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间贸易壁垒的检验性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护主义论文,区间论文,贸易壁垒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贸易作为商品流通的主要方式,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其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贸易主体由单一垄断变为多元竞争;商品价格由国家定价为主变为市场定价为主;市场态势也由以绝对短缺为特征的卖方市场变为以相对充裕为主要特征的买方市场。贸易的市场化极大地繁荣和活跃了城乡经济,促进了广大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还应当看到,我国国内贸易在取得重大进步的同时,仍存在着地区保护主义和地区间的贸易壁垒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中央权力逐渐下放,总体以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和企业实行行政及经济分权为主线的。随着地方政府利益主体地位的确定,地方政府的行为一方面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1][P119-226][2][P7-8]这里所谓的地方保护主义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对区际间的要素流动和商品贸易给予不合理的行政性干预上,它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市场封锁。实践证明,地方保护对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作用消极。所以,准确把握和评价当前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间贸易壁垒的现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对于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壁垒的评价,主要采用宏观经济指标或由宏观经济指标得出的指数进行分析。[3][P394-396][4][P328-490][5][P21-24]比如对贸易自由度的度量或者对各种非关税壁垒进行关税折算等方法。这些方法可以从一定角度反映出地方保护的存在性及其严重程度。而本文则试图从微观层面对国内的地区间保护加以分析,即从贸易主体——企业的角度,通过统计检验的方法来分析这一问题。
一、贸易保护及贸易壁垒
贸易保护大量地存在于当今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国家间的贸易保护一般通过贸易壁垒的形式。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对贸易壁垒的定义是:任何一种用以阻碍进口的保护主义措施,关税和配额是最明显的壁垒。近年来,非关税壁垒(NTBS),如费用高昂的管制性程序,代替了传统的形式。[6][P1397]
国家间贸易壁垒可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大类。关税壁垒指在关税设定、计税方式及关税管理等方面的阻碍进口的做法。以关税形式存在的壁垒形式在国内各地区之间的贸易中是不存在的,但也有个别措施如在行政区边界的不合理收费在一定程度上有着与关税壁垒类似的效果。
非关税壁垒形式多样,且更为隐蔽。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形式:(a)通关环节壁垒;(b)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地征收国的税费;(c)进口禁令;(d)进口许可;(e)技术性贸易壁垒;具体又可分为三类,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f)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g)贸易救济措施;(h)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i)出口限制;(j)补贴;(k)服务贸易方面的壁垒;(l)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m)其它壁垒。这些非关税壁垒的形式都是针对国际间贸易的,但事实上有许多形式都可以在国内贸易中找到对应的形式。例如控制外地产品销售数量、对外地产品实行价格限制(一般是提高外地产品价格)以及对本地企业产品进行补贴;还有以工商质检为由限制外地企业产品的销售和司法偏向等等。[4][P30-90][7][P332-358][8][P102-104]
二、中国地方保护主义的评价分析
本文以调查问卷——“地区间经济联系障碍的调查”的样本数据作为研究基础。问卷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设计,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向各地区企业发放。调查共获得206份有效问卷并据此做出了以下分析:①通过数据样本验证了国内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性;②验证了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行业归属对企业面临的地方保护和贸易壁垒的影响;③分析了目前存在的比较严重的贸易壁垒的形式和特点。
1.地方保护主义存在性的检验
问卷中将企业的经营环境概括为五类:法制环境,指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发生经济和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否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等;资金环境,指企业融资难易程度;市场环境,指企业间的公平交易情况,如是否存在以大欺小、以内排外的情况等;信用环境,指贷款能否及时回收、企业间拖欠情况等;社会环境,指企业负担不合理摊派的程度、社会对中小企业的认识、政府部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情况等。对每类环境的评价分为5个等级,‘1’代表很差,‘2’代表较差,‘3’代表一般,‘4’代表较好,‘5’代表最好。
上述五个方面基本涵盖了企业经营活动涉及的各个方面。对于一个不存在地方保护、全国一体化的市场而言,无论本地和外地,企业对上述方面的评价在总体上应该是无差别的。因此,我们就通过调查问卷的样本数据来考察企业对本地和外地经营环境评价的差异性,以此验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性。表1-5是根据调查问卷的样本数据得出的相关统计结果。
表1 企业对本地和外地法制环境的评价统计
表2 企业对本地和外地资金环境的评价统计
表3 企业对本地和外地市场环境的评价统计
表4 企业对本地和外地信用环境的评价统计
表5 企业对本地和外地社会环境的评价统计
由表1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到,在对本地法制环境的评价度中,4和5,即较好和最好的比例之和为58.62%,明显高于对外地法制环境的评价度中4和5的比例之和39.58%,二者之差为19.04%。这样的差别究竟是由样本误差造成的还是在总体中就存在呢?下面我们通过关联性检验进行验证。
通过SAS软件的FREQ过程对本地和外地的法制环境评价是否存在差别进行关联性的Chi-Square检验,结果得到Chi-Square检验的P值远远小于0.05,因此原假设,即对本地和外地法制环境评价没有差别是被拒绝的。这说明样本反映的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面临的法制环境的差别在总体上是存在的。
下面我们逐一验证企业经营环境的其他几个方面是否存在差别。表2、3、4、5分别是本地和外地在资金环境、市场环境、信用环境和社会环境上的评价数据统计。可以看出与对法制环境的评价一致,对资金环境、市场环境、信用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评价度1、2、3,即很差、较差、一般的评价,普遍是外地高于本地;而4和5,即较好和很好的评价普遍是本地高于外地。而SAS的FREQ过程对这几个环境进行的Chi-Square检验,其P值都远远小于0.05,因此拒绝了“本地和外地”与企业对经营环境的评价无关联的假设。这证明了企业对本地和外地资金环境、市场环境、信用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评价是有差别的,而且对本地的评价要好于对外地的评价。
综合这几个方面的检验结果,我们可以认定:总体而言,企业对本地和外地的经营环境的评价存在着显著差异,企业在本地面临着比在外地更好的经营环境。这证明了目前国内各地区存在着包含了贸易壁垒在内的地方保护主义。
2.企业类型对企业面临的地方保护程度和贸易壁垒的影响
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验证了地区间的地方保护是存在的。下面我们进一步了解企业面临的地方保护是否会因企业类型的不同而不同?我们通过统计检验的方法对此做出分析。
首先我们利用列联表的关联性Chi-Square检验来验证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企业规模对企业所面临的各项经营环境有无影响,再进一步验证这种影响是否存在地区差异。如果无论本地和外地的企业,所有制性质和规模都与其对经营环境的评价没有关联,我们可以认为在不同所有制下或不同规模下,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是一致的;但如果本地企业,不同所有制或规模对相关评价没有差异,而外地的企业则存在差异,则我们认为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或规模与企业面临的地方保护主义是有关的。如果所有制或规模不同的企业,在本地和外地均面临着经营环境的差异,则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最后,我们还通过方差分析的方法对这一点做进一步验证。
(1)地方保护主义随企业规模不同而产生影响的程度
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受问卷的局限,我们仅按企业的营业收入将企业划分为5类:第一类,年营业收入小于一千万;第二类,年营业收入大于一千万小于五千万;第三类,年营业收入大于五千万小于一亿;第四类,年营业收入大于一亿小于五亿;第五类,年营业收入大于五亿;以上单位均为人民币元。这个分类从第一类到第五类基本反映了企业由小到大的递增规模。下面分析企业规模是否与企业对经营环境的评价存在关联。
由SAS系统中的FREQ过程得到了包括本地和外地的不同规模企业对法制环境、资金环境、市场环境、信用环境以及社会环境列联表及其关联性Chi-Square检验。
在得到的结果中,对于法制环境、市场环境、信用环境和社会环境,本地和外地的Chi-Square检验,P值均大于0.05,即接受原假设,可以认为企业规模与企业对本地和外地的法制环境、市场环境、信用环境和社会环境评价没有关联。因此可以认为在法制环境,市场环境,信用环境和社会环境这几个方面,企业的规模大小与企业面临的地方保护主义无关。
对于企业面临的资金环境,情况则有所不同,输出结果中无论是对本地还是对外地的资金环境评价,Chi-Square检验的P值都远小于0.05,即拒绝了企业规模与企业对资金环境评价无关的假设。对列联表中的数据进行考察,我们发现一个规律,持评价为1、2、3,即很差、较差、一般态度的企业所占比例总体上表现为随规模逐渐扩大呈现逐渐下降趋势,而评价为4、5的企业,规模变化趋势恰恰相反。而这个现象无论企业在本地还是在外地都是存在的。这反映出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小企业面临着更大的融资困难。但由于不同规模的企业对“在本地和在外地”的资金环境评价类似,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在资金环境方面,不同规模的企业面临的地方保护程度不同。当然这一点还有待于进一步验证。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企业的规模与企业是否“在本地或外地”的各类经营环境的优劣基本上没有关联。换句话说,可以认为企业的规模与企业在外地面临的地方保护程度没有关系。
(2)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对其面临的地方保护程度的影响
上面考察了企业规模对企业面临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面我们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角度来考察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考察方法同上。
在调查问卷中,将企业的所有制类型分为如下8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通过SAS的FREQ过程进行Chi-Square检验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对本地和外地的经营环境评价有无影响,结论如下:
在法制环境、市场环境、信用环境和社会环境这几个方面,本地和外地关联性检验P值均大于0.05,尤其是外地关联性检验的P值远大于0.05。因此可以认为,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其面临的这几方面的地方保护的程度。但对于资金环境,外地关联性检验P值为0.0508,仅仅略大于0.05。若在90%的置信度下,则要拒绝企业所有制与对外地资金环境的评价无关的假设。这说明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外地的融资难度可能还是有一定差别的,即在资金环境这个方面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影响其面临的地方保护主义的程度。
综上所述,在考虑企业所有制的不同与企业面临地方保护主义程度的关联性问题上,一般而言,企业所有制不同对企业面临的地方保护主义程度基本没有影响。不过在资金环境方面则可能存在一定的影响。
使用类似方法还可以对企业所属行业与企业面临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关联性做出分析,但由于行业划分太多,共计36个,受目前调查样本数量的限制,在此我们不再进行分析。
(3)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其面临的地方保护程度的方差分析
上面的方法采用的是间接比较法。下面我们考虑用一种更直接的方法。其思想是:将企业对各类经营环境的评价作为各类经营环境的得分,这样将原来定性的变量转化为定量的变量;用本地经营环境的得分减去外地经营环境的得分得出分差。在假定各类经营环境权重相同的前提下,对各类经营环境加权平均,求出综合值。然后采用方差分析的方法进行分类比较。
通过SAS软件验证样本数据不符合正态分布,因此考虑采用对于样本数据假定较为宽松的非参数Kruskal-Wallis检验,用SAS软件的NPAR1WAY过程执行。
按收入划分的规模分类方差分析的输出结果,可以得到Kruskal-Wallis检验的P值远大于0.05,这意味着不能拒绝各分类无差别的原假设,可以认为企业规模对企业面临的地方保护主义的程度没有影响。
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类方差分析的输出结果,可以得到Kruskal-Wallis检验的P值大于0.05,这意味着不能拒绝各分类无差别的原假设,可以认为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对企业面临的地方保护主义的程度没有影响。
按企业所属行业分类方差分析的部分输出结果,可以得到Kruskal-Wallis检验的P值大于0.05,这意味着不能拒绝各分类无差别的原假设,但由于行业的分类多达36个,很多行业的样本量过少,所以由这个输出结果不能推断出是否在总体上可以认为企业的所属行业对企业面临的地方保护主义的程度没有影响的结论。
根据以上不同方法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总体而言,企业对于本地和外地经营环境评价的差别不因企业的规模和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受到影响,即可以认为企业的规模和所有制性质的不同不会影响到企业面临的地方保护的程度。而企业的所属行业对于企业面临的地方保护程度有无影响,则需要更多的样本做进一步的考察。
3.具体贸易壁垒形式的评价分析
在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在总体上对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性以及企业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程度是否因为企业的规模、所有制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做了研究。下面我们将就企业面临的具体贸易壁垒的各种形式做出比较分析。
“地区之间经济联系障碍的调查问卷”的第四部分是关于限制产品进入市场方式的调查,它能直接反映出地区间贸易壁垒各种形式的严重程度。问卷中列举了包括数量限制、价格限制和地方补贴、工商质检、其他非正式的无形限制四大项,共22个小项的贸易限制和地方保护的形式。要求被调查的企业根据这些形式的严重性打分:‘1’=这种形式不严重;‘2’=这种形式较严重;‘3’=这种形式很严重;如果对此形式没有了解则记为0。各项贸易壁垒和地方保护形式又具体分类如下:
(1)直接控制外地产品的销售数量
(i)当地政府开列采购目录,将产品分为禁止从外地购进和限制从外地购进,对外地产品实施类似许可证的管理(以下称第一类数量限制);(ii)规定企业采购本地产品的总额,即必须保证本地产品的销售数量,然后才考虑使用外地产品(以下称第二类数量限制);(iii)当地政府规定企业需要采购和经营本地产品的数量,即外地产品的数量受限于当地产品的数量,以控制市场份额(以下称第三类数量限制);(iv)企业采购较为稀缺的原材料时,原材料产地政府限制稀缺原材料的采购(以下称第四类数量限制)。
(2)价格限制和地方补贴
(i)采取行政性定价的方法,提高外地产品的价格(以下称第一类价格限制);(ii)经销外地产品,收取的费用较经销本地产品多(以下称第二类价格限制);(iii)利用金融杠杆,对经销本地产品在资金融通、利率和结算等方面提供优惠,对经销外地产品则不提供相应的优惠(以下称第三类价格限制);(iv)使用财政杠杆,对本地企业实行减免税和其他补贴等(以下称第四类价格限制)。
(3)工商质检等方面的歧视
(i)以加强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为由,对外地产品实行超标准的报验和检验制度(以下称第一类工商歧视);(ii)以整顿销售渠道为由,减少商业企业从外地进货的渠道和品种(以下称第二类工商歧视);(iii)运用工商检查,如以打假为由,对外地产品实行限制(以下称第三类工商歧视);(iv)上车船牌照对外地企业实行限制(以下称第四类工商歧视);(v)默许本地产品作不切实际的广告宣传,挤压外地产品(以下称第五类工商歧视);(vi)打击本地生产的假货不够严厉(以下称第六类工商歧视);(vii)在行政区边界设卡或收费站,对进出商品进行不正当的检查或多收费(以下称第七类工商歧视);(viii)以环保(如空气排污、包装物的处理)健康和卫生安全为由,构筑技术壁垒,阻止外地产品进入(以下称第八类工商歧视)。
(4)其他非正式的无形限制
(i)在企业需要诸如法律、会计、咨询等中介服务时,被要求或被暗示选择当地的中介机构(以下称第一类其他无形限制);(ii)在政府或企业进行采购时,对本地企业照顾(以下称第二类其他无形限制);(iii)在政府或企业进行建筑工程招投标时,对本地企业照顾(以下称第三类其他无形限制);(iv)外地企业起诉本地企业时,司法部门不积极(以下称第四类其他无形限制);(v)在审判时有明显偏袒本地企业的行为(以下称第五类其他无形限制);(vi)在执行判决时,司法部门不积极(以下称第六类其他无形限制)。
根据企业对不同贸易壁垒形式的打分计算平均得分,由于企业一般不会面临所有形式的贸易壁垒,所以计算平均分时不包括打分为0的部分。平均分越高则代表此种类型的贸易壁垒阻碍程度越大。下列列表是根据回收问卷中有效样本的平均分统计得到的:
表6 各类控制外地产品销售数量的评价得分统计
类型 第一类数量限制 第二类数量限制 第三类数量限制 第四类数量限制
平均得分
1.60 1.50
1.431.45
表7 各类价格限制和地方补贴的评价得分统计
类型 第一类价格限制 第二类价格限制 第三类价格限制 第四类价格限制
平均得分
1.491.641.541.62
表8 各类工商质检等方面歧视的评价得分统计
类型 第一类工商歧视 第二类工商歧视 第三类工商歧视 第四类工商歧视
平均得分
1.611.431.571.43
类型 第五类工商歧视 第六类工商歧视 第七类工商歧视 第八类工商歧视
平均得分
1.511.821.651.40
表9 各类其他非正式无形限制的评价得分统计
类型第一类其他无形限制 第二类其他无形限制 第三类其他无形限制
平均得分1.50
1.66 1.76
类型第四类其他无形限制 第五类其他无形限制 第六类其他无形限制
平均得分1.67
1.72 1.65
由列表可以发现,在列举的所有具体贸易壁垒形式中,平均得分排在前几位的依次为:第六类工商歧视(打击本地生产的假货不够严厉)、第三类其他无形限制(在政府或企业进行建筑工程招投标时,对本地企业照顾)、第五类其他无形限制(在审判时有明显偏袒本地企业的行为)、第四类其他无形限制(外地企业起诉本地企业时,司法部门不积极)、第二类其他无形限制(在政府或企业进行采购时,对本地企业照顾)、第六类其他无形限制(在执行判决时,司法部门不积极)、第七类工商歧视(在行政区边界设卡或收费站,对进出商品进行不正当的检查或多收费)等等。
由于得分越高,表明贸易壁垒的程度越严重,根据以上的排列可以明显看出,目前对于企业而言,最严重的国内地区间贸易壁垒的形式更多地表现为“当地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地企业违法行为打击不积极和给予本地企业更多的照顾”的无形限制和歧视形式。而这些无形的贸易壁垒措施对外地企业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对企业在外地的经营活动产生了间接的负面影响。
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因在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和各地方政府的法制意识在逐渐增强,一些易于观察到的直接与公平贸易对立的显形贸易壁垒形式被逐步取缔。但由于我国历来是一个人情社会,从计划经济转变过来的地方企业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地方政府的职能还没有转换到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上去,常常扮演着谋求本地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利益主体角色,经常会做出有利于当地企业的行政决策和执法。这样,当有形的贸易壁垒被逐步打破之后,无形和隐形的贸易壁垒即凸显出来。
三、企业对政府消除地区间贸易壁垒满意度的分析
在调查问卷中,分别就企业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消除地区间贸易壁垒工作的满意程度做了调查。并将满意程度分为了3类:“1”=很满意,“2”=较满意,“3”=不满意。表10是调查数据的统计结果。
表10 对政府消除贸易壁垒满意程度的评价
满意度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频数 百分比频数百分比
1 28 13.73 14 6.86
2 142 69.61 117 57.35
3 34 16.67 73 35.78
从表10中可以看出,对中央政府很满意和较满意的比例合计为83.34%,对地方政府相应评价的比例为64.22%。即数据样本中对地方政府的满意度明显低于对中央政府的满意度。下面我们通过Chi-Square检验验证这个差别在总体中是否存在。通过SAS软件的FREQ过程,得到Chi-Square检验的P值远远小于0.05,即拒绝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与满意度评价无关联的假设。可以认为,大部分企业对中央政府的措施更为满意。
从这个结果可以看出,虽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采取了某些措施减轻地方保护和消除贸易壁垒,但由于地方政府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利益,可能在制定有关政策时会向本地企业有所倾斜并在具体执行力度上有可能打一些折扣,而使得外地企业不能享有完全公平的竞争环境,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于是就影响了外地企业对当地的投资,从长远看不利于当地经济的良性发展。
四、结论
通过以上对我国存在的地方保护和地区贸易壁垒现状的分析,我们有以下结论:
首先目前国内地区间贸易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是存在的。通过对调查问卷中企业对本地和外地经营环境评价情况的统计分析,我们发现二者存在明显的差异,而且统计检验证明这种差异不是由于样本误差造成的,而是体现了总体的差别。
其次,企业规模对企业面临的地方保护限制和贸易壁垒的程度基本没有影响,而企业所有制类型对于企业面临的地方保护和贸易壁垒程度也基本没有影响。在统计分析中,我们通过关联性的Chi-Square检验和非参数的方差分析Kruskal-Wallis检验验证了这一结论。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资金环境方面,对外地不同所有制的企业的评价,在90%显著性下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这说明企业在外地的融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到其所有制性质的影响。由于企业所属行业分类众多(36个),使得大多数行业的样本量过少,故企业所属行业对于企业面临的贸易壁垒程度的影响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另外,在当前贸易壁垒的各种形式中,无形的贸易壁垒影响程度相对显著。表现较为严重的具体形式有:打击本地生产的假货不够严厉;在政府或企业进行采购时,对本地企业照顾;在政府或企业进行建筑工程招投标时,对本地企业照顾;外地企业起诉本地企业时,司法部门不积极;在审判时有明显偏袒本地企业的行为;在执行判决时,司法部门不积极。这反映了国内各地区间贸易壁垒的形式有隐蔽化的趋势,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对于政府在消除贸易壁垒方面所做的工作,大部分企业是满意的,而企业对于中央政府的措施明显表现出更高的满意度。这种满意度差别反映了某些地方政府对中央的政策贯彻执行不力,甚至存在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另外,虽然某些政策的出发点很好,但是其可操作性是值得商榷的。
总之,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确实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间的贸易壁垒,尤其是在某些地区这一现象还比较严重,这对国民经济整体的损害是不容忽视的。再者,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发展,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企业规模将越来越不再是影响企业向外地发展的制约因素了。虽然目前在个别方面,如企业在外地融资,还一定程度地会受到企业所有制的影响,但随着国内金融体制的改革,所有制性质也将不再会成为其掣肘。当前,我们认为最值得国家关注的是无形的和隐形的地区间贸易壁垒。所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要在努力消除显形地方保护和贸易壁垒的同时,特别考虑如何减轻无形的经济障碍。需要提醒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除了要制定相关的政策,还要在政策的有效贯彻和执行上多做文章。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贸易壁垒将有助于企业和各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有助于宏观经济总体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宏观经济走上良性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