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改革开放新形势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形势下论文,改革开放论文,几点思考论文,中央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新型中央与地方关系,是现在直至未来的改革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因此,本文认为:首先,我们应当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积极主动地促使二者关系逐步实现合理化。其次,中央与地方关系在体制模式选择上是实行中央集权——地方分权的混合体制。最后,在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和建立健全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控制体系的基础上,尽快解决日益严重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是当前必要的政策选择。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央集权;地方分权。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长期在不合理的状态中运行,权力的集中和分散有过多次反复,始终没有走出“一统就死、一死就叫、一叫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又统”的怪圈。改革开放之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经过17年的调整与改革,打破了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旧格局,使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对稳定下来,正在朝合理化的方向迈进。特别是1994年新的财政体制及其他管理体制的实行,使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与改革以市场经济为取向,标志着建立新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建立新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始终是一个难题。就目前而言,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与改革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地方的自主权多了,但对其不合理行为的约束却少了,产生了日益严重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正如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中所说:“改革开放以来,实行权力下放,地方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有力推动了改革和发展。这是一条重要的经验,应当充分加以肯定。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过多地考虑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不力,甚至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应当由中央集中的则集中不够,某些方面存在过于分散的现象。”所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新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成了我们现在直至未来的改革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目前,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与改革方面,从改革的指导思想到改革的具体思路,人们的认识也还存在着明显的分歧。本文拟从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角度,针对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上的认识误区及其现行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谈一点自己的浅见。
一
要从理论上认识到,建立合理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应当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积极主动地促使二者关系实现合理化。
现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已进入一个关键的发展期,我们应当设计和构造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体制框架,不断完善我国有自身特色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并为中国在二十一世纪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体制基础。在做好未来体制安排的同时,还应当确立与之相配套的改革步骤与措施。由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个多层面、多角度的体系,它包含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其中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法律关系则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的规则形式,是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的制度化、法制化。一个国家的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中的任何一个关系发生变化,都会不同程度的使这个国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发生变化。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和改革,首先是从经济领域进行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最大变化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的变化。经济体制改革每向前跨进一步,都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并打上受经济体制改革影响的烙印。我国中央与地方的政治关系、法律关系的改革一般都是经济关系变化的延伸和发展,是经济体制改革在上层建筑领域的表现。这样,就使得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与改革表现为一个被动性的适应过程。下一阶段的改革,在改革的步骤和措施的设计和选择上,应当注意把这种被动性的适应过程变为一种自觉主动的推进过程。
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应该是一种必要的中央集权和在中央有效控制下的地方适度分权相结合的关系。在体制模式选择上就是实行中央集权——地方分权的混合体制。
由于对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定位上难以把握,目前,在对改革的前景进行战略选择的过程中,出现了集权论(“中央本位论”)与分权论(“地方本位论”)之间的观念分歧,〔1〕有的学者还提出了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应当实行法律分权制,〔2〕还有的学者主张地方政府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是变民主集中制地方政府体制为地方自治体制,〔3〕等等。面对诸多不同的意见和看法,首要的不是对这些观点逐一进行评析,而是要从把理论和我国目前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存在的主要问题相结合的前提出发,得出现实所决定的模式和现阶段工作的重点。我们认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应该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中央与地方关系在体制模式的设计与选择上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巩固和完善。在国家结构形式确定的前提下,决定一个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要因素是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以及这个国家的特殊历史传统。其中经济因素又是最重要和最本质的决定性因素。因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结构的设置。从这种意义上讲,它属于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众所周知,我国原有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形成的基础在于传统的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形成的基础在于传统的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从历史上看,中国大一统中央集权模式的形成也是这样。我国中央集权模式的形成以公元前221 年秦始皇统一六国为标志,当时中国的经济特征是自给自足的、分散型的、封闭式的小土地耕作,这种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经济成份的自然经济就构成了中国大一统中央集权模式的经济基础。因为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早熟的农业文明,极其分散的呈封闭型的个体经济,要求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结构与之相适应。党的“十四”大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形式,这种经济形式下的经济运行模式和经济运行机制既不同于传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形式下的经济运行模式和运行机制,也有别于我国改革以来实行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形式下的经济运行模式和运行机制。市场经济要求尊重市场经济的内在运行规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必须存在真正的市场主体,这要求地方、企业、生产者有自己的真正自主权。另一方面,市场经济要求有统一的大市场,统一的法律法规,市场经济固有的而靠本身又不能克服的缺陷,如市场调节的自发性、盲目性等,要求把自由市场同国家的宏观调控有机结合在一起。与这样一个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就必然既要求有必要的中央集权,又要求有在中央有效控制下的地方适度分权。这里讲的中央,是指国家政权在全国范围内的领导机构,即党中央和国务院。中央集权,不是指过去那种所有权力都集中于党中央和国务院,而是指集中应属于党中央和国务院拥有的那部分权力的集权。它要求在明确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系和保证中央对地方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保证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的统一。这里讲的地方,是指中央以下各级行政区域的统称。地方分权是指不承认具有中央权力的地方自治权,保证地方享有统一的法律、政策规定应当享有的自主权。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中央集权条件下的地方分权,必然会造成“诸侯林立”的分裂局面;而没有在地方分权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又会复归于僵化的“大一统”模式,只有实现二者的结合,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合理化。
现阶段,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和改革要坚持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原则,要特别强调维护中央政府的合法性权威,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并根据经济、政治发展的要求准确把握向地方分权、放权的“度”,逐渐实现中央与地方在权力设置上的集分平衡。我们强调在现阶段应该加强中央的权威,提高中央政府以国家意志对社会与地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能力,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非自发的过程, 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其方案的选择、新机制的建立、社会动员、具体操作、防止腐败等等,都离不开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否则,将可能是一片混乱。正如邓小平所说:“改革要成功,就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没有这一条,就是乱哄哄,各行其是,怎么行呢?”〔4〕
(2)、由于我国是一个民族众多的国家, 各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差异较大,而且50多个少数民族分布极广但又具有区域性聚居特点,虽长期与汉族共存,但由于历史和其它方面的原因,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民族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另外,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诸如失业率不断上升,以及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各阶层之间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等现实社会问题,都决定了中央政府负有极其重大的且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一个强大有力和具有权威的中央政府。邓小平认识到这一点。因此,他明确指出:“这一切,如果没有中央的权威,就办不到。各顾各,相互打架,相互拆台,统一不起来。谁能统一?中央!中央就是党中央、国务院”〔5〕。
(3)、改革以来, 由于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与改革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分权过度和分权不当的问题。这些问题同其它因素综合作用,又导致了日益严重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目前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合理化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障碍。第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下的地方和部门的经济行为必然发生紊乱和失范的状况,从而导致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关系混乱。如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驱使下,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地区资源、商品等进行区域性的垄断和封锁,搞“诸侯经济”,人为分割市场。 早在1988 年就有人尖锐指出全国已有20多个“独立王国”,2000多个“诸侯”〔6〕, 这种状况至今未得到有效的抑制。第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仅加剧了地方间原有的矛盾,而且形成了地方之间新的矛盾,使地区间矛盾逐渐显露。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人为地使地方和部门在彼此相对独立的环境中发展,彼此之间缺乏交流只会使地方间的界线更加突出和社会经济水平的差距急剧拉大。国家力图缩小东西部经济发展差异的种种努力,也往往由于财力不足更因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各顾各,相互打架,相互拆台使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下降而抵消。第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助长了地方的离心倾向,加剧了中央与地方的磨擦和矛盾,发展下去,有可能构成对国家认同权威的威胁,并从政治上动摇国家统一的根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为保护地方和部门的狭隘利益,往往把地方和部门利益至上作为其行为取向,运用各种手段追求自身的狭隘利益,不惜以损害国家的全局利益为代价。任其发展下去,还有可能增强地方从脱离中央的控制中获取更大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的欲望,结果可能“造成经济上的割据,从而真的成为‘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独立王国”。〔7〕从10 多年改革的情况来看,我国已出现了地方和部门运用其掌握的资源追求自己的狭隘利益,致使国家财政收入遭到严重损害的情况。1990年,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对927个县以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实施了审计, 审计面达到14.5%,共查出违反财政制度的金额135亿多元。〔8〕另外,从中央政府组织的税收财务大检查的结果来看,地方政府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擅自减免税收的情况十分普遍。
2.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与改革中应注意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宪政制度下,国家结构形式的完善,其本身就是一个民主建设的过程。就民主而言,在形式上无不主要涉及公民与各级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同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全国性政府与各层次区域政府之间的关系。从这三种关系间的逻辑联系看,公民与各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起着基本的、主导的作用,集中表现了民主的形式特征,其性质决定性地制约着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关系和全国各级政府之间的纵向关系。在正常情况下,由人民与国家机构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民主形式发展是与体现在国家结构形式中的民主因素即区域性分权和区域性人民自治的发展同步推进、相互协调和相互平衡的。〔9〕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我国要选择实行中央集权——地方分权的混合体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障地方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的指导与监督下按照自己的意志实行地方自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行政体制改革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都是朝着这个方向进行的,其取得的成果已证明地方自治同增进人民的民主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是同步的。我们针对传统的高度集权体制下各级地方政府存在对基层利益的整合和上述不足的缺陷,在全国有步骤地推行村民自治,不断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根据经济开放需要建立特区经济制度;为保护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特殊利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落实企业自主权,等等。这些改革都不同程度地推动了地方政治共同体在角色和功能方面实现转换,即在角色上真正成为基层社会的政治代表;在功能上真正成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互动的中介,使民主政治对公民更具可视性、操作性和体认性,公民在不断生长和完善的基层民主之中,受到了民主政治的训练,形成了相应的政治意识、政治责任与政治能力,并将其政治要求由群体、单位、社区、地方逐次上推及国家,最终使国家的政治民主进程不可逆转。
另外,有必要强调中央的必要集权也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有人总认为集中一些权力和加强中央的权威是对民主的忽视,是与发展政治民主背道而驰的。其实,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第一,应该对民主与集权、民主与权威的关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长期以来,有很多人将集权看作是民主的对立面,把集权等同于极权,将民主与分权混为一谈,于是得出实现民主化就必须破除中央集权的结论。其实,从狭义政治与行政相区别的角度看,集权属于行政领域(政策的具体实施,实施效果的反馈等),民主则属于狭义的政治领域(主要是指个人或群体的利益与意志的表达,利益与要求的集中,权力及职位的分配等)。实际上,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集权与民主化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过程,相反,两者都是政治现代化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民主与权威的关系也应该作具体的分析。由于权威是具体的,其性质在各个时代、各种社会条件下极不相同。从历史的角度看,有宗教专制的权威,有家长式的专制权威,也有民主制的权威。民主制的权威是指中央政权及其权威性必须体现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以人民的服从、拥护、支持为前提。同时,这种权威必须是强有力的,它能有力地推动国家实现现代化。显然,我们讲的权威就是这种民主制的权威,它与民主并行不悖。第二,实行必要的中央集权不是也不可能回到传统的高度中央集权体制上去。传统的高度中央集权体制的最大弊端在于它集中了不该集中的权力。即“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10〕显然,我们讲的必要的中央集权就是要克服这种体制的弊端,在民族平等与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科学划分和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哪些是中央的固有权力,哪些是中央和地方的共有权力,哪些是地方的专有权力,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集中那些本应由中央行使的权力。可见,中央要集中的权力,都是法定的权力,行使这种权力,就是执法的过程。对抗、回避这种权力,就是违法。另一方面,地方有权制订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法规,在地方管理范围内,地方政府有权抵制与成文宪法规定相抵触的命令和规章。如果中央行使了地方的法定专有权力,就是对地方和基层自主权的剥夺和侵犯,也是违法。所以,必要的中央集权不仅没有违背民主,反而有利于推动政治的民主化进程。
三
目前,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特殊历史时期,要在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和建立健全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控制体系基础上,尽快解决日益严重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
1.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是指按照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原则,系统地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在形成中央与地方既有合理分工、又能互相补充的事权关系的基础上,构筑地方政府对称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当务之急是明确地方政府的职能和制定约束地方行为的框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处理地方事务。重点应放在为经济发展、社会组织、社区和居民提供各种服务。地方政府要逐步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实行政企分离,虚化其经济实体职能,实现职能的转变。在此基础上,对地方政府的行为以制度、法律和纪律上的约束,逐步校正当前失范的地方政府行为。
2.建立健全中央对地方的有效调控体系,保证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监控,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国有自身特色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同时又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国家,因此必须对地方分权后的各级地方政府实施有效的监控,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整体利益。根据控制的性质和行使方式,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可以分为经济、法律和政治控制三大类。
(1)、对地方的经济控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中央对地方的经济控制并不是要回到过去那种全靠中央的指令性计划控制地方经济行为的老路上去,而是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在不直接干预地方事务的前提下,对地方的经济行为事先以制度安排,以提高整个公有制经济效益为最终目的。第一、可以通过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经济发展计划,从宏观上调控地方的经济行为。第二、通过制定各种经济政策如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等引导地方的经济活动。第三、通过建立财政补助制度、财政监督制度等系列经济制度,形成一种中央对地方的硬性制约和推动机制,达到调控地方政策目标和行政行为的目的。在这一点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如西方各国中央政府都建立了一种比较完整的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制约和推动机制”。这种机制以中央政府控制大部分财政收入为基础(中央财政收入总额约占国民总收入的60%以上),中央政府通过将收入的一部分以财政补助的形式拨给地方,达到引导地方政府执行国家政策和宏观协调社会发展的目的。这种集中财政收入保证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控制和干预,虽然它不能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但它在客观上确实起到了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种关系的效果。再如亚洲的日本和韩国,这两国在财政上都实行集权。财权主要集中在中央,不仅税收由中央政府决定,就连地方债券发行也需经中央政府许可。掌握大部分财源的中央政府通过拨款和补助等转移支付手段,达到调整地区间财力差异,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目的。例如日本,1965年根据“肖普劝告”创设地方财政平衡交付金制度。其具体做法是,中央财政将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和酒税这三种国税收入额的32%作为地方交付税,用于补助那些财政收入基数低于财政支出基数的地方政府。在财政基数收不抵支的贫困地区,分配比例高达30%,而在财政收入充实的东京则为零。另外,中央政府还为贯彻自己的政策意图特设了国库支出金。中央政府对这部分资金的用途给予了严格规定。采取直接拨款的方式,将一部分资金拨给地方使用,这部分资金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高达20%。
(2)、对地方的法律控制。 中央对地方的法律控制的合法性根据来源于我国的宪法。我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是经过选举产生的,它们都具有组织决策和取得广大人民群众信任和支持的合法性。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等的。国务院是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必须对其下属的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法律和行政上的监督。目前,我国中央对地方的法律控制上还存在一些值得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例如在立法监督上,中央对地方性规章基本上实行的是事后审查制度,即地方性法规备案之前已在地方上生效,只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相抵触,中央便承认既成事实。但由于事后审查制度不健全,对已生效的地方性法规并未能进行有效的审查,致使地方性法规泛滥,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所以在立法监督上,有必要在完善事后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事前审查制度。
(3)、对地方的政治控制。 政治控制对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主动推进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合理化是必不可少的。目前,面对日益严重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有必要强调中央对地方的人事和行政控制。对地方的人事控制,就是要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中央直接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领导干部,对这些干部的考察、考核、提拨、任免、审查均由中央直接管理。对搞地方和部门保护制止不力的党政一把手,可以考虑实行一票罢免制。中央对地方的行政控制,主要是通过加强国务院对地方政府的垂直行政领导和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政府业务部门的工作和业务指导达到监督地方政府的目的。目前,还应该抓住行政执行这个关键环节,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
3.采取有效的硬举措,尽快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如前所述,地方和部门保护已经成为建立新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最大障碍。任其发展下去,还很有可能带来党和国家的分裂。由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性的,特别是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一系列失衡,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解决得了的。因此,彻底根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作出不懈的努力,需要中央与地方相互配合与协调,从法律、行政、经济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目前,消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思路应该是预防和追惩相结合,重点放在“惩”字上。在具体操作上,下列建议可供决策部门参考。
一是建议把铲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列入最高权力机关的工作日程,对其进行专项治理。具体做法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考虑对惩治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出专门的决定,指出它的严重危害性,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执行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严禁各地方各部门搞狭隘的保护,对违反此规定,将予以严肃处理。
二是建议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察、法律监督部门将查处该问题列为执法监督的一项专门内容。现阶段,为保证各级监督部门能切实有效地进行执法监督,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监督体制进行改革。目前,我国以系统内的自我监督为主,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行政系统的监察、审计等部门,大都在同级党委领导之下,监督主体明显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应有的权威性。因为监督机构不仅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同时也受同级党委、行政机关的领导,从而使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难以发挥自己的职能,显得软弱无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之所以愈演愈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一把手干预执法监督部门对地方和部门保护行为的查处。
因此,在执法监督实践中,要强调严格执法,坚决反对地方的党政负责人对执法机关的干预。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一文中,就提出检察机关的人员只能由中央机关任命,只受中央机关的领导,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制。他尖锐地批评了一些人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受中央机关和省执行委员会“双重”领导的主张,认为这一主张不仅在原则上是错误的,而且反映了地方官僚主义和地方影响的利益和偏见。他强调指出:“如果我们不坚决实行这个确立全联邦统一法制所必需的最起码的条件,那就根本谈不上维护和创立文明了。”〔11〕列宁提出的这些思想,今天仍然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为了提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权威与监察力度,可否借鉴列宁当年的作法,即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只由上级党委任命和领导,而不由同级党委任命和领导,如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中央任命与直接领导,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由省委任命与直接领导。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同级党委处于平行地位,在上级党委和纪检部门的领导下对同级党委和下属党组织进行纪律检查和法律监督。这样无疑将大大提高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也将大大提高党中央的权威,克服愈演愈烈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收稿日期:1995—12—25
注释:
〔1〕萧功秦:《改革中期的社会矛盾与政治稳定》, 《战略与管理》,1994年第4期。
〔2〕刘小兵:《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思考》,《中国法学》,1995年第2期。
〔3〕吴卫生、 李广平:《论地方自治是中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上海理论内刊》,1994年第2期。
〔4〕、〔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77、278页。
〔6〕《新闻报》,1988年7月9日。
〔7〕关山、 姜洪主编:《块块经济学——中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分析》,海洋出版社1990年出版,第22—23页。
〔8〕方道富:《试论地方财政收支中的违纪违规及其主要成因及解决对策》,《华东经济管理》,1993年第1期。
〔9〕童之伟、 郭延军:《一个应予重视的宪法学课题——国家结构形式比较研究刍议》,《法学研究》,1993年第5期。
〔10〕《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28—329页。
〔11〕《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43卷,第195—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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