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权力主体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是保障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处于健康状态的基础,经济法必须让违法行为承担后果。本文首先分析了现阶段经济法中责任规定存在的部分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法主体的特点,针对其经济法律责任展开讨论。
关键词:经济法;权力主体;责任
作为法律形式的一种,经济法律责任必须在涵盖范围、主体架构、处理方式等方面不断完善,达到保障作用[1]。在经济法角度确立主体必须承担自身责任,为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保障。规则制度的出现通过承上启下方式让经济主体明确自身责任,并承担责任控制义务。
一、责任规定的问题
(一)责令改正
当经济法权力主体中的一方出现违规或违法行为时,责令改正应强调其作用,避免再次出现类似行为[2]。在《预算法》中明确指出,预算内不正当支出和隐瞒性收入的款项需作为预算内支出并责令纠正,相关负责人员及直接参与人员必须受到行政处分。但这条规定更偏向于政府部门承担相关责任,而非直接对违法主体的惩罚。同时,在影响的有效消除上,政府工作部门若存在不良影响性行为,由于对市场主体权益产生实际侵犯,因此同样需消除影响,但在具体消除方式、时限、程度等方面均未在经济法中加以明确,只能够在具体操作时借鉴民事责任体系。
(二)责令没收或退回
当行驶调制权的相关机构和机关在处理经济法案件过程中滥用权力,达到为机关牟利或为个人牟利时,由于属于财产性责任,因此对不正当利益应依法没收或责令退回[3]。在产品质量法中指出,质量监管部门不应向社会大众推荐生产者产品或直接参与到产品的市场经济经营之中,若存在上述行为则应由上级部门整改并通过社会性行为消除影响,将违法行为所得收入予以没收。
(三)通报批评
以《价格法》为例,各地区政府部门和行政部门若在职权范围外擅自干预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价格或制定价格权限方案,应对价格实施紧急干预措施,并责令限期整改,通过通报批评方式强调政府职能[4]。通报批评可从精神层面强调法律责任意识。
二、经济法主体的特点
(一)角色变动
经济法管理范畴内,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具有多样性特征。在实际操作及运行过程中,角色存在较频繁的变动状态。经济法主体保障了经济的发展与自由性,主体存在不对等性,保障了经济的稳定性与秩序性。在经济主体之间的互动活动下,其主体角色常出现变化,满足各种经济活动需求,营造和谐、平衡的经济状态。
(二)层级性
经济主体的层级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为意识层面的从属关系,另一方面为组织形式上的隶属关系。换言之,在经济活动发生过程中,社会经济组织、国家管理机关以及经济公民之间存在意识上的不统一性,不平等状态下让微观管理活动必须具有针对性,让企业及分支机构之间和谐化,并保障经济活动期间供需双方目标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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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泛性
经济法涵盖范围较大,调整对象数量较多,因此在广泛性上主要指社会关系方面,涵盖消费、交换、分配、生产等多个环节,从法律层面展开微观与宏观两方面管理。换言之,经济法主体既包含法律关系中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营户,还包含国家权力机关,其中权力机关处于核心位置。
三、权力主体的责任探讨
(一)政府部门
在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国家发展的背景下,确定政府的责任体系属于必然举措。作为经济法主体,国家享有对经济的微观定制以及宏观调控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建立在社会义务的履行基础之上。国家应通过行使经济法律权利负担相应义务,例如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稳定社会协调性、组织社会有序生产。在政府归责方面,传统归责更注重过错责任的推定,而忽视了责任的严格性。对于政府部门而言,本质上无法对其经济法律责任展开制约。部分地方政府在具体行使职能时,通过制定具有偏向性和不合理性的规章、制度、政策达到地方垄断目的,其行为直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稳定性与协调性。这类政府行为所造成的不可估量性、隐蔽性、广泛性市场不良影响,在责任认定上理应规范化,通过定性规则不断完善。在定量规则方面,由于政府部门相对于个体经济及社会层的特殊性,其经济调节职能下政府调控结果存在部分不确定状态,因此在定量规则上应以行为补偿为主,而非强调物质补偿。
(二)经营者
在归责原则的制定上,对经营者的定性规则应建立在传统规则理论中对相关标准的反思基础之上。传统规定中,规则原则以主观状态为出发点,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错误即承担相应责任。但由于经济法的法权结构具有独特性,具体行使中追求经济法律责任时,归责理论并非具有广泛适用性,可能破坏市场秩序。经营者在经济法中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依附环境与社会,以社会人角色存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并兼顾社会利益。经济法中对经营者规定,不可通过不正当竞争达到经济目的,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经加强了教育、强制、预测、评价、指引功能。定量规则方面,由于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例需受到市场环境影响,在经营者侵害社会利益行为的界定上也应具有针对性,因此定量规则必须包含主体能力、执法水平以及经济制度等多方面的考量。
结束语
在经济法规定中,权力主体包含劳动者、消费者、经营者以及投资者四个大类别,在层级分布上可规划为市场层、社会中间层以及政府层三个层面,这类框架理论现阶段最受欢迎。经济法律责任界定需具有针对性并不断完善,促使我国经济运行的健康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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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张泽璐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6年12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7/4/25
标签:经济法论文; 主体论文; 经济论文; 责任论文; 社会论文; 规则论文; 经营者论文; 《文化研究》2016年12月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