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结构改革必须深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的本质要求,是符合云南省多民族地区实际的所有制格局。
改革15年的实践经验证明了这样一种规律: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越能更好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存、共同发展,既注意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同时又繁荣了集体经济,非公有制也蓬蓬勃勃发展起来,并由此带动了整个经济快速地发展。而西部边疆省份,越是经济落后的地方,在所有制结构上越穷越公,越穷越单一,以公有制为主体占绝对优势,但对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共同发展这一条执行得却不成比例,经济发展落后。统计资料表明:沿海地区的广东、山东、江苏、浙江等省,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已经达到1/3左右,工业已经达到20%,商品零售额达到40%。而目前我省的非公有制经济(包括民办科技、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等)在我省工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仅为3.4%,在商品零售额中所占的比重仅为14%。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比较,我省存在很大差距。
基于对我省目前所有制结构现状的认识,笔者认为,当前我省所有制结构改革工作正确的战略选择应该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也就是说,我们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经济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更加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措施和政策,加快发展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经济,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高到重要的地位。同时也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取得最终成功创造必要的和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并以此带动和推进整个改革事业的前进。只要我们按照省委提出的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在抓紧搞好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同时,放手发展乡镇企业,集体经济,把私营和个体经济很快地发展起来,经过5-7年的积极努力,把我省的所有制结构调整到4:4:2或“三三制”这样一个比例,把非公有制经济目前在我省工业总产值中所占的3.4%的比例、商品零售额占14%的比例提高到非公有制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0%,均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3,公有制经济占70%这样的一种所有制结构比例。这样的一种所有制结构发展战略,是从云南多民族地区生产力非均衡发展的状况出发,适应低层次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重大政策,它既是坚持社会主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我省边疆民族地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改革,是一场涉及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深刻的革命。我们既要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又要积极放手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这其中碰到的议论必然多,阻力必然大,故解放思想,摒弃传统观念的任务也最重。当前,必须加深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几个关系到全局性问题的认识,以便形成共识,从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健康发展。
第一,关于界定个体私营经济性质的问题
什么是个体私营经济存在的本质和原因?个体私营经济是否与市场经济存在一种天然的联系?当前的一般认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下、多层次。尤其我省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低层次,生产力水平低下而且不平衡,自然经济和小生产的比重比较大,与此相联系,我们在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需要个体私营经济作为补充。然而一个普遍的事实是,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已经相当发达,个体私营经济为什么还能够大量存在并得到普遍发展?是否个体私营经济只与不发达的生产力相关连?看来,我们的认识有一种局限,有一种误区。进一步的思索使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恰好是商品与市场经济这个条件,才是个体、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本质原因。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多种多样,日新月异的社会需求,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公有制经济不可能覆盖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切领域和所有角落,不可能包揽全部社会需求。而个体私营经济本身具有小型、分散、灵活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它在生产经营农副产品、鲜活商品、生活小商品,修理及餐饮服务业等方面具有大中型企业和公有制经济无法替代的优势,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关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必然性问题
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主体,为什么还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我们的长期方针?还是权宜之计?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本身有着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呈现越来越大的比重,是与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改革思路一脉相承的。那种认为乡镇企业是“异军突起”,私营、个体经济是在经济改革的“夹缝”或“缝隙”中“野生”出来的经济成分,是“三教九流的社会渣滓”的看法是不符合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客观情况的。我们要勇于承认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事实。过去,不承认有多种经济成分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其结果是束缚了生产力的解放,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主义几乎沦为“贫穷”的同义语,这样的历史教训值得深刻记取。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今后的个体和私营经济与低层次的生产力相结合不再成为必然。个体私营经济将在民办科技、信息、咨询等现代产业方面大有可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就提醒我们在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时候,不宜片面强调只在边疆少数民族贫困山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从全国,尤其是沿海的情况看,反而是经济越发达的地区,个体私营经济越繁荣,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占的比重越大。看来,还是市场经济基础条件较好的环境及中心城市更具备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条件。当然,这也并不否认在广大的农村边疆少数民族贫困山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这些地区国家难以投资建大企业,发展乡镇企业条件有限,如果对这些地区实行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倾斜政策,就可以把个人手中的钱集中起来,积累资金,挖掘生产潜力,为经济起步打下基础,这也不失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一条重要途径。
第三,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趋势问题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会不会导致资本主义?个体、私营经济有剥削是否不利于共同富裕?笔者认为:当今决定中国社会性质的是与生产力紧密相联系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目前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如果我们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到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0%,公有制还占70%,而且土地、矿山在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资料和资源的所有权和金融、铁路、邮电通讯、能源工业等重要经济部门还掌握在国家手里。只有我们搞活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公有制经济占主体、起支配作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趋势就不可能改变中国社会主义的性质。不可能产生一个新的剥削阶级,更不可能产生一个建立在私有经济基础上的剥削制度。另外,私有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伴有一定程度的剥削,但同时也为劳动者创造了竞争和参与劳动的机会,广开就业门路,这有利于尽快缩小贫困面,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对于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剥削现象,国家还可以通过政策、法规和税收进行调整。至于个体私营经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消极现象如:偷税漏税,掺杂使假,欺行霸市,坑蒙拐骗以及少数工商户利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体私营经济中出现的这些弊端,不会动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不会带来政治上的现实危险。只要我们加强管理,扬长避短,正确引导,完全可以将其消极作用控制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