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核心功能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产经营论文,主体论文,进程论文,农业现代化论文,核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经营主体已由传统农户开始分化,黄祖辉,俞宁(2010)认为中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主要包括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服务组织,提出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本文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确定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
一、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特征分析
1.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经营特征分析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都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他们之间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专业农户是指从事专业化和商品化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不同地区对专业大户的标准有所不同。但专业大户在经营过程中基本上都体现了以下几个特征:①土地经营规模较大,黄祖辉,俞宁(2010)对浙江省专业大户的经营规模调查显示,被调查的专业大户中通过土地流转平均租赁面积达153.4亩,其中,租赁规模最大的专业大户流入土地有3200亩。②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引领功能,部分村在专业户的带领下,其他农户通过学习和模仿已形成一村一品。③开始重视品牌建设,专业大户开始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品牌建设,部分专业大户已进行商标注册。④市场能力弱,销售渠道单一,专业大户的农产品基本上通过贩销商统一收购的模式进入市场。
目前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并不统一,简单地说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单位,在规模化经营的基础上,引入企业经营管理理念,进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因此在专业大户的基础上,家庭成员如果实现内部的社会化分工,进行企业化管理就有可能演变成家庭农场。自2013年中央出台1号文件起,政府积极鼓励兴办家庭农场,并开展工商登记制度,由于家庭农场是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又可以较好地实现集约化经营,可以预计,家庭农场将呈快速规范发展态势。
2.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特征分析
我国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作了如下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者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发展到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①数量增长快。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2008年年底,全国合作社总量为10万家,到2011年年底达52.17万家,2012年年底已达68.9万家。②涉及面广,服务型比例小。合作社产业分布广,已广泛分布在种植、畜牧、农机、渔业等各个产业。但提供服务产品的合作社少,到2009年年底,以运销、加工、仓储服务为主的合作社仅占13.9%。③重视品牌建设,销售渠道较为单一。合作社开始注重品牌建设,但品牌知名度不高。合作社大部分产品的销售渠道主要通过外地贩销商进行销售,通过农业企业进行销售的较少。这与“农业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不相一致,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目前农业企业与合作社的联接不够紧密。
3.农业企业经营特征分析
农业企业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盈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随着政府扶持政策的相继出台,农业企业的数量和规模都呈快速增长态势。与农户和合作社相比,农业企业的经营有以下特点:①经营范围广,四类新型经营主体中农业企业的经营范围最广,其经营范围包括了经济作物的种植、养殖、销售;农产品的加工;提供种苗、生产资料、生产技术等服务;观光农业开发;文化传播等。②经营规模大。从事种植养殖的农业企业均有基地,基地规模从30亩到上万亩不等,总体规模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大。③品牌知名度高,销售渠道丰富。农业企业注重品牌建设,以浙江省丽水市为例,其农产品的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著名商标的拥有者主要为农业企业。农业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销售能力,销售渠道多样化,主要通过超市、下游企业或者自建专卖店进行销售。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核心功能选择分析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与众多的小散农户比较,表现出组织程度高,市场能力强等优势。但在农业生产流通的链条上,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之间存在功能重复,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缺乏分工合作机制,没有实现效益最大化,农户在农产业链条上仍属于最弱群体。因此,各新型主体应当结合各自优势,突出其核心功能,开展分工合作,以实现整个链条效益最大化,并最终实现链条上个体的利益最大化。
1.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核心功能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均以家庭为单位,他们传承着精耕细作的农业技术和农耕文化,他们懂种植,会种植。由于根植于农村,他们对土地有着深厚的情感,因此,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对农业的生产更具有稳定性。同时,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分布极为分散,南方地区更为突出,分散的土地适合由分散的农户进行生产经营。仅仅通过农业公司建立的基地是难以完成农业生产重任的。因此,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核心功能在于农业产业链上的生产种植功能。
目前,在农业产业链这根链条上生产种植者的利益分配最低,主要原因是生产种植者往往都是小农户,缺乏规模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市场能力弱,谈判能力弱等问题。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生产的规模化,要提高其在产业链上的利益分配,则要进一步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尤其是加强市场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新农业技术等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从而提高他们的谈判能力,最终提高他们在产业链上的利益分配。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功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由此可以得出,合作社以服务为核心功能。但从现有合作社的经营看,多数的合作社功能单一,主要以集中采购和集中销售为主,少有从事农业服务的。建议合作社转变其功能定位,以为社员提供服务为主要功能。首先合作社以“化零为整”的方式解决农户的小而散问题,一方面为社员统一采购农业生产资料,包括种子、种苗、肥料、农药、饲料等,另一方面统一销售社员生产的农产品。其次,合作社为农户农业生产提供系列社会服务,包括农业生产指导功能、供销功能、共同利用功能、加工储存功能等。可以借鉴台湾农会的做法。台湾农会为其会员提供大量的服务功能,其服务功能包括了推广教育功能、信用功能、运销功能和保险功能。农会成为台湾改造传统农业,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组织,合作社作为服务主体,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者主要从专业大户发展而来,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作为联接农户和市场的重要中介,一方面要善于洞察市场变化,将信息传递给农户;另一方面提供的服务要能符合农民的需求。可以通过对现有经营者培训、教育,鼓励大学生返乡就职合作社等途径提高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水平。
3.农业企业的核心功能
相对于农户和合作社,农业企业的最大优势是拥有较强的市场能力。目前农业企业大多拥有自己的品牌,建有专卖店或综合性农产品超市,在区域范围内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部分农业企业已开拓国际市场。同时,多数的农业企业既要负责基地的生产管理,又要进行市场开发,同时担负着种植、加工、运输、仓储、销售等功能,过多的功能往往使农业企业疲于应付。因此,发挥农业的比较优势,淡化其生产功能,专注其市场功能,提高其核心业务的竞争力。农业企业作为产业链中的市场主体,需要改善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加强与合作社或农户的联接,建立稳定的供货关系。从目前的运作方式分析,农业企业与合作社的关系较为松散,合作社通过农业企业销售农产品的比例甚小,只有与合作社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才会有稳定的货源。二是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农业企业可以在现有专卖店、便利店和超市的基础上,通过连锁经营模式构建销售网络,以更快更方便的方式将农产品推向市场。三是提高经营者的综合素质。除少数大型工商企业投资于农业领域外,农业企业经营者主要从专业大户、农民返乡创业者发展而来,文化程度总体不高。作为农产品的市场主体,既要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还要具备市场预测、风险分析等各方面的能力,因此提高农业企业经营者综合素质,才能将农产品更好地推向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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