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税变”内部之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之道论文,IP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税务领域瞬息万变,防范风险众望所归。目前证监委对IPO申报企业的涉税问题核查重点主要集中在偷税漏税、欠税补缴、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税收依赖等历史遗留税务方面。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和税收法律改革进程的日益加快,拟上市公司面临的不仅是经营风险,而更大的风险是来自税收风险。因此拟上市企业需要防范涉税风险,消除涉税盲点,减少纳税差异,多角度洞悉税务法规变化,全方位汲取税务筹划经验,最大化防范税务合规风险。本文再次结合近期IPO典型涉税案例,探究IPO涉税风险,分析IPO涉税败因,对拟上市公司内部因素的五类税务瑕疵进行分析点评如下。
一、上海奇想青晨:国家地方税政存冲突 核定征收纳税引争议
●案例概述
招股说明书上显示,奇想青晨2008年净利润2599万元,2007年净利润2402万元,但2007年所得税费用高达1252万元,而2008年只有463万元,2005年更只有88万元。2008年非经常性损益为301万元,但非经常性损益小计高达1010万元。扣除所得税费用的45万元,竟不见了709万元。这709万元是公司在2007年享受的税收优惠。
奇想青晨招股书上对2007年税收优惠作了明确说明:2007年发行人系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33%的所得税率计提应交税金和进行纳税申报。但是因发行人2007年属经认定的上海地方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分局同意实际按照15%的税率征收发行人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
然而发行人注册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上海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与当时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存在不符之处。因此公司存在不交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但奇想青晨也作出一个承诺,如果国家追缴,则由奇想青晨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公司不承担税收追缴风险责任。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分析点评
奇想青晨是证监会批判的“税务问题不规范运作”的头号典型项目。从财务报表中可以看出,从2006年开始奇想青晨的纳税使用核定征收方式,一直未纠正,不符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上海奇想青晨在2006年时并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它采用的是上海市的地方税收政策核定征收的税收征收方式。因为是上海市地方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分局同意实际按照15%的税率征收上海奇想青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上海地方税收政策与国家法规存在冲突,虽然上海奇想青晨的纳税方式不符合国家规范,但据悉上海地方15%的政策优惠涉及金额709万元。上海奇想青晨2007年所得税费用高达1252万元,占净利润的52.12%。而2008年所得税费用只有463万元,占净利润17.81%。税额相差如此之大,这可以从招股书所披露的2008年非经常性损益上找到答案。2008年上海奇想青晨的非经常性损益小计高达1010万元,扣除所得税费用45万元后,本应为965万元。但该公司的财务报表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显示为256万元,缺少的709万元的疑惑就存在于该公司纳税方式的变更中。
二、吉林永大:税收优惠占比相对较高 税收政策变化风险仍存
●案例概述
招股书称,包括2007年及之前,吉林永大控股子公司——电表公司、吉热镀铝公司、自动化公司系国家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在2007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电表公司、热镀铝公司、自动化公司的所得税率改按25%执行。成立于2007年1月11日的吉林永大控股子公司——开关公司也系国家高新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关公司在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开关公司于2008年11月17日被重新认定为吉林省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三年(2008年至2010年)。按照相关规定开关公司2009年和2010年所得税率按照15%的优惠税率执行。2008年开关公司所得税优惠金额达到1830.22万元,2009年减少至669.12万元。
招股书还显示,开关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被吉林省民政厅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有效期从2007年至2009年。2009年12月20日,开关公司被吉林省民政厅重新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有效期续延至2012年。由此该公司2009年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达到400.17万元;加上所得税的优惠,2009年税收优惠合计达1069.29万元,占公司净利润(7043.03万元)的15.18%,比2008年的33.67%降低了一半。
招股书也显示,吉林永大子公司——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长期享受税收优惠,对税收优惠依赖的风险仍然存在。开关公司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永磁开关的生产和销售。永磁开关是本公司最重要的盈利来源,报告期内永磁开关毛利贡献率分别达到72.65%、73.79%和65.67%,开关公司是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子公司。
●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分析点评
IPO相关规定要求,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企业一旦上市后,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很有可能予以取消,这将大大降低公司的利润率;旗下子公司税收优惠依赖风险依然存在;一旦上述企业无法继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得税优惠还将大幅减少。
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关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11日,系国家高新区内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11月开关公司被重新认定为吉林省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度和2010年度所得税率按照15%的优惠税率执行。报告期内开关公司因高新技术企业而享受的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1830.22万元、669万元和744.04万元。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关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被吉林省民政厅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报告期内开关公司因社会福利企业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人每年3.5万元),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2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报告期内,开关公司因此而返还的增值税分别为334.54万元、400.17万元和465.79万元。
公司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例逐年下降,公司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但是如果开关公司在2011年末不能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依顿电子:海关重大税务处罚 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案例概述
招股说明书显示,因为通过子公司依顿(中山)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转让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线路板和短少保税料件曾遭到拱北海关的行政处罚,依顿电子为此付出了2764万元的代价,占公司2008年净利润的15.3%。具体表现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依顿电子擅自将保税进口的164吨双面覆铜板、286吨半固化玻璃纤维树脂、71吨铜箔生产产品线路板通过依顿多层在国内转让,漏税575万元;擅自将国内购买的631吨双面覆铜板与631吨保税进口双面覆铜板进行调换,并将调换出来的保税进口双面覆铜板生产产品线路板通过依顿多层在国内转让,漏税590万元;截至2008年6月,依顿电子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证明短少的678吨保税进口的双面覆铜板,漏税599万元。综上拱北海关开出了1000万元的罚单,金额占保税料件总价值的10.25%,占依顿电子2008年净利润的5.64%。同时2009年依顿电子补缴了347万元的关税和1417万元的增值税,占公司当年净利润的5.3%。
●税收政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分析点评
依顿电子上述行为已构成发行上市实质性法律障碍。根据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受到工商、税务、海关、环保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都不得上市。
保荐人说法牵强,认为这是公司的非主观故意的偷税、逃税行为。依顿电子上述行为涉及多笔交易、跨度时间很长且漏税金额大,被认定为“非主观故意”和“情节不严重”说法牵强。
海关证明存疑:拱北海关在出具的证明材料中也称……,依顿电子的行为属于一般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不严重,不构成上市法律障碍。
四、恒立油缸:假外资“两免三减半” 偷漏税金难逃其咎
●案例概述
恒立油缸的招股书明确提出,“发行人前身恒立有限为中外合资企业,发行人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执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然而经过股权转让,恒立油缸已不再是真正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纯属违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有明确规定: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而另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方股东陆伟立从2005年进入恒立有限到2009年完全退出时,其实际经营期并没有满10年,按规定恒立油缸需要补交税款。根据恒立油缸预披露材料提供的财务数据,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该企业税前利润总和高达7.2元亿人民币,按25%的一般企业所得税粗略计算,应交所得税金额接近1.8亿元人民币,但其根据“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实缴所得税仅7469万元,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如果算上2007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恒立油缸涉嫌偷漏税金额将会更多。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有明确规定: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析点评
恒立油缸涉嫌偷漏所得税金。2011年5月就在恒立油缸过会前三个月,恒立投资受让申诺科技100%股权经过上述股权转让,恒立油缸已不再是真正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纯属违规。
偷漏税金,难辞其咎。陆伟立从2005年进入恒立有限到2009年完全退出时,其实际经营期并没有满10年,按规定恒立油缸需要补交税款。
公司股权更迭的轨迹表明,恒立油缸在2009年10月之后就已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因而不能再享“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可以肯定的是,上述疑点一旦坐实,恒立油缸除要受领一张逾亿元的补交税单外,上市之路恐现僵局。
五、罗莱家纺:伪高新企业 享税率优惠
●案例概述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名号的上市公司可谓林林总总,罗莱家纺堪为典型。2010年6月23日罗莱家纺披露,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在对公司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2009年9月公司上市,导致外资股比例由上市前的25%下降至18.7484%,要求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从2009年度起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不再享受优惠过渡期税率,统一按企业所得税率25%申报缴纳。这一结果导致罗莱家纺2009年度和2010年一季度分别增加缴纳企业所得税费用750万元和123万元,相对应的净利润也下调更正。而罗莱家纺早在上市之前,就被质疑利用假外资参股达到避税目的。但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罗莱家纺4月19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起(即2010年、2011年和2012年)享受15%的税率优惠政策。今年4月份已经公布年报的罗莱家纺,随后披露收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2010年起三年内享受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此增加2010年合并报表净利润30579008.18元,从而使得2010年EPS增加0.171元。
●税收政策
根据有关规定,凡通过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其所得税税率可在三年内由25%减免至15%。
●分析点评
“伪高新”乱象,高新评定究竟有多混乱?2009年6月,国家审计署对2008年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并披露了虚假高新企业逃税情况。在审计署抽查的116户企业中,有85户不符合条件,其中不乏知名企业,占比高达73%。
经济利益的驱使:高新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5%降至15%,这10个百分点就意味着缴纳40%的所得税,无疑让众多加入高新技术行列的上市公司利润增厚不少。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带来的由25%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动辄占到企业净利润10%以上的税收优惠,对于急需做业绩上市圈钱和继续圈钱的企业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诱惑,也导致很多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铤而走险,并派生了相关利益链。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带来的不仅仅是税收优惠,国家及地方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有专门的科技创新政策扶持,在企业投融资、土地、工商等方面都能得到实惠。
稽查力度日增:证监会正日益加强对创业板税收优惠的严查力度。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屡次在沟通会、保代会上强调,针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税收优惠,企业应保证下一年度不存在被终止的情形;对于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等,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扣除后仍须符合发行条件;若上述税收优惠占净利润之比达到30%以上,将被认定为严重税收依赖。
“IPO相关规定要求,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因为企业一旦上市后,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很有可能予以取消,这将大大降低公司的利润率。”
“高新技术企业带来的由25%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动辄占到企业净利润10%以上的税收优惠,对于急需做业绩上市圈钱和继续圈钱的企业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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