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潮村的起源_汉朝论文

论南潮村的起源_汉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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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之于秦汉的乡里组织,“村”的出现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结构的一大特色。在“村”的渊源方面,学界虽然投入了很大的热情,从多方面予以梳理和诠释,但这一问题至今尚未定论。本文在评说前贤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对这个问题的一点看法。

从现有的典籍来看,“村”这个字的出现是在东汉后期,如魏伯阳《参同契》鼎器妙用章第三十二中有“得长生,居仙村”,葛洪《抱朴子内篇》卷三《对俗》所引陈《异闻记》中有“村口有古大冢”。其后,三国吴人张勃《吴地理志》有“长城若下酒有名,谷南曰上若,北曰下若,并有村”。《三国志》卷16《郑浑传》在记述郑浑任魏郡太守的治绩时说:“入魏郡界,村落齐整划一,民得财足用饶。”这是正史中关于“村”的最早记述。自此,村字散见于六朝时期的史记文集之中(注:《抱朴子外篇》卷五十《自叙》:“村里凡人谓良守善者,用时或斋酒肴候洪。虽非俦匹,亦不拒”;崔豹《古今注》卷下:“汉郑弘为灵文乡啬夫,宿一埭,埭名沈酿,于埭逢故旧友人,回顾荒邻,村落绝远,酤酒无处。”),成为乡村聚落的一般称谓。这方面,宫川尚志博士和国内学者的文章中都有较细的考索。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干宝《搜神记》卷20有“建业有一妇人背生一瘤,恒乞于市,自言村妇”一语,可见“村”字除乡间聚落之义外,还有郊野之义;二是“村”成为完整明确的地域概念,即具体的村名出现在史籍中又有一段时间。《晋书》中所见“村”凡十一处,无一例外地皆为泛称(注:即便《晋书》中偶然出现具体村名,亦当具体分析,因为《晋书》毕竟是唐时人所撰。)。同期的地方志和志怪小说中,却出现了具体的村名。如晋张玄之《吴兴山墟名》所见“桥村”、“敢村”,贺循《会稽记》所见“塔墅村”、“岑村”,郑缉之《永嘉郡记》所见“青田村”,袁山松《宜都山川记》所见“射堂村”,干宝《搜神记》所见“麋村”,等等。正史中出现具体村名的是《宋书》,凡四十二见中共有十四个具体的村名,如“桃墟村”、“牛门村”、“虎槛村”、“下柴村”之类。

宫川尚志博士在他的名篇《六朝时期的村》一文中指出,“村”在六朝时代已成为乡野聚落的一种普遍性称号,而其起源则是汉代的乡聚,或是在魏晋时期战乱破坏的县城废墟上形成的自然聚落。他的这一观点得到了广泛认可。国内学者如齐涛、马彪等皆沿袭和推演其说。在宫川氏研究的基础上,宫崎市定博士依据其中国城市国家理论,论证在汉帝国崩溃的过程中,农民因各种各样的契机离开了城市,在山野里形成了新的聚落,而后来的朝廷将流民安集于无主之地并使他们专职从事于农业劳动的屯田制度,显然是“村”之形成的一种推进力;同样,民间豪族的庄园及依附人口所形成的“屯”,也是村的一种表现。也就是说,宫崎氏在论述中国古代的城市国家向中世纪聚落体系转变过程中,强调了“屯”之于“村”的重大意义。

堀敏一先生的观点与宫崎氏稍异,他认为“屯”并不是专指屯田,实际上,屯与聚同义,故有“屯聚”、“屯坞”和“村坞”等用法。一般的聚包含数个里,有些聚则成为政权机构所在地,故有王莽改县为聚之例。堀氏的这一观点得到了韩昇的支持。他引用《释氏六帖·国城州市部第四十三》的材料证明其师的观点于史有据,因为《善见律》十七明确地说:“有市名聚落,无名村。”数村合而为聚,故其中有市。在理清魏晋时期坞壁的来源和内部形态之后,韩昇认为“坞壁及其邑里在和平时代,即转化为村”。韩昇强调,魏晋时代的坞壁多则数千家,少则数百家,如此庞大的组织并不能简单直接地转化为村,而是以坞壁的下级组织(如庾裒坞壁所见的邑里)这种更加自然的生产生活单位转化为村的(注:韩昇《魏晋隋唐的坞壁和村》,《厦门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另日本学者那波利贞《坞主考》一文认为:南北朝时期野外的聚落,临时者称为“坞”,恒久者,则为“村”。见《东亚人文学报》2卷4期。)。不管怎么说,村(准确地说是隋唐时期的村)之来源是坞壁。

这是有关村之起源诸说中最有影响力的几个观点。无论是聚落说,抑或屯田说,还是坞壁说,皆有史实的充分依据。不过,若细加分析,聚、屯、坞等之于村之形成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先说“聚”。先秦时期已有聚存在,《管子·乘马》:“方六里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者有市,无市则民泛。”从这条资料来看,聚是有市的,对照上引《善见律》十七“有市名聚落,无名村”来看(注:《善见律》是对《四分律》的解释,成书于南齐。),很长时间内聚的规模是较大的,因为其中有市。正是聚有这么大的规模,王莽才有改县为聚之举。在谈到此期聚与村的关系时,大家都喜欢引用颜之推《颜氏家训·勉学》中的一句话:“吾尝从齐主幸并州,自井陉关入上艾县,东数十里,有猎闾村。……及检《字林》、《韵集》,乃知猎闾是旧。”以此证明,聚便是村。其实,这多少误解了颜氏之意,颜氏此处只是说明今猎闾村的所在为旧时(谷邋)余聚。那么,聚大概有多大呢?《汉书》卷12《平帝纪》元始三年:“夏,安汉公奏车服制度,……立官稷及学官。郡国曰学,县、道、邑、侯国曰校。校、学置经师一人。乡曰庠,聚曰序。序、庠置《孝经》师一人。”张晏注:“聚,邑落名也。”又颜师古曰:“聚小于乡。”《汉书》中有关聚之规模有两条资料,即《汉书》卷82《史丹传》:成帝鸿嘉元年(前20),“封丹为武阳侯,国东海郯之武强聚,户千一百。”自然,这是聚中之巨者。又《汉书》卷99上《王莽传》:哀帝建平二年(前5),王莽因得罪傅太后而为哀帝遣其就国,“以黄邮聚户三百五十益封莽”。服虔曰:“黄邮在南阳棘阳县。”按汉代的乡,自数百户至数千户不等(注:《续后汉书·职官》:“凡县户五百以上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马新曾对西汉平帝、东汉桓帝的每乡户数作过统计,数据是:西汉平帝时每乡平均户数为1847户,东汉桓帝时为2900户。见《两汉乡村社会史》,第190页,齐鲁书社,1997。),则聚为同一区域上数村之聚合者,其中有市。正因为如此,聚往往成为乡邑治所,《后汉书》中《郡国志》所举五十多处有名的聚大多如此。由于具备了一定的区域和人口,聚有可能发展成一座城市,如巩县“有东訾聚,今名訾城”(注:《后汉书》志第十九《郡国志一》。);东汉初新城蛮中张满所据的霍阳聚因霍阳山而名,“俗谓之张侯城”(注:《后汉书》卷二十《祭遵传》。)。因为战乱等因素,聚遭到冲击和破坏而形成单一村落也是可能的事。东汉末年之后动乱频仍使得这一可能性成为事实。因此,旧时的聚作为六朝村的来源之一的说法是可以成立的。

在两汉的行政政令中,一直不见聚的相关规定,这说明汉时的聚不是基层编制单位,不具行政和法律意义,只是自然聚落的称谓。这一点,齐涛的著述中已有论述(注:齐涛《魏晋隋唐乡村社会研究》,第37-38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此不赘述。再说“屯”。宫川氏的论文对屯田之于村的意义有所提及,宫崎氏的著作对此则着力强调。确实,六朝之前的屯田对于村的形成具有一定的作用。屯有“戍守”、“驻扎”之义,屯聚军队就是屯兵,屯聚在一起耕种便是屯田。宫崎氏认为国家将流民安集于无主之地并使他们专职从事于农业劳动的屯田制度,推进了脱离以往城市的聚落的形成。这种屯田当属于我们常言的“民屯”。曹魏的民屯制度是国家用军事组织形式把流民编制起来并使其佃种国有土地,每屯五十人;东吴的民屯组织形式也是按一定的家庭数或人口数,以屯管理之,在一“屯”之内从事生产和安排生活。在西晋废屯田为郡县之后,这些民屯有可能转成一个村落。不过,“屯”本为“聚集”之义,《广韵》:“屯,聚也。”又《楚辞·离骚》:“屯余车其千乘兮,齐玉軑而并驰”,洪兴祖补注引五臣云:“屯,聚也。”屯由“聚”而申发出聚集而居之意。《三国志》卷11《管宁传》“太祖为司空,辟宁,度子康绝命不宣”句裴注引皇甫谧《高士传》:“管宁所居屯落,会井汲者,或男女杂错,或争井斗。”又晋桓玄《沙汰众僧教》:“乃至一县数千,猥成屯落。”依上述材料,屯之“聚集而居”之义确然可见。史籍中又见“屯坞”,如《后汉书》卷82《赵彦传》:“彦推遁甲,教以时进兵,一战破贼,燔烧屯坞”,自是动乱时期民众自保求存的一种特殊聚居形式,一旦局势平稳,屯的军事色彩淡化,自然聚落之义逐渐显现。也就是说,无论是自然聚落的屯落还是带有军事色彩的屯坞,最后都会融合于村落之中。现北方村庄多有“屯”之名,如“牛堡屯”、“烟筒屯”之类,皆是如此。

屯之为村在“邨”字意义的演化方面有所反映。“邨”,《说文解字》:“地名,从邑,屯声。”段注:“本音豚,俗读此尊切,又变字为村。”梁顾野王《玉篇·邑部》:“且孙切,地名。亦作村,音豚。”又《集韵·魂韵》:“村聚也,通作邨。”《正字通·邑部》:“墅也,聚落也。”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屯部》:“邨,《广雅·释诂四》;‘邨,国也’。此‘邦’之误字。后世用为村落、乡村。”从上引历代字书有关“邨”字的解释,“邨”似经历了一个从“地名”、“邦名”到“聚落”的演变过程,或可昭现汉唐时期村聚形成的某些事实。依手头资料所见“邨”最早者为应劭《风俗通义》,《全后汉文》卷40所录应劭《风俗通义》佚文五《氏姓》下:“耷氏,新郑人。杨耷在县西二十五里。”此外,《汉唐地理书钞》载晋裴渊《广州记》:“广州东百里有邨,号古斗邨,自此至海溟漠无际。”《宋书》卷100自序:“史臣七世祖延居县东乡之博陆里余乌邨。”同书卷35《州郡志》:“秣陵令,其地本名金陵,秦始皇改,本治去京邑六十里,今故治邨是也。”《汉唐地理书钞》载顾野王《舆地志》:“浮阳城南有大连淀,魏延兴二年淀水溢注,破仵清邨,因以为地,池内时有鲻鱼,言与海潜通。”《水经注疏》卷40《渐水》:“浙江之上,又有大吴王、小吴王邨,并是阖闾、夫差伐越所舍处也。今悉民居,然犹存故目。守敬按,……华氏《考古》云:有大吴王村、小吴王村,并是阖闾、夫差伐越所舍处也。”这是所见的几条关于“邨”的史料。同一时期,“村”字出现了,且渐有以“村”代“邨”之趋势,至后世,绝大部分被改为“村”字。如宋乐史《太平寰宇记》卷157南海县引前《广州记》条作:“广州东百里有村,号曰古斗村。”沈约《宋书》自注在唐人所作的《南史》卷57《沈约传》中改作“余乌村”。同样,《通鉴》卷119宋纪一武帝永初元年:“奉晋恭帝为零陵王,优崇之礼,皆仿晋初故事,即宫于故秣陵县。”胡三省注引沈约语,也改“故治邨”为“故治村”。更为典型的例子是,在上引《汉唐地理书钞》载顾野王《舆地志》此条后,同书又有:“浮阳有大连淀,魏延兴初水溢注,破仵青村,因以为池,名仵青池。”《汉唐地理书钞》乃辑佚之作,其所辑资料未注明出处,但一般是同类中以年代先后为序,此条大抵可以说明“仵青村”的说法要比“仵青邨”晚。由此,“村”较“邨”之晚出殆无疑义。问题是,“邨”改为“村”混同了两者本有的差别。在后世易“邨”为“村”之时,从仅见的保留“邨”字的几条史料或可看出“邨”的原本之意和两字混通所透现的村之渊源。《晋书》卷94《朱冲传》:“咸宁四年,诏补博士,(朱)冲称疾不应。……冲每闻征书至,辄逃入深山,时人以为梁、管之流。冲居近夷俗,羌戎奉之若君,冲亦以礼让为训,邑里化之,路不拾遗,邨无凶人,毒虫猛兽皆不为害。”此邨既是羌戎聚集屯之所,便有明显的民族色彩,冲突之世,自会有效地组织对抗和迁移。又同书卷120《李特载记》:“(李特起事),是时蜀人危惧,并结邨堡,请命于特,特遣人安抚之。益州从事任明说尚曰:‘特既凶逆,侵害百姓,又分人散众,在诸邨堡,骄怠无备,是天灭之也。可告诸邨,密克期日,内外击之,破之必矣。’尚从之,……明潜说诸邨,诸邨悉听命,还报尚,尚许如期出军,诸邨亦许一时赴会。”“特之陷成都小城,使六郡流人分口入城,壮勇督领邨堡。”既能自保,复有出击能力,表现了邨的军事性和政治性,使其性质更接于“屯”。虽然至迟于梁时,“邨”、“村”互通,皆指称聚落,但两者的原来之义并不一致,内部的形态也不一样(注:从邨到村,其间的演化过程史书阙载,难以考实。诸学者引用此等史料时,不加分辨地改邨为村,有些欠妥。)。

复说坞。作为自卫自固的军事防御建筑,坞至迟出现于西汉昭帝时。其作为集政治性、军事性和经济性于一体的自卫自固单位,于东汉时形成于豪族的田庄,魏晋以降则泛于全域,尤以西晋幽州以南、徐豫以北、秦州以东之永嘉战后受战火蹂躏最惨的地区为甚。坞或依城,或必筑城,此城指具体环绕居民点而筑起的建筑物,即墙本身和墙环绕之地。汉晋以来,坞多借城的形式自固自卫。洛阳垒即是“因阿旧城,凭结金镛”,于“永嘉中结以为垒”(注:《水经注疏》卷16谷水,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一全坞的情况也是如此:“洛水又东,经一全坞南。城在川北原上,高二十丈,南北东三箱,天险峭绝,惟筑西南,即为全固,一全之名,起于是矣。”(注:《水经注疏》卷7济水一,卷7济水一,卷33江水一。)随着时局的变幻,坞渐渐演化为村。如白骑坞,据杨守敬考证:《后汉书》之《朱俊传》云,时贼有骑白马者张白骑,河内山谷也贼所起之地,故《方舆纪要》谓此坞盖张白骑所筑;《孟县志》今名白墙,县西北三十五里有白墙村。“白墙”盖“白骑”音讹而得(注:《水经注疏》卷7济水一,卷7济水一,卷33江水一。)。年代久远,尚能流传下来,可见该处一直有民居存在,这是坞在和平时代延存为村的例证。南朝有破坞村,顾名思义,也当是在坞之旧地形成的。北周宗懔《和岁首寒望诗》中所谓“稻车回故坞,猎马转新村”(注:见逯钦立编《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中华书局,1983。),正是因此而发的感叹。

与坞的情况相似,此期有依旧城废垣形成村居者,如梁任昉《述异记》卷下:“洛南有避狼城。云(周)幽王时群羊为狼食人,故筑城避之。今洛中有狼村,是其处也。”又如荆州巴东鱼复县之故陵村,地近楚陵,因以为名,是后汉兴平时郡治所在,及改郡巴东,治白帝,则以此为旧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村居(注:《水经注疏》卷7济水一,卷7济水一,卷33江水一。)。故治村也是如此,是在秣陵县故治上形成的村,并因以为名。可见此期流民在迁徙过程中,大都习惯于凭借留存的城址留居,因为城址所在,在地理上具有一定优势,以满足安全感的需要。

据上所述,屯、坞和聚,作为古代社会的乡村聚落,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整合,皆归之于村的形态。也就是说,它们都是村的渊源所在。实际上,除了这三种形式之外,村还有其他的来源构成,比如“丘里”。作为国野体系中的野人聚落,丘里在先秦的典籍中有大量的反映,甚至商代的卜辞中也见有丘。《庄子·杂篇》则阳章云:“少知问于大公调曰:‘何谓丘里之言?’大公调曰:‘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也,合异以为同,散同以为异。’”由此可知丘里是由数个不分族姓的个体居民聚居在一起而形成的居民点。这种“丘里”既然能够“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且时有聚合,表明其中的居民已经以地域关系和邻里关系取代了旧有的公社居民的那种血缘关系(注:参见程涛平《楚国野地居民社会形态研究》,《历史研究》1990年第1期。)。有学者认为,丘里似在战国时期“在行政系统中消失”(注:张怀通《先秦时期的基层组织——丘》,《天津师大学报》2000年第1期。),但新近出土的长沙走马楼吴简表明,丘在东汉末和东吴初期仍然存在,它虽然是“官府为有效的劝课农业、征收租税而划分的征管区域”(注:邱东联《长沙走马楼佃田租税简的初步研究》,《江汉考古》1998年第4期。),但丘仍然是野外的自然聚落(注:李卿《〈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性质与内容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据黎明钊的研究,吴简中所反映的丘里是“异姓丘里”,长沙郡临湘县四乡绝少一姓一丘的例子,一族聚居且独占一丘的现象是没有的,也就是说,“汉末三国时期丘里的聚居形态无疑是由多个族姓来组成一个丘里”(注:黎明钊《同乡、同里与异姓丘里》,《周秦汉唐文化研究》第1辑,三秦出版社,2002。)。这样的丘,后来也演化成了村,如北魏太武帝时期的《莞申造像》中所出现的高阳蠡吾之任丘村(注:金申《中国历代纪年佛像图典》,文物出版社,1994。),显然是从丘演变而来的。另外,刘再聪博士在其《村的起源及村名的泛化》一文中还提到了“庐”也是村的来源形式之一(注: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第八届年会暨缪越先生百年诞辰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2004。)。

总的说来,南北朝时期所出现的村,其来源形式是多元的,过分强调某一方面显然是不合适的。作为后来所有村落统称的村,因其来源形式的不同,其在聚居形态上当有不同的样式,这正是历史丰富多彩的一大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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