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政建设论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政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如何认识宪政及其判断标准
比较中外学者关于宪政的定义,存在两大重要差别。一是西方学者并不赋予宪政过多的内涵,而中国学者的宪政定义承载了众多的内容,如民主政治、法治、人权保障、自由等。这种差异可能来源于学者视阈里的对象差异,从学术源流上看,西方学者观察宪政,不同时期的学者可以直接体验到初始、原生的宪政或发展变化的宪政。而中国学者谈宪政时往往观察的对象主要是外国的宪政,因为本土缺乏这样的资源,而外国的宪政又仅限于现今已经发展十分完善的几个少数国家的宪政模式,在这样的模式里民主政治、人权保障、自由、法治等要素已经形成了十分良好的匹配结构和互动机制,十分完美,所以中国学者容易把这些视为当然的宪政内涵。其实,以历史的眼光和更广阔的视角观察宪政,我们可以看到,宪政并不必然承载我们以为理所应当的一些东西。第二个重大差异是西方一般不把宪政与民主政治相提并论,而把宪法的最高性、政体制度上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制度安排、法治秩序等作为宪政的内涵。而中国学者突出强调宪政的民主政治意义。其实,这种认识差异来源于宪政历程的历史差异,西方宪政产生之初就是作为控制国家绝对权力的工具而出现的,也就是在宪政下面,没有绝对的权力可言,在这样的框架下,自由得以保障,法治获得维护,人权得以保护,民主得以成长。而新中国宪政建设的历程表明,我们是先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才开始建设自己的宪政,也就是先有民主事实,才开始追求宪政。权力制约的观念,尤其是权力应受到法律制约的观念在中国历史上一直就不彰显,甚至还受到压制。通过以上的比较,似乎可以看出,宪政并不必然与民主政治相联系,它的天然孪生物是法治,在宪政存在的前提下,自由、人权易于得到保障,民主易于生成和发展。由此笔者感到,我们自身的宪政理论要注意寻求本原意义的宪政到底是什么,还宪政的本来面目,认为对权力的合理分配和制约可能是宪政最本质的内涵。
判断宪政的基本标准只有一条,就是宪法是不是得到认真实施。其他的标准(如民主、法治、自由、人权等)只是判断宪政水平高低、完善程度的标尺,而是否认真实施宪法是判断宪政有无的标尺。把握了这一点,就把握了宪政建设的起点。“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不认真实施宪法,宪政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二、宪政建设的现实意义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谈出很多意义,但就其现实性而言,笔者觉得以下三点比较重要:
第一,宪政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法治是法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法制的升华,是静态意义的法律制度向动态意义的治国方式的飞跃;法治是众人之治,与民主政体紧密联系,与人治和专制根本对立,法治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意味着在所有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深入性和实践性,体现为治国的方略,因而具有动态意义。
我国经过长时间的探索才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中国延续了数千年,始终没有实行过法治。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也不可能实行真正的法治。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党的政治报告中,并把“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报告对“依法治国”作了进一步的阐述,这标志着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从形式到内容的正式确立。
第二,宪政建设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活动和政治文化进步的成果。它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紧密联系、互相促进、相互交融。在一个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形成什么样的政治关系,建设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开展什么样的政治活动,确立什么样的政治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这个社会和国家进步的水准和面貌,关系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用“文明”这个词来描述政治、来要求政治,表明了人类对政治的型态、价值、功能的道德追问和理想追求。政治文明涵盖民主、法治、人权、自由、理性等理念,包括政治观念、政治制度、政治程序、政治行为、政治文化等内容。建设政治文明,关键就是要进行宪政建设。因为从政治文明的发展史来看,宪法的出现、宪政的问世是政治文明从低级步入高级发展阶段的标志;从宪法、宪政与政治文明的内在关系来看,宪法是政治文明的最高框架,宪政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载体。无论你怎样理解政治文明,现代意义的政治文明总是包括政治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政治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政治的公开化和大众化、政治的理性化和责任性等等,这些都可以在宪法里面找到起点,都可以而且必须通过宪政得以实现。所以我们说,加强宪政建设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第三,宪政建设是制度强国、制度兴国的必由之路。制度的功用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在经济学领域还产生了制度经济学。
从宪法学的角度看,第三世界国家经济落后的原因,除了上述资源、技术等方面的因素外,宪法制度的供给严重不足亦是十分关键的因素。比较分析的结果表明,许多落后国家的贫困的经济与落后的政治模式是一对“孪生子”。相反,有些人口密度、自然资源和能源储量等等许多方面条件较落后的国家,由于建立了民主宪政,经济上也能创造“奇迹”。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现代经济的起飞,必须有一个表达大众意志和利益的宪政政治结构来承载,并通过它源源不断地进行制度供给或制度创新。
三、加强中国宪政建设之路径
第一,认真对待宪法,高度重视宪法的监督实施,切实发挥宪法的实际功用。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82年宪法实施至今,我们的宪法在扎根社会、干预大众生活的广度、深度方面十分有限,宪法仍然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更谈不上为人民所热爱。其原因如下。
一是在于我们只认为宪法是最高法,而没有把最高性落在实处,没有首先认识到宪法也是法律,具有普通法律一样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可诉性、强制性。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民众认为,宪法的根本性、最高性还应当表现为宪法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最根本性手段,当其他手段无法保障公民权利时,宪法可以扮演最后或最高的护法使者,这就要求宪法应当被律师所援引,被法院所适用。宪法只有扎根于民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才能在人民心中享有崇高的地位,才可能是最高的、最根本的。二是公民权利入宪、入法比较滞后。在我国立法活动中,经济立法、行政立法比较受到重视,而公民权利立法则比较滞后。如果宪法条文,尤其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能够直接适用于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则宪法权利和自由是否规定于普通法之中并不特别重要,但在我国宪法远离司法实践的情况下,宪法权利和自由还游离于普通法之外,则人权的保护就很成问题。三是违宪审查制度或者监督宪法实施制度还不完善,还存在缺位现象。
第二,认真加强和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基本平台,是我国宪政建设真正的主体之本、动力之基、活力之源。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脱离了人大制度,宪政建设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为什么这么说?有两点理由。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蕴涵的人民主权原则、公民权利保障原则、人民监督原则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原则都是宪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二是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制度的可预期性较强,可把握性较大,政治风险较低,成本收益比较合理,经济可行,对宪政建设的推进是深层次的、潜移默化的、稳定有序的。
第三,切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高度重视宪政具体制度、具体程序的建设及制度创新。中国宪政建设必须遵循从程序入手、着眼于具体细节、立足于微观环节,采取先易后难的思路,具体而微地、积极稳妥地、渐进地推向前进。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体制改革和宪政建设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以,政治体制改革和宪政建设结合进行,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加强宪政建设,在宪政建设中注重政治体制改革。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一直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原因固然很多,但担心改革步伐过大、局面失控以及不知道从什么地方下手是很重要的原因。今天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势在必行,宪政建设也获得了上下一致的承认,如何操作已经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笔者感到,政治体制的不足表现在很多方面,但一言蔽之,就是长期“重内容、轻形式”、“重实体、轻程序”,只重视政治民主的原则宣告、宣传,忽略具体的制度建设、轻视民主程序的健全,以致民主政治无从在具体程序中实现,无法落实于具体环节细节中。实际上,民主政治的许多内容本身就是形式,民主政治的实体离不开具体程序,没有民主程序的保障落实,就没有民主政治的真正实体。如果说,我们在改革中采取先经济体制、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中采取先农村、后城市的渐进式改革模式是成功的话,在政治体制改革或者宪政建设方面更应该采取这种稳打稳扎、从具体程序入手的改革思路,下大气力完善宪政建设的一系列具体微观制度、程序。可以说,中国宪政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只可能采取渐进累积型的发展道路,不断地在具体环节上建设宪政。
第四,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科学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水平,发展党内民主。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强宪政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但党本身也要置身于宪政程序之中,宪法一方面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根本行为准则,另一方面也确立了党的领导原则,党章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结合宪法的规定、十六大报告的精神及党章的规定,一个必然的结论是:党领导我国的宪政建设,同时党的领导又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党组织与国家机构具有相似的同构性,功能的紧密性,决定了党内民主建设在整个国家民主建设和宪政建设中的特殊重要地位,甚至决定了中国宪政建设的命运。中国共产党集聚着绝大部分中国人民的先进分子和精英分子,这也决定了党内民主应当比国家民主发展更快、更好。因此,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以此来带动和推进国家民主及宪政建设,是一条合乎国情、切实可行的道路。其实,从各国宪政建设的实际步骤看,上层权力精英对宪法的遵守、对宪政的体认和追求比普通老百姓的认识和追求要关键得多。
第五,按照十六大报告的精神,“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进行宪政建设。宪法、宪政本来是西方的舶来品,只不过她代表人类的政治理想,成为东西方共同追求的东西。西方政治文明有很多东西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我们以前对西方宪政的许多制度、做法持排斥、否定态度,过分强调与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分野和区别,忽略了学习研究哪些是人类共同文明成果,哪些可以大胆吸收借鉴,这是加强我国宪政建设必须加以改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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