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市场发育的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市场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市场取向改革目标的确立和市场机制的逐步导入,我国农村市场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从市场主体看,随着农村微观基础的重构,亿万农民日益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农民的商品观念、市场意识大大增强,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承受市场风险的实力不断提高。从市场结构看,随着市场规则和市场制度的逐步建立,农村市场已经由单一的消费品市场发展成为多层次、多方位的农村市场新格局。从市场调控看,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与到位,政府对农村市场的宏观调控,无论是调控的手段、方法、策略,还是调控的力度与方式都有了可喜的变化。然而,发展市场经济在我国毕竟是一项全新的事业,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禁锢,传统经济理论的惯性影响,加之农村市场缺乏现代市场发展的历史积累,现阶段我国农村市场的发育状况还不尽如人意,可以说,农村市场目前还处于低层次、低效率的初始发育阶段。如何加快农村市场的发育、构建农村市场发育的基础、完善农村市场发育的环境,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一、农村市场发育的分工基础
市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首先要以各自独立而又互相依赖的商品生产者的存在为前提,这个前提就是社会分工。如果没有一定社会分工所构造的生产者各自独立又互相依赖的特殊关系,就不会产生物质交换,从而也就不可能形成市场。因此,农村市场的发育必须构造相应的分工基础。
1.基于理论的辩识:劳动的专业化与协作化。生产的分工是指一种生产方式,是人们进行生产活动时的行为方式。它可以分为许多基本的单位或者称之为不同职能的操作。这些不同职能的操作作为生产活动基本单位的判别标准是在既定技术条件下,从技术角度看不能再细分了。从这个意义上说,适应农村市场要求的分工就是把农业的整体劳动分割成彼此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若干部分,从而使农业劳动二重化,即一方面是劳动的专业化,另一方面是劳动的协作化。劳动的专业化,是社会分工使劳动本身分化,使个体劳动能力单一化,并使社会成员总是从事着某种固定的专门职业;而劳动的协作化,则是通过社会分工使各个生产者都要把自己的局部劳动转移到社会中去消费,从而把每个劳动部门联结起来,使分散独立的劳动过程,变为互相依赖的社会化劳动过程。劳动的专业化和协作化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劳动专业化程度提高,各个专业分工的生产环节之间越互相依赖;而这种协作关系越是紧密,越能促进专业化的发展。然而,正是这种由分工所形成的劳动二重化,内含着一个技术性的专业化个别劳动与协作化社会劳动的矛盾。人人从事着单一的专业化劳动,同时又都是社会的协作化劳动。这就首先从技术上决定了劳动互换的必然性。只有通过劳动互换,才能使各种专业化劳动从技术上成为社会协作化劳动。因此,劳动专业化协作越是发展,这种技术性的劳动互换就越是频繁和复杂,从而就越能从物质条件上推动市场的发育。农村市场的发育必须依赖于社会分工,依赖于农业劳动专业化协作的技术性基础。然而,农业劳动专业化协作水平又受农村生产力发展过程的制约,是一个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发展过程。因此,农村市场的发育必然是长期的、自然发育的过程,既不能靠引进,也不能人为构造,而要靠发展农村生产力来完成。
2.源于实践的思考:农业生产社会化。现代农业是高度社会化的大生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个生产部门和企业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和部分,彼此之间是紧密联结的。一种农产品的生产往往需要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协作,成为一系列的社会行动。在由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的过程中,不仅要求实行分工分业,使农业生产日益趋向专业化,而且需要加强联系和协作,使农业生产日益趋向社会化。农业生产社会化,是把专业分工和协作联系起来的农产品的社会生产过程,反映不同企业之间、不同生产部门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为进行农产品生产而发生的各种联系。农业生产社会化与农业生产专业化相伴而生,同是商品生产发展的产物。
社会分工日益扩大和日趋细密,农业生产朝专业化方向发展,这都是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进步。专业化生产既面向社会,又依靠社会,必然和社会发生广泛的经济联系。农业生产越是专业化、生产规模越大、商品率越高,同社会的联系就越是密切,对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的要求就越高。社会化服务程度越高,也就越能促进专业化生产,扩大专业经营的规模和生产能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商品。如果社会化服务程度很低,不能为专业经营创造扩大再生产的条件,专业生产将难以存在下去,更不可能得到发展。可见,专业化同社会化是社会分工中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
农业生产社会化成为农村市场发育的基础,还因为农业生产社会化有其自身的优越性,表现在:一是有利于发挥分工协作的作用,使农业企业或农户根据自身拥有生产要素的特点,扬长避短,充分发挥优势,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二是有利于打破农业企业或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物质和能量循环转化上的局限性,能够从外部输入更多的扩大再生产的物质和能量;三是有利于农业生产从自给半自给的封闭型自然经济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转化。
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我国农村的各种专业户蓬勃兴起,各种类型的农村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并获得长足发展。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不仅为农村市场的发育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素材,而且为农村市场的发育打了良好的基础[1](P135)。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各种“小而专”的经营单位的生产要素进一步集结,相互取长补短,得到更合理的组合,使得原来各自单独难以利用的闲置资源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这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资源的效用,向生产的深度发展,提高集约化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可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从而便于采用新的科学技术和使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提高规模效益。
二、农村市场发育的法律基础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的含义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一般性法律的约束和保障下,可以自由选择一切经济活动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个人在法律的约束和保障下,可以自由选择经济手段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在法律的约束和保障下可以自由选择经营方式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长期发展。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用法律的形式来全面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包括政府行为)。因此,农村市场的发育必须要有法律基础。
无论从传统意义上还是从现代意义上说,市场关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规范紧密相联的。在市场发展过程的初期,就产生了一种客观需要,即把每天重复着的市场活动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形成市场活动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从此以后,市场的发展和市场的立法就形影不离。综观市场发展的历史,不难看到,市场立法总是深深植根于市场发育之中[2](P85—86)。市场关系发展到哪里,市场立法也就延伸到哪里,两者形成了共同发展、相互反馈的统一机制。同样农村市场的发育需要有市场立法,需要有理顺农村市场关系的法制规范。具体包括如下法律制度:
一是市场主体制度。市场主体制度是有关市场主体所必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由于市场活动当事人之间是相对分散的非行政隶属关系,所以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就在于他们的独立性。市场主体制度确认了市场当事人的独立地位,也就意味着他们之间必须是平等关系。任何侵犯他人权利、无偿剥夺和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皆为法律所禁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从事市场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均为市场的主体,它们需要从法律上规定其独立地位和平等关系。他们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进行劳动交换和市场交易。因此,建立市场主体制度,从法律上规定市场当事人特别是亿万农民的主体资格,维护市场交换的平等关系,是农村市场发育的重要基础。
二是市场产权制度。产权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范畴。一般来讲完备的产权是一组权利,包括排他性的所有权、自由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收益的独享权以及自主的决策权。现代产权经济理论认为,产权是用以界定人们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交易双方如何进行补偿等问题。市场交易实质上是产权的交易,市场制度的核心是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公平交易和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市场参与者都应该具有权利让渡的自主权。建立市场产权制度,从法律上规定市场主体权利让渡的自主权,是开展横向经济联系,维护农民正当权益,发展农村市场关系的重要条件。
三是市场竞争制度。我国农村经济运行的现状表明,农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诸多无序现象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引入市场机制时,没有相应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从而未能防止各级行政权力和部门垄断向市场机制的双向渗透。市场竞争制度,就是明确竞争性质、范围,以及正当与不正当的界限的法律规范。为了保证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功能,需要有统一的“比赛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制度既要破除垄断经营,又要防止不正当竞争。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农业和农产品生产的特殊性,有关市场竞争制度的安排应有利于农业的发展,有利于农产品竞争力的提高,有利于农业经营者与非农经营者之间公平合理的竞争。
四是市场调控制度。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配置的,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都可以发展和运用市场经济以求得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无论在什么社会制度下的市场经济都需要宏观调控。市场调控制度,就是运用宏观经济手段调节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市场调控制度确定了政府调控市场的法律依据,规定了政府干预市场的程度和程序,并使计划手段(如指导性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经济手段(信贷、税收、价格、工资等)法律化,既能够使政府有效地运用调控手段,又能够防止政府对市场活动的任意干扰。
三、农村市场发育的自组织过程
在农村市场发育过程中,由于市场发育的自然本性,决定了它有一种来自于内在要求的确定性驱动力。这种确定性驱动力,既是农村市场发育规律的表现,也是农村市场内部有序程度的表现,它可以用市场内部组织状态指标来度量。
市场状态有序性的度量,实质上刻画的是农村市场有序结构形成的条件和特性,揭示的是农村市场从低级到高级的演化规律。农村市场的发育是全面性的发育,具有众多的状态变量,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状态变量:
一是市场结构。市场结构是农村各类市场之间质和量的对称性及其构成。在经济发展史上,消费品市场的发展要早于生产要素市场。在我国对生产要素实行集中计划分配的传统体制下,农产品市场与农村生产要素市场之间的非对称性达到了极端的地步,即只有农产品市场而没有生产要素市场[3](P71)。近几年,农村生产要素市场有了较快发展,但发展得还很不够。在农村市场发育过程中,必须大力发展生产要素市场,以生产要素市场的均衡供给来保证农产品市场的均衡运转。
二是市场规模。市场规模是指市场关系覆盖面及其交易量的大小。市场规模的扩大和萎缩,直接反映了市场经济关系的发展水平。在传统体制下,农村“大而全”、“小而全”的自给自足,地区、部门的行政性封锁,以及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落后,致使市场发育十分缓慢,市场异常狭小。在农村市场发育过程中,要发展专业化分工协作,加快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进程,提高农产品商品率和市场交易量,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三是区域市场。区域市场是指处于不同空间的区域市场之间的联系和融合程度。我国历史上形成的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的事实,构成了区域市场发育的不同基础。现阶段经济改革进程在区域之间的不平衡,同样加剧了区域市场的分化。沿海地区的市场发育快于内地,使大量的商品从东部向西部流动,而大量的资金、资源、技术、人才又从西部向东部倒流。这种市场倾斜容易造成区域市场之间联系的中断和削弱。因此,在市场发育过程中,要注意内地市场的培育,加强区域市场之间的联系,实现区域市场一体化发展。
四是市场透明度。市场透明度是指市场信息传递状况,包括市场信息量的大小、真实程度、传递通道的多少、速度快慢等等。在市场发育初期,市场透明度是较低或混沌的,信息误差率高,缺乏系统性,传递渠道少,市场行情不清,从而容易诱发盲目生产,重复建设。多年来,农业生产中的“一哄而上”、“一哄而下”的现象便是佐证。在市场发育过程中,要推行信息管理的科学化,建立专门的农村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多种渠道向农民传递市场信息,提供市场预测,从而提高市场透明度。
五是市场有序性。市场有序性主要是指受市场内部运行规律制约的市场运行秩序。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需要市场运行的有序化。有序性就是指构成农村市场运行的各经济活动主体在市场中行为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合理化。有序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市场环境的规范化和完善化;其二是各经济活动主体对宏观调控和市场规范准则的接受程度和反应程度。
在农村市场发育过程中,由各种状态变量构成的确定性驱动力,反映了市场发育的必然性要求。然而,这种必然性又是通过复杂多样的偶然性实现的,即通过非确定性涨落达到结构有序。“涨”意味着对原有结构的突破,“落”则表明对新结构选择失败,要退回来重新选择。涨落机制实质上就是随机选择机制。通过不断的选择,择优汰劣,重新组合,从而完成不确定向确定的转化。必须指出的是,尽管农村市场的发育是一个自组织过程,但这并不排斥政府在农村市场发育中的重要作用。因为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以及农业是一个特殊产业,其发展状况并不尽如人意,因此政府在农村市场发育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抑或是说,农村市场需要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组织下逐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