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贸体制改革探讨综述_经济风险论文

我国外贸体制改革探讨综述_经济风险论文

关于我国外贸体制改革问题讨论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外贸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对外开放的时间还比较短,不论是在外贸体制上,还是在具体工作中,都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发挥外贸对国民经济发展应有的作用。下面对有关观点作一综述。

一、当前我国外贸的形势

(一)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对外开放逐渐从沿海扩展到沿边、沿江、沿主要铁路和内陆省会城市,不断向纵深发展;对外开放的领域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扩展到第三产业;对外经济合作对象,从中小企业发展到大企业和跨国公司,初步形成了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的对外开放格局。外贸规模迅速扩大,进出口商品结构逐步改善,对外贸易方式不断改进,对外贸易伙伴逐渐增多,国际收支情况明显好转,外贸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注:董辅礽:《跨世纪中国外贸发展构想》,《现代企业导刊》1997.12。)

(二)我国对外贸易总额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 由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的0.78%上升至目前 3 %以上, 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位置已由1978年的第32位上升到目前的第10位。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的发展速度,不仅高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也高于世界贸易年均增长速度。(注:张作乾:《世纪之交世界贸易发展趋势及我国对策》,《国际经贸探索》1998.2。)

(三)进入1996年以后,中国的对外贸易与过去10多年的高速增长相比,出现了一种徘徊局面。对外贸易发展较好较快省份的对外出口增长速度下降,一些省份出现了对外出口的负增长。1996年,中国的出口总额比1995年增长了1.5%,比前18年的平均增长速度18%下降了16.5%。进入1997年后,中国的出口增长下降趋势得到了抑制,但再回到以前的高速增长轨道似不可能。(注:宝贡敏:《外贸发展的模式与中国外贸的转型升级》,《经济学家》1997.6。)

(四)亚洲金融危机使我国对外贸易遭受打击。第一,东南亚国家、地区的货币贬值,同时政府采取经济紧缩政策,以东南亚为出口目的地的我国出口企业,必因其市场萎缩而减少出口。第二,我国出口产品种类、结构与东南亚国家有很大程度相似,随着东南亚地区出口竞争力的增强,我国出口企业将遇到强有力的竞争。第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使我国出口产品更加困难。第四,来自香港转口贸易的压力增加。(注:施用海:《亚洲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及我国吸收外资和外贸出口有何影响》,《中国物资报》1998.1.14。)

二、我国外贸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外贸企业本身存在的问题。

1.外贸企业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在转轨过程中,我国外贸企业产权不清、责权不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尚未形成,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缺乏生产积极性和竞争意识。企业内部还存在历史遗留的制度性问题,如机构庞大、负担重、人员素质低、管理混乱等。(注:张旭菲:《“新政治经济学”对我国外贸改革的启示》,《国际贸易问题》1998.11。)

2.外贸企业在进行资本经营中存在问题。一是资产重组大多局限于“贸贸结合”。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外贸企业相互之间进行资产重组,功能互补性较差。二是功能定位不明确。目前强强联合已成为外贸企业资产重组的重要方式,但多数是采取简单合并或行政推动的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往往盲目追求“大而全”、“小而全”,起不到优势互补的作用,规模经营的优势得不到发挥。三是管理有效性差。大型国有外贸企业普遍存在“散、乱、差”的问题,企业规模虽然庞大,实质与中小型企业相比没有明显的经营优势,规模经济不明显。四是外贸企业在资产重组中筹融资困难。表现为部分企业历史包袱重,兼并破产办法不尽合理,股票上市渠道不畅。(注:冯梅:《国有外贸企业的资本经营问题初探》,《南方经济》1991.1。)

3.国有外贸企业资本结构不合理。(1)自有资本很少, 负债比例过高,且有增长趋势。有不少外贸公司的负债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已超过90%,有的甚至高达100%。(2)债务结构不合理。企业债务资本的形成主要是靠银行贷款,比例达80%左右。(3 )债务资本中沉淀资本比例高,严重影响到负债资本的使用效益。(注:刘海云:《国有外贸企业资本结构的扭曲及其纠正》,《国际贸易问题》1998.2。)

4.出口风险意识不强,对外交易不考虑风险成本。大多数外贸企业还沿用多年来形成的传统交易方式,对出口风险的认识还停留在控制非信用证业务的层次。由于缺乏风险成本的概念,很多外贸企业认为投资出口信用保险要交保险费,是不合算的,往往因小失大,蒙受更大的损失。同时,很多企业过于依赖信用证业务,丧失不少出口成交机会。(注:国际贸易与投资研究委员会:《积极防范出口风险,减轻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纵横》1998.10。)

5.目前推行的外贸代理制存在问题。

(1)外贸代理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代理过程中商业风险与法律责任不明确。如委托方自己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外销合同必须以外贸公司名义签署、对外履约,使外贸公司直接承担风险,尽管代理双方可以签订代理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解决纠纷程序办法,但一旦发生纠纷,外贸公司会处在外商和委托方之间,左右应付,不仅花费大量精力,还会产生经营风险。(注:毛帆、袁素琴:《对推行外贸代理制的几点思考》,《国际经贸研究》1998.2。)

(2)代理不规范。 企业在实践中“创造”了多种多样的代理形式:外贸公司为没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其产品出口;外贸公司利用自己拥有出口配额、外汇融资权试点等有利条件,为其他外贸公司或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外贸集团公司为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代理出口;外贸公司为生产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实行进出口代理;外贸公司参与国内外投标后,代理相关产品的出口;外贸公司为少数外商投资企业、甚至个体户代理出口等。这种状况表明,目前实践中的外贸代理制,在相当程度上并非企业之间自觉自愿、建立在经营合理性上的规范代理制,基础是脆弱的。(注:《推而不广,症结多多》,《中国纺织报》1998.3.30。)

(3)工贸双方都缺乏积极性。由于长期以来工贸脱节, 工贸双方互不信任,互相防备心理很重。生产企业觉得外贸公司一直对他们封锁客户和市场信息,为的是长期独占高额利润;而外贸公司则担心为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后,自己的客户渠道被摸清,自己将被甩开,工贸双方形成了隔阂和对立。(注:《推而不广,症结多多》, 《中国纺织报》1998.3.30。)

(4)外贸企业服务意识不强。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外贸企业习惯于依靠国家政策,采取买断方式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现在要推行代理制,费很大劲,却只能赚取很少的代理费。这种巨大的反差,使外贸企业的服务观念、市场开拓能力以及自身的经营管理都不能适应推行代理制的需要,也影响了代理制的推行。(注:魏锦魁:《关于进一步完善外贸代理制》,《国际商报》1998.3.24。)

(二)外贸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将更加严峻。

1.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增长、买方市场、货源充足、较低的通货膨胀率等,均是有利于出口增长的因素。在财政收支状况比较好的情况下,国家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但是,总体而言,这些对外贸的政策支持的空间不大,加上在这一段时间里,人民币仍将保持稳定,所以,近期我们也不可能寄希望于通过货币贬值来增强出口竞争力。同时,随着东南亚国家经济的复苏,东南亚国家货币贬值带来的低成本优势将逐步显现出来,这些国家与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会更加激烈。我国主要的目标市场,如美国的贸易赤字增加,其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有可能增强。所以,我国外贸出口面临的外部环境将更加严峻。(注:《1999年我国对外贸易前景展望》,《经济管理文摘》1999.1。)

2.由于国际市场众多商品都已处于严重供过于求状态,竞争日益激烈,而在国内,外贸企业又出现流动资金短缺,出口退税率一再下调,人民币升值,物价上涨,出口成本提高。随着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不断增高,有些产品在东道国已占去相当大的份额,对当地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造成一定的威胁,商务纠纷不断增多。(注:李创荣:《外贸企业实现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探索》,《国际经贸探索》1998.2。)

三、我国外贸发展战略选择

纵观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外贸对经济起到了巨大的拉动作用,外贸发展战略的选择又是外贸发挥作用的根本。我国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发展战略,目前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外贸民营化。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外贸民营,相对于外贸国营而言,即企业不论大小、行业和所有制形式,均有“天赋”的进出口经营权,可以自由进入国际市场进行竞争。民营化的途径是利用市场机制,采用企业拍卖和企业破产等方式,实现外贸产权和经营权的充分流动,推动外贸体制的全面转型。对国有外贸企业,不论大小和所属部门,在进行清产核资之后,一律向社会上出售;债务严重的企业经债务重组后,进行拍卖;对无法出售、扭亏无望的企业,实行破产清算。(注:胡松华:《第四浪潮,外贸民营化》,《国际经贸探索》1998.1。)

第二种观点,赋予国内有条件的私营企业以外经贸权。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无论国有还是私营,只要当国内商品的生产边际替代率或相对价格不同于世界市场的相对价格,就能通过贸易获得经济利益,企业就会自发地进行外经贸活动,使价格比率均等化。用行政审批方式赋予企业外经贸权,实际上是理论上不承认“企业是市场主体”,而把“国家企业一体化”作为理论前提,私营企业如果不能自由地经营外经贸,其外经贸权最终不能脱离行政依附,这类企业就很难真正作为市场的主体,从其经济效益出发,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与自身能力自主决策,从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注:蒋国庆:《关于我国私营企业参与对外经贸的思考》,《四川大学学报》1998.1。)

第三种观点,民营化不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对民营化观点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民营化”概念的实质涵义,无非就是“私有化”。“私有化”不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因为私有化必然导致个体、私营经济的大发展,生产资料大部分会转入资本家和个体工商户手里,劳动人民重新沦为雇佣劳动者,这同我国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背道而驰的。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一样,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原则。公有制经济是我国政府赖以动用的重要物质力量,也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依靠和基础。(注:钱宗起:《民营化不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国际经贸探索》1998.5。)

有的同志认为,外贸民营化不是万能的灵丹妙药,外贸民营化并不能解决国有外贸企业的许多问题,因为现存问题中有不少是非所有制原因造成的。对一些中小型国有外贸企业进行民营改造当然是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有效途径之一,但这决不是所有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唯一出路。(注:廖力平:《第四浪潮?外贸民营化?》, 《国际经贸探索》1998.3。)

第四种观点,推行外贸企业股份化经营。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股份化经营能明确外贸企业的产权关系,更好地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发挥企业外贸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外部压力与内部动力机制。它能吸收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提高外贸效益。(注:张旭菲:《“新政治经济学”对我国外贸改革的启示》,《国际贸易问题》1998.11。)

第五种观点,对国有外经贸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构造我国外贸行业的大企业经营体制。这种观点认为,目前外贸行业已经变成高度竞争性行业,纯粹由大大小小的国有外贸企业组成的企业组织结构,完全没有必要。国有外贸企业必须收缩战线,从那些更适合于分散经营和小规模经营的领域退出,着重发展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这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有大集团为核心,构造我国外贸行业的大企业经营体制。(注:朱立南:《发展的紧迫课题》,《国际贸易》1998.10。)

第六种观点,对大多数外经贸企业来说,适宜搞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原因是目前大多数外经贸企业固定资产少,自有流动资金严重不足,尤其是历史债务重,资金沉淀严重,实业化的效果也不太明显。通过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具有股份公司的一般优点外,还有操作相对简单、不需发行股票、改制成本低等特点,并可利用多元股东间的利益制衡机制,避开政府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使企业权利真正落实到位,增强自我运筹和竞争能力,把国有外贸企业搞好搞活。(注:李富国、毛帆:《对外贸企业机制转换的思考》,《国际商报》1998.4.7。)

第七种观点,发展合资外贸公司。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建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利用外方优势,扩大产品出口。合资外方都是国际著名的大公司,它们拥有发达的市场营销渠道、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营销技术,并具有国际贸易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二是提高我国外贸质量。一方面在出口领域中,可以借鉴和发挥合资外方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提高出口商品销售盈利率及档次和附加值,另一方面在进口领域中,合资有利于进口高新技术和相关技术商品的择优引进、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和引进后的创新。三是引入新的竞争主体,激励国有外贸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合资外贸公司作为新的竞争主体是在没有历史包袱、在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的前提下成立起来的,比国内其他外贸经营企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国内其他外贸公司要想在激烈竞争中求得生存发展,必须树立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加快自身改革、自我激励、自我发展。但在建立合资外贸公司时,在主导权控制问题上,一方面要保证在设立公司时中方资本比例不低于51%,另一方面要借鉴其他领域合资企业中方在主导权控制方面的经验,尤其要汲取在增资扩股时中方丧失股权控制的教训,采取措施预防和避免此类情况在合资外贸公司发生。(注:杨新方:《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新突破》,《经济纵横》1998.1。)

第八种观点,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实现外贸经营由现行的审批制向依法登记制的过渡。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度是与计划经济制度紧密相关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往往是行政部门的附属物,其行为受政府支配,所谓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属性根本无从谈起。目前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经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初具规模。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中既初步具备放开外贸经营权的基本条件,而这些条件又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因此,从中长期看,全面放开外贸经营权,变外贸审批许可制为依法登记制,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由之路。从近期看,放开外贸经营权应当是有步骤、有组织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进程。实现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向依法登记制过渡后,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也无论何种所有制的企业,只需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均可自由经营对外贸易。(注:李雨时:《朝向依法登记制度的过渡》,《国际贸易》1997.11。)

四、促进我国外贸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未来外贸工作需贯彻以下几条基本原则。1.必须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在度过了一段增长速度不断加快、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增强的时期后,我国外贸将进入一个相对平稳的增长阶段,未来一段时期很难再出现前10年那种每年两位数的出口增长幅度,外贸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将十分艰巨。因此,外贸还要对国民经济发挥作用,比如在增加就业、改善经济基础、增加经济实力和促进经济全球化发展,有利于开拓国内经济的深层空间。2.必须带动国民经济结构调整。我国的比较优势决定了出口还应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因为劳动力价格低廉,可以弥补国内某些政策的不足之处。对外贸易还要发挥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推动作用,把某些行业纳入全球经济体系,从全球的高度把握结构调整和转移的趋势。3.必须提高国民经济的抗风险能力。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开放步伐的加快,国际经济风险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外贸的健康发展可以提高抗风险能力,这就要求外贸保持进出口的平衡,并尽量保持外贸适量的顺差。4.必须服务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要求外贸在利用能源、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方面,通过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向国际有关的环境标准靠拢。(注:高虎城:《未来我国外贸发展基本原则》,《瞭望》1999.2。)

(二)实施“大经贸”战略必须统盘规划协调。第一,实行计划指导。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都应对自身范围内的外经贸活动制定计划。企业计划应报政府备案后执行,政府部门计划应发给企业作为指导性意见。第二,做好协调工作。政府部门对各类企业之间在业务上发生的纠纷和摩擦,应按照法律、政策进行调解,化解矛盾,使分力化为合力,推进外贸工作的协调发展。第三,加强检查监督。除了企业自律和相互监督之外,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第四,强化行业管理。各个行业组织应执行政府授权的管理职责,发挥自身的功能,加强对企业经营的指导、协调、管理和利益保护,使企业之间步调一致,协同行动,消除无序竞争,以维护“大经贸”战略的顺利实施。(注:钱宗起:《我国大经贸战略的内涵与实施的对策研究》,《国际经贸探索》1998.2。)

(三)实施“大经贸”战略必须加强外经贸中介机构建设。要加强各种进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建设。特别要强化各种商会、协会在行业管理、外国对我反倾销的组织应诉以及我国对外国反倾销的方面的职能,发挥律师事务所在法律咨询、指导和服务方面的作用。(注:周树德:《浅谈“大经贸”战略》,《国际经贸探索》1998.2。)

(四)外贸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1.汇率变动风险仍然巨大,外贸企业应慎防汇率风险以及由于汇率剧烈波动而可能带来的履约风险,谨慎选择合同币种与结售汇时间,并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合同中注明汇率风险条款,进行套期保值等。2.警惕欧美新出现的种种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法。欧元启动后的欧洲统一市场对外部有一种自然的排斥作用,对我国产品的设限不会减少。同时,欧元区内贸易条件变得更加透明,我国商品与东欧、南欧国家间的商品也更容易分清,欧元区国家更易找到贸易保护和反倾销的理由,我国商品向欧洲出口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困难。因此,我国企业一方面应提高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另一方面应掌握国际贸易惯例,随时关注国际市场信息,并学会动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3.共同维护良好的外贸经营秩序,防止竞相压价。(注:国义:《中国出口企业应注意些什么?》《瞭望》1999.2。)

(五)外贸企业要加强出口风险管理。1.加强对客户资信的调查与管理,对已有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加强对不良客户的监控;完善客户档案,逐步建立主要客户的数据库;有条件的大企业要加强与世界上知名咨询公司和银行的合作,通过它们掌握新客户的资信情况,扩大客户网络。2.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规避风险的途径。首先,要很好研究国家出口信用政策及相关机构的运作情况,通过投保出口信用险来化解风险。其次,可以通过设在海外的子公司,在香港出口信用担保局和其他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投保。(注:国际贸易与投资研究委员会:《积极防范出口风险,减轻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纵横》1998.10。)

(六)优化出口商品结构,调整出口地区结构。在出口商品中,增加工业制成品在总出口额中的比重。出口地区应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分散出口贸易的地区风险。一方面继续深度开发美日欧等传统市场,另一方面努力开拓非洲、拉丁美洲、独联体等新兴市场。(注:赵若芸:《挑战中的机遇》,《国际经贸探索》1998.5。)

(七)加大出口退税政策对外贸发展的推动作用。第一,在现有基础上将出口产品退税率普遍上调为14%,据测算,可以促进外贸出口提高约5个百分点。根据国家财力和有利于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的原则, 选择重点支持的行业、企业或产品,向按法定征税、退税的方向迈进,实行零税率。第二,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对出口企业生产所用的技术改造设备的进口,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三,尽快解决加工贸易出口使用国产原料替代进口部分给予退税的具体办法,以提高国内产品的竞争力。(注:王亚平:《1999年外贸形势预测及对策建议》,《经济问题》1999.2。)

(八)完善外贸代理制。第一,统一和完善代理立法,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我国应尽快补充《民法通则》中只对显名代理做出规定,而对隐名代理的权利无划分标准的做法。(注:任健、顾晓艳:《外贸代理制,出路何方》,《经贸导报》1998.2.19。)第二, 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要建立长期稳定的代理关系。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代理协议应是长期的,至少5年以上。 (注:纪秋颖:《关于推行外贸代理制的思考与建议》,《国际经贸探索》1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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