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研究_经济研究论文

民营经济研究_经济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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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企业具有规模小、产权清晰和集中;创办容易,倒闭率高;血缘亲缘关系强等特点。它是一种灵活的、适应性强的、充满活力的经济形式,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基本的市场主体。由于长期以来认识上的偏差,对其限制过多过严,直至1993年后,才具有和其他经济形式平等的发展机会。私有企业因其固有的私人性,我们在政策上鼓励其发展的同时,应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

一、私有企业与私营企业

私有企业也称私人企业,是以私人资本为基础的,产权归私人所有的企业的统称。私有企业的存在形式很多,典型规范的法律形态主要有三种:私人独资企业、私人合伙企业和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本文讲的私有企业,指的是这三种企业。

私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家庭或家族出资,并拥有全部产权的企业。私人独资企业的产权拥有者并不一定要亲自经营管理企业,他们可以聘请经理人管理企业,可以出租自己的资产,可以委托代理人,可以采用发包承包的形式管理企业。私人独资企业主要有3种典型,一为最简单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单独的个人。现代流行的法律体系往往要求个人独资业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负责。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很多小业主,如个人独资理发店、个人独资商店、个人独资饭店,具有个人独资企业特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无论个人独资企业的原始投资状况如何,其婚后的经营所得,一般要夫妻共同拥有。目前,在我国夫妻财产处理契约不流行,婚姻存续期所得财产共有现象相当普遍。我们知道,除非法律、契约另有规定,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共有,必然导致企业经营责任的连带。这样,对已婚者来说,个人独资企业就少了。在我国独身不流行的今天,严格意义下的个人独资企业很少。二为家庭独资企业。家庭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家庭全体成员。一般情况下,家庭独资企业的产权拥有人以其全部家庭财产对企业的负债承担责任。我国的个体工商户是家庭独资企业的雏形。三为家族独资企业。家族独资企业的资本来自家族成员。家族独资企业的经营责任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家族独资企业多数是由家庭独资企业经家庭繁衍、产权继承扩散得来。在很多情况下,家族独资企业也进行资本股份化,以便明晰家族成员之间的分配,通过产权明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企业的有效运转。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私有企业的成长时间还不过代(20年),产权继承扩散很少;我国执行严格的计划生育制度,家庭扩展为家族的前景十分有限;在小家庭盛行的当今世界,家族纽带比以往要来得弱,家族企业的维系比兄弟不分家多代共同生活的大家庭盛行时代要困难得多;现代开放思想和商品交换观念,极大地削弱了家族血缘、亲缘关系。因此我们说,现代的家族企业的发展基础相当薄弱,家族企业的相对数量已不可能再现历史的辉煌。

股份有限公司是所有权分布很广的多方共有企业,其共有方之间一般没有血缘、亲缘、甚至种族关系,共同利益共同风险是它们多方关系维系的基本纽带,出资方共同投资形成的企业资产与出资方的其他资产是相对分离的。这类企业的产权在本质上具有联合产权的性质。就其资本全部来自私人,出资人拥有与自己出资额及责任相一致的企业剩余索取权,它们是有众多股东的具有广泛合作性的私人性受到削弱的企业。这就是说,除少数股权集中性极强的企业外,股份有限公司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私人企业。与我国的法律规定相一致,我们把它排除在私人企业之外。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别主要有两条,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等份,出资人对企业的控制权由出资人拥有的股票数量和股票特性决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进行等额划分,出资人的出资数量和控制企业权由特种契约——公司章程规定。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拥有者数量受契约安排成本和法律的双重限制,拥有方一般不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不受法律限制,招募新股的成本较低,有些大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达数百万之众。反垄断是抑制股份有限公司扩张的主要法规。这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圈子小,合作、联合不够广泛。在实际操作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往往比法定极限数小得多。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来自私人时,契约的安排往往使权利组合硬化,并体现出较强的产权的私人性。当然,有限责任公司的社会性比私人合伙企业、私人独资企业的强,相应的私人性也弱些。

无限责任公司的数量很少,我国也没有无限责任公司的规范,除规模特征等外,无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有着众多的共同点。由私人出资组建的合伙企业或无限责任公司,在债务清偿责任上具有私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的不可分割性。同时,契约安排成本和无限责任风险也限制着这类企业共同出资人数量的扩大。由此看来,合伙企业和无限责任公司的产权虽然具有一定的联合产权性质,但资本来自私人的合伙企业的私人性很强,是典型的私人企业。

公私合资企业是资本融合体、是混和经济体,由于资本混和比例的不同,公私合资企业可能体现出较强的私有性或公有性,但把它们简单地归为私有企业或公有企业是不恰当的,它们是一种特殊的联合产权,有自己独特的复杂的性质。

以下笔者分析的私有企业,都是有法律规范的独资、合伙、有限责任企业和有私人独资企业性质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业者。在不涉及法律特性差异和引起误解的条件下,本文不对它们进行区分。

民营企业与官营企业相对应,私营企业与公营企业相对应。由国家政权及其代理机构直接经营管理的企业,是官营企业;由社会民间团体、个人、家庭、家族及其他非官方组织经营管理的企业,是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是不与官方和众人分享企业基本经营权利的企业。在现代社会,私一般界定为个人、家庭、家族等少数人。私营企业一般界定为个人、家庭、家族以及少数人控制经营管理权的企业。民营企业包括私营企业。由官方或非官方社团、非官方社会群体、国家权力机构经营管理的企业,是公营企业。公营企业包括官营企业。注意,这里的公,有不同的层次,有大公,有小公。它们相对于私而存在。

私有企业与私营企业是两个不同概念。这里的营是指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是产权组合中众多权利的一种,它可以与其他权利相对分离。现在,人们通称这种分离为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相对分离;这里的有是指财产所有权。社团、政府、社区及其他群体拥有的公有企业可以采用私营方式进行管理。从理论上讲,私有企业可以采用公营方式进行管理,但在实践上,私有企业公营化的现象十分罕见。这就是说,私有企业一般是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并不一定是私有企业。我们推行的国有、集体企业整体个人、家庭、私人联合承包经营,就是公有私营管理方式。

目前,在我国的学术理论界和有关政策操作实践中,私营企业概念乱用现象十分严重。其一,将特定的私人企业界定为私营企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把私营企业界定为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它的法律规范形式也仅有三种,一为私人独资企业,二为私人合伙企业,三为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二,常将个体工商户包括在私营企业范围内,但将具有私营企业性质的农业承包户、工商业承包经营企业排斥在外。其三,没有从本质上界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使它们的特性带上了模糊色彩。

二、私有企业是一种基本的市场主体

财产私有权(简称私有权)是排他性权利。在承认和保护私有权的制度下,以自由契约为基础的排他性权利交换是人们获取复杂满足的基本途径。没有排他性私有权,没有财产数量、性质的差异,交换就没有基础。这就是说,承认和保护私有权,是商品交换存在的基础,是商品交换高度发达的经济体系——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财产有消费性财产和资本性财产两大类。没有消费性财产私有,资本性财产的私有就失去了根基。因为没有消费性财产私有的资本性财产私有不会给资本性财产拥有者带来任何特别享受和满足。在逻辑上,消费性财产私有是资本性财产私有的前提。消费性财产私有创造了商品交换,资本性财产私有扩大发展了商品交换。市场经济是大规模全方位的商品交换经济,因此它绝不也从来没有否定过消费性财产私有,也不可能否定资本性财产私有。企业是市场的主体,私有企业是简单的市场主体,私人独资企业是最简单的市场主体,是资本性财产存在、发展的最简单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社团企业、国有企业,是市场主体的复杂存在形式,在一定意义上,它们也是高级的市场主体存在形式。在历史上和逻辑上,市场的早期发展都表现为私有企业,特别是私人独资企业的发展。混和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是私人独资企业发展、变化、融合的产物。在封建社会,商品交换范围和规模都很小,经济具有很强的自给半自给性,商品生产和交换主要局限于小型独资作坊和自给性产品生产剩余上。资本主义经济是开放经济。资本主义的发展首先表现为市场的发展,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的消亡,商品交换范围和规模的扩大。在主导企业形式上,资本主义逐步实现了独资工场对独资作坊、独资工厂对独资工场的替代。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主导企业形式,仍然是私人独资企业及其变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私有独资企业基础上,具有混和经济性质的股份公司得到了广泛的发展。私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灵活的、适应性强的、充满活力的经济形式。私人独资企业是竞争倾向最强的企业形式,没有私人独资企业,市场的竞争、完善和发展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市场经济无论发展到什么阶段,都不能,也没有否定私人独资企业及其变形——整个私有企业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称私有企业是一种基本的市场主体。

我国的经济改革是一种市场导向型改革。我们在明确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以前,早就承认了私人独资企业雏形——个体经济、家庭经济等的存在,并为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各种便利。笔者以为,这并不是巧合,而是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是认识和实践过程的必然,是走向市场经济的必然。

从历史上和逻辑上,我们都看到了私有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基本经济形式。这种基本形式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虽然典型私人企业的资本存量在社会总资本存量中的比重并不一定要高,但私有企业数量必需足够多,才能保证优胜劣汰原则的贯彻,才能保证市场的非垄断性,才能保证市场的丰富,才能保证市场不僵化。

三、我国私有企业的发展

建国前,我国经济是资本主义不发达,半封建的落后的私有经济。建国后,我们对旧的不合理的经济构架进行了改造,但由于对我国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对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突变性没有深刻认识,加上经济管理经验的缺乏、急功近利思想和对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传统理论的照搬,使我国的经济发展走了很长一段弯路,使我国的私有企业历经坎坷。

1949年,我国私有工业总产值为68.3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48.7%,个体工业(较小的没有归入私有工业统计口径的中小私人独资工业)产值为32.2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23.0%;两项合计数据分别为100.5亿元,71.7%。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我国私有企业的产值提高了,但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下降了。到1952年,我国私有工业产值达105.2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下降了30.6%;个体工业产值达70.6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降为20.6%。以后,我国私有企业的产值由相对下降走向了绝对下降。到了1957年,我国私有工业产值降为0.4亿元,仅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0.1%;个体工业的数据分别为6.5亿元和0.8%。1957年以后,我国私有企业近于消失达20余年。

改革开放以后,个体经济,这个容易被人们接受的“小生产者”——自己雇佣自己的私人独资企业,首先得到了松绑,并得以健康发展。对有雇工的私有企业,国家的政策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放松,走过了不明令禁止,在差别不利待遇条件下允许存在,与其他类型企业公平平等竞争发展等几个阶段。至1992年,我国城乡个体工业总产值已经回升到占全国工业总产值6.8%的水平。由于统计遗漏、政策回避造成的表里差异等原因,1992年的私有企业数尚不多,仅为13.9万户,总产值为205.1亿元。如果把大量的假集体实私有企业数计入,这个数字可能要翻几番。

四、私有企业的特点

私有企业是市场经济体系中最简单、最基本的企业群。因此,私有企业带有一系列简单、“原始”企业的优点和缺点。

私有企业产权拥有人数相对较少,产权关系清楚。与产权关系简单相对应,私有企业的产权人倾向于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这就是说,私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与所有权有紧密结合的倾向。

私有企业的规模一般较小。世界上的大企业,社团企业、国有企业、股份化企业占绝大多数,以私有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极少。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首先,私有企业权利关系简单,所需开办资金少,容易开办。其次,通行的防止两极分化加剧的个人所得超额累进税和超额累进遗产继承税对私人财富增长的抑制,非股份化集资契约安排的困难,极大地限制了私有企业的资金增加能力,除自己积累外,借贷是私有企业增资的主要途径,而且借贷规模还要受自己的资信、积累能力的严格限制。其三,血缘亲缘关系在私有企业中具有突出作用。血缘亲缘的凝聚力具有一定的不稳固性。典型的例子是子女分家分业使企业变小。当然,在我国的独生子女政策下,这种扩散的机会少了,但是,随着生育政策的变化,这种企业分割、转化现象还会显现出来。最后,私有企业扩张壮大的重要途径是企业集中、兼并和联合,但其结果往往改变私有企业的性质,至少是大大削弱了企业原来具有的私人性。

私有企业的出生率高,倒闭率也高。私有企业的平均规模小,抗市场冲击力弱。私有企业是市场中最活跃的经济机体之一,特别是为数众多的小型私有企业,是大企业的胚胎,是市场竞争的灵魂。世界各发达国家为保持市场活力而采用的中小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实际上就是针对私有企业的保护支持政策。因为私有企业的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保护和支持中小企业可以抑制市场垄断倾向,提高中小企业的出生率,降低中小企业的倒闭率。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竞争条件下的保护是不否定竞争的保护。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有利于保存中小企业中的优秀“种子”,增大它们的发展机会,但绝不能实现它们对大企业的一对一抗衡。这就是说,中小企业的高出生率和高死亡率仍然存在,只是比没有保护时来得弱而已。高生出率与高倒闭率是相对应的,没有创业成本低、适应性强、灵活性大保有的高出生率,高倒闭率就没有基础;没有高倒闭率,高出生率没有足够的存在发展空间,难以长期保持。一般来说,经济繁荣时期,以私有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的出生率大于倒闭率,存在净增长;在经济衰退期,倒闭率大于出生率,存在负增长。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高”是与其他类型企业,如规模相对较大的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而言的,它没有绝对含义。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在总体上基本处于繁荣阶段,因此,私有企业的出生率在总体上大于倒闭率。

血缘亲缘关系强是私有企业的另一特点。以血缘亲缘为基础的共同利益纽带是私有企业的一个主要创业动力和创业基础。这种创业动力、创业基础和合作共进精神在企业开办之初十分重要,在企业以后的发展也难以割断。在就业率不高的条件下,私人企业血缘亲缘关系不仅表现为管理人员的血缘亲缘关系,而且还表现为一般雇员的血缘亲缘关系,私有企业的血缘亲缘关系有强化的倾向。

五、私有企业的规制

在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对私有企业一直奉行限制、改造政策,而且限制、改造是逐步加强的。到了文革时代,严格意义上的私有企业早已绝迹,私有企业的细胞——个体经济——自己雇佣自己的“企业”也趋近于零。在对私有经济产生土壤限制最严的时期,农民的自留地、家庭副业都在取缔之列。

我们对私有企业限制的放松,首先表现在对私有企业产生土壤的放松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个人不得乱加干涉”。与《公报》同时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对这一规制放松进行了具体化。《条例》规定,“农村分散的手工业者,应该吸收参加社队企业,有的可以组织他们串乡经营,规定合理的计酬办法。”“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在不影响集体经济发展的条件下,社员有权经营家庭副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加干涉。”在当时“左”的思想还严重的条件下,做出这样的小放松决定是相当不易的。正是有了这样的规制上的第一步放松,我国的农村经济才开始有了起色。

《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在第一步放松的基础上,将不限制政策改为鼓励和扶持农村家庭经济政策,即“在保证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经营家庭副业,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注意,这里的鼓励和扶持仅限于家庭副业。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把不许包产到户改为可以包产到户,为农村居民进行个人积累,发展个体经济提供了条件。《通知》明确,“要充分发挥各类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和各行各业能手的专长,组织他们参加社队企业和各种集体副业生产;少数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与生产队签订合同,持证外出劳动 和经营”。这里虽然没有明确对个体经济的支持,但它给个体经济以发展空间。在实践走在前面,政策、理论相对落后的改革初期,这一政策放松无疑是推动个体经济发展的有力杠杆。《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的通知》对实践进行了追认,对放松理论、政策进行了完善,规定“凡是适宜社员个人经营的项目,尽量由农户自己去搞,生产队加以组织和扶持。”

我国的经济改革从农村开始,城镇的经济改革相对落后,城镇私有经济发展的实践、理论、政策也相对落后。直到1981年10月17日,我们才出台直接针对城镇私有企业的发展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这个决定虽然出台较晚,但放的步子是大的。它不仅肯定,“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而且允许个体工商户请两个以内的“帮手”,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五个以内的“徒弟”。农村个体工商户的政策,与此相同。这样,私人以各种名义少量雇佣工人可以了,私有企业的进一步成为可能了。此时,典型的私人独资企业虽没有其名,但它们实实在在地存在了。当然,它们的发展还受着各种各样的其他企业没有的限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的通知》明确,乡镇企业包括个体企业,是多种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生产的支柱。“对乡镇企业要和国营企业一样,一视同仁,给予必要扶持”。这里的一视同仁是对乡镇企业的承认。直到那时,私有概念在政策上没有一席之地。

事实上,要真正做到私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是困难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就明确规定,“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在农村允许它存在并有所发展,就会出现生产资料的某些差别。只要采取适宜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节,就可以使这种差别保持在社会所允许的限度,而不会构成对社会主义基础的威胁。”这里强调了对个体经济的调节,防止差别扩大。实质上就是要把个体经济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具有里程碑性质的规范。它明确了最小的私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制度和行为基本规范,这对保证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条例》仍然在名义上限制雇工的存在,仅允许学徒、帮手名义下的少量雇工存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指出,“有关个人合伙、私人企业的登记管理,在没有制定相应的法规之前,可参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细则执行。”这样,私有企业的概念开始在法规中出现了,私有企业的发展有名了。

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要求“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

我国的有关私有企业的规制的发展,具有滞后性,是走在实践的后面的。农村产生了发展个体经济的强烈要求,并证明是可取的,国家制订了有关个体经济的规定;个体经济的框架无法满足私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很多地方已经突破了这一框架时,国家又制订了有别于个体经济框架的私有企业框架。

在历史上,我们对私有企业的规范具有一定的外严内松性质。这种外严内松具有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具有表面性质的政策规定相对较严,但实践掌握的尺寸较松,使私有企业能逐步地突破框框,有所发展。第二,对私有企业的发展空间限制较多,对私有企业的内部管理规范较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最高税率为55%,全年所得额超过2.5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2%,20万元以上适用最高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最高所得税率为60%,超过2.4元至3万元的所得税率为55%,3万以上适用60%的最高税率。由此看出,具有私有企业性质的个体工商户税负偏重。总的来讲,私有企业可以从事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在不断扩大,但与集体和国有企业相比,它还受着众多不准的限制,如个人不准承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贯彻执行(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禁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销劳动保护用品,个人不准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除自产自销产品外,不准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如此众多的对私有企业发展能力和发展空间的限制,使众多的私有企业走上了假集体、假国有企业的路子,以便寻求自己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企业内部的劳动保护、工会、民主管理规制,却相当薄弱。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我们“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奉行的税负平等原则,为私有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奠定了基础。私有企业与公有企业性质不同,它们不可能进行绝对的平等竞争。我这里要强调的是,我们一直在扩大私有企业的发展空间,把适合私有企业发展的产业、地区,给私有企业发展。

我们的改革是历史的认识过程和实践过程的统一,是由不完善走向完善的过程。有关私有企业的规制的发展完善过程也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笔者认为,这是历史的恰当的抉择转换过程。

六、我国私有企业的历史地位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没有私有企业。我们不讲私有企业在创造就业、交纳税金、发展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方面的贡献,因为这些是所有企业的共性。私有企业构造相对简单,发展机制灵活,是市场经济中的最活跃部分之一。私有企业竞争威胁的存在给其他企业提出了要求,即它们不能垄断市场,它们必须面对竞争,必须提高自己的素质,否则就会面临淘汰的困境。私有企业对生存发展条件要求低,生命力强,是地区经济开发、开创经济发展新局面的不可缺少的形式。产权的相对分散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之一。私有企业产权的分散性和投资的分散性天然地符合这一要求,因此,它是建设一个丰富的、有多种投资主体和产权相对分散的、有互补机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鼓励私有经济的发展,是我们调动各方面各层次经济发展积极性的一个方面,是我们挖掘经济发展潜能的一个方面。温州市的私有经济对温州市发展的巨大贡献,私有经济与以集体经济为主的苏南模式的撞击,各类非私有乡镇企业中家族“统治”、家族经营、裙带关系的蔓延,以及我们早就认识的私有经济的补充作用,都从不同侧面证明了私有经济的强大生命力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证明了承认它们,理顺关系的必要性。

我们讲的私有经济不是无政府状态下的私有经济,而是受到规制的私有经济。随着我国的有关私有经济的规制的完善,对私有经济的过偏倾向会得到抑制,其优点会得到发挥。因此,科学规制下的私有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有保障的。

七、我国私有企业生存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私有企业的发展很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私有企业的发展快于内陆省份,农村地区私有企业的发展快于城市地区。私有企业发展的不平衡与特定地区的产业结构、社会风俗、经商传统、富裕水平等有关。但最重要的是思想认识上的差别。第一,一些制订政策和执行政策的人,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总是把私有经济与资本主义联系起来,不敢支持私有经济的发展,怕犯政治性,方向性错误。第二,私有经济姓“私”,不姓“公”,是长期被取缔的对象。发展这类经济,很多人心里不踏实,怕政策变,怕自己吃亏。第三,我们对各地区开放采用不同的政策,沿海地区放得早,地方拥有的权力大,起步早,成果大;内陆地区开放相对较晚,错过了一些短缺经济现象存在时经济扩张发展的机会,而认识上的延迟又加大了这一时间差。这些又都反映在私有企业的发展上。城市与乡村私有经济发展的差距也与政策上的时间差有关。第四,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才明确不久,人们在思想认识上的统一还没有在实践上得到充分反映。这就是说,提高我们对发展私有经济的认识是一项长期任务。

由于我们长期奉行以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差别政策,使很多私有企业为了突破禁区,生产经营公有企业才有资格生产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为了减轻负担,谋求与公有企业同样的税负待遇;为了提高自己的资信水平,减少偏见带来的不必要麻烦,争取与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地位,通过交费“购买”、名义挂靠等形式,取得了有关集体甚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许可,成了名实不符的假集体企业。假集体企业的存在有其深厚的社会基础。首先,商品经济意识的普及,使各种企事业单位都谋求自己资产的增殖和收益的提高,通过灰色甚至黑色渠道出售自己的集体或国有招牌取得灰色或黑色收入,成了很多集体和国有企业的抉择。其二,我国经济正处于改革转轨阶段,很多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手段取消了,但替代机制——法律法规还没有跟上,使人们钻法律、制度空子的需要成了可能。最后,我们对市场主体的认识、分类还不规范、科学,无章可循现象还很多。

假集体的危害性十分巨大。国有、集体、私有是一种重要的经济信号,这种经济信号的扭曲是一种欺骗行为,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误导。那些接受假集体挂靠的企事业单位,在法律上是该企业的担保人或责任连带人,在形式上对假集体企业的负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假集体企业经营好时,该集体或国有单位可以得到一定的名义出售收入;当假集体企业经营不善甚至有欺骗行为时,该集体或国有单位不仅有声誉上的损失,而且连带责任关系常常使国有或集体经济蒙受巨大的损失。事实上,单位的公有性质并不是工业产权,对这种性质标价出售,不对购买企业性质名义的企业进行根本改造,是一种典型的欺骗行为。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经济行为规范不健全、不完善,出现这种扭曲行为是可以理解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和经济规制的完善,这种扭曲行为一定会得到根治。

除了假集体现象以外,私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基本是明确的。这种明确的产权关系为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总的来看,我国的私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是灵活的和有效率的,它们能够对迅速变化的市场做出及时的反应,能够逐步提高自己的素质,改变自己的战略,在竞争逐渐激烈的市场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但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私有企业的平均规模都比较小,企业在吸引人才,开发技术,推行现代化管理方面都存在困难。特别是我国私有企业的恢复和发展的历史较短,不可避免地带有不成熟性。笔者认为,在众多的不足中,企业内部缺乏应有的平衡机制,是目前私有企业中普遍存在的急需解决的大问题。现代的企业,现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私有企业,必须是文明的私有企业,它必须有良好的劳资关系,必须保护企业所有者和企业职工双方的基本利益,而这些保护需要由科学的平衡机制来完成。现代典型的劳资平衡机制是,工会代表广大职工的利益,与资本相平衡,以防止资本权的乱用;职工依法参加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代表广大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国家运用各种立法手段,保护职工的基本权利,如拥有良好劳动环境的权利,退休后享受养老金的权利,如此等等;与此同时,国家也要保护资本权,保护资产拥有者处分、收益、使用、占有资产权。目前,我国的私有企业,成立工会的很少,有监事会的很少,有普通职工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规范通道的很少。而且很多私有企业职工的退休金、伤残补助救济、劳动环境,得不到应有的保证。这不仅伤害了广大职工群众,也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所不容,我们承认,我国的私有企业普遍较小,对很多机制的建立存在很大困难。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的私有企业的成长是迅速的,在它们中间逐步建立起劳资制衡机制,保护劳动者权利和资本权,对它们的健康成长是必不可少的。建立劳资制衡机制是对资本权的削弱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私有企业主的反对。事实上,资本主义的发展就是资本权不受或较少受限制向受规范制衡性限制方向的发展。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文明与公平方面较资本主义国家有更大的潜力。在这方面,我们也绝对不会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笔者相信,在我们认识到加强资本权规范和劳动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以后,在我们认识到建立科学的劳资制衡机制,推动民主管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以后,我们的工作就会在这方面有所突破,有所飞跃。

总而言之,我国的私有企业的发展还很不够,随着我们对私有企业发展重要性认识的提高,随着我们对私有企业主体和行为规制的完善,我国的私有企业一定会有更大的,更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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