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汉语语法研究中的“转换”问题_古汉语论文

古汉语语法研究中的“变换”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法论文,古汉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一、运用变换方法研究古汉语语法,既要遵循同一性原则,又要遵循提取性原则,两项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有所变通;二、变换的类型除移位、添加、删除、替代之外,还有同文变换、异文变换、共时变换、历时变换,变换的主要功能是确认同义结构和辨析歧义结构;三、变换方法有其局限性,须与辞例排比、定量分析等多种方法综合运用,才能焕发异彩。

变换作为一种动态分析方法,在现代汉语语法研究中已取得引人注目的成绩。这种方法是否适用于古代汉语,至今依然存在争议。吕叔湘先生指出:“变换肯定是语法研究中一种有极大潜力的方法,但是如何运用这种方法以及托付给它多大的任务,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①虽然吕先生是针对现代汉语而言的,但笔者认为这个论断同样适用于古代汉语。②从这一立场出发,本文拟就古汉语语法研究运用变换的种种原则和条例,作些初步的探讨。

1.1变换,指的是一种语法结构形式替代另一种语法结构形式而其基本语义保持不变,或者说,同一语义可以用不同的语法结构形式来表示。作为一种语言现象,变换在古汉语中是普遍存在的,例如:

(1)虚名,轻绝强秦之敌,天下必笑王(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恃楚之虚名,而轻绝强秦之敌,王必为天下大笑(史记·韩世家)

(2)纣……拘文王于羑里……文王为纣所拘于羑里(吕氏春秋·孝行览·首时·高诱注)

(3)吕蒙已袭荆州(三国演义·第七十七回)→荆州已被吕蒙袭了(三国演义·第七十六回)

(4)田常徒用德,而简公弑;子罕徒用刑而宋君劫……简公见弑,宋君见劫(韩非子·二柄)

(5)弥子瑕爱于卫君(说苑·杂言)→弥子瑕见爱于卫君(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6)身死人手,为天下笑(新书·过秦上)→身死凡人之手,为天下所笑(新语·怀虑)

(7)吾子白帝子也,化为蛇当道,今为赤帝子斩之(史记·高祖本纪)→吾子白帝子也,化为蛇当道,今被赤帝子斩之(秦并六国平话)

(8)于是大女人瞿昙弥为世尊所制……于是大女人瞿昙弥已被世尊再所制(刘宋·慧简译·瞿昙弥记果经)

例(1)(2)(3)是主动句变换为被动句,例(4)是意念上的被动句变换为有形式标志的被动句,例(5)是“于”字句变换为“见”字句,例(6)是“为”字式变换为“为×所×”式,例(7)(8)是“为”字句变换为“被”字句。③正如世界充满矛盾因而产生矛盾分析法一样,以普遍存在的变换现象为基础提练出来的变换分析方法,可以帮助我们跳出一个语法格式的范围去揭示不同格式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此去考察古汉语的句型,无疑是颇有积极意义的。

1.2为了保证变换的有效性,古汉语运用变换既要遵循与现代汉语相同的“同一性原则”,又要遵循与现代汉语有别的“提取性原则”。同一性原则指的是:在变换的原式和变换式中,实词或实词性成分要相互对应,语义关系也须保持一致。例如:

(9)犬戎杀幽王(史记·齐太公世家)→幽王为犬戎所杀(史记·十二诸侯年表)

(10)襄子围于晋阳(韩非子·难一)→襄子见围于晋阳(说苑·贵德)

(11)吞舟之鱼,荡而失水,则制于蝼蚁(淮南子·主术训)→吞舟之鱼大矣,荡而失水,则为蝼蚁所制(韩诗外传·卷八)

例(9)原式和变换式均有“犬戎”、“杀”、“幽王”三个相对应的实词,变换式中虽添加了虚词“为”和“所”,基本语义与原式仍能保持一致。例(11)两句相互对应的实词是“制”和“蝼蚁”,变换式删去原式的虚词“于”而添加了“为”和“所”,两个实词还发生了移位,但两句语义完全保持一致。上述句例符合同一性原则,变换是有效的。至于所谓提取性原则,指的是:考察古汉语语法(尤其是存在争议者),一般不宜自行构拟句式,而应尽可能从现存文献中提取例证。我们知道,作为今人写今语,现代汉语的研究者可以自编例句、自拟模式,可以得心应手地运用移位、添加、删除、替代等多种变换手段。至于古代汉语,情况就不大一样了。凭今人对古汉语有限的语感去构拟不同的句子,虽不能说行不通,但至少是不可取的。赵元任先生指出:“咱们现代的人恐怕不能全以informant的资格替古人答问。”④周法高先生也认为:“假使我们硬要替古人做代言人就未免太武断了。”⑤这个道理其实是不难理解的。譬如学者们可以运用语言学的一般方法去调查研究某种自己不大熟悉的方言或外族语,却不宜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而随意地为这种方言或外族语编造句子。如果违背了这一点,就很容易出现失误。⑥对今天的汉族人来说,古汉语尽管不像外族语那样隔膜,但毕竟不是我们的口头语,语感再强也难免有失。例如功底深厚的马忠老先生曾引证如下用例:蔡人不知其是陈君也(谷梁传·桓公六年),何以知其是陈君也(同前),何用见其是齐侯也(谷梁传·僖公元年)。⑦为了坚持“东汉之前未有系词”的观点,马先生将上述用例中的“是”字都确定为代词,并且不自觉地运用了变换的方法:

我们如果把《谷梁传》里的“其是”改为“其此”,如“蔡人不知其此陈君也”,“何以知其此陈君也”,“何用见其此齐侯也”,仍然是通顺的文言文句法。

马先生用“替代”手法自拟的句子,真的“通顺”吗?笔者遍检上古文献,发现大量“此其”、“彼其”之类的用例,而未见有作“其此”的。⑧据此可以认为,马先生所构拟的句式,实际上是上古汉语所不存在的、亦即有欠通顺的句子。⑨总之,“无征不信”是历史语言研究的大原则,而提取性原则无非是这条大原则的一项具体体现罢了。

下面试以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为例,对提取性原则略加印证。

(12)谚所谓“室于怒市于色”者,楚之谓也(左传·昭公十九年)杨树达先生认为:“此例昔人多认为‘怒于室色于市’之倒文,其说非也。此第是‘于室怒于市色’之例耳。”⑩实际上,杨说固有理,昔人之说亦不误,关键在于要把握这种句式的来龙去脉。我们知道,古汉语“于”字引介处所宾语时,其位置可在动词之前、也可在动词之后,而引介对象宾语时,通常要后置。例如:

(13)〔赵衰、子犯等〕将行,谋于桑下(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赵衰、咎犯乃于桑下谋(史记·晋世家)

(14)赵孟谋于诸大夫(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一般不能说成:于诸大夫谋〕

可是在甲骨文中,“于+对象宾语”却同样是自由的,前置、后置均可,例如:

(15)贞:告于妣庚?(2464)(11)→贞:于妣庚告?(2463)〔“妣庚”,商王先祖母之名〕

在晚期的甲骨文中,“于+对象宾语”前置的现象逐渐少见。到了西周春秋,“于+对象宾语”前置就更成了罕见的孑遗现象,如:

(18)无于水鉴,当于民鉴(尚书·酒诰)→鉴于人,无鉴于水(国语·吴语)

(19)占于彝,其于之朝夕鉴(史簋)

(20)余于伯楚屡困(国语·晋语)〔“伯楚”,人名〕

例(18)“于水鉴”、“于民鉴”可分别变换为“鉴于水”、“鉴于人”,据此可证例(19)“于之朝夕鉴”应理解为“朝夕鉴于之”,而例(20)“余于伯楚屡困”亦应理解为“余屡困于伯楚”。至于“于+宾”结构偶尔会出现“宾+于”这种变体,可能是受“以+宾”结构类化的结果,(12)因为“以+宾”常常可以易位为“宾+以”,如:

(21)文公之臣皆牂羊之裘,韦以带剑(墨子·兼爱中)→臣下皆衣牂羊之裘,以韦带剑(太平御览卷431引墨子)

(22)少以犯众,弱以侮强(说苑·杂言)→以少犯众,以弱侮强(孔子家语·五仪解)

综上所述,例(12)“室于怒、市于色”可以先还原为“于室怒、于市色”,然后再变换为“怒于室、色于市”。兹按提取性原则,将检获的变换例证揭载如下:

(23)谚所谓“室于怒市于色”(左传·昭公十九年)→语曰“怒于室者色于市”(战国策·秦策)

《左传》的句式属+于殷商语序在春秋的孑遗,而《战国策》则是战国人用他们当时通用的语序所作的变换。至于《太平御览》卷174引《左传》作“怒于室而色于市”,以及《左传》杜预注为“忿于室家而作色于市人”,体现的均属于与《战国策》一脉相承的语序。

1.3在一定条件下,同一性原则和提取性原则均可以有所变通。首先看同一性原则。遵循同一性原则,能够使变换保持充分的客观性。不过,由于受提取性原则的限制,变换句例往往不如现代汉语自编的那样整饬谨严,例如:

(24)睒行取水,经久不还,将无为虎狼毒虫所害?(佛说菩萨睒子经)→睒行取水,经久不还,将无为毒虫之所害耶?(佛说睒子经)

(25)皇叔……为天下耻笑……〔皇叔〕被天下人耻笑(三国演义·第五十五回)

(26)灌顶大王……不为怨敌之所侵害……灌顶大王,不被怨敌之所侵扰(大宝积经·不动如来会·菩萨众品)

(27)两战不胜,恒王遂为众贼所戮(脂本·红楼梦·第七十八回)→两战不胜,恒王遂被贼众所戮(程本·红楼梦·第七十八回)

例(24)变换式比原式少“虎狼”一词,例(25)变换式比原式多一“人”字,例(26)一作“侵害”、一作“侵扰”,例(27)一作“众贼”、一作“贼众”。四个用例的实词虽然在字面上略有参差,对应关系有欠密合,但由于“虎狼”与“毒虫”、“天下”与“天下人”、“侵害”与“侵扰”、“众贼”与“贼众”相互间具有聚合关系,所以句子的基本语义未受影响,变换仍能有效地揭示不同句式之间的关系。与严格的变换相比较,上述用例可理解为对同一性原则有所变通的宽式的变换,变通的条件是:有参差的部分必须是具有聚合关系而不会改变句子基本语义的个别成分。至于提取性原则,我们只是说“一般不宜”自行构拟变换式,而不是说绝对不宜。例如“此师殆哉”(左传·宣公十二年),当然可以变换为“殆哉此师”,而不必非要强调书证不可,因为感叹句的谓语可以前置,已是古今汉语的通例,例证俯拾皆是,如:

(28)夫子,勖哉!……勖哉,夫子!(尚书·牧誓)

(29)管仲之器,小哉!(论语·八佾)→小哉,管仲之器!(新序·杂事)

又如“卻克伤于矢”(左传·成公二年)和“傅说举于版築之间”(孟子·告子下),王力先生起初都列为被动式,(13)后来又将二者通通从被动式中排除出去,(14)看来是有欠妥当的。实际上,“傅说举于版築之间”不能变换为“傅说为版築之间所举”,不是被动式;而“卻克伤于矢”可变换为“卻克为矢所伤”,应是被动式。其所以能够如此鉴别,是因为有大量事实证明“于”字句与“为”字句存在变换关系,例如:

(30)王建禽于秦……王建……为秦所禽(盐铁论·说儒)

(31)先发制人,后发制于人(汉书·项籍列传)→先则制人,后则为人所制(史记·项羽本纪)

(32)圣人制礼乐,而不制于礼乐(淮南子·泛论训)高诱注:圣人能制礼乐,不为礼乐所制

(33)止者不行,行者不止,因形而任之,不制于物(吕氏春秋·审分览·审分)高诱注:不制于物者,不为物所制,物不能制之也。

据上所论,提取性原则的变通(即可以适当构拟句例),其条件是:第一、所涉及的是司空见惯而殆无疑义的现象;第二、有足够的相关的变换实例为后盾。而在一般情况下,所讨论的往往是些敏感而有争议的问题,这就还是要“拿出书证来”,才不致于背离历史语言研究“无征不信”的大原则。

阐明变换的原则及其变通条件之后,我们再来考察变换的类型和变换的功能。

2.1古汉语的变换类型与现代汉语有同有异,同的是以句例的结构为角度的移位、添加、删除、替代,异的是以句例的来源为角度的同文变换、异文变换,还有以句例的时代为角度的共时变换和历时变换。

移位,指句子成分位置的移动;添加,指有关语法成分的增加;删除,指个别语法成分的删去;替代,指有聚合关系的成分之间的替换。兹分别举例如下:

(34)魏其侯贵久矣,天下士素归之(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魏其侯贵久矣,素天下士归之(汉书·窦田灌韩传)

(35)公……以鱼五十乘赐弦章(晏子春秋·外篇)→公以五十乘鱼赐弦章(太平御览卷67引)

(36)桓公与之系马三百(国语·齐语)→桓公与之系马三百匹(战国策·齐策)

(37)桀为仍之会,有缗叛之(左传·昭公四年)→桀为有仍之会,有缗叛之(史记·晋世家)

(38)有夏孔甲,扰于有帝(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有夏孔甲,扰于帝(论衡·龙虚篇)

(39)于是门人辞归而养亲者十有三人(韩诗外传·卷九)→于是弟子归养亲者十三人(说苑·敬慎篇)

(40)田于何所?池阳谷口(汉书·沟洫志)→田于何许?池阳谷口(太平御览卷62引)

(41)子兴冷笑道:“万人皆如此说,因而乃祖母便先爱如珍宝”(庚辰本·红楼梦·第二回)→子兴冷笑道:“万人皆如此说,因而他祖母便爱如珍宝”(己卯本·红楼梦·第二回)

例(34)(35)属移位,例(36)(37)属添加,例(38)(39)属删除,例(40)(41)属替代。例(34)“素”可置于主语之后,也可移置于主语之前,表明上古汉语状语位置的灵活性。例(35)“乘”是名量词,“五十乘”意犹“五十车”。据研究,先秦名量词多置于中心词之后,汉晋开始逐步过渡到以前置为主。(15)本例“鱼五十乘”变换为“五十乘鱼”,正是这种历史性位移的有力证明。例(36)“三百”之后添加了量词“匹”,表明名量词在战国之后已逐步成为一种必需。例(37)“仍”前可以添加“有”,例(38)“有帝”可以删去“有”,“有”字或增或减,都不引起意义的变化,可见这类“有”字明显处于虚位。有人试图将此类“有”字解为“有无”之“有”,(16)或解为“国家”之“国”,(17)看来都经不起推敲。这类“有”字,还是理解作衬音助词为妥。(18)例(39)“十有三人”删除“有”字作“十三人”,反映了上古汉语整数与零数表示法的变化。例(40)“何所”替换“何许”,说明二者是同义词。陶渊明《五柳先生传》“先生不知何许人也”的“何许人”,过去多释为“何等样人”,看来应释“何所人”、“何处人”。例(41)“乃”可用“他”来替代,证明“乃”除表第二人称外,还可从定指用法中引申出第三人称用法。(19)《广东军务记·三元里抗英》“乡民乃鸣锣传递,富者捐资,贫者出力,备乃器械,持乃糗粮”的两个“乃”字,解为“你们的”(20)难以通达,应解作“他们的”为宜。

同文变换,指同一文献(特别是同一篇章)内部的句式变换;异文变换,指不同文献之间的句式变换。例如:

(42)楚申包胥使于越,越王勾践问焉曰:“吴国为不道,求残我社稷宗庙,以为平原,弗使血食”……越王勾践乃召五大夫曰:“吴为不道,求残吾社稷宗庙,以为平原,不使血食”(国语·吴语)

(43)宋燕曰:“悲乎哉,何士大夫易得而难用也?”陈饶对曰:“非士大夫易得而难用也,君弗能用也。君不能用,则有不平之心”(韩诗外传·卷七)

(44)太清问于无穷曰:“子知道乎?”曰:“吾弗知也”……太清又问于无始曰:“向者问道于无穷,无穷曰‘吾弗知之’”(淮南子·道应训)

(45)吴公子光曰:“此时也,弗可失也”(左传·昭公二十七年)→吴公子光曰:“此时,不可失也”(史记·吴太伯世家)

(46)陈余怨项羽之弗王己也(史记·高祖本纪)→陈余亦怨项羽独不王己(汉书·高帝纪)

(47)诸公莫弗称之(史记·魏其武安候列传)→诸公莫不称(汉书·窦田灌韩传)

前三例属同文变换,后三例属异文变换。例(44)(47)“弗”后可以出现“之”,可见旧说“弗=不之”是难以成立的。其它各例说明“弗”、“不”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语法功能已具有完全的同一性,以致后来“不”逐步取代了“弗”(类似“我”取代“吾”,“其”取代“厥”),例如《世说新语》“不”共见1094例、“弗”仅剩2例,(21)而在近代白话文献中,“弗”已完全被“不”所取代。

共时变换指同一历史时期内部的句式变换,历时变换指不同历史时期之间的句式变换。我们知道,古汉语是一个由不同层面所构成的历史连续体,每一层面内部的语法现象是共时的,而不同层面之间的语法现象则是历时的。语法结构既然可以在横向上发生变换,是否也可以在纵向上发生变换呢?回答是肯定的。首先,处于不同时空的人类,其思维具有同一性。既然当代同一语言内部以及不同语言之间能够实现语言模式的变换(“机器翻译”即其直接成果),那么,在不同时代的人们之间实现语言模式的变换也完全是可能的(“古语今译”程序的编制是可能的结果之一)。其次,我国历史悠久、载籍浩瀚,“古代书籍叙事载言每每更相祖述”,(22)祖述的过程中,同一语义往往以不同时代的各自的语法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构成了本文所称的历时变换的客观基础。历时变换能有效地揭示语法结构在不同历史层面的嬗变,比较适应历史语法研究的需要。下面,试举一组实例来分别印证共时和历时两种变换类型。

(48)郑县人有得车轭者,而不知其名,问人曰:“此何种也?”对曰:“此车轭也。”俄而复得一,问曰:“此是何种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49)南门,将军门。贱人弗敢居(虎地秦墓竹简·日书)→南门是将军门。可聚粮、使客(放马滩秦墓竹简·日书)

(40)你当被卖之丫头为谁?(程甲本·红楼梦·第四回)→你当被卖之丫头是谁?(庚辰本·红楼梦·第四回)

(51)臣,骫桑下之饿人也(吕氏春秋·报更)→臣是夫骫桑下之饿人也(说苑·复恩)

(52)襄子曰:“此必豫让也”(战国策·赵策)→襄子曰:“此必是豫让也”(史记·刺客列传)

(53)昔为王孙,今为奴婢(吴·康僧会译·六度集经)→故是大王孙,今为人奴婢(西秦·圣坚译·太子须大拿经)

前三例为共时变换,后三例为历时变换。例(48)(49)说明“是”字判断句在战国后期已萌生,例(51)(52)说明“是”字判断句在汉代逐步普遍,可以用来替代早期的名词判断句。例(50)(53)“为”与“是”同义替代,表明“为”字有时的确具有判断动词的功能。(23)

2.2 变换的主要功能之一是确认同义结构。下面试以提置宾语的固定结构“唯宾动”、“宾是动”、“唯宾是动”、“唯宾之动”四种形式为例,对此予以阐发。

(54)王征土方?(6441)→王惠土方征?(6442)〔“土方”,方国名〕

(55)〔王〕勿征土方?(6447)→王勿唯土方征?(6446正)

例(54)表明:在甲骨文中,为了强调宾语,可以利用助词“惠”来将宾语移置于动词前。例(55)表明:当句子是否定句时,不用“惠”而改用“唯”。例(56)是同文变换,两种格式同时出现,既清楚地说明“惠”、“唯”的差别,也清楚地说明二者所具有的提宾的共性功能。鉴于“惠”的提宾功能在甲骨文之后已全部被“唯”及其变体“维”、“惟”所取代,我们遂把甲骨文中以“唯”、“惠”为标志的提宾式统称为“唯宾动”式。(24)曾在甲骨文中大量出现的“唯宾动”式,在西周金文和周秦典籍中突然衰减,只剩下为数极少的用例,如:

(57)用稽后人享,唯丁公报(令簋)

(58)王惟德用,和怿先后迷民(尚书·梓材)孔传:王惟用德,和悦先后天下迷愚之民

(59)天休于安帝室,兴我汉国,惟卜用(汉书·翟方进传·王莽仿周书而作)颜注:天美于兴复汉国,故我惟用卜〔按:《甲骨文合集》第31678片有“惠兹卜用?其用兹卜”可资印证〕

与此同时,却出现了不少借“是”来提置宾语的“宾是动”式,如:

(60)余镠是择,允唯吉金(甚六之妻鼎) 比较:择厥吉金玄镠赤 (邾公华钟)〔“镠”,金之美者〕

(61)亹亹申伯,王缵之事。于邑于谢,南国是式。……王命申伯,式是南邦(诗经·大雅·崧高)

“宾是动”式的“是”与“主是动”式的“是颇易混淆,而“唯宾动”式的“唯”提宾信息也较弱,为消除歧义并促进功能的完善,两者自然而然地结合起来,构成有明确规定性的“唯宾是动”式:

(62)a 纣惟妇言用(汉书·五行志·中之上)

(62)b 〔纣〕湛缅荒淫,妇言是用(汉书·谷永传)

(62)c 纣维妇人言是用(史记·周本纪)

在上古汉语中,还出现过一种频率较低、存在时间较短的“唯宾之动”式,可视之为“唯宾是动”式的变体:

(63)此子也才,吾受子之赐;不才,吾唯子之怨(左传·文公七年)→此子材,吾受其赐;不材,吾怨子(史记·晋世家)

(64)谚曰:“非宅是卜,维邻是卜”……先人有言曰:“毋卜其居而卜其邻舍”(晏子春秋·内篇杂下)

(65)周公趋而进曰:“臣闻之也,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惟仁之亲”(尚书大传·大战篇)→周公曰:“使各居其宅,田其田,无变旧新,唯仁是亲”(说苑·贵德)

例(63)“唯子之怨”可还原为“怨子”,与例(64)“维邻是卜”可还原为“卜其邻居”是一样的。例(65)即明确地展示了两种句式的变换关系。综上所述,可见“唯宾动”、“宾是动”、“唯宾是动”、“唯宾之动”的确是同义结构,它们之间所具有的质的同一性,还充分体现在下列用例之中:

(66)a 荒湛于酒,女唯湛乐从(诗经·大雅·抑)

(66)b 暂劳永逸,无为而治,耽乐是从(张衡·西京赋)

(66)c 王不知艰难,唯耽乐是从(汉书·郑崇传)

(66)d 〔王〕不知稼穑之艰难,惟耽乐之从(尚书·无逸)

变换的另一个主要功能是辨析歧义结构。兹以“动词+之+名词”(简称“动之名”)这个存在于上古汉语中的歧义结构为例进行剖析。(25)

(67)楚王酓章作曾侯乙宗彝,奠之西(楚王酓章钟一)

(68)与之语三日而授之政(说苑·尊贤)

(69)鄙语有之,牵牛径人田,田主夺之牛。径则有罪矣,夺之牛,不亦甚乎?(史记·陈杞世家)

例(67)“奠之西”为“动+宾+补”,例(68)“授之政”为“动+宾[,1]+宾[,2]”,学术界看法比较一致。例(69)“夺之牛”则存在严重分歧,有人认为与“授之政”同类,也是“动+宾[,1]+宾[,2]”,亦即“双宾句”;另有人认为是“动+定+宾”,亦即“单宾句”。对此,不妨运用变换来予以辨析:

(70)楚王酓章作曾侯乙宗彝,奠之西(楚王酓章钟一)→楚王酓章作曾侯乙宗彝,奠之于西⒄(楚王酓章钟二)

(71)与之语三日而授之政(说苑·尊贤)→与语三日,授之以政(史记·孔子世家)

(72)鄙语有之,牵牛径人田,田主夺之牛。径则有罪矣,夺之牛,不亦甚乎?(史记·陈杞世家)→鄙语曰,牵牛径人田,田主取其牛。径者则不直矣,取之牛,不亦甚乎?(史记·楚世家)

例(70)可用介词“于”来分离“之”和“西”,表明该句确系“动+宾+补”;例(71)可用“以”来离析“之”和“政”,表明该句确属双宾句,因为双宾句通常可以实现如下变换:动+宾[,1]+宾[,2]→动+宾[,1]+以+宾[,2](以+宾[,2]+动+宾[,1])。如:

(73)孔子曰:“居,吾语女其故”(荀子·宥坐)→孔子曰:“居,吾语汝以其故”(孔子家语·始诛)

(74)子犯授公子载璧(国语·晋语)→子犯以璧授公子(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据此,例(71)“授之政”不仅可以离析为“授之以政”,而且还可以移位为“以政授之”,如:

(75)君盍老而授之政?(国语·晋语)韦昭注:以政授申生。

(76)大夫废其事,终身不仕。死则葬之以士礼(孔子家语·曲礼西赤问)→大夫废其事,终身不仕。死,以士礼葬之(礼记·王制)

例(72)“夺之牛”就与此大不一样了。“之”和“牛”既不能离析,也不能移位,亦即不能变换为“夺之以牛”或“以牛夺之”,而只能用“其”来代替“之”。以“其”代“之”的变换不乏其例,如:

(77)〔汉王〕驰入张良韩信壁,而夺之军……〔汉王〕驰入韩信壁,夺其军(史记·高祖本纪)

(78)天下之民皆悦而愿为之氓(孟子·公孙丑)→天下之民皆说而愿为其民(周礼·地官·载师·郑玄注引)

“之”与“其”语法功能一致,都是用为领格、做定语,可见例(69)“夺之牛”这种类型实系单宾结构,与例(68)“授之政”这类双宾结构应加以区别。

对于古代汉语来说,变换虽然同样是“有极大潜力”的动态分析方法,但这种方法本身也有其局限性。首先,要在浩如烟海的现存文献中筛选出恰当的典型的用例就诚非易事,(26)往往如同沙里淘金,远不如现代汉语自行构拟那样得心应手。其次,仅仅依赖变换实例,有时也未必能把握住问题的实质。例如:

(79)余,而所嫁妇人之父也(左传·定公十五年)→余是所嫁妇人之父也(论衡·死伪篇)

(80)余为伯。余,而祖也(左传·宣公三年)→余为伯。余,尔祖也(史记·郑世家)

假定我们对上述用例的各项语义要素均已掌握而独对“而”字的用法不甚了了,那么凭以上两个用例我们是否就能够通过已知来推求未知呢?结果恐怕是令人沮丧的,因为我们面对的可能答案至少有三个:第一,“而”相当于“是”;第二,“而”相当于“尔”;第三,“而”既相当于“是”又相当于“尔”。要从上述三个可能中最终确定“‘而’相当于‘尔’”,还得进一步仰仗对“而”字所作的系统性研究。再如:

(81)鲁君与之一乘车(史记·孔子世家)→〔鲁君〕与孔子车一乘(孔子家语·观周)

(82)今程子天下之贤士也,于是不赠,终身不见(说苑·尊贤)→今

程子天下贤士也,于斯不赠,终身弗能见也(孔子家语·致思)如前所论,名量词的位置是由后置演变为前置的,而“弗”也是逐步被“不”所取代的,但如果仅仅停留在上述两个历时变换的用例上面,我们就会感到困惑,因为两个用例所显示的竟是一种逆向的变化!只有将问题重新置于系统研究的大背景上,我们才能断定:《孔子家语》所表现的是一种“拟吉”的倾向(与《史记》相比,《汉书》也常常有类似倾向),它的上述用例如同滚滚奔流的大江中的一小股回流,是不足以代表历史发展的真正趋势的。以上所述可以表明:孤立运用变换并不足取,只有置于综合性、系统性的研究中,变换才具有生命力,才能焕发异彩。换言之,运用变换也要提倡综合求证,要与辞例排比、定量分析等多种方法密切配合,尽力避免单一化。

注释:

① 《关于“语言单位的同一性”等等》,刊《中国语文》1962年第11期。

② 本文的“古汉语”是广义的,包括上古、中古和近代。

③ 笔者有关被动句式的变换分析,散见于下列论文:《论先秦汉语被动式的发展》,《中国语文》1985年第4期;《汉魏六朝被动式略论》,《中国语文》1987年第3期;《唐至清的“被”字句》,《中国语文》1988年第6期;《古汉语被动式动词带宾语的考察》,中山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人类学论文选集(2)》;《古汉语被动式变换举例》,《古汉语研究》1988年第1期。

④ 转引自周法高《中国古代语法·造句编·自序》。

⑤ 转引自周法高《中国古代语法·造句编·自序》第310页。

⑥ 例如桥本万太郎先生,其汉语造诣堪称一流,但在讨论汉语被动式时却编出了不规范的“他很少批评”这样的句子,见《汉语被动式的历史·区域发展》(刊《中国语文》1987年第1期)。

⑦ 见《“是”的用法演变》,商务印书馆1959年《语法论集》第3集。

⑧ 参看拙文《古汉语代词复用的变换考察》,刊《语文月刊》1993年第8期。

⑨ 与此相类似的还有《汉语史稿》(中华书局1980年新1版)第335页:“‘麟之趾’的原始意义是‘麟它趾’,‘公侯之事’的原始意义是‘公侯他们事情’”。这是为证明“之”字起复指作用而作出的意义上的理解以及结构上的变换,但“麟它趾”、“公侯他们事情”这样的变换式恐怕也是难以成立的。依笔者之见,这种“之”字还是应理解为结构助词,与后起的“的”字相当。例如:政老爷之长女名元春(蒙府本·红楼梦·第二回)→政老爷的长女名元春(舒序本·红楼梦·第二回)。

⑩ 见《高等国文法》第298页,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11) 括号内的数字为《甲骨文合集》的序号,下同。为印刷方便起见,所引甲、金文均尽量采用通行字。

(12) “类化”现象普遍存在于文字、语音、词汇之中,语法亦不例外。例如古汉语否定句代词宾语通常要前置,而起指代作用的名词“子”、“君”之类则是不前置的(如《吕氏春秋·审分览·执一》:“商文曰:‘吾不若子’。吴起曰:‘三者,子皆不吾若’”),但由于类化的作用,“子”偶尔也可以前置,如:(1)伯宗曰:“吾饮诸大夫酒,而与之语,尔试听之。”曰:“诺”。既饮,其妻曰:“诸大夫莫子若也”(国语·晋语五)(2)吾勇不子若,功不子逮,取桃不让,是贪也(晏子春秋·内篇·谏下)(3)吾有此三者,终不从子矣……吾虽死,不子从也(新序·义勇)。

(13) 《汉语史稿》(中册)第421页,中华书局1980年新1版。

(14) 《汉语语法史》第273页,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15) 参看刘世儒《魏晋南北朝量词研究》,中华书局1965年版。

(16) 见黄奇逸《古国、族名前的“有”字新解》,《中国语文》1981年第1期。

(17) 见秦建明、张懋镕《也谈古国名前的“有”字》,《中国语文》1985年第4期。

(18) 参看拙文《古国族名前的“有”字不能作实词解》,广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出版《语言文字论集》。

(19) 参看拙文《“乃”字第三人称用法考源》,《语文月刊》1991年第5期。

(20) 郭锡良等编《古代汉语》上册第267页,北京出版社1981年。

(21) 参看孙锡信《〈世说新语〉虚词综述》,商务印书馆1990年出版《王力先生纪念文集》。

(22) 周祖谟《古籍校勘述例》,《中国语文》1980年第2期。

(23) 笔者有关判断句的变换分析,散见于下列论文:《上古判断句的变换考察》,《中国语文》1991年第5期;《〈上古判断句的变换考察〉补正》,《中国语文》1992年第2期;《中古“是”字判断句述要》,《中国语文》1992年第5期;《上古判断句辨析》,《古汉语研究》1993年第4期;《利用佛经材料考察汉语词汇语法史札记》,《中山大学学报》(哲社版)1993年第4期。

(24) 参看拙文《甲骨文“唯宾动”式及其蜕变》,《中山大学学报》(哲社版)1990年第3期。

(25) 参看拙文《古汉语“动+之+名”结构的变换分析》,《中国语文》1994年第3期。

(26) 受提取性原则所制约的变换句例,有时在形式上会与互文、异文类同,抉择时须有所鉴别。变换与互文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变换要遵循同一性原则,而互文不受此限。例如:(1)殷王纣乃用其妇人之言……殷王纣维妇人言是用(史记·周本纪)(2)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尚书·蔡仲之命)。例(1)结构颠倒而实词对应、语义一致,是变换而不是互文;例(2)结构相同但实词不对应、语义不一致,与本文例(66)的“唯耽乐是从”、“惟耽乐之从”判然有别,是互文而不是变换。至于异文,虽也涉及句子的结构变化,但更多地包含字形的差异和实词的更替,与变换纯粹从语法层面作考察颇有差距。例如:(1)夫子之门人,盖三就焉(大戴礼记·卫将军文子)比较:夫子之门人,盖有三千就焉(孔子家语·弟子行)(2)左师触詟愿见太后,太后盛气而揖之(战国策·赵策)比较:左师触龙言愿见太后,太后盛气而胥之(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3)昔者殷王帝辛之时,爵生鸟于城之隅(说苑·敬慎篇)比较:昔者殷王帝辛之世,有雀生大鸟于城隅(孔子家语·五仪解)(4)吴子三日哭于军门之外(左传·哀公十年)比较:吴王夫差哭于军门之外三日(史记·齐太公世家)。前三例展示字词的衍脱、错讹、假借,与变换无涉;后一例反映了句子结构的变易,既属异文,又属变换。这样一来,能否说变换是异文的一部分呢?当前不能。二者本质上属于不同范畴、不同层面,而形式上异文也无法涵盖同文变换这种类型,如:(1)子雍……见执……子雍……被囚执……子雍为胡所执(魏书·源贺传)(2)父兄枉被平王诛戮……平王……枉诛我父兄(敦煌变文集·伍子胥变文)。由此可见,异文与变换既非排斥关系,亦非包容关系,而是形式上具有部分交叉的关系。

* 本文是笔者运用变换方法考察古汉语语法的一个阶段性小结。初稿曾提交瑞士苏黎世大学主办“国际中国先秦语法研讨会”(1994.2)讨论,蒙与会学者提供宝贵意见,谨此致以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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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汉语语法研究中的“转换”问题_古汉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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