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反映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与在职职工工资待遇的对比关系,反映了两个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历史经验表明,养老保险金替代率应适度,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替代率问题是整个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关键点,替代率是否合理,将影响到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和政策取向。
一、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的含义
(一)基本含义
养老保险金替代率是指一定地区当年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的养老金平均水平(R1)与该地区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W1)的比率,又可以称为社会养老保险金替代率(S)。替代率属于动态指数范畴,用公式表示是:S=R1/W1。比如,某地区某年度的年人均养老金为16500元/人,某地区某年度的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0000元/人,该地区、该年度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替代率为:16500/30000=55%。
社会养老保险金替代率反应一定地区一定时限的养老金水平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对比关系。它受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消费水平等因素制约。社会养老保险金替代率过高,将不利于调动在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如果替代率过低,将难以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准。
(二)表现形式
由于企业、事业和机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同步性和统计口径(称谓)上的差异,社会养老保险金替代率将表现为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离休金替代率和退休金替代率等多种形式。
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是指一定地区当年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该地区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W1)的比率;离休金替代率是指一定地区当年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平均水平与该地区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W1)的比率;退休金替代率是指一定地区当年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平均水平与该地区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W1)的比率。
(三)相关范畴
与社会养老保险金替代率(S)相联系,还涉及到个人养老保险金替代率(P)和交叉养老保险金替代率(F)两个范畴。
个人养老保险金替代率一般定义为个人进入退休期当月领取的养老金(R2)与进入退休期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W2)的比率,属于静态替代率的范畴。用公式表示:P=R2/W2。比如,某位员工退休当月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为1300元,退休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那么,该员工的个人养老保险金替代率为:1300/2000=65%。
为了对替代率进行深入研究,还可以引入交叉养老保险金替代率概念。交叉养老保险金替代率(F)是指某地区某退休个人当年领取的养老金总额(R3)与该地区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W1)的比率,属于动态替代率的范畴。用公式表示:F=R3/W1。比如,某退休人员当年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为12000元,某地区该年度的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0元,该退休人员的交叉养老保险金替代率为:12000/20000=60%。
交叉养老保险金替代率反应了个人领取的养老金水平与在职职工工资水平的对比关系。如果交叉替代率等于社会替代率,说明该退休个人的养老保险金替代率处于社会平均水平;如果交叉替代率高于或者低于社会替代率,则表明该退休个人的养老保险金替代率高于或者低于社会养老保险金替代率水平。
二、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目标的确定
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目标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拟达到的、适度的替代率水平。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目标的确定,将受到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社会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
(一)确定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目标的思路
确定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目标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大致思路是,综合考虑养老保险的需求和养老保险的供给因素来确定养老金的替代率目标。
1、养老保险需求
为了保障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正常生活,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应确保退休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和退休前生活水平大致相当,不致因为退休而导致其生活水平大幅下降。
由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只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因此,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应位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和退休前生活水平这两者之间。要保障退休人员退休后的生活达到退休前的水平,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者共同的任务,不应全部由基本养老保险承担。
从全社会角度来看,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可以理解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职工平均生活水平。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最低限应当高于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养老保险水平的最高限应当等于或略低于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职工平均生活水平。
最低生活保障线实质上是为居民提供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养老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有一定的可比性。从各地执行情况看,最低生活保障线一般为职工平均工资的1/5左右。因此,可认为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的下限为20%。如果养老保险金水平等于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那么,养老保险金替代率将为100%。因此,可以认为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的上限为100%。
2、养老保险供给
根据社会保障的一般理论,社会保障水平应该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只有较高的养老保险资金供给才能承受较高替代率的社会保障。
按照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企业缴费比例不能超过缴费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按此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供款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缴费工资额)的上限为28%。在供款率28%的上限条件下,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也必然要控制在这一上限之内。同时,与国际供款率比较,中国的供款率已经偏高,通过提高供款率来提高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的设想将受到资金制约。
(二)三个支柱(层次)的替代率目标
按照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目标确定为60%左右。根据1991年国际劳工组织规定,建议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的最低标准为55%。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基本养老金改革的替代率目标略高于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的养老保险金替代率最低标准。
如果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的替代率为20%,那么,基本养老保险加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可以维持在80%左右。
如果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也能够达到20%,那么,三个支柱的目标替代率之和应当达到100%,也就是达到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的最高限。
三、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现状分析
(一)中国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现状
1、中国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
根据1999年到2002年的统计资料,中国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由77.3%下降到63.43%,并逐步向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目标60%逼近。如表1所示:
表1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表
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
中国基本养老 77.30%71.20%63.15%63.43%
保险金替代率
注:表中数据根据历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历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数据。
2、中国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退休金替代率
根据1995年到2002年的统计资料,企业单位的退休金替代率在逐年下降,由1995年的70.13%下降到2002年59.28%;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替代率在103.03%和92.11%之间波动;机关单位退休金替代率由94.96%上升到104.56%,如表2所示:
表2 中国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退休会替代率表
注:表中数据根据历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历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数据。
表2数据分析表明,中国企业退休金替代率在逐年下降,并已经低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60%。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的退休金替代率居高不下,总体维持在92%~107%水平上,与企业退休金替代率的差距在逐年加大,如表3所示:
表3 中国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退休金替代率差距表
表3数据表明,中国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退休金替代率差距大致在22%~43%之间波动,平均波动率为32.5%;中国企业单位与机关单位退休金替代率差距大致在23%~48%之间波动,平均波动率为35.5%。
(二)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现状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
根据1999年到2003年的统计资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由53.8%下降到43.41%,呈逐年下降趋势。1999年到2003年,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的平均值为49.28%。如表4所示:
表4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
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
北京市基本养老 53.80%52.27%49.23%47.70%43.41%
保险金替代率
注:表中数据根据历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历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公报》整理。
表4数据表明,北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明显低于全国替代率水平,二者之间的差距如表5所示:
表5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与全国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之间的差距表
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金替
代率与全国基本养老保险-23.50%
-18.93%
-13.92% -15.73%
金替代率之间的差距
表5数据表明,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与全国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之间的差距大致在14%~24%之间波动,平均差距为19%。
2、北京市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退休金替代率
根据2000年到2002年的统计资料,北京市企业单位的退休金替代率在逐年下降,由2000年的54.35%下降到47.67%;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替代率也在逐年下降,由2000年的86.60%下降到66.24%;机关单位退休金替代率在69.44%~89.7%之间波动,并有上升趋势。如表6所示:
表6 北京市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退休金替代率表
2000年2001年2002年
北京市企业单位退54.35%49.96%47.67%
休金替代率
北京市事业单位退86.60%84.51%66.24%
休金替代率
北京市机关单位退78.64%69.44%89.07%
休金替代率
注:表中数据根据历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历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公报》整理。
表6数据分析表明,北京市企业退休金替代率逐年下降,并低于基本养老保险金目标替代率60%的水平。总体上看,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的退休金替代率水准较高,大体在66%~89%之间波动,与企业退休金替代率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如表7所示:
表7 北京市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退休金替代率差距表
2000年2001年2002年
北京市企业单位与事业
-32.25%-34.55
-18.57%
单位退休金替代率差距
北京市企业单位与机关
-24.29%-19.48% -41.40%
单位退休金替代率差距
表7数据表明,北京市企业单位退休金替代率与事业单位退休金替代率的差距大致在19%~35%之间波动,平均波动率28.46%,并有差距缩小的趋势。北京市企业单位退休金替代率与机关单位退休金替代率的差距大致在19%~41%之间波动,平均波动率28.39%,差距有扩大的趋势。
3、北京市最低社会保障标准替代率
最低社会保障标准替代率是指最低工资标准替代率(最低工资/职工平均工资)、最低退休金标准替代率(最低退休金/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替代率(最低生活保障金/职工平均工资。)如表8所示:
表8 北京市最低社会保障标准替代率表
注:表中数据根据历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历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公报》整理。
表8数据显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替代率、最低退休金替代率和最低生活保障替代率均呈逐年下降趋势。数据测算表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替代率平均值为30.30%,最低退休金标准替代率平均值为30.41%,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替代率平均值为19.61%。同时表明,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大致是最低退休金标准替代率的1.7倍左右,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替代率的2.6倍左右。
四、结论与思考
(一)若干结论
1、中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已经达到替代率目标水平,但呈逐年下降态势
分析表明,中国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和中国企业单位退休金替代率已经接近60%的目标水平,并呈逐年下降趋势。中国事业单位和机关的退休金替代率居高不下,高出企业退休金替代率35%左右,与企业退休金替代率的差距在逐年加大。
2、北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明显低于替代率目标水平,仍呈逐年下降态势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明显低于全国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水平,也低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替代率目标60%的水平,还低于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的55%的替代率水平。可以认为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明显偏低,并在逐年下降。北京市事业单位和机关的退休金替代率处在较高水平上,高出企业退休金替代率28%左右,并与企业退休金替代率的差距有扩大的迹象。
(二)几点思考
1、努力实现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与制度改革的目标相一致
一些地区,特别是沿海发达的中心城市,十分注意控制养老金水平,保持了较低的替代率,减缓了资金收支的矛盾,为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如果出现养老保险金替代率过多地低于60%,将不利于保证和改善退休者的生活质量。尽管他们的养老金绝对额可能高于中西部地区,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不是生活在中西部,而是生活在高工资、高消费的环境中。应当看到,在不同消费水平的地区之间,养老金的绝对额应不具有直接的可比性。对替代率控制得过于苛刻,将使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过多地低于平均生活水平,使他们感到不能充分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并由此产生心理的不平衡。控制替代率和提高退休者生活质量和水平,是政府并行不悖的目标,其间的分寸把握有时很微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
2、替代率逐年下降的趋势应当遏止
就当前来看,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已经达到目标替代率60%的水平,可以说已经是比较适中的水平,替代率持续下降的趋势应当得到遏止。
就北京市的情况来看,2003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下降到43.41%的水平,远远低于60%的替代率目标,更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遏止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的持续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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