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活动主体由政府向社会的转变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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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必须实现“两个根本转变”。但是,在试行“两个根本转变”的过程中,作为第一种转变的关键的制度创新,举步维艰;作为第二种转变核心的效益指标,提高缓慢。究其根源,在于这“两个根本转变”只是主体活动的转变,而活动的主体并没有转变。因此,本文认为,在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过程中,经济活动主体必须从政府向社会转变。

一、什么是经济活动主体从政府向社会的转变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先对将要涉及的主要概念逐一进行解释。

1.政府、社会和经济活动。先界定政府和社会这两个概念。政府与社会含义很多,这里只区分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政府指在现代民族国家范围内代表国家权力的各种机构及其人员,狭义的政府则指广义政府中的行政部分;广义的社会在指称范围上跟现代民族国家相同,狭义的社会则是指现代民族国家中除去广义的政府后的部分。在本文中,政府用其广义,社会用其狭义,两者属于矛盾关系的概念。

关于经济活动,我想强调两层意思。一是经济活动是一种占有和经营生产资料的活动。其间,占有生产资料较之经营生产资料逻辑在先。占有生产资料,意味着对于生产资料拥有最终处置权。二是必须将经济活动同管理经济活动的活动区别开来。简单地讲,经济活动以生产资料为客体,活动的直接目的在于生产资料的增值。管理经济活动的活动则以生产资料的占有和经营状况为客体,活动的直接目的在于使生产资料的占有和经营状况合理化、合法化。管理经济活动的活动看似经济活动,其实是政治活动。

2.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社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关于主体概念,最常见的含义有两种:一是主要部分或核心成分,如“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活动的承担者。本文用第二种。如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也就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和经营者的意思。

所谓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也就是政府占有和经营生产资料的意思。政府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成为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和经营者,这要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说起。社会的事务分为两种:公共的事务和私自的事务。私自的事务指可由社会的各构成部分(包括其中的个人和集体)直接加以处理的那些事务,其最终处置权在社会,而不必让渡给政府。公共的事务则指那些由社会的任何构成部分都不能加以处理,而只能交由公共机构代理的事务,这里的公共机构就是政府。这就是说,公共事务,虽然本属社会的事务,但仅仅因为它是公共的,所以就自然成了政府的事务,最终处置权也就由社会让渡给了政府。并且,只要这种公共的事务不转化为私自的事务,最终处置权就不能收回。就社会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和经营来说,这种占有和经营可以是私自的事务,也可以是公共的事务。当我们说生产资料由全民或社会共同占有和经营时,这样一种占有和经营就属于公共的事务,只能由政府集中起来加以承担。如是,说生产资料由全民或社会共同占有和经营,跟说生产燃料由政府占有和经营完全是一个意思。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就是这样产生的。

所谓社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意思是社会占有和经营生产资料。社会要能够占有和经营生产资料,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即占有和经营生产资料是一种私自的事务,而不是公共的事务。私自的事务也就是分散的事务,可由社会的各个构成部分(包括个人和集体)分别加以处理。换句话说,生产资料只有由社会的各个构成部分分别加以占有和经营,其最终处置权才可能留在社会的手中,社会才可能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

总之,社会分散地占有和经营生产资料,是社会成为经济活动主体的前提,社会集中地占有和经营生产资料,则是政府成为经济活动主体的前提。经济活动主体从政府向社会转变,就是改政府集中占有和经营生产资料为社会分散占有和经营生产资料,也就是政府将生产资料的最终处置权交给社会。

二、为什么经济活动的主体必须从政府向社会转变

经济活动主体从政府向社会转变的必要性,是由经济体制从计划向市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的要求所决定的。

(一)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

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易经济,活动主体的多元化是其最内在的要求之一。这些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甚至可以是别的什么实体,但不管怎样,它们都分别占有和经营一部分生产资料,各自拥有对属于自己的那份生产资料的最终处置权。如果在一个民族国家范围内,所有的生产资料都由政府占有和经营;那么,经济活动主体就只有一个,即政府,经济体制就是完全的计划经济。这就无论如何也谈不上建立市场经济的问题。对于政府是生产资料的唯一占有者和经营者的民族国家来说,要建立市场经济,必须满足的一个初始条件是:政府放弃对一部分生产资料的占有和经营,将其最终处置权交还给社会,从而培养出新的经济活动主体来。只有这样,经济活动主体才可能是多个,交易才可能发生。这里关键是政府所应放弃的东西究竟是什么?究竟放弃到什么程度才能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来?反过来说,社会究竟应在什么意义和程度上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才能作为市场经济的充分条件?

有一种说法是:政府可以保持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而只将生产资料的经营权交给社会,这样就可以形成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多元主体格局。这种说法的问题在于,如果全部生产资料都由政府占有的话;那么,经营权交给社会最多只能造成极其有限的交易;并且这种交易的意义随时都可能因政府的非交易行为而被抹杀,整个交易行为也可能被政府中止。原因很简单:只有占有权才意味着最终处置权,占有权是经营权的前提。因此,如果真要实现经济活动主体多元化的话,将生产资料的经营权交给社会只能是最初的步骤,要达到目的,还必须进一步将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交给社会。

还有一种说法是:在一个民族国家范围内,政府并不是浑然不分的整体,有中央政府,有地方政府,且政府还有不同的部门。如是,在生产资料都由政府占有和经营的前提下,只要对生产资料在各级、各地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间作出适当划分,也能实现经济活动主体的多元化。这种说法的问题有两个方面。首先,政府各部门不是法权上的实体,只有政府这个整体才是实体。政府各部门间的职能分工,包括在占有和经营生产资料上的分工,主要取决于行政安排,其间如果有交易行为发生,这种交易行为并不反映其相互关系的实质。其次,在不存在地方自治这一政治前提的情况下,各级、各地政府间不可能发生实质性的交易行为,正如政府各部门间不可能发生类似行为一样。即便有了这一前提,政府间的交易也有根本性的局限。即不可设想,一地政府会因其经济活动的失败而将其对该地全部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转让给另一地的政府。更重要的是,如果全部生产资料都已在各级、各地政府间瓜分完毕;那么,在每一辖域内,经济活动的主体仍然是单一的。这种单一性与市场经济之间仍然存在矛盾。这种矛盾跟中央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唯一主体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相比,无质的区别。所以,中央政府将生产资料的占有和经营权分散到各级、各地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可能是实现经济活动主体多元化的一个必要的步骤;但这一步骤只有成为达到社会最终占有和经营生产资料这一目的的阶梯,才是真正有意义的。

当然,即使认可了上述分析,也还会出现下面的说法:无论如何,政府应该占有和经营生产资料中的大部分或主要部分;而要形成市场经济所需的多元主体格局,只须将生产资料中的小部分或次要部分交给社会去占有和经营即可。在持这种观点的人看来,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作为交易的重要一方而存在,决不会跟市场经济的要求相矛盾。这种说法也大有问题。因为第一,政府本是管理经济活动的活动的主体,即是经济活动的裁判。这种裁判身份对政府来说是先赋的。如果政府在作为这样一个主体的同时,还占有和经营生产资料中的大部分或主要部分,即作为交易的一方参与追逐利润的竞争;那么,它的这种双重身份就使得它同其他经济活动主体间不可能有真正平等的交易。这种市场经济还能名副其实吗?第二,任何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都要有管理经济活动的活动与之配合。当只存在政府一个经济活动主体时,这两种活动是合二而一的。可是,一旦社会开始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这两种活动就分离开来。这种情况下,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就有赖于政府管理的有力支持;交易各方的行为,亦需裁判的公正执法来加以规范;否则必定会趋于混乱。在一种混乱的状态中互相交易,这岂是市场经济的本有之义?因此,要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生产资料的大部分或主要部分只有由政府交给社会加以占有和经营,才有可能;否则,社会最多只能做经济活动的一个配角。

还有一种说法也有讨论的必要。这种说法是:即便大部分生产资料都由社会去占有和经营;那么,政府还可以占有和经营少量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资料。这种说法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什么叫做关系国计民生?谁也不曾给出明确的界定。最常用的便是关系国计民生吗?如粮食、油料、棉花、食盐;利润最大的便是关系国计民生吗?如烟草;投资最大的便是关系国计民生吗?如铁路、邮电通讯、大型能源设施、市政工程;技术最先进的便是关系国计民生吗?如电子技术、航空航天技术;与人民生命最密切的便是关系国计民生吗?如药品;与社会控制最密切的便是关系国计民生吗?如出版物;与国家安全最密切的便是关系国计民生吗?如军火。……如果上述各项都叫关系国计民生;那么,生产资料中,除了关系国计民生的以外,还剩下多少呢?可见,以是否关系国计民生为标准,并不能说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是否应该占有和经营一定量的生产资料,以及应该占有和经营哪些生产资料。这就涉及到第二个问题:政府占有和经营少量生产资料的目的是什么?究竟是为了在与社会主体的交易中获得更多利润,还是为了更好地管理社会主体的经济活动呢?即究竟是为了经济的目的,还是为了政治的目的?如果是为了经济的目的,那就意味着政府与社会作为不同的经济活动主体具有完全的竞争关系,而这种竞争是不平等的,是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矛盾的。如果是为了政治的目的,那就意味着政府在交易过程中,表面上看是在扮演经济活动主体的角色,而实际上则是在扮演政治活动主体的角色。既然如此,关于政府占有和经营少量生产资料的问题,我们就能得出如下结论:政府能否占有和经营少量生产资料,以及占有和经营哪种生产资料,归根到底应以是否有利于政府更好地调控经济活动为标准,而不应有其他的标准。

归结起来,在理论上,市场经济对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完全排斥的,它要求的是社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因为只有社会主体才必然地是在互相平等的意义上多元的。只是由于市场经济的理论条件在实际中难以齐备,因而政府又可以占有和经营少量生产资料,但这与市场经济排斥政府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理论原则并不矛盾,因为对政府来说,经济活动主体只是一种名义或手段,而政治活动主体才是实质或目的。至于政府先让出生产资料的经营权,而保持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或者只将生产资料在各级、各地政府间进行划分,而不交到社会手中;或者仅仅放弃少量生产资料,而继续掌握大多数生产资料;或者虽将大多数生产资料的占有和经营社会化,但仍不忘利用仅有的生产资料同社会竞争利润……等等,这些,只有作为经济活动主体从政府向社会转变的若干环节,才具有合理性。一句话,市场经济只能是社会经济。

(二)集约经济要求社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

集约的经济增长方式,就是“节约”的或曰“经济”的经济增长方式,其根本含义在于以综合效益和整体效益的不断提高作为经济增长的核心内容。就此而言,说实现集约的增长方式是我们全部经济改革的归宿,并不为过。但是,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这就涉及经济增长方式和经济体制、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按照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离不开经济体制的转变,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增长方式才可能是集约的,由于经济体制的转变,离不开经济活动主体的转变;可见要实现集约的经济增长方式,还必须让社会充当经济活动的主体。如果单考虑集约的增长方式和以社会作为经济活动主体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则可以发现,之所以集约的增长方式必需社会充当经济活动的主体,乃是集约的增长方式归根到底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而只有以社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才可能造成充分竞争的局面。

竞争所带来的压力便是经济活动主体追求集约增长方式的直接动力。如果没有竞争,经济活动内部的各种要素条件再好,经济也不会出现集约增长的局面。如果没有竞争,经济活动外部的文化力量、政治力量再强大,也不可能造成集约的经济增长方式。充分的市场竞争,要求经济活动主体充分多元化和平等化,以使其中任何一个主体都没有足够的能力左右竞争的局面,抑制竞争的效能;同时还要求政府有足够的能力管理经济活动,使竞争保持良好的秩序和正确的方向,并使一国范围内的综合效益和整体效益得以增进。这些,只有在社会充当经济活动主体的情况下才能做到。

在政府充当经济活动主体时,为什么不能实现集约的增长方式。

当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唯一主体时,因为不存在竞争,所以政府很少为产品能否实现操心,其所操心的是怎样生产出更多的产品。这种情况下,在政府的计划中,对产出的约束就往往是硬的,而对投入的约束却总是软的。这种经济增长方式必然是粗放的。对此,人们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

在政府作为经济活动主体之一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政府作为大部分或主要部分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和经营者的情况下,集约的增长方式仍然无法实现。因为第一,虽然社会已经成了经济活动主体之一,但由于其与政府的竞争还十分有限,还不足以改变政府对各种资源随意使用和无偿使用的状况;加上政府作为政治活动主体对其经济活动的特殊支持,使得投入软约束的状况更难改变。也就是说,对政府所占有和经营的这部分生产资料来说,粗放增长的根据仍然存在。同时,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竞争毕竟已经开始,故而政府已不可能对自己产品的实现高枕无忧。在投入依然是软约束的情况下,政府产品的成本普遍较社会产品的成本为高,滞销不可避免,亏损不可避免,效益滑坡不可避免。结果是,增长方式不仅没有集约化,反而进一步粗放化。第二,由于政府所占有和经营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粗放经营,因而社会在占有和经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生产资料时,就有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竞争环境。其粗放程度略低于政府,其产品就不愁实现不了。可见,在政府与社会同时充当经济活动主体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社会只占有和经营生产资料的少部分或次要部分时,社会的粗放经营,完全是以政府的更加粗放的经营为背景的。第三,社会的粗放经营,主要应由政府负责;但政府的粗放经营,却应该由政府自己负责。这是因为,社会在占有和经营生产资料时,如果其粗放程度高于政府,则只有破产一条路;而政府如果竞争不过社会,则可以用财政补贴等政治性手段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也就是说,社会是被竞争逼着一定要使自己经营的粗放程度低于政府的,——只要低于政府,就能生存下去,不一定非要追求集约增长不可;而政府由于还有财政作为后盾,因而不必过于认真地去跟社会作降低粗放程度的竞争。第四,这样一来,在全国范围内,不论在政府方面,还是在社会方面,经济增长都是粗放型的。对于这种状况,政府作为管理经济活动的活动的主体,自然不能等闲视之,必欲全力加以改变。但是,从何下手呢?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政府作为管理经济活动的活动的主体,又是消除这种根源的唯一可能的力量。在这种矛盾的处境中,如果政府既想充当经济活动的主体,又想发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向集约转变的应有政治功能;那么,除了重新组合自己那部分生产资料以及行政干预社会对其余部分生产资料的占有和经营外,不可能有更多作为。如发现分散经营导致规模效益缺乏时,就采取“拉郎配”的办法,搞集中经营。但是,分散经营并非粗放经营的病根,而集中经营更与集约经营大相径庭。只要政府不放弃自己经济活动主体的身份,其所有的作为都只能治标,而不可能治本。

在社会充当经济活动主体时,经济增长有可能集约化。

在任何范围和程度的竞争中,经济活动的社会主体都是背水作战,它只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来力保生存权利,开拓生存空间,而不可能指望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所以,即便社会只是充当部分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和经营者,即便这时其经营状况仍然是粗放的,其粗放程度从总体上说也一定较政府为低。这也是政府放弃部分生产资料,转交社会占有和经营的唯一理由。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在社会作为全部或绝大部分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和经营者的情况下,如何可能造成集约的增长方式。第一如果生产资料均由社会占有和经营的话,这种占有和经营必然是充分分散的,或者说非垄断的。充分分散的占有和经营,意味着经济活动主体的充分多元化。并且,这些主体都只有经济活动主体的身份,而没有政治活动主体的身份,相互间是完全平等的。这就为经济活动主体之间没有退路的竞争设定了根本前提,从而把每一主体都逼上了永无休止地提高经济效益的集约之路。第二,虽然造成集约增长方式的因素可能有许多,但竞争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现在人们很强调科技对集约增长方式的意义,并把经济要素中科技要素的含量作为鉴定集约增长方式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在竞争和科技的关系上,特别是科技在经济活动中的运用,归根到底只是竞争的一个结果,竞争才是它的原因。不少著者很重视政府的管理活动对形成集约增长方式的意义,但是很少有人指出: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各种活动,对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来说,只是外部因素。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如果没有竞争造成的集约增长的可能性,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好,政策引导也好,法制规范也好,都是无效的。第三,虽然社会取代政府充当经济活动的主体,并不能立刻造成集约的经济增长方式。但是,如果没有这种取代,集约的增长方式就永无产生的可能。对于集约的增长方式,专家们习惯于从要素指标上进行描述,但这种纯粹量的规定容易使人将不同质的增长方式混淆起来,比如,当代计划经济国家的一些产业系统,较之数十年前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产业系统,也许从要素指标上分析要先进许多,但究竟哪一种更能按集约的增长方式来运作,这是不言而喻的。可以这样讲,有了社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比有了任何先进的生产工艺系统,都更能促成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第四,特别要提到的是,正如人们所公认的那样,集约增长方式的建立离不开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全方位、强有力的管理。可很多人却忽视了政府发挥如此重要作用的条件。一方面,只有社会占有和经营全部或绝大部分生产资料,政府才能专心从事经济活动的管理;另一方面,只有政府专心管理经济活动,社会各主体间的竞争才会被真正引导到追求最大经济效益,特别是一国范围的最大综合效益和整体效益的正确轨道上来,增长方式的集约化才能变成现实。

归结起来,不论从政府还是从社会的角度看,社会充当经济活动的主体,都是集约增长方式得以实现的前提;想不转变经济活动的主体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不可能的。当然,转变可以有若干步骤,可以有特定的操作方式;并且,经济活动主体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经济体制的转变之间,关系繁杂,步骤上也确实应该区别轻重缓急。不过,任何策略都不是抛弃原则的理由,经济活动主体的转变即使不得已而滞后,也不能无限期地延宕;否则,所有围绕建立集约增长方式的努力最终将付诸东流。

总之,在全部经济改革中,经济增长方式的集约化是目的,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是必由之路,经济活动主体的社会化则是逻辑起点;方式的转变、体制的转变、活动主体的转变,必须相互配合,才能取得实效。或者说,只有社会经济,才可能是市场经济;只有市场经济,才可能是集约经济;社会经济、市场经济、集约经济,三位一体,不能分割。(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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