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吸引跨国投资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新技术产业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6.44;F276.7 文献标识码:A
1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吸引跨国投资的现状
1.1 跨国公司的进入推动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吸引了较多的跨国投资,跨国公司成为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力军之一。其作用表现如下:
(1)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增长。目前,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中已经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999年,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中占到近1/2,申请专利数占2/3。在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第一主力军,其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比达56%,高新技术产品研发资金投入金额比达55.7%以上。通过投资,跨国公司转让了一批填补我国空白领域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一项对北京48家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调研表明,外资企业的技术水平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内空白技术的企业占76.3%。
(2)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187.7亿美元,占全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值的76%,尤其突出的是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中的份额从1991年的32.7%上升到1999年的44.5%。跨国公司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也有力地提升了我国加工贸易的档次。例如,深圳市认定的102家外资先进技术企业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有91家,占89%。这使得我国现在的加工贸易同早期的简单加工装配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产品结构不断升级,高科技产品日益增多,并逐渐发展到相互配套、相互渗透的阶段。
(3)发展替代产业,增加国内产量。我国产业升级和企业更新改造所需的部分高新技术产品,国内企业尚不能生产,依赖于进口。跨国公司在华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相当比例的产品能替代进口,其技术水平明显高于我国同类企业,有助于增加就业、增加产值和利税、提升产业结构和促进技术进步。
(4)增加国内研发能力。目前,跨国公司在华R&D的当地化趋势十分明显,其基本形式包括三种:即合资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部门、与中国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成立的研究中心和实验室、独资的研究中心或技术开发中心。1998年以前,R&D中心以开发(D)活动为主,随着几个案例取得成功,跨国公司也逐渐认识到在中国进行基础研究(R)是一个好的选择,因此像Intel、朗讯等公司开始在中国设立纯研究部门。
1.2 跨国公司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对国内配套产业的带动作用有限。一般而言,外资企业产品的后向关联程度越高,技术外溢强度越大。但目前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大多数以国外采购为主,且有相当一部分是原材料和市场都在境外的加工贸易企业,与国内产业的关联程度较弱。虽然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系统化趋势明显,但我国外资高技术企业的国产化率仍较低,大多停留在浅度国产化阶段(即制成品的关健性中间投入品尚未实现国产化)。根据对上海浦东80家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调查,处于浅度国产化阶段的企业占到3/4以上。究其原因,一部分是出于生产导向型的跨国投资出于全球生产化生产战略的考虑,中国企业只是其全球生产的一个加工链条,因此上游原材料是进口的,在中国境内也很少进行R&D。但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国内相关产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低,致使国产零部件质量不合要求、生产成本居高不下或国内不能生产等。
(2)技术和市场置换的不对称性。多数企业的技术虽然高于我国同类企业的水平,但并不是母公司最先进的技术。我们希望引进先进技术,提高发展起点,因此提出了“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而外商往往是分步骤、有条件转让,国内开发到什么水平,外商转让到什么程度。从全球FDI(对外直接投资)的经验,特别是跨国公司FDI的经验看,在技术发展的四个生命周期(创新、成熟、标准化、衰落)中,创新技术是不会转移的,成熟的高技术也主要转移到相关产业相对发达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只有处于标准化和成熟之间的技术才可能转移到中国。因此,我们在合资中得到的技术一般总与世界先进水平有10-15年时间差,外商对关键基础技术采取封锁的态度,同时通过推销产品挤占中国市场。加之国内政策导向滞后,制造与应用部门配合不够紧密,技术消化吸收能力较差,因而我们在一些领域让出了大片市场,却并未换到先进技术。
此外,外商对我国的投资,大部分是以提供机器设备作为合资企业股权的形式进行的。迄今为止,我国通过外资引进的技术大部分是劳动密集型的,还有一部分资本密集型的物化技术(机器设备),档次较低,特别是软技术较少,在华合资企业大多成为最终产品的装配线,无法取得完整的生产技术,无法形成独立的生产体系。
(3)入世后的挑战。入世后,一个更加开放的中国市场将吸引更多跨国公司加快向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力度,但同时也会带来负面影响。①未来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将出现越来越多的独资方式而不是合资或合作经营,外商对技术外溢和扩散的控制将更加严格。②技术转让要求不能再作为对FDI审批的一个必须要求,原则上管理部门不能要求外商必须转让先进的技术。③国产化比例要求也将在审批时取消,加上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削减,因此外商可能选择从国外直接进口上游产品,而不再培育中国境内的配套供应商。④入世后将执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将迫使中国的医药、集成电路等行业放弃原有的仿制发展方式,从而提高产业的技术壁垒。⑤目前跨国公司的高技术产品已经对国内市场造成了极大冲击,尤其是通讯行业、计算机行业、民航业和船舶工业等。入世后跨国公司大举来华投资,将通过并购国内高技术企业和潜在竞争对手,低价收购或资助中国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从而进一步形成对中国高科技产业的技术压制,妨碍中国企业的创新和技术进步。
2 吸引高新技术产业跨国投资的政策建议
上述分析表明,目前外国资本在华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行为与我们的预期目标有较大偏差。基于对高新技术产业跨国投资行为动因的理论分析,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邓宁(T.h.Dunning,1977,1993)综合了用以解释FDI行为的不同理论的核心观点,提出著名的“OLI(所有权、区位、内部化)”理论。他认为,拥有强大实力对外投资的企业需具备三个优势: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和内部化优势。由此我们可以把FDI的决定因素分为两类,即供给方要素和需求方要素。
2.1 供给方要素包括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即企业投资潜力和模式取决于其所有权优势的性质、拥有的程度以及将所有权优势内部化的动力。创造和发挥企业所有权优势与本国的技术和创新能力及总体的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技术和创新能力较强,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企业不仅拥有更多的所有权优势,而且拥有高新技术、产品的差异性、管理新技能,特别是以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另外,由于企业通过FDI将所有权优势内部化的动力取决于所有权优势的性质及所有权优势所属市场的不完全程度,技术密集度越高,市场不完全程度也就越高,企业通过FDI控制生产,将其所有权优势内部化的动力就越强。因为发达国家的企业比发展中国家拥有更多体现技术密集和知识性无形资本的所有权优势,所以发达国家的企业比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有更强的动力将其所有权优势内部化,其控制生产经营的倾向性也更强。
政策建议:
(1)跨国公司是当今世界先进技术的主要供应来源,鼓励跨国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首先应加大对具备较强所有权优势的大型跨国公司的吸引力度,尤其是技术力量雄厚、规模大、拥有尖端技术产品的欧美跨国公司。
(2)放松某些高科技领域对FDI的股权限制。根据OLI理论,所有权优势越强,则控制经营倾向越强,意味着越是高新技术领域,外商投资控股经营的倾向越强。而我国往往既鼓励跨国公司投资高新技术领域,又不允许外商控股经营,结果要么外商投资不成,要么外商投资技术水平低。因此,应放宽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领域的股比限制,对一些中方明显无竞争实力的项目应允许外方占大股,并允许外方全部以技术、营销、管理等要素折价入股。
2.2 就需求方要素而言,东道国对FDI的整体吸引力取决于其拥有的可控区位优势。主要包括:
(1)国内市场结构。一般认为,介于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之间的市场结构最适宜技术创新。在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中,既有竞争对手的威胁,又有能维持技术创新的持久收益即来自垄断市场的超额利润。一项统计分析表明,我国制药、电子、化工、家用电子设备工业中4家企业集中率均不足15%,而发达国家这些行业的4家企业集中率一般都在50%以上。可见,我国这些行业基本上是一种完全竞争的结构,非常不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从跨国公司角度看,他们投资的行业均具有较高的规模经济,且规模经济的要求会随着国产化率的上升而提高。但目前国内同一行业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的产权、资源的流动尚受到很大限制,从而制约了跨国公司通过购并的方式快速扩大市场份额。在销售额受限的情况下,跨国公司的投资积极性将受到抑制。但另一方面,跨国公司有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实力,有可能在我国市场形成垄断,这意味着引进外资与技术的利益不是以较低价格的形式转移给我国的企业和消费者,而是以较高利润的形式被跨国公司吸收。而且,在“以市场换技术”战略下,政府通过市场准入机会只能一次性地促进企业引进技术,而企业在获取市场准入机会后,政府还对其市场机会提供一定的保护,采取审批等方式限制新的进入者。因此外方既无动力又无压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也不愿致力于自主开发新技术。因此市场应保持适度的竞争性,通过市场平等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2)人力资本的素质。目前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决策的主要决定因素发生了显著变化,其生产与营销战略正在由多国国内战略向国际一体化生产体系转变。国际一体化生产就是在全球领域里配置价值增值链上的各种职能行为,以此发掘其所有环节上的竞争优势。跨国公司的整体获利性决定了东道国最重要的因素是一国创造性资产的丰富储备而非低成本劳动力或自然资源,高新技术产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尤其如此,而创造性资产正是运用富有创造力的高技能人力资本的结果。由于我国高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技工的缺乏,跨国公司往往把价值增值链上的重要环节,例如R&D等高级技术活动、关键性中间投入品的生产等技术比较复杂的生产活动大量配置于发达国家,较少在中国进行此类投资。
(3)其他环境因素和政策因素。当出口受到特别鼓励时,跨国公司就倾向于将我国作为出口加工基地;如果企业从国内采购中间投入品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跨国公司就愿意在国内寻求中间产品供应商,增加与国内企业的配套关系;当允许跨国公司设立独资企业时,跨国公司转移先进技术的比例大大增加,而跨国公司向合资企业转让技术的水平普遍相对较低;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得力的领域,跨国公司一般不会转移不易保密的技术,也不愿意在我国建立R&D中心,即使应政府的要求建立研发中心,也不会将其纳入母公司核心技术的研发体系之中,多数是对引进的技术进行适应性改进;此外,国内企业在与跨国公司合作过程中,需要获得相关人才的培养、合资方技术先进程度、引进技术的经济评估等多方面的咨询与服务,而目前我国能够提供此类服务的公共机构十分缺乏。
政策建议:
(1)形成适度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一方面,要鼓励通过资本市场进行企业兼并,加快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的组建,改变目前某些行业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另一方面,还应保持一定的竞争性。首先,正如美国学者弗里德曼所说,依靠歧视本国企业的对外优惠待遇是难以发展本国经济的,因此应进一步改善国内企业的发展环境,使国内企业能够与外商投资企业处于平等竞争地位,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国内企业。其次,根据“寡占反应”,在技术和资金壁垒很高而国内企业暂时不具备竞争能力的领域,应降低该行业的进入条件,引进多家跨国公司进行投资,使不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形成竞争。再次,当国内没有竞争产品时,可降低同类产品的进口关税,使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与进口商品处于竞争地位。最后,随着中国的入世,需要加快反垄断法、公平竞争法等立法工作,使我们规范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行为的方式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惯例。
(2)加强我国人力资本的开发。较高的人力资本可以加强吸引高新技术产业跨国投资的区位优势,因此,应增加国家公共教育经费支出,并对那些进行大量职业培训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以及建立社会范围的职业培训中心以提高现有职工的素质。
(3)提高行对管理效率。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相当激烈,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具有交货时间短、价格波动大等特点,绝大多数企业都采用了全球采购、即时生产管理、全球销售的策略,但是,我国进口管理程序繁琐,经常使企业生产用的原材料、配件等不能及时送达,延误生产与销售,降低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应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取消或降低管制,取消各种不合理的审批、核准、许可、备案等批准程序,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4)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涉及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外经贸部门应该出面组织和协调,加大查处和惩罚力度,增强跨国公司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信心。
(5)税收政策方面,应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采购的中间产品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以鼓励其提高国内配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