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企业个人收入分配调控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分配论文,机制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无工资分配的自主权,企业工资由政府直接决定和直接控制,工资的分配过程与调控过程紧密结合在一起,国家集工资分配与调控于一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宏观调控和工资分配必然会分离为由两个主体分开从事的两种行为,而且调控主体同调控客体(分配主体)又有各自独立的利益和目标。因此,工资分配越是市场化,企业的自主分配权越是大,宏观调控的重要地位也就越是凸现出来。
现行的企业工资调控办法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企业自我制约机制尚未形成的条件下采取的过渡性的调控措施。这种调控办法对突破高度集中的直接调控模式,引入市场调节因素,形成企业工资增长机制,控制工资的过快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现行的调控办法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是调控范围不广,内容过窄。范围主要限于国有企业,调控内容仅限于列入工资报表的工资总额。而近几年,工资列支渠道过多过乱,帐外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一般相当于工资收入20%~30%,高的可达50%),而且透明度极低,是工资收入不公的重要因素。当前,不少企业特别是部分新办企业、金融企业等,工资增长过快,处于失控状态,都和这个缺陷直接有关。
二是调控主体错位,所有者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既然是工资分配的主体,也应是内部控制的主体,即工资应由所有者控制。而现行工效挂钩的调控办法,其工资总量控制主体仍是政府而不是企业。由于工资总量是在企业内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由政府控制,因此,控制人工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难以成为企业的要求,其结果是宏观调控的目标往往难以实现,调控的效应很差。
三是工效挂钩使效益的实现和工资总量的形成开始引入了市场机制,但对工资总量的调控机制仍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两种机制并存,必然发生碰撞和摩擦。特别是在当前市场不规范、价格信号扭曲、竞争条件不平等、税收负担不公、投资政策倾斜、资源贫富不均的条件下形成的经济效益,不可能反映真实的经营和劳动成果,而非劳因素和非市场因素带来的效益难以用行政办法加以正确地剔除,必然导致收入分配苦乐不均,分配不公。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除了改进“工效挂钩”办法(如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否定指标,采用标准法进行横向考核等),逐步实行“两不超过”的单一办法外,必须综合地建立和完善企业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控体制和机制,加强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调控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所有者控制内在化,政府调控间接化。政府间接调控的体系是:立法保证职工最低收入;调控市场,影响分配水平;规范、指导、协调分配关系;通过征税,控制过高收入。通过建立新的宏观调控体制,形成和完善调控机制。
构建企业内部的制约机制
企业内部制约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微观基础不形成,宏观调控难以奏效。企业内部制约机制是三个方面相互制约的机制。
(一)所有者制约。这就要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人格化,所有者内化于企业之中,要有人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操心操劳,负责力争,为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而奋斗。
(二)经营者约束。经营者要由所有者的代表——董事会选聘,而不是由政府的主管部门(或党委组织部门)任命,使经营者对董事会负责,真正成为资方的代理人,为所有者的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服务。这样,企业的所有者代表——董事会和代理人——经营者就会对个人收入分配进行制约,一般不会出现收入分配的失控。
(三)劳动者群体制约。企业劳动者和所有者及经营者的利益既是一致的又是矛盾的,这就在企业内部形成两个利益互相依存又互相制衡的集团。劳动者通过工会组织与企业谈判,制约企业经营者对工资的侵蚀,形成利润和工资两方面相互制约的机制。
完善市场调控机制
政府对企业个人收入分配进行间接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调控市场间接地影响和调节企业的工资水平。
(一)国家通过推行一系列的经济政策调控市场,如通过财政税收政策、货币金融政策、产业调整政策、价格政策等等,调控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形成较平等的企业外部条件,促进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以调节企业劳动投入及经济效益水平。
(二)政府通过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正当竞争,加强职业预测、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调节和平衡劳动力供求,使之形成市场均衡工资率,以市场工资调节和制约企业的个人收入分配。市场工资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节作用是很大的。政府应花大力气,发展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调查各行业、各工种的工资价位,引导劳动力供求双方把工资待遇作为相互选择和平等洽谈的一项内容。职业介绍机构要随时收集市场工资信息并予以发布,指导供需双方的市场行为,以促进市场工资的形成。
形成指导调控机制
政府的指导调控机制包括发布工资指导线、人工成本指导线、指导集体谈判三方面内容。政府指导调控机制的积极作用,必须在企业内部制约机制已经建立的条件下,才能充分发挥。
(一)工资指导线是政府对企业个人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指导线有相对数和绝对数两种形式,有全市性或行业性的,有指导性和指令性的。从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说,在企业内部自我制约机制完善的条件下,应该采用相对数的指导性的工资指导线。在目前转轨时期,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指导线可以同时采取增长的绝对额和增长率两种形式,而且可设置最高指导线(控制线)、平均线和最低指导线三条线,并创造条件逐步向行业指导线的方向发展。工资增长指导线设过高收入调节线(控制线)是为了控制某些个人收入增长过快的行业和企业的收入分配。如上海对工资发放超过全市平均工资一倍以上的企业,对其超过控制线的部分等额收缴帮困基金,用于帮助本系统内的困难企业。
(二)要逐步使社会平均人工成本水平成为决定企业工资收入水平的重要约束条件之一。因此,可以考虑设立人工成本指导线。政府的劳动等有关部门要在加强企业人工成本调查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行业人工成本水平(指导线),指导各类企业加强同国内外同行业人工成本比较,指导其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三)指导企业收入分配的谈判,协调分配关系。在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条件下,经营者代表投资者利益,要制约工资的增长和降低成本,以增加利润;而劳动者则要求提高工资,因此需要通过民主协商、集体谈判机制,确定企业工资的增长。政府应指导企业的工资谈判,以调控企业的工资增长。政府要制定包括谈判的原则、程序和事项等内容的法规和条例,用法规保证双方自由和公平地谈判;并发布工资指导线,提供有关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工资与就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等资料,供双方谈判时参考。在谈判出现僵局时,政府应出面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协调和仲裁,促成最终达成协议。
运用行政调控机制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也要采取计划的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和调控。如企业工资的调整要经过国家的批准,在经济发展的特别时期,如高通胀时期,实行指令性的工资指导线,甚至实行工资“冻结”在内的强硬手段对企业进行直接干预和调控。我国在转轨时期,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更不能放弃行政调控机制,而要用好这一机制。当然,运用行政调控机制要以不影响改革进程和不危害市场机制为前提。
(一)规范企业个人收入分配,实现个人收入工资化、货币化,加强工资总额的管理调控。要使国有企业人工成本费用管理同国际通行的办法接轨,改革低工资、多补贴、泛福利、帐外分配的格局,实现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要对人工成本实行一个渠道列支,把由企业支付的工资性支出纳入工资总额,实行一个口子管理,一个帐户支取的管理办法,逐步解决“窗口开得比门还大”的工资外收入增长过快的问题。
(二)对国有非竞争性企业,如自来水、煤气、电力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企业,不参与市场竞争,其收费标准由国家严格控制,工资分配以国家计划安排为主,对完成指标好的和服务好的,确定其奖金水平。对垄断性的行业及其企业,其经济效益中包含的垄断性因素太多,其由于垄断经营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基本上不存在经营风险,不适用工效挂钩的办法,也不能让其自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而应由政府根据其平均劳动复杂程度、熟练程度、工作责任、劳动条件等因素,参照竞争性企业的工资水平直接以绝对数的指令性工资指导线的形式来确定其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
(三)加强行政管理和监督。首先是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应制订出台《反暴利法》,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取缔非法经营和非法收入。其次,要对收入来源及提取以及个人收入的发放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滥发工资的现象,依法处理和处罚,使企业的分配行为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用强有力的行政监察,确保宏观调控的有效实现。
加强税收调控机制
(一)实行公平税负。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税负方面应是统一的、平等的、均衡的,为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避免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由于机会不均等造成的收入悬殊。
(二)对占有优越的国有资源和生产条件的企业,以及垄断性行业、占有垄断性经营条件或获得特许经营条件的企业,其获得的级差收益和超额利润,应通过税收收归国有。
(三)实行计税工资。计税工资标准应按行业确定。行业的计税工资标准,要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在综合平衡反映行业特点的投入产出综合经济指标,特别是行业平均利润、工资含量后确定。实行计税工资后,企业实际发放的全部工资收入,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要对超过部分征收所得税,由税后利润承担。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改分项税为综合税。实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法人支付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实行银行为企业代发代储工资的制度,全面建立银行个人储蓄存款的实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