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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110(2016)02-0038-08 在中华民族演进的历史长河中,各个民族渊源共生,相互涵化,经过长期的自发接近和文化自觉,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牢不可破的中华民族历史命运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我国各个民族建构了统一的政治屋顶,中华民族历史命运共同体进一步成长为一个巩固的政治法律共同体。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民族工作取得了煊赫的成绩,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取得重大进展,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不断向纵深推进。不过,与此同时,随着地缘政治的变迁、第三次世界民族主义浪潮的冲击,以及我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急遽转型,一些新型的民族问题不断凸显,并与固有的民族问题相互复合叠加,不断挑战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并且掣肘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进一步建构。有鉴于此,本文拟就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一些基本问题作相关探讨,以期对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转型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当代建构有所裨益,并以此就正于方家。 一、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转向 我国是一个民族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民族发展史中,由于历史起点、民族文化、族体规模、地缘位置、发展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个民族在发展程度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民族二元结构的特征十分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为了真正贯彻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实现各个民族的共同繁荣,党和国家以还“历史欠账”和“赔不是”的心态来处理少数民族问题。在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党和国家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和民族优惠政策的政策供给,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大力扶助少数民族发展,最终形成了情感型的民族事务治理模式。 我国情感型民族事务治理模式,体现党和国家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底层立场,弱势关怀和人本取向,对于少数民族的发展、民族关系的巩固、国家认同的模铸和政治合法性的建构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毋庸讳言的是,情感型民族事务治理模式在贯彻运行过程中,由于进退失度和分寸失当,在某种程度上陷入了一定的治理误区,出现了“民族身份过敏症”等诸多问题。一些原本属于社会领域和法治领域的问题,由于民族宗教因素掺杂其中,地方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出于民族身份敏感和民族弱势关怀,甚至一度出现了软化法治精神和牺牲社会正义的理象。一些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在处置涉民族宗教的社会问题和法治问题时,瞻前顾后,畏首畏尾,不愿管、不敢管、不能管,一味地将原本属于自身管辖的事务推给地方民族事务委员会,由地方民委出面处理相关矛盾。相关社会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做法,不但使自身遭遇“懒政”之讥,而且客观上刺激了一些民众民族身份的张扬,也容易因为民族身份的非平等性对待诱发族际关系的抵牾与摩擦。 当前情感型民族事务治理中的偏离和异化,警示着民族事务治理,不但要有弱势关怀的底层立场,更要有民主法治的时代精神,并从实践层面切实推动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转向,建构一种法治化民族事务治理模式。法治化民族事务治理模式,并不是要否定民族关怀的意义,而是要有机统一民族权利的人文关怀与民族团结的法治保障。在民族事务治理中,民族关怀是政治伦理,法律治理是国家公器,两者都不可偏废,只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涉及民族因素的纠纷不断上升,局部地区暴恐活动加剧,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意义理应更为凸显而已。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其内在的价值意蕴和客观要求在于,其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各个民族的民族文化身份不能逾越法律公民身份,任何人不管何种身份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二,在民族事务治理的日常工作中,要将社会问题与民族问题、民族问题与法律问题脱敏,防止“社会问题民族化,民族问题政治化”的不良倾向,要“高举民族团结大旗,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①。其三,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要求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提升各个民族的法治意识,“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对搞民族分裂和暴恐活动的分子,不论出身什么民族、信仰哪种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②。 二、民族事务治理的多元型构 王朝国家时期,王朝统治者采取的是一种“民族精英内部绥靖”的民族事务治理方式,通过羁縻、怀柔、和亲、礼遇、盟誓、封赐等诸多举措,笼络少数民族头领和精英,并将其作为王朝国家民族事务治理的代理人,遥制民族事务治理。王朝国家时代终结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将传统的“民族精英内部绥靖”进行现代性重铸与创造性转换,并通过政治吸纳的方式,以各种制度建构和政治安排,把各族人民中的精英分子吸纳到主流政治生活之中,让各个民族的优秀代表参与到民族事务的治理之中。③ 传统社会中的总体性民族事务治理,不管是精英绥靖,还是政治吸纳,本质上都属于一元化的精英主义民族事务治理模式。在传统社会时期,由于社会分化程度并不明显,民族成员利益高度契合,普通民众高度认同民族精英,传统的民族精英绥靖和政治吸纳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社会日益转型为一个异质性社会,各种新型的民族事务不断凸显,不断挑战和冲击着传统一元化的民族事务治理模式,使得行之有效的传统精英绥靖和政治吸纳的效力不断趋于衰微。这主要体现为:其一,现代文明在向民族地区尤其是边疆多民族地区的深度植入中,不断对民族传统权威进行去神圣性的解魅。开放社会中众语喧哗的社会思潮也日益解构着民众精英认同的传统。其二,在中国急遽的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双模式变迁中,整个社会出现极为严峻的社会分化和利益紧张,民族精英与普通民众的歧异性利益取向越来越明显,民族精英的代表性呈现弱化态势。其三,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民众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开始觉醒,体制外的民族精英迅速成长,民众政治参与及话语表达的欲望趋于攀升,并逐渐超出了传统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吸纳能力。其四,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步入深水期,民族二元结构固化、利益矛盾、文化敏感等问题纷纷出现,局部地区还出现了暴力恐怖活动活跃多发的态势。在当前民族问题趋于繁复的背景下,“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化问题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所有有效的工具”④。 社会变迁中传统民族事务治理模式内在缺陷的凸显,以及当前民族问题趋于繁复的客观现实,不断倒逼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转型与重构,即由一元化精英主义治理走向众多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共治。这种多元共治式治理体系,是在公民成长和社会发育的基础上,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社会群体协同参与的民族事务治理的一种模式。它既能有效实现政府、市场、社会与公民之间的功能互补,又能为民族结构紧张和社会利益紧张提供一个制度化的化解平台,还有利于各个民族围绕民族公共问题展开协商与探讨,在公共理性与正当妥协之中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不过,作为多元共治式民族事务治理是建立公民社会发育的社会假定、公共理性的理性假定和公民德性的德性假定的基础之上的,其从理想的图景走向现实的可能在当前依然任重而道远。尤其是公共悲剧、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的逻辑已经反复推演和论证了个体理性驱动下集体非理性,多元共治式民族事务治理也存在治理碎片化的内在风险和治理失败的潜在可能。因此,为了建构多共治理的现实可能性,政府必须在权力分享的基础,完成自我的使命转换和角色嬗变,即在多元共治民族事务治理中,政府一定要担当起“元治理”的角色,肩负起治理愿景感召者、治理战略的制定者、治理规则的拟定者、治理平台的构建者、治理歧异的协调者和治理失败的拯救者等多种角色。⑤ 三、族际政治整合的偏差矫正 族际政治整合是多民族国家将国家内部的各个民族共同体通过各种方式整合成一个统一的政治共同体,并巩固和强化各个民族共同体政治结合的过程。⑥族际政治整合能力是多民族国家民族事务治理的核心能力之一,族际政治整合所能达到的高度直接决定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巩固与良序运转。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多民族国家,民族之间的原生性异质性和后致性异质性都十分突出,民族与民族、民族与国家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内在张力。为了化解民族与民族、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多重张力,我国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民族优惠政策的政策供给,以及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教化,深入推进族际政治整合,不断将各个民族共同体模铸成一个统一的政治共同体。 在我国民族国家建构的过程中,出于对民族平等的执著追求和民族二元结构的深度矫正,我国族际政治整合形成了以少数民族利益为归依的价值取向,在民族事务治理中十分强调对少数民族集体权利的保障。党和国家在价值的权威性分配过程中,往往也给予少数民族以特殊的倾斜和扶助,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和政治认同。不过,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族际政治整合,在国家建构与民族权利保障的均衡之间依然存在一定的偏差。具体而言,在我国族际政治整合之中,民族权利保障的话语相当丰富,而民族义务担当的表达却比较平淡;民族自治权力的诉求相对旺盛,而民族责任担当的话语则比较薄弱;民族身份的殊异性十分强调,而国民身份的统一性却相对忽视,以致民族事务治理一定程度上出现民族权利与民族义务的脱节、民族权力与民族责任的断裂、民族意识与国民意识的倒置。 当前族际政治整合中的一些偏差与失衡,客观上对我国的国家建构和民族团结构成了潜在的伤害,因而必须予以逐步的调适与校准。首先,族际政治整合要坚持民族权利享有与义务担当的统一。权利是一个与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两者的存在都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基本前提。在族际政治整合中,当国家以各种法律、制度、政策和纲领性文件强调并保护少数民族权利之时,一定不能忽略少数民族权利享有之时理应承担的维护国家统一和认同政治国家的义务。 其次是民族权力行使与责任担当的对等。权力和责任也是一对相生相随的概念。党和国家赋予少数民族以充分自我治理的权力,各个民族在行使自治权力的同时,一定要承担起对等的职责,即忠诚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责任,恪尽职守的行政责任,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行使民族自治权的法律责任,以及维护民众利益和提升民众福祉的伦理责任。 最后是民族意识与国民意识的均衡。各个民族成员在自身的认同序列中将国民身份认同置于民族身份认同之上,乃是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得以良序运转的基本前提。而各个民族的国民意识相对民族意识的优先地位,有赖于国家通过一体化的教育政策,在国民政治社会化过程中逐步培养和建构。这客观上要求我国族际政治整合要正确处理国民身份的统一与民族身份的多元之间的关系,在尊重和维护民族文化多元的基础上,加强国民意识和公民意识的教育,强化各个民族成员对自我国民身份的认同。 四、民族互嵌格局的当代建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的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国家对社会逐渐松绑,社会活力竞相迸发,社会流动迅速加快,各个民族进入了前所未有的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我国“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传统民族互嵌格局进一步向纵深推进。不过,在当前各个民族时空压缩式的流动与互嵌中,诸多少数民族面临生存空间的位移和文化图式的切换,产生了难以言说的他者认同困境与社会融入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各个民族的团结、交融与涵化。具体而言,当前我国民族流动与互嵌中的困境主要包括: 首先,文化敏感与他者认同困境。当少数民族由一个传统的文化同质的熟人社会迁移到另一个文化异质的陌生人社会的时候,由于失去了自己往昔熟悉的社会交往符号,又不熟悉对方的社会符号,不免在心理上产生或深或浅的焦虑。⑦再加上各个民族跨区域大流动中,由于民族文化教育相关知识的缺乏,一些原住地民族对移入的少数民族也怀有程度不一的“傲慢与偏见”,并将个别少数民族成员违法犯罪行为而产生的负面印象施诸整个少数民族群体,导致一些少数民族“污名化”和集体蒙羞。少数民族置身于异文化环境的文化敏感和文化休克,以及主体民族以自身文化体系为参照标准,观诸少数民族而产生的“致命的自负”,都不断建构和强化少数民族关于“我者”与“他者”的界别意识,使得一些少数民族产生了“他者”认同危机,严重影响了各个民族的社会融合。⑧ 其次,社会排斥而异域融入危机。美国社会学家帕金认为,任何社会都会建立一套程序或规范体系,使得资源和机会为社会上某些人享有而排斥他人。其中一种是集体排他方式,例如以种族、民族、宗教为区分标准,而将某些社会群体整体地排斥在资源的享有之外。⑨在我国少数民族由边疆区域向核心区域流动的过程中,一些少数民族由于文化素养、知识技能、宗教信仰,甚至是汉语缺陷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只能从事相对低端的劳动产业。再加上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体制,尤其是户籍制度等因素的制约,很多流入地的政府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政治吸纳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等方面,还做得相对不够,对少数民族的异域融入造成了深远的影响。而当少数民族异域融入受阻之后,他们反而更加强化基于族缘、血缘、亲缘和地缘而形成的小团体的内在关联,并以抱团取暖的方式寻求自我生存与发展权利的表达,从而造成民族异文化栖居中“内卷化”现象。 当前我国各个民族互嵌格局中,尤其是少数民族向发达地区流动过程产生的他者认同困境和异域认同危机,很容易导致少数民族对整个社会的疏离感和责任匮乏心态。因此,当前我国民族事务治理必须不断消除民族互嵌格局纵深建构的阻滞因素,刺激民族流动中的他者认同,促进民族流动中的异域融入,不断促进各个民族跨区域大流动中的民族融合。当前各个民族在民族互嵌中走向民族融合,大体要经过文化融合、社会融合和心理融合三个阶段,各个阶段又分别对应了民族事务治理的不同任务。 首先,在文化融合阶段,民族事务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建构各个民族都认可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的族际共识,推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的社会文化氛围。这决定了政府和社会都必须加强民族文化知识方面的学习。地方政府要改变民族事务治理畏难情绪和回避心理,改变传统的被动防范型的治理方式,建构一种主动服务型的治理方式。而社会民众要知晓并尊重各个民族独特的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其次,在社会融合阶段,政府要超越传统的将少数民族视为外来人口的管理思维,而要站在民族团结和国族建构的高度,逐步拆除影响民族嵌入的制度藩篱(尤其是要逐渐废除户籍制度和解决教育、社保、医疗等制度对外来人口的福利屏蔽等问题),大力推进少数民族的双语教育、技能培训和就业保障,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少数民族公共文化供给。最后,在心理融入阶段,政府在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要强化中华民族渊源共生的历史观教育,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意识,鼓励和刺激各个民族在跨区域的流动与互嵌中,在传统的亲缘、血缘、族缘、地缘的联结纽带之外,建构一种现代性的业缘联结纽带,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培育和拓展自身的社会资本和社会支持网络,从而使得各个民族在时空流转的异域漂泊中实现灵魂的安顿和诗意的栖居。 五、民族区域自治的意蕴诠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保障少数民族权利,推动民族团结等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当前很多学者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历史嬗变、价值底蕴,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法理依托和实现路径等都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然而,民族区域自治内蕴的一个核心命题(即民族自治与区域共治)的研究还十分薄弱。一些学者倾向于以多元文化主义、差异化公民权和少数群体的权利去解读民族自治的问题,却忽略了民族区域自治中的区域共治之价值,以致一些民众将“民族区域自治”错误地等同于“民族自治”。境内外一些极端分裂势力更是包藏祸心地将“民族自治”等同于“单一民族自治”,将民族区域自治的“区域”视为某个少数民族独享的“主权性疆域”,试图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本意的扭曲性解读来为其分裂国家疆域的险恶目的作合法性论证。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统一,矫正对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错误认知,我们必须对民族区域自治中的“民族自治”与“区域共治”作更进一步正本清源式的探讨。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顾名思义,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统一。我国各民族渊源共生的历史与交错杂居的民族格局,决定了我国为保障少数民族集体权益而创制的民族区域自治绝不可能是单个民族独享的、排他性的自治,而是在国家统一的政治地理空间架构之中,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内部各民族相互协商、联合行使的地方自治之权。因此,民族区域自治事实上是“少数民族自治”和特定区域内“各民族共治”的辩证统一。其中,民族自治是党和国家赋予少数民族根据民族区域独特的政治、文化和地缘生态而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各种权利,它体现的是国家对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在国民一国家理念下只承认公民个体权利、不承认民族集体权利的政治传统的否定或纠正,⑩是国家为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集体权利的智慧之作。它不但折射出党和国家关心少数民族的道德情怀,而且还灌注着少数民族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决定自我命运的自由意志。 至于民族区域自治之中蕴藏的“区域共治”,事实上又可以从“区域”与“共治”两个维度作更深入的解读。从“区域”的维度来看,“民族区域”是国家出于治理之需要而创设的行政区划,是国家不可分割的行政性区域,而绝非某个民族独占的主权性疆域;从“共治”的维度来看,区域共治乃是各民族围绕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事务,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导向,从公共理性和公民德性出发,共同探讨和实践民族自治地区的善政与善治之道。在区域共治的理念下,无论是多数民族还是少数民族,无论是自治民族还是非自治民族,他们在国家和地方管理中都是平等的政治主体,(11)都拥有共同参与民族自治地区公共事务治理的制度空间和现实可能。如果说“民族自治”是人民民主在民族关系上最为深刻和生动的体现,那么“区域共治”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民族事务治理中最为本真和深刻的反应。如果说“民族自治”追求的是“承认的政治”和“同意的政治”,奠定的是民族权利保障和政治合法性建构的基础,那么“区域共治”解决的就是“参与的政治”和“包容的政治”的问题,奠定的是民族区域治理绩效优化和善治实现的前提。“民族自治”折射出来的主权在民、弱势关怀、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以及“区域共治”所内蕴的民族政治人格平等、民族政治权利分享、民族政治协商,以及民族分歧下的正当妥协,共同构成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完整体的价值体系。 六、民族优惠话语体系的重构 民族优惠政策是我国民族事务治理最重要的政策工具,在推动少数民族整体性发展方面起到了极大的历史性作用。然而,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转型,其外溢效应也逐渐凸显,学术界对民族优惠政策也产生了较大争议。赞同者认为,民族优惠政策依然是化解当前民族二元结构紧张,实现民族平等不可或缺的政策工具,如果没有对少数民族倾斜性照顾,少数民族本该享有的公民权利将沦落为“纸面上的权利”,在当前各个民族非对称的发展起点和发展能力的现状下,只有实现社会资源分配“基于公平的正义”,对少数民族的弱势地位进行权利补偿和利益救济,才有可能实现民族“事实上的平等”。批评者则认为,民族优惠政策以民族身份作为资源倾斜性分配的依据,是对现代社会“成就取向”的反动,它不但强化了民族博弈与竞争,刺激了少数民族身份认同的强化和民族意识的觉醒,而且对于主体民族而言也是一种“逆向歧视”。 不过,在民族优惠政策的赞同者与批评者反复就此展开思想交锋与理论角力的同时,他们似乎忽略了一个基本的事实,我国民族交往中并不仅仅存在着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单向度的补偿和扶助,而是各个民族之间存在历史悠久的相濡以沫与互惠共赢。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实际上就是各个民族在“互嵌共生”的基础上,通过“互惠共赢”,最终走向“互融共和”的一个过程。如果我们在民族优惠政策的供给中,单方面强调民族优惠政策的价值正义性和现实客观性,而不去发现、阐明和宣传民族互惠共赢的历史演变与现实凸显,我们便始终不能全面而准确地把握历史上和现实中各个民族“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接近”的族际关系,也难以对民族团结作真正言之有据的理论论证。因此,为了有效地推进民族团结和民族融合,当前民族研究和民族工作中应该大力加强民族互惠理论研究,建构民族互惠的政策支撑体系,推动民族互惠共同体的形成。 在当前民族事务治理中建构民族互惠理论话语和政策体系,其意义在于,首先,它是传统民族观缺陷的“反思性建构”,民族互惠的理论话语和政策体系有利于矫正传统民族观中“主体民族单向度扶助少数民族”片面认知。在传统的民族扶助话语体系中,我们片面地强调对少数民族权利补偿的正当性,却几乎没有或者很少强调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对于国家和主体民族重大的价值。民族互惠就是在强调国家和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支持的同时,凸显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对于国家安全战略回旋和防御纵深的重要意义,凸显少数民族的文化和人力资源对于国家和主体民族发展之重要意义,凸显少数民族文化对于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之重要意义。 其次,民族互惠的理论话语和政策体系是导向民族团结和民族融合的助推器。我国民族团结的实现,需要各个民族在日常的接触与交流中逐渐形成一种基于各个民族利益普惠型增长而建构起来的族际信任。而民族互惠正是建构族际信任和优化社会资本的努力尝试。民族互惠“不但要求各民族通过互惠合作来实现本民族综合效益的最大化,而且要求各民族在共同价值取向的引导下,按照系统运行规律,增强各自在系统中释放和摄取能量的能力,从而实现民族共生单元和民族共生系统的同步优化”。(12)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民族互惠构成了民族团结和民族融合的基石。 七、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 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其国家建构不仅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代表的意识形态文化的模铸,而且需要以和谐文化为代表的社会规范文化的型塑,更需要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代表的国族认同文化的支撑。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涉及的是我国民众对自身国族身份的定位与认同,它的凸显与强化,对于国家认同和政治认同的建构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国虽然一以贯之地以极为谨慎的态度处理民族事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却始终存在诸多缺憾。这里面的原因十分复杂,概而论之,首先,全球化的凸显正强力侵蚀着传统民族国家的神圣性。在普世价值和世界公民话语的激荡下,传统的国家认同和国族认同都存在下行风险。其次,中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狂飙突进的现代化进程解构了传统民族文化田园牧歌式的浪漫想象,一些少数民族在急遽的社会转型中产生了深重的民族文化焦虑和民族边缘忧惧。传统文化的断裂危机也威胁到了国族“想象的共同体”的建构。再次,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普罗大众的逐利意识迅速复苏并趋于勃兴,人的物化与异化造成了整个社会弥散着浓厚的理想式微、价值沦丧、道德滑坡,以及诸多人文精神危机,并直接导致社会信任危机的产生,严重威胁着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建构。还次,随着中国不可阻逆的崛起,传统地缘政治格局的既得利益者担心崛起的中国挑战既有国际政治秩序,在国家利益的思量和“霍布斯恐惧”的驱动之下,他们不断与我国境内外的一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分进合流,对我国边疆地区开展精细而隐蔽的宗教渗透,对边疆民众的国家认同和国族认同造成了极大的妨害。最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中的缺憾,也与我国民族理论建设中的不足存在很大关系。在当前民族理论体系中,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理论和多元文化主义的相关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占据着我国民族理论的高地,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理论建构方面,费孝通先生虽然高屋建瓴地创制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然而,在当前学术界荦荦大观的“民族多元”研究面前,“中华民族一体”研究却显得过于单薄。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弱化,将会对国家政治共同体的巩固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了提升国家软实力,强化国族认同,当前我们必须多措并举地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首先,加强中华民族渊源共生的历史观教育。各个民族对于“我者”与“他者”渊源共生历史的认同是中华民族凝聚力形成的粘合剂。这种中华民族历史的认同将会为各个民族提供一种体悟真切的情感经验,并使得中华民族“休戚相关,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意识植根于各个民族的灵魂深处。因此,当前我们必须强化中华民族从多元走向一体的历史的研究,并通过一体化的教育体系,强化整个社会关于中华民族交相互动历史的认知,推动各个民族成员形成共通的集体记忆和共享的情感经验,不断深化各个民族成员的中华民族历史命运共同体意识。 其次,挖掘中华民族文化共同的文化基因和文化符号,建构各个民族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中华民族文化符号是各个民族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为独特的载体。这些蕴藏着文化符号、典礼仪式、传统节日等的文化象征符号系统,承载着中华民族共有的文化基因、历史记忆和文化自豪。不过,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各个国家的民族文化在全球舞台展开了一场史无前例的文明交汇与文化交锋。在这场文明竞技的舞台上,中华民族文化独特文化命脉和文明品格遭遇到了消磨和解构,甚至一度存在“文化失根”和“历史失忆”的风险。因此,面对全球化时期西方文化帝国的强势侵入,为了将各个民族更加紧密地凝聚成一个统一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我们就必须重新审视和挖掘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基因和文化符号,从我国源远流长的历史传统和博大精深的文化底蕴中提炼各族人民共享的共同文化。在中华民族文化基因的挖掘和文化符号的提炼中,我们尤其要注重将少数民族的许多认同符号合理地融入整个中华民族的文化符号系统之中,唯其如此,各个民族共同文化基础才会更加宽泛,(13)中华文化认同的基础也将会更加厚实。 再次,建构一种各个民族公认的国家精神和集体良知。在民族多元而文化多样的国度建构一个统一的中华民族共同体,需要建构一种超越各个民族传统、语言、文化、宗教等歧异性的国家共识性文化,并以此作为联结各个民族的政治文化纽带,这就是凝聚着时代精神和民族文化精髓的国家精神和集体良知。在这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参考和借鉴,美国之所以能够有足够的能力团结不同的民族,正是因为美国拥有美国人称之为“美国精神”的秉性特质,包括机会平等、人权与自由、民主体制等,能够超越各个民族的歧异,并将来自五湖四海的黑人、白人、亚裔、南美裔人都凝聚起来,并使他们对美国效忠。(14)中国虽然也凝练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但如何使之成为各个民族理性的信仰,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加以贯彻和落实依然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问题。 最后,推动各个民族协调均衡发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与巩固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当代影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构的负面因子,不管是少数民族边缘化忧惧,还是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都与我国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欠发达密切攸关。从经济理性人的角度而论,人们往往从自身的利益与福祉出发去选择自己的身份归属和边界划分,因此,各个民族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强弱也与他们自身福祉和利益损益有着极为密切的正相关关系,这也决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建构与巩固,必须建基于各个民族利益的均衡性发展和普惠型增长,也只有通过中华民族经济利益共同体的着力建构,我们才能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成长奠定坚实厚重的基础。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28. ②丹珠昂奔.沿着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前进——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体会[J].民族论坛,2014,(12). ③袁明旭.从精英吸纳到公民政治参与——云南边疆治理中政治吸纳模式的转型[J].思想战线,2014,(3). ④(美)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5. ⑤朱碧波.中国边疆社会管理的转型与重构研究[J].西南边疆民族研究(第12辑),2013. ⑥周平.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整合[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50. ⑦Oberg,K.Cultural Shock:Adjustment to New Cultural Environments[J].Practical Anthropology,1960,(3). ⑧张会龙.论我国民族互嵌格局的历史流变与当代建构[J].思想战线,2015,(6). ⑨Frank Parkin.Marxism and Class Theory:A Bourgeois Critique,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9:53~58. ⑩朱伦.浅议当代资本主义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政治建设[J].世界民族,1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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