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网络暴力的法律应对
——基于法理学视角
张一杰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摘 要: 互联网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一些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一些“好事者”在网上随意造谣、肆意谩骂他人,甚至有人以此为业。广大网民深受其害,社会的秩序也遭到了破坏。单从道德的角度极难解决网络暴力,法律应对显得尤为重要。但法律该如何发挥作用,不仅需要各部门法的配合与衔接,也需要法理学的积极研究,指引方向。
关键词: 网络暴力;法律应对;法理学
在《克雷洛夫寓言》中有这样一个故事:地狱里的魔鬼们在组织游行时为谁应该排在前面起了争执。诽谤者和毒蛇纷纷亮出了自己作恶的“工具”,诽谤者伸出了他的舌头,毒蛇露出了它的毒牙。魔王最终决定让诽谤者排在前面,他说道:毒蛇的毒牙固然能致人于死地,但人们能翻山越岭,却永远也逃不掉诽谤者的中伤。暴力有形,而网络暴力却能摧毁人于无形之中。
一、网络暴力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网络暴力是近年来出现的新现象,依据百度百科的解释:网络暴力是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它是一类在网络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语、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在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指出“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网络暴力就是网民在其间针对某一现象的道德审判,实质是一种道德约束,这类观点被称为“基于道德约束的暴力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暴力是网民忽视自身义务的结果,是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是由一定规模组织或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非理性、大规模以及持续性的舆论攻击,对被害人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两种观点具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关注焦点都不在于暴力行为或是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范围认识较为狭隘。在笔者看来,网络暴力的核心在于暴力手段或表现方式的变化,从行为着手当为正确的研究路径,在此视角下,百度百科的解释反而显得合理、清晰。
网络暴力客观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捏造、蓄意夸大、移花接木、故意隐瞒前因后果等方式,发布不实的言论、图片、视频等,对个人、社会团体乃至某一行业进行攻击,侵犯他人名誉权;
(二)通过雇佣私家侦探、狗仔或买通亲近人员、进行人肉搜索等方式获取他人隐私信息并公开,有时配以侮辱性文字、图片等,侵犯他人隐私权;
(三)通过评论、私信等方式对他人及其亲属、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进行言语骚扰、攻击,对他人日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网络暴力对公共秩序的损害还体现在司法领域。曾几何时,“舆论绑架司法”的现象屡见不鲜,法官判案不是依据法律规定,而是看网络的舆情,甚至一些法官的个人隐私还被曝光在网上,何其怪哉!
采用德国Magnetom Essenza 1.5T超导核磁共振系统8通道体部相控阵线圈,患者取仰卧位扫定位片,结直肠癌扫描区域:分别为膈肌下缘至耻骨下缘和耻骨联合下缘至骼血管分叉水平。采用梯度回波序列对横轴位T1WI和T2WI、矢状位T2WI及冠状位T2WI进行增强扫描。扫描参数:TIWI(TR:440ms;TE:6.5ms);T2WI(TR:5360ms;TE:130ms),均层厚4mm,层间距0.4mm。采用团注钆喷替酸葡甲胺对比剂,剂量为0.1mmol/kg,流速为3.5mL/s。
二、网络暴力的成因
网络暴力现象的产生不仅仅是个人的经历、心理、职业等因素造成的结果,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法律调整等都与之息息相关:
立法部门当厘清言论自由与侮辱、诽谤、侵犯他人隐私权、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的界限,同时考虑到实践层面的可操作性,建立一套使得执法部门能够实际运行并产生效果的监督机制,如此方可起到真正的监管效果。
(一)社会环境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经济实现快速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一切向钱看”的拜金思想,盲目崇拜“小鲜肉”,诋毁英雄人物等等错误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大环境,加重了人的戾气。网络暴力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诞生。
(二)法律、政策因素
笔者通过关键词“互联网”搜索并进行筛选,发现与网络暴力直接相关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有《刑法》、《民法通则》(现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无论是从数量还是内容上来说,应当是较为充分的,但在现实中大量的网络暴力却得不到应有的惩戒,法律的效果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互联网平台因素
互联网平台作为第三方机构,其本质是起到媒介作用,但其在运营过程中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以微博为例,从技术角度而言,发布包含一些敏感词汇的内容需要审核,但大量带有粗鄙、侮辱性质的语言表达均能直接评论或私信,显然企业未尽到应有的社会责任。
公共秩序应当存在于公共领域,近年来,网络、大数据、云计算等形成的虚拟空间成为一个新的公共领域,也成为与现实公共领域平行运行的新常态体。故而,在网络领域,亦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个人的自由应当受到合理的规范。但个人自由与公共秩序二者之间并非决然对立,以“零和博弈”的方式来思考必然会导致社会的撕裂,正确的应对思路应当是保持二者间动态的平衡。
(四)个人因素
1.厘清言论自由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心理学研究者认为,人格的阴暗面具有强大的冲击力,平时隐藏在潜意识中,随时伺机冲破潜意识获得人格上的控制地位。而恰恰在互联网中,人格的阴暗面可以毫无顾忌地扩张,理性的成分被最大程度地限缩,最终成为暴徒,肆意地伸出“野蛮的毒舌”。
对导线仿真模型外表面施加均布载荷,载荷大小按式(2)计算。分别取夹嘴长度L=350,325,275 mm进行仿真计算,得到的施加载荷如表8所示。1 660 mm2导线仿真模型边界条件设置如图9所示。
三、网络暴力背后的法理分析
2、县域经济实力不强,综合竞争优势较弱。近年来,广西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有所提高,但与我国经济发达的省份相比,广西县域经济总量还是偏小,整体实力在全国范围仅处于中等水平,并且远远落后于发达省份。如在第十五届全国百强县名单中,江苏26个、山东 21个、浙江 18个、辽宁7个、福建6个、湖南4个,而广西却榜上无名,这说明广西县(市、区)综合竞争优势太弱。另外,广西仍有国定贫困县28个、自治区定贫困县22个,农村贫困人口达341万人。
(一)言论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之一。在有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国家才能实现良性的发展:首先,有助于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网络时代很多问题是通过媒体、个人曝光引起社会关注才得以解决;其次,广开民智,集思广益,民众通过网络了解到大量的信息,有助于摆脱愚昧和盲从,提升社会整体的文明水平;再次,实现个人的个性化发展。
从法理角度思考,网络暴力首先涉及的是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界限问题。其次,如何寻求个人自由与公共秩序之间的平衡。
但言论自由并不是毫无边界的,任何自由都有可能被滥用,因此必须受到限制。尽管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规定言论自由的限制,但一般认为,言论自由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在网络领域同样适用。网络暴力现象对言论自由毫无节制的挥霍,突破了每个公民所应遵守的法律底线,是对其他公民合法权利的严重的侵害,是对社会秩序的践踏。
(二)个人自由与公共秩序的关系
同时,互联网本就是一个开放的平台,而且由于是虚拟社会,无需考虑出身、学识、背景、容貌等等因素,只要你的声音有煽动性、能够说出别人想说又不敢说的话,你就是这个广场上的中心。所以在互联网这样一个公共场合,随意发言不需要承担责任似乎成了大家的“共识”。
网络暴力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平衡,施行的主体显然是对网络的公共属性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将网络空间视为个人的后花园。宣传不良思想、造谣生事等行为,使得网络环境一度浑浊不堪,网络公共秩序荡然无存。
装饰这个词,与我们的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也越来越受艺术家的重视,装饰性绘画在中国画中表现的越来越突出。在中国画中“意境”一直是画面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墨画主要是靠写意性来体现这一点的,工笔与写意是相对而立的,工笔画的意象趣味主要通过装饰性来表现。
四、网络暴力的法律应对
网络暴力的解决不能单靠道德引导,法律的应对应当是未来治理这种不良现象的主要手段:
(一)完善法律间衔接
前文笔者对相关法律做了一定的梳理,发现从数量上并不少,但彼此间的协调较为欠缺,过多地强调立法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彼此间的衔接,反而滞缓执法、司法的效率,法律体系的完善不仅仅是靠立法,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未来将愈发重要,笔者建议不应太过强调立法,更要关注法律解释工作。从民事侵权行为到行政处罚到刑事犯罪,彼此间的界限需要更多的研究。
(二)加强监管
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关注到网络暴力的一大诱因是无序、肆意地滥用言论自由,那么在治理过程中,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通过对变频调速起重机起升机构的理论分析,运用MATLAB中的Simulink模块对起升机构进行建模,并进行动力学仿真与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对个人而言,互联网提供了一个了解、沟通、分享的平台,但事物的发展存在着两面性。网络论坛的参与者首先考虑的打字速度、用词准确程度、语法、拼写和标点符号的正确运用在很大程度上都难以成为讨论者考虑的因素,夸张和不实之词是网络交流常出现的现象。
但是,实际上此时国民党顽固派开始掀起了第二次反共高潮,救国会也因亲共而受到打击。宪政运动已完全消沉。1940年5月初,参谋总长兼军政部长何应钦竟在国防最高会议上诬指沙千里、沈钧儒和邹韬奋企图于“七七”抗战纪念日在重庆领导暴动;如“七七”不成,在10月10日“双十节”再暴动。显然,这是一次有计划的迫害。由于沙千里等及时揭露和斗争,何应钦之流才没有得逞。但是,一大群无辜青年因此而受到牵连,惨遭迫害。
2.调整监管思路
网络空间的兴起和快速发展超乎任何人的想象,一时间难以形成科学、高效的监管措施乃人之常情,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需要改进。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便捷性、隐蔽性为执法带来了挑战,那么在监管过程因事施策,主动调整思路显得十分重要。
3.改进监管手段
从技术手段层面而言,互联网平台是可以通过关键词检索并屏蔽相关内容的,这样的技术手段是完全能应用到治理网络暴力的行动中来。执法部门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构建举报—追责机制,提升执法效率,将社会危害性尽可能降低。
其次,扩大网络实名制的覆盖范围,监管部门通过IP地址搜索固然可以找到施行者,但无疑会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通过网络实名制对于公民发表言论则将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在发表言论前会考虑可能承担的后果,减少非理性的声音。同时也有利于执法部门对违法者追责。
语文是现代劳动者必备的底蕴和资本,也是文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职的课类划分中。语文课堂被分为所有专业每个学生必修的文化基础课,是因为想要培养出具备思辨能力和人文素养的人才,打好语文基础是必须的,这有助于形成学生高职业水准和未来发展更广阔的空间。虽然目前国内许多中职都在进行一系列教育教学改革,不过大部分都仅仅局限在关于专业课改的思考和行动上,语文教育改革并未被有效实行,语文课堂与十年前并未出现较大差异,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并未落实,这种现况实在令人堪忧,可以说,中职语文教育改革已经到了不得不改的关键时刻。
再次,鼓励公民举报。网络暴力往往是针对具体的个人、法人,个人的力量面对庞大的网络暴力,时常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只得忍气吞声。鼓励受害者举报并简便举报流程,不仅仅是手段上的改变,更是对受害者莫大的支持。
五、结语
网络社会的兴起不仅对社会治理产生了巨大的挑战,对法学研究亦如是。面对网络暴力,传统的针对暴力的处理方法往往不能奏效,有时甚至适得其反。新现象就要有新的研究,死抠法条显然不能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把握背后的法理,适时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社会需求、人民接受、符合法律精神的合理解释,引导政府治理、公民维权,积极地为构建法治社会作出贡献。
四型腹中线是断裂后无法复原的类型,血管退缩、色素消退吸收后残留白色肚中线。分娩后,断裂的弹力纤维得以缓慢修复,真皮内的毛细血管和静脉壁会逐渐增厚,皮肤条纹的颜色亦渐消退成白色或银白色,但不能完全恢复到孕前没有产生裂纹时的皮肤状态,目前无特效治疗方案,点阵激光治疗有不同程度的改善。
[ 参 考 文 献 ]
[1]毛向樱.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的心理机制分析[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8,21(04):37-39.
[2]付余.“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J].人民论坛,2018(23):104-105.
[3]李江萍.浅析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8(24):204.
[4]赵珊.论网络暴力侵权[D].沈阳师范大学,2018.
[5]李寒冰.网络暴力的法理探析[J].池州学院学报,2018,32(02):46-48.
[6]张瑞孺.“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特质的法理分析[J].求索,2010(12):140-142.
[7]任晓林.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网络公共领域新秩序建构[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0(05):13-18.
[8]李丹林,曹然.以事实为尺度: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与第三方事实核查[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4):46-52.
[9][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0]王智勇.网络暴力的法理界定[J].福建理论学习,2016(08):46.
[11]邱月,王娇娇.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J].现代交际,2018(18):29-30.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13-0135-02
作者简介: 张一杰(1996- ),男,江苏常州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标签:网络暴力论文; 法律应对论文; 法理学论文;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