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价值的评价与平衡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论社会主义价值的评价与平衡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社会主义价值评价衡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评价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实践在本质上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价值追求和创造活动,其意识和目的的活动实际上是对社会主义价值内容、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活动,既包括对社会主义价值的认知,又包括对社会主义价值的评价;既包括对既成社会主义实践价值的“事后评价”,又包括对社会主义价值之可能的“事前预测”。“事后评价”和“事前预测”都修正着社会主义下一步实践的价值追求。可见,社会主义价值评价是社会主义实践的一个重要环节,对社会主义价值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研究社会主义价值评价的本质、类型、过程等内容,也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在这一篇文章和下篇文章中,我们将分别探讨社会主义价值评价的核心问题——评价标准和价值观念的问题。

一、社会主义价值评价的本质

所谓社会主义价值评价,就是从一定的社会主义价值评价标准出发,衡量和判断一定客体对一定主体的价值关系的性质好坏及其大小的精神活动。社会主义价值评价标准的内容从何而来呢?我们认为,它的内容实质上是从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总体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和利益中产生的,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在评价活动中的尺度功能和参照地位的表现。然而,由于评价活动是一种主观的精神活动,当人们以一定的社会主义评价标准去评价某种主客体的价值关系时,从其内容上看,是人们对社会主义价值的意识认同。人们对社会主义价值的意识认同表现为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价值目标、价值理想、价值情感等多种形式,当他们被运用于价值评价活动,而对客体的价值进行评价时,便转化为价值评价标准了。它们可能是科学的,也可能是错误的。也即是说,这种评价标准意识并不一定正确地反映社会主义价值的科学内容。因而也就存在着导致评价错误的可能性。

可见,在社会主义价值评价问题上,一方面,社会主义实践必然伴随着社会主义价值评价活动,后者不断匡正和指导着前者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进行价值评价活动时所依据的社会主义评价标准,又是以评价主体对社会主义的价值认识为前提的,而这种认识又取决于人们的社会主义实践状况。它是在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不断深化、修正、发展和完善的。从空想社会主义到科学社会主义的转变就是对社会主义价值的内涵及其实现基础的认识科学化合理化的过程。这一转变的实现,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主义实践状况所决定的。因此,社会主义价值实践决定着社会主义价值认识,从而决定着社会主义价值评价。

但是,实践决定评价,是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说的,这并不等于说,先有实践,才能有科学合理的评价。由于人的认识是有能动性的,人可以在一定的实践过程中,认识到蕴含在实践过程中的价值关系运动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前评价。社会主义的价值认识也是如此。那么,怎样才能使社会主义价值评价科学化和合理化呢?从价值评价的过程来看,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因素:价值评价主体、价值评价标准和价值评价客体。

首先,在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主导方面和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人对某一评价客体即对某一价值客体与某一价值主体的价值关系的评价一般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社会主义立场上进行,而把自己的“偏见”减少到最低的限度。

其次,就价值评价客体来说,几乎所有的客体都具有社会历史性的价值,因此,所有的客体都可以用社会主义价值尺度来衡量。只要对客体的性质和特点形成科学正确的认识,合理的评价就是可能的。

再次,所谓价值评价标准,就是评价某客体与某主体的价值关系时,其价值的正或负、好或坏及其大或小的判别标准。价值评价标准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价值评价标准,封建社会有封建社会的评价标准,资本主义社会有资本主义社会的评价标准。社会主义评价标准是指评价标准的性质而言的,它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因而具有社会历史的特殊性质,表现在人与人、人和自然、人和物、人和自身的价值关系上,与前几大社会形态的根本价值评价标准相比,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二、社会主义价值评价的根本标准是人民主体标准和生产力标准的统一

那么,社会主义价值评价标准的内容是什么呢?邓小平同志曾把社会主义的本质表述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我们认为这也就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目标,也就是最根本的社会主义价值评价标准。其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从人与自然、人与物的关系上作的价值规定;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从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关系上作的价值规定。这一双重规定体现了以人民为价值主体和以生产力为价值客体的统一。凡符合这些根本价值规定的具体价值,就是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价值。

由于社会主义价值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因此对于不同时期的社会主义实践,应有一个适用于不同时期的实际特点的评价标准,这一评价标准也是社会主义根本评价标准在具体条件下,适应具体价值实践的具体表现。在无产阶级进行阶级斗争以夺取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时期,社会主义实践的直接而根本的价值追求就是建立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因此,是否有利于夺取政权,建立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便是所有政治斗争和思想文化斗争成败得失的根本评价标准。这一标准和社会主义总体的根本评价标准是一致的。建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目的就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无产阶级政权建立以后的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主义价值评价标准的内容又是什么呢?由于社会的主要矛盾已是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因此社会主义价值创造和实现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这是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根本价值评价标准的内容。它和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所表述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是一致的。就前者来说,它体现了以人民群众为价值创造和价值享有的主体与以发展生产、增长物质和文化财富为价值客体的标准的统一,就后者来说,同样体现了人民群众为价值主体和生产力为价值客体的统一。

在“三个有利于”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被作为根本标准之一,体现了人民是社会主义价值主体的思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一直强调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社会主义价值的主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邓小平同志继承和发展了这一思想。他一再指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必须以“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进行重大决策时遵循的原则。同时,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它是人民利益的存在形式和最高代表。综合国力是生产力、科技力、教育力、资源力、政治力、军事力等个别力量有机合成的系统力。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就是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群众的生存力和发展力的总和,理当属于社会主义价值范畴之内。而在“三个有利于”中,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便是社会主义社会根本的价值客体,是一切价值客体中最重要的客体。因此,邓小平同志的这一表述,从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的统一上规定了社会主义价值的根本评价标准。

另外,在“生产力”和“综合国力”前面分别加上了“社会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国家”这一限定语,从而就把生产力标准、综合国力标准和社会主义的政治标准结合了起来。只有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条件,才能使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归属于人民群众的发展,才能使综合国力的增强成为人民群众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增强,即真正使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群众作为社会主体的发展统一起来,协调起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力发展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今天已达到世界领先的水平,但是由于它们是在私有制条件下发展生产力,因此,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生产力在手段、目的、后果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个有利于”标准是价值主体标准和价值客体标准、人民群众的利益标准和生产力标准的统一。对此我们要加以全面把握,不能忽略其中的任何一方面。首先,不能把“三个有利于”标准简化为生产力标准。这是因为,第一,生产力是任何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任何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因此,它是任何社会所追求的价值客体。如果仅以生产力标准为社会主义的唯一价值标准,那么就难以划清资本主义价值和社会主义价值的界限,甚至还难以和其他性质的社会价值区别开来,社会主义价值追求就会在实践中迷失。第二,仅以生产力标准来作为衡量社会主义价值的评价标准,还存在着把生产力标准庸俗化为产值标准、速度标准、金钱标准的可能性,导致片面发展生产力。第三,生产力的构成中虽然包含着人的因素,但这一人的因素仅仅是构成生产力,使生产力得以现实化的工具。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工人是构成生产力的能动因素,是生产力运动中的主体。但是,在占有生产力的意义上,他仅是工具。因此,生产力的发展与他本身的利益要求的实现在根本上是不一致的,生产力中内含着主体丧失的可能性。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不仅是生产力运动的主体因素,而且是生产力的占有者,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群众自身的发展是相一致的。所以,仅强调生产力标准是不够的。

其次,仅仅强调人民利益标准而忽视相应的价值客体标准,也是不当的。因为人民利益标准仅仅规定了人民在社会价值体系中的主体地位而没有规定与人民主体构成价值关系的客体内容。这也就使对价值客体认识发生偏差存在了可能性。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虽然那时也高举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旗帜,但由于缺乏价值关系中的客体内容,缺乏确证、体现人民主体地位的客体化内容,“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有时仅仅成为一个抽象原则。因此,坚持人民价值主体和生产力为价值客体相统一的标准,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防止片面性。

三、社会主义价值评价标准是根本的、普遍价值评价标准和具体的、特殊价值评价标准的统一

社会主义实践活动的类型是丰富多彩的,有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活动,有处理社会关系的活动,有精神生产和消费活动等等类型。它们在直接的实践结果上各具不同的形态,有的表现为精神形态的产品,有的表现为物质形态的产品,有的体现在物品之中,有的体现在人的精神之中。面对这些不同形态的实践结果,可以根据“三个有利于”标准去判断这些结果的价值吗?

从一般评价的要求看,评价任何客体的价值,或者评价特定客体与特定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时,评价主体不能仅仅随意地从一定的评价标准出发进行,对评价标准的选择还受到客体本身性质和特点的制约。因为,从评价标准来看,它表示的是一定主体的需要,而需要的含义即是指对一定价值客体的指向和渴求。凡是具有这种性质的客体,才是有价值的,并且这种价值才是可以测定的。否则,这种客体相对于这样的评价标准来说,就是没有价值可言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中所蕴含的价值客体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以及能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和精神财富。这三者之间在内容上有相互交叉和重叠之处。凡是具有这种价值客体性质的具体客体,才是可以被“三个有利于”标准所评价所测度的。再从评价的客体来看,虽然客体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但多方面的价值并不意味着相对于任何主体的任何需要都是有价值的。因此,我们认为,在具体的条件下,对于一定的评价标准来说,或者对于主体的一定需要来说,具有多方面价值的客体,并非一定会有评价标准中所蕴含的“理想”价值客体的性质。如此,很多客体对某一具体的主体需要而言,如果不发生实际的价值关系,那么对这一主体和客体的特定关系进行评价,就是虚假的评价。用这样的评价标准去测度客体的价值,如同用尺子去衡量物体的重量,用磅秤去测量木头的长度一样,是不可能有正确的结果的。因此从客体这方面来说,要测出客体的价值大小,必须拿能够测出其有限的价值内容的评价标准,也就是说,对于具体的客体进行价值评价,客体本身也规定着价值评价标准的选择限度。由此可见,特定的客体由于其各自的性质和特点具有特殊的价值,因而也相应地具有特定的区别于其他客体的评价标准。比如对教育效果好坏的评价标准,由于教育活动的特殊性而产生了特殊的社会价值,对此的评价也就应有特殊的标准。那就是通过教育的质量——对被教育对象所达到的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等方面)来评价。这和对作为工业生产活动的产品的评价标准是有区别的。因为教育质量的好坏最主要是体现在人的素质的提高上,人的素质提高了,教育就是有成效的,否则就是失败的。而产品的好坏主要看其有无达到一定的技术质量要求,凡是符合一定技术质量要求的,就是合格的产品。

那么,各种不同的客体在其具有不同于其他客体特殊价值时,有无相同的价值内容呢?在其具有不同于其他客体的可评价的评价标准的同时,有无共同的可评价的评价标准存在呢?答案是肯定的。尽管某种客体没有能与某种主体需要直接地发生价值关系,但是经过这种客体在新的活动类型中的转化而产生的新的形态,也可能适应了那个主体的需要,于是价值便形成了。例如,工业生产的直接结果是呈物质形态的产品,满足的是社会的物质需要,但是当这种产品经过几个环节后,或许可以促进教育的发展,促进人的素质的提高。这样,工业生产活动和教育活动一样都具有提高人的素质的价值。于是从一定的教育价值标准出发,工业生产活动和教育活动也就可以进行价值比较了。当然,这种对不同客体价值的比较是在相同的或同一的评价标准的对照下才可进行的。在社会主义价值实践领域,经济、政治、教育、艺术、道德等领域的实践都有其各自的具体的评价标准。同时,所有这些领域中的实践结果,不管其表现为物质形态,还是表现为精神形态,都会在社会生活领域的矛盾运动中,转化为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使生产力这种价值客体具有类似于“一般等价物”的功能。因此,生产力成了判断社会主义实践中各项工作成败得失的普遍标准,具有广泛的评价功能和价值测度功能。另外,由于生产力是任何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最终的、最根本的决定力量,其本身不仅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基础内容,而且是其他社会主义价值得以实现的根本前提。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体系的全面实现需要以比以前的社会形态更高发展水平的生产力作为基础,只有社会生产力的充分发展,社会财富的充分涌流,社会主义价值的全面、充分实现才成为可能。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主义价值评价的最高、最根本的价值客体标准。

再从价值主体标准角度看,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价值的最高主体和最普遍的主体,任何社会所创造的任何财富,最终都要归结为为一定的主体所享用和占有,归结为主体的发展。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中,劳动人民创造价值,却不能充分地享用和占有价值,只能获得最低限度的仅够作为劳动力生存的生活资料。在这里,人民群众并没有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主体。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翻身作主,成为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主体,不仅是社会价值的创造者,而且是社会价值的享有者,一切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都归人民大众所有。因此,人民群众成了社会主义社会普遍的和根本的价值主体,人民群众是否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主体以及它的发展状况、发展程度,也就成了社会主义价值评价普遍的、根本的价值主体标准。

然而,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人民群众是由各个单个的社会成员组成的,人民群众的价值主体地位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最终要落实到个人身上,但并不是一下子直接地落实到个人身上,而是通过与集体、社会的价值关系而落实到自身的生存、发展上。在这里,就形成了人民群众的个人、集体、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的人民价值主体地位当然也体现于这种关系之中,形成更为具体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个人、集体和社会之间价值关系的评价标准。具体地看,有如下的评价标准类型:即个人与个人的价值关系评价标准,个人与集体、社会之间的价值关系评价标准,个人与自身的价值关系评价标准。在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个人与个人之间最起码的价值关系应是平等互助、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关系,即利人利己的关系,再高的层次依次为先人后己、为人舍己的关系。同时,对于不同的人应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对共产党员和普遍群众,分别得从不同的标准出发去评价。在个人与集体、社会的价值关系中,一方面个人要为集体的生存和发展作出贡献,个人只有在集体提供的条件下才能求得发展,要以集体、社会的发展为优先条件和优先价值取向,另一方面集体、社会要为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尽可能地创造条件。在个人与自身的价值关系中,社会主义价值体系要求个人应当努力争取合理的个人利益,在合法合理的条件下,积极地为自己创造价值。同时提倡在自己创造价值的同时为社会创造更高的价值,甚至在必要时牺牲自身的利益。但个人如果面对他人对自己的价值非法剥夺和侵占而不起来进行合法的斗争,维护自己的价值,那就是一种懦弱的消极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主体标准的要求。

由上所述,社会主义的人民主体价值标准还体现在具体的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评价活动之中,并且体现为更加具体和特殊的一系列的评价标准。因此,人民价值主体标准是社会主义价值评价活动中根本的主体标准和具体的主体标准、普遍的主体标准和特殊的主体标准的统一体系。

由于社会主义生产力标准也是根本的客体标准和具体的客体标准、普遍的客体标准和特殊的客体标准的统一体系。因此我们说,社会主义价值评价标准是根本的普遍的标准和具体的特殊的标准的统一。

四、社会主义价值评价标准是社会主义政治评价标准、经济评价标准和思想文化评价标准的统一

由于社会活动领域可以相对地区分为经济活动领域、政治领域和思想文化活动领域。于是,对三大社会生活领域的社会主义价值评价必然体现为具有自身特殊性的经济价值标准、政治价值标准和文化价值标准。当然,三者又统一于、服从于社会主义评价的根本价值标准,并构成为社会主义价值评价标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一,坚持以公有制、按劳分配为主体,是社会主义价值评价的经济标准。

首先,社会主义经济价值追求的根本任务和目的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并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生活的共同富裕。

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全体人民生活的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价值评价的根本标准,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在所有制取向上,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身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在物质利益关系上的平等,并且造成进一步平等的基础。并且,由于实行公有制,生产资料归国家和社会所有,而人民群众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和社会所有的利益归根到底是人民群众所有。这样,日益发展的生产力和不断丰裕的社会财富,在最终就归结为人民的财富和人民的生产力,从而从根本上保证了共同富裕实现的可能性。相反,如果实行私有制,那么就会使一部分人凭着所占有的生产资料首先发展而富裕起来,另一部分人因没有生产资料而成为雇佣劳动者,成为被剥削的对象,由此必然导致两极分化。而这显然是与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价值原则截然相违背的。

由此可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价值评价的标准之一。如果改变这种主体地位,将改变社会主义经济的根本价值取向,也就取消了社会主义的合法性。

其次,社会主义价值在经济生活中,还体现为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是社会主义价值评价的另一经济标准。它是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的。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劳动者在生产资料所有权方面是完全平等的,他们除了提供自己的劳动以外,不能提供任何其他东西。只有实行按劳分配,才能与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

因此,在社会主义价值创造和实现的过程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并且相应地在分配领域中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它从经济制度方面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提供了必要而又重要的保证,是评价社会主义价值创造和实现过程有无真正坚持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价值标准。

第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价值评价的政治标准。

社会主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得人民群众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那么,人民群众为使自己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主体地位,如何占有和使用这些资料,用其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如何实行按劳分配等活动,从根本上说,仍是由人民群众共同决定并协同活动的。这就需要把人民群众组织起来,建立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以确保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以及内部的协调发展。而这样的组织形式便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一个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因为只有对人民实行民主,让人民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主体性,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事务,成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主人;同时只有对国际上和国内敌视社会主义价值实现活动的反动分子进行专政和打击,才能使社会主义价值得到实现,才能使人民既作为社会主义价值的创造者,又作为社会主义价值的享用者。因此,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的政治价值内容,当然也就成为社会主义价值评价的政治标准。

无产阶级专政的建立也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它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前提和保证。只有政权掌握在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手里,才能谈得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那么,无产阶级专政如何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以体现呢?国体决定政体,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政权的组织形式。以我国为例,无产阶级专政表现为人民民主专政,而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能充分发扬民主,有利于全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又保证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因此,它既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首要地位,又能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价值表现之一,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情况也就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价值评价的标准之一。

第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为核心的思想体系是社会主义精神价值的评价标准,凡是属于这一思想体系的,就属于社会主义精神价值范畴之内。

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人们在社会生产活动和社会分配活动中的相互平等、团结协作的基本关系,决定了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高于一切的活动规范。由此可以认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体系,必然要内化为人们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观念,使之成为社会主义评价标准在思想文化活动领域中的表现。

五、社会主义价值评价的过程

社会主义价值根本标准的确立还并不具有可直接操作性,即还不能用来作为评价活动的标准。在现实的具体的评价活动中,社会主义价值评价标准还必须具体化为对一定的特殊的评价客体具有可评价性的形式,否则评价就不能有效进行。任何评价标准中都蕴含着对某种价值关系的理想规定。从这一规定出发去衡量现实的客体的价值,就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即客体与一定主体的价值关系内容和评价标准所内含的价值关系内容具有相似性、可比较性,如果现实客体与一定主体的价值关系内容中还没有显示评价标准中所内含的价值内容,那么,这样的评价标准相对于这一客体的价值来说就不具有测度其价值性质及其大小的功能,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评价关系。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必须使社会主义总体评价标准具体化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去,形成更为具体的、细致的适合不同领域、不同客体的特殊价值的标准。这就是社会主义价值规范和规则。如学校教育,它的直接活动结果是造就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能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而人才本身对社会来说,可以说就是一种价值客体。只有达到一定质量要求,即具有适合社会需要的一定价值观念和一定科技文化水平的人才,才能服务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从根本上说,衡量学校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最终标准,毫无疑问是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从直接标准上看,只有达到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才,才能满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此评价一所学校工作好坏的直接标准便是培养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从而体现社会生产力发展中的价值。在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诸如社会公共生活领域、职业活动领域、家庭生活领域,都是如此。

社会评价标准体系就其存在而言,也就是社会规范和规则体系。所谓规范和规则也就是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在社会各大具体生活领域中的具体要求和准则,主要用来指导、规范和调节人们在工作中、在家庭生活中、在公共生活中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的法则。社会主义价值规范和规则体系就是从社会主义的整体需要和利益出发的,以此为最高价值取向而形成的一整套关于各类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的准则体系。它们作为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形成、内涵明确、相对稳定化了的对各种主体思想和行为的评价标准,成为社会成员进行日常的社会主义评价活动的根据和准则。有了这种标准,社会主义评价活动的标准就有了可操作性,这样,经常性的社会评价活动就有可能正常进行。

同时,在社会规范规则体系或者社会评价标准体系中,对于不同的社会地位、社会贡献的主体具有不同的要求,即使在对于同一主体的要求和规范中,根据这种规范和要求的执行力度又可分强制性规范和非强制性规范。所谓强制性规范就是要求相应的主体在行为中必须做到的,如若不做到就会受到相应程度的处罚的准则。法律、法规及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奖惩条例都属于此种范畴。而非强制性规范就是指相应主体如在行为中不做到,那么虽然不是先进,但也未尝不可,社会没有必要对其加以惩罚。如现阶段我国社会的道德生活中,“大公无私”这一规范就不应一定要求社会成员做到。如果他在遵循利己不害人的道德规范的前提下,没有做到大公无私,就不应在全社会范围内给予强制性的惩罚。因此,凡是强制性的规范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对一定主体的最起码的要求。非强制性的规范一般都是在那个社会中加以积极倡导的、更加文明和高尚的规范。社会主义评价标准体系就是由强制性的规范和非强制性的规范有机组合而成的准则系统。

社会主义价值评价标准体系的确立和健全,使得现实的社会主义评价活动具有了得以进行的根据和尺度,那么这种评价活动又是如何进行的呢?

评价活动总是现实的评价主体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一定的主客体价值关系进行的。评价主体就其一般形态而言可分为个人、群体和社会。从这个角度我们可将评价分为个人评价、群体评价和社会评价。所谓个人评价、群体评价和社会评价分别是个人、群体和社会主体从一定的评价标准出发对一定的主客体价值关系的测度和评判。然而,作为现实的评价主体都是有其自身特殊的利益状况和要求的主体,这种利益现状和要求必然影响着主体对一定主客体价值关系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只有当社会真正成为一个各种利益关系根本一致的整体主体时,社会主体的评价才能和个人、群体的评价基本一致,并在有机整合个人和群体评价的前提下达到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价值现象的客观而公正的评价。当然,这种社会评价只有当社会历史发展到社会主义阶段才能实现。

我们知道,不管是群体主体,还是社会主体,其评价活动的实际进行,在其最现实具体的层面上总是要通过构成群体和社会的一定个人来进行。当群体和社会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各种评价活动,意味着整体和社会中的个人在这些评价活动中的联合、协作和一致,从而最终得出一个公认的、公正的评价结论来。然而,这种协作、联合和一致是以各个个人之间的共同利益即实现各自利益要求的相互依赖、相互一致为基础的。利益关系彼此对应的个人之间是难以建立起协作、联合和一致的关系的,并必然地造成对同一评价客体的评价的差异——甚至对立。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社会主体成员主要表现为两大阶级的对立。这样使其中的个人主体在进行评价活动时,都难以超越自身阶级地位所决定的利益关系的局限,不可能真正站在社会整体的立场上来进行对对立阶级之社会历史价值的客观正当的评价。即使在形式上是以社会利益的代表身份出现在统治阶级成员的评价活动,在本质上仍旧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要求的。只有到了消灭剥削、消灭阶级压迫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才能使人们在国家和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中成为名副其实的主体,使得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根本利益达成一致,个人的利益要求的实现依赖于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实现状况,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实现依赖于个人利益的创造和实现。二者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本质上形成平等互助、团结一致、相互依赖的合作关系。如此,社会物质生活领域中的价值关系的根本变革,必然导致人们价值关系的根本变革,个人就能够超越自身狭隘的个人利益,而自觉自愿地从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要求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整体需要的高度出发去评价自己的价值、他人的价值以及各种价值关系,使个人主体、群体主体和社会主体对相对确定的评价客体的价值评价结论达成基本的协调和相融。

而且,在社会主义价值评价活动中,由于在社会范围内建立了广泛的、能使全体人民直接或间接参与的、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要求实现服务的民主制度。这就使得群体评价活动、社会评价活动在促进个人评价主体自觉克服个人利益的局限的同时,克服个人评价主体自身评价能力的片面性,从而更加全面、深刻、公正地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进行各种评价活动。对于社会主义价值评价的机构或权威人物来说,由于评价活动的真正的广泛的民主性,由于它能真正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而全面地意识到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本来从评价主体的数量上说是个人或少量的人,他们能在集中人民大众的评价结论的同时,作出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要求的客观而公正的评价。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评价比以往剥削阶级社会的价值评价更为客观公正,更能反映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状况和要求。

那么,社会主义的价值评价结果如何发生作用?我们认为,其一,社会主义价值评价首先通过社会舆论作为一种精神强制(或精神鼓舞)的力量,对主体的价值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具有重要的规范和调节作用。肯定性的社会舆论肯定的,也是主体正在追求的价值。否定性的社会舆论即是对主体的价值和行为方式的遏制和谴责,它可能导致两种后果:一种是主体放弃既定的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改道行之;另一种是主体坚信自己的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的正确性,坚定地走自己的路。

其二,社会主义价值评价还总是通过群体的一定组织的机构进行的。价值评价最终总是要为社会整体的利益服务的,也就是说,评价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而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仅靠社会舆论是不够的。因此,群体的一定组织和机构还会根据评价结果采取一定的措施表现出来,通过行政的、法律的、制度方面的或奖励或惩罚,促使被评价对象坚持或改变原来的价值目标和行为方式,使社会主义价值要求得以在现实生活中逐步落实。

以上我们对社会主义价值评价过程作了一个横向的剖析。接着,我们从纵向发展的角度对社会主义价值评价的过程作一简要的描述。

社会主义价值决定了社会主义价值评价,而社会主义价值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社会主义价值评价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种决定作用过程主要是通过人们对社会主义价值的认识,从而确定社会主义价值评价标准而实现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的价值本质没有全面正确的认识,仅仅片面地倾向于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相统一的角度去进行理解和概括,忽视了生产力发展在社会主义价值本质中的应有位置。因此,反映在社会主义价值评价中,就造成了仅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一些规定方面去判定我们所实践的是否为社会主义价值的评价方式。为此,酿成了在实践中的种种失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大胆地突破了这一狭隘片面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以及上层建筑相统一的角度全面地论述了社会主义价值的内涵,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价值的本质,使社会主义价值评价有了一个科学而全面的根本标准,并将这一标准贯彻到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中,建立起一整套社会主义评价标准体系,社会主义价值评价由此获得了历史性的发展。我们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进步,社会主义价值的逐步全面的实现,那么社会主义价值评价也将发生新的变革和逐步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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