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硬性趋势下的中国海外能源投资_能源论文

国际环境法硬性趋势下的中国海外能源投资_能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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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海外能源投资战略的展开

中国是一个能源资源丰富的国家,煤炭、水力等能源资源据世界前列,一度向海外大量出口煤炭和石油等。但是大约在20世纪末,中国经济进入高速增长轨道,中国的能源需求开始大幅度上升,开始直接从国外进口能源。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加入WTO,新近发生的国际产业大转移使得跨国公司争相将中低端产业的制造基地迁移到中国,中国成为“世界工厂”。这又诱发了中国对能源的新一轮需求高峰。虽然中国的各种基础建设、住宅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也带来了大量的能源消耗,但是中国能耗中相当大一部分比例是为新的国际经济分工中的最终市场国家提供产品所致。因而,中国的能源消耗被认为超过了美国。① 虽然这种说法被中国方面驳斥,② 但是中国成为与美国并驾齐驱的世界最大的碳排放国,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且超越美国也是迟早的事。这是因为中国的能源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主要依靠石油、煤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非化石能源除了水力得到比较充分利用外,核能、太阳能、风力发电等能源还未成为主干能源。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碳排放大国,这是当代国际经济社会的一件大事。它表明,中国已经不能只依靠本国的能源来维系目前的经济发展所需,需要从海外大量进口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资源。中国本是一个资源大国,其资源总量与中国国土面积基本成比例。③ 但是,就中国的能源资源而言不能说富余。中国的石油和天然气的储藏量按照人口平均计算相当匮乏。即使中国拥有世界最大的煤炭资源储藏量,是世界最大的产煤国,但是2009年中国煤炭进口量达到1.25吨,出口2240万吨,净进口量超过1亿吨,迅速实现了从煤炭出口大国向煤炭进口大国的历史性转换。④ 换句话说,中国的化石能源资源已经依赖进口,并且还会越来越严重。

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解决能源短缺的途径有三个。其一是积极开发中国自身的能源,即中国拥有丰富储量的煤炭资源和水力发电资源。但是水力发电方面开发有上限,煤炭资源的进一步开发不仅会造成若干矿山资源枯竭,而且还会引起更多的碳排放,必然会遭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数额的限制。中国的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地热发电等清洁能源的开发由于单位发电量的成本问题,至少在未来十年内不能解决中国能源需求的根本问题。其二是直接从外国进口能源。目前主要是石油、天然气、铀矿等资源。其中石油的进口量越来越大,已超过中国每年消费量的一半。但是这一途径借助他国及其企业之手获得能源,存在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并非长久之计。其三是中国能源企业等投资投资海外,直接投资开发能源,以及参股或并购海外能源企业,为中国国内获得稳定的能源供给。相比前两者,这一途径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多少可以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缓解中国的能源供给矛盾,不能不说是目前阶段可以大有作为的途径。

受日本企业投资海外能源领域的成功经验的启发,中国企业最近几年向海外能源领域进军尤其引人注目。中国三大石油企业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从事的收购或并购海外能源企业的活动非常活跃,相继在委内瑞拉、尼日利亚、伊朗、阿尔及利亚、安哥拉、苏丹、伊拉克等国获得了石油勘探权或开采权。比如最近的例子就是:迫于美国的压力,日本政府出资的国际石油开发帝石公司(INPEX)2010年10月15日正式撤出伊朗阿扎德干油田开发项目,由中标的中石油接手。⑤ 而中石化则将以71亿美元的价格购入西班牙大型油企雷普索尔(Repsol)旗下巴西子公司40%股权,以资助该公司在巴西的勘探项目,是继中石化2009年83亿加元买下Addax Petroleum Corp取得伊拉克和西非原油矿藏后又一次大型海外能源投资案。⑥ 关于中海油,有消息称,2010年10月,中海油击败埃克森美孚,与加纳国家石油公司联手收购科斯摩斯能源公司在加纳拥有的油气资源,以及该公司在Jubilee油田开发项目上所持有的股份,金额高达50亿美元。中海油也于2010年3月以31亿美元收购阿根廷第二大石油和天然气公司Bridas Energy Holdings全资附属公司Bridas corporation 50%股份。⑦ 在煤炭方面,兖矿集团2009年并购了澳大利亚菲利克斯资源公司,而神华集团与2010年9月14日与日本三井物产达成一致,联合竞投蒙古的塔旺陶勒盖煤田的开发权。⑧ 中国政府也出面参与这一过程,相继和俄罗斯、巴西、哈萨克斯坦、委内瑞拉等国签署贷款换石油协议。

所有这一切动向表明,中国投资海外能源领域已构成中国海外投资战略的一环,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方向之一。但是,中国能源企业的海外投资并非一帆风顺,也遭遇到了很多法律问题,比如国家安全审查、国家契约与国有化、劳工保护、环境保护等风险。还有很多问题是潜在的,但是如果不未雨绸缪,在未来会引起更大的问题。笔者即着眼于后者,将集中探讨中国海外能源投资即将面临的重大问题:例如,中国不断扩大的海外能源投资是否发展空间是无限的?如果不是无限的,会遭遇到什么样的发展瓶颈?中国应该如何应对?笔者准备将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与近年来国际上的温室气体排放规制的动向结合起来,探讨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国际环境法瓶颈以及如何应对的相关问题。笔者相信,这一探讨将有利于我国企业和有关方面在制订和实施我国海外能源投资战略时,处理好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的经济发展权利与人类环境保护的共同目标的关系,并采取对中国和世界都有利的法律对策。

二、国际环境法的硬法化发展趋势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际自然环境保护中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国际法新领域,从一开始就具有鲜明的软法特征。软法(soft law)是国际法学界于20世纪后半叶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意指不具备传统的法律拘束力但又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包括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通过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宣言、宪章、决议、决定等。之所以说具有一定法律效果,且因此也作为“法”的一类,是因为该法律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在后续的国际法或国内法中都多少得到了体现。与此相对应的便是传统的国际法规范,即硬法(hard law),主要是条约,以及具有约束力的宪章等。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伴随着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软法虽然是学术概念,但是软法现象已被认可普遍存在,软法的概念也为国内法所接受,成为当前各国立法机关和学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⑨ 在国际法方面,最早注意到软法现象的是美国国际法学家杰塞普(P.Jessup)。他在1956年提出了“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概念,注意到了非国家因素在国际法中的影响和作用。⑩ 1962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1803(XII)号决议《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1974年联合国第六届特别大会通过了第3201(S-VI)号决议《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这两个决议宣示了国家具有的国际法上的某些权利,并不伴随着任何批准等对国家有国际法约束力的程序。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际人权宪章》,并于1976年正式生效。其中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宪章》虽是正式的国际条约,但却几乎没有伴随着缔约国的相应国际法义务。而这样的几乎不伴随国际法实体义务的国际法文件中体现的原则和制度设想却大量体现在随后的一些国际公约及双边国际协定中,比如GATT-WTO规则中关于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相关制度和规则。于是,软法理论渐渐成熟,用来解释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人权法等领域中的此类现象。

一般认为,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为国际环境法形成的标志。它实际上与前述的几个联合国文件具有同一性质,提出了发达国家应该环境保护优先于经济发展,应该向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提供援助的原则,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以后若干年间,在这一新兴的法律领域仍然未见任何对国家具有实质拘束力的国际法规范,其相关法律文件基本上都散见于一些宣言和无法律拘束力的宪章中,比如20世纪70年代相继召开的联合国世界人口会议、生态—人类住居会议、沙漠化问题会议、水源会议等发表的各个宣言、1982年联合国大会第37/7号决议《世界自然宪章》。所有这些宣言和无法律约束力的宪章等的大量出现和国际经济法那些宣言宪章一并成为国际法领域的普遍现象。它们都属于软法,与伴随着国际法义务的传统国际法的硬法形成鲜明的对比。由于这时正处于冷战时期,与各国经济发展与人类环境生存相关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环境法的优先度不得不让位于战争与和平的重大事项。国际环境法作为软法而登场和流行,正是顺应了这一时代的要求。这便是第一代国际环境法。

随着冷战逐渐淡出历史,地球环境问题成为后冷战时代各国面临的最大挑战和课题之一,国际环境法开始逐渐脱离第一代的特征,出现了大量的多边国际条约形式的国际法实体规范。这被称为第二代国际环境法。(11) 这些实体性国际条约主要涉及臭氧层保护、地球温暖化、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沙漠化等领域。这样一来,国际环境法就有了硬法和软法两个方面,走出了国际环境法硬法化的第一步。除了软法方面的1992年《21世纪议程》及同年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2002年可持续发展峰会的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约翰内斯堡宣言》等法律文件外,在硬法方面主要有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及2000年《卡塔格纳议定书》、1994年《防止沙漠化公约》、1989年关于有害废弃物的跨国移动及其处分规制的《巴塞尔公约》等。

气候变化相关规则作为国际环境法最为活跃,对国际经济乃至国际经济法影响最大的法律领域,其硬法化趋势受到广泛的关注。在联合国主导下,1992年5月9日在纽约签署了《气候变化框架条约》。该条约由前言、26个条文以及两个附件构成,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要求特殊情况和实施迅速有效的预防措施”三大原则。其附件一列举了发达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若干东欧国家一共40个国家,再加上欧盟。附件二列举了附件一中的23个发达国家加上欧盟(土耳其当初作为第24个国家算入发达国家,但是2001年被认可为向市场经济过渡国家)。没有列举在两个附件内的国家为发展中国家。三类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义务,其硬法化程度以附件二的国家最高,其他附件一的国家次之,发展中国家没有硬性规定。该公约在德国波恩设立了秘书处,决定每年召开缔约国会议(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COP),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为该框架条约后续发展和进一步硬法化的机制准备。

1997年12月,缔约国在日本京都召开第三次缔约国会议(COP3),就2000年以后发达国家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作出了义务性规定,即《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将二氧化碳、甲烷等6种温室气体作为规制对象,分别以1990年和1995年的排放量作为基准,按照附件一和附件二名单的国别确定各自的削减目标(少数国家无削减或略有增加)。一经相关国家批准,并且议定书达到生效条件,这些目标就成为该国的国际法义务。议定书生效的条件为:55个以上国家的批准;附件一列举国家中,1990年批准议定书国家排放量超过该表国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55%。一旦生效,《京都议定书》成为硬法,也许将使得国际环境法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成为硬法主导的法律领域。2005年2月16日,由于俄罗斯批准而议定书生效。但由于附件一中的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未批准,再加上发展中国家在该议定书并无强制性义务,因而该议定书的效果大打折扣,不能说已经完全硬法化。

2009年奥巴马担任美国总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契机。为了将中国等发展中大国拉入温室气体排放规制的法律框架,2009年在哥本哈根召开了第十五次缔约国会议(世界气候大会)。(12) 这是国际环境法硬法化的一次重大尝试,发展中大国中国、印度、巴西等遇到了空前的压力。但是由于未能有效体现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未能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最后只通过了《哥本哈根协议》。这仍然属于软法的范畴。

三、国际环境法硬法化对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制约

国际环境法,特别是气候变化框架下的国际法律规制的硬法化已是必然的趋势。在这方面存在着两大阵营的对垒。一般说来,发达国家已经过多年发展的积累,其经济构造在每单位GDP耗能上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再加上在环保节能技术上的领先,可以做到在现有能源消耗水平下适当减排。它们担心自己减排的部分被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增长排放所填补。而后者目前的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并不高,未来还有巨大的经济发展空间,因此在温室气体减排上必须要留余地。它们坚持“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就反映了这样的状况。发展中国家乃至发展中大国当然有发展的权利。同时,发展中大国也好,一般发展中国家也好,都认为发达国家在如何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环保节能技术上没有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也成为僵持的一个原因。但是,这只是延缓了气候变化框架下国际法律规制硬法化的进程而已。在发达国家控制舆论,掌握更多的话语权的情况下,通过动员低海拔发展中国家的加盟,势必会在一年乃至数年之内达成取代《京都议定书》的新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或者对包括中国等发展中大国在内各国有排放总量限制拘束力的2013年版《京都议定书》。它们已不同于现行软法性质的国际条约,而是在公约本文或者附属文件中明确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大国的碳排放量进行具体规制。

因此,国际环境法,特别是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规制的国际法律机制的硬法化意味着温室气体排放规制的国际法义务不仅将拘束发达国家,也可能逐渐拘束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像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这将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带来深远的影响,并影响到未来国际投资,特别是国际资源投资的流向。这一发展对于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会产生什么影响,是我们必须要探讨的问题。

首先,对于中国对外能源投资的规模的影响。目前的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环境法制虽然没有对一个国家到海外进行能源投资的规模和总量进行限制,但是在对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大国的碳排放总量进行法律限制的国际环境法机制下,中国为了解决能源问题而单纯地扩大海外能源投资必然会受影响。因为中国通过海外能源投资所获得的油气资源终究要运回中国进行消费,从而加大中国的碳排放总量。因此,即使中国企业像目前这样,尽可能在海外获得了更多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勘探权和开采权,花费了数年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产量,但却可能因碳排放总量的限制,最后陷入无法运回中国消费的困境。

其次,对于中国的碳排放交易权的影响。碳排放交易是《京都议定书》建立的一种减排交易的机制。被列入具有减排总量规制法律义务的附件一名单的国家(即发达国家)之间可以交易和转让配额碳排放减量单位,附件一名单国家向不受减排总量规制义务的非附件一国家进行投资或直接购买,以获得核定的排放减量单位。中国目前还没有被列入附录一名单。但是下一阶段的国际环境法硬法化中中国纳入受碳排放量规制名单则是必然的趋势。鉴于中国经济发展的潜力,中国需要购得大量碳排放权,才能成为中国从海外进口化石能源的前提条件。因此,即使中国花费大量的资金获得海外化石能源的开发权,也会因受到国际环境法的规制,并且从这些规制中加大了成本,而有可能导致经营亏损。

再次,国际环境法的硬法化在各国国内法的实施的结果,会大大提高能源投资的跨国公司的东道国环境法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从而对中国企业的海外能源投资产生影响。在国际环境法硬法化催生的低碳经济的背景下,各种国际环境保护团体、东道国的环境保护政府机构和环境保护组织、当地住民等都对于外国投资对环境的影响非常关注,甚至上纲上线到生存权和人权的高度。中国企业的海外能源投资已经遭遇过多起环境保护冲突,给中国的海外投资造成了负面影响。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在报道中把中国投资者称为新殖民主义,借机挑拨中国与一些非洲发展中国家的关系。最近在赞比亚的中资煤矿发生的枪击事件便是其中一例。这样,国际环境法的硬法化会使得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环境变得严峻起来,不但获得能源勘探权和开采权变得困难,而且还会大大增加经营的难度和成本。中海油在苏丹的石油开发遭遇当地反政府武装的绑架案也是以所谓当地部族对外国石油公司“破坏当地的生态资源,又不给当地人分红”为作案理由的。(13)

最后,通过碳关税产生的影响。到底碳关税是否符合WTO的规则另当别论,新版《京都议定书》或者取代旧版《京都议定书》的《气候变化公约》一旦成立,国际环境法的气候变化规则的硬法化,目前正在若干发达国家热烈酝酿,尚未定论的征收进口商品的碳关税问题的争论将会尘埃落定,必然会被合法化。这样一来,无需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东道国,就是作为投资输出国的中国自身也会因出口企业负担的加重强化环境法规制,包括对于到海外投资的环境规制。(14)

四、中国的立场和对策探讨

中国海外能源投资面临国际环境法硬法化挑战是时代的课题。在这个挑战中,中国应该采取什么立场和对策呢?中国的立场取决于中国在当今国际经济格局中的地位,那就是发展中大国。中国在海外能源投资上应对国际环境法硬法化挑战也须以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立场为出发点。发展中大国意味着中国一方面已经是世界经济大国,另一方面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持续十几年的高速经济增长,2009年则接近5万亿美元,不到l0年翻两番,(15) 而2010年则超过日本,经济总量达到世界第二。在国际贸易方面,2009年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额为22072亿美元,据世界第二,其中出口12016亿美元,居世界第一,成为数一数二的世界贸易大国。巨额贸易顺差等国际收支的常年积累,中国的外汇储备在2010年9月底达到26483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一。中国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生产能力和充足的资金,建立起完备的工业体系,在新的国际分工中牢牢占据了中低端制造业位置,并向高端产业进军,其实体经济规模已经和世界最大经济体美国等量齐观,(16) 并具备了大规模投资海外,进军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于2010年10月26日决定向新兴经济体转移6%投票权,届时中国拥有投票份额从第六名上升至第三名,而其他金砖四国成员印度、俄罗斯和巴西也都进入前十名。(17) 所有这一切表明,中国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名副其实的经济大国。同时中国也是发展中国家。2009年中国的人均GDP不到4000美元,中国西部等地还有大量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远远不及发达国家。

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登场,与巴西、印度、墨西哥、印度尼西亚、南非等其他发展中大国一起成为关于气候变化相关的碳排放规制中单独的一类。它们作为发展中大国,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劳力,经济发展刺激社会需求的爆发,已经取得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率。这些国家仍然以实体经济为主,其制造业有进一步上升空间的同时,服务业将是下一个增长点,因为有着巨大的经济发展潜力。它们在一起已经具有全球影响力,开始摆脱以往发展中国家的弱势地位了,在国际环境保护规则制定上开始拥有越来越大的发言权。但是同时,发展中大国的国际责任的强化、发言权的提高固然可以反映其利益和诉求,也意味着责任的分担,即国际环境法的硬法化会直接体现为减排国际义务。这在2009年气候变化哥本哈根峰会已经出现了,中国、印度、巴西、印度尼西亚等作为“发展中大国”被单独归为一类,被发达国家要求承担与发达国家相似的温室气体排放规制的国际义务。虽然最后未能达成协议,但这并不表明国际环境法的硬法化趋势的急刹车。因此,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必须要事先有所准备,在中国海外能源投资战略的推行同时进行国际环境法方面的对应。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是要考虑的。

第一,在《气候变化公约》或新版《京都议定书》成立之前,中国企业应该加快海外能源投资,以便获取更多的化石能源矿藏的勘探权和开采权。中国为了减排也作出了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做到的一切,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前提下,提出到2020年单位GDP产值大幅度减排40%—45%的数值目标。但是这一数值能否得到国际认可还不明朗。一旦最后的限额确定下来成为中国的国际义务,这一时段可以说就是中国企业海外能源投资扩大发展的拐点,以后中国企业不宜再在海外扩大能源投资的规模。

第二,紧跟世界非碳经济潮流,以发展中大国的责任加快国内非化石能源的发展,通过大幅度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减少对海外化石能源需求的数量,减轻中国企业海外能源的投资压力,促使其逐步产销跨国公司化,积极开拓和培育其油气和煤炭产品向其他发展中国家的销售市场,以求获得合理的能源投资回报。这也符合我国“十二五”能源规划的基本精神。(18) 通过积极的自我主动减排,也能提高我国及其企业在碳排放交易权上的主动性和机动性,为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

第三,配合国际环境法的硬法化,强化国内环境保护法制,加强向海外能源领域投资的中资企业的东道国环境法责任和社会责任。同时,中国政府要从法律上保护和维护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企业的正当合法利益,中国政府要完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体系中关于投资保护的条款的制定或修订。在与中国没有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投资的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企业在遇到合法利益受损的场合,要积极请求中国政府实行外交保护。(19)

第四,充分利用WTO及其规则的平台处理碳关税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措施等国际环境法问题。关于碳关税问题,要尽量利用WTO关税减让和非歧视待遇等规则,尽可能延缓其正式纳入WTO规则体系中,改善中国出口企业的出口环境,从而减轻中国能源企业的海外投资寻求能源的压力。在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措施的态度上争取将其纳入WTO《补贴于反补贴协定》中的不可诉补贴类别中,这是因为中国在未来几年中发展此类产业具有极大潜力和竞争优势。

该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气候变化下中国海外能源投资法律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0CFX099)成果的一部分。

注释:

①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The 2009 edition of the World Energy Outlook,http://www.worldenergyoutlook.org/docs/weo2009/climate_change_excerpt.pdf,44-48,2010年10月28日。

② 《官方媒体刊文驳斥中国“能源消费大国责任论”》,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ny/2010/08-17/2471706.shtml,2010年10月28日。

③ 《中国已探明矿产资源总量居世界前列,成资源大国》,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cj/cj-cyzh/news/2009/08-16/1820210.shtml,2010年11月1日。

④ 鲍丹:《煤炭大国缘何出现“净进口”价格主导资源配置》,《人民日报》2010年4月20日。

⑤ 《日本政府出资的石油公司推出伊朗油田开发》,载日本共同网中文网站http://china.kyodo.co.jp/modules/fsStory/index.php?sel_]ang=schinese&storyid=86378,2010年10月28日。

⑥ 《中石化71亿美元进军巴西石油勘探项目》,载证券之星网http://stock.stockstar.com/SS2010100630048510.shtml,2010年10月28日。

⑦ 尹一杰:《中海油海外收购加速50亿美元夺非洲大油田》,载21世纪网http://www.21cbh.com/android/news.php?id=202846,2010年10月28日。

⑧ 《神华再次投资海外煤矿牵手日本企业进军蒙古》,载中国投资资讯网http://www.chinadaily.com.cn/hqcj/zgjj/2010-09-16/content_879016.html,2010年10月28日。

⑨ 罗豪才:《直面软法》,《人民日报》2009年7月8日。

⑩ Phililp Jessup,Transnational law,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56,p.2.

(11) Boisson de Chazournes,L.,Chapitre 15.Droit de I'environnement,in D.Alland(dir.),Droit international public,Paris,P.U.F.,2000,pp.731-732.

(12) 即《气候变化框架条约》第15次缔约国会议(Conference of the Patties 15,COP15),为1992年缔结的《气候变化框架条约》下的最高决策机构。

(13) 《苏丹惨案震惊世界是谁杀害了中国石油工人》,载中国网http://lianghui.china.com.cn/international/txt/2008-11/02/content_16700915.htm,2010年10月31日。

(14) 韩秀丽:《环境保护:海外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问题》,《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15) 含有人民币升值因素,即1999-2004年的8.277人民币兑换1美元左右的固定汇率到2009年的6.8人民币兑换1美元。

(16) 《环球通视预测明年中国制造业产值有望超过美国》,载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http://www.ftchinese.com/comments/index/001033168,2010年12月1日。

(17) 《IMF向新兴经济体转移6%投票权中国升至第三》,《南方日报》2010年10月25日。

(18) 国家能源局规划司:《十二五能源应发展七大重点》,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ny/2010/10-31/2623827.shtml,2010年11月1日。

(19) 何力:《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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