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领域中道德的适度定位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道德论文,领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是伦理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人们往往把注意力直接放在如何看待与评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状况、道德需求及其前景上,这样的讨论引发了许多截然相反的观点,如“滑坡”论和“爬坡”论。但是,它似乎忽略了一个前提性问题,就是这里所说的与道德发生关系的市场经济,究竟是指市场经济领域本身,还是指市场经济社会?我们可以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称作市场经济社会,但这不等于说这个社会被市场经济全覆盖了。如果我们把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来讨论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就容易引起诸多歧义。显然,在市场经济领域内和在市场经济社会中,道德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尽相同的。
在市场经济领域内,道德究竟应当是什么样的状态、起多大作用、处于何种地位?对此存在两种极端的意见。一种是道德虚无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本身是无道德的,或者与道德无关。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一些经济学者和企业经营者。另一种是道德拯救或道德依赖的观点,认为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就是道德的失范和沦丧,所以应当效法西方发达国家,发起一场“经济伦理学”运动,唤起人们的道德良知和诚信意识,以整饬市场经济。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一些伦理学者。本文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可能导致一定的片面性。道德在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应抹杀,而应给予适度定位。所谓适度定位,包括付出必要的道德代价,发挥恰当的道德作用,进行合理的道德选择和宽容的道德评价。
一、市场经济领域中的道德代价问题
历史上任何一次大的社会转型或体制转轨,都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一定的道德代价。原因很简单,道德对旧有体制的维护性功能,决定了它在新旧体制转换的嬗变过程中,或多或少会起到阻碍作用。这时候,不把那些不能适应体制变化的道德作为代价付出去,新体制的建立就会十分困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基本肯定了黑格尔关于恶的一个重要思想,指出:“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的表现形式。这里有双重意思,一方面,每一种新的进步都必然表现为对某一神圣事物的亵渎,表现为对陈旧的、日渐衰亡的、但为习惯所崇奉的秩序的叛逆;另一方面,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7页)
同样,在大的历史转折时期,刮一场道德的“沙尘暴”,不分青红皂白,把一切已有道德统统抛弃,新社会体制也不可能建立起来。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也不例外。所以,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付出道德代价,而在于付出去的道德代价是什么,是否过大,这种巨大代价的付出与经济社会的更新与成长相比是否值得,是否能在重建新的道德中得到补偿。为此,我们必须首先清醒地分析,在已有道德中,哪些能够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因而应当在这一领域保持或者重新建立起来;哪些不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因而应当作为代价从这一领域退出,而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中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是否适用于市场经济领域的角度分析,我们可以把道德分为美德境界和行为规范两个大的层次。前者是理想性、先进性的层次,属于价值理性层面,是必须通过自觉修身、修养、修炼而提升的高尚境界。道德境界的核心词是“善”。无论古今中外,善都是被推崇备至、人人景仰的一种美德,但又不是多数人在多数时间能够轻易达到的。如果我们对“善”做经济学分析,大致可以列出“付出大于所得”这样一个善的公式。所谓“乐善”就是“好施”,所谓“慈善”就是“普济天下”、“普渡众生”。在这个善的经济学公式中,“大于”越大,则善的境界越高,当付出大到只奉献不索取,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时,就达到了最高的善——至善。显然,这种层次的道德是崇高的、纯粹的,是任何一个社会不能没有的,但是却不能普遍适用于市场经济领域。因为市场经济领域本身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营利领域,它所追求和遵循的恰恰是一个相反的公式:所得大于付出。一个置身于市场的经济主体,产出越大于投入,收入越大于支出,回报越大于成本,所得越大于付出,就越是一个成功者。这个成功者当然可以在营利领域之外追求善的境界,但在营利领域之内,让他遵循这种美德则是不现实的,也不应该这样要求他。
行为规范则是工具性、普遍性的层次,属于工具理性层面。一般来说,它与道德主体的境界高下无关,而是每一个进入特定社会领域的人都必须遵守的。遵守了就是道德的,不遵守就是不道德的。行为规范的中心词是“正当”。比如在市场经济领域,公买公卖、货真价实,就是正当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卖者或买者在行善。同样,遵守市场规则参与市场竞争,赚钱再多、获利再大,都是正当的。这里,市场行为主体包含着“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他们在市场中的一举一动都有清晰的目的性:不是以献身精神追求善的境界,而是经过理性计算,确信无须大的牺牲即可获得合理利益的充量化。
当然,道德的这两个层次是相互联系而非截然分离的。一般而言,有较高德性的善者能够更自觉地遵循行为规范,而遵守行为规范的正当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视作小善,视作“与人为善”的一般道德境界。但就是否适用于市场经济领域来说,二者的区别是很大的。
在中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道德作用的主要特征是把上述两个层次合二为一了。这种经济体制高度重视第一个层次,并且用第一个层次来取代第二个层次,即把善的美德境界等同于普遍的行为规范来推行。在计划经济中,这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推行自上而下的计划的假设前提,是人人都具备或应当具备较高的善:计划的制定者无疑具有最高的善,是德高望重的善者,而计划的执行者也都富有献身精神。而且,由于高度集中的计划是覆盖全社会的,计划经济体制本身与计划经济社会高度重合,适用于社会的道德同时也适用于计划经济本身。但是,当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时候,这个特征就成为了一个问题。市场经济承认每一个利益主体的求利动机,也只有当每一个利益主体都力求收益最大化时,市场才得以成立。在正常情况下,市场经济领域不需要人们做出大的自我牺牲米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求,而需要时时规范人们行为、维护每一个人权益的完善的规则。“我们瞄准了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改革的目标,就必须肯定追求自利是正当行为;如果我们继续把‘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作为信条,等于抽掉了市场经济的发动机,市场将无法运转。”(茅于轼,第317页)因此,就对市场经济的适用性来说,道德的第一层次必然让位于第二层次。
我们过去一直把两个层次混为一谈,把第一层次当作第二层次在运用,没有建立起相对独立于德性境界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当我们在体制转型中不得不付出道德代价、让至善的道德理想淡出市场经济领域时,突然发现,正当的行为规范体系也同时消失了,这就使我们的市场经济领域出现大面积的道德缺失,把不该付出的道德代价也统统付出了,从而反过来使市场经济处于种种失控和无序状态。同时,我们的道德教育仍然沿着侧重第一层次的惯性轨道进行,这就与现实运作的市场规则的要求不相匹配,形成极大的反差,使进入市场经济领域的人在是否遵守既定道德的问题上感到困惑,无所适从,进而产生道德冷淡和道德沉默。
由于许多学者至今没有或不愿意分清道德的这两个层次在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上的异同,他们比较习惯于把道德的先进性层次理解为道德的全部,要么极力论证市场经济的道德优越性,因而显得牵强附会;要么坦率承认或批判市场经济的非道德性或反道德性,因而陷入市场经济与道德价值要求相悖的困惑。(参见万俊人,第47页)
有鉴于此,中国重建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的道德体系的当务之急,重点不是引导人们向善行善,而是建立起一套独立完整的行之有效的行为规范来。在重建道德的形式上,则应当摈弃轰轰烈烈、热热闹闹的“运动”形式和“造神”方式,改为日常经济生活的潜移默化形式和制度形式。
二、市场经济领域中的道德定位问题
改革开放前,我们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过多地依靠道德力量来发展经济、发展社会,总是企图隔一段时间掀起一场道德运动,树立一个道德楷模,举起一面道德旗帜,用“一马当先”的榜样力量引来“万马奔腾”的局面,让高尚、良好的道德蔚然成风,使社会全面进步。这无形中把道德当成了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给社会生活抹上了道德浪漫主义或道德至上主义的浓重色彩。这种道德浪漫主义做法,无论主观愿望如何,客观效果是事倍功半的,不足以持久地推动社会进步。考察人类历史,任何时代任何社会向前发展的第一推动力都不是也不可能是道德。在市场经济领域,推动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更不可能是道德。所谓“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的提法,仍然有道德浪漫主义的遗风。(参见许启贤,第53页)
即使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的角度来说,我们也可以看到,虽然道德对市场经济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是存在的,并且是非常重要的,但它决不是第一的,更不是唯一的。如果我们从上层建筑诸要素中提取政治、法律、道德三个要素,依照它们对不同经济体制的作用来排序,不难发现,真正把道德放在第一位的、能够与之天然契合的,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计划经济,而是自然经济。但是自然经济是一种永远周而复始、循环往复、代代相继的缓慢的经济形态,它注定不可能产生大的社会进步。
对于计划经济,上层建筑的反作用按照作用力大小和重要程度依次为政治、道德、法律。摆在第一位的无疑是“政治挂帅”。这是因为传统的计划体制实质上是政治体制在经济领域的复制,它主要依靠政治手段、政策手段、行政手段来调节和发展经济,通过“抓革命”来“促生产”。在这里,道德的作用是第二位的,从属于政治的。但是,由于计划经济领域内所需要的道德主要是政治道德,凡是符合政治需要的和服从上级计划指令的就是道德的,一切道德运动都是按照政治的要求设计和开展的,所以,与政治重叠的那一部分道德也就处在了准第一的位置,而其余的道德如传统美德就处在第二位甚至更低的受批判的位置上。至于法律,在计划经济领域中则是一个可有可无、无关紧要的东西。
而市场经济,首先,它与自然经济截然不同,它由与人无争变成人人参与竞争。在市场竞争中,仅仅依靠道德自律是不能解决个体思想境界的差异性问题的,而是必须求助于带有刚性约束力的他律手段。这样,在自然经济中处于首位的道德就必然让位于法律。其次,它与计划经济恰恰相反,它由单一主体自上而下的垂直运动方式变成无数个主体自下而上和互动的平行运动方式,由高度集中决策变成分散自主决策。在市场决策中,强求一律的强制性政治手段与要求绝对信任和服从的政治道德手段,不能解决无数利益主体的自主性问题,取而代之的是能够保障这种自主性和其他一切平等权利的法治手段。这样,在计划经济中起首要作用的政治和相应的政治道德就必然让位于法律。道德则作为与法律相辅相成的手段,解决市场经济中法律所不能解决的那部分行为规范问题,同时又作为经济的精神、法的精神成为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目标。第三,它与自然经济、计划经济都不一样的是,它赖以建立的人性基础是“性恶论”假设前提。“性本善”与“性本恶”这两种人性假设在经济制度安排中的作用是不对称的。按照“性本善”设计出来的经济制度,只要在实际运行中碰到一个人是恶的,哪怕其他人都性本善,这个制度仍然容易变形,直至被证伪。“市场经济之所以是经济学家普遍推崇的一种经济制度,说到底不是由于它多么的‘高尚’或‘高级’,相反,是因为它的‘低级’——它不要求人们都是善良的君子,相反,它是一种可以使鸡鸣狗盗之徒相互交易、相互合作而发展经济的制度;因为它所依赖的不是道德的教化、不是人们的善行,相反,它处处假定你不善,假定你不讲‘道德’,只顾私利,然后在此假定下处处用合同、法律等等制度去防范小人、防范欺诈、防范恶行,以此来保证人们可以较放心地去交易、竞争并合作下去。”(樊纲)所以,在市场经济领域中,上层建筑诸要素的反作用顺序,依次应为法律、道德、政治。道德第一次真正回到了它应该处的第二位上。
市场经济领域中道德的这种定位,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下降了、削弱了,但实际上是合适的、适度的,也可以说是准确的。我们不能贬低或忽视道德对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作用,但切忌为了克服道德危机而把道德浪漫主义的那一套做法搬回来。
三、市场经济领域中的道德选择问题
市场经济领域中道德存在的合法性,归根结底在于市场主体的需要。罗尔斯曾经指出:“一种经济体系不仅是一种满足目前的需要和欲求的制度手段,而且是一种创造和塑成新的需求的方法”,因此,对经济体系的选择“必须不仅建立在经济的基础上,而且建立在道德和政治基础上”。(罗尔斯,第250、251页)市场的这种对道德的需要可以分为工具的需要和精神价值的需要。但是,令人尴尬的是,从这两方面我们都很难周延地推出道德在市场经济领域中的必然性和普遍性。
从第一种需要看,各个市场主体也是出于利益动机,通过理性计算,得出讲道德终究对自己有利的判断,从而在市场行为中选择遵守道德。这是他们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的需要。但是,同样的逻辑也会推出相反的结论,即当他们通过计算发现讲道德对己不利甚至吃亏时,在市场行为中放弃道德就是合理的,合乎自身需要的。如果我们承认前一个结论的逻辑性,我们就不能反对由同一个逻辑得出的相反结论。道德的选择在这里失去了必然性和普遍性。比如,企业内部管理是需要成本的,企业员工的道德水准高,则维持企业的管理成本就低。所以,企业从自身需要出发,自然要求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教育和道德约束。同理,企业对外经营也是需要成本的,但在现实的市场环境中,讲道德的企业成本内敛收益外溢,而不讲道德甚至败德的企业收益内敛成本外溢,越讲道德越吃亏。因此在利益机制下,经过理性权衡和计算,企业选择放弃道德原则就是理所当然、无可指责的。这样,我们就陷入了两难境地:要么我们承认利益动机和计算,但这就同时容忍了市场经济有道德与不道德两种选择的可能;要么我们不承认道德基于这种动机和计算,但这就失去了市场经济中作为工具和手段的道德存在的现实理由。
从第二种需要看,市场主体的道德选择是不带任何利益动机和功利色彩的。道德主要不是一种能够获利的工具或手段,而是先于市场经济又高于市场经济的一种精神信仰,一种价值追求,一种纯粹的无条件的“绝对命令”。按照这种需要,即使面对很恶劣的市场环境,即使竞争对手、合作伙伴都不讲道德,即使因此而亏损甚至破产,市场主体也应该始终特立独行,恪守道德原则。但是,这种对道德的恪守势必与内生于市场经济的主体求利动机发生价值冲突,注定只有少数人才能做到,因而不具有普遍性;同时对少数人来说,这几乎就意味着他们不得不退出市场经济领域,因此也不能证明市场经济领域中道德的必然性。而且,这仍然是一种充满道德浪漫主义幻想的逻辑。
市场经济领域中的利益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一个愿意恪守道德的市场主体,也会常常面对多边、多重、多变的关系,使自己处于难以选择的道德困境或道德悖论中。例如,在市场信息不对称或市场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应当无条件地兑现承诺,还是可以修正、突破或变更原来的承诺;在市场竞争的博弈中,当对方不讲道德时,是应当以德报怨,还是可以“敌变我变”;假设选择“以德报怨”,其后果是促进道德风气好转,还是助长败德之风蔓延;在市场的多方合作和竞争关系中,对一方诚信有时意味着对另一方背信,对内的道义责任往往与对外的道义责任发生冲突,企业的私信与公信也常常有程度上的差异,等等,面对这种种选择或冲突时,市场主体就陷入了“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处境,往往出现道德立场的摇摆和角色的错位,顾此失彼。(参见刘可风、汪锋)
因此,我们没有必要过多地去论证市场经济领域中道德存在的必然性和普遍性,而应更关注市场经济领域中每一个主体道德选择的自主性和自由权利,赋予主体在秉持道德原则时,依据市场信息变化、情势好坏、环境优劣而自主把握必要的张力和弹性的权利和责任,并以行为规范的下限作为这一权利和责任的底线。实际上,对于任何一个市场主体来说,只有在他面前存在道德与不道德两种可能性,而他又有选择的自由,并且不是制度要求或利益驱动他必须做,而是他自己要做,这时候他选择道德行为,才是有道德价值的。
四、市场经济领域中的道德评价问题
道德的纯粹性与道德评价标准的单一性是正相关的。在市场经济以前,传统的计划经济中的道德显得很单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全社会经济生活方式的单一性决定了全社会文化价值取向的统一性,以及道德评价体系与标准的单一性和刚性。
这种单一性的刚性标准就是“非善即恶”。“非善即恶”是一个自古以来的传统道德标准,源于古希腊柏拉图的“善的缺失就是恶”的判断。“非善即恶”又是一个非常便于把握和容易判断的标准,由于它预先确定所有被评价的事物和人物都是善恶两分、好坏分明的,人们很容易用这个标准做出清晰的大体一致的道德判断和选择。但是,在市场经济领域,用这种标准来做道德判断就很难奏效了。这首先是因为,社会经济生活方式由单一走向了多样,利益群体分化了,人们的文化价值取向也由一致走向了多元,这就使得道德评价标准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
在市场经济领域,我们必须承认,非善不等于恶,善的缺失不等于恶的发生。“非善即恶”的评价标准应当让位于“非善非恶”的评价标准。在善恶之间,存在很大的非善非恶的区间,这个区间是市场主体活动的空间。在这个区间里,向左移,越过非善的边界,就是善;向右移,越过非恶的界限,就是恶。只要在这个区间里活动,就应该获得肯定的道德评价。换句话说,只要不是恶,善与非善都是道德的、正当的。由于“非善非恶”标准突破了善恶两分的一目了然的严格界限,使我们增加了道德评价的难度,难以就同一个行为达成普遍一致的认识,道德评价的清晰的线性的边界模糊了,甚至混乱了,变成了一大片宽泛的地带。特别是在传统的道德标准中被认为是恶的行为,在新的评价标准中可能被认为是合乎道德的。这就使“非善非恶”的道德评价标准看起来像是从“非善即恶”退步了,但实际上它是一种进步,即它加大了道德的宽容度,正是这种宽容的道德评价标准才能最大限度地适用于市场经济领域。
为市场经济领域中的道德适度定位,并不是降低全社会道德建设的要求,而是有助于既避免把市场神化或理想化,又防止把所有社会生活领域市场化,把市场经济领域与其他社会生活领域混淆起来。就市场经济领域本身来说,道德的适度定位可以使道德正常地切实地发挥它所应该起到的作用,既纠正过去那种高扬道德旗帜的浪漫主义做法,又克服无视道德的虚无主义态度,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获得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