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职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央银行论文,职能论文,金融监管论文,国外论文,先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1844年英国政府特许英格兰银行获得银行券的发行权,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过近百年的不断探索,逐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为全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业的正常运行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其经验和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一
(一)健全的法律制度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基础和保证。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过不断探索,逐步制定了以中央银行法为基础,以商业银行法、保险机构法、证券交易法、信托投资法等法规为主体的金融法律体系,并不断修改完善。目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中央银行法,有英国银行法、德国银行法、日本银行法和美国联邦储备法案。这些中央银行法都确立了中央银行监督管理金融业的地位,赋予了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职权。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还分别规定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机构法、信托投资法、证券交易法等专门法和中央银行的规章制度中。
(二)发达的金融市场
中央银行对金融业实行监管,除行政手段外,大量的措施是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调控。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门类齐全、发达完善的金融市场。通过贴现市场,中央银行可以运用调整再贴现率影响市场利率和货币供应量;通过证券市场,中央银行可以根据要求卖出或买入有价证券,从而达到控制银根的目的;通过外汇市场,中央银行可以合理调整外汇供需,引导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避免外汇风险;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可以促进金融业有效地运用资金,保持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三)严密的金融监管体系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中央银行经过不断发展,形成了一整套组织严密、高效运行、权威性较高的金融监管体系。其中,英国和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最具有代表性。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金融监管体系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联邦储备体系,财政部的货币监理局、银行保险基金、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以及各州的州银行监理官都分别负责各自分工的监管职责。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尽管机构众多,但联邦储备委员会是最主要、最权威的金融监管部门。由于法律健全,职责明确,金融监管活动得以有条不紊地进行。
英国是现代银行的发源地,英格兰银行以严密、科学的监管工作程序和集权而著称,表现在:一是坚持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英国银行法赋予英格兰银行统一行使对所有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权力。英格兰银行的监管部门把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发放执照、吊销执照和日常性的监督、稽核、检查结合起来,使监管者有权直接处理违章违法的金融机构。二是坚持监管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在实践中,英格兰银行建立了科学、严格的监管标准和系统严密的工作程序。如在金融机构设立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安全性评价监测方面都制定了严格、详细的标准,在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发放执照、吊销执照、破产清算等工作中,制定了科学高效的工作程序。英格兰银行必须依据标准和程序实施监管工作,否则,被监管者有权申诉、上诉。三是实现了金融监管中既抓全过程监管又抓重点环节、重点内容监管的有机结合。在英国,从一家金融机构申请设立,到正常开展业务,直到因种种原因中止、变更乃至破产、被撤销为止,每个环节、每项活动,都要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管。
(四)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措施
在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有监督、检查、稽核和处罚权,实现了发现问题——检查问题——处理问题的一体化操作。金融监管部门的处罚权主要有警告、停牌、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撤销等几种。近年来,中央银行增强了对金融机构的人事监督权,建立了对银行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核程序。
二
(一)加快金融立法进程
我国已先后制订颁布了一些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急待加强金融法制建设,特别是作为调整金融体系最重要的两部法律——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至今仍未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监管工作的开展。在金融监管方面,首先要通过制订中央银行法,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地位,其次要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第三要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行为,制定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要通过制订商业银行法,具体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标准、业务范围、经营方法、处罚措施、破产及清算条款等,从而为监管工作提供具体的标准和依据。
(二)稳步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市场有了很大发展,形成了以借贷市场为主体,证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租赁市场、信托市场逐步发展的金融市场体系。但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中国人民银行通过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能力较弱。因此,应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调整金融市场的格局,完善金融市场法律法规。
(三)建立科学系统的金融监管体系
1.精简高效的组织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应积极创造条件跨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并组建精简、高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加强省(市)级监管机构的力量,适当精简基层监管机构和人员。金融监管部门应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保持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年龄层次。除金融、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外,监管部门还应充实工程、法律、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以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
2.科学严密的工作体系。现行金融监管工作存在种种弊端,如重机构审批,轻监督管理,监管环节脱节,监管部门没有独立的处罚权,而且监察部门管人不管事,稽核部门管事不管人,极易出现监管空档。针对这种情况,应理顺人民银行监管工作体系:其一,要实现监管工作的一体化作业。把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发放执照、吊销执照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稽核、处理结合起来,使监督者有权直接处理违章违法的金融机构,避免分工过细,机构重叠,相互脱节的扯皮现象。其二,坚持监管工作的标准化、程序化。应认真研究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制定一套系统的监管、监测标准和工作程序,并严格依法办事,避免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其三,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四)强化金融监管手段
为加强金融监管工作,必须树立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的权威,赋予人民银行强有力的监管手段。金融监管部门要享有责令金融机构报告情况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等权力;监管部门应享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权力,并有权对处置的金融案件采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