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助学制度及其特点_奖学金论文

民国时期助学制度及其特点_奖学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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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教育界的重大改革之一,是从公费津贴制转向教育收费制,由无偿教育转向有偿教育。换言之,在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嬗变中,免费教育作为培养绅士的特权被打破,作为一种福利观念而受冲击。随着近代教育收费制度的全面推行,与教育收费密切联系的助学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20世纪30年代民国的助学制度逐渐成熟,并呈现独特的特点,积累了丰富的助学经验。历史有惊人的相似,和20世纪初一样,21世纪初我国教育界正在进行一场收费制度的改革,如何从近代教育改革中吸取经验教训,是当前教育工作者的重大课题。因而,研究上个世纪的助学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民国以前的助学制度

助学制度是伴随汉代官学的兴起而出现的,汉代的太学中“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所谓“复其身”一是免除弟子的徭役,二是提供食宿。在中央政府的倡导下,地方官学也仿照中央太学的规程,一律免除弟子的徭役,提供食宿。汉代的助学制度,为后代所承袭。即历代官学、书院的助学,不仅免学费,而且还给予学生一定的物质资助,表现出典型的教养合一的特点。在清代,官学和书院形成了给学生银两的定制,这种给予学生的津贴费用被人们称为“膏火”。“膏火”引申为给读书人的银钱资助,这标志着清代的助学制度有新的突破。

近代以来,在西学东渐思潮的冲击下,清末的助学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对民国的助学制度产生明显的影响。膏火制本是学校迫于生源压力而招徕学生的一种手段。洋务运动期间,由于“德成而上,艺成而下”的传统观念的束缚,贵族子弟皆以西学为辱,洋务学校不得不借助优厚的津贴吸引学生,鼓励贫寒子弟入学。但维新运动后风气正开,西方现代科学逐渐被人接受,西学由“不齿”之学成为一种显学,新式学堂由生源不足变为人满为患,废除膏火制也势在必行。1904年《奏定学堂章程》规定除师范学堂的学生不缴学费外,其余的必须交纳学费,并正式废除膏火制度[1],这宣告了二千年来中国传统的助学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终结,标志着近代教育收费制度的正式形成。膏火制度的废除,是近代我国助学制度的重大改革。

民国时期的助学形式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学生缴费上学成为共识,许多学校不接纳不缴费的学生上学。但教育收费的负面影响是造成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加上社会经济的日益恶化,使大批家境贫寒的优秀学生失去学习的机会。为此,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前后,教育界出现了第二次教育收费制度的大讨论。为保障教育的顺利发展,当时在教育收费上存在两条道路:高等学校和官立学校从免费教育走上收费教育,而初等教育踏上从全价教育收费通向有限收费到免费教育的道路。[2]近代的教育收费制度的确立,促进了民国时期近代意义的助学制度的形成。民国时期的助学制度正是在这两条道路的夹缝中走出来,并逐渐完善起来。民国时期的助学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呈现新的特点,其中的助学经验在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民国时期的助学形式可分为免费、公费、奖学金和贷学金等,每种助学形式的服务对象和要求各不相同。

1.免费。免费是指免缴学费,主要针对家境贫寒的学生。1912年教育部《学校征收学费规程》规定,初小、师范、高等师范免收学费,其它各学校对于成绩最优者,得分别给予减免学费,以资鼓励。为保障助学制度的顺利推行,保证贫寒优秀学生能入学,1923年民国政府对贫寒学生的补助列入政府宪法,设立专门用于补助困难学生的款项。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进一步规定“全国公私学校应设置免费及奖金学额,以奖进品学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学校欲求其为合法之学校之一者,必设置此等学额而后可。”[3]约法公布后,为贯彻中央精神,各地方政府和教育部相应出台了详细的助学政策。如河南通过《划拨公款援助河南全省优秀儿童中小学升大学》,规定扶助费为省教育经费全额的5%,以扶助品学兼优的贫寒学生入学。1936年《教育部公布各级学校设置免费学额及公费学额规程》规定“私立小学、中学和专科以上学校必须设置40%、15%、10%的免费学额”。强调“小学以不收学费为原则,其因特殊情况征收学费,小学应设置全校儿童40%以上的免费学额。1936年至少应有20%,以后逐年增设,限至1939年一律达到40%之标准。”[4]不过具体情况是各地差异较大,如在四川,彭山县中学免费额7名,每人6元,小学免费额30名,每人2元。[5]

2.公费。公费是指除免收学费,还给予学生最低限度的膳宿、制服、书籍等费用。如师范生除保证金外,免缴学费、膳宿费、体育、医药卫生等杂费。民国初,只有师范生享受公费待遇,民国后期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费对象面向国家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和特殊群体,即向各级学校和非师范生发展。各级学校都规定了公费生名额,如前文提到四川彭山县中学公费额为3名,每人每年24元,小学公费额高小每校2名,每人10元,初小18所每校4名,每人2元。1936年《教育部公布各级学校设置免费学额及公费学额规程》规定,小学至少有4%的公费学额,中等学校应有3%的公费学额,专科以上学校,一律达到2%的标准,并在以后逐年增加。[6]1943年后,对非师范生开始实施公费制度。公费的对象是国家需要的实业,公费生限于国立省立专科以上学校,分甲乙两种。甲种免膳食费,并补助其它费用,乙种只免膳食费。公费名额的标准为:师范、医药、工各院系学生,全为甲种公费;理学院学生以80%为乙种公费生;农学院学生以60%为乙种公费生;文、法、商及其它院系学生以40%为乙种公费生。私立专科以上学校享受公费的比例,医药、工各院学生以70%为乙种公费生,理、农各院系学生以50%为乙种公费生。国立大学的研究生一律比照甲种公费生,国立中学新生以70%为乙种公费生。抗战后随着国内形势的发展,公费的范围和名额又有扩大。1947年对公费生类别重新规定,即凡师范生、保育生、青年军复学生、边疆学生、革命及抗战功勋子女等一律给予公费,并不受名额限制。

3.奖学金。奖学金制度由清末传统学校的奖赏、膏火发展而来。奖学金对象主要是品学兼优的学生,而不只局限于其家庭状况。如1928年北京大学的助学政策规定:“助学金额每名每年得国币200元,分四次给予之;奖学金每名每年得国币500元,分四次给予之。助学金之给予,限于贫苦之学生,而无职业者;奖学金之给予,以成绩为标准,不限于经济的状况。”[7]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广设奖学金名额,以扶助学行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奖学金的发放对象为家境清寒且于各该校考取新生中其平均成绩在最前列40%者,名额不超过新生的20%,奖学金待遇为免除学费、膳宿费;凡享受奖学金的学生每年考试平均成绩不满70分者,取消其奖学金。1942年教育部为鼓励留学国外,规定留学“欧美各国名额为40名,奖助金每名每年美金1000元。”[8]

民国后期各省都有奖学金的规定。如为解决优秀川籍贫寒生读书难的问题,1940年四川省政府《四川省中等以上学校优秀清贫学生奖学金及指定奖学金募集管理办法》规定,除各级政府拨专款成立助学贷金外,再设立四川省优秀清寒学生奖学金,成立奖学基金,有专门的奖学金保管委员会。奖学金分三等,其中甲等100元,乙等50元,丙等30元。1943年提高到甲等200元,乙等100元,丙等50元。[9]

4.贷学金。贷学金发放对象是“凡留学国外指定的大学或高等专科学校,及国内的国立省立大学及著名的私立大学,学习农、工、医及教育者”。[10]抗战时期贷学金对象有所扩大,种类也有增加。1938年,为救济沦陷区的失学青年,教育部规定公立专科以上学校的来自沦陷区的毕业生,经确切证明必须救济者,给予贷学金。贷学金分全额或半额两种。此外,还有零用贷金和特别贷金。四川省政府也制定了《四川省中等学校助学贷金章程》,要求各县筹集贷学金,在每年教育经费内至少拨5%作为助学贷金。贷学金为初中生每人每年40—80元,高中生每人每年60—120元。[11]

民国政府拨出专款,设立专门的助学基金给予贫困学生助学贷款。以四川为例,1912年四川政府设立贷费金(即助学贷金),款项来自教育经费余额和从中资捐内提取,仅供贷给家境贫寒的学生,以后按规定还贷。贷金的多少视筹集的基金而定,因而各地贷金标准不一。如1920年重庆留学生无息贷费,留学省外者每年每人贷50—100元,留学国外贷100—200元。[12]抗战后高校内迁,政府对迁来重庆的中等学校学生生活困难不能维持学业的发放贷学金。贷学金的名额为500名,其中全贷和半贷各一半。起初全贷每月是4—4.5元,半贷每月为2—2.25元,后随物价波动而有变化。

应该说,民国时期的助学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方面为品学兼优而家境贫寒的学子入学提供了经济保障,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教育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在“实业救国”和“教育救国”的运动中,保障了国家所需专门人才的培养。20世纪30年代是民国时期助学制度的成熟时期,也是民国时期教育发展的最好时期。从小学看,1931—1936年是民国义务教育推行最好的时期。1930年全国在校儿童仅占学龄儿童的21.8%,而1933年在校儿童占学龄儿童的24.9%。[13]可见,学龄儿童的增加,与政府倡导的设置免费及奖金学额的助学制度有一定的关系。从中学看,中学教育的平民化是民国后期追求的目标。近代中学教育基本上是富裕阶层的教育,20年代每位中学生年平均费用为100元左右,相当于五口之家的全部年收入,因而一般农工子弟是无缘中学的门槛。但30年代后民国政府确实加大了对清贫学生的扶助力度,以至30年代中期以后,学生来源的阶层分布发生了变化,最明显的是来自乡村的中学生占相当的比例,中学教育的平民化程度有所提高。[14]中学教育的平民化程度提高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政府推行的助学政策。

民国时期助学制度的特点

在清末和20世纪30年代,教育界围绕教育收费与教育机会平等展开了两次大讨论。其目的是在两者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以维持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由于国家主义派的努力,我国助学制度在近代教育收费制度实行后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与其它时期相比,民国时期的助学制度出现了一些独特的特点。

1.助学形式多样化、范围广、金额高。民国时期的助学形式,有公费、免费学额、奖学金和贷学金等多种类别。从助学范围看,受助对象包括从小学到大学,从公立学校到私立学校。根据宪法规定,私立学校若没有相应助学活动被视为非法学校,私立学校的学生能享受国家助学政策确实是难能可贵。民国后期助学范围和名额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而且助学费用较高。如1920年重庆实行留学生无息贷款,留学省外的每年每人贷50—100元,留学国外的每年每人贷100—200元。从当时的收入看,这种无息贷款是较高的。

2.政府重视助学活动,并把助学制度列入国家宪法,助学活动成为政府行为。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都对助学制度作了规定。“学校欲求其为合法学校之一者,必设置此等学额而后可”。可见,当时没有设立免费学额的学校被视为非法学校。宪法赋予公民以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说明了国家对助学制度的重视,是“教育救国”思想的集中体现。为保证助学基金来源,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尤其鼓励私人捐款助学。1913年《教育部干部捐资兴学褒奖条例令》规定“人民以私财创立学校或捐入学校,准由地方长官开列事实呈请褒奖。”“捐资至五千元者,奖给金质一等褒章;捐资至一万元者,奖给匾额并金质一等褒章。”在政府倡导下,近代商人捐资兴学成为一股社会潮流。

3.助学的条件性。享受助学的对象要么是贫寒优秀学生,要么是国家建设需要的紧缺专业的人才。鉴于技术人才和师资缺乏的状况,国家用助学的方式鼓励某些学科的发展,对紧缺专业实行免费教育,即学习农、工、医及教育者,方有资格享受贷学金。为此,不同的助学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如凡享受奖学金的学生每年考试平均成绩要满70分,否则取消其奖学金;享受公费或免费的学生,必须到指定的服务区去工作,并有一定的服务年限;而师范生必须服务5年,否则没收保证金,并补交全部费用。

4.民国时期的助学活动,体现了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1940年后,为鼓励小学教师安心教学,政府规定服务满一定年限的小学教员子女免费入学。教育部《小学教员待遇规程》规定:小学教员的子女,除肄业小学者一律免学费外,服务在5周年以上的教师子女肄业于公立中等学校,免其学费;服务在10年以上,其子女肄业于国立专科或大学,免其学费;服务在20年以上,其子女肄业于国立或省立专科或大学,免其学费和住宿费。[15]

5.固定的助学基金,严格的组织管理。为保证助学制度的实行,民国时期各省、市(县)建立专门的助学基金、规范的助学管理和专门的审核机构。民国助学有固定的基金,且基金来源多样,包括教育经费余额、中资捐、公产和民众捐款等,这是助学制度得以推行的重要前提。以四川渠县为例,1921年渠县县议参会发起励学会,由劝学所承办,以县视学为会长。每年按照抽取炭船捐及肉税附加两款收入做基金,依比例摊给县属学生,受助学生分国外、省外和省内三类。在管理上申请助学手续较规范,具体程序为,“先由三项留学生,开具三代姓名,详细履历,取本校在学证书交由县视学会同知事,查明实系寒然后报省教育部门备案,再由贷款人或其家属,邀具殷实妥保到场,亲立无息借约。领取贷费,并注明毕业后一年分年偿还,至多不过6年偿还。”[16]凡家境贫寒的须有二人以上的保证书,并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申请证明。对于助学的审核,各县由教育行政机关成立专门的免费及公费学额审查委员会,组织助学审核和监督。如有冒充贫寒或伪造证明的,经查明属实,除追缴各费外,停止发给成绩证明书或毕业证明书,审查人员也要受处分。

20世纪上半期两次教育收费与教育机会平等的博弈,促进了民国助学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民国时期我国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及其表现出的特点,是实行教育收费制度有益探索的结果,它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助学经验。民国时期的助学制度说明,贫困学生的入学问题,责任在政府而不在于学校,政府必须自己承担重要角色以保障绿色通道的顺利畅通,从而维护教育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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