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白犯罪史料辩证法--兼论满汉史料在清史研究中的应用_鳌拜论文

澳白犯罪史料辩证法--兼论满汉史料在清史研究中的应用_鳌拜论文

鳌拜罪案史料辩证——兼论清史研究中满汉史料的运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料论文,清史论文,罪案论文,鳌拜论文,中满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顺治十八年(1661)正月,康熙帝冲龄即位,以索尼、苏克萨哈、遏必隆、鳌拜四大臣辅政。鳌拜利用他的地位和权势,在朝中逐步形成自己的帮派。康熙六年(1667)六月,索尼病故。七月,康熙帝亲政,辅臣仍行佐理。当月,鳌拜操纵议政王大臣会议,迫使康熙帝处死苏克萨哈。其后一年多中,康熙帝与辅臣共理国事。王公大臣畏惧鳌拜,凡事附和其意。遏必隆性懦,对鳌拜忍让顺从。康熙帝同鳌拜之间的权力冲突日渐尖锐,难以调和。

      八年(1669)五月,鳌拜被执。以此标志,历时八年的辅政(佐理)体制彻底终结。这是清初宫廷政治发展历程中的一个节点,对康熙朝乃至其后清代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关于鳌拜罪案研究,目前似仍为空白。对此我们将另文探讨。本文仅从梳理满文档案、汉文档案及官修史籍入手,发掘与鳌拜罪案有关的史料,辨析其记载之正误,评价其研究价值,以阐释满、汉文史料对于清史研究具有同等重要作用。

      一 鳌拜罪案史料

      1.满文档案四则

      (1)康熙八年五月十二日康熙帝口谕鳌拜罪状12条(下称“口谕”)①

      这是清廷审问、治罪鳌拜的依据。主要内容有呈览旧章、迁徙黎民、任意杀戮大臣、用人行政欺君专权、堵塞言路、于众臣前施威称霸等。

      (2)康熙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康熙帝手书票签(下称“手书票签”)②

      内称:“鳌拜理应处死。惟念累朝效力年久,虽然结党行恶,朕已宽免,不忍加诛。著籍没家产,仍行拘禁。”赵布太(一作泰)、遏必隆、阿南达等八人均免死。

      (3)康熙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康熙帝口授对螫拜等人处理决定(下称“奉旨票签”)③

      此时已阅康亲王杰书等关于勘审情况的奏报。在涵盖“手书票签”内容基础上④,“奉旨票签”述及鳌拜及其关系密切者三十余人。其中班布尔善、塞本得等7人着改即行处绞。与“手书票签”不同,“奉旨票签”有多处删改、增添、圈画。

      (4)康熙四十五年二月初一日康熙帝召见内大臣明珠等,回忆四辅臣尤其是鳌拜结党擅权及相关的人与事(下称“口述回忆”)⑤。

      如尚书苏纳海等无辜被杀,辅臣苏克萨哈无罪处绞,安(郡)王岳乐在处绞苏克萨哈事上推波助澜,康熙帝于武英门前审问鳌拜,以及发现有关原始档案残缺并采取补救措施等。

      2.汉文档案一则

      康熙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前形成的“鳌拜等罪案残件”(下称“汉文残档”)⑥。此即议政王杰书等会议具奏鳌拜等人罪状的汉文底稿,其中保留了部分勘审内容。内列鳌拜罪款30条。第5至30条分别录有鳌拜或揭发人口供。虽然不是原始记录,却是目前所仅见的关于鳌拜等人口供史料。

      3.官修史籍汉文《清圣祖实录》三则

      (1)康熙八年五月戊申(十六日)条谕旨(“命议政王等拿问辅臣公鳌拜等”)

      记有鳌拜罪状6条,与“口谕”中部分鳌拜罪状略同。按,《清圣祖实录》修讫于雍正九年(1731)。修纂者收入康熙八年五月十二日12条“口谕”中的6条,又加入“口谕”内没有的内容:命严拿勘审阿南达。所谓康熙八年五月戊申(十六日)条谕旨,由此拼合而成。

      (2)康熙八年五月庚申(二十八日)条“和硕康亲王杰书等遵旨勘问鳌拜罪款”

      这是“鳌拜等罪案残件”的缩写本,仅列罪状及处置意见,无勘问内容及口供。其中涉及遏必隆、班布尔善等27人。鳌拜罪状30条,与“汉文残档”所列30条罪状之顺序相一致。

      (3)康熙八年五月庚申(二十八日)条谕旨(“谕吏部、兵部”)

      简述鳌拜罪状时,将“口谕”中“贪聚贿赂,奸党日甚”,改为“近观其罪恶日多”。指出除7正法人外,余者从轻处理或予宽免;文武官员须“遵守法度,恪共职业”。命吏、兵二部传谕内外遵行。

      有关鳌拜罪案史料,目前所见只有上述8则。它们反映出鳌拜罪案的主要过程、康熙帝处理此案时的所虑所思以及鳌拜本人对其罪状的看法。

      二 满、汉文档案及官修史籍辩证

      上述8则史料中,5则满、汉文档案是原始史料,《清圣祖实录》内3则记载是第二手史料。研究鳌拜罪案时,需要将这些史料互相参照、印证。如果只重视满文档案,忽视汉文档案,或只重汉文档案,忽视满文档案,抑或只重视官修史籍,不重视满、汉文档,都会失之偏颇。

      1.满、汉文档案澄清鳌拜罪案中的史实和疑点

      5则满、汉文原始档案不仅反映了官修史籍如《清圣祖实录》中记载不详的情况,且能释疑正误。

      (1)满、汉文档案揭示“呈览旧章”之原委

      据《清圣祖实录》鳌拜罪状第18条:“于皇上前,凡事不依理进奏,多以旧时疏稿呈览,逼勒依允。”“旧时疏稿”何所指?以旧稿呈送皇帝,实在有违常理。

      “口谕”首条和“汉文残档”鳌拜罪状第18条透露,鳌拜曾用劝谏世祖皇帝之本呈送御览。从“口谕”中还得知这件事发生的时间和背景:康熙七年春夏因灾异频见,康熙帝忧心忡忡,左右之人尽知。于是,鳌拜偕遏必隆呈上“旧时疏稿”。这样做或与鳌拜拙于构思劝谏内容,难以亲拟奏疏有关(见下文)。尽管告知康熙帝此为劝谏世祖皇帝之文,依然授人以柄。

      (2)满、汉文档案揭示“将苏克萨哈灭族”之举如何出台

      这是《清圣祖实录》中鳌拜罪状第7条。“口述回忆”透露,治罪苏克萨哈前,康熙帝曾征求孝庄太皇太后的意见;特派近侍宽慰苏克萨哈;(众臣启奏前)鳌拜逼迫康熙帝治罪苏克萨哈,康熙帝的口答模棱两可。因为只是未允所请,并未坚决、明确表示不应治罪,助长了鳌拜气焰,致使事态急转直下。

      “口谕”则披露众臣奏请处死苏克萨哈时,一齐免冠叩头,致使康熙帝惊慌失措的生动细节。另据“口述回忆”,当时是由安亲王岳乐领衔启奏,并当场揭发苏克萨哈曾对康熙帝有轻蔑之语。

      “汉文残档”中保存的鳌拜口供及相关人员口供则表明,遏必隆曾于马圈召集大学士班布尔善和图海,商议苏克萨哈罪状,拟定处死。鳌拜当时并不在场,故于审问中坚称“口内不曾说将苏克萨哈灭杀之语”。在此事上,鳌拜之意通过遏必隆、岳乐等人得以实施,无需亲为。

      (3)满、汉文档案反映了历史人物的多面性

      康熙帝从即大位到亲政再到独掌大权,经过一个历练过程。处理苏纳海案件时的一筹莫展,对处死苏克萨哈从阻止至批允的矛盾心情,面对诸王大臣免冠跪请而精神恍惚,执审鳌拜及相关人员时表现出的慎重稳健等,都是这一过程的组成部分,在记述他本人话语的原始档案中有真切体现。

      “口谕”与“口述回忆”的时间相隔37年(康熙八年至四十五年)。在此期间,康熙帝始终未消隐忧,即担心处死苏纳海案、处死苏克萨哈案对他的声名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虽逾数十载,依然耿耿于怀。这是从其他相关史料中无法看出的。

      清初宫廷政治舞台上,孝庄太皇太后一直处于帷幕之后。苏克萨哈等为立后事赴慈宁宫奏阻而被驳回(见下文),康熙帝将保护苏克萨哈的想法奏告孝庄等情,显示了孝庄对宫廷政治起有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探究拓展了空间。

      遏必隆在口供中自认软弱,对鳌拜处处依顺。鳌拜事出,他为洗清自身,揭发最力。宫廷政治中人与人之间互相利用,随利益得失而千变万化的关系于此一见。

      三等侍卫飞瑶色在康熙帝身边办事,职轻位重。禀报事宜时,对鳌拜、遏必隆的傲慢态度衔恨于心。他的揭发构成鳌拜的3条罪状。清宫人员的实际地位,既取决于职任之高低,更在于和皇帝关系之亲疏。

      处死苏克萨哈事件中,议政王岳乐尾随鳌拜,尽言苏克萨哈之非,陷康熙帝于难堪。康熙帝自此对岳乐深怀不满。清廷平定三藩之乱(康熙十二年至二十年)中,岳乐立有战功。事平,以追议贻误军机罪受罚。去世后,其子降袭郡王。又逾11载(康熙三十九年),因宗室控告其生前审案未当,岳乐被追降郡王,夺谥。康熙帝待宗室一向宽仁,却对岳乐相当严苛。在“口述回忆”中,康熙帝对此给出答案。

      康熙帝回忆辅臣结党拉派,霸据威势时,视四人为一体。又云“索尼、鳌拜、遏必隆三人均奏称当斩(苏纳海等),逼迫朕杀之”。顺治帝遗诏中,索尼名列辅臣之首。他虽然老病,在此问题上却无含糊,与鳌拜相一致,造成苏纳海等冤案。其中自有历史原因,此处从略。

      大学士图海与班布尔善一起,应遏必隆之召,议定苏克萨哈之死罪,另一满洲大学士巴泰则被排除在外。只有平日对鳌拜言听计从,方能膺此重任。鳌拜案发,班布尔善被指为鳌拜亲信,即行处绞;图海成为揭发者之一,未受牵连。在鳌拜与康熙帝的夹缝中,图海成功自保,亦属不易。

      (4)满文档案披露鳌拜案发时间并否定进见被执说

      “口谕”写于康熙八年五月十二日,较《清圣祖实录》八年五月十六日(戊申)命议政王等“拿问鳌拜”提前4天。这表明案发暨执捕鳌拜是在十二日或稍前⑦。

      “口述回忆”透露,执拿鳌拜后,将他带到武英门前,康熙帝亲自审问。《清史稿》及清人笔记所记鳌拜入见康熙帝时被执之说,由此可予以否定。

      (5)满文档案显示康熙帝严令保护鳌拜罪案档案

      从“口述回忆”得知,由于康熙帝严厉督催,记述鳌拜罪案的部分满、汉文史料方得保存。“口谕”、“手书票签”、“奉旨票签”、“口述回忆”等档案,为《清圣祖实录》撰述鳌拜罪案定下基调,档案部分内容被直接或间接引用。

      (6)满文档案揭示康熙帝怒在鳌拜结党而非倾害熊赐履

      据《清圣祖实录》鳌拜罪状第16条:“熊赐履条奏之事,鳌拜以为劾己,意图倾害。”对照这条罪状的原始出处“口谕”第10条,可证记载不实。据“口谕”,“(内院侍读学士熊赐履条奏后)鳌拜叩称:‘此显系参劾我等,请予治罪。’鳌拜不识文(obooi bithe sarkū kai),若无朋党(暗通消息),岂能得知将伊参劾?由此观之,结党是实”。在康熙帝眼中,鳌拜不通文墨[参见(1)],无法读懂熊赐履所上汉文条奏。

      (7)汉文档案揭示鳌拜被康熙帝近侍称为“圣人”之误

      据《清圣祖实录》八年五月戊申条上谕:“阿南达负朕恩宠,每进奏时称赞鳌拜为圣人。”这一内容源自“汉文残档”:阿南达“每启奏,将鳌拜称为神人,赞不绝口,著拿问。”“汉文残档”还录有阿南达被拘审后的口供:“我不曾说鳌拜是神人。因鳌拜年已七十岁,尚径行走,此特生成与圣主效力之人等因启奏皇上是实。”按,满语“圣人”是enduringge niyalma;“神人”是enduri。两词发音差异明显,不易混淆。阿南达在康熙帝前说这些话时,应是用满语,康熙帝也未听错。可是,康熙帝以口谕形式下达拿审阿南达的旨意时,大约是用汉语。故奉谕者误将“神人”听为“圣人”。既有此种情况,似为勘问鳌拜等时是用汉语而非满语,增加了一个注脚。

      一等侍卫阿南达借吹捧鳌拜以奉承主子,不料自招罪愆。他的口供透露出鳌拜的年龄。据此知,鳌拜生于明万历二十八年(1600),虽然年至古稀,仍精力旺盛,行动敏捷。

      康熙帝阅罢阿南达的口供,释然。“奉旨票签”内称:“阿南达理应依议处死。既然朕已施恩,近处任用,著免死,宽其籍没。”所以,议政王等遵旨议定鳌拜罪状30条中,此条阙如。

      (8)汉文档案反映鳌拜对辞政的矛盾心态

      据《清圣祖实录》鳌拜罪状第11条:“贪揽事权,延挨不请辞政。”以“汉文残档”鳌拜口供和遏必隆口供互证,可知康熙帝八年五月鳌拜被执前约半年内,相继4次欲上辞呈。据鳌拜供称:“我(欲告辞)曾先写辞本送与遏必隆看过,遏必隆又写一本送与我看。我说前两次本内曾有此言,欲将我本内之言减去。其本未曾具题。我将我的本改减送看。遏必隆又缮减略一本送来我看。我说依此本甚好。曾说是实。不曾阻执奏章。”鳌拜为辞呈内容大费心思,与遏必隆反复琢磨修改,与其平日粗犷不拘的性格作风似不相符。他自知已至请辞之期,但贪权恋位,不愿迈此一步。于是,既心存幻想,又惴惴不安。犹豫瞻顾之下,终于束手就擒。鳌拜的口供为我们观察、分析一位权臣对权位不肯放手的复杂情感与多面表现,提供了一个实例。

      (9)汉文档案揭示苏克萨哈力阻册立皇后赫舍里氏,鳌拜偕同入奏

      据《清圣祖实录》鳌拜罪状第12条,因内大臣噶布喇之女(赫舍里氏)册立皇后,鳌拜“心怀忌妒,敢行奏阻”。然而以“汉文残档”鳌拜、遏必隆口供互证,可看出对此事率先反对、言辞激烈者是苏克萨哈。鳌拜只是赞同苏克萨哈的看法,与苏克萨哈、遏必隆等同赴慈宁宫向孝庄启奏[参见(2)]。

      (10)汉文档案揭示鳌拜在用人行政中“欺朕专权”之诸多表现,乃由鳌拜启奏、康熙帝允准后所为

      康熙帝亲政初期,对部院大臣尚乏了解。这一客观情况成为鳌拜据以影响康熙帝决策,特别是人事任免权的一个有利因素。如任用曾罹罪之马尔赛等三族族人;以户部尚书应设二员,补用正白旗蒙古都统马尔赛为其一;推补正蓝旗满洲都统济世为工部尚书;裁撤蒙古都统议政;给谥马尔塞等。这些任免事项大都是由鳌拜提议,经启奏后方得实施。所以,在一些具体事例上,似需要对鳌拜的“欺君擅权”再做思量。

      2.非原始史料的价值

      探讨鳌拜罪案时,《清圣祖实录》等史籍不可或缺。简要说明以下三点。

      (1)仅据上述5件原始档案,无法知道此事之由来以及同其他事情的联系

      清实录按照年、月、日顺序,记载当时发生的重大史事。只有通过《清世祖实录》、《清圣祖实录》等编年体史籍,方能对康熙初年四大臣辅政暨鳌拜罪案出现的背景和相关情况有一整体了解。这是考察任何局部问题暨个案的基础。

      (2)记述鳌拜罪款及相关情节择要简明

      “汉文残档”所述鳌拜罪状(包括口供)冗长繁复。《清圣祖实录》中的记载相当扼要,条分缕析。虽然缺乏细节而显空泛,甚至失实,仍反映出鳌拜罪案概况。

      (3)完整收录“手书票签”与“奉旨票签”内容

      康熙帝对鳌拜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决定,通过两件满文票签告知议政王杰书等人。两票签内容为《清圣祖实录》收入,即康熙八年五月庚申条(“和硕康亲王杰书等遵旨勘问鳌拜罪款”)中“得旨”部分。与删改后的“奉旨票签”逐句比对,《清圣祖实录》的记载只是稍有差异,无关宏旨⑧。如果未见两件满文票签,仅据《清圣祖实录》,依然可知康熙帝如何处置鳌拜等人。只是无法了解康熙帝手拟、口述票签时如何字斟句酌,发下前分别在两票签上写明缘由等细节。

      毋庸讳言,清官修史籍体现了与清帝“同好恶,公是非”的立场,史料取舍上或有片面,事件记述上或有不确。不过,由于相隔久远,而雍正帝本人与鳌拜罪案及相关人员之间无利害关系。所以,《清圣祖实录》择选档案并记述有关史事时,有意遮掩、删改处可能不多。

      清朝定满语为国语,满文(清文)、汉文并为官方文书通用文字。出于首重满洲,不信任汉臣,利于保密,部分满洲大臣尚未掌握汉文等多种原因,清初凡涉及宫廷政治等方面的奏疏、谕旨等,多以满文书写。但具体情况又复杂多样。例如,目前所见鳌拜罪案史料,汉文档案(“汉文残档”)只有一件,但有其他史料所未载的勘审情况及多人口供。其中鳌拜的口供能使我们体察案主本人对其罪状的看法,提醒我们可以换一角度,审视案主的权臣角色。这正是以往研究中所缺乏的。

      所以,考察鳌拜罪案及相关问题,要以满文档案、汉文档案及官修史籍《清圣祖实录》相互补充。仅看重其一或轻视其一,均属大忌。不过,满文档案、汉文档案存留甚少,官修史籍保存完整。只有在广泛利用汉文史籍的基础上,方能充分发挥满、汉文档案的作用。

      三 防止在运用满、汉文史料上的偏颇

      在清史研究中,以往曾有重汉文史料,轻满文史料的倾向,不利于学术研究的发展。目前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过分强调使用非汉文史料,即以满文档案为主,包括其他文字(如蒙、藏、回、韩、日、彝、俄、法、英)史料⑨。这种独重满文史料,忽视汉文史料的倾向,走到另一个极端,显然也是不可取的。

      满文档案有其特色,有时只读汉文译文,往往不甚明晰,因此我们主张研读满文原件。但是,这样做与运用汉文史料并不矛盾,不应人为地将两者对立起来。其原因择述如下:

      其一,史学研究最基本的一条,是尽可能全面地、完整地占有史料。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清代档案,满文档案约200万件(册),汉文档案件约800万件(册)。由于汉文档案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提供的信息量远远超过满文档案。如果忽视汉文档案所提供的史事,在研究中很可能会犯以偏概全的错误。

      其二,满文档案除去有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之外⑩,康乾之后,官文书中满文的使用率逐步降低,汉文档案的总体比例逐步上升。如果只依靠满文档案,对清朝中后期历史及清史中缺乏满文档案记载或记载遗失的领域,无法进行全面的研究。即使是发生在清前期的宫廷史事如鳌拜罪案,亦无例外。

      其三,满文档案之所以重要,因为它们是原始材料(汉文档案也是一样),并非仅仅由于是以满文书写。满、汉文档案的书写者均属清朝统治集团成员,其所持立场、观点、方法无本质性差异。何况满文档案为满人所写,许多汉文档案也是满人所写。满、汉文档案虽然文字不同,它们所反映的历史存在、历史经纬和历史发展方向是一致的。

      其四,清入关初年,满人大都说满语,满文的使用在满人官员中较为普遍。这种情况下,所谓满文才能表现满人自己的独特经验与独特感受之说或可成立。但康乾以降,不再如此。越来越多的满人包括皇室贵胄子弟不说满语,不懂满文。汉语是他们平日使用的主要语言,甚至逐渐取代满语,成为其母语。他们用以表现自己思绪感情的文字是汉文,不是满文。即便是像康雍乾三帝这样通晓满汉语言的皇帝,也以汉文吟诗作赋。这说明他们内心认为,相比满文,汉文能够更充分地抒发其情感,更准确地描绘其精神世界。

      综上,清史研究中应当满、汉文史料并重。重视汉文史料轻视满文史料,在很多问题上无法深入探讨。只重满文史料,轻视汉文史料,同样违反了史学研究的基本原则。

      ①《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8辑(满文谕折第1辑),页3—7,台北“故宫博物院”1977年印行。

      ②前揭《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8辑(满文谕折第1辑),页7—8。

      ③前揭《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8辑(满文谕折第1辑),页8—9。

      ④白新良《康熙擒鳌拜时间考》指出,(康熙八年)五月二十三日票签实为五月二十四日票签之初稿。后一票签内容基本同于《清圣祖实录》。参见白新良:《康熙擒鳌拜时间考》,《满族研究》2005年第3期。

      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满文奏折。按,这件奏折未署日期,内容显示为“康熙四十五年二月初一日”。

      ⑥《鳌拜等罪案残件》,《明清史料》丁编第八本,页712—727,“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31年铅印本。按,这件档案前后部分已残缺。

      ⑦前引白新良文认为,康熙帝擒鳌拜发生在康熙八年五月初十日。姚念慈《康熙初年四大臣辅刍议》指出,若所书日期不误,擒拿鳌拜是在康熙八年五月十二日当日。参见姚念慈:《康熙初年四大臣辅刍议》,《清史论丛》2007年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年。

      ⑧例如《清圣祖实录》关于处置阿南达记载略简:“阿南达理应依议处死,著免死,宽其籍没。”

      ⑨[美]欧立德:《满文档案与“新清史”》,载刘凤云、刘文鹏编:《清朝的国家认同:“新清史”研究与争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

      ⑩参见杨珍:《关于满文档案与清史研究的几点认识》,《故宫学刊》(总第八辑),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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