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所建立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证交所论文,退市论文,风险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5月8日起,将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股票简称冠以“*ST”标记;在风险警示特别从理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未按期披露年报或半年报的,其股票将停牌两个月,之后仍未披露的,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深沪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出通知,将对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通知将从5月8日起正式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是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特别处理”基础上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根据通知,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措施主要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在特别处理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同时,上市公司在上述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义务不变。
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或公司主动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的;(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规定,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交易所将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首个交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公司在两个月内未能重新披露经过改正的有关财务报告的,交易所自到期日次日起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未按照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公司,其股票将停牌两个月;之后仍未披露的,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的,自公司恢复上市之日起,对其股票退市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