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大多和造价有关,如何依法确定工程造价是此类纠纷的核心问题。建设工程结算中的新问题集中表现在多份合同共存时的结算依据、司法鉴定、政府审核审计、委托代建和情势变更等问题,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既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又要契合建设工程交易习惯,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合同依据;司法鉴定;审核审计;委托代建;情势变更
引言
我国的工程建设已开始了高速发展的时期,工程工程进行时的投资超概算、建设难度大、施工风险高等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阻碍了工程的建设和发展。因此要控制好工程各个阶段的预结算工作对控制整体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招投标、企业管理和经营水平的考核等在很大程度上以这样的指标为基准,同时它还为招投标和工程造价估价提供了重要依据。但在这样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影响工程造价失去控制的随意变更、虚算、多算等问题。
1 施工成本的预算以及结算的意义
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的预算和结算实际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在建筑材料的采购、进度工期的控制等相对具体的工作内容内。只要将以上包括的工作内容进行严格的管理才能有效的实现建筑工程造价的目标。目前,建筑工程造价的预算以及结算不仅仅能够对工程造价进行确定,另一方面也能够对施工图进行考核其是否合理,此外,还是实施拨款结算非常重要的一项环节。所以,建筑工程预结算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建筑工程预结算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标准,用来有效的衡量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质量。因此,对于相关的建筑企业来说,建筑工程预结算的审核工作的实际水平是非常重要的。
2 工程结算的合同依据问题
2.1多份施工合同共存时结算依据的确定
实践中,当事人为达到逃避主管部门的监管、不缴或少缴税款、在招标投标中取得不正当优势等目的,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两份甚至多份实质内容不相同的合同,到底哪份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在建设工程领域和审判实践中,往往将已备案的中标合同称为“白合同”,另行订立的合同称为“黑合同”。按照上述规定,在多份施工合同共存时应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似乎已经解决了结算依据的确定问题,但实则还存在很多争议。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归纳起来,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白合同的认定标准问题;二是非强制招标的项目发包人自愿招标,是否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三是没有招标但进行了施工合同的备案,是否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四是黑白合同均无效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2.2不可靠的工程量和费用
工程预决算审计,对于整个建筑工程当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做好对于工程结算编制的基础显得尤为的重要。举例子来说,一些工程长期进行的。可能会有两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进行共同承担,那么这样一来就可能出现经费混淆的问题。对于工程结算审计的影响有许多方面,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是对于费用的判断错误。这很大程度上将会影响预算审计的难度。有以下几个原因。对于费用的判断失误。施工方在施工的时候出现一些问题,所以项目将会导致重新进行实施。第二。由于一些施工场地的良莠不齐,所以导致了现场出现一些搭建项目不够完整的问题。一些施工的过程中不需要用到一些大型的机器,但是在进行结算的时候却包含在了其中,这些问题都将会给工程预决算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
2.3审核凭证不足或失真
建筑工程造价的预结算的审核工作进行过程中,还会出现相关资料以及凭证的缺失等,除此之外,还会出现建筑材料不具有真实性的问题等。建筑工程偷工减料问题的存在对于相关部门来说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存在很大一部分工程在实际施工记录的过程中比较简略,并不能作为参考,现场的签证也不够精确,最终造成相关的资料以及签证不具有法律的约束。以上凭证以及相关的资料并不能作为实际审核的依据。由于签证的具体特征是流程相对比较复杂以及办理的实际周期相对较长,所以在实际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很难得到落实。所以,存在很大一部分单位出现了偷工减料的问题,把实际预结算的审核工作简化,最终使得现场签证出现问题。因为相关的审计单位针对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没有进行全程的监察,对其进行的了解仅仅只限于相关的凭证,这样就会对实际建筑工程造价的预结算的审核工作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3 非强制招标的项目是否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的规定,有三类工程是需要强制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实践中,在强制招投标范围之外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或者自愿进行招投标,并根据招投标的结果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如果在中标合同之外又签订了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是否属于黑合同?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不仅保护特定的当事人,即招标人、中标人的利益,也要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不特定的投标人的利益。
4 结语
工程价款结算作为工程合同纠纷的核心问题,合同效力、招投标、工程计价方式、工程质量、工期、合同变更等难点问题均在此类纠纷中有所体现。这些问题一旦形成争议,不仅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也涉及工程实践交易习惯的运用,解决难度大,耗时也长。因此,承发包双方必须高度重视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尤其是在项目前期和起草工程合同时,应对整个项目架构通盘考虑。一份与项目管理架构和业主需要不符合的合同将给合同履行带来极大的不便,可能引发更多的争议。在解决项目架构之后,双方应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和具体施工项目结合起来研究,全面、细致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最大限度减少施工过程中争议的产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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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王政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科技》2017年第1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2/19
标签:合同论文; 工程论文; 工程造价论文; 建设工程论文; 项目论文; 建筑论文; 建筑工程论文; 《建筑科技》2017年第1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