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行业协会价格合谋的分析与联合治理--基于不完全合作与非合作博弈的逻辑分析_非合作博弈论文

企业与行业协会价格串谋行为分析与共同治理——基于不完全合作、非合作博弈的逻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完全论文,行业协会论文,逻辑论文,价格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306(2008)01-0102-08

行业协会本来应该具有服务、协调、联络等职能,不具有出面组织行内企业统一涨价的职能与权力,而现实是行业协会与企业通过相互串通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未经成本审核就调节价格,既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使行业协会这一中介组织丢弃了社会责任,成为企业的利益攸关方,助长了企业哄抬物价行为。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企业和行业协会往往会利用其有利的相对控制地位牟取私利,侵害消费者利益,从而出现各种价格串谋行为。这种价格串谋实际上是企业与行业协会、监管者之间利益冲突和合作的表现,是他们之间“博弈”的结果。

一、企业和行业协会价格串谋行为的相关利益主体及其博弈特征分析

(一)价格串谋行为的相关利益主体及其各自的利益分析

企业利益主体是多方面的,不同利益主体存在利益冲突。每一类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都有多种利益要求,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是不一样的,而且每一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丰富的内容。[1](161-176)在价格串谋的企业中,相关的利益主体主要是企业、行业协会与监管者。这里的监管者是政府或者授权的行业协会,本文的假设是行业协会不再是政府授权的化身。所以,企业、行业协会与监管者对企业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作为“经济人”,企业往往会利用其所有权优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行业协会则要从企业获得“投资利益”或者“部门利益”。监管者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目标在于规范企业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使市场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原则,促进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发挥。由此可见,企业、行业协会与监管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宣布,从2007年7月26日起,以华龙、白象等为首的中低价方便面将整体涨价,平均涨幅20%,最高达40%。其中,市场覆盖率达95%以上的康师傅、统一、今麦郎、日清、农心等十多家知名企业都将参与此次调价。这是继2007年6月高档方便面提价后,该协会促成的第二次价格上调。而且自2006年年底开始,由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牵头,国内方便面巨头召开了3次内部价格协调会议,最终达成统一提价的一致意见。从我国企业价格串谋行为的种种表现也可以看出,企业价格串谋主要是企业及其行业协会违反监管者制定的有关法规制度,侵害消费者利益,串谋行为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企业、行业协会与监管者。由于监管者主要是要保护消费者利益,因此监管者与消费者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企业价格串谋主要是企业与行业协会、企业与监管者、行业协会与监管者之间利益冲突和合作的表现。

(二)串谋企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特征分析

企业和行业协会价格串谋行为实质上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的结果。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串谋企业与行业协会、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具有不完全信息博弈、非合作博弈的特征。

首先,利益主体之间是不完全信息博弈。不完全信息博弈就是每一个博弈者都不知道其他博弈者的参数的博弈。在我国,由于企业的所有权优势,可以依据《公司法》等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更多“信息”,获得额外收益。尤其在价格串谋中,企业占有的公司信息要远远多于行业协会和监管者,因此,企业更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来获取私利。可见,串谋企业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是一种不完全信息博弈。

其次,由于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利益主体之间是非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假定“参与人之间不存在有约束力的协议”,在此基础上探讨相互影响的个体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目标之下的决策过程和最终获益。[2]一方面,企业作为一个契约的集合体,由于当事人信息不对称、有限理性等因素的制约,这些契约是不完备的,而且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大量的非正式契约,并不完全具有有效的约束力。因此,串谋企业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是一种非合作博弈。另一方面,限制部门利益,是公平裁决企业利益和民生利益的前提,否则,保障民生利益将是一句空话。目前,为增加利润,企业串谋涨价;为维护利益,民众不想让其涨价。这时候,作为市场守护人的政府部门应当做一个公平的裁判者和监管者,应当以基本的事实去限制和约束企业的串谋行为。[3]这又是一种非合作博弈。

再次,串谋企业和行业协会之间是合作博弈。合作博弈是基于团队理性而假定“参与人之间存在有约束力的协议”。资本有着追逐超额垄断利润的原始冲动,行业协会等“利益代言人”出面组织统一涨价的冲动,在目前市场经济不完备情形下,行业策划垄断的条件是“宽松”的。行业策划垄断的温床,一是利益的驱动;二是信息的不对称;三是监控的不到位。虽然行业协会本身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如果以行业协会的名义限制生产销售企业间的市场竞争,那么,从各国的反垄断法实践来看,通过行业协会来组织的卡特尔形式,往往比企业自己达成的同盟更稳固、覆盖面更宽、对企业生产剩余最大化的创造更为有利。因此,串谋企业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又是一种合作博弈。

二、串谋企业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博弈分析

(一)串谋企业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利益分析

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完善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企业与行业协会在市场地位和对市场实际控制权上都有很大的合作选择空间和可能。行业协会利用自身的有利地位,串通企业勾结操纵价格,寻求部门利益和行业业绩,甚至寻租。成为企业的“利益代言人”,频频违规侵害消费者利益。这种利益合作主要表现在:一是行业协会宣传造势,成为串谋企业的利益代言人,作为利益集团代表对政府以及监管者施压,诸如夸大原材料成本涨价幅度,或者“搭车涨价”等;二是行业协会为串谋企业作借款担保抵押而承担不正常的风险;三是通过关联交易和协同方式,将串谋企业价格的实施和调整为统一步骤,统一规划、统一策略,以维护整个行业正常发展为理由发展价格卡特尔,以看似市场性的行为行其垄断之实;四是企业之间通过行业协会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五是行业协会职能和身份在目前市场经济转轨和完善过程中复杂和混沌,既带有“半官方”色彩,又是政府部门“翻牌”而来,行业协会偏好上更愿意选择沿袭过去作为政府部门行政干预的习惯或手段,偏好上本来认为企业是行业协会的存在基础,行业协会理所当然把维护企业利益放在首位,为谋求行业利益最大化,不惜牺牲消费者利益,行业协会充当了不正当竞争的工具。另外,还有开立信息不完整或者不对称的证明、评选的荣誉奖项,提供信息不完整或者不对称的行业内企业发展报告误导消费者和监管者,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侵害利益。

(二)串谋企业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博弈分析

在串谋企业与行业协会的博弈中,串谋企业与行业协会可以选择的策略有所不同。企业在串谋与否上可以选择“不串谋”、“串谋”两种策略,而行业协会所作的选择是“不合作”、“合作”两种策略。那么,在市场上串谋企业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博弈模型构建如下。为了便于分析和建立博弈模型,对有关参数做出以下假设:企业串谋操作所获得的额外收益为R(R>0),而企业如果不串谋,则不会得到这些收益,也就是会产生机会成本-R;行业协会由于企业串谋操作所导致的损失为S(S>0)。[4]在这里,仅分析由于企业不串谋行为而给行业协会带来的损失,不考虑其他损失。根据以上假设,得如下博弈矩阵(见表1)。

表1 企业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博弈矩阵

注:第一个数字为企业的收益,第二个数字为行业协会的损失。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企业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博弈矩阵中,处于不串谋-合作、不串谋-不合作的象限中,企业受损,行业协会没有任何收益;而在串谋-不合作的象限中,企业受益,行业协会由于不合作不仅没有任何收益,还包括损失S;因此,作为理性人的考虑,该博弈存在纳什均衡,也就是在串谋-合作的象限中,企业受益,行业协会也会受益-S。这说明,在缺乏有效制度安排的情况下,企业与行业协会之间发生利益合作,企业和行业协会趋向于选择“合作”和“串谋”侵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只有被迫接受由于企业与行业协会之间串谋而带来的损失。这正是我国目前企业与行业协会之间对于消费者不平等地位的表现。但是,由于监管者的存在,并不是所有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与行业协会会选择“串谋”,监管者的监管,包括发现串谋的概率、对串谋的处罚,也会影响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行为选择。

三、串谋企业、行业协会与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分析

(一)监管者与串谋企业、行业协会的利益冲突

一方面,政府作为监管者一直在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2003年10月14日,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2005年3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提出“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等十三项主要职能。2007年5月1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此意见从国家层面把政府和行业协会彻底分开。但是,如何界定行业协会的价格协调功能,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一些行业协会在利益和人脉的关联下,演变为企业利益、行业涨价背后的“推手”。因此,当身份、职能和定位等具体法律依据还不健全的时候,行业协会自身就会暴露出弊病。另一方面,企业及其行业协会占有大量经营的内部信息,如果没有强制性信息公开的要求,企业及其行业协会的许多真实信息是其所不愿披露的。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客观存在为企业和行业协会价格串谋操作创造了机会。[5]监管者的目标在于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市场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原则。因此,企业及其行业协会必然存在与监管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监管者与企业、行业协会之间的博弈分析[6][7]

在监管者与企业、行业协会之间的博弈中,企业和行业协会在串谋与否上可以选择“不串谋”、“串谋”两种策略,而监管者所作的选择是:稽查和不稽查两种策略。为了便于分析和建立博弈模型,对有关参数做出以下假设:(1)企业控股股东串谋所获得的额外收益为R(R>0),如果企业不串谋,则不会得到这些收益,也就是会产生机会成本-R。(2)企业串谋遭到监管者查处所导致的损失为-F(F>0),此时监管者收益为F。(3)监管者进行稽查付出的成本为-C(C>0)。如果监管者不进行稽查,则节约成本C。(4)监管者不进行稽查,并不意味着企业串谋行为不会被发现或者查处。这时有两种情况:一是有人举报或者案发牵连,企业串谋行为被曝光,监管者对其进行查处,处罚造成的企业损失为-F(F>0)。如果有人错误举报,则监管者发生监督成本-C(C>0);二是没有人举报,监管者不会对其串谋行为进行查处,则监管者发生成本-D(D>0),这主要是由于“失职”而导致的损失。(5)监管者进行稽查,也并不意味着企业串谋行为都会被发现或者查处。由于监管环境、职业道德、监管技术等因素的影响,监管者的稽查可能没有发现企业的串谋行为,则企业得到串谋带来的额外收益R(R>0),监管者发生监督成本-C(C>0)。(6)假设企业串谋的概率为P(0≤P≤1),不串谋的概率为1-P;监管者进行稽查的概率为Q(0≤Q≤1),不进行稽查的概率为1-Q;监管者稽查发现串谋的概率为M(0≤M≤1),没有发现串谋的概率为1-M;监管者不稽查时企业串谋行为有人举报的概率为N(0≤N≤1),没有人举报的概率为1-N。根据以上假设,建立监管者与企业和行业协会之间的博弈矩阵(见表2)。[8]

从表中可以看出,该博弈不存在纳什均衡。一方面,企业和行业协会串谋的概率主要取决于:C、D、M、N、F。加大对串谋的惩罚F,则串谋的概率P将会降低,因此,监管者的惩罚对串谋企业和行业协会来说是一种有效的威胁;监管者不进行监督检查,如果串谋被举报的概率N增大,则串谋的概率P会降低,这说明除了监管者的监管以外,其他利益主体也会对其进行监督;加大监管者没有有效实施监管的成本D,会迫使其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从而使串谋的概率P降低;监管者稽查发现串谋的概率M增大时,也就是提高监督质量与水平时,会使串谋的概率P降低;监管者监督成本C增大时,会使串谋的概率P上升。[8]另一方面,监管者实施监管的概率主要取决于:R、M、N、F。企业和行业协会串谋得到的收益R越大,监管者进行稽查的概率Q越大,因为此时串谋的动机和机会都很大,相应的监管者监管责任也更重大;监管者不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和行业协会串谋被举报的概率N越大,则实施稽查的概率Q越低;而串谋操作遭到监管者查处所导致的损失F越大,实施稽查的概率Q越低。

表2 监管者与企业、行业协会之间的博弈矩阵

注:第一个数字为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收益,第二个数字为监管者的收益。

四、价格串谋的共同治理

价格串谋是个动态的、信息不完全的体系,是一个通过各种契约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合作伙伴在各自利益之间保持一种相容性。由于制度安排、串谋成本与监管力度等原因,决定了价格串谋的治理不同于市场机制和单个企业的治理,必定是各方利益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实行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相结合的共同决策、共同治理。[6]价格串谋的共同治理,从狭义说,表现为对企业、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之间组织形式的选择。从广义说,是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制衡机制与监督机制,通过一套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与权力关系,形成利益相关者之间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以保证治理的科学化与高效率。[7]

(一)强化内部治理,理顺共同治理关系

价格串谋的内部治理,由治理边界内的利益相关者构成,其最基本的权力是有权作为监管部门的政府,应该直接控制着治理对象。[9]具体思路是:(1)确立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利益主体责权利的对等关系。高度集中和高度分散的治理结构中监管者在权力制衡的构建方面有不可克服的缺点。高度集中的治理结构会导致权力高度集中,不利于对行业协会积极性的发挥;高度分散的治理结构会使内部人控制现象无法抑制,增加了代理成本。因此,合理的治理结构,就是监管权适度集中,一方面,监管者对串谋的直接控制和管理能力非常有限,对实现监督和控制的适应性效率具有实际意义;另一方面,监管者要完全直接控制串谋行为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因此,可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作用。(2)建立有效、完善和明晰的行业协会职能和机构。行业协会是共同治理的关键,应把完善行业协会同企业和政府的治理关系结构、完善行业协会制度作为治理重点。(3)建立名副其实的监管制度,严格规范监督机制。监管者既要有监督的职责,更要有监督的权力。

(二)通过外部治理,建立信任保障机制

由于价格串谋的博弈特征,其外部治理主要依靠信任关系,建立信任保障机制。可以采用的信任保障机制有声誉机制和合同机制:[9](1)声誉机制对各利益主体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往往会具有无形的促进作用。监管者应该调查和记录各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声誉信息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构建合作利益的保护机制,尤其是建立违约责任追究和利益惩罚机制,防止相互欺骗和机会主义行为产生。从实践出发,可以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价格串谋信任治理机构,其主要功能是进行信任评价、信任保障、信任激励以及提供各种信任信息活动。(2)合同机制。合同是防止企业价格串谋信任关系的主要保障机制之一。各利益主体在管理方式、利益诉求和职能上的差异,使得内部很容易产生监管乏力、信息不完全和管理边界混乱等问题,并直接威胁着治理的效率和持久性。因此,可以建立一种两层动态合同体系,一是企业和行业协会之间采取风险合同形式,在最大程度上保持企业的诚信性;二是行业协会与政府采用基于委托形式的动态合同。但是,一份完全的、能够使各组成实体严格遵守的合同协议是不大可能存在的,这就必须建立一个和谐融洽的交流关系,各方应加强沟通,防止价格串谋机会主义行为对社会福利的侵害。

(三)建立有效的信息网络系统

价格串谋的共同治理必须要有灵活性和适应性,使监管者随时能对市场环境和合作关系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反应。因此,只有在信息网络体系中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各成员才有足够的回旋余地,及时地进行灵活的调整,价格串谋的共同治理效应才能显示出来。因此,建立以价格串谋共同治理的协调中心和信息库为中心的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主体特别是监管者的信息资源共享,是治理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信息网络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数据库管理、信息传送、运行协调、动态评估。其建设要考虑三大关键因素:一是共同治理主体的整体支持。二是技术实力。该信息挖掘技术实力和信息使用的技术相结合,是提供信息化进程的有力保障。三是政策的稳定性。各利益主体在资金、权力、管理等方面对信息化的政策支持提供保证。

本文的研究表明,企业、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博弈表现出了对价格串谋的依赖性。企业、行业协会之间通过基于具体利益创造环节的合作竞争,可以达到稳定的纳什均衡状态,企业和行业协会对监管者之间的非合作博弈表现出了对稽查的对抗性。最大化的价格串谋程度需要监管者在制度安排、串谋成本与监管力度等方面相互匹配,企业、行业协会之间价格串谋的合作区域将随着监管程度的提升、合作成本的提高和合作收益的减少而不断降低。价格串谋的治理必定是各方利益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实行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相结合的共同治理,内部治理关键在于理顺共同治理的关系,外部治理关键在于建立信任保障机制,而共同治理的基础是建立有效的信息网络系统。

[收稿日期:2007.11.9]

标签:;  ;  ;  

企业与行业协会价格合谋的分析与联合治理--基于不完全合作与非合作博弈的逻辑分析_非合作博弈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