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源理论_犯罪现场论文

信息源理论_犯罪现场论文

信息源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源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433(2014)01-0033-11

      系列性案件侦查理论之一:

      信息源是指系列性案件的信息来源,是系列性案件信息点的集合体。信息源的信息来自两部分:侦查场信息和犯罪场信息。系列性案件侦查场信息以及与系列性案件有关的犯罪场的信息都属于信息源区的信息。在系列性案件首案现场信息源所获得的信息是元信息;其他案发现场所获得的信息属于累加信息;犯罪场所获得的信息则属于衍生信息。元信息、累加信息和衍生信息构成了系列性案件的数据链,这些信息的组合就是系列性案件侦破的重要依据。

      一、信息源理论提出的理论依据

      信息源理论是在充分研究犯罪场、侦查场和信息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但并不是这些理论的延伸和组合,而是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所提出的一种全新的侦查理念。

      信息源,可以说文解字,单纯地理解为信息的源头。从内涵上讲,信息源理论在系列性案件侦查理论中包含了如下几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以系列性案件首案现场为源头所获得的信息,包含了与之有关的、所有的动态、静态、物证、人证以及后续案件发案现场衍生出的相关信息;二是这种信息是从系列性案件各案发现场所获得的信息;三是从犯罪场所获得的各种信息;四是以系列性案件侦查场为链条所形成的数据链。从外延上讲:在广阔的信息域内所有与某种系列性案件有关的信息平台,都是系列性案件的信息源。在信息源中,唯有在系列性案件首案的信息源区内所获取的犯罪信息才属于元信息,也就是系列性案件信息来源的初始信息。在信息源所获得的各种信息构成了系列性案件的数据链。

      信息源理论是根据系列性案件侦查的一般规律提出来的,不但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而且具有全新的理论价值。

      (一)犯罪场理论

      犯罪场理论属于犯罪学的范畴。将犯罪场理论引入系列性案件侦破的信息源理论,并将其在扩大外延的基础上赋予全新的含义,是对信息源理论的一种完善,有助于对犯罪信息的把握、收集、整理和分析比对。

      在学术研究中,“场论”属于自然科学的概念,广泛地应用于天文学、物理学等自然科学的诸多学科之中。通过自然科学的方法和理念研究社会科学是自古希腊以来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们普遍采取的研究方法,社会科学的发展离不开自然科学对物质世界的深入研究和研究客观世界的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面对千疮百孔的世界经济形势和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犯罪问题,犯罪学家们深刻地认识到任何犯罪的产生都不是孤立的,是各种社会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自然科学中的“场论”帮他们解答了犯罪发生的原因和如何进行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的方法。即犯罪发生的时空和控制犯罪的范围都和“场”有着诸多的共同之处,将“场论”应用到犯罪学的研究上,成为西方犯罪学家们共同的研究课题。

      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犯罪学家们逐步摆脱“左”的思想意识对学术研究的制约,开始从犯罪学研究的意识形态化中走了出来,将西方犯罪学家们更多的、先进的犯罪学理念引入到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中,中国犯罪学家们的“犯罪场”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来的。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学者在我国最早提出了犯罪场问题,但他们最初将其称之为“犯罪作用场”。当时,这些犯罪学家们将“犯罪作用场”定义为:一定的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相互作用产生犯罪,这个过程总是在某种背景下实现的,这种背景称之为作用场。这个定义的最值得人们的赞许之处在于从意识形态上彻底摒弃了我国犯罪学界长期受前苏联的影响,坚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产生犯罪”的错误理念,走出了犯罪学研究意识形态化的阴影,把犯罪学研究真正从空中的遐想上落到了坚实的土地上,开始了我国犯罪学研究的新篇章。使犯罪学者真正地把研究的目光落实到了中国这块黄土地上,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认真关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犯罪问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产生了真正的、属于中国自己的犯罪学。将“犯罪作用场”改称为“犯罪场”的概念是在随后出版的《犯罪学教程》中明确提出来的。在这里,学者们又将犯罪场的含义做了新的阐释:犯罪原因产生犯罪效应的特定领域,或者说,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领域,成为犯罪场。到了1996年,我国犯罪学界的泰斗级人物储槐植先生出版了《犯罪场论》一书,对犯罪场的概念做了进一步的深化:犯罪场不是纯客观的实物范畴,而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即关系范畴。认为这是犯罪场的基本特征。他同时指出研究犯罪场的价值在于:控制犯罪的捷径是控制犯罪场,甚至可以说,犯罪控制就是犯罪场控制。控制犯罪场的任一构成因素都能收到控制犯罪的效果。犯罪场的组成包括:时间因素、空间因素、犯罪的侵害对象因素和社会控制疏漏因素四大构件。

      有学者认为:犯罪场理论所描述的是一个静态的犯罪场面,而犯罪是在动态的环境中发生、在动态的环境中结束的,因此不能准确地把握犯罪的全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在其发展变化过程中,动是绝对的,静是相对的,只有绝对运动着的事物,没有绝对静止的事物。但认识事物必须把握事物相对静止的那一刻,才能有效地把握其本质。犯罪场理论的四大构件对系列性案件信息源理论有着积极的意义。

      为适应系列性案件侦查的需要,将在这个侦查理论中对犯罪场的概念进行重新定义:犯罪场是指在更广阔的视域内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犯罪信息的载体或者平台。在这个载体上,犯罪信息包括动态的、静态的、过往的、现在的犯罪信息和可能的犯罪信息预测。在这个平台上,犯罪信息表现为:已经发生的案件信息、犯罪人信息、已经破获和久未破获的案件信息、犯罪预测和犯罪动态势等。

      需要指出的是:犯罪场不是侦查部门通常所理解的“犯罪现场”,而是一个更为广泛的、由以往犯罪信息组成的背景和链接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可能存在着系列性案件信息源理论所需的、已经存在和发生过的犯罪信息。但无论有没有系列性案件侦查所需的信息,犯罪场信息作为系列性案件信息源的地位都是不可撼动的。因而,在侦破系列性案件过程中,首先对这个犯罪场信息进行扫描搜索是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环节之一。对犯罪场信息的关注可以对系列性案件侦查起到积极的作用,避免侦查遗漏。尽管犯罪场和犯罪现场仅为一字之差,但却有着失之毫厘,谬之千里之分,其含义相差甚远。如果将犯罪场的信息理解为犯罪现场的信息,就等于将犯罪信息的来源渠道缩减了一半。因此,必须厘清犯罪场和犯罪现场的区别。按以往犯罪学的定义:犯罪场和犯罪现场同样具备犯罪的时间因素、空间因素、犯罪的侵害对象因素、社会控制疏漏因素四大要素,但在这里可将其归纳为犯罪发生的时间、空间、侵害对象和犯罪产生的原因。

      从理论上讲:犯罪场信息是已经固化了的犯罪信息和可能出现的犯罪信息。而犯罪现场信息是已经存在、且正在搜集的信息。犯罪现场获取的信息是正在侦查、搜集中的信息,因此,为避免概念上的混淆和玩弄文字游戏之嫌,可以将其称之为侦查场信息。将犯罪现场改为侦查场尽管可避免人们对犯罪场和犯罪现场产生误解,但有个问题也必须加以说明:侦查场所涉及的范围远比犯罪现场宽泛得多,二者之间并不具有相等或者是相重复的因素,侦查场的范围要远远大于犯罪现场,而犯罪现场仅仅是侦查中的极少部分。但是从系列性案件侦破的重要性的程度上来讲,却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原因在于犯罪现场所产生的信息,这些信息是侦查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为避免产生混乱,将犯罪现场信息称之为侦查场信息。在侦查场获取的信息某种情况下已经具备了侦查案件所需的要素,为何还要强调犯罪场信息的重要性?原因有四:一是通过两“场”信息的比对可发现犯罪人是否有前科、现在发生的案件是单一性刑事案件还是系列性案件;二是如果是系列性案件可以准确地断定现在发生的案件是不是首发案件,如果不是,那么首案发生在哪里?确定首案的发生地对系列性案件的侦破极为重要;三是如果在犯罪场发现是系列性案件,通过比对可以发现犯罪人的行为规律,判断案件后续的发展方向;四是确定案件侦破的重点区域。这四个方面说明,在已经发生的案件中,从犯罪场获取更多的犯罪信息,就能给侦查部门提供多种犯罪线索。重视“犯罪场”的作用,就能为我们提供更为广泛的、信息来源的时空范围。只有在更为广泛的“犯罪场”的范围内,收集、整合和使用这些信息,才能较为完整地勾画出系列性案件犯罪人的全貌。

      在“犯罪场”上搜集信息,对可能引发犯罪的各种因素进行评估,作为我们信息收集的来源,可以更好地补充在犯罪现场收集到的元信息。在汉语里面“元”有头、首、开始等意思,这里将元信息明确为通过系列性案件首案所获得的各种信息。作为信息源的元信息对系列性案件侦破极为重要,在系列性案件首案信息源区,凡与此有关的时间、空间、犯罪客体、犯罪控制问题等信息和犯罪场搜索到的信息属于信息源的范畴。信息源区是系列性案件具体发案现场的信息来源,信息源是所有与系列性案件有关的信息采集区,元信息加信息源可制造出一个立体的犯罪模型。

      (二)侦查场理论

      在我国从事侦查场理论研究的学者不多,所发表的学术成果散见于一些学术期刊上所发的论文内。从研究的态势上看,目前仅是探讨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因此,侦查场理论属于一种正在发展中的、逐步形成和完善的理论。尽管如此,学者们已经在此付出了自己的艰辛。把侦查场理论作为信息源理论的一种支撑,更多的还是从侦查中犯罪信息的获取角度来考虑的。

      从前面的论述中发现:侦查场和犯罪场所涵盖的范围尽管有很大区别,但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很多的重叠部分。前面讲过:犯罪场是从更大的空间范围来谈论犯罪,所涉及具体的案件在犯罪场中仅属于一个信息点。它所提供的信息不针对具体的案件,而具体的案件却存在于犯罪场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犯罪场仅是犯罪信息的集合场,也是犯罪信息的供应方。而侦查场则是针对具体的案发所设置的,尽管对犯罪场而言,提供一条犯罪信息是一件极为简单的事情,但对侦查场而言却是侦破系列性案件的一条极为重要的数据,是整个系列性案件数据链中的重要一环,而且是不可缺失的一环。其重要性表现在:如果通过侦查场获取的信息和犯罪场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有和侦查场相同的犯罪信息时,就会出现信息重叠的现象。正是因为这些重叠的信息,才成为案件定性的重要依据:是系列性案件还是普通的单一性刑事案件。在案件侦查中,侦查部门和犯罪场信息进行比对的是从侦查场信息源区获取的信息的全部,而相同和相似的犯罪场信息仅仅表现为局部或者是某个信息点。正是这些犯罪场信息的局部或者是某个信息点才反映出发生在不同地域的、两起案件之间的联系。说明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侦查场信息和在犯罪场发现的、与之有关的信息在侦查实践中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却又存在着结构上的差异。这种结构上的差异表现在侦查场和犯罪场最大的区别在于,侦查场是阐释事物间互相作用这一根本属性,而犯罪场所反映的则是处于一种静止的,稳定的状态。两者之间是揭示场中物质的运动和静止、作用和反作用的工具。

      侦查场是在物质的相互作用下产生的,物质运动的形式决定了场的形态、性质和变化,也决定了场的大小。说明这种物质的运动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即人们常说的效用疆界。通俗地讲:在可视的范围内,几种物质的相互作用是物质的运动形式,但这种运动形式是在所能考察的范围内的运动。在这个有限的范围内,物质的运动形态必然是有限的,而非无限的。这个有限的范围就是这些物质运动的效用疆界。而这个效用疆界从本质上讲也就是所讲的场。这个问题说明场是有疆界的,因而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对侦查场而言同样是具有一定的空间范围的,同样可以将场的效用疆界做这样的解释:场的效用疆界是客观存在的、物质运动的平台。如果某个刑事案件发生在某个地区,而这个地区所涉及的与犯罪人、被害人有关的信息源区,都属于侦查场的范围,而范围内的地域就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平台,也是犯罪信息点存在的信息源区。

      这里需要对信息源区做一个简单的阐释:信息源区是案件发生的所有区域,这个区域包括犯罪现场、犯罪人活动的区域和与犯罪人活动有关的区域。犯罪现场称之为核心信息源区,犯罪人的活动区域为信息源区,与犯罪人活动有关的区域为外信息源区。但是,对系列性案件而言,首案发生地所产生的信息,无论在这三个区域的哪个区域都属于元信息。元信息对系列性案件的侦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犯罪有关的信息源区的大小决定了侦查场的大小。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根据场的效用疆界,即可迅速展开犯罪信息点的勘察活动。

      1.以场为中心划分信息源区

      以场为中心划出核心信息源区、信息源区和外信息源区。这三个信息源区是相对于侦查场效用疆界的核心疆界、一般疆界和边缘疆界而言的。侦查人员应该最先出现的地区是核心疆界,这里是元信息最集中的地区,如果行动迅速,就有可能当场或在附近抓获犯罪人。若不能做到这些,也能有效地控制犯罪的核心疆界,以防现场遭到破坏,获得较为翔实的元信息。

      2.侦查范围扩至整个信息源区

      根据核心疆界获得的元信息,应将侦查范围扩大到整个信息源区,以增加元信息获取的范围。这对侦查工作很重要,因为除一些单纯的刑事案件之外,很难将犯罪人当场抓获。因此,信息源区的获得信息多少决定了侦查工作的成败和侦查效率。信息源区尽管不是核心信息源区,但在侦查场中所处的位置却极为重要。如果信息源区划分过小,就极有可能漏掉与犯罪有关的、重要的元信息,增加案件侦破的难度,甚至使案件成为悬案。但若划分太大,会造成警力的大量浪费,增加侦查成本,影响侦查效率。这种现象在侦查实践中时有发生,往往由于在信息源区的划分上缺乏科学的态度,漏掉有用的信息。把没用的信息作为至宝,使侦查工作陷入困境,客观上起到了贻误战机的作用。

      3.侦查场扩大到外信息源区

      如果在信息源区仍没能发现足够的线索就应该迅速地将侦查场扩大到外信息源区,将侦查的视野扩展至边缘疆界。侦查场扩展至边缘疆界,从客观上增加了元信息的信息量,尽管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量,但却提高了侦查工作的质。对犯罪信息的掌握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即使不能及时地将犯罪人抓获,也能收集到较为完整的元信息,增加信息源的储备,为今后抓获犯罪人进行信息储备和提供依据。

      系列性案件是在首案不能侦破的情况下形成的。因此,元信息的收集和储备对系列性案件的侦破极为重要。在信息源中,元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成为系列性案件侦破的核心信息源,这个核心信息源区包括了一般刑事案件的核心信息源区、信息源区和外信息源区。如果从侦查场的角度看就是核心疆界、一般疆界和边缘疆界。但是,该怎样看待系列性案件的侦查场呢?对系列性案件而言,侦查场只是一个时空概念,这个时空概念包含了系列性案件的所有信息源地,它会随着系列性案件个案的增加而不断扩大,应该说系列性案件的所有信息源地就是系列性案件的侦查场。姑且把这个系列性案件的侦查场称为母场,在母场之下又可划分为几个子场:犯罪场、潜藏场、运动场。

      在这里,犯罪场的含义和前面所讲的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场已有了本质的区别,而且愈加明显,尽管它在范围上不能和原有的犯罪场相提并论,但它却包含了系列性案件犯罪人实施系列性犯罪的所有信息源区。潜藏场是系列性案件犯罪人躲避和藏身之地,这个藏身之地包括犯罪行为人的居住地、出生地、工作地和曾经工作的地方、上学地,将这些地域称之为犯罪人的生活阅历地;藏身之地还包括犯罪人的亲朋好友的居住地,将此称之为犯罪人的社会关系地。在侦查实践中发现,犯罪人的生活阅历地和社会关系地往往也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方。这和潜藏场并不矛盾,在熟悉的地方犯罪也易于藏身,两者并行不悖。上述场域都是与系列性案件相关的信息源地。运动场是指犯罪人逃跑和出现过的地方。这些地方也可能是和潜藏地重叠的地方,也可能是不重叠的地方,总之,是指其从策划犯罪开始都可划为系列性案件犯罪人的运动场,并同时归类于信息源地。

      将犯罪场、潜藏场、运动场归类于系列性案件的侦查场和信息源地,其实就是确定了系列性案件的侦查范围。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把从这些信息源地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比对,就能加快系列性案件的侦查进程。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信息搜集的效率决定了案件侦破的效率,而信息搜集的效率又取决于侦查场确定的效率;同时,侦查范围的确定,对元信息和其他信息的采集和判断尤为重要。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系列性案件侦破中,信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包括元信息在内的所有信息源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比对则是对侦查范围的划定和侦查效率的提升有着积极意义。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坚守传统的侦查方式固然可贵,但同有效地运用信息化给我们侦查破案所带来的便利,这种传统的侦查方式已经严重地制约了侦查效率,成为侦查工作适应现代化社会的要求,加快打击犯罪的瓶颈。在现代社会中,犯罪主体利用现代化科技的发展,不但出现了大量的智能化犯罪,而且反侦查的能力也得以大幅的提升。这种现象促使我们不得不实现从传统的侦查方式向现代的侦查理念转变。

      4.利用信息源确定侦查场的新课题

      利用信息确定侦查场的大小和范围,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即如何保证对信息搜集的疏而不漏与快捷准确。现代信息搜索理论告诉我们:信息的搜集是一个不断在信息域内将采集样本与目标样本相核对的过程。这里又涉及一个新的名词:信息域。“信息域”是由美国哲学家达·夏佩尔(Dudley Shapere,1928.5- )提出来的,从信息域的范围上看,它相当于通常所说的“领域”,在侦查工作中可理解为侦查范围、侦查场等。而夏佩尔所说的信息域,是指科学研究的学科领域,比如电学、光学、生物学等,也可以指小于学科领域的某个领域,如固态理论、稀土化学、板块构造、RNA等科学研究课题,甚至某个科学家个人独特的研究领域。广而扩至我们的公安工作,刑事侦查和治安管理的区域等都可称之为信息域,如果进一步地引申,每一起刑事案件,系列性案件等所涉及的信息源区,都是信息域的范畴。在这里,不是把科学的定义庸俗化,而是将其实用化。夏佩尔认为:现实的科学研究的“信息域”是由四个特征的信息体(特定信息的集合体)构成的:

      (1)这个信息体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它可以是考察的视域、理论观点,也可以是行为方式或者过程。

      (2)这个信息体必须存在着某种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使相关的科学家形成研究的目标,并使信息体中各个组成部分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和科学研究的领域。

      (3)这个问题是重要的且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只有被科学家认为有重要意义的问题,才能促使他们形成为之奋斗的研究领域。

      (4)现代科技的发展已具备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第4个条件并非必要条件,有时候虽然对某个问题而言并不具备解决问题的条件,但并不影响其形成特定的信息域。信息域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随着人们研究(或者调查)的深入会不断扩大,它随着人的认识的不断深化而增加或者减少。这种增减可以改变信息域的形式:一个信息域或分裂为两个以上信息域,或者是两个以上的信息域合并成一个层面更宽广的信息域。信息域在内容上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信息域的各个部分都可能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体现在对事实的观察上认识可以改变;而且观察的方法、目标、标准、概念等被人们视为元科学的东西也会发生改变。

      5.系列性案件安全具备信息域特征

      对信息域的研究可以发现:将系列性案件作为信息域进行考察,其完全具备信息域的所有特征。

      第一,作为信息源的系列性案件的个案,各个信息体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而系列性案件各个个案之间也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联系。这种联系正是侦查人员需要侦查的领域。

      第二,作为信息体的系列性案件已经严重地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侦破系列性案件是侦查人员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即是“这个问题使相关的科学家形成研究的目标,并使信息体中各个组成部分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和科学研究的领域”。

      第三,作为信息体的系列性案件,尽快地侦破案件是侦查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对侦查人员而言,侦破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是他们值得为之奋斗的领域。

      第四,侦查机关具备解决这个问题的能力。

      6.信息域与侦查场的区别

      如果将信息域和侦查场进行比对的话,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第一,侦查场是从侦查的角度来强调对犯罪侦查的范围;而信息域强调的是信息搜集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讲,犯罪信息的搜集是确定侦查场疆界大小的依据;信息域的大小又取决于侦查人员的信息搜索能力和对信息的把握程度,即犯罪信息可能存在的时空大小的判断。

      第二,信息域的范围比侦查场的范围要宽泛。犯罪发生之后,人们会在广泛的空间内搜索犯罪信息,把存在和可能存在的犯罪信息都作为自己的信息源区。而侦查场的确定是在广泛搜集信息的基础上所确定的。说明在信息域的范围内并不都是侦查场的范围,但它包含了侦查场的范围。一般情况下,侦查场的范围并不全都包含信息域的范围。

      第三,这种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因诸多因素的存在,信息域和犯罪场有时会出现完全不交汇和部分交汇的现象,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现象,完全失去了侦破案件存在的条件。出现这种情况完全是由于“信息域”的问题造成的。

      有学者认为在信息搜集上有两样因素决定了它的效率。一是信息域的大小以及信息域的伸缩转移等调整步调大小及速度。二是信息样本的核对频率。显然,信息域越大,调整越快,信息搜索效率越高;反之,则相反。同样,信息样本核对频率越大,信息搜索效率就越高;反之,信息搜索效率越低。这个问题说明: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对信息域的把握决定了信息源区的大小,信息源区是犯罪信息的采集场,如果在信息源区采集不到足够的犯罪信息,侦查人员就应该迅速调整信息域,以扩大犯罪信息场的范围;或者调整信息域,把犯罪信息场转移到另外的区域,通过犯罪信息源区的不断转换,把搜集来的信息进行比对、类推,以发现新的、有用的信息,并通过这些信息调整侦查场。这信息域的调整使得信息源区的数量不断增减,疆域扩大,使侦查人员能够获得足够多的信息量。在案件侦查中,这实际上体现了侦查人员不断调整自己的侦查思路,高速纠错的过程。纠错是警察能力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中,人的能力决定了办事的质量和效率。有一种叫做TAPO(Time of Arrival of Police)的理论认为:警察到达现场的速度与控制犯罪的能力成正比。在系列性案件侦破中,人们掌握的犯罪信息越多、越全面,控制和抓获犯罪人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个问题表明:信息域的范围划分的越准确,侦查人员获得信息源区的管道就越多,侦查场的确定就越快,进而抓获犯罪人的时间就会越短。这种逻辑关系的基础就是信息域,也就是前面所讲的犯罪场信息源区。

      在此可以对侦查场论做一个简单的概括:侦查场是通过对信息域进行搜索来获取犯罪信息的,并通过对犯罪信息的分析、比对、类推,进而确定侦查范围。侦查场大小的关键是获取犯罪信息的多少和准确度的高低,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侦查场信息包括犯罪场、运动场、潜藏场三个子场的信息。侦查场中的三个子场都属于系列性案件的信息源区,在这三个信息源区中,首案犯罪现场是侦查场信息的元信息区,元信息决定了案件的侦查方向,在信息源区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系列性案件的信息源区搜索信息,不仅包括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的犯罪信息,也包括受害人和潜在受害人的信息,不仅要搜索静态的信息,还包括动态的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信息,当然也包括犯罪防范的信息。侦查场论告知我们,对犯罪和犯罪人的控制在于获得信息量的多少,信息获得越多,警察在侦查中获得的主动权就越大。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对信息源的获取极为重要,它反映了我们对犯罪控制的能力。

      (三)信息场理论

      在阐释系列性案件信息源理论的时候,同样不能忽视这个理论中信息场在其中的作用。简单地讲,信息场就是信息辐射的范围。

      在信息科学中有个信息点的概念,它是信息间相互作用的最小单位。比如,在系列性案件的信息源区,一个人、一条短信、一个犯罪的实物证据都是一个信息点。无论是人、短信或者物件,在犯罪侦查中都可以将其作为一个信息点来看。这些信息点集合在一起就成为犯罪信息源区的信息体。信息点之间的相互作用力被称为信息力。信息点所带信息多少的量称为信息量。信息量可以为正值,也可以是负值。正值表示信息点可以提供信息,负值表示信息点要吸收信息。同等数值的正负信息点相加时,正负信息点相互中和。系列性案件的信息源区,无论是首案的信息源区,还是后续发生的各个案件的信息源区,因犯罪人、被害人、证人还是各种实物、电子数据等,形成了无数的信息点,把这些与犯罪有关的信息点集合在一起,就形成了犯罪信息源区的信息体。通过这些信息点之间的关系,就构成了一种动态的犯罪场景。侦查人员通过这种动态的犯罪场景,能够较为完整地对发生的犯罪进行模拟画像,目的在于对犯罪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结果做出一个符合逻辑的解释。但是,这种看似符合逻辑的描述在侦查实践中很难做到,往往只能成为一个美好的愿望。通过信息科学可以看出:在信息源区所采集到的各种信息有时候会呈现为负值,这个负值可以理解为对案件侦破没有任何价值的信息。有时候由于采集信息的时间较晚、信息点含有的信息量较少、或者被认为是极有价值的信息而恰恰是最没有价值的信息等等。这就是信息科学所讲的正值和负值的问题。有时候很可能出现得到的信息和失去的信息正负相抵的状态,失去了破案的最佳时机。系列性案件的产生,除了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的原因之外,还有一种最客观的解释就是上面所讲的在信息搜集上出现了问题的窘况。

      信息场是指信息产生辐射的范围。在信息源理论中引入信息场的概念,是因为它是系列性案件侦破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犯罪信息源区,存在的各种信息可因时间的长短而逐渐地减弱,这种减弱的程度和时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时间越长减弱的程度越高。因此,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必须重视到达信息场的时间。由于任何信息都具有辐射能力,也可将其理解为产生影响的范围。那么,在信息点周围就有信息场的存在。即是说信息场是由于信息点的作用力所产生的,而其他信息点所受到的信息力都是这个信息场所赐。物理学研究告诉我们,在现实世界中有作用力就有反作用力。作用力的付出等于能量的消耗。所以,在信息点产生辐射的同时,信息场也在对信息点产生着反作用,信息场对信息点的作用力称为信息场力。信息力的本质上就是信息场力。信息点在信息场中移动时必须付出能量,这部分能量会转变为信息点周围信息场的能量。当正负信息点中和时,信息场以及信息场的能量都将随之消失,这时,信息场能量转换为其他形式的能量。进入信息场的任何信息点,都会受到信息场作用力的影响;当信息点在信息场移动时,信息场自身的能量同样会对信息点产生作用。信息场各点能量的大小相加就使信息场强。这个问题告诉我们,信息场作用力最强的时间是信息点能量最大的时候。就犯罪的信息源区而言也就是在案件刚刚发生的时候,这个时候,信息源区各信息点所产生的犯罪信息最多。而且,最能被侦查人员采集到。随着信息源区信息点能量减弱,犯罪信息场的场强也会逐渐减弱,甚至会完全消失。在信息源区,犯罪现场滞留的犯罪信息不会因警察到达的时间长而顽强地存在。恰恰相反,时间越长,场强越弱,信息点的信息含量越低。及时得到保护的犯罪信息源区,因信息的存在和自身的存在形式有着直接的关系如雨淋风化,也会被信息场销蚀掉。因此,准确地把握信息的采集时间是极为重要的,这个最佳的时间就是信息场强最大的时候。

      在系列性案件侦查的信息源理论中,“信息度”的概念同样有着积极的作用,它在信息场中的位置不容忽视。度是一个量的指标,通常是用来衡量人和物达到某种水准的指标,如文化程度、科技含量、知识水平等。信息度指的是某种信息体的信息含量的多少。就如同人们发现一块铁矿石,但铁矿石并不等于铁,而是含有铁的成分,在铁矿石里铁的含量有多少指的就是这块矿石的含铁度。信息度也是如此,就系列性案件侦查而言,在信息源区所得到的信息并不都是侦破案件所需要的信息,而是含有一定量的这方面的信息。信息源区所承载的信息体所包含的犯罪信息有多少,就是犯罪信息的信息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的认知能力的提高,犯罪的智能化程度和犯罪人的反侦查能力也大幅提升,使传统的侦查手段在某种程度上滞后于犯罪手段,这就加大了侦查人员侦破案件的难度。研究发现:客观世界中任何运动着的事物都会留下自己运动的轨迹,这就是信息。即是说在客观运动着的事物中根本就没有信息黑洞的存在。现代信息技术告诉我们:任何一个信息体在任何信息度下都会发射信息波。信息科学家们将其称为信息辐射。向四周辐射的能量称为辐射能。说明,在现实生活中,人作为一个信息体,其所进行的任何活动都会留下这些活动的信息,并为他人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不管其如何掩盖。因为,世界上没有信息黑洞。这不是说,人的行为信息都可成为他人监控的对象而没了隐私权。问题的关键在于自己的行为是否背离了法律的轨道。如果没有,监控和泄露隐私权的行为同样将受到违法的指控。信息度的研究表明这样的一个事实: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犯罪人作为一个信息体,在信息源区的所有活动都会留下信息,这些信息包含了他的行为证据、实物证据、动态证据、静态证据、被害人的证据、证人的证言和电子数据。不管其反侦查的经验如何丰富,其犯罪信息都不可能被彻底消除。同时也提醒我们:信息只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较强的辐射能量,而辐射能量的大小和信息度有着直接的关系。这同样涉及警察到达现场的速度问题。对犯罪的信息度而言,在案件刚刚发生、现场没有遭到破坏和证人仍在现场的时候,信息源区信息度的信息含量是最高的,辐射能量也是最强的。而警察到达现场的速度慢,信息源区信息度的辐射能量会减弱,犯罪信息含量就会降低。前面讲到的警察到达现场的速度反映了警察的能力,也说明了警察能力的大小决定了获取犯罪信息量的多少。

      有时候,因某种原因:如获得发案信息的时间延误,迟滞了警察到达犯罪现场的速度,使很多信息消失或者弱化。针对这种情况,扩大信息源区是最好的弥补办法。将信息源区由核心信息源区扩大到信息源区和外信息源区,即由产生元信息核心疆界扩大至一般疆界、再扩大至边缘疆界。这样就会增加信息体的信息度,其发射的辐射能也会增加。信息度的增加意味着犯罪人自身产生的犯罪能量被侦查部门接收的就多。说明信息体从外界吸收的能量恰好弥补了这个信息体因辐射减弱而损失的能量,保证了信息体的信息辐射过程的平衡,使信息体的信息度不至于发生太大的改变。说明警察在核心信息源区损失的信息度,通过将信息搜集的范围扩大至信息源区,使在核心信息源区损失的元信息得到了弥补,进而保证了元信息信息度的增加。获取信息疆界的扩大,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在正常的情况下,核心信息源区的信息度的含量最高,如果失去采集的机会是很难弥补的。再者,即使是在这里采集到了足够的数据,搜集数据的范围也将扩展至信息源区和外信息源区,对系列性案件而言,这些都属于元信息搜集的范围。元信息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的意义是不言自明的。

      在信息源区,通过信息体所采集到的信息并不都是犯罪信息。同样,在信息源区存在的犯罪信息并不能毫无遗漏地被采集。

      1.犯罪行为人留下的信息

      在信息源区存在的诸多信息并非犯罪人所留下的。这些信息体在犯罪人实施犯罪前就已经存在着,而存在着的这些信息体有的能够对犯罪产生一定的影响,有的则毫无价值,在犯罪的信息源区仅能作为物件存在;静态的信息可能因疏忽而没有采集到,也可能是其反射波太微弱而无法采集到;动态的信息可能因见证人的消失或者是相距太远而力所不能及的地域同样无法采集到。

      2.吸收系数与反射系数

      根据信息学原理,当辐射能(可以理解为犯罪信息)进入信息体(信息源区)的界面时,一部分能量将被信息体吸收,另一部分能量从其界面上反射出去。在这里,反射出去的能量包括无法采集的静态、动态的犯罪行为证据。这说明什么?说明信息体自身存在着一个吸收系数,这个吸收系数指的是信息体吸收的能量和信息入射总能量的比值。也就是说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信息,有的在信息源区可以有效地保存,有的则无法保存。即在信息源区犯罪所产生的信息和能够采集到的信息并不是呈正比例关系。需要指出的是:信息的遗留和消失与智能化犯罪和反侦查手段有关系,但并不存在绝对的关系,而是和信息自身的规律有关,这里有一个反射系数的问题。在信息学里,反射的能量(犯罪事实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和入射总能量(被信息体能够接受的信息)的比值称为信息体(信息源区)的反射系数。

      3.信息的吸收与破案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对于各种不同的信息体,特别是各种不同的表面,吸收系数和反射系数的量值也是各不相同的(即具有选择吸收和选择反射的特性)。单吸收系数和单反射系数都是纯数。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信息的吸收是有选择性的。根据定义:在案件发生的信息源区,因信息、信息体自身的运行规律造成部分信息消失或者无法采集外,侦查人员自身在接受信息的反射时也会造成信息的损耗,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信息自身的规律所产生的。因此,对信息的遗漏和损耗不能简单地归罪于某个侦查人员中的个体或者群体,这不是主观的原因而是客观的原因。尽管侦查部门对犯罪信息源区的信息采集力求做到全面和完整,但毕竟是有选择的采集或者接受,除信息自身的运行规律所产生的消耗和侦查部门采集的消耗外,能够采集到的、有用的犯罪信息很难反映犯罪的全貌,这就是造成许多案件久侦不破的重要原因之一。

      4.扩展信息疆域,缩短破案距离

      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出路就是迅速调整自己的思路,将搜集信息的疆域尽快地从核心信息源区向信息源区、边缘信息源区扩展,以求获得尽可能多的犯罪信息。对犯罪人而言,他不但是犯罪场留下了信息,而且在运动场和潜藏场也会留下各种信息。扩大信息的搜索疆域,能够增加犯罪的信息量。对任何事情而言,其内涵越多,范围越小。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犯罪信息量越多,离破获案件的时间和距离就会越短越近。

      在这里可以对信息场理论作一简单的小结:

      第一,信息场是信息产生辐射的范围。信息场的大小和信息点、信息度有着直接的关系。在信息源区,所有的存在物都可以称之为信息点。信息点在信息源区作用的大小,是由信息点中信息含量的大小所决定的,信息点的集合叫信息度,信息度中信息含量的大小决定了信息度产生辐射的范围。在信息场中,任何信息都有辐射能力,都有作用力和反作用力,信息点之间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力叫做信息力。信息力的大小和信息度有关,并且决定着信息场的范围。在信息源区,相应信息的组合,决定了这组信息所产生的辐射的范围,同时决定了信息场大小。

      第二,在信息源区存在着的各种事物都可以作为信息点,信息点的作用是各取所需。但信息作为自然现象的存在形式,信息也有自己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信息的含量越高,信息场的范围就越大;信息的含量越低,信息场的范围就越小。信息在存在的过程中,因自身因素和外界因素的影响,其存在和作用的范围会逐渐地缩小和减弱。时间越长,信息量越少,信息场的范围也会越小,甚至会消失掉。

      第三,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信息的采集是有选择性的,有选择就会有遗漏。选择是信息采集方根据自己的特殊需要而采集的信息,这就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判断性遗漏。将有用的、甚至是对信息采集方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信息作为无用信息放弃。二是疏忽性遗漏。在选择中遗漏、忽视或者没有发现有用的信息。三是时间性遗漏。需要的信息因时间的侵蚀使信息变得微弱或者消失掉。

      第四,如何有效地发挥信息场的作用,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判断:(1)信息场强度最高的时候也正是信息含量最高的时候,是对信息进行区别和采集的最佳时刻。但在这个时刻往往是信息采集方不在信息场的时候,因此,时间因素成为信息采集的关键因素。(2)信息场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其强度会得到减弱和消失,说明信息场的大小决定了信息采集的完善和缺失,对信息场的保护至关重要。这同样成为信息采集的重要因素之一。(3)为了不使信息出现信息遗漏现象,应将信息采集的范围分成四级,即:一级信息为必须采集的信息;二级信息为需要采集的信息;三级信息为可能有用的信息;四级信息为防遗漏信息。这四级信息相应地也划分出了信息场的范围:一级信息在信息场的核心区域;二级信息在信息场的次核心区域;三级信息在信息场的一般区域;四级信息在信息场的边缘区域。正常情况下,人们有目的地对信息的选择能够大大缩短搜集信息的时间,节省成本和提高效率,这种思路是正确的。但是在搜集信息的过程中,对信息是否有用往往不是群体的意识,而是信息搜集者个人或几个人所作出的判断,因此,有很大的盲目性。将信息分级对待,能够有效地保证信息的完整性。(4)全部的信息并非是有用的信息。在信息场,有时候人们无遗漏地搜集了所有的信息,但这些信息对解决信息需求方可能毫无价值,或者仅仅是单一的信息。对这些信息的链接难以刻画信息场发生事情的全貌。这种现象的产生和信息采集者的能力并无多大的关系,而是信息场所发出的虚假信息所致。(5)虚假的信息对信息采集者而言也是信息,它从另一个角度确定了信息的价值。它可以引导人们思考和寻找真实信息存在的信息场。提出这个问题的依据是符合信息理论的精髓的,即在运动着的物质世界中,只要有物质的运动就会有信息的存在,而信息场的存在并不是孤立的存在,是相互联系的存在。从宏观上讲,无论是宇宙空间还是人类社会都是由信息场构成的客观存在。从微观上讲,每个信息场都是人们根据自己采集信息的特殊需要所划定的。所以,对信息场特定信息的采集并不会因为虚假信息的存在而使信息销声匿迹。“虚假信息也是信息”看似是一个悖论,但对信息采集者同样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

      二、信息源理论提出的实践依据

      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犯罪信息是进行侦查决策的重要依据。

      犯罪信息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犯罪信息是指通过具体案件侦破过程中所获得的、和案件自身有关的、属于侦查场中的信息。广义的犯罪信息是指在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有违反法律和可能违反法律的,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信息,这种信息属于犯罪场中的信息。系列性案件侦查中所获得的犯罪信息,属于狭义的犯罪信息。系列性案件侦查是根据从信息源区理论分别从侦查场和犯罪场获得的。侦查人员对从这两个场获得的各种信息进行分析、比对、类推,从中选取侦查案件所需的信息组合,并据此进行侦查决策的。

      系列性案件侦查,涵盖了首案和后续的一系列案件。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信息源区。犯罪信息的获得,以及对犯罪信息的分析、比对和类推,是系列性案件的组织者、决策者们进行决策设计和决策选择的主要依据。犯罪信息在侦查决策中的重要性,对信息搜集者们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如何及时、有效、准确地搜集到对侦破系列性案件有用的犯罪信息,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获取信息的渠道很多,但有用的信息却少之又少,这就对信息的质量问题提出了要求。这就是说侦查人员所获得犯罪信息的质和量以及信息可利用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件的侦查速度和质量。犯罪信息的可检索性、传递性、效率性,是侦查部门之间能够进行及时沟通的关键,没有及时的沟通就会影响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质量。但同时,信息的空间性、时效性和不同部门之间对信息的认知不同,也使信息在搜集使用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信息源理论的提出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通过信息场理论诠释了在信息搜集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侦查场理论诠释了信息搜集的范围和内容;犯罪场理论从静态上完善了犯罪信息的收集和比对的渠道。这些问题的解决奠定了信息源理论的基础:信息源是系列性案件所取信息的集合体。信息源的信息来自两部分:犯罪场信息和侦查场信息。侦查场的信息属于源信息,系列性案件首发案所获得的信息属于元信息,其他案发现场获得的信息属于累加信息,犯罪场所获得的信息则属于衍生信息。元信息、累加信息和衍生信息构成了系列性案件的数据链,这些信息的组合就是系列性案件的信息源。

      在系列性案件侦破中,往往只是在数起案件产生影响的时候才认识到这些发生在不同区域的案件可能是同一犯罪主体所为,才能进行串并案,而在此之前,发生在不同区域的案件都是以属地的公安机关作为侦查主体,造成了很大的盲目性和对案件侦破的延误,信息源理论的提出,可使侦查部门从宏观和微观两个领域有了获取信息的广泛空间。通过在侦查场(微观)所获取的信息和犯罪场(宏观)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就能够发现:没有与侦查场重复的犯罪信息,这个案件就是一般刑事案件;有重复的犯罪信息,这个案件很可能是系列性案件,为同一犯罪主体所为;有一系列重复的犯罪信息,这个案件就可以定性为系列性案件。

      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信息的存储和识别极为重要。按传统的侦查方法,人们在对信息使用过后,作为卷宗会保存在档案室,有的甚至会被遗失。这就形成了这样一种现象:侦破和无法侦破的案件都被尘封在档案之中。时过境迁,物是人非。在原有的侦查人员调离或者脱离侦查部门之后,新来的人员对这些案件完全不知情,除有心人之外很少有人会关心这些尘封已久的档案,当然,研究历史的人除外。犯罪存在着一个蛰伏期,也就是说有的犯罪人在实施一次犯罪之后,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会选择长期蛰伏。蛰伏的时间有长有短,有的甚至是十几年,然后认为时机成熟的时候再出来进行第二次犯罪。按传统的信息保存办法,很难准确地对案件进行定性。犯罪信息链的基础是犯罪数据,犯罪信息源理论认为,系列性案件的犯罪信息是一个完整的数据链,这个数据链是以包含了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原因、过程、结果等信息点为基础反映出来的,它的来源包括侦查场和犯罪场构成的信息源区。这些信息通过原有的方式很难进行数据链接,更不能形成犯罪数据链,也就根本谈不上实现侦查场和犯罪场的可能链接。按照现代的侦查理念,如果不能实现犯罪信息的数据链接,仍按传统的侦查方法,案件侦查的效率和警察能力将会大打折扣。

      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犯罪信息的获取是犯罪场和侦查场,犯罪信息的载体是犯罪信息源区。犯罪信息中最重要的信息是元信息。这些数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数据链。这个数据链即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对犯罪人进行模拟画像,又可设计侦破路线图。这个数据链包含了有形和无形、形象和抽象等的信息,通过这些信息,可以将无形的东西转变为有形的东西。比如:通过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指印、血液、足迹、唾液、毛发、皮肤组织、精斑等可以了解犯罪人的生理信息;通过犯罪现场撬压工具痕迹、重物打击痕迹、车辙痕迹、刀斧痕迹、枪弹痕迹等可以了解犯罪人使用工具的信息;通过被害人、事主、知情人、目击证人等可以了解犯罪人实施犯罪过程中的神情、穿戴、面貌、举动、言行等信息。如果系列性案件发案的属地侦查机关都能有效地将这些信息搜集起来,并使其真实地进入数据链,在数据源区进行有效的比对和甄别,并根据案件侦破的规律对其进行归类、整理分析、判断和解读,就能准确的揭示犯罪人的生理、个性、受教育程度、职业习惯、生活阅历、犯罪动机、行为规律、心理特征等。

      根据信息场理论,信息产生辐射的强度和信息力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信息力的大小又和信息度有关。信息存在的时间越长,信息度的含量就会越低,信息采集的困难就会越大。说明客观存在着的信息稳定是相对的,不稳定是绝对的。因为其稳定,才给了人们采集和认识信息的可能,因为其不稳定才存在信息流失的状况。系列性案件的侦破中,由于人和自然的因素影响,一些犯罪信息,甚至是很重要的信息在搜集之前很快就消失了。这里面除犯罪人消除证据等反侦查措施外,还有自然的因素。如信息自身的不稳定性、环境因素和天气因素等。这些现象提醒我们:信息采集要的是速度,采集信息的人要讲速度。

      三、信息源理论

      信息源理论认为,在系列性案件侦破中,建立完整的信息数据链是侦破案件的保证。因此,为保证数据搜集的完整性,根据信息场所述数据自身的特性,提出犯罪信息的采集存在有两大数据源区:侦查场和犯罪场。侦查场信息源区所产生的数据是系列性案件的元信息,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在侦查场其他个案现场所产生的信息属于元信息的累加信息,即同样是元信息;在犯罪场所采集到的数据是系列性案件的辅助信息,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属于对元信息的补充,也可称之为是类比信息。侦查场和犯罪场所获信息的组合构成了系列性案件侦查的、完整的数据链。

      (一)数据完整性原则

      为保证数据采集的完整性,信息源理论将信息源区划分为三个区域,即:核心信息源区、信息源区和外信息源区。这种划分实际上是确定了信息采集的不同区域:重点区域、一般区域和补充区域。对信息源区的划分等于确定了侦查场在信息源区的疆界:核心疆界、一般疆界和边缘疆界。对信息源区的划分,有助于侦查部门分清在案件发生后确定信息采集的重点区域和侦查重心。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将信息源区进行了划分,但就整体性而言,在首案信息源区的三个区域内所采集到的信息都属于系列性案件的元信息,所以,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为什么还要进行这样的划分?其原因在于信息在交互作用的过程中会消耗大量的信息度、并且还会因人为的、突发的自然因素使信息失去反应的能量,进而造成侦查人员无法采集到这些信息。对信息源进行区域划分,可使侦查部门分清警力布控的主次,尽量减少信息的损耗。信息源理论对信息区域划分实际上只是对信息量级的一种划分,同时,它还强调了在信息源区各个不同区域所采集到的信息都属于系列性案件侦破的元信息,表明存在于其他区域的信息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因此,在集中警力对信息源核心区域进行搜集的同时,加强对信息源区和边缘信息源区的布控和犯罪信息的查询也是重要的一环。当在核心信息源区的信息搜寻工作结束、或者没有查找到更多有价值的信息、不足以对犯罪人进行完整和较为完整的画像时,就应该迅速将信息搜索的重点转向信息源区、再转向边缘信息区。需要指出的是:对系列性案件而言,首案发生地所产生的信息是元信息,其他个案发生地所产生的信息则是次元信息和累加信息;但对每个个案而言,信息源区所产生的信息并不能因其是元信息的次元信息和累加信息就忽视这些信息的作用,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因而对这些信息的采集必须和元信息采取相同的态度。他们和元信息的区别只有主次之分,没有轻重之别,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信息源理论将所有系列性案件的个案信息源区所获得的信息都称之为元信息。

      (二)综合数据优化原则

      信息源理论对信息的来源做了界定:侦查场信息和犯罪场信息。同时,除了上述对信息来源的级别进行了划分之外,还对信息自身的级别进行了划分:系列性案件所有个案发生地侦查场的信息都属于元信息。但元信息也有主次之分:系列性案件首发案所获得的信息属于主元信息,第二个案件的发生地所获得的信息叫做次元信息,其他案发生地获得的信息属于累加信息。犯罪场所获得的信息则属于衍生信息。主元信息、次元信息、累加信息和衍生信息构成了系列性案件完整的数据链,这些信息的组合就是系列性案件的信息源。对系列性案件信息的这种划分仅仅是解决了层级问题,关键的是要通过这个划分对数据进行优化。

      综合数据优化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一是数据的整合。将主元信息、次元信息和累加信息进行分析对比,以发现反复出现的信息、不常出现的信息和异常信息。二是对划分后的数据进行分析。反复出现的信息表明犯罪主体的稳定性;反复出现的信息和不常出现的信息组合在一起,表明犯罪主体在实施作案的过程中出现了意外情况。这种意外的发现使系列性案件的侦破又多了一个信息管道,或者说是突破口,反复出现的信息、不常出现的信息和异常信息组合在一起,说明犯罪主体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即增加或者减少了犯罪人的数量。不常出现的信息和异常信息,说明这个案件很可能不是系列性案件的犯罪主体所为,而是其他犯罪人借助于系列犯罪人的影响进行的模仿犯罪,以混淆视听,逃避打击。三是在对元信息进行优化的基础上,再和犯罪场信息进行比对,以求发现更可能多的犯罪信息。在犯罪场搜索犯罪信息可能出现两种情况:有和没有。但为什么还要强调犯罪场的重要性?犯罪场信息实际上体现的是犯罪态势,如果数据完整的话,从中可以发现以往发生的案件、犯罪的区域性划分和可能出现的犯罪预测。犯罪场是一个虚拟的场地,并没有单一的网站统一的搜集这些信息。但这些信息通过搜索基本上都能查找到。对犯罪场提供的信息也可进行优化,然后和侦查场信息进行对比,很有可能就会有重大收获。当然,也可能是毫无收获,但这种查找本身就是一种收获。

      (三)数据间相互联系的原则

      信息间的相互作用体现了信息源区间各信息点之间是相互联系的、相互作用的。对犯罪信息而言,任何信息点都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否则就不可能有犯罪的发生。在信息源区查找信息的目的是发现这些信息间的彼此联系,通过联系才能勾画出完整的犯罪图景。数据间相互联系的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间的内在联系。在信息源区,各信息点都是孤立地存在着,即发现的每个信息在犯罪发生之后,都成为一个静态的信息点,但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这些点却是一个互动的运动体系。侦查人员对信息点的采集就是恢复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如果信息源区的信息点保留完整,恢复就显得容易;如果保留的不完整或者失去,恢复就难以实现。二是信息间的外部联系。除在信息源区发现信息点之外,在信息源区的外围尽量查找与犯罪源区有关的信息点,以从中发现这些信息点同信息源区发现的信息点之间有无外在的联系。查找和发现信息源区外在的信息点方法主要是关注案件发生之前和案件发生之后所产生的、和案件有关的信息,并从中发现其间的联系。寻找和信息源区有关的信息点,以求发现其中的外在联系,有时候如同大海捞针,这是案件久侦不破或者是在案件刚刚发生之后、信息有限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在非常规情况下,有时候是极为有用的。

      (四)主元信息最优化原则

      在研究了综合数据优化原则之后,有必要对主元信息中的主元信息的优化作一特殊的论述,原因在于,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首案的信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犯罪的一般规律来看,犯罪人所实施的首次犯罪都是在自己最熟悉的地区、最了解的环境、最熟练的方式进行作案的。而引发其作案的动因也往往是由和其关联极大的事件产生的。同时,犯罪人首次犯罪所留下的各种信息和后续作案所产生的信息起着经验性的引导。所以,信息源理论强调主元信息的最优化原则。主元信息优化原则包括:一是信息搜集的完整性。在首案发生地,侦查人员要争取将信息源区的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点纳入自己的视野,争取不出现任何遗漏;把发案前后的所有与犯罪有关的信息点也要毫无遗漏的进行搜集;把犯罪场所搜集到的信息全部纳入到信息搜集的范围。二是信息分析的科学性。对搜集到的所有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去伪存真,去粗求精。做到不漏掉任何真实的信息,争取不保留任何虚假的信息。三是信息梳理的条理性。对保留的科学信息进行梳理,划分出信息的主次并进行排列组合,不但有利于对首案的侦破,还有利于在首案没有侦破、形成系列性案件之后和后续案件之间的比对。四是保证信息储存的完整性。即使在案件没有侦破的情况下,也要完整的保存所有的数据,给后续发生的案件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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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源理论_犯罪现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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