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真理的本质内涵_相对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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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从其产生开始就成为调节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诚如黑格尔恰当地将道德称为社会的“精神连结物”,因而人们从来没有对道德的社会功能加以怀疑。而对道德的本质却从来众说纷纭。“道德真理”是否可能?“道德真理”的内容又是如何?

“道德真理”的存在是否可能?对此,中外哲学史上长期争论不休,形成了相互对立的两种基本观点,即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绝对主义。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普罗泰戈拉提出的“人是万物的尺度”就带有道德相对主义的倾向。在他看来,“人”实际上是指人的主观感觉,它既是存在的万物的尺度,又是一切不存在的万物的尺度,一切以个人的主观感觉为标准。而我国古代庄子的“齐是非善恶”,更是典型的道德相对主义。现代西方伦理学流派中的新实证主义(包括情感主义和语言分析伦理学)、存在主义和实用主义等,都有道德相对主义的倾向。道德相对主义认为,在道德范围内不能应用真理、事实、真理和谬误等认识论的基本概念,因为伦理的判断不是关于事实的判断,它表达的不过是与价值相联系的主观意见和情绪。认识与道德、科学和伦理、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着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不可能有不道德的科学,也不可能有科学的道德。而尼采则更加坦率地指出:在道德发展的整个历史时期,我们没有见到过真理。这里使用的所有起码的概念都是虚构的……。

道德相对主义在方法论上的根本错误是用心理分析代替社会分析,片面夸大道德中的情感因素。如新实证主义者M·里克认为, 伦理认识是“纯粹的心理认识”,伦理学应该成为心理学的一部分。情感主义者斯蒂文森在《伦理学与语言》一书中指出:在评价道德对象时,重要的与其说是对它的描述,不如说是对它的感情心理上的前后呼应。诚然,道德是有其心理机制,但道德相对主义把个人心理作为唯一的、孤立的研究对象;由于个人心理的多样性、个人感情的特殊性和个体反应的不重复性,得出道德规范和道德判断只具有相对性的错误结论。总之,道德相对主义认为一切都是非决定的,一切都是没有客观根据的和不确定的东西,道德只随着个人的意志、情感、欲望、兴趣和个人利益的变化而变化。它从肯定道德的相对性到鼓吹道德怀疑主义,从道德存在着主观性因素到陷入主观唯心主义道德论并以此动摇对道德的信念,把伦理学列入毫无成果、类似虚构的一类学科。

道德绝对主义同样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孔子的道德天命论、孟子的“四端说”、董仲舒的“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以及整个儒家伦理思想史都渗透着道德绝对主义的倾向,不是作出固有“善端”的武断而简单的判断,进行人之有“四端”犹人之有四肢的简单附比,就是运用天人合类的宇宙伦理模式把道德当成永恒的“天理”,以期使儒家的道德伦理成为适合于任何时代的永恒不变的绝对真理。在西方的古今伦理史上,绝对主义也甚为流行,如柏拉图的理念、中世纪的宗教道德,近代康德的绝对义务论和费尔巴哈的“永恒的人类之爱”,现代的一些直觉主义者也坚信道德中存在着绝对的道德“真”,如穆尔认为:“只有两类判断可以存在:和行动效果相联系的真理——因果真理可以存在;而且,自明类的伦理真理,同样也应该存在。肯定某种东西是善的任何真理,按其性质都是绝对独立存在的。”〔1〕在穆尔看来, 所有最重要的伦理概念——“善”、“义务”、“正当的东西”等,都是不证“自明的真理”,具有绝对的意义。他把关于“善本身”的判断称为“万能的真理”。义务论的直觉主义代表人物罗斯则在自己的“绝对义务”的体系里,列出了七条“一见即明的义务”:信守诺言,补偿给他人所带来的损害和屈辱,以德报德,论功行赏,对别人行善,为人正派,不损害别人等。在罗斯看来,它们都具有自明性、简单性和时间上的不变性等特点。

道德绝对主义的产生的确有其根源。从理论根源看,有的是从人的自然本性——被理解为不变的、永恒的本性——“善良意志”——上探求道德的根源;有的是从超自然、超社会的方面(如上帝的意志、神秘的理念等)寻找道德的起源;还有的是把意识的直觉看成是先天的、具有辨别善恶的神秘力量。从社会历史根源看,主要是因为古代社会进步缓慢,人们的生活范围狭小,视野不开阔,缺乏比较,容易形成固定化和权威主义观念。从阶级根源看,统治阶级的思想家们害怕承认道德相对性会导致道德相对主义,损害道德在其社会统治中的作用,因而要把统治阶级的道德上升为永恒不变的“天理”或绝对权威的上帝的声音。

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绝对主义在道德真理问题上都走向片面的两个极端,都没能科学地解决道德的真理性问题。唯物史观的创立为我们科学地解决道德的真理性问题奠定了基础。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认识,道德中存在着真理,道德真理与传统认识论意义上的真理既相互联系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道德真理性这一结论的基本依据蕴含在唯物史观关于道德的本质理论中。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它根源于社会存在,是社会生活及其本质规律的反映,凝结着人类社会千百年来的生存经验和智慧。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道德真理存在的依据;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连续性与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的统一则是道德真理的客观内容。道德真理较认识论中的真理具有更丰富而深刻的内涵。传统认识论中的真理属于事实判断,其根本特征是“真”,即某一认识与它所反映的对象相符合。而道德真理是建立在事实判断基础上的价值判断,“真”只是道德真理的必要前提。

道德在对现实的社会生活的规律的反映中发生了特殊的折射,它表现为:现实、社会存在对人来说具有某种道德的意义,获得附加的测量尺度。社会现实反映在道德规范和评价中,仿佛获得了特殊的色调,它以一定的道德知识、信念、情感的形式,不仅被反映着、认识着,而且被掌握着、理解着、体验着和实践着。道德不是以客体的最初的自然状态来反映客体,而是通过人类道德经验、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来反映客体。道德说明的不是事物本身的特性,而是这些特性的社会意义。具体地说,道德反映社会存在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它反映的对象不是社会存在的全部,而主要是由现实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利益关系,由于不同主体(不是指个人而是社会和阶级集团)的不同的经济政治地位和不同的利益要求决定了对同一社会关系的存在会有不同的道德反映内容。第二,道德对现实的反映具有理想性和超前性,道德立足于现实,但又不是对现实的简单复写,而这也正是道德的生命力所在。反映到道德中的现实总是或多或少带有未来的理想之光,现实在道德中被理想化了。道德不是以强制的、非如此不可的方式表达其要求,而是以“应当如何”的方式反映现实,“应当如何”总是指向未来,道德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道德内在地蕴含着未来的上升、前进和发展的因素,这一未来的理想因素构成了道德内容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道德一旦失却了这一理想性的因素,也就失去了感召力,就无法激励人们前进、完善发展自己。因此,任何道德总是现实性和理想性的统一。

从道德反映社会存在的特点中可以看出道德真理的内容和特点。前苏联有的学者把道德真理的内容规定为:“适合客观现实是反映社会存在的结果”〔2〕。这种界定过于笼统, 不能区分道德真理与传统认识论意义上的真理之间的区别。要把握道德真理的特殊本质,就必须超越事实判断的层面。既然道德是一种以利益为反映对象的价值规范,因此,道德真理应理解为是对符合社会发展的人类社会共同利益(在阶级社会里主要表现为先进的统治阶级利益)要求的正确反映。从这一界定中可看出道德真理具有客观性和合理性两个基本特点,其中客观性是道德真理之成为道德真理的基础和前提,而合理性是道德真理的本质特征。所以,道德真理也可称为合理的道德,这里的“理”就是社会发展和人性完善的客观要求和历史必然性。这一“合理性”既是道德真理区别于传统认识论意义上的真理的本质特征和根本点,也是道德真理的本质内容,同时也是检验某一道德是否是道德真理的唯一尺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把无产阶级道德称为合乎真理的道德。他在比较基督教封建道德、资产阶级道德和无产阶级道德时写道:“哪一种是有真理性的呢?如果就绝对的终极性来说,哪一种也不是;但是,现代代表着现状的变革、代表着未来的那种道德,即无产阶级道德,肯定拥有最多的、能够长久保持的因素。”〔3〕

道德真理范畴在伦理学中的运用,主要见之于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评价两个领域。道德规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最简单的公共生活准则和千百年来人类道德生活所积累起来的道德经验和智慧;另一类是具有明显的社会集团、阶层(在阶级社会中表现为阶级)利益内容的特殊道德规范。前一类规范似乎具有不证自明和无以证明的公理性质。然而只要从其根源和历史发展上分析,便可发现它们也并非是不可论证和永恒不变的。前苏联学者阿尔汉格尔斯基对此曾作过深刻的论述。他认为,起初由于多次注意到同一类型的行动效益和重复它的必要性,因此,就产生了用行动的概括意义取代对具体行动的指示的可能性,比如,“帮助人是有益的”,随着人从具体情境中得出抽象概念的能力的发展,把计划一定类型的行动当作目的的可能性就产生了“你帮助别人,就能获得福利”,类似性质判断的概括的逻辑形式,能使我们把无数行动归入一般准则,因此,它开始作为劝告和要求被接受下来。后来,命令性的概括程度逐渐提高,并在某个阶段上出现了保存命令性的判断,而这种判断的意思仅仅指的是结果“必须这样做”。而这些规范判断正是道德要求的表达方式。因此,失去道德要求的逻辑结构上的根据,并不意味着根据一般就不存在,道德命令的出现,是对人类相互联系的长期实践经验进行概括的结果〔4〕。 阿尔汉格尔斯基在这里清楚地阐明了道德经验的来源及其普遍意义的道德命令的客观依据和逻辑发展。

对第一类的简单而“自明”的道德规范需要加以说明的几点是:首先,它们在时空上具有比其他道德更为普遍的适用性,但它们并不是永恒不变的道德律令。因为人类的社会生活在不断演进,人类的共同利益和需要在变化,亦即那些最基本的道德经验所赖以存在的条件在改变。恩格斯在批判杜林的永恒的道德律时曾以“切勿偷盗”为例,指出了永恒的绝对真理具有非永恒性和相对性,“在偷盗动机已被消除的社会里,就是说在随着时间的推移顶多只有精神病患者才会偷盗的社会里,如果一个道德宣扬者想来庄严地宣布一条永恒真理:切勿偷盗,那他将会遭到什么样的嘲笑啊!”〔5〕其次,在人类道德规范的世界里, 这些共同的道德数量是相对有限的,因为人类社会迄今为止仍在阶级利益对立冲突中运动发展,共同道德所赖以存在的共同利益是何其的少。最后,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规范和经验不是个体的经验事实的那种形态的经验,因而仍需要以“应该怎样”的具有外在性质的律令形式表达出来,以期个体去遵守,假如它们已成为每个个体的不言而喻的自明义务和绝对的良心要求,从而谁都能做得到,那它们也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和可能。

对于具有明显的社会历史内容和阶级特性的特殊道德规范,从纵向看,同一个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制度有不同的道德。从横向看,同一个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制度有不同的道德存在,即使在同一种形态里,由于具体的社会体制、民族的文化背景和道德传统习俗的不同,也会有不尽相同的道德。从反映论角度看,这些特殊的、具体的、历史的道德是其特殊的社会存在的反映,都有其产生和存在的客观根据和必然性,但客观根据不等于客观真理,有其现实依据并不等于它就符合必然之理。对这一类道德规范的真理性问题的考察,有两个不同的层面:其一,是看这一道德规范是否符合它所隶属的那个道德体系及其根本原则,这是检验道德规范真理性的直接而又浅层次的根据,它是必要的,然而又是不完全的和不充分的,因为作为道德体系和根本原则也是有待检验和评判的。凡是正确地反映了符合人类社会发展必然性的阶级或社会的根本利益和要求的道德体系及其根本原则才是道德真理。这是检验道德规范是否具有真理性的第二层面,也是根本的标尺。这两个层面的标准不是并列和等值的(直接标准从属于最终标准),二者也不是始终相吻合的,有时会相互矛盾,如在某一阶级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相对立时,对这个阶级或社会集团来说是“正当的”,但从人类进步发展和人性完善的角度来看则是不正当的,不具有真理性。

道德真理问题在道德行为评价领域表现在道德评价的客观标准问题上,除了道德相对主义不承认道德评价有其客观标准外,大多数中外伦理思想家都肯定了客观标准的存在。道德评价之有其客观标准是因为:第一,作为道德评价的具体而直接的标准——道德原则和规范是有其客观基础和根据的。合理的道德规范是社会发展规律、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协调发展的规律以及人自身完善的规律的反映。第二,道德评价是人们行为的道德价值的一种判断,也就是确定人的行为与人的需要之间的联系。人的需要有其差异性、多样性和变化性,但人的需要同时具有其客观性,具体表现为社会历史性。由于需要是人们作出道德评价的出发点,而不能成为人们作出道德评价的标准,而只有在对需要作出反映基础上形成的利益才能成为道德评判的标准,因此,人类的共同利益反映在道德评价中就表现为一些共同的看法,甚至是超越时空的共同标准。如历来对那些为社会、人类作出突出贡献和作出重大牺牲的人总是颂扬,而对损害人民利益的行径总是作道德上的谴责,正如马克思在大学毕业所写的《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一文中指出的:“历史承认那些为共同目标劳动因而变得高尚的人是伟大人物:经常赞美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宗教本身也教诲我们,人人敬仰的理想人物,就曾为人类牺牲了自己——有谁敢否定这类教诲呢?”

关于道德评价的客观标准曾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不过,这一说法仍有失于含混之嫌,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有的学者就把它理解为生产力的发展,这样,道德评价的标准便等同于生产力标准。我们认为,生产力发展是其不可分割的重要方面,但不是道德评价标准的全部,而只有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才是道德评价的客观标准。只有将对待人的态度包含在这一标准里,才是合乎真理的客观标准。

诚然,正如传统认识论中真理具有二重性一样,道德真理既具有绝对性的一面,又有相对性的一面,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辩证统一。就道德真理能包含的客观内容,就其以社会和人的生活发展规律作为根据来说,它是不依赖人的意志的,是无条件的,因而是绝对的。而任何道德真理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的反映,历史在不断地发展,社会和人的需要也在不断变化: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协调发展的规律以及对人自身完善发展的认识也总是在不断的深化和发展的,因而,任何道德真理都不会是永恒不变的,必然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更新其客观内容,这就是道德真理的相对性。

综上所述,唯物史观的创立为我们科学地揭示道德的本质成为可能。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科学的道德具有真理性内容,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性使道德真理的存在成为可能;道德真理与传统认识论意义上的真理既相互联系又具有本质的区别,客观性与理想性、合理性的统一是道德真理的本质内容。

注释:

〔1〕穆尔:《伦理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11 月版,第114页。

〔2〕科诺瓦洛娃:《道德与认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年10月版,第80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02页。

〔4〕参见阿尔汉格尔斯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对象、结构、基本方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10月版,第127、128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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