前提是宪法的存在。
宪政问题在近代尤显突出,19世纪更是它的发展的黄金时期。工业革命的推动,社会格局的重新调整,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和市民社会利益的冲突更需要从宏观上对国家的政治格局、阶级关系以及权力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从而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一个稳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为此欧洲很多国家、美国、加拿大都在这个时期进行了庞大的宪法以及政治体制、政治规章的再造工程,在这方面,法国也不例外。1814年,路易十七颁布了一个宪法,为此孔斯坦曾深感欣慰地说:宪法的出台“既可以防止革命时代的暴政,又可以防止路易十四的那种专制”[3](P80)。
处于这种文化氛围中的孔斯坦表现出了对宪政问题的极大兴趣,他本人在国外流亡期间就曾起草了共和国宪法,并在很多著作和演讲中探讨了国家在宪法、政治结构、选举规则、程序规章等方面的问题,很多内容都纳入到了他的《政治原理》中去了,其中很多内容远远超过了简单的政体研究,具体表现在:
1.确立宪法的权威是宪政的重要前提。
宪法是“人民自由的保证”[1](P171)。“自由主义意味着法治和宪政国家。”[1](P144)“没有正义就没有公共安全,没有法律就没有正义;而没有开放的政体,就没有法律。”[1](P110)在对英国法律改革家罗米利(Samuel Romilly)(1757-1818)的评论中说,罗米利想把公民的安全建立在法律上而不是人上。因为他知道建立在个人的道德基础上的安全是危险的,靠不住的。他懂得,社会秩序的存在不应把自己放在法律的位置上,宪政主义的基础原则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2.明确权力范围。
孔斯坦分析了1814年法国宪法颁布后个人自由仍然得不到保证的原因,指出,这是因为简单地公布宪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因此,也就需要一个拥有足够权力并且是支持被压迫者的组织,使他们具有法律赋予的抵制手段。他接受了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认为把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不能包含一个政府的全部职权。并且这一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常常出现种种偏离,不是由于三权相互牵制过甚而使政府难于发挥效力,就是由于一权得势而压制其他两权,结果走向专制。孔斯坦认为,在实际政治中存在五种权力:君权、行政权、经常代表权(上院)、公共意见权(下院)和审判权(司法权)。[1](P185)
在孔斯坦的思想中,君权占有特殊地位。他把君权说成是“中立权”。在他看来,在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中,存在着一种以国家元首为代表的“中立权力”。它与一般行政权不同。行政权是由各部大臣行使,只对议会负责,君权则是高于其它四种权力的一种特殊权力。君权的独特性在于节制和协调其它四权,防止各种权利发生冲突,使它们协调一致,以维持整个国家的平衡。君权是超越各种不同意见之上的权力。它除了保卫自由和秩序外,没有其他利益。这样,虽然君主不掌握行政权,但却有参与一切权力机关的权利。
关于大臣的权力和责任,在孔斯坦看来,大臣掌握行政权,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其中重要的是他们不得侵犯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未经法律批准,大臣不能随意逮捕、拘禁公民。同时大臣在下列三种状况下要接受控告:1)滥用权力;2)出现了不利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3)侵犯了个人的自由、安全和财产。
孔斯坦把立法权力赋予了上院和下院。在两院中,上院由世袭的贵族组成,它是君主存在的基础。他从对英国君主立宪制的考察中看到,如果没有上院的力量,君主的统治是成问题的。他主张上院由君主提名产生。关于下院,他把它看成是民主的象征。他主张下院要由选举产生。但这种选举是有财产资格限制的,特别是组成立法院的议员,他们的资格更严格。在他看来,只有拥有高额财产,在选民中具有很高的威望,具有高度文化修养,得到了多数人的选票的人才能充当立法院议员。
孔斯坦反对人民主权学说,反对民主政体,主张亚里士多德式的混合政治。在这种政体中,民选的议会并不是异军突起,而是受到行政、君主和司法权力的限制。他指出:代表的权力如果没有限制,“人民代表也就不能成为自由的保护者,而是暴君的候选人。或者说,一旦建立了暴君制,如此众多的暴君将更加令人恐怖”。[3](P107)
法官由君主任命,这是君主的权利。孔斯坦不相信人民,因为人民在选举上也会犯错误。而由君主来提名产生的法官发生错误是少有的。为了保证法官独立,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是必要的。对于司法权力,孔斯坦主张要建立陪审制度,实行程序公开,通过严格的法律来防止司法权力的腐败。他认为一旦这些措施建立起来,司法权力就可以是完善的。
孔斯坦的分权学说将君权视为中立权,并将君权和行政权分开。形式上看,他似乎将君权抽空了,实际上他抬高了君权,将它置于四权之上。不过,孔斯坦并不把君主看成是主权者,它仍然是五权中的一权。它参与一切权力,但它并不直接掌握立法权或行政权。所以,孔斯坦尽管抬高君权,但同君主主权或以往的君主专制主义相比已完全不同,他所热衷的是君主立宪制。
3.明确选举权,确立中产阶级的统治地位。
孔斯坦反对将选举权力给予所有的公民。在他看来,如果那些没有财产的人或是那些财产少的人获得了政治权利,他们就会用这些权利侵犯财产所有者的权利。就会凭借他们的任性,摧毁社会,成为暴君。他比较欣赏中产阶级,认为他们有教养、勤奋,关心自由和秩序,他们构成了社会的基础。甚至,他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即政治权利再也不能给予那些土地所有者,也不能给予那些无产者,而是要给予那些拥有产业的中产阶级。这个阶级比起那些眼睛只盯着自己利益的巨富来更加公平,比起那些把劳动力作为商品的穷人来更加开明。在他看来,暴君的出现是和巨富与赤贫联系着。而在中产阶级的条件下,是不会出现这种状况的。所以,法国的宪法应该建立在中产阶级基础上,这可以有效地防止暴君统治,制约贵族的统治。从这里可以看出,孔斯坦所说的中产阶级不过是资产阶级。
4.主张程序政治。
孔斯坦认为,为了防止专断权力,必须遵守程序规则。程序规则是社会的保护神,是保护无辜者,处理人们彼此关系的唯一手段。
5.确立中间团体的权威。
孔斯坦深感中间团体的重要地位,认为如果没有一个中间团体,个人就会暴露在强大的政治力量面前而失去保护。换句话说,他已经先于托克维尔认识到建立在“自私自利”基础上的自由主义危险。他认为,多元组织的出现可以有效地防止专制主义,但对此只是提出了构想,而没有给予更多的论证。
孔斯坦关于宪政主义的改革方案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当时法国政治变革的需要,同时也适应了当时欧洲国家出现的宪政变革的趋势。和当时英国功利自由主义思想比较,他的思想更注重通过宪法体制的变革来实现资产阶级大自由,带有强烈的宪政自由主义的特点。但是,他所维护的宪法秩序基本上是以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为核心的,具有很强的政治保守性。随着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力量的日益强大,他的思想到19世纪40年代时逐渐失去了地位,民主共和国思想重新在法国得到了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