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存在范畴与唯物史观_社会存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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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文章认为,唯物史观的社会存在范畴指的是一种特殊的物质社会形态,是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也就是人们的实践。并着重强调,在理解社会存在时,要注意把握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相区别的特殊性以及相联系的统一性。忽视任何一方面都不能正确理解唯物史观,或者将唯物史观降低为自然唯物主义,或者将给唯物史观涂上一层调和折衷的色彩。

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最重要、最关键的是要理解“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基本的原理。而要正确理解这一原理,又必须正确理解社会存在、社会意识这两个基本范畴,特别是社会存在范畴。鉴于目前哲学教科书和理论界在社会存在范畴的理解上还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进一步探讨马克思的社会存在范畴,对于正确理解唯物史观是有重要意义的。

一、社会存在范畴的制定与唯物史观的创立

社会存在范畴的制定,是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的理论关键。

众所周知,唯物主义观点并非自马克思始。从人类产生哲学思维开始,就有着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但是,唯物史观却是马克思的首创。在马克思以前,包括旧唯物主义在内的所有哲学,都没有建立唯物主义历史观。这是为什么呢?

有一种流行的说法,认为唯物史观,是马克思把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推广和运用于解释历史的结果。这种观点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或把既唯物又辩证观点的确立,看作是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变革的实质,认为唯物史观只是这一观点推广和运用的派生物。这种观点同时意味着,旧唯物主义之所以不能有唯物史观,乃是因为旧唯物主义缺乏辩证法,是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

然而,从前的唯物主义并不都是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至少古希腊的唯物主义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不是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1 〕而且,马克思是在批判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中创立唯物史观的,并且,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主要不是批评旧唯物主义缺乏辩证法,而是批评它对感性事物的直观理解方式,即不能把感性事物当作实践去理解。那么它们为什么在自然观上能有唯物主义,而在历史观上不能有唯物主义呢?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思考,将发现一条道路:到对存在的理解方式中去寻找旧唯物主义没有唯物史观和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的真正理论根源。

大家知道,唯物主义的原则就是坚持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或坚持从物质的东西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旧唯物主义作为一种唯物主义,当然体现着这一基本原则,但他们对于存在、物质的理解却是直观的,即仅仅把存在、物质理解为一种自然存在。这种自然存在包括人本身的存在和人之外的一切存在物。存在、物质的唯一形式就是自然。意识是自然物质长期发展到人所具有的一种属性,而其对象就是自然物本身。所以,旧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自然存在决定意识,或从自然存在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这本质上是一种自然唯物主义。在这种唯物主义原则上加上辩证法(费尔巴哈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做到了),最多只能辩证地说明自然界物质的运动、发展变化以及观念的运动、发展变化,而不能改变自然唯物主义从自然存在来说明观念东西的原则。尽管它也力图说明我们称之为社会历史的这一领域,但它只是把社会还原为自然,把意识看作是自然物的一个属性和对自然物的反映。在它那里,意识和存在的关系,不是理解为人的历史活动的两个方面的关系,而是意识和自然的关系,因此仍然是自然唯物主义,不是历史唯物主义。而当旧唯物主义者试图把人类历史看作是不同于自然的东西时,他们就只能抓住意识,从意识出发来说明历史,因为在他们看来,只有意识才是人与自然物相区别的东西。这样势必陷入历史唯心主义。所以,在旧唯物主义那里,唯物主义和历史是必然分离的。如马克思和恩格斯说:“当费尔巴哈(其他旧唯物主义者也一样——引者)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决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2〕

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就是从改变旧唯物主义对存在的理解方式开始的,是从改变旧唯物主义对唯物主义原则的理解方式开始的。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确立了社会存在的概念,确立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新唯物主义原则,历史唯物主义原则。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批评了旧唯物主义。他把旧唯物主义叫作“直观的唯物主义”和通常的理解不同,在马克思那里,直观的唯物主义并不是机械的或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的同义语。马克思对直观唯物主义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直观的唯物主义,即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3 〕直观唯物主义,就是把感性事物理解为自然存在的唯物主义,也就是从自然存在去说明观念的东西的唯物主义。

马克思提出了对作为意识现实对象、现实物质基础的另一种理解方式,即实践的理解方式,或社会的理解方式。马克思在《提纲》中指出,对事物、现实、感性不能仅仅从客体的方面去理解,还要从主体的方面去理解,把它们理解为人的感性活动,理解为实践,也就是达到对对象的主客体统一的理解。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人们“周围的感性世界(在马克思看来,它们才是意识的现实物质——引者)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4 〕应当“把感性世界理解为构成这一世界的个人的共同的、活生生的活动”。〔5〕在这里, 马克思开始区分出两种存在:一是不作为人的感性活动的单纯自然存在;二是作为人的感性活动,作为实践的存在,这就是人们的存在、社会的存在。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在创立唯物史观的初期,并没有直接使用“社会存在”这个词。马克思开始时用“实践”、“人们的存在”、“生活”等词来指称人们的现实物质生活,就其含义来说,也就是马克思后来所说的社会存在。

社会存在范畴的制定,意味着新唯物主义原则的形成,意味着历史唯物主义的诞生。马克思不再是从单纯自然存在出发去说明观念,而是从人们的感性活动,从实践,从社会存在出发去说明观念。马克思在表述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时说:“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6〕“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7〕“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8〕这三种说法用词不同, 但表述的是同一的新唯物主义原则:从人们的物质生活出发来说明人们的精神生活;历史的动力不应到观念中去寻找,而应到人们的物质生活即实践中去寻找。

以上,我们说明了马克思怎样从对旧唯物主义对存在的直观理解的批判中制定社会存在的范畴,从而使直观唯物主义发展为实践唯物主义,使自然唯物主义发展为历史唯物主义。要正确理解马克思制定的社会存在范畴,必须把握社会存在与自然存在的关系:一方面要认识社会存在与自然存在的区别;另一方面又要认识社会存在与自然存在的共性,认识社会存在作为存在的一般性质。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或者这样那样地退回到自然唯物主义,或者这样那样地偏离唯物主义。

二、社会存在与自然存在的区别:社会存在是存在的特殊形态、社会形态

关于社会存在与自然存在的区别,概括地说,社会存在是人的感性物质活动这一种存在,也就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存在。具体说来,社会存在与自然存在相比,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第一,在社会存在中存在主客体关系,社会存在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物质活动。

主客体关系是这样一种关系,其中一方作用于对方,使对方在对自己有用的形式上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在这种关系中,存在着价值关系,改造被改造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改造一方,价值创造者一方为主体,被改造一方,价值承担者一方为客体。这样一种关系在自然界是没有的。在自然界存在着普遍的相互作用,一方的运动也会引起另一方的变化,但这种相互作用并不是一种主客体关系。在无机自然界,一方的运动引起的另一方的变化,其间并没有价值关系,即对方的变化无所谓对另一方有利还是不利。在有机界,特别是在高等动物那里,已显露出某种主客体关系的萌芽,例如鸟筑巢,猩猩加工树枝钓白蚁等等。这里已有价值关系、改造与被改造关系的萌芽,亦即主客体关系的萌芽,但对动物来说,这种活动或者只是一种世代遗传的本能,因而只是局限于某一活动上;或者只是偶尔为之,缺乏进一步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的能力。因此,整个说来,在自然界不存在主客体关系。

人的物质活动与动物的活动在性质上有根本的区别,人不是靠简单地利用自然物而生存,他通过改造自然物来创造自己的生活条件。人改造对象,是为了实现某种价值,使对象在有利于自己的形式上发生变化。这就是一种主客体的关系。

认识社会存在是一种主客体之间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很重要。只有这种理解才能真正克服对事物只从客体的和直观形式去理解的方式,做到对事物的主客体统一的理解。

当前哲学教科书对社会存在范畴理解上的一个主要缺点,就是不能把社会存在理解为人的感性物质活动,即实践活动。在哲学教科书中,实践只是认识论的范畴,这本身就表明教科书不能把社会存在理解为人的感性物质活动即实践。在讲到社会存在的内容时,哲学教科书通常讲社会存在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三部分:人口因素、地理环境和生产方式。其中,生产方式可以说体现一种主客体关系,是社会存在,而人口因素,地理环境一旦离开生产方式或别的实践方式,作为单独因素,就不是一种主客体统一的活动,不是社会存在,而是自然存在。社会存在(实践)有三个基本要求:一是活动主体(实践主体),二是活动手段(实践手段),三是活动对象(实践对象),社会存在或实践是这三个物质要素的相互作用过程,离开这种相互作用的活动,任何一个要素都只是自然存在,不是社会存在。所以,绝不能把社会存在理解为单个的物,或单个物的简单总和,而应把社会存在理解为主体人的物质活动。

社会存在区别于自然存在的第二个特点是,社会存在具有双重的关系、属性和规律,既有自然关系又有社会关系,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既有自然规律又有社会规律,而且社会关系、社会属性、社会规律成为社会存在的本质关系、本质属性和本质的规律。

社会存在是比自然存在更高级的物质运动形式,它必然地把低级的运动形式包括于自身。因而,自然存在所具有的属性、关系、规律也存在于社会存在之中。但是,高级运动形式不能还原为低级运动形式,它具有低级运动形式所没有特殊本质。社会存在具有自然存在所没有的社会关系、社会属性、社会规律。

社会存在中的社会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人的感性物质活动中,主体人、手段、对象之间存在着自然物的相互作用关系,这就是自然关系。但是这种自然关系又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离开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有人的感性物质活动,不可能有社会存在,当然也就谈不上社会存在中的自然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一方面表现为直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直接的协作关系;另一方面表现为间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通过人与物的关系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工具、对象的关系,都表现着人与人的关系。所有制关系、交换关系则是通过物的中介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存在中的社会关系,是自然界中不存在的关系。

社会存在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形成社会存在的社会属性。说社会存在具有社会的属性,就是说社会存在离不开社会关系,社会存在包括它的各个要素及其产物,都是社会关系的产物,社会存在只能在社会关系中运动。

社会存在的运动,一方面有自然规律在起作用,另一方面,又有社会规律起作用,而且社会规律是更为深刻的、本质的规律。例如生产的发展,一方面服从自然的规律,另一方面又服从社会的规律。

社会存在区别于自然存在的第三个特点是,社会存在的运动处于同意识的相互关系之中,社会存在是意识的现实物质基础,同时社会存在的发展又接受意识的指导。这种相互作用是在自然界的物质运动中不存在的。

理解社会存在的特殊性对于理解唯物史观的意义在于:唯物史观不是从物质的自然形态出发来解释社会历史,而是从物质的特殊形态,从人自身的感性物质活动,从实践出发来理解历史,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从自然存在出发来理解历史只是自然唯物主义,不是历史唯物主义,只有从物质的社会形态,从社会存在,从实践出发来理解历史,才是历史唯物主义。

三、社会存在与自然存在的联系:两者都是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

我们认为,社会存在和自然存在的联系在于两者都是物质的存在方式,都是意识之外的、不依赖于意识的客观实在。在具有客观实在性这点上,社会存在与自然存在没有也不可能有什么差别。

目前哲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意识也是社会存在,或者说,社会存在包括社会意识。这种观点又有两种论证逻辑。一种逻辑是,社会存在就是实践,而实践是包括意识在内的,所以社会存在也包括意识,意识也是一种社会存在。〔9〕另一种逻辑是,“存在”有本体论意义和现象论意义,“社会存在”也有本体论意义和现象论意义。在本体论意义上,“存在”和“物质”同义,“社会存在”和“社会物质”同义,二者不包括意识在内。在现象论意义上,“存在”包括物质和意识,“社会存在”包括社会物质和社会意识。〔10〕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不是对唯物史观“社会存在”范畴的正确理解,因为说作为一个哲学范畴的“存在”和“社会存在”有本体论意义和现象论的意义是不科学的。存在确有两种意义。一是指“有”,与无相对。二是被哲学家理解为根本之有的东西,作为本原之有东西。这种存在,在唯心主义哲学家那里被理解为精神,在唯物主义哲学家那里就是物质。在我们看来,在第一种意义上,“存在”不是一个哲学概念,不具有哲学意义。这是因为,说世界存在着,说世界是有的,这根本没有表达什么哲学观点,即无唯物主义,也无唯心主义。在这种意义上谈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也只能说,思维也是一种存在,或说思维是有的,是存在的,这里也没有表达任何哲学观点。说意识也是一种社会存在,无非是说意识也是一种社会现象,或说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意识这种现象,而这样说,也是既无历史唯心主义观点,又无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所以,在“现象论的意义”上,存在、社会存在根本不具有哲学意义,不是一个哲学概念。我们也不同意所谓“本体论意义”的提法。一是,“存在”(物质)不仅具有本体论的意义,而且同时具有认识论,历史观的意义。二是,“社会存在”作为一种具体的物质形态,不是本体论范畴,而是历史观的范畴,同时还是自然观、认识论的范畴。我们认为,“存在”作为一个唯物主义的哲学范畴,就是指意识之外的、不依赖于意识的客观实在,而作为唯物史观基本范畴的“社会存在”,指的则是意识之外的,不依赖意识的社会物质活动,或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

值得指出的是,在把社会存在理解为人的实践活动时,必须注意不能把实践理解为主客观的活动,只能理解为人的客观物质活动,或人的活动的物质方面。马克思正是这样来理解和使用实践范畴的。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把实践理解为“人的感性活动”,理解为“客观的活动”,〔11〕马克思还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12〕这一观点被公认为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但这一观点要称得上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就只有把实践(也就是社会存在)理解为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而且是物质生活方面才有意义。如果像某些人所说的,实践同时包括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实践’和‘人的活动’(也就是社会生活、历史——引者)……是同一概念”,〔13〕那么,马克思的上述命题就变成毫无意义的同义反复: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社会生活。这就必然曲解马克思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用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来表述他的唯物史观,说唯物史观“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这里,马克思在“实践”前加“物质”一词,为的是强调实践的客观物质性,而不是说除了物质实践,还有精神实践。如果我们肯定“从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那么,这里的实践就只能是指人的客观物质活动,而不能是包括精神生活在内的全部社会生活。不然,这一观点就谈不上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马克思是唯物主义者。马克思在创立新唯物主义时,运用了唯物主义的方法,当然不是把旧唯物主义的方法照搬于分析历史,而是制定了新唯物主义方法。这种新唯物主义方法与旧唯物主义方法保持着某种共性,一致性,那就是一般唯物主义方法。一般唯物主义方法就是把世界上各种现象区分、抽象为精神现象和物质现象,从物质现象来解释精神现象。这种一般唯物主义方法体现在旧唯物主义的具体方法之中就是把意识和自然界对立起来,考察意识和自然的关系,指出自然对于意识的第一性、根源性。在马克思这里,一般唯物主义方法体现在他的新唯物主义方法中:把社会历史也就是人的活动抽象、区分为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考察二者的关系,从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去说明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马克思曾分别用“实践”、“人们的存在”、“实际生活”、“社会存在”等词来指称人们生活的物质方面,而用“意识”、“观念”、“思想”等词来指称人们的精神生活方面。从这种方法来看,当马克思用“实践”、“人们的存在”、“实际生活”、“社会存在”来揭示“意识”、“观念”、“思想”的根源时,尽管它们不是同一词,但实际上是同一概念,其内涵只能是指社会的物质生活方面,而不可能把社会的精神生活也包括于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分离与对立,实践与意识的分离与对立,是哲学抽象思维的结果,不是说在社会生活中二者是分离与对立的,而且即使是在思维中,仍要使二者联系起来,统一起来。但是,作为科学思维,没有区别就不能有联系,没有对立就谈不上统一。假如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没有区别,又如何能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这样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唯物史观的“社会存在”范畴,指的是一种特殊的物质形态,是物质的社会形态,是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也就是人们的实践。在理解社会存在时,既要注意它与自然存在相区别的特殊性,又要注意它与自然存在相联系的共性。忽视任何一方面,都将可能把历史唯物主义降低为自然唯物主义,或者将偏离唯物主义,给历史唯物主义涂上一层调和折衷的理论色彩。

注释:

〔1〕参见王金福文:《从费尔巴哈哲学反观马克思主义哲学》,《苏州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

〔2〕〔3〕〔4〕〔5〕〔6〕〔7〕〔11〕〔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50页、18页、48页、50页、43页、31页、16页、18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

〔9〕参见翁寒松《马克思主义哲学导论》。

〔10〕参见王荫庭文:《“社会存在”范畴释义》,《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1期。

〔13〕参见郝贵生文:《再论主体性原则与客观性原则的对立统一》,《天津师大学报》199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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