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主义看人权的哲学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主义论文,看人论文,哲学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之一。人们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除了深刻的政治和经济原因之外,在思想上则是由于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为了在人权问题上辨明是非,用科学的人权理论武装人民,正确指导不断变化、发展着的人权实践,迫切需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总结我国人民长期以来为争取、实现、保障、维护和不断完善人权方面极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建立科学的人权观。本文仅就人权的哲学基础谈一点认识,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人权是社会历史的产物
西方传统的人权理论认为人权是造物主给予的,或者认为是出于人的自然本性,因而它贯穿于人类社会始终,是永恒不变的。与此相反,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一种社会现象,是历史的产物。
历史事实说明,人权不是从来就有的。漫长的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这样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人们也没有人权观念。原始社会的基础是氏族制度,它存在的前提是生产极不发达,人口极度稀少,因此,人们必然互相依赖。由血缘关系构成的原始的共同体,其经济结构是简单的共同生产,平均分配。因而原始人只有氏族的整体利益,没有个人的特殊利益。个人与氏族、个人相互之间不存在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人们也只有整体意识,而没有独立的个体意识。氏族内部有一些处理日常事务的规则,被现代学者称为原始的权利与义务。其实这只是原始共同体为维持生存的需要,根据长期生产和生活经验积累,以习俗形式确定下来而为氏族成员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是对原始社会关系的规定,并不是现代意义的“人权”。
随着人类社会由野蛮时代向文明时代的过渡,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长、分工和交换的发展、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人群之间开始发生利益上的矛盾和对立,一部分人得以凭借其对生产资料和物质财富的占有,以及对国家权力的控制,获得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权,从而剥削、压迫另一部分人,使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人民的生存受到威胁,不仅失去了追求幸福和自由发展的可能性,而且丧失了做人的起码资格。正是这种不平等、不自由的现实生活,才使人权问题,成为一个反对剥削阶级特权,而使被剥削被压迫阶级以至全体社会成员都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同等条件和机会的社会问题,逐渐被人们意识到,并首先被进步的社会力量(通过他们的政治思想代表)提了出来。
然而,从古代朴素的平等、自由观念,即处于萌芽状态的人权思想,经过中世纪长期的、曲折的酝酿,发展到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开始形成以反对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资本主义的自由和平等为核心的“人权”理论,直到18世纪提升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纲领,又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是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主要是现代化大生产、商品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发展,特别是与此相应的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人民大众反封建的革命斗争的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是以规定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人权代替封建社会关系的等级特权为其主要标志的。
随着资本主义世界统治地位的确立,资本主义制度固有的内在矛盾以及资本的剥削本质所必然造成的、而且无法克服的各种弊病逐渐爆发并严重恶化,新的社会的阶级的不平等的现实无情批判了“天赋人权论”的虚伪说教。资本主义制度下人权的历史局限性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
在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反对阶级剥削和社会压迫的斗争中,产生了以消灭剥削、消灭阶级、实现新的社会自由和平等为核心内容的新的人权观,这就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人权理论。在取得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里,这种理论开始转化为现实。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新版第3卷第305页)像中国这样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由于现实经济、文化相对的不发达,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人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人权的规定、实施和社会保障,也有一个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
二、人权是现存社会关系的规定
人权的含义是指社会根据当时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水平,通过法律和道德承认并保障其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发展和享受所必需的社会条件和行为能力。它的外延,狭义的,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在现代社会中得以维持生存,过正常生活,能独立自主地掌握自己命运所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广义的,则可以说是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即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各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福利权利的总称。由于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是多种多样的,人们的社会关系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因而人的权利以及与此相应的义务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我们认为人权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和基本自由权(就每个人来说是指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到承认和保障,能吃饱穿暖,住宅不受侵犯,有思想和信仰自由等。就集体来说,就是国家的独立和主权,民族的自治权);劳动和劳动所得(即个人财产)归劳动者支配和享用;平等权;发展权等。这些权利是每一个生活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的人生来就由社会赋予的,是做人的起码条件,是不可剥夺的。第二个层次是公民权,是人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才具有的权利。除了以上基本权利外,主要是指政治自由民主权利,其内容是公民根据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参与社会共同体政治活动的权利。这是成年人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公民违法犯罪时,这种权利可以被限制或剥夺。第三个层次是人所具有的或应该具有的一切权利。除以上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外,包括各种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福利权利。如:知识产权,就业和失业保护,休息、娱乐权,和平权,环境权等。还包括对各种特殊个人和群体,如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伤病人等的权利规定。这些特殊的权利规定,不是赋予这些个人或群体有超乎常人的特权,而是保障弱者或缺乏正常行为能力的人得以平等地享有基本人权,所以实际上是人权的一种补充,是全面地实行人权所不能缺少的。研究人权问题,只有对当代正在实行的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各种人权的背景和内容进行分析,弄清各项人权的关系,再结合对人权的由来和发展的历史考察,才能从总体上全面地、深刻地把握人权的本质和规律。
三、生存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这是中国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当代中国国内和国际人权领域实际状况所作出的一个重要论断。
据历史记载,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一些思想家和政治家曾提出过生存权是人的首要权利的思想。但他们对生存权的理解比较狭隘,往往等同于生命权,而且是用上帝赋予或出于人的自然本性(自我保存、欲望、理性等)来加以论证。可惜的是当代西方人权学者很少有人去注意发掘和继承这些人类文化遗产。
中国现在主张的生存权,总结了当代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为生存而斗争的实践经验,内容上已大大超越二百多年前西欧思想家的水平。它的含义是指社会承认并保障每个成员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获得维持生命、过正常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基本的物质的和精神的生活条件和行为能力。人是活的生命,他要生存,首先就得活下去,吃饱、穿暖、有房子住,也就是说,必须具备起码的物质生活资料;但仅此还不够,还需要有一定的政治和其他社会条件作保障。人的生命、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如果得不到承认和保障,可以被任意剥削、压迫、虐待、贩卖、凌辱,甚至像牲口一样被屠杀,那就失去了做人的起码权利。所以,生存权不限于生命权的狭隘范围,它的基础是经济权利,同时还包括基本的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性的社会权利。之所以说生存权是首要的,是因为它是其他人权得以实行的前提。如果连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那么其他人权就根本谈不上。还必须认识到,生存权决不能归结为只是个人的自由权利,它同时是人民、民族、国家的集体权利。实践证明,只有国家独立了,民族解放了、平等了,人民从被压迫、被剥削和被奴役的地位翻身当家做主人了,整个社会生产发展了,能够创造出满足全体成员生存需要的产品并且使之得到合理的分配了,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民族、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利得到了承认和保障,作为社会和群体一员的个人生存权才能得到承认和保障。
把生存权列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对指导当代人权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占世界人口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生存权是最迫切、最现实的人权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和社会制度的原因,这些国家内部存在着阶级、民族、宗教等各种社会矛盾,往往导致社会不安定,发生对抗甚至战争,使千百万人失业、破产、饥饿、家破人亡;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发达国家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经济上利用南北发展不平衡而获取超额利润,结果使发展中国家的债务总额1994年达到近2 万亿美元的天文数字,而且还在逐年上升,多数国家人民温饱问题没有普遍解决,很多人饥寒交迫,在死亡的边缘挣扎。联合国有关人权机构1993年的一份报告说:“全世界有14亿人生活在绝对贫困之中,另有10亿人在贫困线上挣扎,他们的所有经济权利都被剥夺了。”它承认“世界至少一半人口被剥夺了基本人权”。对于少数发达国家来说,生存权也仍然是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人权问题。在这些国家中,由于贫富两极分化,失业增加,种族歧视,社会腐败,治安恶化,犯罪率不断上升等等,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常受到威胁,基本自由和人格尊严往往得不到尊重,而且总有相当一部分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过着非人的生活。对这些人来说,生存权实际上得不到承认和保障,其他人权更是一纸空文。那种认为发达国家已不存在生存权问题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的。
中国有时也把发展权和生存权并列为首要的基本人权,这是因为两者不仅在内容上互相包含,而且在实践上是互相促进的。生存权的实施是发展权的前提,而发展权则是生存权的延伸。只有实施发展权,才能不断改善和提高生存的质量,使生存权的实现获得持续的、可靠的保障;而这转过来又成为推进实现发展权的动力。
四、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权利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在人权问题上只讲经济文化权利,而忽视政治权利。这至少是一种误解。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经济、文化都是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中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文化反映政治和经济,它的发展受政治、经济的制约,又对政治、经济发生重大的反作用。所以,三者是互相依存、互相制约、不可分割的。用这样的观点考察人权问题,就会认识到人权是全面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权利都是人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所需要的。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能片面强调一种权利,而忽视另一种权利。当然,这不等于说,在为争取人权的斗争中,或在发展人权过程中,任何时候各种人权要求都必须同步推进。根据国家在人权方面的实践情况,在发展程序上一定时期可以按照轻重缓急,有所先后。但是在战略上、指导思想上,还是应该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权利兼顾并重、互相促进,全面发展。在这方面,中国的经验可为例证。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为争取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时,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争自由、争人权的要求和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的政治斗争联系在一起。实践证明,中国人民只有取得了革命的胜利,从被压迫者改变成为国家的主人,首先争得了民主,获得了政治权利,才能为进一步获得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保证。实践还证明,经济文化权利的实现,不像政治权利那样,只要改变政治制度就可以办到。除了依靠行政的力量改变经济制度外,更多地要取决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而旧中国所留下来的生产力是相当落后的,要解决12亿人口的温饱问题,满足他们的生存、发展、享受等各项经济、文化和社会需要,决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办到的,必须经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艰苦奋斗。为此,国家必须把发展生产力放在首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来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在发展人权上,则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除了保障人民已经获得的政治自由权利外,自然要把普遍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突出经济文化社会等项权利的制定、实施和保障。而这些权利的获得又转过来进一步巩固、提高和扩大人民的政治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人民所获得的各项权利都将不断地得到充实和发展。所以,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中国,人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权利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全面发展的。
五、人权既有共同性,又带有阶级性
研究人权的共同性和阶级性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在人权研究中的应用。是否承认人权有阶级性,是人权理论研究中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全面分析人权产生、发展的历史事实,应该承认人权既有共同性,又带有阶级性,关键在于正确认识人权的形式和阶级本质的关系。
从历史上看,人权不同于特权。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明文规定,只有奴隶主或地主、贵族、僧侣等统治阶级成员才有资格享有特权,奴隶、农民、一般市民是不能享有的。而人权的产生正是对特权的否定。法国革命胜利后的第一部宪法(1791年)就明确宣布:“今后不得再有贵族、爵位、世袭荣衔、等级差别、封建制度、世袭裁判权,也不得有从上述诸制度中所产生的任何头衔、称号和特权”。“任何一部分国民或任何个人都不得再有任何特权”。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更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自、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这就是说,与特权不同,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而是社会全体成员。
然而,对现存的资本主义人权来说,这只是事实的一个方面,确切地说,主要是形式方面;还有更重要的另一个方面,涉及到事实的本质方面,这就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人权的实际实行确实带有强烈的资产阶级性。这表现在,占统治地位的人权思想和理论都是根据于资产阶级的世界观、社会历史观和价值观,主要是反映了资产阶级的目的和意志,属于资产阶级思想体系;国家对人权的法律规定和实施,虽然具有“人人平等”的普遍性的形式,但在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归根到底主要是维护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保卫保障资产阶级的“专利”;人权方面的所有改良和进步,都不能超越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所许可的范围。
人权之所以具有共同性和阶级性这两重性格,是由人们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造成的。在人群分裂为阶级的社会里,人们的社会关系集中表现为阶级关系。阶级压迫和剥削所造成的人们社会地位的不同,利益的差别和对立,以及各种社会不平等,是人权之所以成为重大社会问题的客观根据。因而不同阶级的人们对人权的理解、要求和实践不可能完全一致,必然存在着差别甚至对立。更重要的是,人权主要是依靠国家的法律等行政手段来实施和保障的,而国家总是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法律也主要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着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虽然现实的人权在法律形式上超越了阶级特权,是普遍的、人人享有的,但实际实行上不可能不带有阶级性。真正的区别只能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国家里,实行的是体现占人口少数的剥削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人权呢,还是体现占人口多数的、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人权。然而,人们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就是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斗争和阶级关系并不是唯一的,而且是相当复杂的。不同的甚至根本利益互相对立的阶级,由于生活在同一社会里,不可避免地有互相依存、互相渗透的一面;有时为了各自的生存和发展,也会在利益上出现某种妥协、相近、甚至一致,也会共同从事某种实践。正是这种生活在一个社会里的所有的人在实践、利益、需要方面的共同性构成了人权共同性的客观根据。
六、维护人权、尊重主权、反对霸权
当前,西方有一种人权理论,主张“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从马克思主义观点看来,这种观点歪曲了主权与人权、人权的国内管辖与国际保护的关系,是完全错误的。
主权(Sovereignty )这个概念有两层不同的含义:一是指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强调国家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体现了人民与国家的一致性。在这层意义上,主权是人民权利的集中表现,是一种集体人权。如果说政府不能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而必须维护、保障公民的权利,这当然是对的。但公民的个人权利也不是绝对的,它的实行不得损害他人和集体的权利,必须以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法律和道德为前提。二是指国家之间的关系。主权的含义是指国家的独立、平等权。任何国家都不得侵犯别国的主权,侵犯一国主权就构成了对该国所有人民人权的侵犯。在这层意义上人权与主权也是一致的,也是一种集体人权。因此,无论从哪一层意义上说,用“人权高于主权”来概括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都是不正确的。事实上,主权是人权的基础和保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主权比人权更重要。丧失国家主权,人民就会受殖民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的压迫,没有人权可言。而改善一国的人权状况,也只能由该主权国家领导和组织人民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实现。
由于人们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的国际化,人权确实已超越一国的范围而有处理国际社会关系的一面。但是迄今为止,个人的主要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是在国内。因此,个人人权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干预的主要对象是涉及侵犯国家主权、民族平等这样的集体人权问题。这里,有两点必须明确:一是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联合国不是超国家组织。国际社会促进人权的宗旨和某些公认的全球性的人权问题,如环境权、和平权、发展权等,只能通过正常的国际合作和各主权国家的国内立法才能实现。二是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干预是有条件有范围的。必须遵循而不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有关规定;必须以尊重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国内管辖为前提。因为说到底,一国的主权就是全体人民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也是最大的人权所在。维护人权和尊重主权是完全一致的。
所谓“人权无国界论”,就是主张在人权问题上可以不受国家管辖的限制,某个国家可以对其他国家内部在它看来是属于人权的问题进行干涉。这实际上是歪曲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干预,为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推行所谓“人权外交”、干涉别国内政制造舆论。“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等主张,表面上制造了一种“人权高于一切”的迷雾,其实是把西方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少数上层统治集团所信奉的价值观念和人权标准、人权模式,冒充为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念和唯一的人权标准、人权模式强加给他国人民。这种理论完全违背国际公认的国家平等原则和主权不可侵犯原则,是一种反科学的谬论,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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