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工人阶级分享改革与发展成果的新途径(一)_工人阶级论文

探索工人阶级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新途径(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人阶级论文,改革发展论文,新途径论文,成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46(2009)01-01-09

我国国有企业与工人阶级紧密联系在一起。工人阶级既是国家的主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又是国有企业的主人。中国工人阶级是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中国先进生产力的代表。研究国企改革,不能不研究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人股份制。

如何重建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不仅让工人群众走出困境,而且让他们尽快富裕和强壮起来;不仅要在国企改制全过程中保护工人阶级的权益,而且要从战略上将工人阶级的主体部分培育成为中等收入阶层,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走建立工人股份制之路是必然选择。

一、重视维护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正确认识国有企业中职工的地位和作用,一定要高度重视并紧紧依靠工人阶级这样一支根本力量,积极探索和建立落实职工主人翁地位的体制,进一步实现职工群众当家作主,探索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机制、措施和办法。这是顺利推进我国改革与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1.当前我国工人阶级的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人阶级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方面起着主力军的作用。1978年,全国在职职工总数为1.2亿多人。2000年,全国在职职工总数2.7亿人。加上进城长期务工的农民转为工人阶级成员的7000多万人,工人阶级队伍已有3.5亿人,占城乡从业人员近一半。这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社会政治生活,都有着重大意义。工人阶级的文化、科学、技术水平,都有了比较大的提高。工人阶级大部分成员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提高。经过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工人阶级有着深刻的变化。①

(1)一部分工人由国企主人翁变为雇佣工人

目前,我国约有1.5亿职工在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三资”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占全部职工的一半。党的十三大指出,职工在私营企业劳动是雇佣性质的。另外,乡镇企业中,有的名为集体,实为私营,这类企业的职工也是雇佣性质的。

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行了“小卖大股”。一部分中小国有企业卖给私营企业主,变为私有企业;一部分实行经营者持大股。2002年8月7日,浙江《工人日报》刊登一篇新华社记者的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调查《“新百万富翁”震荡大江南北》。调查指出,在日益深化的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经营者持大股”正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改制方式,受到各地政府和企业广泛推崇。通过多种多样的购股方式,一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在“一夜之间”拥有了数十万、上百万、甚至千万元的股份,形成一个特殊的“新百万富翁”社会群体。这样的企业经营者,各显神通,破解筹资难题。有的是通过向亲朋好友借,有的以个人资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有的以现金购买。此外,更有当地政府从财政收入拿出一部分钱借给经营者,或政府奖励经营者一部分技术或管理要素股,虚拟入股。持大股的经营者都未出钱或只出了一小部分钱。有的是经营者和职工购买企业时自己出了一部分钱,然后动用职工工资节余基金配股。获得了大股的经营者坦言:与过去“一刀两断”,为自己好好干。国有中小企业经过改制,职工也改变了原有的地位,成为雇佣劳动者或实质上具有雇佣的性质。国有大型企业改为股份制,有外商和私营企业主入股,国有股部分强调企业经营者是产权代表。企业经营者持有股份,并实行年薪制。年薪所得高于普通职工的十几倍、几十倍以至百倍以上。在这样的股份制企业中的职工,劳动也带有雇佣的性质。

(2)不少工人的生活由相对宽裕变为相对贫困

比之于私营企业主、外商投资者、个体经营者和为他们服务的知识分子上层,工人阶级的生活改善是有限的,是相对贫困的。

统计表明,1978年没有私营企业,到2001年,私营企业达到202.85万户,拥有注册资本18212.24亿元,其中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2.3万户,亿元以上的383户,雇佣职工2253.03万人。私营企业主和外商投资者资金积聚的重要来源,正是无偿占有职工的剩余劳动。

《中国人力资源报》报导,1995年-1999年的制造业,每个劳动力的成本,中国是729美元,相当于美国的四十分之一、日本的四十三分之一、韩国的五分之一、泰国的四分之一,甚至比印度还低。还有材料反映,中国制造业的工资水平每小时不到60美分,远远不到40个便士,还不到英国最低工资的十分之一,不到英国一般性工业部门的二十分之一。私营企业能够发展起来,外商投资者愿意到中国办企业,重要原因是低廉的劳动力成本。

职工相对贫困,劳动条件和工作条件也差。一些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劳动时间长达十小时以上,工资很低,还时常迟发、欠发。安全条件很差,有的还没有人身自由或人格受到侮辱。工伤事故或几十人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更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极差。

工人阶级中还有一部分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即最低的生活水平也难以维持。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只有最低工资收入和最低工资线以下的收入;二是虽然收入超过最低工资线,但家人有大病,或遇到其他灾害,生活过不下去的。绝对贫困的职工有多少,可以从一个数字做出推算:全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2053万人,还有漏保的,实际的数字会比这个大。他们维持一日三餐都很困难,更难以承受子女上学、看病买药、住房的负担。在他们那里,就发生过卖血、自杀等情况。

近年来职工的贫困,是以失去劳动和工作岗位为特征的。除去社会上失业的,还有大量职工下岗。1998年以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2700万人。此外,还有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实际上失去劳动岗位,改制企业还搞了内退、终止劳动合同、有偿买断工龄。能够就业或再就业的却逐年减少。

前几年提出“减员增效”、搞下岗,是值得重新研究的。下岗、不劳动,怎么会有效益!所谓效益,只不过是在册职工劳动生产率的统计上高了一些,减少了一些工资、福利性的支出。但是,下岗的职工仍然要维持最低生活,要组织他们再就业,还要维持社会的稳定,这都要投入,给政府和社会增加了很大的负担。要增效,只能是转岗。转岗增效能不能做得到?这几年已有一些企业这样做了,证明是行得通的。以黑龙江一个林业局为例,林木采伐完了,人员富余下来,转为搞造林,又利用山地、水面搞了种植业和养殖业,利用建筑物和场地搞了加工业,富余人员都得到安置。2003年3月24日《人民日报》头版报导了浙江富润集团,十年兼并企业二十家,九千职工无一推向社会。富润集团总经理赵林中说:“我们的宗旨是,兼并过来的企业要增效,但减员并非增效的唯一选择,要依靠职工办好企业,办好企业让职工有依靠。”还有一些地方和企业,采取“先放水,后养鱼”的办法,也没有把富余人员简单地推向社会。

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三个前提,即以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国家宏观调控。现在看来还应加上一条:充分就业。即有劳动能力的人能够就业。片面提倡“砸烂铁饭碗”的口号极为不妥,由此引发的主张和措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只要搞社会主义,就不能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造成大量的劳动后备军。

(3)部分工人的政治地位状况

对职工群众,有“困难群体”的称谓,是就其经济生活状况而言;也有“弱势群体”的称谓,是就其社会政治活动状况而言。

职工群众每日每时能感受到的权力是对企业有参加管理权。过去,尽管职工代表大会有形式主义,但总是起一定作用的。现在,有的形式主义严重,有的干脆不召开了。特别是企业如何改制,企业要职工买断工龄,这样影响到企业命运和职工命运的重大问题,都很少让职工讨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工人、农民的代表是511名,占代表总数2984人的18.46%。现在有一种说法,说工人、农民没有议事能力,因此工人、农民不能选为代表。舆论宣传工具,除了讲到下岗、就业问题外,很少出现职工群众的声音。

职工群众里共产党员的比例,《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反映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的调查结果,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产业工人中共党员与私营企业主中共产党员的对比,见下表:

《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指出,私营企业主阶层中的党员比例明显上升。1993年私营企业主中的党员比例为13.1%,1995年上升至171%,2000年进一步上升到19.8%。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地位有所提高,产业工人中的党、团员比例明显下降。现今的工人与党组织没有多少联系,他们很少参与也很少关心党组织的活动和有关政策精神的宣传学习。这些情况表明,工人阶层的政治地位下降,与党的关系逐渐疏远。

(4)部分工人被逐步弱势化、边缘化

工人阶级是靠社会化的大生产培育起来的最有组织、有纪律的队伍,以工厂为家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优良传统。现在,职工群众与企业的关系是一纸合同,终止合同后,职工只能另寻生路,基本上是个人顾个人。失业和下岗职工,有的做小买卖,有的打零工,有个体化的现象。

原来我们的企业,是经济组织,又起着社会基层组织的作用,党、政、工、团等基层组织把职工严密地、有层次地组织起来。现在只强调企业是经济组织,终止合同或买断工龄后,职工就找不到什么组织了。在全国的3.5亿职工中,工会会员1.3亿。许多私企、“三资”企业和农民工中没有成立工会组织。实际上,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工人阶级从整体看,无论在我国的经济生活,还是政治生活中,正逐渐地社会边缘化,并积累着社会矛盾。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

2.让工人阶级走出困境②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取得长足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数据表明,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逐年增长,虽然滞后于人均GDP。但是,平均数掩盖着不平均。有人调查,60%的人们在平均数下,大部分就是一般职工,而体力劳动者即工人队伍中的主力,更占绝大多数。

全国发行量最大的《读者》(2004年第22期)在“言论”栏目中摘转的一条,是中国人民大学农副业和农村经济学院院长温铁军的话:“当年他爹来打工是什么工价,现在儿子来打工还是什么工价。但是整体的物价水平已上涨很多,因此农民工的实际收入是下降的。”这里,讲的是农民工,其实是马克思所说的产业后备军。“农村太穷,农民太苦”,他们漂泊到了城市,与原来的工人争一口饭吃,把工资压到仅能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边缘的地步。

20多年来的经济发展和收入增长,打破了人为的平均主义是一大进步,而结构变化则是:一部分人富起来了,方兴未艾;多数人有改善,高低不等;还有一部分人却下降了。后者之中,有农民,还有工人。反映这个趋势的是基尼系数,官方始终承认在0.4到0.4“左右”,学术界有人认为可能更高,甚至认为突破了警戒线。

马克思对社会财富的分配,有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的标准。两种解释:一种是相对贫困,指贫富分化,可能大家都有上升;绝对贫困指有人上升、有人下降。另一种是相对贫困,指保持最低的生活需要,如人均收入每天在1-2美元之间;绝对贫困是在上述水平之下,如人均收入每天不到1美元。对照工人生活的现实,相对贫困是无疑了,绝对贫困也不是毫无迹象。

以上所述,还是现役工人,不包括失业和下岗者(无业、待业更在外)。失业、下岗的境遇,当然更差一些。在传统体制下,城镇劳动力本来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后来包不下,就动员上山下乡,特别是知识青年(即新生劳动力)。改革后有失业或下岗,属于转轨期的阵痛,部分企业亏损、破产,部分企业人员过多(所谓隐性失业)。两者的责任不在职工,他们的劳动创造了价值,基本上按劳取酬。现在企业搞坏,他们身受其害。即使企业不坏或兴旺发达,也要“减员增效”,让他们离开企业,为企业和国家作出最后的牺牲或称“贡献”。

这里,必须说说国有企业改制或转制,或称“民营化”,回避了私有化。其结果且不说经营层和管理层变为所有层,一夜之间涌现出一大批新富人。要说的是职工,有两种出路:一种是留下;一种是“买断”和“早退”、“内退”。后者年富力强,不能劳动,收入下降。特别是“买断”,按工龄拿到几千元至二、三万元,从此与企业断了关系,也断了生计。留下的是幸运者,但据反映,“老板”比“婆婆”更厉害,在自己改拿年薪以几万元、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计的同时,职工工资一般未有加,并且加强劳动强度,“五个人的活三个人干”,普遍加班加点,不一定发加班费。这应了马克思的话:“工资与利润始终是对立的。”这种对立,反映了劳资对立。新的资本家要利润最大化,必定加重剥削工人。

理论和实践表明,改革难免是利益或利害关系的调整,不可能是“共赢”,而会有得有失。但是,为什么改革成本这样高,并且都落到工人头上,由他们来承受?有人说,这是效率优先;但是,公平何在?这是明摆的事实。

以上所说,主要在经济上,延伸在社会、政治、文化上,工人以贫困化为起点,同时走向边缘化、弱势化。边缘化是指不再在中心位置,没有钱也没有权,包括发言权、表决权。有人为农民呼喊,说人口占总数一半以上,人民代表却少得可怜。工人何尝不是这样!弱势化也由此而来,其结果是处于弱者地位,无力与强者抗衡。于是,处处受到歧视,特别是“心理歧视”,不容称不自卑。

最后,不得不说到工会组织,至少应当代表工人利益,为工人讲话,为工人作为。这在上层如何,暂且不论;而在基层,大家感到地位在边缘化,功能也在弱势化。过去的国有企业,存在干群关系;现在的私营企业,应有劳资关系。劳资关系,不强调了;如何处理,不清楚了。远在新民主主义时期的短短几年,本着“劳资两利”的方针和政策,劳资关系有冲突,也有协调。今天,企业在用人、报酬、劳动保护、生产安全、生活福利上,是否做到了《企业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似乎问题不少。农民工也是工人,所受歧视得到揭露,并未完全解决。如拖欠和克扣工资,直到领导人“私访”,才列上议事日程,不久前仍有为拿不到工资而频频出现“跳楼秀”。最近看到几则新闻,提出《大股东能否兼任工会主席》以及《工会主席被炒鱿鱼》、《工会主席当了老板随从》等,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幽天下之大默。有人扬言,职工下岗急什么,正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生老病死都无后顾之忧了。其实,社会保障只是一道底线,远远不是富裕。而我们实行“以人为本”,提出“富民强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最终的目标是达到共同富裕。

3.国企改制中必须保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权益

(1)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性质决定的

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从根本上说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表明生产资料已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在这一基础上,劳动者既是生产者,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这就为在社会主义生产中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确立、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这里需要指出,虽然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的管理、经营在现阶段区分为以国家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两个层次,但不会改变劳动者对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管理的本质关系。因为国家和企业只是全体劳动者授权的、对生产资料进行管理和经营的主体。认识不到这一点,就不可能科学、正确地理解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地位和作用。

在国有企业内部,存在着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管理者与直接生产者之间的分工。在劳动者还没有得到全面发展的条件下,这种分工和在管理权上的差别的存在是必然的,是发展生产力所必需的。只有坚持这种分工,才能创造出为最后消灭这种分工所必需的社会生产力,最终使每一个劳动者得到全面发展,成为自由的个人,从旧分工中获得彻底的解放,从而实现对属于他们的生产资料的直接管理和经营。

国有企业内部经营者与职工在企业管理权上的差别,不是对职工作为国家和企业主人身份和地位的否定。职工有权通过相应的渠道和组织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并有权分享通过国有资产的运营而带来的收益的分配。这既表现为在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基础上的劳动者工资的增加,又可以表现为工资之外的劳动者福利的增长。国有企业中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参与收益分配,是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体现。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与广大职工一样,都是社会主义企业的劳动者。区别只是他们处在企业内部劳动分工的不同环节上,履行着不同的具体职能,共同实现着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2)国企改制与职工主人翁地位及积极性的保护

在国有企业中,职工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企业主人的本质并不是自发地体现出来的,它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形式或机制来表现,例如职工民主管理、职工持有企业股权等。探索这种实现形式与机制,应该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职工主人翁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除了上述客观因素外,这个问题的存在也与我们的企业领导主观上不重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以及缺乏一套有效的机制,并切实贯彻和实施这一机制有很大的关系。应该说,在现阶段,后者更为重要。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特别是公司制改造以来,人们对于职工在企业中到底处于什么地位和起到什么作用,产生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在我国,职工具有三重身份,即他们是国家的主人,是自己所在企业的重大利害相关者,是所在企业的雇员,这三重身份应区别对待、分别体现;认为劳动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其主人翁地位主要体现在决定国家事务时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职工可以参加民主管理,但并不表明他们是所在企业财产的主人,如果把国有企业财产看作专属于该企业职工,无异于侵犯了企业职工以外的公民对于国有财产的权利。由此出发,不能将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职工行使管理权力的机关,职工作为重大利害相关者,应当通过选举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来参与决策,还可以通过在企业中建立企业领导与职工代表机构对话协商机制,参与企业管理。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职工固然与企业有着利益上的密切联系,企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决定着他们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状况,从这个意义上说职工是企业的重大利害相关者。但如果仅仅将职工当作是企业的利害相关者,显然并没有体现出由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决定的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应有地位,反而降低了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至于将职工当作是雇工的说法更是不正确的,它不利于形成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中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3)产权改革中应稳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要理顺产权关系,但并不是改变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新的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体制,确立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主体地位,并没有否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它使包括企业经营者、劳动者在内的全体职工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更加紧密。在深化企业改革的今天,企业成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真正法人实体,实际上就是实现了包括经营者、劳动者在内的企业全体职工与生产资料更加紧密的结合。同时实现了对劳动成果更为有效的支配,更有利于巩固和保障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

科学地认识公司制条件下国有企业中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有效保障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理论基础。近年来有一种值得注意的观点,认为在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后,由于所有者进入企业,实际上已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个不同的利益主体。所有者以收益最大化、减少风险为目标;经营者以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职工则以个人收入最大化为目标。正因为他们自身利益上的不同,才使他们之间产生真正的制衡,有了制衡,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的积极性才能充分发挥。

如果我们接受这种观点,就等于承认了职工不是企业的所有者,其与所有者在利益上不具备根本一致性,因此经营者作为所有者的委托代理人经营管理企业并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监督。虽然所有者也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职工参与管理,但从生产关系上看,职工在企业中并不具有主人翁地位,最多不过是企业的利害相关者。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在改造成为国有控股的公司之后,尽管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引入了一些非公有的资本,形成了一种混合性的资本产权结构,但由于是国家控股,因此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即国家作为全体劳动人民的代表是企业的所有者,这也决定了职工仍然是企业的主人。公司中的国家产权代表与经营者和职工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应该发挥经营者与职工两方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共同把企业搞好。国有企业的职工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但不能把主人仅仅理解为行使各种民主权利、要求充分就业、社会保障、改善生活,而忽视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对自己的岗位高度负责并充分理解改革不能不遇到困难和不能不付出代价。而与此同时,企业经营者对职工,既有组织领导、统一指挥,行使管理者使命的一面,也有采取措施,为职工发挥主人翁作用创造条件以及保护劳动者利益,帮助职工解决困难,接受职工监督的一面。

还应该看到,在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中,私人股东的“主人”和职工的“主人”在企业中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私人股东的利益取向并不是企业利益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而是个人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这是由于在企业规模大、股东多而分散的情况下,私人小股东并不实际地具有对企业的经营权,不能通过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有效控制实现自己的利益追求。因此,私有股东一般只关心股票的市场价格,并通过股票的买卖获取利益。由于私人股东的股票是不断流通的,因此很难保持其在某一个特定企业中的“主人”身份,从而以“主人”的身份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见,在现代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并不是企业所有权只有在私有化之后才会有效益。

我国国有企业中的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人具有稳定性。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国家、企业集体的利益是一致的,并要以企业利益的实现为依托。这就使他们与企业形成一种稳定的命运共同体关系。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持续发挥,成为企业生产发展、效率提高的根本保证。在企业利益不断增进的过程中,职工个人利益也会得到不断的满足。而且,由于在公有制条件下,企业中每一个劳动者个人获取的物质利益的大小与对企业的劳动贡献有关,所以就会激励劳动者多付出劳动,从而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在现代公司制,企业由国家控股确保了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才能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创造前提条件和基础。[1]

二、国企改制全过程中必须保护工人阶级权益

在国企改制中,在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同时,广大工人群众的权益也遭到严重损害。笔者在这里引用江苏省工业工会2002年6月对南京、苏州、盐城、徐州等10个城市的纺织企业关于企业困难职工生活情况的调查。

自1998年以来,在党中央提出要以纺织工业压锭减员作为工业企业扭亏解困突破口精神指引下,经过了两年的奋战,江苏纺织实现了全行业扭亏为盈。企业经营产业结构的调整,也逐步呈现出经济效益不断攀升的好势头。但随着企业改革改制步伐的加速,社会保障体系的不相适应,使得一些潜在的矛盾逐步反映出来,其中以弱势群体中的下岗职工分流安置不畅、部分职工生活水平下降、社会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

(1)纺织行业下岗职工人数居高不下,分流安置难度依然很大。1998年国家对纺织工业实行压锭减员政策,曾经消化安置了一批纺织一线职工,但随着国企改革改制力度的加大,新的下岗职工又在不断产生。根据117家企业的调查表统计,至2001年底企业在册人数为135240人,在岗职工人数为100550人,下岗职工人数为34690人,下岗职工占34.36%。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实现再就业4279名,安置率仅为11.70%。(2)因困难企业欠债太多,导致部分职工生活举步维艰。拖欠职工多项费用,一直是纺织行业多年来未能根本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尽管各级政府出台多项政策,帮助企业甩包袱,但时至今日部分地区的停产、半停产、亏损企业以及利用政策实现优质资产剥离的母体企业,欠款现象依然十分严重。依据调查表统计,截至2001年底,欠款企业数(40家)为企业总数的34.19%;拖欠职工工资、基本生活费、集资款总计4936.45万元,涉及职工14304人;拖欠职上医药费总计3681.68万元,涉及职工31490人;急盼企业归还欠款的职工占了职工总数的33.86%。在这部分人群中,有下岗职工、退休职工和处在低保线以下的职工,企业拖欠这部分职工的钱款,对他们的日常生活来说,影响是很大的。(3)特困职工人数呈上升趋势,且困难状况令人担忧。根据调查表统计,各市界定的特困职工的标准各不相同,总体水平均在人均收入200元/月以下。在受调查的117家企业中反映特困职工人数增加的占58.6%,反映下降的占22%,特困职工总人数达到了1301名。从困难的程度来看,许多特困职工家庭四壁空空,生活几乎面临绝境。南京纺织企业有一女工患尿毒症,每周要血透2-3次,七、八年来家中一切值钱的物品卖光,又将唯一的住房抵押,她说什么时候用完抵押金,什么时候就是她生命的终结。无锡市第五毛纺厂一女工丈夫患一罕见疾病而双目失明早早病退在家,昂贵的药费使家庭债台高筑,两年前该女工又患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在这种情况下,女儿考上大学,全靠企业募捐完成学业。(4)少数退休劳模的生活处在低保线以下。根据统计,到2001年底市级以上劳模总计1094名,其中在职的332名、退休的772名。除部分企业给在职的劳模办理一些险种的保险外,仅限于各市总工会又帮其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以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及企业对在职劳模人员的关心。而对退休的劳模在关心的程度上就显得明显不足。无锡市有少数企业为退休劳模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障,或按月增发补充养老金,而其余的退休劳模就只能不定期享受慰问金和生活用品。对于年老体弱的退休劳模,每月500-600元的养老金仅够一家人糊口,经不住一点“风浪”;目前因病或抚养人口过多等原因而使生活处于低保线以下的劳模就有35名。对于这些劳模的困难,除了工会积极帮助办理特困救济卡,定期上门慰问钱物外,常常因企业性质的改变,而不能得到更多的关怀和照顾。这种结果的产生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5)职工就医更加困难。职工普遍强烈反映:现行的“医保”政策,推行“低水平、广覆盖”,未能达到使大多数职工和企业受益的效果。在实际推行的过程中,也许是起点低、先期积累少的原因,参加“医保”使大多数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明显加重。虽然解决了职工报销医药费难的问题,也减轻了部分企业对危重病人就治的负担。但就总体而言,大多数企业每年上缴的医疗费用(职工工资总额的8%和个人工资的2%)与个人就医用药承担的部分费用之和远远高于参保前。职工医药费用增加,就医更加困难。

上述这种情况,是十分普遍的。这让我们深切地知道:国企改制给职工带来了什么?工人群众正在困苦中煎熬。据南京市劳动资料统计,20年来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的职工数量达30万人,占全部在册职工总数的40%以上,可见这个数字不小,反映了工人群众在企业改制中权益受损面相当大。这样面广量大的国企职工权益受到损害,却很少有人去研究和解决。值得称赞和敬重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列所研究员柳可白同志,正在盯住这个问题作研究。下面,笔者引述她的主要观点。她说:“应把保护和提高工人阶级权益贯穿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

她写道: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是党的根本指导方针。近来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讨论得沸沸扬扬,然而一个重要的与此相关的问题,就是工人阶级权益流失的问题大家讨论得似乎还并不充分。笔者认为,调整和完善国企改革对工人阶级的有关政策,已成为改革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紧迫需要。

目前国企改革已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大、也是最困难的问题。改革的巨大成本显现出来,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凸现。除了生活环境的严重破坏之外,最引人注目的,是部分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工人群众的权益也受到损害。

1.明确改革的目的,是改革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改革最初的受益者是广大劳动者。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获益匪浅;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工人收入也有较大提高。然而后来贫富差距逐渐加大,出现了一个以工人、农民等劳动者为主体的弱势群体。他们目前处于相对贫弱的状态,一部分人甚至绝对贫困,连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工人阶级权益问题成为突出和普遍的社会问题。究其原因,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一些同志(特别是一些领导)在“改革到底是为了什么”这个重大问题上,认识上出现了偏差。

就像我们不能为生产而生产一样,也不能为改革而改革,更不能把改革变成一些人以权谋私、获取暴利,以及部分官员表现所谓“政绩”,捞取个人政治资本的手段。明确改革的目的,即为谁改革、为什么改革、改革使谁受益的问题,是改革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改革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动力,发展才是目的。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都是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然而,随之出现的问题是,生产力发展了,谁来享用发展的成果?

2.劳动者享受改革和发展成果理所当然

中共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深刻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建设一个共同富裕、广大人民群众都过好日子的社会。

新的发展观突出了发展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统筹性,有着丰富的内涵。“以人为本”明确了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造福百姓生活。改革理当以人民群众为本,“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也是社会主义改革的目的。概括起来,人民群众主要有三大成员:工人、农民和各种投资者(产权所有者)。他们是我国主要的劳动者和建设者。改革和发展的目的,应当使社会各成员得益,实现共同富裕,实现利益共享和共赢。显然,三大成员中,劳动者占绝大多数。我们的改革是社会主义改革,社会主义是劳动者的社会,是共同富裕的社会,保障和发展劳动者的权益更是理所应当的事。改革的目的,决不是为少数人提供致富的机会,广大劳动者却陷入贫困、甚至沦入没有饭吃的境地。如果为改革和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劳动者,却不能享受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甚至连最起码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这样的改革又有何意义?

因此,保障和提高劳动者的权益是改革的根本目标之一。改革中利益格局重新分配,不应是使劳动者更穷的分配。处理各方的利益关系时,必须统筹兼顾人民群众各阶层的利益。

国有企业改革直接涉及工人阶级的利益。改好了,企业焕发活力,国家增加收入,职工群众得利;改不好,最有可能伴生腐败现象,不仅使企业和国家受损,国有资产流失,工人阶级的利益更会受损,甚至可能温饱都得不到保障。因此,改革国有企业,必须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其结果应当使广大工人群众得利而不是受损。否则不仅不符合改革的初衷,而且国有企业的问题也永远解决不了。

3.国企改革出现困难的重要原因是忽视了工人权益

20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出现了很大困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和企业没有维护好工人的权益,没有解决好改革的目的和主体的问题。这不能不说与部分领导干部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有关。例如:一些领导谈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时,标准的说法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善企业经营机制,促使企业焕发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因此,国有企业改革,一定要着眼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一定要致力于国有经济的保值和增值。从而使国家强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在这个“标准答案”中,仿佛一切都说到了,但就是没有谈到普通的职工群众。他们的利益或多或少地被忽视了。

有人则公开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改革的方向相背离。其理由是,企业振兴必须要解决企业冗员和企业负担问题,而“改制必须经过职代会同意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规定,往往使改制方案流产。因为职工“要价高”,他们要求的补偿金高,有的还要求改制后企业必须跟所有职工签订合同,且若干年内不能解决合同,否则职代会就不予通过的。[2]

针对我国工人阶级当前的现实处境,柳可白研究员响亮地提出:“社会有责任帮助工人阶级中的‘弱势群体’”!她继续写道:改革开放以来,工人阶级的生活水平、文化素质从整体看普遍提高,但在社会转型期间,工人阶级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存在着许多迫在眉睫的问题。改革是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工人阶级承担了很大的改革风险,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工人阶级中出现了“弱势群体”,这是就业利益和劳动报酬利益没有得到保障的群体。一些工人的经济政治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直接影响到他们积极作用的发挥,成为影响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改革是必要的,也是必须付出成本的,但这些成本不应仅由工人阶级某一部分人承担,而应由全社会承担。工人阶级利益所受的影响,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4.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要帮助工人阶级中的“弱势群体”

首先是重视就业。“弱势群体”中,传统体制中的人员的相当一部分是下岗、失业和较早退休的职工,城市里甚至出现绝对贫困层,面临基本生存问题。十六大提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将就业提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一方面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渠道,另一方面要大力提高失业者的文化技术水平,加强对他们的职业技术培训;政府还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以利于他们及早就业。

其次,是完善法律制度,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其他法律,取缔非法收入。“弱势群众”中有一部分进城打工的农民,一般从事苦、脏、累、险的工作,收入很低,能吃苦耐劳,但文化技术水平不高,福利待遇较差。他们有活干,但受歧视,经济利益、民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在这部分人中,马克思所揭露的,把工资压到劳动力的价值,甚至低于劳动力价值的情况,目前也仍然存在。各种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例如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任意克扣、拖欠工资;拒不缴纳社保金;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职业危害严重;甚至任意打骂、侮辱工人,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等等。媒体曾披露,有些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不良老板,他们的工厂无异于血汗工厂。更有甚者,个别地方还存在着“包身工”和工厂奴隶,各种重大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至于削弱或剥夺工人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的问题则更为普遍。这些企业,要么严重违背劳动法和其他法律,要么是钻法律的空子,不仅违法,而且存在残酷剥削。在这样的企业中,在资本与劳动的矛盾中,劳动通常是弱势一方。这就对政策提出了完善法律制度与加强管理的任务。社会主义的政府必须自觉坚定地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再次,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弱势群体”中许多人是将被淘汰的夕阳产业的工人,本身的职业技术水平较低,年龄偏大。他们的下岗及失业补助或退休工资水平非常低,再就业和增加收入的能力也很低。这就要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建立健全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保障格局,切实救助社会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问题已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通过辛勤劳动与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人们的发展活力,鼓励他们积极创造社会财富,更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以及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特别要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和改善生活条件,使他们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温暖。”

注释:

①文中所引的统计数据除注明外,其余来自原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刘实谈话、《海派经济学》2007年第20卷等。

②引自沈立人:《让工人阶级走出贫困化、边缘化、弱势化》(打印稿)。

标签:;  ;  ;  ;  ;  ;  ;  

探索工人阶级分享改革与发展成果的新途径(一)_工人阶级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