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需求与供给——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问题的一个新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金融论文,中国银行业论文,需求论文,制度论文,新视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中国加入WTO 的临近和美国通过允许商业银行涉足证券业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人们对中国银行业是否有能力与国际银行业进行竞争极为关注。但目前,对走向混业经营需要哪些条件,如何才能实现这一制度变迁则涉及不多。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以银行业向证券业(主要是股票市场)渗透为切入点,从制度需求与供给角度作一探讨。
一、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制度变迁的需求与供给分析
1.国际银行业中严格分业经营制度安排的逐渐弱化
国际上银行业的经营范围曾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综合性银行模式,其主要特点就是银行可以从事各种银行业务或证券交易业务,如吸收存款、提供贷款、为自己或他人进行证券交易。另一种是曾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模式,其规定集中体现在美国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该法律禁止商业银行为自己的利益买卖证券。但是到了80年代,由于市场利率变化加剧,加上通讯、数据处理方面的主要技术革新,许多管制对商业银行产生了有害的影响,使它们处在不利于竞争的位置。因此,美国于1980年、1982年分别通过《放松对存款机构管理与货币管理法》和《加恩·圣杰曼法》,提倡平等竞争和银行业与证券业的业务交叉。虽然1991年2 月美国财政部提出的《金融体制现代化——为银行更安全、更具竞争力的建议》遭国会否决,但混业经营的趋势已不可阻挡。1999年底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彻底拆除了银行、证券业之间的藩蓠,这标志着分业经营时代在美国的结束。
2.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制度的需求分析
从制度需求方面看,西方银行业进军证券市场是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大举进入传统银行业务如存款、企业融资等业务,侵占商业银行传统阵地,导致银行生存空间日益狭窄后,银行业被迫作出的反应。因此,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发起的要求取消不许跨界经营的游说活动中,首先也是最积极参与的是商业银行,证券业和保险业加入了这场游说活动则是90年代以来的事情。在此冲击下,随着证券等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企业可方便地从证券市场以较低的的成本获得融资,对商业银行的依赖程度大大下降。另一方面,银行的存款性业务品种虽然一再创新,但终究过于单调,无法满足私人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因此他们对银行的依赖性也在不断下降。由于缺乏有吸引力的金融工具,商业银行即使在传统业务领域,其竞争力也大大下降了,这些都威胁着商业银行的生存。特别是在日益发达的计算机技术支持下,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使得各个金融市场日益一体化,银行传统业务也日渐离不开证券市场。因此,打破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交叉经营限制的要求自70年代以来一直很强烈。
3.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制度的供给分析
从制度供给方面看,作为制度供给方(即法律制定机构)的政府之所以允许商业银行迈向混业经营, 是因为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导致1933年(如果的确如此的话)情况的可能性几乎不再存在。在微观层面上,当前国外企业的外源融资构成中,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与银行的间接融资基本平分秋色。从银行角度看,贷款业务在银行的资产运作中显得已不再有基础性地位,利差收入在利润来源中也不再占有重要地位。从宏观层面看,由于商业银行对企业的间接融资在整个国民经济的融资来源中已经微不足道,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资金对国家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也已经有限,国家不必通过限制入市来引导银行资金投向实质经济。在规模庞大的证券市场背景下,商业银行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只占其中的很一部分,不再可能主导证券市场的走势。也就是说,当商业银行的力量对证券市场不再重要时,人们就不会再过分关注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一事,银行业进入证券市场的时机也就基本成熟。
二、从制度供给角度分析当前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可能性
分析国内银行业,可以发现中国商业银行进入证券市场时机远未成熟。
1.通过银行进行的间接融资相对通过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一方面,银行贷款在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融资来源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目前向企业提供贷款的风险相当大的情况下,一旦允许银行直接进入证券市场,在收益最大化力量的驱动下,银行必然抽调大量资金入市,这将使高度依赖于银行贷款的大量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一般判断负债率在80%左右)顿时陷入困境,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考虑到国有企业经营好坏在政府目标函数中的权数,这种情况是国家所不愿看到的。另一方面,全社会的资金融通中,约90%为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间接融资;证券市场融资比例不过10%。截至1999年,在境内外筹得资金累计达4000多亿元。但是,1999年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即达9.4万亿元,当年即净增1.1万亿元。
2.证券市场规模不大,国民经济证券化率不高。国民经济证券化率是指证券市场(主要是指股票市场)价值与GDP的比率。 证券化率高低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证券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证券化率一般都在100%以上。 我国国民经济证券化率过低主要是由于股票市场规模还不够大。1999年,我国境内上市公司949家, 另有46家公司在香港等股票交易所上市;年末总市值约26000亿元, 但流通值仅30%,即8000亿元;股票市价总额/GDP为35%, 而流通股市值/GDP则仅约11%。1998年全国有股份制企业约1.14万家, 上市公司才851家,占比仅为7.5%。1999年上市公司达到近1000家时,占比也不到10%。这表明股票市场还满足不了广大企业的融资需求。
3.证券市场很不成熟,运作很不规范。中国发展证券市场的初衷主要是为高负债的国有企业开辟一个新的融资来源,直到现在仍然具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同时,证券市场运作很不规范,市场退出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很不健全;政治色彩过浓,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如规定国有股不准上市交易等;对证券市场的调控仍以行政手段为主,缺乏符合市场经济运作的工具;证券市场的内在稳定机制很不健全,没有建立如欧美股市中起着重要平衡作用的做市商制度;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很不成熟,自有资金严重不足,透支客户保证金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内幕交易现象严重,行业自律程度极低;上市公司“过度包装”现象严重,经营状况令人担忧,信息披露很不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很不完善。据统计,1999 年底上市公司中仅帐面上直接反映为亏损的公司就达10 %以上,其中不少属于亏损多年的ST、PT类股票,投资风险极大。
4.证券市场目前功能有限,不能满足企业、居民的投资理财需要。政府设立股市的最初目的是为企业筹资,因此对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进行投资的行为进行限制。如《证券法》第76条即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第186条规定,对证券公司“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行为要进行处罚。中国证券行业协会2000年3 月还提出了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另一方面,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等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对私金融业务市场渗透才刚刚开始。证券公司由于金融产品单一,对社会居民的投资理财业务基本上还没有起步。目前,由于国家禁止证券市场从事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市场分散和规避风险的功能极其微弱,无法单独为投资者提供包括各种金融产品在内的投资组合服务。因此,总体来看,虽然证券市场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已经造成一定威胁,但冲击力有限,还没有从根本上威胁到商业银行的生存。商业银行也还没有对混业经营制度的供给者——政府形成强大的压力。
总而言之,目前中国银行业对企业、对政府、对证券市场而言都仍过于强大,因此虽然银行业素有向证券业渗透的制度需求,但这种制度安排一时还不会提供出来。
三、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制度供求曲线何时出现交叉
根据上述论述,该交叉点应出现这种环境:与证券公司等投资银行机构业务相比,与证券市场融资功能相比,银行业均已不再处于主导地位;同时,对企业、对证券市场和对政府来说,银行业都也不再具有目前的绝对重要性。根据这个标准,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个粗略判断。
1.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方式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进一步提高。当前,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整个社会融资结构中,银行间接融资与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基本平衡。有专家认为,我国如果像金融高度市场化国家那样,间接、直接融资比例从目前的9∶1调整到7∶3或6∶4,就能基本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了。从证券市场前10年来的发展情况看,在全社会融资来源构成中,直接融资份额从10%提高到30%,再花10到15年并不算多。另一方面,从国民经济证券化率角度看,据有关研究报告估计,中国股票市值占GDP的比率大约要到2020年才能接近50%。 再乐观一点,证券化率达到50%也可能要到2015年。即使如此,国民经济证券化率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也还相距甚远。这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的融资能力要达到与间接融资相抗衡,大约还要15到20年的时间。到那时,商业银行的资金规模相对证券市场规模将只占一定比例,不再起主要作用,政府不必再担心银行业资金进入股市将引起市场的混乱。此外,证券市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还表现在对居民投资理财的服务功能方面。目前,综合类券商只能从事证券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资产管理等业务还未被允许。证券交易也只能是现货交易、足额交易(即不能做按金交易),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更没有立足之地。要改变这一状况,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
2.居民金融资产构成的证券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居民资产证券化程度是指在居民所持有的全部金融资产中股票、债券等证券化资产的比率,即居民金融资产的证券化率。它将通过影响银行业和证券公司等投资银行机构的功能来改变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1987年,只有20%的美国人手中有股票,而到1999年已接近50%;同时,1987年美国的个人储蓄只占收入的5%。在目前的中国,从整体来看, 居民所持有的证券化资产与储蓄之比相当小。1999年末,中国股票投资者达4600万户,虽然其中99.7%为个人,但也只占全部人口的3.8%。1999年末全部居民储蓄59622亿元,而股票市场中个人投资者所有的流通市值仅7500亿元,与居民储蓄相比只是后者的12.58%。从个体来看, 居民的金融资产构成中绝大部分仍是传统的银行存款。考虑到7500亿元入市的个人资金主要集中在少数所谓大户手中这一情况,即使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城市和地区,一般居民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证券化率平均水平应不会超过10%。这也表明居民对金融资产证券化需求还不很强烈,商业银行业务面临的证券化改造(如向居民提供与证券市场相关联的业务)压力还不是很大。
3.中国银行业的证券化步伐进一步加快。一是银行资产负债业务的证券化。资产负债业务证券化的加快,有利于银行满足客户对投资证券化的需求;也有利于银行调整业务结构,如通过对住房按揭贷款等流动性较差资产的证券化使银行及时调整资产的流动性。目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四大银行不良资产所采取的债转股形式就是银行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股权等)。但是,这方面的工作才处于由理论向实际操作过程的转变之中,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二是银行产权的证券化,如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等。这对银行业真正转向商业化经营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虽然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999年底上市为标志,个别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上市过程已经重新启动,但全国众多(即使仅十多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完成上市尚需经年。考虑到四大商业银行的特殊情况,只有少数中小商业银行上市,中国银行业本身的证券化进程还远未完成。按现行商业银行发行上市交易的速度,完成四大商业银行、10余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少数有条件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上市过程,10到15年的时间也并不算多。
4.利率形成机制真正或接近实现市场化。利率不实现市场化,就会存在人为的垄断利润,资金就不可能在银行与证券市场之间理性地流动。在利率未能真正实现市场化的情况下,拆除证券业和银行业之间的“防火墙”,将扭曲各类市场参与者的市场行为,导致两个市场运作的混乱。当前,我国利率的生成机制离真正市场化的要求还有很大一段距离,只有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由市场供需决定,企业和居民存款利率则由人民银行直接规定,不能有任何突破;银行贷款利率虽然可围绕基准利率上下浮动,但幅度有限。利率改革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根据有关专家的设想,“十五”期间利率市场化改革将在建立健全同业拆借市场、国债市场、票据市场、贴现市场、回购市场、短期债券市场、大额存单可转让市场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货币市场,进一步确定中央银行独立地位,完善以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再贷款和公平市场操作为主的货币政策工具体系的基础上,分五步推进。如果这一设想能够得到落实,利率形成机制的初步市场化将在5到10年内实现。
5.加入WTO 协议中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时间表是实行混业经营的重要里程碑。在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初正式提出议案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得到通过,整整花了20年。按照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内在逻辑,花同样时间实现混业经营并不算迟。但是, 加入WTO使得这一过程大大加快。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规定,加入2年之后美国银行可以用本地货币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加入5 年之后向中国个人提供服务。据此,中国银行业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从现在起仍有5年过渡期。但是, 该规定并没有授权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等投资银行业务。因此,5 年后外资银行仍然需要适应分业经营的监管体系,不同业务要向不同的监管部门申请,在5至10年内, 分业经营不会是突出的问题。不过,在此之后随着综合性的外资金融集团的进一步介入,要求混业经营的压力将越来越大。因此,在未来10年左右分业经营制度将可能逐步松动。
6.立法机构根据社会需求从提出立法需求到完成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作为一个很专业的领域,其立法的社会过程一般先是由较多学者对现实的制度需求进行理论概括,以具有强较操作性的学术研究成果形式向社会公众提出。随着受此舆论影响的金融业高级管理层、政府机构不断增加,制度需求便会以提案、议案等形式向立法机构提出。从正式立法程序来看,这些提案还要征求各方面意见。由于《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修改也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考虑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际运作特点和立法效率,立法草案从正式提出到获得通过,即使非常顺利也至少需要3到5年时间。目前,出于对加入WTO的考虑, 已经有部分专家学者比较集中地对此提出了理论与意见。但考虑到我国金融业监管水平的现状,主张谨慎对待的力量仍然占主导地位,估计今明两年还不会提出正式立法草案。因此总体来看,从法律上明确混业经营制度至少需要5年时间。
7.强制型制度供给的特殊性有可能大大加快混业经营的制度供给。在中国,由于任何金融创新都需要中央银行等监管当局批准,政府机构在制度供给中有着最终发言权,金融制度供给带有浓厚的强制型特点。此外,与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下的议会等立法机构相比,我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内部更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这种制度变迁往往要么延缓,要么加快。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多以美国为蓝本,受美国市场经济制度影响较深的各种“智力集团”在政府机构中有较大影响。现在,美国已经改变其分业经营的制度模式,这必然通过上述“智力集团”传导给我们的行政、立法机构。如果有关政府机构或部门负责人受此影响特别大,那么混业经营制度供给大大加快进程并不是不可能。
综合上述各个方面,可以得到粗略推断:在正常情况下,中国银行业从法律上正式获得允许,充分进入证券(股票)市场大体还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
四、混业经营制度的渐进供给与近期制度安排
无论何种制度变迁模式,制度需求与供给向来都是一个渐进过程。事实上,在不断增强的市场需求驱动下,近年来中国金融混业经营制度已以各种形式开始供给出来。如1998年以来,监管当局规定证券投资基金要由商业银行进行管理。这些都是商业银行介入证券市场业务的起步。1999年以来,人民银行已允许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以一定比例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票市场等。特别是2000年2月, 人民银行又正式颁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这些制度上的变化虽然都不是直接从推动银行业(尤其是资金)向证券业渗透的角度出现的,但实际上为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打开了通道,向混业经营迈出了新的一步。
中国银行业虽然还将回到混业经营,但是具体的混业经营制度安排并不会重复原先商业银行内部既从事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又以内设证券部门从事证券业务的模式。鉴于以前的经验,新的混业经营制度将吸收近年来分业整治的成果,在分业经营基础上形成混业经营的架构。因此,比较理想的混业经营制度安排可能是一个在金融集团或金融控股公司内,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的机构相互独立,但通过集团总部使三者达到相互渗透、相互支持的目的。当前极为引人注意的中国光大集团模式(即拥有专门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子公司)就可能是一个发展方向。也许,这就是最近10年中国银行业(更广而言就是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制度所能达到的边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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