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产权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公民产权的含义界定
产权,不过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除通常狭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外,还包括货币产权、知识产权、专利产权、商标产权、证券产权。凡是可以谋求增值利益的有形和无形产品,都可以列入产权范畴。公民产权,指的是每个公民拥有的产权。其基本含义界定有二:(1)必须是在一国居住的有公民权的居民的现实财产;(2)必须是用于财产增值的现有财产。现在世界上的财产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私有财产;一种是公有财产。这两种财产关系虽然都是合法(符合所在国家的法律)存在,但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民产权。只有充分体现每个公民财产关系的产权,才称得上是公民产权。
私有制以对人财产的占有为前提,富者可以拥有大量资产,贫者可以一贫如洗,成为雇佣劳动者。富者虽然实现了产权,大量的劳动者只能维持简单的生计,并没有用以实现财产增值的资本。尽管有的工薪族也用生计之外的货币收入去投资,但至少目前尚未普遍化,因此,仍没有实现完全的公民产权。
公有制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全民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公共占有只在逻辑上实现了人人占有,实际上并没有实现产权人格化。每个公民还难以看出具体财产占有的一份,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产权模糊”。可见,公共占有和公民占有并不是同一含义。究竟如何在公有制体系中使产权关系具体落实到个人,始终困扰着我们的思路。
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无论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都未曾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公民产权。未来产权关系的基本走向,则应是体现每个公民个人的公民产权。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对现存的产权关系实行自觉的革命,向公民产权过渡。
二、公民产权的基本属性
公民产权既是一个微观概念,又是一个宏观概念,在二者结合的意义上应具有如下属性:
一是直观性。公民产权首先要使财产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个人,使人能具体感受到自己拥有的那份资产的存在。打个比方,每个人拥有的生活资料,诸如家具、电器、柴米油盐,谁都不会怀疑那不是自己的东西,只是这东西不是用于生产的手段,而是用于生活的目的。生活资料的占有不能归结为产权,仅仅是因为它不用于财产增值,但却有其公民占有的直观性。生活资料一旦转化为生产资料,比如房屋不用于自己居住,而是出租生利,随之也就转化为公民产权。用于增值的资产只有像生活资料那样有具体、生动的占有属性,经济生活才有活力。抽象的、模糊的,似是而非,视有若无的财产关系,只能使效率减退,体制僵化。
二是广义性。完整意义上的公民产权,应该是有公民权的人每个人的产权,而不是有特权的个别人的产权。每个公民拥有产权,并不意味财产平均,只表明机会平等。其标的为每个公民都拥有一部分资产,并在竞争中实现增值。个体户、企业家,以及公务员、公司雇员、股票持有者、知识界、一般居民户,都可以实现公民产权。公民产权的广义性来自其微观性,它体现在每个公民身上,由此才能铺满社会的底座。至少,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达到这个标准。私有制虽然实现了财产占有的微观性,但未达到普遍性。公有制虽然实现了财产占有的普遍性,但未实现其微观性。可以说,公民产权的实现是两种制度的共同目标。
三是现代性。古代,乃至近代产权,都是统治阶级的产权,直到现代,才发展为公民产权。资本主义出现了股份制之后,广大职工才能以投资形式持有股票,也就是我们曾经批判过的“人民资本主义”,产权从统治阶级走向被统治阶级,遂使产权普遍化;社会主义起始排斥股份制;现在终于认识到,股份制和市场经济一样,只不过是一种经济活动方式,不同社会制度可以兼容,至此,股份制终于走进了公有制体系,随之也就突破了产权大一统的框架,出现了微观产权,在产权演变过程中,两种并存的社会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可说是殊途同归。由此,不难看出,公民产权纯然是一种现代现象。
三、公民产权的观念误区
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和利益有关。这是唯物主义的基本结论。人类究竟追求什么利益,靠何种手段去追求利益,却只能通过长期的实践去感悟,直到目前,至少还存在不少观念误区。
误区之一:只注重消费利益,忽视财产利益。
人类追求的利益,可以分成两个基本层次:第一是消费利益,也称为最终利益。这是一种短暂的利益,消费后不会再生,吃、穿、用、住等基本生活需要都属于这种利益。第二是财产利益,其内含包括三个方面:(1)占有利益,指的是消费结余后的初级占有,钱财的积攒、 钱袋的填充,都属于此类。这种占有不会生值,只是简单的财富积累。(2)增值利益,指的是以钱生钱,用多余的钱去从事经营活动, 使财产动态化。实现财产增值不一定用的全是自己积累的财富,也可以“借鸡生蛋”,用借来的钱谋取自己的利益。(3)产权利益, 指的是依据所有权获得的利益。产权利益当然也要使财产增值,但又不同于增值利益。增值利益体现的是经营权,产权利益注重的是所有权。地租、利息、红利都属于产权利益。实现增值利益可以不是自己的财产,实现产权利益必须是自己的财产。俗称:“足不及田畴,面不识佃户”,即可实现租金,就是典型的产权利益。长期的观念禁锢,使人们只注重消费利益,对财产利益比较淡漠,即使有多余财产,也仅仅是守财奴式的初级占有,在财产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也只能靠借债实现自己的增值利益。但这毕竟是认识上的一大进步,人们终于开始认识到要以财生财了。对于产权利益,大多数人还处于朦胧状态。在过去认为那只是地主老财的事,在现今,认为那是国家的事。人们只求温饱,只求小康,不求谋取自己的产权,不求以自己的产权实现财产增值。这是我们观念上一个极大的桎梏。
误区之二:简单地把国家所有等同于公民所有。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实现了公有制,使生产资料不再成为奴役他人和占有他人劳动的手段。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变革。过去是物支配人,现在变成了人支配物。从理论上说,公有制的实现已经使劳动者成为社会的主人,并为焕发劳动者的主动精神创造了直接条件。可是实践的结果并不尽然。所有制关系不过是一种抽象的归属关系,劳动者很难感受到切身利益。尽管我们不断靠外部宣传去强化人们的主体意识,但仍收效甚微。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公有制和劳动者尚未建立一种联系机制,尚未建立起公民产权。
我们一向认定,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国家所有就是人民所有,国家产权也就是公民产权。可惜问题并不如此简单,财产的占有关系是一个生动具体的联系,并非只确定抽象的归属关系就会使人认同。一般说来,人们只能首先感受到直接的事物,劳动者活动空间的有限性,使其主人意识经常只能发生在一个企业或单位,也就是在最贴近的财产关系中才有占有感,才有现实性。如果通过企业或单位把集体和个人联系起来,国家产权才会具有公民属性。这就要求首先要使企业有企业的产权,然后再通过企业实现公民产权。人民关心企业的利益,也就间接实现了国家利益。可是我们在以往的“一大二公”的体制中,经常强调的只是社会的利益,却忽视了企业的自身利益。久而久之,就发生了这样的怪事:职工大多数不关心企业的发展,企业的命运似乎和自己无关。这就等于不让河水去亲石头,却硬要去亲天上的月亮。这样一来,企业的盈余亏损自然都是国家的事,破产也是国家的责任,自身没有直接利益,当然也就不负任何责任。这种主人意识的淡化,并不能怪职工的思想觉悟,只能归咎于我们的体制弊病。这种观念的误区,不仅使企业浪费惊人,而且难以消除“只捕捞不保护”的“公海效应”。直到目前,认为国家所有制产权已经明晰仍大有人在,那又如何理解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经济效益下降却无人过问,谁也不负责任的现象呢?
误区之三:认为讨论产权问题就和私有化涉嫌。
1994年被称“产权年”,那是因为我们终于意识到产权问题是改革的核心所在。产权问题的大讨论出发点是产权模糊,预期目的是使产权清晰。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到根本利害关系,所以特别容易引起敏感,致使讨论步履维艰。
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我们已经概括为四句话: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在一段时期内,侧重强调产权清晰,并展开了对法人财产权的讨论;后一时期,又强调政企分开,加强企业管理,并提出要淡化产权问题,为什么在认识上会出现如此曲折反复?根本原因就在于,似乎一涉及产权问题,就会导致私有化。似乎公有制就不应再研究产权问题。
一方面已经认识到传统的公有制产权模糊,因此需要清晰,一方面又认为要淡化产权,只要“炼内功”加强管理便可生效,产权问题似乎已不需要再议。这实在是“自欺欺人”。本来未曾弄清的问题却要回避,而越回避却越躲不过去。这种神经过敏的“庸人自扰”,实在令人费解。
如果说产权清晰就是私有化,那末,保持公有制,就只好叫它模糊,或者说,为保持目前的产权现实状态,宁可叫它模糊,那究竟还要不要实行产权改革呢?
现在的问题在于,是否只有私有制才能使产权清晰,公有制范围内的法人财产权是否也可以使产权清晰?目前的国有企业都有具体的法人代表,他们是“私法人”,但这并不意味国有财产私有化。如何使这类“私法人”既具有占有权,又有支配权,并且还有收益权,这才是产权清晰的主题。在公有制的财产关系领域界定真正的法人所有权,这才是产权改革的目标。这不是私有化,恰恰相反,它不过是使公有产权清晰化。
四、公民产权的多元构成
公民产权的多元构成,指的是其占有的具体形态。历史地说,产权总是由单一逐步走向复合。最早的产权主要是人身占有,以后转化为土地占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主要是资本所有权,其物质形态包括一切生产资料,包括机器、厂房、设备、原料。现实地说,产权已经扩散到更为广阔的领域,除生产资料所有权外,还包括非物质形态产品的产权。既然是产权,就要体现一种占有关系,即占有主体和占有客体之间的关系。除产权占有客体从单一走向多元以外,产权主体也逐步从集中走向分散。封建社会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资本主义社会产权已相对分散,但仍集中在少数财团之手。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产权应更为分散,逐步体现为公民产权。现代公民产权的构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产权。土地是人类第一个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其产权主体有三种表现形式:地主、农民、国家。在我国,土地改革之后已经实现了“耕者有其田”,随之也就实现了农民产权。合作化之后,土地实现了集体所有,联产承包之后,土地又下放给了农民。中国有7 亿农业人口,如果农民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公民产权就实现了大半。土地归农民所有,是天经地义。承包制只不过也是一种过渡,它和农民直接占有的区别不过是不能自由转让和出卖,其实,在农业现代化的转化过程中,土地兼并和集中是必然规律,只有大农业才能彻底改变7 亿农民搞饭吃的落后面貌,集约化经营是基本出路,转让了土地产权的农民,可以变成工人,实现其他产权,并且,土地的自由转让、自由支配,也为股份合作制开辟了道路。
二是实物产权。实物产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包括厂房、作坊、设备、原材料、生产工具、交通工具以及其他辅助设施。
在公有制大一统的年代,这种产权原则上都是国家产权。改革之后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许多城乡居民实行了个体经营,俗称为个体户,那本来是一个不起眼的称呼,陡然间却使相当数量的人成了腰缠万贯的富翁,其身价与地位也与日俱增,并引起许多人羡慕。“无产者向有产者的进化,是社会一大进步,是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改革开放,说到底,就是要让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从无产者走向有产者,从小生产走向中产者和大产者。”〔1〕广大社会成员从无产者转向有产者, 不仅会拥有动产,也会拥有不动产。厂房、生产工具、汽车随之会涌入千家万户。从而,也就奠定了公民产权的根基。
三是货币产权。货币用于增值,就是资本,货币产权也可称为资本产权。手中只有少量货币,不会形成产权。只有积累到一定规模,才能用于投资,才形成产权。在平均主义的低工资年代,人民并无货币产权,只有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之后,才形成货币产权。
债权、股本、股票都属于货币产权。股份制和股票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大大增强了人民的投资意识。也许,他们最初的本意只想使个人得益,并非自觉投资,但客观上却促进了产业资本的凝聚。持有股票的人越多,持股的数量也越大,投资活动就越广泛、越宏伟。与此同时,也就促进了公民产权的形成。
四是知识产权。知识一旦转化为财产,就构成知识产权。这里所说的知识,并不仅仅是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而是包括信息、数据、图像、态度、价值观、专利商标、设计及其他象征符号。财富的知识化,使物质、金钱日益降低其价值。正如过去金银代替实物交易,纸币取代金银行使交换职能一样,储有大量信息的信用卡逐步取代纸币的职能。矿产资源和廉价劳动力将不再塑造经济腾飞的神话,知识成为推进社会进步的最强有力的杠杆。
美国未来学家托夫勒写道:“从更大的意义上说,知识的变化正在引起或有助于巨大的权力转移。我们的时代的最重要的经济发展,是创造财富的新系统(New system for cre-atingwealth),这个系统不再以体力为基础,而是基于脑力。”〔2〕知识是21 世纪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一项设计可以价值百万元,一项专利可以价值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知识产权不仅为公民产权的实现拓宽了道路,而且可以使知识阶层成为中产阶级。
五、公民产权的实现途径
我们追求的社会目标是促进平等和效率,实现共同富裕。可是这里讲的是结果,如何实现这个结果,过去是想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制,可是大一统的公有制并未使我们实现这个理想,后来又转向靠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的实质是商品背后要有不同的监护人,监护人必须拥有产权。如果没有产权,这个监护人就不存在,只能成为普通的居民和消费者。公民要实现人人平等,最根本的条件是每个人都要有独立的产权。
一是国有企业的公民产权。国有企业的公民产权主要指企业内部的职工产权。我们不能简单采取分产到人的办法,那样做的结果就等于吃掉了国有企业。具体做法可以考虑两种途径:一是通过贷款的形式量化给职工持股,再用企业盈利还贷款,使职工继续保留股份成为有产者;二是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积累成股本,采取优惠的办法适当升值,每个职工限定到一定数额,使企业资本多元化。只要国有股占绝对优势,国有企业的性质不会改变。职工持股究竟应占多大比重,通常做法是8%,深圳扩大到40%。其实,即使比例高于40%, 也不会改变国有企业的性质,因为产权的分散并不能形成控股。鼓励和促进内部职工持股,是国有企业改造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是集体企业的公民产权。集体企业指的是公有范围相对狭小的领域,其公民产权的实现应该有更大的灵活性。对于农村,可以采取分田到人、分林到人的办法,然后再实行股份合作制。对于城市,可以部分实行资产量化到人,也可以参照国有企业的模式使职工持股。集体企业应该有别于国有企业,可以是公有股占优势,也可以不占优势。即使完全是个人公民股份,也应视为一种法人集体企业。如果广大农村、林区以至城市的集体企业的劳动者拥有了现实的不同形式的资产,公民产权就会踏上了一个新的起点。
三是私有企业的公民产权。这个领域的财产关系比较直接,似乎不用讨论。自从我们在政策上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之后,个人资金积累到一定规模自然就会步入经营领域,资金一旦转化为资本,就会不断增值。私有企业虽然一般规模较小,但因为是独资,个人人均占有量往往会比公有企业显著,所以,积累冲动更为强烈。私有企业的个人效应在于财产增值,社会效应在于纳税。这种先实现自己,再实现社会的模式在市场经济中应该受到保护。私有企业对于公民产权的实现有很大的涉及范围,其作用不可小视。即使在吸纳社会就业,制造社会安定方面也有很大的贡献。
四是社会范围的公民产权。非产业领域的广大社会公民,如何实现公民产权呢?工薪族领域一般都有一定的储蓄,储蓄到一定规模就可以转化为投资,向企业投入的股本,向社会购买的股票,都以现实地形成公民产权。住宅商品化势必出现转卖、出租,以致买进卖出,实际上也是经营活动,财产的增值也会实现公民产权。知识的增进客观上就会形成一个文化市场,专利、发明、信息库、特有技术,往往会使原有的清贫阶层瞬间致富,转化为有产者。
公务员的产权实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作为高级官员,实际上应是国家产权的代理;一般公务员虽然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但应该有足以“以薪养廉”的收入,收入的积累也会产生间接投资,甚至成为股票的持有者。当然,必须有一个界限,就是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但在合法领域实现产权也符合情理。
总之,可以说各个领域、各个岗位的公民都有其产权的实现途径,尽管有程度之分,但都是可以达到的目标。一旦我们实现了比较彻底的公民产权,整个社会面貌就会发生根本变化,文明尺度也将大幅度增进,这也许就是人们梦寐以求的无产者向有产者的转化。
最后应该强调一点,公民产权的实现是一个自然史的渐进的过程,不管你意识到与否,也不管你喜欢与否,都必须是这个结果,实际上它已经静悄悄地开始展现,我们如果能够把握这个规律,就会实现超前效应,促进社会的历史进程。这是生产关系领域的一次巨大变革,其社会意义远远超过了从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实现的重建“个人所有制”〔3〕的伟大革命。
注释:
〔1〕周振华:《无产者向有产者的进化》, 《经济学消息报》1995-01-21。
〔2〕托夫勒:《权力的转移》第15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1。
〔3〕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3 卷,8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