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军队审计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 马甲一
摘要: 人民军队审计制度诞生于革命战争时期,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逐步完善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亲自擘画、领导、推动人民军队审计制度建设改革,全军审计体制实现革命性体系性重塑,审计制度建设取得卓越成果。
关键词: 人民军队 审计制度 建设发展
Development of Audit Institution in PLA
军事审计制度,是指军事审计机构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法律法规。人民军队的审计制度诞生于革命战争时期,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逐步完善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人民军队审计制度实现了革命性体系性重塑。
试验按照《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的技术要求并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在试验过程中,5~20 mm碎石与20~40 mm碎石的比例约为2∶3时,混合石料可以紧密堆积。坍落度在20~40 mm时混凝土和易性、保水性适宜。经过多次试配、调整,最终确定本次试验C40水工混凝土最优配合比参数见表2以及每立方米C40水工混凝土配合比见表3。
一、革命战争时期人民军队审计制度
1927年9月,秋收起义部队在三湾改编后,实行经济民主制度,连队成立士兵委员会,代表士兵参与部队经济监督,这是人民军队建立审计制度的初步尝试。1932年2月1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经济公开条例》,依照该条例规定,红军各级普遍建立审查委员会,履行军事经济监督职能,是红军中最早的审计机构。《经济公开条例》作为红军军事审计工作的首部法规,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账目审查,二是账目公开,三是账簿及单据保存。1934年2月20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专门的审计法规。《条例》共19条,规定了建立审计监督制度的目的、审计职权、审计体制、审计范围和任务、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审计程序等。《条例》规定中央审计委员会审查的事件包括海陆空军预算、决算,从而将军事审计纳入了国家审计范畴。
宝鸡市位于陕西省关中平原西部,东连咸阳市,南接汉中市,西北与甘肃省天水市和平凉市毗邻。全市辖区南北长约160.6km,东西宽约156.6km,总面积18 172km2,辖三区九县。
抗日战争时期,中央军委机关和八路军、新四军均广泛建立军事审计机构,为加强军队财经管理发挥重要作用。1938年11月,中央军委设立财政委员会,下设审计处。凡军委所属后方各机关、部队、学校之按月或临时收支预决算,必须先行送交审计处审核。1939年,八路军总供给部财政处下设审计科负责审计工作。1941年,八路军总部颁布《审计条例》,规定总部设立总审计委员会,各战略区设审计委员会,旅团设审计组。实行三审制度,团级为初审,旅级为复审,战略区(师)为决审,总部为最后稽核备案。1941年1月,新四军在军财经部下设审计科负责审计工作。4月,新四军军分会发出通知,规定了师、旅、团审计权限。
17世纪30年代,土尔扈特人在其首领和鄂尔勒克率领下远徒伏尔加河流域,在那里建立起游牧民族的封建汗国,直至1771年渥巴锡率部重返故土。在近一个半世纪的时间里,土尔扈特人在伏尔加河流域所建立的土尔扈特汗国经历了如下几个时期: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人民军队审计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军队经费开始由国家供给。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后改称国务院)是批准军费开支的最高领导机关。1950年2月,在国务院总理兼军委副主席周恩来的直接领导下,成立了由总后勤部部长、总参作战部部长和国家财政部常务副部长组成的“三人审计委员会”,协助总理工作,凡各项军费预算的确定和拨款数额,均先由“三人审计委员会”审查,报总理审批后方能生效。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临时性的开支增多,1950年11月,又将原“三人审计委员会”改为由中央财经委员会宋劭文、财政部戎子和、总后勤部杨立三、宋裕和及张令彬组成的“五人审查小组”,规定凡各项军费开支,均由总后勤部根据各军区、军兵种、总部各部门和志愿军司令部、后勤部提出申请,然后经由聂荣臻代总参谋长签署意见后转呈中央财经委员会。属一般性的预算开支,报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副主任薄一波、李富春批准;属重要预算开支的,转呈周总理批准后,交“五人审查小组”办理。
20世纪50年代,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和西南六大行政区相继在财政部门设立了审计机构,亦兼负军事审计职能。如华东区在军政委员会财政部经费管理处设立了军费审计科,西北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计处负责审核辖区内军队一切经费开支。
改革开放以后,人民军队依据宪法和法律,重新建立了军事审计机构、健全审计制度。1985年7月31日,中央军委批准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局,1992年8月改称解放军审计署,编制在总后勤部。与之相适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装备部和各大军区、军兵种也成立了审计局,军级单位则成立了审计处。1987年1月,我军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条例(试行)》。经过试行修订后,于1995年4月10日中央军委正式向全军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2007年1月中央军委又重新修订)。该《条例》是我军在新形势下组织实施审计监督的基本法规,它的颁布施行,对于推动我军审计工作的发展,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人民军队审计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各大军区和各级部队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布一系列军队审计法规制度。如总部制定的审计法规《1950年财务制度》,其中第4章专门对军队审计工作进行了规范。各大军区按照中央军委的要求,相继颁发了本军区的审计规章,如1951年2月,西南军区发布《1951年度财务制度》,其中第七章为审计制度。4月,西北军区发布《1951年供给关系与预算、决算制度》,其中第5部分为审计制度。5月,华北军区发布《1951年供给财务制度》,其中第5章包括审计制度的内容。同月,华东军区也发布《1951年财务制度》,其中第4章为审计制度。各大军区发布的审计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的职权和范围、审计机关的设立及分工,各级审计机关的职责等。1954年后,军事审计监督制度被军事财政监察制度取代,审计部门被撤销,审计工作改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为规范、指导财务部门的审计工作,1961年5月总后勤部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制度》,规定军事审计的方式以事前审计和送达审计为主。由于当时军队审计力量不够充足,军事审计较少使用就地审计,这也导致了一些问题,如东北军区审计部门在总结1963年的审计工作时,发现因为审查预算很少进行实地了解情况(人少难以做到),只能从预算中审核,常常发生与实际不相符合的现象,上半年情况特别严重,曾有22项军费预算大于决算20%多,同时将经费积压相当长时间,甚至有半年之久。在审计方法上,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运用最为普遍,审计人员主要依据财经法规、标准、制度,对各级部队的相关预算表、决算表、计算表和凭证、账簿进行审查。在运用审查书面资料方法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部队的人员、武器装备实力,以及粮食、现金等展开调查、统计、核实。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军队迅速发展壮大,为严格财经管理,确保后勤供应,夺取全国胜利,中央军委更加重视审计工作。1948年12月,中央军委召开后勤会议,要求野战军、大军区、军、二级军区,均应设立审计委员会,各团与分区要设有审计小组,这些审计机构的职责,不仅限定于审核和批准各种预决算,掌握人员马匹数目,而且还必须有组织、有计划地去检查和督促各后勤机关贯彻各种制度,克服贪污浪费现象。1949年1月后,人民解放军统一整编为4个野战军和5个大军区,各野战军和大军区按中央军委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审计机构,制定审计法规,开展审计工作。1949年6月,中央军委颁发《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后勤部供给制度(草案)》,统一了全军审计制度。
该《条例》共7章46条,其内容主要包括:军队审计机构和人员,审计部门职责,审计部门职权,审计工作程序,奖励与处罚,附则等。其中,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军队的审计监督,维护军队财经秩序,提高军事经济效益,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军队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这说明国家审计法是军队制定审计法规的直接法律依据。第7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署,在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军的审计工作。”这说明,军队负责审计事务的最高机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署,审计署直接对中央军委负责,并对包括军委各总部机关在内的一切部门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第2条规定:“军队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第3条规定:“一切有经济活动的军队单位和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这就明确了军队审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各级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资产,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而且军队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军队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并应当向审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我军《审计条例》不仅规定了审计机构及其制度,而且还赋予军队各级审计部门具有实施监督检查权和对被审计单位、个人的行政处理权以及经济处罚权。为保证军队审计工作的有效展开,该《条例》还规定了军队审计采取双重领导体制,即“对本级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各单位的审计部门对本级首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后勤机关领导,未设立审计机构的单位,审计工作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业务都要以上级审计部门领导为主,下级审计部门应当如实向上级审计部门报告工作。
中央军委颁布《审计条例》,从军事法规上确立了我军现行的审计制度,各总部、军兵种和大军区据此进一步制定审计规章,使我军审计工作全面走上了法治化轨道。如:1996年4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军队审计工作程序规定》,1997年4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审计规定》,2000年6月总后勤部颁发《军队预算外经费审计暂行规定》,2002年2月总后勤部颁发《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规定》,2005年1月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军队领导干部经济审计评价标准(试行)》等几十个全军性的审计规章。与此同时,各大单位及其审计部门还结合本单位实际,颁发了各类审计制度规定300多个。这些审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本涵盖了我军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四、党的十八大后人民军队审计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中央军委对军队审计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先后40多次批阅军队审计工作情况,19次作出重要指示,为新形势下做好军队审计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13年底,习近平在军委扩大会议上明确提出要进行军队审计制度改革;2014年10月,习近平在古田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亲自宣布将解放军审计署从总后勤部划归中央军委建制领导;2015年11月,习近平在军委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组建中央军委审计署,改革审计监督体制,全部实行派驻审计;2016年6月,全军审计系统按“区域设置、统管统派”新方式运行,至此军队审计体制实现了革命性体系性重塑;同年12月,中央军委发布最新修订的《军队审计条例》,按照审计监督全覆盖的根本要求,新增了政策法规审计、价格行为审计、无形资产审计、军民融合项目审计等内容;建立了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细化了审计回避的具体情况;明确了廉洁从审纪律,完善了审计信访制度,并进一步强化了对审计权力行使的监督等。
中图分类号: E23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4883-(2019)05-0081-03
[作者简介] 马甲一,陆军勤务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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