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清夫妻财产关系--关于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_婚姻论文

理清夫妻财产关系--关于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_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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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比较重要的修改,主要体现在:

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为五类,即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双方约定的财产、双方约定不明的财产、婚前财产转为婚后财产。这一修改适应市场经济的情况,丰富了夫妻财产关系,肯定了夫妻有各自独立的一面,保护了个人的专有权益。

对如何约定夫妻财产进行了一定的引导。草案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这就保证了财产约定的具体化和规范化。

将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作为一种家庭贡献,作出贡献的一方在夫妻财产处理时享有补偿权。

新增规定“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逃避债务的,该约定无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约定无效。”这一修改体现了夫妻财产关系不仅仅是夫妻间的关系,还是社会财产关系中的一部分。

新增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修改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保护和对破坏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制裁。

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以及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分担等问题。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中存在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合伙经济、个人参股的合资经济等,夫妻财产关系连接着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实践中,夫妻财产关系的恰当处理和分配,关系到家庭关系的稳定、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中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相对于此,草案似过简单,还有不少基本内容有待充实,具体有:

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草案新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对无效婚姻下所形成的财产以及财产纠纷如何处理应当有所规定。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当无效婚姻存在受害方、无过错方时,在财产的处理上是否当保护该受害方和无过错方。无效婚姻中的受害方往往是妇女(如欺骗女方而重婚)更应注意保护妇女的权益。

分居期间的财产处理。草案设立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3年的, 应准予离婚的条件。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与正常期间的财产关系当有不同。例如,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居期间满4年或8年而转为共同财产是否合理;分居期间的财产如何保障妇女、儿童的正常生活来源;分居期间对共同财产的管理。

夫妻财产应当和子女财产区分开来。子女无论成年还是未成年,均可以有独立的财产,如继承所得、知识产权、受赠所得等等。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更应当重视对子女财产的保护,包括独立的所有权、财产管理人、财产的收益权属等。不得将子女的财产混为夫妻财产来分割。

夫妻一方兼职的劳动报酬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草案将工资、奖金、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但未包括兼职劳动报酬,而今兼职报酬很多高于专职报酬,并成为离婚时转移的主要财产对象,侵害了妇女合法权益。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有平等的管理权和平等的处理权。管理权包括保存、使用、维修、收获等。处理权包括买卖、赠与、抵押、担保等。夫妻对对方的个人财产在管理、使用上有何权利也应当有规定。这些又同时关系到夫妻间的代理权限问题。不仅对在诉讼期间隐藏、转移、变卖和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予以制裁。对在诉讼前就恶意隐藏、转移、变卖和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也应当予以制裁。不仅应当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予以制裁,而且,对一方侵害另一方个人财产的行为也应当予以制裁。草案只涉及诉讼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未涉及诉讼前和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有所忽略。

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应该有照顾无过失方原则。这还应当体现在法院有权干预整个离婚财产的处理中,这是指当过失方通过取得约定财产、个人财产、无约定财产、婚前财产,使实际所得财产大大超过无过失方时,法院有权干预,使过失方实际所得财产不得高于无过失方。这对于特别保护无过失女方财产权益有重要作用。操作中对有无过失的认定当宜从严掌握,因为婚姻关系中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很难区分,只有对明显的过错方才可以适用照顾无过失方原则,例如,重婚一方、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一方、有虐待或遗弃行为的一方,就可以认定属于有过错方。长期地、公开地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者亦应属于有过错方。

为保障离婚后妇女、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避免无过失女方特别是抚养子女的无过失女方的离婚财产权益和抚养费难以执行,可以规定有条件的情况下当庭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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