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规制论文,质量论文,我国农产品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产品质量与民众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不仅如此,更牵系着国民经济的整体化发展。而目前伴随着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农业经济的发展也呈现喜人之势,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开始越来越多地被整个国际所关注。而社会的进步,推动了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应国家“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和“十三五”规划的战略目标,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将农产品安全放在首位已经成为了必须之举。与此同时,农业经济的发展加剧了农产品市场当中企业的竞争,农业贸易也已经深入到了诸多国家的农产品市场当中,不仅在国内市场,甚至在国际市场当中,农产品的激烈竞争也已经势不可挡。提升农产品质量,是应对国外市场农产品冲击的有效之策,同时也是助推我国农产品冲关国外市场的强劲动力。而对于农产品安全的保证,完善法律规制更是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可见,在当前背景下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问题展开系统化研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概述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具体定义,目前学术界所存在的争议较多,有些认为其重点是对质量中安全的强调,而有的则认为其是一个组合而成的整体。而关于质量安全的解释,目前国家层面有着两种概念,即包括质量和安全,由此本文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可以解释为农产品具有优质的性质并且安全。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的内容 一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之所以能够产生各种问题,主要的来源就是利益相关者人为作用所致。农产品属于经过生产之后的产品,从田地一直到餐桌,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生产与流通等环节,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诸多相关主体。质量安全问题绝大多数都是来自于此。其中包括三个方面的规制对象:第一,农业资源经营者,包括种子、鱼苗等农产品必要的产出资源,需要确保这类农产品生成资源的质量安全。第二,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生产者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或许已经无须赘述,加强法律规制已然成为了必要举措。第三就是农产品经营者,该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出在对农产品的加工、包装、仓储以及运输等流程当中,也就是要保证农产品的新鲜,避免出现不法行为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威胁。 另一方面,农产品本身属于公共产品,因此对其质量安全进行法律规制的手段也需要扩大覆盖范围。所有法律法规的执行,都需要建立在体系完善的基础之上,唯有保证立法的健全,才能为顺利的执行提供可靠的保障。因此本文认为,除了最基本的硬性约束之外,一些所牵扯到的技术性问题也不容忽视,毕竟农产品质量安全仅仅是一个客观的定义,而标准的界定,则应当归类为技术性问题。因此需要从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制定科学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度。第二,从消费者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证制度。第三,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鉴定,也需要依赖于现代化技术,因此应当对检验检测制度进行有效完善。第四,就是要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公开,确保企业同消费者之间信息的对称性,也就是要对信息公开制度进行完善。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应国家新时期的发展之需,我国于近些年开始不断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针对于此的法律法规也纷纷出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有一些其他相关法律如《种子法》、《渔业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等。由此能够看出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与此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标准化体系也已经在经过多次制定与修订之后逐步趋于成熟,成为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可靠依据。此外,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工作也已经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便全面展开,尤其是在后来经历过诸多食品安全事故之后,我国农产品市场的把关力度又有了进一步的增强,所取得的成果也显而易见。 尽管我国农产品安全法律规制相关工作已经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但以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依然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制约着我国农产品安全法律规制实效性的落实。 (一)法律法规建设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尽管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已经初步成立,但是以宏观的视角来看,依然不具备良好的协调性,法律实施的过程也往往会出现职能交叉或者相互推诿等不良情况。而追究此问题产生的根源不难发现,主要就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依然以部门单位为主,在执行过程中则容易因自身利益的驱使而忽略同其他部门的配合问题。第二,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所规定的,大多都是一些原则性问题,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第三,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不强,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力度。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技术支撑力度不够 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虽已具备,但相比于发达国家,仍显落后。标准的制定在不同部门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标准的适用性问题也就显而易见。此外,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相关制度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足之处,而我国目前的认证机构也仅有认证部门,辅助认证机构眼中缺乏,认证部门的工作效率也就难以提升,加之第三方认证机构建设不足,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证被蒙上了浓浓的行政色彩,客观和公平性也就难以保证。并且以我国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度的现状来看,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包括检测机构布局的不均衡、相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以及缺乏统一的检验检测标准等等。 (三)执法状态的混乱 第一,我国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部门多达十多个,遇到利益时鱼贯而入,一旦涉及责任时,则开始相互推诿,由此可见执法权利主体存在着明显的缺失。第二,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方面的条件十分不充分,健全的机构、尖端的技术和执法手段的建设都明显不足,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执法及其有效监管成为了一个巨大难题。第三,就是执法的稳定性不足,从实践来看,往往都是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之后,相关部门才开始意识到加强执法力度,这样的执法情况对于相关部门公信力的不良影响也就显而易见。 三、改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问题的建议对策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已经无需多言,在当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时代背景下,改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俨然已经成为了社会民生之大计,鉴于以上几大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需要予以充分的认识及重视,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才能更好地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健康发展护航。 (一)夯实立法基础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 第一,应当加强各个实体法之间的相互协调性。相对来说,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要明显逊色,因此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标准统一不符合国情,前者的规制对象为初级农产品,后者的规制对象为加工农产品,因此需要将两部法律做好对接,与此同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卫生法》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做好协调,对农产品的源头质量做好控制,以最大程度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内容,将责任的覆盖面具体化,包括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加工生产、仓储运输以及销售等等环节,确保所有细节有法可依,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摆脱原则性过强的现状,切实可行。第三,就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处罚力度。关于农产品安全所带来的危害不言而喻,其性质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对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侵害责任重大,因此应当将其列入刑法规制范畴,以此提升违法成本,降低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率。 (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撑 第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农产品的标准化制度制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相关单位在进行农产品生产时有所依据。而对于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建设不足的现状,应当从加大投入力度入手,制定科学化目标与完整的战略规划,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使标准的制定与时俱进,并实现统一。第二,就是制定统一并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对此,应当进一步规范专门的认证机构与人员,并实现同国际认证标准的顺畅接轨。与此同时,保证强化道德监管,落实高效的责任制,为农产品的高质量认证创设良好条件。第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度予以完善,亦需要通过投入力度的加强来促进,确保相关技术水平不断上升,规范检验部门的工作标准,并健全专门的机构,引进专业化设备与人才。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积极性的提升提供必要前提。 (三)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与监管机制 第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主体较多而杂,并且农产品问题所涉及的相关环节也较多,因此对于执法工作开展的要求也就相应提高。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主体在我国已经有了相关规定,也就是农业部门,但其他部门比如工商、质检等诸多部门的参与却往往容易引发混乱的局面,对此的协调机制,在我国尚未形成,因此应当赋予执法主体以充分的权力地位,确保执法效率的有效提升。第二,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条件。对此,本文认为应当细化农产品各个生产环节,并建立配套档案信息,以便于出现问题能够精准地找到责任环节。并且提升农产品市场的准入门槛,将制度的完善建立于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严格打击问题生产。第三,增强执法的稳定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不应在每次出现问题之后再亡羊补牢,而应当未雨绸缪,不松懈日常监管。并且在相关部门的大力宣传下,充分调动起媒体、民众等社会力量,确实为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提供最可靠保障。 联系电话:010-58410341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研究_农产品质量安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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