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几点立法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点论文,电子商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过近些年来的努力,我国电子商务工程的网络框架、基本技术环境和应用规模已经初步 形成,但在软环境建设方面,还有待早日填补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等领域的立法空白,以使电 子商务能够更加有序、健康地得到发展。
一
长期以来,税务行政机关对其地域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身份判定及交易活动的认定并不费事 。而在互联网这一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交易主体和交易产品看似有形却无形。传统税务行政 管理所面临的商店、销售人员、商品,以及合同、单证、资金等商品交易的有形手续, 现在都以虚拟的无形方式在网上呈现。而且,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今天,通过因特网进行交 易的任一主体,只要在硬件上拥有一部电话、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就可以随意隐名埋 姓和不断改变经营地点,将经营活动从一个高税率地区转移至低税率地区,这在技术上并不 困难 。这样一来,就为认定纳税人的身份带来了麻烦,提出了一个不容回避的立法难题。特别是 ,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经营情况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于 交易主体的如实申报,因此电子商务征税的针对性和可追溯性问题就突出地成为了一道立法 考题。
二
与网上交易纳税人的身份及交易活动认定相关的是电子商务征税中的税务稽查问题。一般 说来,税务行政机关开展税收征管稽查的前提是要准确掌握有关纳税人应纳税之事实和证据 ,以此作为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与否的依据。据此,各国税收立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 在若干年内如实记帐并保存帐簿、记帐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查,从立法上确立以帐证追踪审 计作为税收征管基础的通行制度。而在互联网环境下,基于商品订购、款项支付等都是一系 列无纸化的虚拟网上交易,交易合同、订单、销售票据等也都以容易修改和删除的电子形式 存在,这就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面临着直接的管理难题。且不说,众多潜在的应纳税人还 可以使用加密方式来掩盖电子商务交易的相关信息。据此,如何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中的税务 稽查监管以防止税收收入流失无疑是又一值得作出立法应对的问题。
三
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肯定大量涉及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采用及论证自然就成了税收立法 不容忽视的环节。其中,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及其认证就是首先需要正视的事项。
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 、结算和货物交接等的数码信息。基于电子证据不同于我国传统立法所肯定的书证、物证, 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需要国内立法予以明确确认。在当前情况下,最为接近的,似可将电子证 据归入民事诉讼法第63条所列举的“视听资料”类别。但是,这一类推方案在司法采证和认 定环节上也存在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用以证明待证事实之不足。而电子证据如果仅仅定位于间 接证据,显然也不利于电子证据相随着电子商务飞速发展而上升成为立法所肯定的直接证据 此一应有的发展定位和走势。有鉴于此,通过相关国内立法的制定或修改来迎合发展中的电 子商务是值得探索的一种立法努力。
由此引出的相关立法问题是要具体确定举证方式及其权利义务。传统的民事诉讼法确立的 是谁主张谁举证制度。而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大量的电子数据是由第三方提供的,交易 当事人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电子证据,并且即使当事者提供了电子证据,但自己证明效力无 疑是要大打折扣的。这也需要在立法上作出妥善应对。可行的思路是,基于银行往往了解交 易的准确价格,有必要明确银行的举证义务和提供交易企业的网上交易银行帐号以免征税失 之凭据。
四
相较传统的缴税方式,电子商务征税中的电子报税有助于提高申报的效率和降低税务行政 的成本。需要考虑的是,当前我国电子报税尚处起步阶段,涉及一系列诸如纳税人、税务行 政部门、银行、国库等相关主体在数据格式、传输频率、安全机制等方面的有形衔接和部门 间 数据交换机制的协调等复杂问题,需要早日纳入立法的规范之中以有序利导。
对于电子商务在看到其现有不足的同时,更多地应从政策乃至立法支持的态度来看待这一 新生儿的成长。据此,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税收优惠的立法鼓励在当前还是有必要的。
在这一主导思路之下,就需考虑如何有效避免对电子商务双重征税的立法问题。与电子商 务交易过程的不可追溯性和税力稽查等难题给电子商务税收征收设置的卡口一样,这些复杂 问题反过来也容易导致对电子商务的双重征税问题,需要立法的慎重对待。基于电子商务交 易中纳税人的身份确认、主营业务地点、具体交易细节等环节都不易被有效确认之特点,立 法上有必要重视依照电子商务中商流或信息流征税与根据物流征税的有效衔接问题,同时结 合其他有形证据以期尽量避免对电子商务双重征税的立法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