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字句的句式语义及“的”字的功能扩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句式论文,语义论文,字句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汉语中存在着诸多不同类型的句式,对于一些句式的句法构成机制迄今还不甚明晰。以下类型的“的”字句就是其中之一。
(1)“小王什么时候来的?”“他前天来的。”
(2)小王在西单买的车。
(3)你都买的什么?
(4)写的这封信?
(注:例(2)(“小王在西单买的车)。”)和用来指称事物的名词性偏正结构“小王在西单买的车”(“小王在西单买的”(定语)+“车”(中心语))是同形异义结构。例(2)指的不是名词性偏正结构,而是主谓结构(即句式结构)。本文所讨论的“的”字句指的都是主谓结构,不包括作为名词短语的“的”字结构。
本文把这种由“的”字直接附着在谓语动词后的句式称为“‘的’字句”,记作SVde(O)。
最早致力于“的”字句研究的是朱德熙先生。朱德熙(1978)把以上(1)至(4)一律看作是省略了“是”的句子,而且把(2)至(4)句子中置于“的”后面的受事名词看作是“后置的主语”。朱先生的“主谓后置”说引起了汉语语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也留给我们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课题。我们认为,“主语后置”说至少在以下三方面似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1)和(2)、(3)、(4)属于不同的句式吗?据说朱先生的说法,(1)和其他三个句子属于不同的句式。也就是说,(1)的两个句子属于“主语前置”的一般的主谓句,而(2)、(3)、(4)三个句子则是“主语后置的主谓句”。实际上,如已往研究(杉村1982,史有为1992a,李讷,安珊笛,张伯江1998等)所示,(1)至(4)的五个句子无论在意义层面、句法层面还是语用层面上都具有共同的特征,从句式语法的观点来看应该把它们视为同一种句式。朱文的主语后置说把原本属于同一句式的句子分析成为两种不同的结构形式,这显然是一种缺陷。
(二)为何将不具有主语资格的成分称为“主语”?主语后置说的句法依据是“的”后面受事名词可以通过变换移位置于“是”字之前(即主语的位置)。实际上,(3)的“什么”就不可能移动到“是”的前面。“*什么(是)你都买的?”显然是不自然。也就是说,(3)的“什么”并不具备主语的资格。把原本不能成其为主语的成分分析成“后置的主语”的理由是什么?“主语后置”说在这一点上缺乏理论依据。
(三)主语后置的动因是什么?汉语句子的基本构造是“主-动-宾”。如果(2)至(4)的句子果真是“主语后置的主谓句”的话,就应该具有主语后置的句法动因或者语义动因。那么这个动因究竟是什么呢?朱文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
以朱先生的“主语后置”说为滥觞,“的”字句引起了众多研究者的关注,包括对朱先生的不同意见在内,学者们在语言事实的描述和理论方面做了多方位多视角的有益探索。随着研究的深入,大量鲜活的语言事实不断地被挖掘出来,这为我们科学地揭示其句式语义以及句法特征提供了丰富的语料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今,语法研究的发展已由单纯的描写过渡到理据的阐释,由此,对于“的”字句的研究也不能仅仅停留在简单地记述其句式意义和句法特征阶段,而应该去阐释这种格式为什么会拥有这样的句式意义和句法特征,即说明实现其语义功能和一系列句法特征的真正动因。要想达到这一目标,解释清楚句式中“的”字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为此,从理论上阐明SVde(O)格式和它所具有的语义之间的关系,赋予其句式中句法构成机制在汉语语法体系中以怎样的语法地位,这是我们当前的重要课题。
杉村博文先生《“的”字结构、承指与分类》(1999)是他多年潜心“的”字句研究的集大成之作。他在对朱德熙的“主语后置”说、史有为(1993a/b)的“宾语追补”说、宋玉柱(1981)的“时间助词”说等各家学说进行公允评判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见解。文章解决了过去各学说存在的问题,而且以丰富的语料为依据,积极尝试从理论上来说明其格式和语义的关系,是近年来相关研究中最受瞩目的专论。不过,在这篇文章中依然存在着一些没能很好解决的问题,文中对其结构的分析和对“的”的功能的解释也还不尽如人意,存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小野(2001)针对杉村的观点提出了不同见解。本文拟在杉村和小野研究的基础上,寻求一个迥异的更为圆满的答案。文章首先对杉村和小野的论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继而尝试给出一个更为妥贴合理的解释。限于篇幅,对杉村(1999)以前诸家的论述不再赘述。
本文所论及的“的”字句是指:
(一)记述一个听说双方共知的特定的已然事件,即言及一个一次性的现实事件;
(二)句内一定有一个成分表示较新的信息,并为信息焦点所在;
(三)“是”不是肯定句的必要成分。文章把具备以上三种特征的句式(即杉村1999中的“信息焦点指定型‘是…的’句”)称之为“‘的’字句”,以下(四)至(六)类型带“的”的句式不属本文考察的范围:
(四)“的”置于句尾,“是”充当句中的谓语动词,语义上谓语部分叙述的不是一次性的现实事件,而是主语所指事物具有的恒常属性或分类属性的句式(即杉村1999中的表示“恒久的、一般的”行为动作的“是…的”句式)。例如:
(5)中国人是这么谈恋爱的。
(五)“的”置于句尾,句子所叙述的全部内容表述的是一个新信息,以对一个已然事件发生的原因加以说明的句式(即杉村(1999)中的“事件原因解说型‘是…的’句”)。例如:
(6)餐车里人多,挤来挤去,我们稀里胡涂吃完,撤了出来。几片红东西从外边打在车窗上,是西红柿,看来是前边谁把剩饭扔出来被风刮回来的。(杉村 1999)
(六)句末带“的”,叙述一个将然事件,即非现实事件的句式(即李讷等1998的“C类句式”)。例如:
(7)明天会下雨的。
此外,文章只把“的”字句中紧紧附着在动词后的“的”记作“de”,以区别于其他句法条件中的“的”,并将“的”字句的谓语部分用符号表示为“Vde(O)”。
2 关于“承指形式”和“‘的’前移”说
2.1 把“的”字句中Vde(O)部分解释为“承指形式(anaphoric form)”是杉村的一个独创。即“的”字句经常作为承指形式去承指先行的话语结构和话语环境里的动词性词语,而这个动词性词语表述的是听话人预先已知晓的一个特定的已然事件。例(8)典型地例示了这种用法:
(8)“……他已找过我三次,提出进修的事。”范群的眼睛一下子睁得老大,脱口说:“他什么时候找的你?”(杉村 1999)
杉村从话语功能角度,认为“的”字句的Vde(O)与名词性词语的回指形式代词具有相类似的功能:代词是以特定的名词性词语为先行词,与之形成回指关系的形式;同样,Vde(O)也可以看作是对一个表示已然事件的动词性先行词语的“承指形式”。杉村把例(8)这样的在一个表示已然事件的动词性词语和Vde(O)之间存有的“先行”和“承指”关系称之为“先le后de”现象,并赋予Vde(O)以下特征:
(9)某事件或事态在先行句或话语环境里确已发生或存在,说话人再度言及该事件或事态时,为导入事件事态的参与者和状况而被采用的。(杉村 1995)
杉村(1993、1995、1999)认为,“的”字句所具有的以下(a)至(e)的语义特征和句法功能,都可以通过Vde(O)的“‘承指形式’说”获得合理的阐释:
(a)“的”字句一定表述一个已然的事件;
(b)“的”字句中的Vde(O)不能被否定,即不能是“S没Vde(O)”形式;
(c)“的”字句中的V不能带有任何时体标记;
(d)“的”字句中的V通常不受描摹性状语的修饰;
(e)Vde(O)中的O不能是无定宾语。比如我们只能说“他是去年年底买的那辆自行车”,而不能说“他是去年年底买的一辆自行车”。
依据杉村的解释,既然Vde(O)是对一个已然事件中已发生的行为动作的承指形式,那它自身也表示一个已然事件是理所当然的了(即(a))。同理,既然Vde(O)是一个已然事件中已发生的行为动作的承指形式,如果再用否定形式去否定已存在的行为动作势必与事理相矛盾,所以,“S没Vde(O)”自然也是不能成立的(即(b))。作为表述行为动作发生的时态表现和状态表现,理应在描述其实现的先行句中被标示出来,从语用角度看,对其进行回指时这些成分是不必要的,所以,Vde(O)中一般也不出现时体标记和描摹性状语成分(即(c)、(d))。并且,如果Vde(O)是特定行为动作的承指形式的话,其中的V和O“都不能是第一次出现的、无定的信息”(杉村 1999),那么,“的”字句“不能带无定宾语”也在情理之中了(即(e))。
对于以上所列举的(a)至(e)这些语言现象,的确可以用承指规则作统一的说明。但是,也有许多语言现象无法从承指规则的角度来进行有效的阐释。例如:
(f)“的”字句中不能出现表示动量和动作“次数”的数量词语。例如:
(10)甲:“我以前去过太原。”
乙:“*去的几次?”
甲:“*去的三次。”
(g)“的”字句通常很难与“原因”表达同现。如:
(11)“?/*他为什么迟到的?”“?/*因为遇到汽车事故迟到的。”
(h)“的”字句可以以疑问词语作宾语。例如:
(12)甲:“你都要的什么菜?” 乙:“我要的奶油菜心和香酥鸡。”
杉村(1995)只提到(f)这种现象,对其理由没有合理地解释。他把这一现象归结为是数量词语的语义特征所致,即诱因是数量词语与完成体标记“了”具有一定的亲和力。其实,数量词语与完成体标记“了”具有一定的亲和力这一语言事实本身并不是导致数量词语与“的”不可同现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说,数量词语不适合于承指形式并不是由这一原因直接导致的结果。比如,代词宾语可以与“了”同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能与“的”同现。事实证明“小王找了你几次。”和“小王找的你。”都是可以成立的。
在(g)里所指出的语言事实,在笔者所看到的文献中似乎还没有被指出过。
但应看到,(f)和(g)这两种现象和“承指形式”说是相矛盾的。假如Vde(O)确是承指形式的话,那么询问已然的行为动作的次数和原因的“的”字句应该是可以成立的。然而,这种表述在实际言语中并不存在,或者至少是不自然的。“‘承指形式’说”应该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呢?
如上所述,杉村(1999)把“的”字句中不能出现无定宾语的原因归结于Vde(O)中的V和O“都不能是第一次出现的、无定的信息”。他还主张说,Vde(O)作为承指形式“也就等于说,在‘V的(O)’里,V和O都只能是已知的、旧的信息”。但是,正如例(3)和(12)所示,Vde(O)可以构成以疑问词语作宾语的疑问句。如例(12),无庸赘言,“什么菜”不可能是有定宾语,针对疑问点的答语“奶油菜心和香酥鸡”对于问话人来说一定是“第一次出现的、新的信息”,而不会是“已知的、旧的信息”。可见,Vde(O)不能带无定宾语这一现象完全可以用统一的承指规则加以解释的主张对疑问词语作宾语的“的”字句并不起作用。
以上表明“承指形式”说还有进一步研讨的必要。我们认为,要想证明Vde(O)是承指形式,最重要的是要从事理上和理论上说明为什么汉语里只有表示已然事件的动词性词语才具有承指形式,而表示将然事件的动词性词语不存在承指形式这一问题。比如例(13),先行句表述的是一个将然事件,当再次提及时动词并不使用任何有标记的形式。
(13)甲:“我要结婚。” 乙:“你跟谁结婚?”
如果坚持“承指形式”说的话,就只能这样解释:汉语中只有言及已然事件的承指形式才能被标记化,而将然事件的承指形式则是无标记结构。那么,造成这种有标和无标对立的语义动因又是什么呢?“承指形式”说要想具有理论上的说服力,必须回答这个问题。因为Vde(O)与先行动词性成分之间承接关系的确立,与其归结为Vde(O)自身是承指形式,倒不如说是其自身所具有的某种语义功能在语用上自然显现的结果,这种理论的阐释也可能更具有解释力。
2.2 “‘的’字前移”说是杉村的另一个创见。以(14)为例,如果认为划线部分是由定语(“在西单买的”)和中心语(“这辆车”)组成的名词性短语的话,那么,这个句子将是不合逻辑的。因为主语(“小王”)和谓语中心语(“这辆车”)之间不可能具有类属或同一关系。
(14)小王在西单买的这辆车。
对这种表面看起来非逻辑句的生成机制,杉村用“‘的’字前移”说来说明。按杉村的解释,构成“的”字句的SVde(O)这一形式只是为了形成一种适宜于表述已然义的承指形式而由“VO的”(如“买这辆车的”)通过“的”字前移的派生结果。以下是杉村(1995,1999)的主要观点:
作为表示已然事件的动词性词语的承指形式,其自身也应具有适宜于表述已然义的构造,而由光杆动词后附助词“的”作定语的名词性短语“V的N”(如:“买的车”)有被理解为已然的强烈倾向;(注:由光杆动词后附助词“的”作定语的名词性短语“V的N”倾向于指称已经实现的事件。比如,“来的人”这种名词性偏正结构里的“来”通常被理解为已经实现的动作。)为了形成与“V的N”这种名词性偏正结构同形的格式,结构助词“的”从宾语后的位置移至宾语前,从而实现了从“VO的”到“V的O”的演变;由此形成的整个“V的O”是一个体词性结构;它尽管在表层结构上与名词性偏正结构同形,但在深层构造里V与O并不是真正的定语和中心语的关系,而应该理解为动宾关系。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杉村把导致Vde(O)结构形成的直接动因解释为是为了适应已然表达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形成“承指形式”。换言之,“‘的’字前移”说并未阐释该结构所起承接功能与该结构所形成Vde(O)这一格式之间的直接关联。关于这个问题,下文还将进一步阐述。
“‘的’字前移”说,显示了其不同于已往学说的独特长处。但也不得不看到,在以下一些问题上还值得商榷:
第一,“‘的’字前移”说的前提是:“是”是所有的“的”字句的主要动词,当“的”字句中不出现“是”时,视为“是”的省略;比如,依据“‘的’字前移”说,“小王在西单买的这辆车”的深层结构应该是“小王是在西单买这辆车的”,假如这样的话,这种深层句将是合乎逻辑的句子(因为“小王”和“在西单买这辆车的”之间具有同一关系);“小王在西单买的这辆车”是从深层结构“小王是在西单买这辆车的”通过“的”字前移派生的结果。
但是,“‘的’字前移”说的这种前提并不周延,并非所有的“的”字句原本都是以“是”为主要动词的。比如,文首所举的例(3)“你都买的什么?”,很显然,无论“是”补充到哪个句法位置上,都将变为(15)至(17)这样不合语法的句子:
(15)*是你都买的什么? (16)*你是都买的什么? (17)*你都买的是什么?
可见,如果把“你都买的什么?”这样的“的”字句也视为“是”的省略句显然是不成立的。
第二,“‘的’字前移”说把“S(是)VO的”视为是“的”字句(即“SVde(O)”)的深层结构,并从中派生出SVde(O)。这一假设并不符合语言事实,因为许多“的”字句并不具有“S(是)VO的”这一深层结构。以(3)“你都买的什么?”和(4)“谁写的这封信?”为例,应该与之相对应的(18)、(19)在句法上都是不成立的:
(18)*你都买什么的? (19)*谁写这封信的?
显然,把合乎语法的(3)、(4)看作是由不合语法的结构(18)、(19)派生而来是缺乏说服力的,所以,把“的”字句看作是由“S(是)VO的”派生出来的“‘的’字前移”说也是缺乏理论根据的。
第三,“‘的’字前移”说把Vde(O)中的de视为用来构成体词性结构的助词“的”(即朱德熙的“的[,3]”)、以及把Vde(O)整体视为体词性结构的观点也值得商榷。杉村认为Vde(O)具有类似人称代词的功能;它是一种专门用做承指形式(anaphoric form)的结构。一般来讲,专门用以承指的形式其句法特征应该与被承指成分相一致。比如,人称代词的句法特征与名词相一致;代动词(pro-verb)的句法特征与动词相一致。如果Vde(O)是专门用以承指动词性词语的形式,它自身也应该是动词性的。但是根据杉村的论述,Vde(O)是由体词性结构“VO的”派生而来的,故其自身也是体词性的结构。这有悖于语言的一般原则,造成了一种被承指成分(=动词性词语)和专门用来承指它的形式(=体词性词语)在句法特征上不一致的“例外”。“‘的’字前移”说必须对这一特殊现象做出令人信服的说明。
综上所述,“承指形式”和“‘的’字前移”说,无论从语言事实还是从普通语言理论的角度审视都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这启迪我们必须对“的”字句的构成机制做出全面的阐释。
3 关于“名词谓语句”说
在上文的论述中已经指出,“‘的’字前移”说把“的”字句中的de等同于构成名词性结构的结构助词“的”,没有对二者在语义功能上的差异予以充分重视和论证,并且对“他买的车很贵”中“的”的语义与“的”字句“他在西单买的车”中de的语义是否等值也没有作出明确说明。
为了弥补“‘的’字前移”说所存在的不足,小野(2001)从de和“的”具有语义功能上的相关性角度作了有益的探索。
小野的主导思想是:“的”字句中de无论是语法意义还是语法功能都与一般名词性结构中的“的”完全相同。他认为,“的”字句中的de的语义功能与“他买的车(很贵)”和“他的车”中的“的”一样,也是对事物的分类:Vde(O)结构与“他买的车(很贵)”和“他的车”一样,是定中关系的名词性短语;“的”字句就是由Vde(O)这一名词性短语充任谓语的一种“名词谓语句”,负载着对语境中已存在的特定事物进行分类的句式语义。以“他在西单买的车”为例,按照小野的说法,它结构上是以“他”充任主语、以“在西单买的车”这一名词性短语充任谓语的句子;意义上,“在西单买的”是对在语境中已经以某种手段确认了的既存事物“车”加以分类性限制。
小野的分析思路是将de等同于体词性结构助词“的”,这点与朱德熙等相通,而在把整个Vde(O)视为一个名词性短语这一认识上与杉村相一致。不过,把Vde(O)分析成一个由“V的”修饰中心语O的名词性偏正结构的观点,却与以往各家说法相异。小野的这种分析,不仅符合“的”字句的表层结构,而且极为简洁,并且在试图把体词性结构助词“的”和“的”字句中de的功能予以统一说明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显示了独特的魅力。但是,杉村试图修正小野的意见,但是他的意见也存在着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首先,小野把Vde(O)看作和“他的车”一样的名词性偏正结构的看法,对于文章开头所举的例(3)这样的以疑问词作宾语的“的”字句来说是不适当的。如果根据小野的解释,例(3)里的“都买的”应该是对“什么”加以分类性限制的。但是,就如同“这是你的什么呢?”这样的表现形式很显然是不成立的一样,对某个原本不明确的事物加以分类性限制是不可思议的。
其次,对于整个句式的语义结构的解释也值得商榷。按照小野的说法,当“的”字句中的V是带有O的二价动词时,分类的对象是O所指称的事物;当V是一个不带O的一价动词时,分类的对象是S所指称的事物。以例(20)、(21)来说,(20)的分类对象是“北京”,(21)的分类对象是“小王”。
(20)小王什么时候到的北京? (21)小王什么时候来的?
根据小野的分析,在由二价动词构成的SVdeO和一价动词构成的SVde中,二者所指向的分类对象不同,句子的语义结构也不一样。但是,如同(20)、(21)所显示的,它们都是以抵达了特定地点这一已然性行为为前提,把到达日期焦点化后的表达形式。在这一点上,两个句子带有相同的句式语义。表述相同句式语义的两个句子,却认为它们具有不同的语义结构,一个表示对O(=动作对象)的分类;另一个表示对S(=动作者)的分类,这种认识的理据到底是什么呢?我们不得不说小野的解释无论在语言的客观性还是在句式理论方面都是缺乏根据的。
最后,把“的”字句看作名词谓语句的说法也缺乏句式语义上的依据。汉语里的确存在着名词(或名词短语)作谓语的句式,不过无论它们表述何种语义,谓语的名词(短语)成立的条件是记述主语所指称的事物的某种特性。比如,例(22)的“大大的眼睛”是对主语“这孩子”外形特征的记述;例(23)的“三个女儿”是对主语“小王”领属性的记述。
(22)这孩子大大的眼睛。 (23)小王三个女儿。
与此相对,“小王前天到的北京。”这样的“的”字句,不管表示什么意义,都很难被解释为是以“前天到的北京”这样的“名词短语”对“小王”的特性的记述。小野只有对主语名词和谓语名词之间所存在的语义关系作出明确的令人折服的说明,才能使把“的”字句看作名词谓语句的观点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4 de的功能和“的”字句的句式语义
4.1 如前文所述,小野(2001)对“的”字做了极有意义和富有启迪性的探索,他试图从语义功能的角度审视“的”字句中de和体词化结构助词“的”二者的相关性,并予以统一说明。但是,文章将de的语义功能等同于“的”,认为其作用都是对事物的分类性限制,由此将Vde(O)的分类对象也视为是“事物”。这样,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如上一些问题。
要圆满地解决小野和杉村论文中遗留的问题,进而揭示de与结构助词“的”之间语义功能的相关性,我们认为从“的”字功能扩展的角度出发将de视为用于区分行为动作的标记可能更具有说服力。本文认为de具有“对行为动作加以区分性限制”的语义功能,这种功能可以理解为是从结构助词“的”所具有“对事物加以区分性限制”的语义功能扩展出来的。本文把这种不是对事物而是对行为动作进行区分的语义功能称为“动作区分功能”,并赋予de以下特征:
(24)de是对已然的行为动作加以区分性限制的语法标记。
众所周知,结构助词“的”具有对已经存在的特定事物用某种标准加以限制来显现其属性的功能。比如“小李的车”和“我的车”这些名词性表达可以理解为是以“领有者”这一区分标准对既存的“车”加以限制的。同样,“白的花”和“红的花”这些名词性表达可以理解为是以“色彩”这一标准对既存的“花”加以限制的。对于这种表现我们可以用“贴标签”的行为来加以比喻。也就是说,它就如同给既已存在的特定的“车”和“花”贴上“我的”和“白的”这样的标签一样。其中起标签作用的“我”和“白”是区分标准,既已存在的“车”和“花”是区分对象。这种以某种标准对既存的事物加以限制以显现该事物属性的表达功能可以叫做“事物区分功能”。结构助词“的”具有“事物区分功能”,对事物加以区分性限制。本文认为,“的”字句中的de所具有的对行为动作进行区分的功能(即“动作区分功能”)正是从“的”所具有的这种“事物区分功能”扩展的结果。“的”起对事物进行区分的作用,而de起对行为动作进行区分的作用。
在此基础上,本文把由动词后附de所构成的“的”字句的句式语义表述为:
(25)“的”字句是以特定的已然行为动作为对象,用与该行为动作相关的参与项为标准加以区分性限制,以认定其行为动作属性的句式。
这里所说的“参与项”具体指的是施事、受事、地点、时点、工具、方式、受益者、动作目标等等。总之,“的”字句是对已实现的行为动作进行区分以认定其属性的句式。以“小王在西单买的车。”这一“的”字句为例,这句话的前提是小王购入自行车是一个已实现的行为,对于这一既存行为说话人重新以“地点”为标准来加以限制,以此赋予“买车”这一行为属性特征,即表述的是“小王买了车”这一行为动作是“在西单”进行的。这种表达也可以用“贴标签”的行为来加以比喻。也就是说,在这里可以把它看作是说话者在“小王买车”这个已实现的行为动作上贴上“在西单”的标签。
“的”字句中的“在西单”和“买车”,前者表示区分标准(或者说是“标签”),后者表示区分对象,这类同于“我的车”中“我”和“车”的关系。所不同的是,“我的车”是作为名词性结构认定事物属性的表达形式;而“的”字句中的“在西单买de车”是作为动词性结构认定行为动作的属性的表达形式。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买de(车)”不是作为名词短语,而是作为动词短语充当区分性限制的对象。
“我的车”和“的”字句中的“在西单买de车”之间另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两种语法标记(即“的”和de)的语法位置不同。在前者,“的”位于表示区分标准的成分(“我”)之后,在后者,de附着于表示区分对象的动词(“买”)之后。这种事实可以理解为是由语义功能的扩展导致“的”字在语法范畴上发生了转移。具体来讲,使de获得行为动作区分功能是为了认定行为动作的属性,在这个意义上,de是一种用来显示行为动作属性特征的语法标记。在这一点上,de与“了、着、过”和动词后缀“得”字具有类似性,因为“了、着、过”显示行为动作的“体”特征,“得”字也用来描写动作结果属性。“了、着、过”和“得”字都附着在动词后面。这是促使de位于动词后面的主要动因。我们认为,结构助词“的”的典型的区分功能被de继承了下来,同时伴随着“的”的语义功能由区分事物扩展为区分动作,其语法功能也随之发生了变化,“的”字句中的“的”(即de)正在向动词后缀的范畴转移。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并不认为de是表示时体的动词词缀。在这一点上,不同于宋玉柱(1981)把de看作表示过去时的助词的看法。因为正如李讷、安珊笛、张伯江1998所指出的那样,“的”字句不是“报导一个事件”的句式。本文进一步提出“的”字句是一个认定已然性行为动作属性的句式。它虽然在形式上是一种动词谓语句,但在意义上更接近于判断句。“的”字句这种语义性质正好反映在它往往能与判断词“是”同现这一语法表现上。
(26)小王不是在东单买的车,是在西单买的车。
同时,Vde(O)不能与“没有”同现以构成反复问句(比如:不能说“*小王前天来的没有?”)的事实也清楚地揭示了de不是表示已然体和过去时的形式。de只是一个标记区别对象的记号,即标记该动词所指称的行为动作是区分性限制的对象和属性认定的对象。顺便指出,“得”作为附着于动词(引导状态补语)的后缀,其作用就是标记属性认定的对象和显示该动词所代表的是一个已实现的行为动作(杉村 1982)。从这个意义上讲,与体标记“了、着、过”相比,把de视为接近于动词后缀“得”也许更为贴切。
4.2 以上,我们尝试从扩展的角度揭示了de的语义功能和“的”字句的句式语义特征。我们认为,本文所揭示的特征可以对“的”字句所特有的一系列句法和语义现象给予合理的解释。以下我们将对此逐一进行证明。
4.2.1 关于已然性和既定性
像“是谁的车?”、“小王的车”这种区分事物的表达通常是以“车”的存在为前提的。由此可知,对某种对象进行区分以认定其属性必须以该对象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如果de是专门用于对特定的行为动作加以区分性限制以认定其属性的形式,那么该行为动作的存在也是不言而喻的。其实这种已预设其存在的行为动作不外乎是既存行为动作。既存行为动作就是已然性的行为动作。
“的”字句经常言及已然事件的现象、以及Vde(O)与先行的表示已然的动词性词语之间具有承接关系的现象,既不是因为de本身可以负载已然义,也不是因为Vde(O)本身是一种专门用以承指先行词语的形式,而是由于“的”字句是专门用来对特定的行为动作加以区分性限制以认定其属性的句式。杉村论文中所提及的Vde(O)的承接现象,从本质上讲,不过是de的区分性限制这一语义功能所负载的语用效果而已。而且,de附着于动词后的现象,也不是为构成承载已然义的最佳格式才从宾语后前移的结果,而是为了标志该动作行为是区分性限制的对象,即de自身就是一种承担区分功能的语法标记。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不一定所有表示已然事件的动词性词语都能由Vde(O)承指。作为区分性限制对象的行为动作,除了已然性之外,还必须具有较高程度的既定性。请看(27):
(27)甲:“有人告诉我一个好消息。” 乙:“*谁告诉你的?”
尽管(27)的甲句表示已然事件,但以“的”字句承接它的乙句在这种对话语境中显然是不自然的。如果Vde(O)真的是一个承指形式的话,根据杉村的“承指”理论,在这种对话语境中说话人乙应该可以用“谁告诉你的?”这样的“的”字句,但事实正好相反。其原因是作为区分对象的行为动作本身缺乏足够的既定性。具体来讲,甲的“告诉”是由无定的施事发出的以无定的受事为对象的行为动作,对于听话者乙来讲,它不具备足量的既定性以满足充当区分性限制对象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乙用“的”字句显然不合适。这正是乙句在语用学上不自然的原因。与(27)相反,(28)的乙句是很自然的:
(28)甲:“有人告诉我小红考上大学了。” 乙:“谁告诉你的?”
在(28)里,甲的“告诉”是对有定的接受者(=“我”)施行的以确定的消息为对象的行为动作。对于乙来讲,除了施事无定这一点以外,这里的“告诉”是具备较高既定性的行为动作。因此它满足充当区分性限制对象的条件,能够用“的”字句来表达。(28)的乙句在语用学上可以成立的原因就在这里。
4.2.2 关于焦点化
语言事实表明,区分标准被焦点化的对话是自然的,如(29)。与之相对,区分对象被焦点化的对话显然是不自然的,如(30):
(29)“这是谁的车?” “是小王的车。”
(30)*“这是小王的什么?” “是小王的车。”
这种现象说明,作为对事物进行区分性限制的表达形式,在通常情况下既存的区分对象总是旧信息,而区分标准则是新信息,作为新信息的区分标准一般容易受到焦点化。
由于“的”字句是一种以参与项为标准对已然的行为动作加以区分性限制的句式,所以将某一参与项作为焦点的对象来进行表述是非常自然的。
4.2.3 与体标记的不可同现性
“的”字句的谓语动词不能与“了、着、过”中任何一个体标记同现(杉村 1999)。这些表示“完成”、“持续”、“经验”的体标记都是显示行为动作的实现情态的形式。换言之,它们都是“陈说(assert)”和“凸现”行为动作在时间上的现实性(reality)的形式。如果像本文所假定的那样,即如果“的”字句不是陈说和凸显行为动作实现,而是“预设(presuppose)”行为动作的实现而认定其属性的句式的话,“的”字句当然与“了、着、过”难以相容,从而它们不可同现的事实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4.2.4 关于参与项的定指性
“的”字句的宾语不能是无定宾语(杉村 1999),比如:“*他去年年底买的一辆车”是不自然的。我们认为这是由于作为区分性限制的陈述(declarative)表达形式,它要求其区分标准和区分对象都必须具有定指性(identifiable)这一语义动因引起的。
通常在对事物加以区分性限制的时候,区分标准和区分对象无论哪一项是无定名词都是不自然的:
(31)*我的一本书在哪儿?
(32)“你找什么呢?” “*我找一个人的车。”
区分性限制从实质上讲就是对既存对象增添某些信息,规定属性以缩小其外延。如果以无定的事物作为区分对象,或者用无定的标准对事物进行区分,都不能达到区分性限制的目的。这就是(31)、(32)不自然的真正原因。区分标准和区分对象通常必须具有定指性。
同理,对动作行为加以区分性限制的时候,不能由无定的成分充当区分对象或区分标准。以前文所举的“*他去年年底买的一辆车”为例,其不成立的原因可以作如下分析:首先,假定它是以“受事”(“一辆车”)作为区分标准对“买车”这一动作行为加以区分性限制的话,也就是说,假定它表述的是“他去年年底买车”这一行为是以无定的“(某)一辆车”为动作对象进行的话,因为该句的区分标准是由无定词语充当的,所以和例(32)一样不自然。
其次,假定这个句子是以“时点”(“去年年底”)作为标准对行为动作“买(了)一辆车”加以区分性限制的话,因为作为区分对象的成分“买一辆车”是一个带有无定受事的动宾结构,受事传递的是一个无定信息,所以它不具备区分对象所必须拥有的足够的定指性,这是“他去年年底买的一辆车”不合法的一个原因。由此,动宾结构作“的”字句谓语的条件是宾语必须由有定(definite)的特指(specific)成分充任(如“他去年年底买的这辆车。”),或者由通指(generic)成分充任(如“他去年年底买的车。”、“他去年结的婚。”)。
4.2.5 与数量宾语的不可同现性
下文与前文例(10)的不自然说明,“的”字句不能以表动作次数和动量的数量宾语作为焦点成分:
(33)*我等的一个小时。
表示事物个体数量的数量词通常情况下直接修饰名词,不带“的”。比如我们说“三本书”而不说“*三本的书”。这种语言事实表明,数量一般不能成为对事物加以区分性限制的标准。认识到事物的数量并将它表达出来的行为无非是陈说事物的存在,而不是以既已存在的特定事物为对象认定其属性。这可以通过比较“我的书”和“他的书”的语义对立与“三本书”和“五本书”的语义对立的不同来证明。同时,汉语中有“这是我的书,那是他的书”的说法,但却不存在“这是三本书,那是五本书”的表述。由此可见,数量不是特定的事物本身所蕴含的属性,所以不能成为对事物加以区分性限制的标准。(注:这里并不是说数量短语修饰名词时都不能带“的”。比如用来表示重量、长度、容量的度量衡短语修饰名词时可以带“的”(比如像“三斤的肉”、“两尺的布”)。这是因为重量、长度、容量等可以作为特定事物所蕴含的属性,所以可以成为对事物加以区分性限制的标准。)
同理,对于行为动作而言,表示其量和次数的数量宾语也不能成为区分性限制的标准。这是“的”字句中数量宾语不能被焦点化的原因之一。我们认为,对事物加以区分性限制用的“的”和对行为动作加以区分性限制用的de都与数量表达难以相容。
数量宾语不能在“的”字句中成为焦点成分的另一个理由是对行为动作加以区分性限制的时候,只有具有离散性质的参与项才适于充当区分标准。像“人”、“物”、“地点”、“时点”这些范畴由具有离散性的成员组成。比如,“人”这一范畴由“我、你、他、小王、老李……”等具有离散性质的成员组成。只有具有离散性的成员才能具有区别概念或对立概念,也能起到区分性限制的作用。与之相反,“数量”不是由离散性成员构成的范畴。数量是一种均质的连续性。像“三本”和“五本”以及“一个小时”和“三个小时”之间的差别只是“量”的多少而已,很难看作离散性成员间的对立。因此,数量不适于充当对行为动作加以区分性限制的标准。这是数量宾语在“的”字句中不能成为焦点成分的另一个理由。
在“的”字句中,最有资格作为动作区分标准的应该是像“人”、“物”、“地点”、“时点”等具有离散性相对概念的成分,也就是说由名词性词语构成的参与项是最典型的区分性标准的成员。 4.2.6 与描摹性状语和“原因”表达的非同现性
和“数量”一样,“状态”表达和“原因”表达也很难让人理解为具有离散性相对概念的范畴。众所周知,表状态的描摹性状语的典型形式是形容词性成分,表原因的典型形式是谓词性词语或小句(clause)形式,这些表述与其说是表达“事物(entity)”,还不如说表达“事态(event)”。“事态”不属于典型的离散性范畴,因而表状态和原因的词语也不适于作为对行为动作进行区分的标准。这就是例(11)的“原因”表达和下例(33)的状语难以成为焦点成分的原因。
(34)*小王高高兴兴地跳的摇摆舞。
综上所述,把de定性为具有对行为动作加以区分性限制功能的动词后缀,把“的”字句解释为具有(25)所描述的句式意义,我们可以对“的”字句所表现出的种种语义和句法现象给出更为合理的阐释。
5 结语
纵观“的”字句研究可以发现,对de主要有两种认识:一种认识是把de等同于体词化结构助词“的”(朱德熙、Paris、杉村、石毓智、小野等);另一种认识则是把de和“的”看作功能不同的两种形式(宋玉柱、史有为、李讷等)。前者对de的认识不能对de和“的”在句法和语义上存在的差异给予合理的解释,后者则对de和“的”在功能和语义上的相关性不能作出明晰的说明。
针对已往研究的不足,本文把de的语义功能解释为是对行为动作的区分性限制,它是由结构助词“的”对事物的区分功能扩展出来的。换言之,事物区分功能派生出动作区分功能。
和其他语言一样,汉语里由在语义上指向事物的表达形式扩展为指向动作的表达形式的现象并不少见。比如,由表事物空间存在的动词“在”(“他在图书馆”)扩展为表动作正在进行的副词“在”(“他在看书”)、由表事物的给予的动词“给”(“我给他钱”)扩展为引导动作受益者的介词“给”(“我给他当翻译”)、以及由表物体附着的动词“着(著)”(“身著便衣”)扩展为表动作持续的体标记“着”(“外边下着雨”)都是这一现象的体现。本文认为从指向事物的结构助词“的”扩展为动作指向的de这一现象也是这种众多扩展的一个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