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我国财税法制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_法律论文

加快我国财税法制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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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财税法律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社会主义财税 法制建设,不仅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而且对于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完善,推进依法治国、依法 理财,加强财税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维护 社会稳定,确保我国长治久安,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

一、国外财税法制建设对我们的主要借鉴

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在财税立法和财税法律体系建设方面有 着丰富的经验和有益的成果,有许多方面值得我们研究借鉴,主要是:

(一)财税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完善,涉及财税领域各个方面

美、澳、德、法等国的财税法律制度比较完备。从纵向构成上看,一般由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等组成。如美国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法院判例等组成;澳大利亚由宪 法、各税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组成。

1.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财税主要原则和有关权限

一是宪法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包括税制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税收征管法定等内 容,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加以规定。如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规定,“议会有 权制定关于税收的法律”;“一部税法只能规范一个税种”。法国宪法规定,“国会通 过的法律决定税率、税基以及征税方式”。

二是宪法明确规定财政支出法定原则。宪法明确规定政府安排支出必须经过立法机关 批准。如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没有拨款法律为依据,财政部不能提供钱款,安排支出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规定,“政府安排日常支出必须通过提出拨款法案的方式进行” 。

三是宪法明确规定财税立法权限。宪法对涉及财税立法权限的事项也有明确规定。如 德国联邦宪法规定,“联邦对财政与关税,对其他联邦税收或共享税收享有立法权,州 对地方消费税以及联邦税收立法权以外的项目享有立法权。”

四是宪法明确划分政府事权与财权。如美国联邦宪法、德国联邦宪法、澳大利亚联邦 宪法对联邦的事权有明确规定;德国联邦宪法对联邦和州的税收做出明确规定。

2.通过制定财税法律规范财税各个方面的主要活动

除宪法之外,立法机关制定大量的财税法律,如税收基本法、每个税种相应的税法、 预算方面的法律、财政支出方面的法律、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障方面的法 律等,来规范财税的收入分配和宏观调控等方面。

3.通过制定行政性法规等补充细化财税法律有关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部门要制定行政性法规对财税法律进行实施说明。如美国财政部 要制定财政法规对美国税收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说明,这些法规要按照所对应的法典章 节的顺序汇集成册,并在正式实施前,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美国国家税务局要制定税 收裁定,对法典和行政性法规如何适用具体情况进行解释。澳大利亚联邦税收办公室也 通过制定税收公函或税收函复,对其税法的适用进行解释。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有关财 税事项的司法判例也构成法律的一部分。这些判例可为以后类似事项的处理提供法律依 据。

4.财税法律体系涉及财税各个方面

从横向构成上看,这些国家的财税法律体系包括规范税收、预算、财政支出、财务、 会计、国债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

(二)财税立法层次较高,财税法律制度中以法律为主体,法律效力较高

这些国家宪法明确规定,财税法律草案必须要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批准;财税法律 草案只有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批准后,才能签署公布,成为正式法律。宪法还对税收 与财政支出做出了严格的原则性规定,即有关税收与财政支出等方面的事项必须制定法 律加以规范。行政性法规只是对财税法律的细化补充,其内容不能与财税法律的内容相 抵触,更不能脱离财税法律而单独存在。而税务部门的裁定、公函和函复必须与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内容协调一致,否则将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的划分比较清晰

这些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划分作出明确规定 。如德国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国防、外交、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和高速公路建设等事务; 州政府主要负责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和公共安全(警察)等事务。联邦税收为:关税、消 费税、资本转让税、个人所得附加税和法人附加税等;州税收为:财产税、遗产税、机 动机车辆税、啤酒税和赌博税等;联邦和州共享税为:个人所得税、法人税和增值税等 。

(四)注重不断提高财税立法质量

这些国家经过多年实践,努力推进财税立法民主化、科学化进程,财税立法质量较高 。搞好财税法律草案的起草与审议是提高财税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在财税法案起草方 面的主要经验是:一要广泛听取不同部门的意见,认真研究现行制度和财税法律中存在 的问题,提出改革方案;二要召开咨询会,了解社会不同团体对现行制度和改革方案有 关内容的反映,收集社会不同团体提供的各种证据;三要运用宏观经济模拟模型,对改 革方案的财政收入做出预测;四要运用微观模拟模型,对改革方案对不同群体的影响进 行分析。在财税法案审议方面的主要经验是:一是审议程序严格规范。税收法案先要提 交给众议院,由众议院对法案进行严格审查,表决通过后再由参议院对法案进行审议并 表决;两院如有不同意见,要召开两院联席会议进行审议表决;二是众、参两院有关财 税的专门委员会在审议财税法案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一般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由财 税专门委员会对财税法案先行审议,并将其修改后的法案提交给两院讨论,两院以动议 的形式要求财税专门委员会对法案进行修改后,提交大会审议批准;三是立法机关各委 员会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确保财税法案的审议质量。

二、加快社会主义财税法制建设的目标和构想

(一)加快社会主义财税法制建设的总体目标

加快我国社会主义财税法制建设的总体目标应当是,既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通 行做法,以宪法为统帅,以财政基本法、税法通则为骨干,以涵盖财政、预算、税收、 财政支出、财务、会计、国债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财政监督等方 面的法律为主体,以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辅助,由门类齐全、内容完整、结 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财税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构成有机的统一整体,促进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社会主义财税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

从财税法律体系的纵向构成看,在宪法统帅下,应当包括财税法律、财税行政法规、 地方性财税法规和法规性文件等层次:

1.宪法,即其中关于财政、税收方面的原则性规定,这是构建我国财税法律制度的统 帅和基础。应在宪法中健全和完善有关财政管理体制、税制、分税制等财税基本制度,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事权和财权的划分,税收法定原则、财政支出法定原则、公民 在财税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大原则性的规定。

2.财税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关于财税方面的法律、 规定、决定和决议等。

3.财税行政法规,即由国务院制定通过的关于财税方面的条例、规定、决定和全国性 法律实施细则等。

4.地方性财税法规,即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立法法规定的较大的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关于财税方面的条例、规定、决定和全国性财税法律、 财税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的实施细则等。

从财税法律体系的横向构成看,应当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1.财税基本法律。包括公共财政法、税收基本法、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法、财政 监督法等,调整国家与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公民之间和中央与地方之间所发生的财政 关系等内容。

2.预算方面的法律。包括预算法、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法、社会保障预算法、国库收付 管理法等,调整国家与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公民之间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在预 算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预算关系,调整人大和政府之间的预 算审查监督关系等内容。

3.税收方面的法律。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 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关税法、农业税法、资源税法、印花税法、房地产税法、土地 使用税法、遗产税法、社会保障税法等。调整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税收 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关系等内容。

4.非税收入方面的法律。包括政府性基金管理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彩票法等,调 整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政府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彩票资金的筹集 、分配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等内容。

5.财政支出方面的法律。包括财政支出管理法、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财政 补贴法、税式支出法等,调整在财政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支出关系等内容。

6.财务方面的法律。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通则、财务管理法等,调整国家与企业 、事业、行政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等内容。

7.会计方面的法律。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会计准则、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调整 在经济活动中进行会计事务所形成的会计关系等内容。

8.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包括国有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调整国有资 产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在国有资产的投资、形成、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中所发 生的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等内容。

9.国债管理方面的法律。包括国债管理法、外债管理法等,调整以国家为主体的债权 债务关系及国债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流通关系等内容。

10.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方面的法律。包括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法等,调整国家在社会救济 资金、失业救济资金、职工养老资金、医疗资金、优抚安置资金等的筹集、分配、使用 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保障关系。

三、我国社会主义财税法制建设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社会主义财税法制建设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进一 步深化了财税体制改革,财税立法有了较大的进展。据初步统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通过了财税法律和有关决定10多件,国务院制定了有关财税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 件10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数百件地方性财税法规,使财政、税收的主要 活动有了法律依据。这些财税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合,使财税领域的主要 方面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为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的进程,促进国民经济持续 、快速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目前财税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财税立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财税法 律体系还有很大差距,存在着一些不足和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已经制定的财税法律太少,许多规范财税重要活动急需的基本法律尚未制定出台, 社会主义财税法律体系尚未初步形成。

虽然已经制定了许多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但目前已经制定出台的财税法律仅有7部 ,即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资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一些规范财政、税收基本活动急需的重要法律,如 公共财政法、分税制财政体制法、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法、财政转移支付法、国有 资产管理法、国债管理法、财政监督法、税法通则或税收基本法,一些关于主要税种的 单项法律,如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由于种种原因,还未 制定出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税法律体系尚未初步形成。

2.财税立法明显滞后于改革开放,立法级次又低,法律效力不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 的需要。

经过80年代以来多次税制改革,我国已从改革前有限的税种,发展到目前23种税,形 成一个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征收的税制新格局和分税制财政体制。但至今仅两个税 种有税法:即《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另有《税收 征收管理法》。其中《个人所得税法》亟待修订和完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也急需 统一制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1958年通过的《农业税条例》一直沿用 至今,还未修订。一些主体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都没有法律,绝大部分税 种都还停留在行政法规上,其中税收条例6个,税收暂行条例17个。由于财税立法级次 不高,大量行政性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变动又比较频繁,不符合国际惯例,不仅影响 投资环境和吸引外资,而且影响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还影响财税部门严格执法 及其效果。

3.缺乏科学合理的财税立法长远规划,财税立法分工不够明确,立法程序过于繁杂, 立法协调相当困难,财税立法进展缓慢。

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财税立法长远规划,财税立法分工不够明确,并不清楚究竟哪些 法律应由国务院起草,哪些法律应由全国人大起草,应该由哪个部门起草、何时提交审 议,都没有明文规定,对财税立法全国人大内部分工也不够明确,立法扯皮现象时有发 生,影响财税立法进程。立法程序相当繁杂,一般财税法律从立法提案、列入规划、到 分配落实立法任务,从法律草案起草、审议、修改、到批准通过,都要反复经历下述许 多部门、许多过程: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再到国务院常务 会议,然后到全国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法律委和法工委,最后到全国人大常委会, 层层调查,层层研究,层层协调,时间拖得很长,不仅大量重复劳动,而且影响立法效 率,一旦中间某个环节被卡住,立法就立即陷入停顿状态,就难以按时完成。如八届和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税收基本法、国有资产法列入了立法规划,税收基本法搞了八年 多,现已处于停顿状态,国有资产管理法虽已起草十来年,数易其稿,但至今仍未提到 议事日程上来。在前两届人大任期内几乎没有新的财税法律出台。

4.大量法规成为财税法律制度的主体,财税立法特别是法规质量不够理想,有待于进 一步提高。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大量现行法规成为财税法律制度的主体,财税立法特别是法规质 量不够理想:有些法规没有全面考虑我国国情,规定得不合理、不切实际,以致出现有 法难依的情况;有些法规的内容规定得比较笼统、原则,弹性较大,缺乏可操作性,不 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有些法规前瞻性不强,与改革开放的进程不相适应,以致颁布 实施不久就落后于经济发展;有些法规存在着较浓的部门色彩和地方保护主义,有争局 部利益的倾向,对行使权力主体的职权规定多而细,对其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少而 粗;有些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不衔接的现象,有些法规与法律不一致,影响法 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仅给严格执法造成一定的困难,而且是导致财税执法不力,违 法乱纪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加快社会主义财税法制建设应当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财税立法长远规划,抓住财税立法的重点,有计划、有步骤 地加快财税立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任务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鹏委员长指出:“立法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 应该做到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长远有纲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 指出,争取在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五年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财税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20多年的探索,改革开放和 经济建设有了很大发展,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已经明晰,财税立法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已 远远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财税立法长远规划 。遵照吴邦国委员长多次强调“立法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基本的、比较成熟的、改革发 展稳定迫切需要的立法项目上”的指示精神,符合上述条件的、规范财税活动的基本法 律,并已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主要有:预算法(修订)、财政转移支付法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国有资产法、税收基本法等。目前,首先要根 据法律的轻重缓急、起草的难易程度、立法的需要与可能,搞好财税立法各项目标的协 调配合,理顺财税法律之间、法规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的关系,明确立法权限和分工 协作,制定周密的年度财税立法计划,加强对法律起草工作的领导,组织强有力的工作 班子,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快财税立法。

(二)必须根据我国国情,研究借鉴国外财税立法的成功经验,尽快与国际通行做法衔 接协调

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税立法有着丰富经验。我们所要制定的有关 市场经济的财税法律、法规,本质上是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要遵循现代市场经济 共同的客观规律。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制定适应市场经济的财税法律时,不仅必要而且可 能借鉴吸收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和行之有效的立法成果。但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 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及其财税体制。因此,在借鉴和吸收国外经验时,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择优选择 对我国发展最有用、最有效的为我所用。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由立 法机关制定财税法律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在财税立法的体系构成、主要原则、立法方 式、立法技术、立法体例和立法内容等方面,研究吸收国外立法的有益成果,并尽快与 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协调,如给予外资企业国民待遇,避免双重征税,为内外资企业创造 公平竞争的环境等,以加快财税立法的步伐,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必须对现有财税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审查,进而采取相应措施,尽快将条件基本成 熟的法规上升为法律

在对现有财税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对已经 完全不适用和部分不适用的法规,该废止的废止,该部分失效的失效,该修改的修改; 对经过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检验、条件基本成熟的法规,经过法定的立法程序,由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将一些财税法规上升为效力较高的财税法律;对曾经列入全国人大 立法规划的财税立法项目,要摸清存在问题,搞好立法协调,继续抓好法律起草工作, 适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对列入十届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财税立法项目,要做到起草计划 、组织、进度三落实,及时掌握财税立法情况,督促起草部门加快进度,严格按照立法 规划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立法任务。

(四)必须注重立法技术和立法协调,努力推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不断提高财税 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加快社会主义财税法制建设的范围广、内容多、涉及面宽、任务繁重,必须讲究立法 方法和立法技术,抓住财税立法的重点,先立改革发展稳定急需的、条件比较成熟的、 规范财税活动的基本法律,再立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下位法律和其他一般法律,同时要 使各财税法律之间、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紧密配合、互 相协调。要改进法律起草工作和协调工作:对重要的财税立法项目统一组织力量起草, 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对需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的财税法律, 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适当方式参与起草的论证和调查;在 全国人大统一安排下,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重点、有选择地承担有 关财税法律的起草任务;对财税立法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分歧意见,由高层领导 及时协调决策,提高立法协调的实效。同时,积极推进财税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努力提高财税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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