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合作社与中国农业产业化

论农业合作社与中国农业产业化

张广文[1]2000年在《论农业合作社与中国农业产业化》文中认为中国农业正经历着由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的转变。中国农业产业化是实现这一转变的必由之路。而中国农业产业化又需要相应的产业组织形式去推动。本研究在有关产业化理论、合作经济理论、产业经济学及新制度经济学有关理论的指导下,对农业合作社与中国农业产业化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内容如下: 1.对中国农业产业化的提出背景、内涵界定及其基本特征进行系统分析,特别是用归纳法对产业化的内涵作出了严格的界定,为产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奠定基础。 2.结合中国农业产业化的理论与实践,并借鉴法日农业产业化模式,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多样化产业组织形式进行系统研究,得出结论:“合作社+农户”是优于“公司+农户”或“市场+农户”的有效的产业组织形式。 3.运用实证分析及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及专业协会参与和推动中国农业产业化的行为进行了系统分析。 4.主要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分析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及专业协会在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5.本研究主张推行“合作社+社办企业或公司+农户”这种内生型产业组织形式,并主张依托供销社建立专业合作社,形成网络一体化组织以促进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徐小平[2]2007年在《中国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战略的实施,现代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广袤的农村大地悄然兴起,并呈蓬勃发展之态势。现代农业合作社既不同于旧中国的传统农业合作社,又不同于新中国的合作化运动,它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了满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共同需要,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自愿联合而组建的实行共同所有、民主管理的自治性经济组织,是分散经营的家庭连接市场的有效方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现代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产生与发展是我国农村经营制度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践中具有时代性的制度变迁与创新,既蕴涵着我国农民在市场经济中对制度需求的利益机制,又内在着我国农业经营制度现代性与本土性的融合,更预示着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前景。本研究是在我国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时代背景下,运用理论联系实际与比较研究的方法,并通过经济学、社会学、法哲学等多学科研究成果及相关方法的综合运用,对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理论进行的一次系统而全面的研究尝试。本研究较为系统地梳理了国内外有关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的主要成果,廓清了现代农业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在与传统农业合作社比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从法学的视角,对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进行了界定与分析;运用制度变迁理论,论证了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并从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与社会学的分化整合理论出发,对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持进行了探究,论证了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构建的合理性,同时,以法哲学为视角,对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进行了剖析,从而为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构建奠定了理论基础;从设立、运行以及审计监督与政府扶持三方面,对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为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立法提供了一个具有较强阐释力的研究框架;通过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评述,较为全面地分析了该法取得的进步与突破、局限与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笔者希望通过本研究,能够给予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比较全面而系统的、富有阐释力的理论解说。全文除了“引言”与“结语”外,正文由六章组成,其中,第一章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的法学界分,第二章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探讨,第三章至第五章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具体法律制度研究,第六章是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评述。各部分内容简要介绍如下:引言部分,首先介绍了本研究选题的背景、目的与意义,随后从国外与国内两个方面,分析了有关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研究现状,最后,就研究思路、方法与结构进行了说明。第一章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的法学界分。本章是全文开展论证的逻辑起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新中国农业合作社的曲折发展历史进行梳理,一方面回顾与评析新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另一方面阐释现代农业合作社在我国的萌发及其现状。第二部分探析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的含义。该探析过程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阐述合作社的定义及其原则;第二步探讨农业合作社的概念;第三步论证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现代性与本土性的契合;第四步分析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在完成这四个步骤之后,从法学角度,对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的含义进行归纳。第三部分对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进行分析。随着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含义的明晰,本部分接着分析了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第四部分是在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含义与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分析其基本类型,将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分为综合型农业合作社与专业型农业合作社,并通过现代农业合作社发展模式的评析,认为综合型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地位不容忽视。第五部分是在前面分析与论证的基础上,将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的组织形态进行了比较,以进一步加深人们对现代农业合作社本质的认识。第二章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理论基础探析。本章理论基础探析是以准确界定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为前提,同时,又在理论上指导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具体法律制度研究,它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运用制度变迁理论,论证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与社会学的分化整合理论两个方面展开论证,寻求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持,即从理论上阐述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构建的合理性。第三部分是前两个部分的延续,即在论证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之后,又从法哲学的视角分析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价值,主要价值包括社会公平价值、效益价值和经济民主价值。第四部分是在上述三部分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功能进行阐述,主要功能包括组织模式指引功能、市场农业促进功能、城乡发展协调功能和农民权益维护功能。第三章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设立制度研究。设立制度是制度构建的起点,本章从合作社设立的一般理论到具体制度分为五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考察了国外合作社设立原则的发展趋势,分析了我国不同类型法人设立的一般原则,认为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应当奉行严格准则主义设立原则。第二部分探讨了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设立的三个要件,即设立人要件、设立行为要件与设立登记要件。第三部分在探讨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章程的自治性及其限度理论基础上,通过借鉴世界各主要国家或地区立法经验,分析了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章程的主要内容及其确立依据。第四部分对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社员与社员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社员的法律地位与社员入社、出社的法律要求,讨论了社员权的法律性质、社员权的主要内容以及社员权的行使与救济问题。第五部分研究了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出资的法律问题,即在分析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出资法律性质的基础上,阐述了出资形式与出资要求,并着重探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现代农业合作社的法律问题。第四章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运行制度研究。运行制度研究是设立制度研究的延续,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机构设置与运行制度。本部分分析认为现代农业合作社的机构设置应当满足所有权与实际控制权相分离后的合作社内部的治理需要,机构设置应当坚持维护社员权原则、制衡控制权原则与效率原则。在这些理论指导下,本部分就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的社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三机构的设置及其运行制度进行了探讨。第二部分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分配制度。本部分在分析现代农业合作社分配特点与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参照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提出了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分配的合理顺序。同时,本部分对倍受争议的积累基金分割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丹麦农业合作社设立个人帐户制度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第三部分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合并与分立制度。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合作社合并的法律特征,阐述了合作社的合并程序及其法律效果,然后,在探讨合作社分立制度价值的基础上,对合作社分立程序及其法律效果进行了阐释。第四部分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解散与清算制度。本部分首先对合作社的解散概念进行界定,将解散分为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合作社解散的原因及其法律效果。接着,对解散后的清算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清算组的组建及其职权,阐述了清算的主要程序,并就清算中的财产分配顺序安排提出了建议。第五部分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的联合制度。本部分首先分析了现代农业合作社联合的必要性,随后,在考察世界各主要国家联合社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选择自由型联合社的模式,最后对联合社组织制度的特殊性进行了阐述。第五章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审计监督与政府扶持制度研究。从世界各主要国家与地区合作社立法来看,审计监督制度与政府扶持制度是两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章研究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审计监督制度。该部分首先论证了现代农业合作社审计监督的必要性,并在考察世界各主要国家与地区合作社审计监督制度基础上,将审计监督制度分为自律性审计监督制度与政府特别审计监督制度。接着,通过借鉴世界各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就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自律性审计监督制度与政府特别审计监督制度的构建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政府扶持制度。该部分阐释了政府扶持现代农业合作社的正当性,并在考察与评析世界各主要国家政府扶持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政府扶持制度构建的原则与主要内容。第六章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评述。在本研究定稿之际,我国制定并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此,笔者增设本章,根据前面各章研究成果,对该法予以评述。本章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背景、取得的突破与进步、存在的局限与不足、未来立法任务与期待等四个方面,对该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评述。结语部分,阐述了本研究创新之处及其意义,并指出研究的不足。

张广文, 肇伟霞[3]1999年在《论农业合作社与中国农业产业化》文中指出一、农业产业化与农业合作社相伴而生、相互作用“农业产业化”最早是由山东潍坊市于1993年初提出来的,当年7月首次见诸《农民日报》,此后,农业产业化成为中国舆论、政策与学术讨论的一个焦点。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日益推进,有关产业化的理论研究亦日益深入,有关农...

温琦[4]2009年在《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理论基础与实践方略》文中研究表明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连续六年的一号文件都是关注“三农”问题的,分别就“三农”问题中的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等突出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指导。六个中央一号文件充分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坚定决心。要彻底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是绕不开的关键之一。在1998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2000年3月,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文件形式提出了“迫切需要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2007、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积极发展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经营主体”,“支持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十七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明确指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是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可见,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问题,已经广泛得到了国家从政策层面的高度予以明确与重视。但是,我国理论界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研究却相对滞后,多数研究成果还仅仅停留于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微观、个体研究上,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为研究对象的成果较少,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内涵尚无统一认识,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水平的测定和所处阶段的定量评价、组织间的组合与链接机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主体模式的选择等问题的研究十分有限。本研究认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为增进各自的社会经济利益而聚合到一起,在一定的制度约束下所形成的一系列契约关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个体农民和农业组织)通过多种形式的联系与合作组织起来,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内在规模和外在规模的过程,从而实现优化农业资源配置、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等目标。这一过程的内涵至少包括五个方面:①该过程是一个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低水平向高水平不断发展的过程。②该过程不仅是形成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过程,而且是各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过程,是农业资源(包括土地、资本、人员、技术、制度等)不断整合和优化配置的过程。③该过程既可以是单纯的农业生产者的联系与联合,也可以是包含农业产、供、销全过程的联系与联合。④该过程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础上进行的。⑤该过程是各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断创新的过程,并在技术传递、信息集合、产业开发、规模经营、资源共享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出于简便的需要,在本研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可以简称为农业组织化。在明确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内涵的基础上,本研究将运用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相关理论构建分析框架,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理论铺垫→现象描述→阶段评价→目标设定→发展方略”的逻辑思路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问题展开系统研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构建研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问题的理论框架、考察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测定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程度及判断所处阶段、设定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发展目标、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发展的对策建议(包括构建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和健全促进组织化发展的内治外扶机制)。具体研究内容如下所示:一、范畴界定与理论基础(一)范畴界定首先,明确组织和组织化的内涵;其次,在比较农业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基础上提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概念,并由此得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概念;最后,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与农业产业化、农民组织化相区别。在充分比较相似概念的基础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内涵更加丰富。(二)理论基础主要以西方经济学理论和管理学理论为支撑,构架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理论分析框架。这一理论框架包括:分工协作理论、合作经济理论、产业组织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产权理论和行为科学理论。通过理论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过程是专业化分工和合作的过程,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交替作用或共同作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组织的产生和创新不仅可以有效地改变农业(或农产品)市场结构,以影响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而且可以极大地降低交易费用,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和增加农民收入;而组织的健康发展一方面离不开清晰的产权,另一方面也离不开科学的个体行为、团体行为和组织行为。二、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系统考察(一)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历史考察和绩效评价在本文构架出的理论分析框架下,对建国以来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制度所经历的三个阶段(从互助组到初级社、从高级社到人民公社、家庭承包经营制),从激励、收益、成本、效率四个维度展开各阶段的绩效评价。评价的结果是:激励效果由明显→不明显→明显;收益由高→不高→较高;成本由低→高→低;生产经营效率由提高→降低→提高。这一变化过程贯穿了“长期的变异和选择的积累性影响”,同时符合竞争性和合法性原则。(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现实考察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现状表现为:一方面组织化进程起步晚、起点低,但发展速度较快;另一方面区域、产业发展不平衡,总体水平仍然较低。这其中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为:组织形式单一,组织间缺乏有机的链接与组合;组织带动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农民收益难以保障;组织治理机制缺乏等。制约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主要是制度供给不足、资金支持短缺、农业人才缺乏和小农意识、“人情”观盛行等。三、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阶段评价与目标设定为了对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问题形成更加全面、更加深刻的认识,在深入了解组织化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从组织化所包含的农业生产过程和组织化载体两方面着手,采用层次分析法(AHP)构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阶段评价的指标体系,并结合灰色定权聚类方法提出一种基于三角白化权函数的评估模型,以此对我国现阶段的组织化状况在整个组织化发展过程中所处的阶段做出更加客观、真实的评价。评价的结论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水平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但已经开始由“初级”阶段向“中级”阶段迈进。这为后文总体目标和各项具体目标的设定做好了理论和数据的支撑。四、构建我国多样化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进程,提高组织化程度,首要考虑的就是构建多样化的组织形式。首先,从模式界定、运行机制、适应性分析及发展趋势等维度对3类16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进行了详细阐述;其次,探讨了每种组织形式与家庭经营的关系,形成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并不是对家庭经营的否定、取消和削弱,而是对家庭经营的坚持和发展,是对家庭经营形式的有益补充和完善”的基本认识;再次,从合作博弈和求解Shapley值的角度阐述了组织间的组合与链接可以有效地实现帕累托改进,并以实际调研资料进行佐证;最后,在借鉴威廉姆森对具有不同结构特征经济组织的效率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讨论了现阶段组织主体模式的选择和发展趋势问题。五、确保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建设的科学发展首先,从农户、合作社、企业、产业的角度完善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主体的内部建设。其次,从强化现代生产经营意识、夯实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和明确政府职能定位四个方面塑造出有利于组织化程度提高的外部环境。最后,从深化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大金融财政支持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土地制度和就业、社保制度的配套改革、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角度完善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发展的配套制度。在充分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内关于组织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民组织化上,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为研究对象的成果相对较少,多数研究还仅仅停留在对农业组织的微观个体研究上,尤其缺乏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系统理论阐述和定量研究。本文以西方经济学理论和管理学理论为支撑,构架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理论分析框架,在这一框架下深入阐述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历史变迁和现实状况,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所处阶段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并得到了相应的经济学解释。以上述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结论为基础,提出了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发展的战略措施。第二,从激励、收益、成本、效率四个维度对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绩效特征进行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纵向比较考察,从而有助于科学总结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发展规律。第三,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对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进行定量测度和对所处阶段进行评价:从组织化所包含的农业生产过程和组织化载体两方面着手,采用层次分析法(AHP)构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阶段评价的指标体系,并结合灰色定权聚类方法提出一种基于三角白化权函数的评估模型,以此对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现状所处阶段进行评价。第四,对3类16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模式界定、运行机制、适应性分析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详尽的阐述和比较,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了不同组织形式与家庭经营的关系、组织间的组合与链接机制、主体组织模式的未来发展趋势等重要问题。第五,采用合作博弈和求解Shapley值的方法对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不同的组合与链接方式中的收益分配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充分借助实际调研资料,对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组织之间的组合与链接机制进行了具体化、典型化的分析。

朱铁辉[5]2006年在《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四阶段”论》文中提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未来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是破解“三农问题”的一条重要出路。本文力求用博弈论的分析工具,在分析企业、农户和政府行为的基础上,通过求解博弈均衡解探讨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演进。在此基础上,本文把我国农业产业化划分为四个阶段,指出了每个阶段的基本特征,对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所处的阶段进行了明确地判断,为推进我国的农业产业化指出了方向,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自从我国农业发展明确提出产业化以来,很多的专家学者,都把研究的重点,放在了农业产业化的概念、内涵和发展模式(类型)上,以及重点从市场机制本身进行研究,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平面式”的研究,而使用博弈论的一些方法对农业产业化进行纵向研究的不多。因此,很难辨明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方向。同时,在现有的研究中,对农业产业化产生的分析,以及发展方向的推论,很少从“立体”的角度看,致使难以把握农业产业化未来的发展趋势,即使有一些论及这方面的内容,也未作为研究的重点。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了发展市场经济中的制度的作用,给出了发展市场经济(竞争性市场)的限制条件,研究我国的农业产业化问题,必须考虑制度因素,而不应从单纯的竞争性市场角度分析农业产业化问题,要研究制度,就要研究制度下的各个主体的行为,目前这方面的研究不多。本文认为,一种制度的形成,特别是一种能够获得活力的制度,既要满足每个社会行为主体的需求,又要满足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还要有适合制度存在的环境因素(生产力水平,个人信仰,历史条件,个人需求,个人素质等),即制度只有得到社会认可,与非正式约束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在历史的某一个时点上,制度促成了一种均衡状态,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制度存在的制约因素会发生相应的改变,现有的均衡被打破,又要开始新的博弈,重新完善制度,直至均衡的再次出现。 农户和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体,农户与企业关系的演变是农业产业化演进的基础,并且,政府在此演进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此,本文首先对农户、企业与政府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分析的结果认为,它们都是理性的行为主体,尽管其受到了各种有关条件的约束。农业产业化就是它们博弈的结果,不同的博弈的均衡对应着不同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均衡解的跳跃就是农业产业化的演进,因此,不同的均衡也刻画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阶段。根据博弈分析的结果,本研究提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呈现出“四阶段”的演进规律,每一阶段均具有不同的特征。 第一阶段是“企业+农户”模式。此阶段基本特征为,农户是通过龙头企业和市场产生联系,龙头企业的作用是解决农户生产的农产品的销路问题。龙头企业同农户的关系基本上是市场制约下的买卖关系,有一部分发展成为合同、协议的契约关系,龙头企业可以承担一部分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农户的收益与直接面对市场相比相对稳定,可能还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农户和企业是一种“多对单”的关系,农民在谈判和交易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 第二阶段是“企业+中介组织+农户”阶段。当农业产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农户组成一个整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欲望增强,同企业的关系也将由单一的农户对企业的关系转变成一个代表大家共同利益的组织同企业的关系。此阶段的基本特征为,中介组织开始介入农户与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介组织的产生是农业产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通过中介组

张兴无[6]2004年在《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的有效载体》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的中国社会一直处于变革之中,即从传统向现代的演进。在这个历史进程中农民问题是核心问题。市场化趋向的改革开始以后,中国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大包干解决了吃饭的问题,但并没有解决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问题。农民在市场中遇到了新问题。 本文第一章指出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的经营方式,是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的矛盾,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农业产业化需要实现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联合,单纯的市场化不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模式可以分为两种:企业+农户模式与合作社模式。二者的区别在于农民是否实现了组织化,通过合作社联合起来,而不在于是否有龙头企业参与其中。 第二章介绍了企业+农户模式存在的问题,从政府、企业、农户三个利益主体的角度分析了农业产业化失败的原因。从政府方面分析,政府的政绩动机、涉农利益集团对农业政策的影响是企业+农户模式被推广但又不成功的原因。从企业角度分析,由于市场中的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希望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与农户利益共享,带动农户致富,实际上是不现实的。从农民角度分析,农民没有实现组织化是产业化经营失败的关键原因。农民实现组织化就可以影响政府决策,在市场交易关系上就可以和企业有对等的谈判地位。而一旦农民实现了组织化,企业+农户模式也就转化为合作社模式。 文章接着论述合作社模式是农业产业化的有效载体。 在第三章中首先介绍了合作社的性质,合作社的国际性原则以及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的不同。接着着重从理论上分析合作社是农民现代化的选择;合作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两个轮子,平等与效率是完善的市场经济并重的两个目标,因而合作社也是市场经济的选择;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兴起,合作社又成为农业产业化的天然载体,因为农业产业化的真实含义与合作精神正相吻合。第三章的最后部分用国内外合作社在实践中的成绩说明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的有效载体。 第四章针对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政府和农户两方面进行了概括,并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发展合作社的对策,即强调合作社理念和教育;政府与学术界联合培养“合作人”;政府以优惠政策扶持;尽快立法使合作社发展有法可依;把推进农业产业化与发展合作社结合起来。在发展合作社的问题上,政府的角色至关重要,因为产业化政策就是由政府提出和实施的。发达国家的合作社都得到政府的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事业有的是在政府直接干预下发展起来的,这是国外的经验。文章最后强调了合作人应积极争取政府对合作的支持,能否得到一个明智政府的支持是合作社发展的关键。 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主要有三:一是在对企业+农户的分析中指出了涉农利益集团对农业政策的影响,二是从多方面论述了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的有效载体,三是从现代化进程中政府的角色,论证了在合作社发展中政府介入是大势所趋,关键是要促成一个明智政府。

冀红梅[7]2008年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制度变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业产业化是一种农业经营制度。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于90年代中期在全国迅速推广,它的出现和发展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成为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又一次重大的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给中国农业的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变化。但在有些地区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跑步进入产业化的现象复建设、结构雷同,片面地追求产业化的经营形式,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是没有清楚地认识到农业产业化制度的形成机制。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分析影响农业产业化制度形成的需求因素和供给因素,并探讨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演变。本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文章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所作的说明;第二部分介绍制度变迁的有关理论。分析制度的需求和供给、制度的均衡与非均衡、制度的变迁理论,使得后面的分析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农业产业化进行简要的概括,介绍了农业产业化的产生背景、科学内涵及特征。第四部分运用“需求——供给”这一经典理论构架,对影响农业产业化制度形成的需求因素和供给因素进行较详细的论述,并且提出了可能促进农业产业化制度形成措施。第五部分,以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联动型、合作社一体化这三种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三种模式的内涵、制度特征和内在演化关系。

池泽新[8]2003年在《中介组织主导型市场农业体制研究》文中指出经济体制的转变使我国农业走上了市场化的道路,农业国际化的不断推进又使我国农业在市场化道路上必须应对国际大农业的竞争。由于我国农业的市场化以及我国农业应对国际竞争是以小规模、分散化的农户为基础的,所以,广大农户能否顺利地进入市场,以及在此基础上能否克服单个农户的弱势地位,形成群体合力,具备整体竞争能力,是我国农业市场化成败与否的关键环节和我国农业能否应对国际竞争的战略之举。因此,深入研究,寻求解决将广大农户与市场联结起来并形成竞争合力以促进我国市场农业有序运行和更好地应对农业国际化的思路,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研究解决我国“小规模、分散化”农户经营条件下农业市场化的“具体制度安排”或运行体制为目标,首先阐述研究的基本前提和我国农业市场化及应对农业国际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矛盾,以此构筑本项研究的基本依据;紧接着对学术界已经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回顾与评论,以从中受到启发和发现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在此基础上,提出化解矛盾的新思路——中介组织主导型市场农业体制,并展开系统研究。首先,对这一体制进行理论界定,然后分别从规范与实证的角度展开论证;在此基础上,设计与阐述这一体制的基本架构;最后提出建立这一体制的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结果如下:(1)我国农业市场化及应对农业国际化过程中已经显现出农户家庭经营在直接生产领域具有效率与在流通领域缺乏效率的矛盾、强化农业基础地位的需要与农业比较利益偏低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农业宏观管理模式的转变与农业产业运行体系建设滞后的矛盾、推进农业国际化与小规模农业竞争力不强的矛盾等“四大矛盾”。这些矛盾说明农户家庭经营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问题和农业的竞争力问题是我国农业市场化及应对农业国际化进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2)学术界对解决农户家庭经营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问题和农业的(国内、国际)竞争力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提出了“中介组织论”、“社会化服务体系论”、“土地规模经营论”、“农村组织创新论”、“农业产业化论”和“农业保护论”等主张。这些主张都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和学术意义。但深入地看,仍有一些基本问题没有解决。其中,农业市场化在体制上有没有特殊性?我们研究农业市场化是否应该首先把市场经济体制在农业中有无特殊规定性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显然,现有的研究尚未触及。这说明现有的研究仍不够全面、不够深入。因此,通过研究,进一步寻求化解“四大矛盾”或解决前述主要问题的思路,是十分必要的。(3)必须从体制层面上来寻找化解矛盾或问题的新思路。这个思路就是解决市场农业的“具体制度安排”问题。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首先解决相应的经济组织形式问题。经济组织可以从“制度安排”和“行动集团”两种含义上进行理解。总的来看,经济组织有市场组织、等级组织和中介组织等三种基本形式。其中,中介组织是指兼有市场组织与企业组织或企业组织与政府组织性质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特点是经济性和中间性。经济活动采取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意味着采取不同的<WP=8>“制度安排”或“行动集团”,其实质是采取不同的分工协调与完成交易的方式。分工的程度不同以及影响交易成本大小的不确定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资产专用性等因素的程度不同,要求采取不同的协调分工与完成交易的方式。经济体制的实质就是制度安排,所以可以从经济组织的角度对市场经济体制进行划分。根据经济组织的多样性,理论上可以将市场经济体制划分为市场组织主导型、企业(组织)主导型、政府(组织)主导型和中介组织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等四种类型。其中,中介组织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是指在分工不完全的情况下,与特定的交易要求相适应,由“市场+企业”、“企业+政府”等混合性质的组织对分工、交易进行协调与安排的一种经济运行体制或模式。根据这种划分,结合市场农业而言,理论上可以提出与界定中介组织主导型市场农业体制这种农业市场化的“具体制度安排”。其含义是:(1)从更为一般的意义上讲,这一体制是指主要由中介组织来组织、协调市场农业运行的体制。(2)从资源配置角度看,这一体制强调中介组织是市场农业条件下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3)从政府管理角度看,这一体制意味着政府对农业微观经济活动的调控要经过中介组织的传导或中转。(4)从各类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看,这一体制意味着中介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对市场、企业与政府进行替代。(4)从制度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和生产力经济学的角度所作的分析表明,中介组织主导型市场农业体制是市场农业,特别是我国“小规模、分散化”农户经营条件下农业市场化的有效制度安排。这一体制能有效地节省农户个别交易成本和社会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与农业产业特点相适应的产业组织结构;能使家庭经营在直接生产领域所具有的效率优势充分发挥,且切合农业生产力的特点对农业组织经营形式的要求,从而有助于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5)国内外农业市场化的实践表明,代表不同阶段中介组织主导形式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

孟玉静[9]2014年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产业分工和产业融合是产业发展的两个方向。产业分工理论源远流长,但继斯密和马克思的分工思想之后,分工理论就呈现式微迹象。实际上,分工现象无论是在以前诸如农业从畜牧业中分离出来、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等大的社会部门分离过程中存在,还是在随后小的部门分离、部门内部工作的分离中一直都存在并发挥着核心作用。自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以来,农业基本上定位于农民的全能型事业,即农业发展主要依赖于农民的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随着科技、管理、资本、组织等生产要素愈发显示出其重要性,以及农业小部门化的发展趋势,二者都要求农业充分利用各种生产要素资源,细化分工,推动其平均利润率与其他产业持平。当然,农业产业或企业的发展也绝不能只谈分工、讲边界。随着高新技术发展的加速化、国际强大竞争对手集团化或联盟化以及消费者需求的品质化,这些客观环境在给农业发展提供融合条件的同时,更是提出了农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的需求。农业应抓住机遇,积极探索多种融合型经营方式。党的十八大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它正是针对我国基本国情、农情做出的重要研判。应该看到,目前,农业还是我国“四化同步”的短腿。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背景下,我们尤其要推动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两化联动”,既要发挥城镇化的带动作用,又要发挥农业现代化的支撑作用。从农业本身来看,农业在我国具有基础性、弱质性、高风险性和小部门化发展趋势;纵向方面,随着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城乡人口结构、就业结构、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我国农业发展加快,已进入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型的重要阶段;横向方面,当今世界上凡是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均形成了分工发达、紧密相连的农业经营体系。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应积极创新农业发展方式,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本文力求对产业分工和融合视角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问题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研究,以期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行宏观认知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体系各个部分运行机制背后的分工或融合原理,构建促进农业分工深化和融合发展的农业经营制度。本文综合运用产业组织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契约理论、产权理论和激励理论等经济学理论,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进行了分析研究;同时,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实地调研,考察了相关农民合作社组织的运转情况,分析了合作组织对农业分工的促进作用。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绪论。交待选题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以及研究的创新之处和不足。第二部分:文献综述。本章系统地梳理了产业分工与产业融合的经典理论、产业分工与产业融合关系的相关研究以及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理论研究成果,并对相关文献进行简要评述。第三部分:分析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经营组织的发生机制及其分工效应。本章在产业分工的视角下,结合国内外经济发展和农业经营现状以及农业政策导向,从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经营组织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并以农业经营组织为研究重点。本章首先通过分析从分散农户占主导地位阶段到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阶段的发展进程,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专业化分工的必然产物。其次,本章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展开论证:从理论逻辑、现实解释、模型分析三个角度论证了专业化分工背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生机制。再次,本章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协调农业分工、分享分工收益、促进农业分工三个方面来分析其对农业分工演进的推动作用。最后,在上述分析基础上,作者通过调研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实证分析和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四川具有代表性的三个县30家合作社和359家农户的调研资料和数据,对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以岳池县三安蔬菜专业合作社、成都金果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详细的案例解析,在阐述组织概况的基础上解析了合作社是如何促进农业分工的。第四部分:基于产业分工和融合的视角对农业经营方式进行了研究。本章首先梳理了我国农业经营方式发展演变的历史。其次,界定了农业经营方式的内涵,把农业经营方式划分为分工型经营方式和融合型经营方式两大类型;把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产业集群式经营界定为分工型经营方式,而把融合型经营细分为重组式融合经营、延伸式融合经营、高新技术渗透式融合经营、工厂式农业融合经营四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本章提出要推动分工型经营方式和融合型经营方式双轨运行。第五部分:研究促进农业经营分工深化与融合发展的制度构建。在前四部分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本章以促进农业分工与融合发展为指导思想,主要从农地产权制度、社会化服务制度体系、科技创新推广制度及职业农民制度四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制度建设与创新的具体路径。以期为完善农业经营体系,深化农业分工,推动多种农业融合型经营方式发展,最终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寻找制度保障。第六部分:主要结论、研究局限和未来研究建议。在对前五章分析研究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本章主要指出了文章的研究结论、局限性及未来研究建议。本文的主要贡献或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包含以下几点:(1)研究视角和思路。文章创新性地以产业分工和融合理论为理论研究视角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行研究。深入挖掘和梳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经营组织产生和运行背后的分工逻辑,并指出农业经营方式中所蕴含的产业分工和融合的实质。最后,在顶层设计方面,论文又以产业分工和产业融合的思路来研究农业经营体系的制度构建,试图丰富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研究理论。同时,本文每章都基于社会历史发展与经济本身发展这两条线来展开论述。本文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思想,根据经济本身的发展阶段对研究对象进行分析论证,在回溯其历史变迁的基础上切入现实情势,根据新形势新环境下的农业经济发展现状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问题。(2)把农业经营方式划分为分工型经营方式和融合型经营方式两种类型。基于本文的研究视角和研究需要,文章尝试性地将农业经营方式划分为分工型经营方式和融合型经营方式。本文把各个不同的经济主体专业从事某一个或几个环节,而其他环节得以分离出去由其他经济主体负责经理的农业经营方式划分为分工型经营方式,认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集群式经营等主要属于分工型经营;而把形成新的产业形态为表征的重组式融合经营、延伸式融合经营、高新技术渗透式融合经营、工厂式农业融合经营四种农业经营方式归为融合型经营方式。(3)提出重塑供销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通过回顾与考察供销合作社的历史和现状,本文认为,供销社具有作为“骨干”的多种优势:供销合作社具有政府背景,政治上可靠;供销社拥有全国性的、占有市场重要地位的农产品流通网络,具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丰富资源和几十年的服务经验;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存在天然的联系等。因此,本文提出,供销合作社应充分利用自身人才、组织和网络资源优势,积极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作用,帮助农民增收,当好政府助手。(4)提出应整合农业经营中处于隐性化、边缘化的非正规制度。本文结合经济发展实际,以动态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经营主体和经营组织随着不同的环境条件而呈现多样化发展,相应的农业经营路径保障即制度建设也不应一成不变。应在尊重国情和农情的基础上,对现实中涌现、可以发挥“正能量”的自发性实践进行制度整合,改变其隐性化、边缘化的现状;发挥其正面的积极作用,不断从自发性实践中吸收有益因素,推动正规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在良性互动中深化和完善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是一个崭新、复杂而又现实的研究课题,本文仅从产业分工和融合的研究视角对农业经营体系进行分析,还涵盖不了其发展的多角度性和构建路径上的多样性,避免不了存在研究上的片面性,这是本文的不足之处,也是作者下一步需要努力的方向。

王庆[10]2008年在《闽台农业合作背景下福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论文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指导,以福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大特色——闽台农业合作为背景,对福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问题进行了研究。论文首先阐述了空想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有关合作经济的主要思想,并以现代经济学理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与发展进行了解释,为本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在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内涵和主要功能的基础上,论文从新农村建设、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角度探讨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实意义,进而对比分析了闽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及其主要特点,归纳总结了台湾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经验对指导福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若干借鉴和启示。结合多年来闽台农业合作对福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成效,论文指出,闽台农业合作在促进福建农业规模化生产、专业化分工和区域化布局以及商品化发展方面的重要贡献,为福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条件,提出借鉴台湾农民合作组织的成功经验应是今后闽台农业合作的重要内容和任务。基于农业产业化经营是闽台农业合作主要载体的现实,论文分析了台资企业与福建农户联结模式的演进特点,探讨了福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完善闽台农业合作中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从合作共赢的角度,分析了福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均衡台资企业与福建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中的重要性,指出深化闽台农业合作的基础在于构建闽台农业长效合作机制,而构建长效合作机制的关键在于让广大农户分享到闽台农业合作的发展成果;只有实现农户的有效联合才能在深化闽台农业合作中实现台资企业与福建农民的合作“双赢”。根据上述分析,论文最后从政府作用、产业基础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了促进福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 论农业合作社与中国农业产业化[D]. 张广文. 东北农业大学. 2000

[2]. 中国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D]. 徐小平.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3]. 论农业合作社与中国农业产业化[J]. 张广文, 肇伟霞. 学术交流. 1999

[4]. 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理论基础与实践方略[D]. 温琦.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5]. 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四阶段”论[D]. 朱铁辉.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06

[6]. 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的有效载体[D]. 张兴无. 中央民族大学. 2004

[7]. 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制度变迁分析[D]. 冀红梅. 华中师范大学. 2008

[8]. 中介组织主导型市场农业体制研究[D]. 池泽新. 山东农业大学. 2003

[9].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路径研究[D]. 孟玉静. 西南财经大学. 2014

[10]. 闽台农业合作背景下福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问题研究[D]. 王庆. 福建师范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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