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论文_徐洪毅,杨桂琳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论文_徐洪毅,杨桂琳

伊犁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新疆 835000

摘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最为常见的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案件处理方法和手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司法机构提供较为科学的解决依据。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等特殊要求,对于争议,因而仍需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进行规范。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施工合同管理

引言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常存在低价竞标、变更确认手续缺少、施工合同范本不标准等问题,这不仅会影响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还会增加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增加工程建设成本开支。

一、合同约定中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性

1、完善合同约定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在民事审判中,为了确定当事人的涉案工程造价,造价鉴定人员需要接受当事人或者是人民法院的委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该涉案工程进行全方位的技术、经济资料进行认证、鉴定后得出的正确结论和意见,同时对工程造价的进一步预算和核算才有展开的依据,所以合同上的约定才会被有效地执行,并且再加上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具有主观性,能够依据合同、法律法规,得出较为准确的结果,所以实施合同约定中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分析能够达到完善合同实质的约定,使工程项目的管理秩序也能有效地展开。

2、针对性的解决工程款结算问题

将工程建设过程进行阶段验收保证工程结算款的有效发放,保证合同主体的有效。例如中间的验收阶段,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会涉及到工程形象进度款的支付,而且中间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可以将工程的进度款进行约定处理,将司法鉴定的原则进行针对性的借用,如果未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工程的建设,那么发包人就可以进行抗辩,经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工作检验和实施后工程的建设质量就会有具体的施工建设方案,同时工程项目款的结算问题就变得容易和简单,所以实施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能够将工程结算款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

3、合同无效时的处理方法

实际工程中的投资人以投标资格问题而拒绝付工程款,这涉及了合同纠纷或者工程造价纠纷,在相关的法规条例中,建设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后合格时,发包人必须按照合约支付工程款。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鉴定应采用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除非合同纠纷各方另行达成一致的约定,否则不得采用不符合原合同约定的其他计价方法作出鉴定意见,也不得修改原合同计价条件而作出鉴定意见;如果当事人纠纷项目的合同出现合同无效、合同对计价依据和方法约定不明、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方法无法对纠纷进行鉴定,鉴定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权机关发布的标准,选择适用的计价依据和方法形成鉴定意见。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按实结算工程价款鉴定的应扣除利润。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1、详细阅读鉴定资料,制订鉴定方案

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资料,包括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法庭审查记录。一类是技术资料,包括合同、协议、采购合同、洽商、工程预结算书、设计文件、经济签证、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资料、竣工验收等资料。鉴定过程中经司法部门同意并提供的补充鉴定资料。

鉴定资料的合法、有效性决定了鉴定报告的效力。所以在鉴定之前,一定要让当事人对鉴定依据的材料发表书面意见,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直接做鉴定的依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在鉴定报告中予以说明。

详细阅读鉴定资料是了解工程情况、纠纷焦点的过程,也是制定鉴定方案的必经程序。工程造价鉴定方案应当根据工程特点、鉴定资料提供情况、对欠缺情况采取的措施等制定合理步骤。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其作用是明确鉴定内容、方法、步骤、依据、鉴定时间计划,对鉴定实施阶段起着有序、计划、主动的作用。对任何复杂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效力起着重要的作用。

2、现场勘察出司法鉴定造价初稿

收到申请人鉴定费用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现场进行勘验,根据图纸结合深入了解的案情,勘察现场,对现场拍照,对有争议的工程量需要在现场勘测确定事实情况,现场测量必须公平公正,按计价规范、工程量计量规则进行测量,测量后的工程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是鉴定造价结果的重要依据,完成现场测量后根据图纸、现场测量的工程量、施工合同、经济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初稿,在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用计取等,原先看上去是普通的造价咨询工作,在鉴定工作中有着更高的技术、经济要求,有不了解或不明确的问题,及时与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3、异议部分的处理

法院把初稿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的异议文件,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逐条逐项进行答复,不因当事人提出异议而改变。有些争议是其中的一方对一些专业知识或合同中的约定一知半解或知之甚少,或者一方很专业乃至强悍地钻政策文件及合同的漏洞,对被告或原吿提出的异议,认真、全面地进行举例、说明,协调做好相应的记录,不与当事人争论,在鉴定过程中与当事人分歧是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好像感觉帮助另一方一样,产生情绪的对立,鉴定人应站在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立场,具有更高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加上协调技术性,使争议得到圆满解决或者缩小争议,争取双方当事人在无争议的造价签字确认,对有争议的造价也签证确认说明情况,鉴定人书面说明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有争议部分和无争议部分的造价,由法院法官组织当庭质证。

4、出具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出具正式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的最终结果,是委托人要求提供的重要判决依据,因此司法鉴定意见书必须概念清楚、观点明确、文字规范、内容详实。鉴定意见书应加盖鉴定单位的公章、资质章及注册造价师印章(不少于三人),鉴定意见书的份数可按委托人要求,一般为伍份。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应包括:

(1)案情概况。主要介绍建筑工程规模、施工工期等情况。

(2)鉴定事项。主要介绍造价纠纷的原因,委托方及委托鉴定的要求。

(3)鉴定依据。详细地列出鉴定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执行的计价依据、材料价格、现场勘验记录、案情调查会议纪要等等。

(4)鉴定说明。即鉴定依据的说明,如采用的定额、取费类别、材料价格、施工形象进度等等;对有争议部分的实质性问题,根据送鉴材料、现场勘验记录和有关政策规定。

(5)鉴定结论。根据鉴定要求,明确列出属于鉴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并列出适合各专业造价、单方造价、主要材料消耗量的鉴定造价汇总表。

(6)鉴定书。详细说明鉴定结论的构成,包括工程造价汇总表、单项、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取费表、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及主要材料表等。

(7)其它附件。应附上鉴定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鉴定人员证书等复印件,及现场勘测记录、照片等。

(8)其他需说明的事宜。

5、出庭质证

一般法官会当庭问一些专业知识及鉴定结果的依据,答复原告、被告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疑问。我们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从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司法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量规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文件等找到法律依据,这样就使鉴定结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从而使司法鉴定结果更加的客观公正。

结语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决定了必须要从严谨的程序规划出发完善鉴定规程,只有鉴定程序能够改进和完善才能适应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各种问题,只有鉴定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确保鉴定的合法性、公正性、确定性。

参考文献

[1]张虎林.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探析[J].建材发展导向(下),2017,15(1).

[2]张木林.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J].建材与装饰,2015,(35).

论文作者:徐洪毅,杨桂琳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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