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是完善我国税制的重要机遇,WTO对我国税制的展望_wto论文

中国加入WTO是完善我国税制的重要机遇,WTO对我国税制的展望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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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如何解决既遵循WTO规则,又保护民族利益的问题

面对中国加入WTO,我国的税制要按WTO的规则进行调整,这是不争的事实。对此,一方面,税务部门本身要按照WTO的原则要求去做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听取专家的意见、纳税人的意见、企业的意见,从理论、法律、税收实务、税收环境等几个方面,尽快地调整、完善我们的税收政策。在遵守WTO规则的同时,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税收政策如何保护我们的利益、我们的民族产业,这是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中国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调整与完善已迫在眉睫。不仅要解决其中不符合WTO规则的矛盾问题,而且要同时解决其中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如公平税负的矛盾问题,特别要重视在保障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收上用好WTO规则,尤其是其中的例外条款和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如何解决中国税制的“法治化”问题

长期以来,中国的税制一是立法层次很低,其法律地位、适用效力相当部分是难以经得起严格推敲的;二是不稳定性,深深地受计划经济影响,税收时常成为某种非经济性政策的调整手段;三是执法的严肃性,亦即纳税人实际税收待遇的平等性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不完全的;四是中国灰色“税收”的潜在巨大市场,即中国所谓“费”的庞大性。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加强中国税收法治建设。法治建设一是要大力加强法法宣传的力度,增强税法的透明度,提高大家的纳税意识;二是要加强税收立法,提高立法层次;再有,税收如何坚持依法治税。征税不能以完成税收计划任务为主,而是要应收尽收。所以,税收工作的好坏不能完全以完成计划任务多少来衡量;税收执法制约机制必须完备。税收法律,一定要严格执行,税收不能随心所欲地做杠杆。加入WTO后,税收征收管理的模式也应更加规范化。还有费改税问题,现在是费乱、费多,加入WTO后,会使税费制度改革的要求更为迫切,从而加快这方面配套改革的步伐。

——如何重建政府与税收的关系

中国加入WTO后,最大的挑战实际上是向政府各部门的挑战。如何重建政府与税收的关系?出路在于:一是要加快企业发展,加快经济发展,只有企业和经济发展了,才会有基本的税源;二是要精简政府机构,减少吃“税”人员,减少财政的经常性开支。在机构和人员不减少的情况下,收税是没有止境的;三是转变政府的经济职能,政府应该尽快从竞争性生产、经营领域退出来,财政的生产性开支仅限于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服务领域;四是通过进一步的税制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建立电子化收税系统等途径,改善税收方式,提高税收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提升税收实际入库率。另外,在正确处理政府与税收关系时,不仅要从税收的“征”上来考虑,更重要的是从“用”上来考虑。

中国税制转变的基本趋势

——走向

加入WTO后,我国税制的转变走向最主要的是要实行增值税转型,即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目前的一大问题是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允许企业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款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励投资和鼓励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因此有必要借鉴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考虑生产型增值税向避免对投资重复征税的消费型转变;二是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三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调节个人收入差距。

——关税

关税减让是WTO成员的基本义务,它以互惠互让为基础,旨在降低进出口关税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进口的高关税,并要确定一些商品税率的最高界限,即约束税率,以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但是,在降低关税水平和非关税壁垒关税化的情况下,仍要重视发挥关税应有的保护民族产业的作用。就是随着关税总体水平的降低,要利用WTO规则关于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并与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以体现对不同产业的不同保护,使国内产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健康发展。

——反补贴

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反补贴原则规定,不允许减免与出口直接相关的直接税和退、免出口间接税;不准使用税收支持使用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税收对出口的支持,有些是允许的,有些则是禁止的或限制的。如对出口产品免征或退还已征间接税不得视为财政补贴,允许出口国采用。但WTO规则又明确规定,减免与出口直接相关的直接税以及退、免间接税超过国内类式产品应纳的税额,属于禁止性出口补贴;用税收支持使用国产品代替进口产品,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入所纳税额进行更多抵扣,对此类设备的增值税予以全额抵扣,加速折旧等形式的支持,属于禁止性进口替代补贴,受损害的国家可以立即采用救济措施,并征收反补贴税。

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可能涉及禁止性税收补贴的政策有:用税收促进“以产顶进”或“以出顶进”;按出口业绩减免税;进口产品的税负高于同类国产品;列举名称或指定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等。这些税收政策均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和反补贴原则,需要适时调整。

——国民待遇

现行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等方面。一些地方税种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同时我国对特定的内资企业的一些特殊优惠外商也不能享受。前者不符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各类企业间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后者涉嫌违反WTO规则和税收无差别待遇的国际惯例,都要调整。

在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别上,企业所得税最受人们关注。如果说过去这种对外商采取的“普遍优惠、从宽优惠”政策是必要的,那么在中国入世后这种差别则需要改革调整。调整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如何合理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何统一两种企业的所得税法定税率及如何统一税基和税收优惠。

从我国当前形势看,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应在适当下调的前提下,依据“以产业为导向,兼顾外资、地区”的政策原则,对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发展的项目和企业,主要是对高科技、基础设施和亟待扶植的产业给予优惠,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同时取消所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税收优惠。

另外,现在对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士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而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是缴纳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差别也要适时调整。

——税制的统一性

WTO的统一性原则要求,一个成员国涉及贸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实施,地方制定颁布的有关规定不得与这些法律抵触。这就要求税法必须统一,不能各自为政。比如,一些地方自定的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就应取消,否则势必会影响国家税法的统一,也不符合WTO的统一性原则要求。

税制变化对中国经济的推动作用

入世后,中国在完善税制时将重点考虑以下问题:扩大税基,调整税率,优化结构,公平税负,强化调控,实施税费改革,合理分权,规范分配关系,提高征管税率,降低成本,方便纳税人,增加财政收入。在此基础上,调整后的中国税制将与国际通行税制相接轨以适应国际贸易需要,从而有助于推动中国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有助于投资者对投资项目所受税收环境影响做出合理预期估计;有助于清除一些影响经济发展的税收障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更好地发挥基础性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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